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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

sabhāga

同分,指有情或諸界共同具足之類性、功能與相似性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有部立同分為實有之心不相應行法(第一重);〔判教鏡頭〕經部、中觀斥為假名,屬遮破據 PP3 不構成再讀,故頂不升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同分”看似只是“相同的一類”,其實它問的是三個頗為根本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能把不同生命認作同類?一套感官在什麼意義上算是正在發揮作用?某種共同性,究竟是事物中真實存在的法,還是依相似關係安立的名稱?

因此,同分不是一個單義詞。至少要分清兩條主線:

第一條是“眾同分”或“有情同分”,討論有情之間共同具足的類性;第二條是十八界中的“同分、彼同分”,討論根、境、識是否正在完成其功能。因明中的“同品”雖然也有“相同”之義,卻是推理術語,不可與前兩者混為一談。

一、眾同分:生命為何可以被認作“同類”

《阿毗達磨俱舍論》以“同分有情等”標舉同分,並將它列入心不相應行法。所謂“心不相應”,不是說它與心毫無關係,而是說它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心所,卻可用來說明諸法之間的秩序、關係與分位。

眾同分,是諸有情彼此“展轉類等”——不同個體之間具有某種共同類性,所以能被認作同一類有情。

這種共同性又有兩層:

- 無差別同分:一切有情都同具“有情”這一共同性。 - 有差別同分:依界、趣、生、種姓、男女、在家近事、出家苾芻、有學、無學等差別,各自形成相應的同分。

《瑜伽師地論》把這種相似關係展開得更細:同生一界,是界同分;同屬一趣,是趣同分;同屬一種受生方式,是生同分;同一類有情,是類同分。除此之外,還可以依生命階段、體性、容色、形貌、音聲、遮蔽身體與維持生活的方式等,說彼此具有同分。

這意味著,同分遠不只是“長得像”。兩個人容貌迥異,仍可能同屬人趣;兩個都在人間生活的人,也可能在身份、生活方式、倫理習慣和修行分位上屬於不同的同分。反過來說,外表或興趣相近,也不足以證明二人在佛法所分析的所有層面上都屬同分。

《瑜伽師地論》尤其指出,過失和功德也會形成同分:殺生者與殺生者有其行為和習氣上的共同性,離殺生者與離殺生者亦然;邪見者與邪見者、正見者與正見者,各有相應同分;乃至預流、阿羅漢、獨覺、菩薩、如來,也各依其功德與證悟而說同分。

這就把“共同性”從生物分類推到了修行領域:人不只因出生而進入某一共同體,也會因反覆選擇、熏習和證得,逐漸成為某一種人。

《俱舍論》甚至說,入正性離生時,舍異生同分而得聖者同分。這裡不是說修行者換了一個社會標籤,也不是僅僅加入了宗教團體;所指的是見道帶來的根本分位轉變。聖者與凡夫的差別,落實在對四諦的現觀,而不在服飾、稱謂或自我認同。

不過還應知道:把同分說成“別實物”,是《俱舍論》所陳述並辯護的阿毗達磨立場,不能未經說明便當成所有佛教部派共同接受的形而上結論。論中主張,若完全沒有這種實在的共同性,人們便不應對不同有情生起“彼此同類”的認識和語言設施。這是一種特定論書體系中的解釋,不等於現代意義上的基因、物種本質或柏拉圖式理念。

法同分則不是就有情而言,而是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法類安立其共同性。色法彼此有色法之同類根據,受蘊諸法有受蘊之共同性,眼界諸法有眼界之共同性。它說明佛教的法相分類為何不是隨意把名稱貼上去,而是依諸法的性質、作用和相互關係建立秩序。

二、十八界中的同分與彼同分:有這種能力,不等於能力正在成辦

另一條主線完全不同。《俱舍論》以“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概括十八界的分析:法界恆名同分,其餘十七界皆可分為同分和彼同分。

