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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同分

nikāya-sabhāga

使眾生同類相似的非色心法。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深研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 ⇢ 二 · 緣生→性空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有部立為實有不相應行法;唯識說為依色心分位假立,屬正面重立故上限2〔判教鏡頭:有部/唯識並列,不裁決〕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一、先把名字拆開:什麼是「同分」

「眾同分」三個字,巴利語/梵語對應 *nikāya-sabhāga*,《俱舍論》單稱「同分」,契經裡偶見「人同分」,所指是同一法。「同」是相同、平等、彼此無別;「分」字則要稍費口舌——論主自己給了兩套解釋:

「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第一層:根(感官)、境(對象)、識(了別)三者和合交涉的那一次「工作」,叫做「分」——它是具體的、已經在發生的作用。第二層:「分」也可以是所生的觸,也就是三和之後所生的那一份感受。「同」則是大家都共有這一份。所以「同分」的字面意思是:同類者共同擁有、共同運作的那一份根境識交涉與所生之觸

合在一起,《俱舍論》的正式定義是: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

也就是說,在展轉差別(人、牛、天、人、非人……)的有情中間,有那麼一個別別的實法,使同類的彼此平等無別、使異類的彼此差別分明。這個實法,就叫「眾同分」。

二、它歸在「心不相應行法」裡——這一定位極重要

《俱舍論》立「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屬之。頌雲:

「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

這一歸類直接告訴我們三件事,缺一不可:

1. 它不是色法(不是物質、不是身體、不是顏色形狀); 2. 它不是心法(不是念頭、不是情緒、不是意識本身); 3. 它不是心所法(不是與心相應的貪嗔痴等),而是與心不相應的「行」。

所謂「不相應」,是說它不能單獨被一顆心擁有,必須依託於色、心、心所的整體流轉而存在,但它本身既不是心,也不是心所的附屬品——它是一個獨立品類的實法,是宇宙底色裡與物質、心靈並列的第三類存在要素。這就像你不能把「一份合同」說成是紙張本身,也不能說成是寫字的那隻手——合同是一種功能性存在,依託雙方而立,但本身另成一類。眾同分就是這種功能性存在。

三、兩大支:有情同分與法同分

論中把同分一分為二,結構必須保留,不能壓扁:

(一)有情同分——讓「這是一類有情」成立的實法

有情同分又分兩種:

甲、無差別同分:一切有情都各各等有的那一份同分。無論你是人、是螞蟻、是天人、是地獄眾生,每一位有情都有一份「我是這一類有情中的成員」的實法在撐著。這種同分使"有情"這一最大類能夠成立。

乙、有差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的同分,可按八種範疇層層下分—— - :三界(欲、色、無色)之分; - :九地(欲界五趣地,色界四禪地,無色界四空地)之分; - :六趣(天、人、阿修羅、畜生、餓鬼、地獄)之分; - :胎、卵、溼、化四生之分; - 種姓:剎帝利、婆羅門、吠舍、首陀羅等之分; - 男女:性別之分; - 近事:在家近事男、近事女(居士)之分; - 苾芻/苾芻尼:出家僧尼之分; - 學無學:有學位(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與無學位(阿羅漢)之分。

每一層下分,都是一份更細的同分在撐。同一個家庭裡父親是人同分 + 男同分 + 居士同分;母親是人同分 + 女同分 + 居士同分;家中學佛的男孩是人同分 + 男同分 + 居士同分 +(如果已受戒則加上)近事同分——這是層層疊套的,不是非此即彼。

(二)法同分——十八界中的同分

法同分屬十八界門。論中說法界唯是同分(沒有「彼同分」),因為無邊意識(緣一切法)已正當生起為所緣,所以法界恆名同分。

其餘十七界(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聲、香、味、觸、法六境;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六識)則各有「同分」與「彼同分」之分: - 作自業者名「同分」——比如眼界正在看色,名為同分眼; - 不作自業者名「彼同分」——比如眼界已滅、不生,或雖在而不看色,名為彼同分眼。

