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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同分

tatsabhāga

與同類法性質相似者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先用一個日常畫面進入:一間劇場裡,所有座位都是“可供觀眾就座的座位”。演出開始後,有些座位已經有人坐過,有些正有人坐,有些稍後會有人來坐;還有一些直到散場也不會被使用。最後那批座位沒有因為空著,就變成另一種東西。它們仍與被使用的座位同類,只是沒有實際發揮這一場合中的作用。

“彼同分”所指出的,正是這種細微差別:法的種類相同,作用卻沒有實際成立。

這一術語出自《阿毘達磨俱舍論》討論十八界之處,與“同分”成對而立。全套判準可以歸結為:

- 作自業者,名為同分; - 不作自業、但與同分法種類相同者,名為彼同分。

“自業”不是善惡業報意義上的“業”,也不是職業,而是某一界自身特有的作用。例如,眼根之自業是對色境發生見用,耳根之自業是對聲境發生聞用;眼識、耳識等識界之自業,則以相應識是否生起為判準。

“彼同分”中的“彼”,指向與它相對的“同分”;“同分”中的“分”,本論有幾種相通的解釋:可以指根、境、識三者的交涉,可以指已經發生的作用,也可以指三者和合所生的觸。未參與這種共同關係者,本來不屬於正在作用的“同分”,但它仍與同分法同一種類,所以叫“彼同分”。

因此,它既不能被翻成簡單的“無用”,也不能理解成“完全不同的一類”。更準確地說,它是:有相應性質,卻沒有進入那一次實際運作關係的同類法。

這套分別落實到十八界時,必須逐類說明,不能用一句“沒有被感知的東西”籠統帶過。

一、五根界:有沒有實行見、聞、嗅、嘗、覺之用

眼界對於已經看見、正在看見或將要看見的有見色,稱為同分眼;對於色始終不發生見用的眼法,稱為彼同分眼。耳、鼻、舌、身也分別依據是否實際發生聞聲、嗅香、嘗味、覺觸之用而判定。

這裡的“已、正、當”非常重要。同分不只指現在這一瞬間正在活動的根,也包括在其相續中已經實行過或將會實行自業者。彼同分則包括未實行自業而已經滅、正在滅、將要滅,以及決定不生的一分。

迦溼彌羅毘婆沙師據此把彼同分眼分作四種:已滅、正滅、當滅和不生,而它們共同的條件都是“不見色”。西方諸師又將“不生法”分為有識所屬和無識所屬,所以說成五種。鼻界至身界也可依此分別。四種、五種只是分類方式不同,並沒有改變“不作自業”的根本標準。

意界稍有不同。它不以見、聞等五根作用判定,而以相關識法是否生起為準;其彼同分只屬於不生法。

二、五境界:有沒有成為相應根實際取用的境

色界若已經為眼所見、正在為眼所見或將為眼所見,就是同分色;若未被眼見,而屬於已滅、正滅、當滅或不生者,就是彼同分色。聲、香、味、觸分別對耳、鼻、舌、身建立同樣的判定。

但根與境還有一個關鍵差別:眼、耳等根屬於某一有情自身,是“不共”的;外在色境卻可能被多人共同看見。因此,根界通常依據一個有情的相續判定,境界則須放到多個有情的相續中觀察。

同一輪明月,對於抬頭看見它的人,是同分色;對於始終沒有看見它的人,就該人的相續而言,可以說是彼同分色。這裡不是把月亮切成兩半,也不是說月亮本身同時具有兩種互相沖突的實體身份;而是從它有沒有進入不同有情的實際見用關係來建立名稱。

香、味、觸必須到達相應根,才能被嗅、嘗、覺。一人的鼻根嗅到香氣,並不等於其他人的鼻根也同時嗅到;但香境對於本人或他人的相應識,都可能成為生識之緣,所以仍比照色境,從多相續說明同分和彼同分。

三、六識界:識是生法還是不生法

眼識乃至意識,實際生起者屬於同分;決定沒有生起者屬於彼同分。此處不能把“彼同分識”想成一個已經存在、只是閒置在腦中的識。論典所取的判準是生法與不生法:若相應識並未生起,就沒有實際實行識界的作用。