這裡的“同分”不是“長得相同”,而是“作自業”,即該界正在、已經或將要完成它自己的作用;“彼同分”則是不作自業。

以眼界為例:眼根在過去、現在或未來確實參與見色,便就其作用說為同分;未見色者、作用已經滅而未曾見色者,以及畢竟不生作用者,則屬彼同分。《瑜伽師地論》用一句很清楚的話概括:“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也就是能生起相應眼識的眼界稱同分,其餘雖仍屬於眼界,卻沒有生起相應識,稱彼同分。

“彼同分”不是另一個與眼根毫無關係的東西。它仍與同分眼屬於同一類,只是沒有實際成辦眼根之業,所以名為“彼同分”——與“那個同分”同類,卻不是正在作業的同分。

《俱舍論》對“分”提出三種解釋:

- 根、境、識三者互相交涉,稱為“分”。 - “分”指已經發生的作用。 - “分”指根、境、識和合所生的觸。

共同具有這種交涉、作用或觸,因而稱“同分”;與之相違,則稱彼同分。可見它分析的不是一個孤立器官,而是一整個經驗事件:根有能力,境出現在相應範圍內,識隨之生起,三者和合而有觸。

例如看見屏幕,並不是只有一雙眼睛在那裡。眼根、屏幕的顯色形色和眼識必須形成相應關係,見的功能才實際成立。眼根作為生理基礎,不等於每一刻都在“見”;屏幕存在,也不等於每個人此刻都在經驗它。

依《俱舍論》的體系,色境的同分、彼同分可以依多人的相續建立,因為月亮、舞蹈、相撲等色境可以為多人所見;眼根則依一個有情自身的相續建立,因為甲的眼根不能替乙完成見色。聲音也大體依色境的方式說明。香、味、觸必須到達相應根才被取得,雖不是多人共用同一個鼻識、舌識或身識,卻可能使多人各自生起相應識,故其判法仍有外境方面的共同性。

但《瑜伽師地論》在此處採用的分析範圍較窄:同分、彼同分的分別限於根所攝的內界,外在色等諸界不作這種分別。兩部論書的口徑不同,應分別理解,不能拼成一個看似毫無分歧的統一定義。

《俱舍論》說法界恆為同分,理由涉及意識能夠周遍緣法,以及聖者能觀一切法無我。這也提醒我們:法界不是一個偶爾“啟動”的單一感官器官,不能機械套用眼根開機、關機的模式。

三、同分與業:同得一生,何以彼此如此不同

《俱舍論》用引業和滿業說明共同性與個體差異如何並存。

“一業引一生”,其中“一生”即顯一同分:由於獲得相應的有情同分,才說受生於某處、成為某類有情。引業決定這一生的總體生命類型;滿業則使同一類型中的具體條件各有差別。

論中以畫師作比:先用一種顏色勾出整體輪廓,再填入眾多色彩。共同的人身同分,如同先勾出的輪廓;身體條件、壽量、境遇等種種莊嚴或缺陷,則如後來填上的不同色彩。

這個比喻不是說人生的一切細節都由單一業力機械決定,更不能被拿來責備受苦者。它是在阿毗達磨的業果體系中解釋:為什麼眾生可以同屬一類,卻又沒有兩個個體完全相同。共同性沒有抹平差別,差別也沒有取消共同性。

四、它在解脫道上的位置

若只把同分當作古代分類學,便會錯過它真正鋒利的地方。

同分首先幫助修行者看見:“我是什麼人”往往是許多條件暫時匯合後的分類,而不是一個永恆不變的自我。我們可以屬於人類、某種職業、某個家庭和某種行為共同體,但任何一種身份都不足以構成獨立、常住、絕對的“我”。同分說明共同性如何成立;無我智慧則進一步防止我們把這種共同性實體化為不可改變的靈魂或本質。