這裡的「同分」回到了「根境識三更相交涉」的字面義:是當下正在工作的那一分,謂之同分;是潛在或已滅的那一分,謂之彼同分。兩者是一對概念,必須並立,不可只剩其一。

四、實有還是假立?論中保存的兩家諍議

這是《俱舍論》最精彩的思想實驗之一,必須如實呈現:

毘婆沙師(迦溼彌羅論師)主張同分實有,理由三條: 1. 經驗上:人在展轉差別的眾生中能立刻辨認"這是同類,那不是同類",這種「等無差別」的覺知與命名(設施)必須有一個實法作為所依,不然就成了無中生有; 2. 經證:契經說「若還來此得人同分」——佛親口說有「人同分」可「得」,聖言量故; 3. 功能上:命根能在眾同分上「能續能持」,若同分無實體,則命根無所續、無所持。

經部師反駁: 1. 世間人並不了知有所謂「人同分」實法,但照樣能在差別眾生中作"等無差別"的判斷,可見"無差別"不必依賴實法; 2. 穀、麥、豆、金、鐵等無情物也有自類相似,為什麼不允許「無情同分」?如果堅持有情同分是實法,那邏輯上無情同分也應是實法,這反而說不通; 3. 結論:「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豆等同分」——同分不過是在諸行生起時被假立的概念,不是一個別別的實法。

這兩家之詰,一個堅持"必須實有才能有差別與無差別",一個堅持"假名安立也能完成這一功能",是阿毘達磨思想裡實在論 vs 唯名論的縮影。論主並未獨斷,而是把兩套理路都擺出來——這本身是《俱舍論》的智慧姿態。

五、死生與捨得——同分的流轉邏輯

論主用四句把"有情同分"在死生關頭的變化說清楚:

1. 是處死還生是處:死在此處、生還在此處——為「死而不捨」(同分沒變,只是換了一期生命); 2. 入正性離生(證初果):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為「不死而捨」(肉身沒死,但有情身份已變,從凡夫躍入聖流); 3. 是趣死生餘趣(從人道死、生於畜生道等):為「捨而不得」(舊的同分已失,新的同分還沒正式生起,中間是在中有位); 4. 除前三句,為第四句(少見諸家解說完備,此處是"既不死也不捨"或"既死又得"等剩餘情況的合集)。

第三句最有意味:當我們看到一個人"突然變了"——並不是立刻變的——舊同分捨的那一刻,新同分還"在路上",這一段被叫做中有,是過渡態。身份從來不是瞬間切換的,但也沒有永恆的同分。

六、能引眾同分的業與定業門

在業果論中,《俱舍論》進一步限定:

- 四種業中(順現受、順生受、順後受、順不定受),能引眾同分者唯三,除順現受——因為現身的同分已由前先業引,不必再以現業重造; - 二無心定(無想定、滅盡定)雖有異熟果而無勢力引眾同分,因為它們與諸業不是俱有; - 「得」也無力引眾同分,因為「得」與諸業不是同一果。

在中有位所造的十一種定業,都被收為順現受,理由是「類同分無差別故,一眾同分一業引故」——中有與未來十位(胎內五位、出生後五位)共一份同分,所以造業即兌現,不必等到下一世。

無色界有情心等相續,依眾同分及命根更互相依而轉——這是說,在極細的物質(無色界無粗色)相續中,同分與命根共同撐起"還是同一個我"的連續性。


生活裡的走查

眾同分之所以顯得抽象,是因為它太底層、太平常——它不顯赫,不像貪嗔那樣有情緒、不像色受那樣有質感。它是"我屬於這一類"這件事在法界裡的硬骨架。我們用幾個當代場景把它走一遍:

場景一:地鐵上一眼分辨"這是人"

你刷著手機走出地鐵閘機,餘光掃過一個人影——你不必驗證不必詢問不必掃描身份證,你就知道那是人,不是機器人、不是人形玩偶、不是投影。這個"不必查就知道",《俱舍論》會說背後撐著的,就是那份有情同分(無差別)——一切有情共有的"份"。