其次,界之同分把經驗拆解為功能條件。所謂“我在看”“我在聽”,經分析只是根、境、識在相應條件下發生作用。眼不見聲,耳不見色;根境不相應,識便不依該組條件生起。經驗因緣而生,並不需要在其背後另立一個全能、恆常的知覺主人。

再次,功德與過失上的同分揭示了修行的方向性。一個人不斷隨順貪慾、嗔恚和邪見,便日益與相應的行為模式、語言環境和價值共同體同分;不斷修習不殺生、正見、布施、戒與定慧,也是在改變自己所屬的倫理與修行分位。直到見道,才發生“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的根本轉折。

所以,同分在解脫道上的意義不是鼓勵我們找到一個更體面的標籤,而是教人看清:類屬由條件建立,分位能夠轉變;眾生雖因業與煩惱形成不同共同性,卻也可以依戒、定、慧改變相續。真正要緊的不是“我宣稱自己屬於哪一類”,而是此刻哪些因正在被培養,哪些法正在實際起作用。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普通的早高峰:你擠進地鐵,戴上耳機,刷手機,看見伴侶發來一句“你最近根本不在乎我”。就在這一分鐘裡,“同分”的幾個層面同時出現了。

第一步:眾同分不是“大家看起來差不多”

車廂裡的人年齡、職業、容貌各異,卻同屬人趣、同處相近的生命類型,可依論書說具有人同分;大家又同處通勤情境,可能有相近的養命方式與生活分位。

但“都在坐地鐵”本身不是《俱舍論》所說同分的完整經典定義,更不能據此斷言他們在所有層面屬於同一類。有人是學生,有人照護孩子,有人剛下夜班;有人守持不殺生,有人可能長期從事傷害生命的行業。共同處境只建立特定方面的相似,不會消除其他層面的差別。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把同分理解成“興趣圈層”或“社會標籤”。這些可以作為幫助理解的近似例子,卻不能取代界、趣、生、類、分位、體性、形貌、音聲、養命、功德與過失等經典分析。

第二步:看見消息,是眼界作自業,不只是“眼球接觸屏幕”

你點亮手機,屏幕上的文字處在可見條件中,眼根參與見色,眼識生起。依《俱舍論》的分析,根、境、識發生交涉,見的作用成立;就眼界而言,這是同分。

若屏幕在你口袋裡,文字雖已顯示,你卻沒有看見;或者眼根雖存在,當時正閉目聽音樂,沒有參與見色,那麼不能僅憑“有眼睛、有屏幕”便說見的功能已經完成。就沒有作自業的眼界說,是彼同分。

最常見的錯配,是把同分直接等於“器官健康”,把彼同分等於“器官損壞”。其實健康的眼根在未參與見色時也可能就不作自業;受損的根若尚能在某些條件下生起相應識,也不能一概說全屬彼同分。界的劃分著眼於功能是否成辦,不只是現代醫學的結構診斷。

第三步:聽見提示音,是另一組根、境、識

提示音響起,耳根、聲境、耳識相應,聽的功能成辦。這不能併入“看手機”籠統處理。佛教十八界分析堅持不同根、不同境、不同識各有界限:眼識不聽聲音,耳識不讀取文字意義。

至於“這是伴侶發來的消息”“這句話是在責怪我”,已經不只是裸露的見聞,其中還牽涉意識的識別、記憶、推斷和情緒反應。若把整段複雜經驗全說成“眼睛看見”,就把感官作用、意識分別和後續煩惱混成一團了。

第四步:算法建立的“同類人群”,只能作為有限類比

短視頻平臺可能依據點擊、停留時間和購買記錄,把你歸入“容易焦慮”“關注親密關係”或“高消費意願”等人群。這與同分有一點可供對照之處:都是從多個個體中識別某種共同模式。