但同一秒,你也立刻區分了"那是一個老太太,那是一個帶孩子的人,那是一個穿制服的保安"——這是有差別同分的層層下分(趣同分 → 界同分 → 人同分 → 男女同分 → 老幼同分 → 職業同分)在你認知裡瞬間被讀出。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很多人以為同分就是"分類標籤"(如「我是 90 後」「我是程序員」)。但同分不是標籤,是讓標籤能夠成立的實法。標籤是命名,同分是命名所依的那個"份"——沒有它,"90 後"這個名就無所指。

場景二:十八界門——為什麼我用的眼和你用的眼都是眼,但有的眼"在工作",有的眼"在休息"

開會時你眼神放空地盯著投影屏幕,但心思早飄到中午吃什麼——你的眼根還在,眼還在看投影,但「作自業」的那一分(專注地了別)已經減弱,此時眼識與色境的交涉稀薄,《俱舍論》會說同分眼正在轉為彼同分眼

反之,同事正盯著你看時,你的眼識與色境交涉充分——同分眼完全展開。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不要把「同分/彼同分」理解成"好用/不好用"或"激活/未激活"這種神經科學隱喻——這是有功能內涵的範疇,不是開關鍵。作自業是"在根境識三和合之下完成其本分作用",不作自業包括"已滅""不生""在而不作"三種情形,三種含義都要算進去。

場景三:身份躍遷——從實習生到正式員工

小李拿到 offer 那天,工牌上從「實習」換成了「正式」。人事系統裡的狀態、社保基數、權限範圍都變了。在《俱舍論》看來,這是一次捨而得的近事同分(或五蘊相應的世間同分)轉換——他不是死了,但他所屬"這一類人"的實法變了。

更劇烈的是入正性離生——一個人見諦得初果,肉身還在,但從"凡夫同分"被換成了"聖者同分"——這一換是不死而捨,佛經裡反覆說"生已盡、梵行已立",因為「份」已變,人雖未死,五蘊相續的下一段軌跡已根本不同。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把"換工作"和"換同分"畫等號。當代社會的身份切換頻繁(員工、合夥人、自由職業者、退休),但世俗身份切換和論中所說的「同分轉換」深度不同——後者關涉到命根的續持、業的引生、趣的升降,不是簡歷上寫什麼的問題。

場景四:那條你刷到哭的短視頻——同分是「感同」的前置

為什麼一段異國難民的紀錄片會讓你鼻子發酸,而看一集動物紀錄片你則更多是好奇?差別當然在心所(悲愍、憐憫),但《俱舍論》會說:在悲愍升起之前,你和那個難民之間先有一份共享的東西——人同分、人類同分、可能還有更細的文化同分、語言同分——這層共享讓「感同」在根境識三和之後能生起那個同情的觸

"同有此分故名同分"——這"分"字包含「所生觸」。在共同的人同分之下,同一份觸可以被同時生起——這是慈悲的形而上基礎。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把同分誤解為"同理心"。同理心是心所法(有相應的善心所),同分是與之不相應的實法。同理心能被訓練、被啟動、被遮蔽;同分則不隨意志轉移,你作為"人"的同分,在你此生作為人的期間是常在的,無論你此刻有沒有同理心。

場景五:死亡與新生——舊同分捨去的那一剎那

親人嚥氣的那一刻,《俱舍論》描述的是「是處死生是處」或「是趣死生餘趣」。前者的同分未捨(仍是人,仍在人趣),但已經歷"死"——其實同分在此情形下要等入下一期才真正捨;後者的同分在死點已經捨而不得(舊人同分已去,新畜同分還沒正式生起),這一中間狀態即中有,是同類相續的過渡。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把同分想成"靈魂"。同分不是常一主宰的自我,恰恰相反,它是因緣和合而舍、而得的功能性實法——可捨可得,本身就否定了"靈魂不滅"的實有論。"我"的連續性,是同分與命根互相依持撐起的,不是某個不動的"我"在流轉。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一、它能拆解"我是誰"這個最深的執念