但算法標籤不等於佛教的眾同分。算法分群取決於數據、商業目標和模型設計,同一個人換一套指標就可能進入另一群;模型還可能誤判、放大偏見。佛教論書討論的界、趣、生、功德、過失及聖凡分位,也不能還原成消費數據。這個類比只能幫助我們體會“共同性依某個判準而顯現”,不能證明二者是同一種存在。

第五步:你如何回應,正在加深某種過失或功德同分

看到那句話後,你立刻想回“你才從來不理解我”。若任由嗔恚推動語言,反覆以攻擊回應攻擊,便會強化相應的習氣;依《瑜伽師地論》的展開,可以說自己日益與同類過失相應。

若你先停一下,辨認身體緊張與防禦衝動,不急著把感受等同事實,再誠實詢問對方的需要,這也不是“什麼都不做”。不隨嗔恚造作、培養正見與不傷害,正在形成另一種功德上的共同性。

這裡最容易誤讀為:“做一件壞事,就永久成了壞人;做一件好事,就自動屬於聖者。”同分不是給人貼不可撕掉的道德標籤。凡夫的善惡相續複雜,行為可以改變;而聖者同分所對應的見道轉變,更不能用一次情緒管理或幾次善行冒充。

第六步:從“我就是這樣的人”退回到條件與功能

爭執之後,你可能說:“我就是迴避型的人”“我們這種人都不適合親密關係。”同分的分析反而能鬆動這種宿命感:共同模式可以被辨認,卻不等於有一個固定本質藏在你心裡。

你此刻與某種行為模式相似,不代表永遠只能屬於這一模式。佛教所關心的是相續中的因緣是否改變:是否繼續熏習防禦、欺騙和傷害,還是培養覺察、正語、慈心和智慧。分類若服務於觀察,就有用;分類若變成“這就是不可改變的我”,便重新落入我執。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一、因為我們活在被不斷分類的生活裡

履歷把人分成資深與初級,平臺把人分成用戶畫像,社交媒體把人分成陣營,心理測評把人分成人格類型。分類本身並非錯誤;沒有共同性,語言、教育、醫療和社會協作都難以進行。

問題在於,我們很容易把“某方面相似”升級為“這個人本質上就是如此”。同分提供一種更細緻的中道眼光:共同性確實有其依據,卻總是依一定層面而說。兩個人在職業上同分,不代表價值觀相同;在某項過失上相似,不代表全部人格相同;同屬人類,也不代表擁有相同的業、處境和承受能力。

這能同時對治兩種極端:一種是否認一切真實差異,彷彿所有分類都只是偏見;另一種是把分類絕對化,彷彿標籤就是人的永恆本質。

二、因為“擁有能力”與“能力正在發生”經常被混淆

我們以為手機在手便是在溝通,以為讀過很多書便是在思考,以為坐在禪墊上便是在修定。但界之同分提出了一個樸素而嚴格的問題:自業是否真正成辦?

有耳朵,不代表聽進了對方的話;有注意力訓練軟件,不代表正念已經生起;懂得慈悲的道理,不代表衝突時慈悲正在發揮作用。這個問題能把修行從身份和自我想像拉回實際功能。

同樣,“彼同分”也提醒我們:暫時沒有作用,不等於對象徹底不存在。一個人現在沒有顯發某種能力,可能是因緣未具,而非永遠不可能。對自己如此,對孩子、伴侶和同事也應如此。

三、因為共同體會塑造我們,卻不必決定我們

當代人的見解和情緒很容易被群體傳染:一個團隊把過勞當忠誠,一個家庭把羞辱當教育,一個網絡圈層把憤怒當清醒。久而久之,我們不只是“待在這個群裡”,而是在行為、語言和見解上與之越來越相似。

眾同分中的過失與功德之分,讓人認真看待環境與熏習:我反覆接近的是哪類言論?讚歎的是哪種行為?以誰為榜樣?我正在加入何種倫理共同體?