當代身份政治的諸多討論——我是哪國人、哪個族群、哪種性別、哪個世代——都很容易滑入"我 = 這份身份"的不動論。但《俱舍論》的同分觀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圖景:

- 你的"國族同分"是有差別同分之下的一層,與界、地、趣、生、種姓、男女等並排; - 你的"聖凡同分"則更高一層,關涉到入正性離生與否; - 這些同分層層疊套、可以捨得,沒有一個是終極的"我"。

當你能夠從"同分"的角度看自己的身份,你就同時看見兩件事:身份是真實的(不是幻覺)——它有功能性作用、有果報延續;身份是緣起的(不是永恆的)——它可以被捨、可以被換、可以在身壞命終時被新的同分取代。這種"既不否認身份的真實性,也不把身份實體化"的中道,是《俱舍論》同分觀給當代人的最大禮物。

二、它能照見「差別與平等」的微妙關係

同分讓同類平等、異類差別同時成立。當代社會常見的兩個極端——「一切平等無差」(抹掉一切邊界)與「一切差別不平等」(把差別固化為壓迫)——都被同分觀所破:

- 一切平等無差是無差別同分這一層——一切有情都"是有情",這是平等的形而上根據; - 一切差別不平等是有差別同分被誤讀——差別是事實,但差別不等於高下。

《俱舍論》的智慧是:平等與差別都"有實法撐著",但撐起平等的是更深一層,撐起差別的是更淺一層。所以差別要承認,平等要尊重,但平等的根據比差別的根據更根本。 這是一份非常當代、又非常古老的洞見。

三、它能給「換同分」的人生大事一份法相的支撐

今天很多人經歷著劇烈的身份轉換——移民、轉換專業、出家、離婚、跨性別認同、退而不休、重病康復。在阿毘達磨的視野下,這些都是同分轉換,有捨有得、有死有生。論中的四句——死而不捨、不死而捨、捨而不得、既不死又不捨——可以成為面對這些轉換時的"法相地圖"。

你不需要每次轉換都"死一次",但每一次重大的捨得,都涉及到"舊的份"被剝落、"新的份"還沒完全展開的中間態——這是痛苦最深的時段,也是最有轉化潛力的時段。

四、它讓我們重新看「業」是怎麼引出生命的

「能引眾同分者唯三,除順現受」——業不是孤立的、不是抽象的,業是能引出你整個生命底色(眾同分)的那一股力量。你之所以是"這一類人、這一種性格、這一種命數",背後是過去業所引;你之所以有"這份同分"撐著的連續性,是命根在續持。

這種理解讓"業"不再是道德綁架,而是生命結構的因果說明。它也不與現代科學衝突——你可以用神經科學講大腦的默認模式網絡,用演化心理學講人類的共通模式,但這些都只是「同分」在物質層面的一個投影,不能取代同分作為「實法」的形而上位置。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同分 = 類別 / 類型 / 標籤」

澄清:標籤是人類認知對同分的命名(「人」「男」「天」),同分是讓標籤能夠成立的實法。實法 ≠ 標籤,如同合同 ≠ 紙上的字。

誤讀二:「同分 = 靈魂 / 真我 / 自性」

澄清:恰恰相反,同分可捨可得隨業轉換與命根互相依持。它從根本上否定"常住不滅的我"。毘婆沙師主張它實有,是功能性實有,不是實體不滅論。

誤讀三:「同分 = 同理心 / 共情 / 群體認同」

澄清:同理心是心所法(與心相應的善心所),同分是與之不相應的實法。共情可被遮蔽、被訓練;同分則是其形而上的前置條件,不隨意志轉移。

誤讀四:「同分是無情草木也有的東西」

澄清:經部師正是用這一點來反駁毘婆沙師——穀麥豆金鐵的"自類相似"是否也要立"無情同分"?這是論中兩家的爭點。論主沒有獨斷,但提醒讀者:《俱舍》以有情同分為正式安立,法同分則屬十八界門,與一般"類"字用法有別

誤讀五:「同分就等於社會學/心理學裡的身份認同」

澄清:當代社會學的"身份"是文化建構,可以後天選擇、流動、表演;阿毘達磨的"同分"是與業、命根、心不相應行法緊綁的實法,並非純粹建構。它有業果基礎、有命根承載、有法相的歸位。兩者部分重疊(都講"我是哪一類"),但所依的本體論框架完全不同。

誤讀六:「有差別同分的下分列表 = 等級排序」

澄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這八層下分,是分類範疇的列舉,不是價值等級。原典裡沒有一處說"聖者同分高於凡夫同分"或"天人同分高於地獄同分"作為價值判斷——差別是結構差別,不是道德差別。這一點在今天講「多元、平等」時尤須分清。

誤讀七:「把同分當成『當前社會身份』的同義詞」

澄清:同分是法相概念,歸入心不相應行法——它有嚴格的阿毘達磨歸位,不是社會學概念。把它和"社會身份"完全等同會丟掉三件事:(1) 它的心不相應性(非心非心所);(2) 它的業果基礎(能引眾同分者唯三除順現受);(3) 它的捨得流轉邏輯(死生之際、入正性離生之際的轉換)。

誤讀八:「同分實有,所以一切眾生皆有固定類別」

澄清:即使在主張同分實有的毘婆沙師那裡,同分也是可捨可得的(看那四句分別),不是固定不變。經部師更直接——同分只是假名安立。無論實有還是假立,同分都不是"決定論下的鐵板"


寫在最後

眾同分在《俱舍論》一百卷裡只佔很小篇幅,但它在解脫道中的位置其實至關重要:

- 在凡夫位,它是被動接受的實法——你生在哪個趣、哪種姓、哪個時代,由過去的業所引,不是你能選; - 在見道位,它被不死而捨——見諦得初果的那一刻,凡夫同分被換下,聖者同分被換上,身命相續但人已不同; - 在無學位,它被進一步捨而不得——阿羅漢入無餘依滅時,最後這一份"聖者同分"也徹底捨去,不再有新的同分可接,從此「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不受後有」。

從這份實法的流轉全程看,同分是你在生死大海里被浪頭翻來覆去時,那份既撐著你、又隨時可以被換掉的"底色"。看清它是底色、不是本色,你就既不執著"我一定是什麼",也不虛無"我什麼都不是"——這正是中道。

當代人最深的焦慮之一,就是"我屬於哪一類"。眾同分的智慧告訴我們:你屬於一類,但你不是一類;類別是實法,但實法可捨;你今生的同分由過去業所引,而你未來的同分,正在被你當下的每一個有意識的選擇(身語意業)悄悄塑造。 這份既不宿命又不任性的中間位置,是同分觀給當代人最珍貴的禮物。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眾同分(nikāya-sabhāga),又單稱「同分」,為《俱舍論》所立心不相應行法之一,與得、非得、無想、二定、命、相等並列,頌雲「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論中正式定義稱:「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其核心要義為:有情之間展轉相似的那一實法,使同類有情彼此無別、異類有情彼此有別。

二、主要闡述

(一)分類:有情同分與法同分

論中將同分區分為「有情同分」與「法同分」兩大類。有情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一切有情各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二、有差別,謂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法同分則屬十八界門,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以無邊意識於一切法已正當生為所緣故,法界恆名同分。十八界中餘十七界則各有「同分」與「彼同分」之別: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名同分眼,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生法名彼同分眼。

(二)語義解釋

論釋「同分」語義雲:「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處以根、境、識三和合交涉釋「分」字,以「同有此分」釋「同」字,兼攝已作用與所生觸二義。