這不是要人建立新的優越感,而是提醒:相似性會被行動加深。所謂修行團體的價值,也不在於提供一個神聖身份,而在於幫助成員共同熏習戒、定、慧,使善法更容易現行。

四、因為它能把無我講得更具體

“無我”常被誤解成“我不存在”或“什麼都沒有”。同分的分析顯示,佛教並不否認世間可以辨認人、動物、凡夫、聖者,也不否認眼確有見色功能。它否定的,是在這些分類和功能背後執取一個獨立、常住、主宰一切的自我。

“人”可以依同分安立,“看見”可以依根境識和合說明,倫理分位可以依行為、見地與證悟而改變。正因為一切依條件成立,所以不必另找一個不受條件支配的實體我。

從解脫道看,這一點十分重要:若煩惱是我的固定本質,修行便不可能;若煩惱只是毫無規律的偶發事件,修行也無從下手。正因為相續有其類性和因果秩序,卻又能隨因緣轉變,斷惡修善、轉凡成聖才具有意義。

五、它也提醒我們謹慎使用現代科學類比

腦科學可以研究感官加工、注意和分類認知,人工智能可以模擬模式識別。這些成果可幫助當代讀者理解:經驗並非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分類也依賴條件和判準。

但神經活動不等於阿毗達磨所說的眼界、眼識或觸,機器分類也不等於眾同分。不同科學理論對意識如何產生、主觀經驗如何解釋,仍有大量爭論;佛教法相分析的目標又是認識苦及其止息,而不是建立現代實驗科學模型。二者可以對話,卻不能據此宣稱科學已經證明佛法,或佛典提前寫出了某種神經科學結論。

常見誤讀與澄清

一、“同分就是共同點。”

不夠準確。眾同分確實涉及有情或諸法的共同類性;但十八界中的同分重在“作自業”,是根、境、識功能是否成辦。若只譯成“共同點”,會把最關鍵的功能義抹掉。

二、“眾同分就是現代生物學的物種。”

不是。物種只能提供很有限的類比。眾同分還可依界、趣、生、分位、生活方式、過失、功德乃至聖凡階位而立,其理論背景和目的都不同於現代生物分類。

三、“同分表示所有同類個體都一樣。”

恰恰相反。同分只說明特定方面相同,不否認其他方面的差別。眾生同得人身同分,仍會因滿業等條件而有身體、能力與境遇差異。《俱舍論》的畫師譬喻正是用總體輪廓與後來填彩來說明這一點。

四、“同分是集體靈魂或共享意識。”

不是。甲乙同具人同分,不表示二人共用一個意識主體。尤其在十八界分析中,眼等內根依各自相續建立:甲的眼根不能替乙看見,乙的耳識也不會成為甲的聽覺。

五、“彼同分就是失靈、殘缺或死亡的器官。”

過於窄化。彼同分的核心是不作自業。完好的眼根在未參與見色時,也可能就此功能判為彼同分;不能只用器官是否損壞來理解。

六、“同分和彼同分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

也不對。彼同分之所以仍稱“彼同分”,正因為它與同分者屬於同一種類,只是沒有成辦相應作用。它不是眼界之外的另一種法。

七、“《俱舍論》和《瑜伽師地論》對界之同分的範圍完全相同。”

不相同。《俱舍論》對其餘十七界分別建立同分、彼同分,並討論外境如何依一人或多人相續判定;《瑜伽師地論》此處則將分別限於根所攝的內界,外界不立。介紹時必須保留體系差異。

八、“同分和同類只是不同譯名。”

在《瑜伽師地論》的相關語境中不能這樣說。“同分”主要用於有情之間的共同性及內界能否生識;“同類”則是一切法彼此“少分相似”的分析門類,可細分為相狀、自體、業用、法門、因果等相似。兩詞有關聯,卻不等同。

九、“同分就是因明裡的同品。”

不是。“同品”是因明論式中的技術概念。《因明入正理論》說:“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當所立宗是“聲無常”時,瓶等因同具所立的無常性而成為同品。

同品必須相對於一個具體的所立法來確定,並與異品相對,用於檢驗因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它不是對有情生命類型的分類,也不是判斷眼根是否正在作業。兩者都涉及相同或相符,卻屬於完全不同的論域。

十、“屬於功德同分,就是有了優越身份。”

這是最危險的誤讀。佛法說功德同分,是為了辨認修行分位和相續方向,不是製造身份資本。自稱菩薩、聖者,不等於獲得相應同分;加入佛教團體,也不等於舍異生同分。真正的轉變必須落實為煩惱、見地和證悟的轉變。

十一、“既然有同分,就說明每一類都有永恆本質。”

同分在某些阿毗達磨體系中被主張為別有實物,這是需要如實交代的論書立場;但即使在該體系內,它也不是一個常住自我。同分可以得、可以舍,生命分位會隨業與修道而轉變。若把它解釋成不可改變的本性,便與解脫道的可轉化性相沖突。

說到底,同分訓練的是一種既能辨認共同性、又不被共同性欺騙的智慧。

我們需要分類,才能理解世界;卻也要知道,任何分類都只是依一定層面、條件和作用而成立。我們確實會在習慣中成為某一種人,卻不必把習慣宣佈為永恆的自我;感官和心識確實各有功能,卻找不到一個脫離因緣、獨自操縱一切的主人。

從凡夫同分走向聖者同分,不是換一個更高貴的名字,而是讓正見真正生起,讓戒、定、慧真正“作自業”。這才是“同分”放回整個解脫道以後,最值得當代人聽見的地方。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定義與核心要義

「同分」(sabhāga)為佛學術語,統指有情或諸法間共同具有之類性、功能或相似性。其義含兩大面向:一者就諸有情展轉類等而立,稱為「眾同分」或「有情同分」,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二者就十八界中諸根境識能起作用與否而立,稱為界之「同分」與「彼同分」。因明論典中與此相關之概念則以「同品」一詞表述,指與所立宗法具有相同類性之事例,與「異品」相對而立。

主要闡述

一、十八界中同分與彼同分之分別

《阿毘達磨俱舍論》以頌「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標舉十八界同分之別。法界恆名同分,以聖者觀一切法皆為無我、意識周遍緣故;其餘十七界則各有同分與彼同分二種。同分謂作自業,如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彼同分謂不作自業,如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生法。色界同分、彼同分依多相續建立,以色可共見(如月舞相撲等多人共睹);眼等則依一相續建立。聲如色說;香味觸三至根方取,雖不共一取,可多人同生鼻等識,故亦如色說。

《瑜伽師地論》亦以「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建立此分別,意謂有識(能生識)之眼界為同分,其餘雖屬眼界而不生識者為彼同分。此原則通於內諸界,唯限於根所攝之內界,外諸界(色等)不立同分、彼同分之分別。

關於名義,《阿毘達磨俱舍論》明同分義有三: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故得彼名。

二、眾同分與法同分(心不相應行法)

《阿毘達磨俱舍論》於不相應行中列同分,頌雲「同分有情等」。同分為別實物,總分二種:一者有情同分(眾同分),諸有情展轉類等;二者法同分,隨蘊、處、界而立。有情同分復開無差別(一切有情各等有)與有差別(界、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論破「同分非實物」之說,設若無實物,則於諸有情中不應得有情等無差別之覺與施設;引契經「若還來此得人同分」證成同分必有實物。又明入正性離生時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瑜伽師地論》就受生有情彼此間之相似性而立眾同分,並依不同面向展開為:界同分(同生一界)、趣同分(同生一趣)、生同分(同生一生)、類同分(同一種類),以及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所成之同分;更由過失(如殺生者望殺生者、諸邪見者望邪見者)與功德(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正見者望正見者,乃至從預流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之同分而說。