(三)實有與假立之諍

關於同分是否實有,論中保存兩家諍議。毘婆沙師(迦溼彌羅師)主張同分必有實物,理由有三:一、若無實物,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之覺及施設不應得有;二、契經說「若還來此得人同分」,聖言量故;三、命根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若無實體則無所續持。反對者(經部師)則難雲:世間雖不了有情同分,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設有體亦何所用?又谷麥豆金鐵等亦有自類互相似,何故不許有無情同分?經部結論為「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谷麥豆等同分」,即同分不過假立,非別實物。

(四)死生與捨得之四句分別

論主設四句分別死生與捨得有情同分之關係:是處死還生是處,為死而不捨;入正性離生,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為不死而舍;是趣死生餘趣,為舍而不得;除前相為第四句。

(五)業果門中之眾同分

論雲「幾業能引眾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二無心定雖有異熟而無勢力引眾同分,以與諸業非俱有故;得亦無力引眾同分,以與諸業非一果故。中有位所造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理由是「類同分無差別故」,謂中有位與自類十位「一眾同分一業引故」。無色界受生有情心等相續,對法諸師說依眾同分及命根而得相續,此二更互相依而轉,以從勝定生故勢力強。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本條材料主要出自《阿毘達磨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世親造、玄奘譯,毘曇部),論中對該法之術語為單稱「同分」或全稱「眾同分」,不用「有情同分」之外的異名。論中引述「本論」(指《大毘婆沙論》系統)以「眾同分」名之,而契經則有「人同分」之語(「若還來此得人同分」)。經部師於破斥時亦用「人同分」一詞(「於中假立人同分等」)。是知「眾同分」為阿毘達磨論書之正式全稱,「同分」為略稱,「人同分」則見於契經及經部師之表述,三者所指同一法而用詞有別。十八界門中另立「彼同分」為對稱概念,與「同分」相對而成二。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一、與「得」「非得」等心不相應行法並列,同屬十四不相應行法之攝。二、與「命根」關係密切:毘婆沙師以命根於眾同分能續能持為同分實有之論據;無色界有情心等相續亦依眾同分及命根更互相依而轉。三、與十八界之「同分/彼同分」判攝相關: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根境識三交涉為「分」之語義基礎。四、與業果之關係:能引眾同分之業唯三(除順現受),二無心定及得均無力引眾同分;中有位以「一眾同分一業引故」令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五、與聖凡轉位之關係:入正性離生時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屬「不死而舍」之句。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 「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 -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 - 「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 「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谷麥豆等同分。」 - 「幾業能引眾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 - 「類同分無差別故……一眾同分一業引故。」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對「眾同分」之論述,可從其定義、類別、實體性與作用等方面加以歸納。

一、定義與異名 本論以「同分」立名,而根本阿毘達磨本論則稱之為「眾同分」。原文雲:「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明確指出此為一種別別實有之法,能令諸有情彼此類等相似。同分非色非心,屬不相應行法。

二、類別差別 同分復分為二:無差別同分與有差別同分。無差別者,即「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共有;有差別者,則依「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共有()。此外,論中另立「法同分」,謂隨蘊、處、界假立();此與有情之眾同分雖同名同分,所指各別,當區分視之。

三、實體之論證 論中對同分是否實有詳加論述。若無實物之無差別相為同分,則展轉差別之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又引契經言:「若還來此得人同分,乃至廣說」,以證同分確有實體()。同分雖非色、不可現見、無別作用,然世間於有情仍起無差別之覺與施設,故應許其有體。

四、作用 1. 命根能續持眾同分:「命根二者,謂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 2. 無色界受生有情心等相續,即依眾同分與命根:「彼心等依眾同分及與命根而得相續。」() 3. 業能引眾同分:能引之業唯三種,除順現受,以現身同分已由先業引故();二無心定雖有異熟而無勢力引眾同分,得亦無力引眾同分()。 4. 中有位至老年十位同共一眾同分,由一業所引:「此中有位與自類十位,一眾同分一業引故。」()

五、相似之喻 論中以穀、麥、豆、金、鐵、菴羅、半娜娑等各有自類互相似者為喻(),明同分類等之理。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眾同分」之論述,涵蓋定義、分類及應用三方面。