三、同分與業的關係

《阿毘達磨俱舍論》明同分通欲、色二界有情,唯是等流、無覆無記,並通無色,並是異熟,是界通三、類通二義。關於引業,論說「但由一業唯引一生,此一生言顯一同分,以得同分方說名生」,故一業引一同分,非一業引多生,亦非一生多業所引。同稟人身而有支體莊嚴差別,由引滿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形後填眾彩。又明欲界中有能造二十二種業皆順現受攝,由類同分一故。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各經所用術語與論述重點有別:

《正理滴論》(藏傳論典部) 未出現「同分」一詞,而以「同品」一詞表述「具有相同類性」之義理。「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分為三類:「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於使用範圍上指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因之三相——於所推論比度之事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為判定因是否成立之核心。

《因明入正理論》(論集部) 亦未使用「同分」一詞,而以「同品」一詞承擔「具有相同類性或共同作用」之概念。經雲「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立因之三相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同法喻之作用,在於「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阿毘達磨俱舍論》(毘曇部) 一貫使用「同分」一詞,未見特殊異名。其論述包括十八界中之同分與彼同分,以及作為心不相應行法之眾同分、法同分,並明同分與引滿業之關係。

《瑜伽師地論》(瑜伽部) 同時使用「同分」與「同類」二詞,須區辨:「同分」主要指有情之間的相似共性(眾同分)與諸界中能生識之功能(界之同分);「同類」則指諸法之間的少分相似,與「異類」相對而為能成立法之一門,更細分為相狀相似、自體相似、業用相似、法門相似、因果相似五種。又於因緣闡述中,以「同類為異類因」明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無記異熟果之因。論中亦列「因同分」與「同分」作為蘊事、界事善巧所決擇的子目。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同分」與「同品」雖皆含共同類性之義,然所指範疇不同:「同分」主用於阿毘達磨之有情分類及十八界功能之分析;「同品」主用於因明論式中與所立法相符之事例。

「同分」與「彼同分」相對:同分為作自業者,彼同分為不作自業者,二者皆就十八界之功能而立。

「同分」與「同類」亦須區別:《瑜伽師地論》於能成立法八種中另立「同類」一門,「同類」指一切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異類」則為「少不相似」。

「眾同分」與「法同分」:有情同分就諸有情而立,法同分隨蘊、處、界而立,二者皆為心不相應行法之別實物。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阿毘達磨俱舍論》:「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 2. 《阿毘達磨俱舍論》:「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之通則,見十八界配五根五境六識 3. 《阿毘達磨俱舍論》:同分義有三——「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觸」 4. 《阿毘達磨俱舍論》:「同分有情等」——同分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 5. 《瑜伽師地論》:「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 6. 《瑜伽師地論》:「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 7. 《因明入正理論》:「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8. 《正理滴論》:「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謂非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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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論(譯自西藏文本)B0042 · 藏傳論典部

本經《正理滴論》(法稱著,楊化群譯)所引二段原文中,未直接出現「同分」一詞,而是以「同品」一詞表述「具有相同類性」之義理。此為術語差異:本經用「同品」,而概念主題為「同分」,「同品」特指因明論式中與所立法相符之事例,並非泛指一切「具有相同類性」之事。

就「同品」之界定言,本經明示「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意即與所立宗法大體相符之事例。對應之「異品」則定義為「謂非同品」,並區分為三類:「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此三類異品之分析,顯示本經對「非相同類性」之反面亦作細緻區分。

於同品異品之使用範圍上,本經指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強調同品異品之有無須依特定因與所立法而論,不可隨意挪用。論及果因與自性因時,又示「所謂果因,唯於其果上決定之。所謂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說明同品定有與異品遍無二相之作用,依因之類別而異其適用。

因之三相——於所推論比度之事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為本經判定因是否成立之核心。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三種因皆以此三相檢驗,而自性因與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本經亦列舉似因過失之例,如「凡言說者,皆為有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猶如瓶等」,示範因喻不當而立量之過。其中「如是隨因倒行者」顯同品異品倒用之失,「此為未遣所立法等」則指遣除所立法仍有疑惑之情形。

綜上,本經以「同品」表述「具有相同類性」之義,以「異品」對顯其反面,未見「同分」一詞之直接使用。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對「同分」之論述可歸為四端:

一、十八界中的同分與彼同分。論以頌「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標舉,總判十八界同分之別。法界恆名同分,以聖者觀一切法皆為無我,意識周遍緣故;其餘十七界則各有同分與彼同分二種。同分謂作自業(如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彼同分謂不作自業(如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生法)。論並引迦濕彌羅毘婆沙師說彼同分眼四種,西方諸師開不生法為有識屬、無識屬二種而成五種。色界同分、彼同分依多相續建立,以色可共見(如月舞相撲等多人共睹);眼等依一相續建立。聲如色說;香味觸三至根方取,雖不共一取,可多人同生鼻等識,故亦如色說。

二、同分與彼同分的名義。論明同分義有三: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故得彼名。

三、眾同分與法同分(心不相應行法)。論於不相應行中列同分,頌雲「同分有情等」。同分為別實物,總分二種:一者有情同分(眾同分),諸有情展轉類等;二者法同分,隨蘊、處、界而立。有情同分復開無差別(一切有情各等有)與有差別(界、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論破「同分非實物」之說,設若無實物,則於諸有情中不應得有情等無差別之覺與施設;引契經「若還來此得人同分」證成同分必有實物。又明入正性離生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四、同分與業的關係。論明同分通欲、色二界有情,唯是等流、無覆無記,並通無色,並是異熟,是界通三、類通二義。關於引業,論說「但由一業唯引一生,此一生言顯一同分,以得同分方說名生」,故一業引一同分,非一業引多生,亦非一生多業所引;同稟人身而有支體莊嚴差別,由引滿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形後填眾彩。又明欲界中有能造二十二種業皆順現受攝,由類同分一故。

此論所用術語,「同分」一貫稱之,未見特殊異名;於十八界配五根五境六識、明引滿業、判欲色無色三界,皆循毘曇部(即此經所屬之部類)之通則而立。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於「同分」概念有多方面的闡述,須區辨「同分」與「同類」二詞在本論中的不同用法。

第一,「同分」用於有情層面。論中明示:「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處「眾同分」係就受生有情彼此間之相似性而立,並依不同面向展開為:界同分(同生一界)、趣同分(同生一趣)、生同分(同生一生)、類同分(同一種類),以及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所成之同分;更由過失(如殺生者望殺生者、諸邪見者望邪見者)與功德(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之同分而說。

第二,「同分」用於十八界之分析。論中以「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建立同分與彼同分之分別,意謂有識(能生識)之眼界為同分,其餘雖屬眼界而不生識者為彼同分;此原則通於內諸界,唯限於根所攝之內界,外諸界(色等)不立同分、彼同分之分別。此處「同分」係就諸界能生現行識之功能而立,非指相貌相似。

第三,「因同分」與「同分」亦見於論中相關論題的標列,作為蘊事、界事善巧所決擇的子目之一。

第四,須特別辨明:本論於「能成立法」八種中另立「同類」一門,與「異類」相對。此處「同類」非「同分」之異名,而是指一切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更細分為相狀相似、自體相似、業用相似、法門相似、因果相似五種;「異類」則為與上五種相違之「少不相似」。又於因緣闡述中,以「同類為異類因」明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無記異熟果之因,亦用「同類」而非「同分」。

綜上,《瑜伽師地論》中「同分」一詞主要指有情之間的相似共性(眾同分)與諸界中能生識之功能(界之同分),而「同類」則指諸法之間的少分相似,與「異類」相對而為能成立法之一門;二者雖皆含「同」義,實為不同範疇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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