一、定義與內涵:論中明示,眾同分乃使有情同類相似之非色心法。據卷中所述:「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定義揭示眾同分乃依有情所受生之處所、界、趣、生、類乃至位、性、形貌等分位相似而立,其別名即「有情同分」。

二、分類:論中從不同層面區分眾同分。其一,依同分所依之不同,別為界同分(同一界)、趣同分(同一趣)、生同分(同一生)、類同分(同一種類),以及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功德過失等所成之同分。其二,從建立分位之角度,則歸為三種:「所謂種類同分、自性同分、工巧業處養命同分。」

三、應用與引申:(一)生死流轉方面,論引薄伽梵之說,描述有情「長夜或生象、馬、駝、驢、牛、羊、雞、鹿等眾同分中」,歷經斫截支分之苦,並舉人中同分為例,以顯輪迴艱辛。(二)生天方面,若於四靜慮下中上品善修習已,將隨其所應生於梵眾天乃至廣果天等眾同分中;若以無漏第四靜慮間雜燻修有漏第四靜慮,當生五淨居天眾同分中;若於無想定善修習已,當生無想有情天眾同分中。(三)律儀捨得方面,苾芻律儀受已還捨之因緣之一為「棄捨眾同分」;近事男律儀亦由「棄捨眾同分」而捨;近住律儀若於中間捨眾同分,雖已受得必復還捨。(四)命根相續方面,論述「命根起者,捨故眾同分,取新眾同分」,顯一期壽量之延續,乃建立在捨舊同分、獲新同分之上。

綜上,《瑜伽師地論》以「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一詞貫通其定義、分類及在輪迴、修行、律儀、命根等多方面之運用,凸顯此非色心法於有情相似共相中之施設意義。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直接使用「眾同分」一詞,並未在所引原文中另立異名,也未以其他譯語替代。就這些文字而言,本論不是從「使眾生同類相似」的定義正面展開,而是把「眾同分」置於有情一生的相續及其生滅分位中加以說明。因此,記錄本論術語時,應保留其原稱「眾同分」,不宜改寫為原文未見的名稱。

本論論述「眾同分」最明確的核心,是說「三有為相由眾同分一生所攝」。這一表述以「眾同分一生」作為三種有為相的共同範圍:最初生起之時,取作「生相」;最後死亡之時,取作「滅相」;在最初與最後兩端之間,相續安住之時,取作「住異」。由此可見,本論所著重的不是抽象列舉眾同分的種類,而是依一生的前後次第,建立生、住異、滅三相。其用語尤其值得注意:中間分位稱為「住異」,不是將「住」與「異」分列;全文則總稱「三有為相」。

「一生所攝」也限定了這段論述的觀察尺度。生相取在「初生時」,滅相取在「最後死時」,住異取在「二中間相續住時」;三相因而不是彼此無關的項目,而是同一眾同分一生之內,按照開端、中間與終結所作的建立。原文末句說「如是建立三有為相應知」,顯示此處的重點正在說明三相如何依分位安立,而沒有進一步解說眾同分自身的體性、成因或分類。

另一處則以「前眾同分」說明相續的斷絕。原文釋「相續斷絕者」為「於餘生前眾同分相續斷故」,把眾同分與前後生之間的相續關係連結起來。此處的術語形式不是單說一個靜止的同類性,而是明言「前眾同分相續」;當轉至餘生時,先前眾同分的相續已斷,故稱「相續斷絕」。這與前段在一生之內說初生、中間相續住及最後死相互照應,但原文並未進一步交代餘生如何另起新的眾同分,故不宜據此增補。

至於另一頌文雖提到「眾生不可得」,並列「多種及總略」「共有差別轉」等語,卻未直接出現「眾同分」,所引文字亦沒有明示這些語句是在界定眾同分。因此,依現有原文,可確定的特色主要有二:其一,以「眾同分一生」統攝並建立生、住異、滅三有為相;其二,以「前眾同分相續斷」解釋餘生之前的相續斷絕。其餘義項不宜由相近字面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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