四、為什麼法界只有同分

十八界中有一個重要例外:法界唯立同分,其他十七界才兼有同分與彼同分。

原因不是“人已經想過世間一切事情”,更不是說每個普通人的意識無所不知。論證立足於法界作為意識所緣的範圍:凡是能夠確定成為意識所緣,而意識對它已生、正生或當生,就屬於同分境。不存在一種法界之法,在無邊意識的範圍中永遠絕對不能成為所緣。

《俱舍論》以聖者觀察一切法皆無我說明:第一念觀察時,這一念本身及其俱有法沒有同時成為自己的所緣;但這些暫時被排除的法,可以成為第二唸的所緣。把前後兩念合起來看,所緣便能周遍一切法。因此,法界不另建立一種永遠不被意識緣取的彼同分。

這項論證談的是意識所緣在前後諸念中的可週遍性,不是說單獨一個念頭能一次包辦一切,也不是宣稱某個個人已經經驗了一切法。

五、極微層面:整體在作用,不等於每一部分都在作用

本論還把分析推進到根的極微。眼、耳、鼻、舌等根的極微,有時全部屬於同分,有時全部屬於彼同分,也可能一部分同分、一部分彼同分。

身根尤其值得注意:身根極微決不會全部成為同分。即使猛火纏身,觸覺極其強烈,仍有無量身根極微沒有實際參與那一剎那身識的發生,因而屬於彼同分。因為五識的發生須以多個極微積集為所依、所緣,並不是身體相關的每一極微都逐一發識。

這揭示了彼同分很有穿透力的一面:一個系統正在運行,不代表其中每個同類成分都實際參與了這次運行。不過,“系統”只是幫助當代讀者理解的類比,不能拿現代系統論取代阿毘達磨自身的極微、根、境、識理論。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常見的場景:你下班乘地鐵回家,一邊刷手機,一邊聽見報站聲,車廂裡有人噴了香水,扶手微涼。我們嚴格沿十八界的結構逐步走一遍。

第一步:屏幕上的訊息出現了。

手機屏幕的文字、圖像和色彩屬於色境,不是“色蘊等於肉身”那種狹窄意義的色。佛教語境裡的色法包括四大及四大所造色,身體與外境都在其討論範圍內。

當你的眼根已經、正在或將要對這些屏幕色境發生見用,這一眼根就相應屬於同分眼;屏幕上實際被看見的色,則屬於同分色。如果通知剛彈出便被系統撤回,你從始至終沒有看見它,那麼相對於你的見用,它便落在彼同分色的說明範圍。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不能籠統地說“屏幕是同分,車廂是彼同分”。你雖然盯著屏幕,餘光仍可能看見車門和乘客;只要實際發生見用,相應色境便不能僅因“不在注意中心”就被判作彼同分。沒專心注意,不必然等於沒有發生根識作用。

第二步:你聽見報站聲。

耳根對報站聲實際發生聞用,是同分耳;被聽見的聲音,是同分聲;相應耳識已經生起,也是同分識。

假如你戴著降噪耳機,某一段廣播沒有進入實際聞用關係,就你的相續而言,那段聲境可依相應條件從彼同分聲理解。但這裡不能說聲音“客觀不存在”:旁邊乘客可能清楚聽見。對他們,那是同分聲;對你,則可能是彼同分聲。境界的判定涉及多相續,不能把一個人的經驗冒充所有人的世界。

第三步:香水氣味飄來。

氣味必須到達鼻根,才發生嗅用。你聞到時,相應鼻根是同分鼻,香境是同分香,鼻識也是已生的同分識。站在遠處沒有聞到的人,並不會因此失去鼻根;他的鼻根仍與能嗅之鼻同類,只是在這項關係中沒有實行相應自業。

最容易犯的錯,是把“有嗅覺能力”直接等同於“同分鼻”。彼同分的精細處恰在這裡:具有同類根法,不等於這一次已經實行其作用。潛在能力與實際作用不能混成一層。

第四步:你的手握住冰涼的扶手。

觸境到達身根,身識生起,於是實際參與覺觸的身根、所覺觸境及所生身識,分別依其類別屬於同分。可是,不能順勢說“全身都是同分身”。依本論的極微分析,即便觸受十分強烈,也只有積集而參與這次身識發生的一部分身根極微作了自業;無量未實際參與者仍屬彼同分。

大眾往往把“我感覺到冷”直接映射成“整個身體都在感覺冷”。日常語言這樣說沒有問題,但阿毘達磨正在做更細的分析:一次統一的身體經驗,不證明每一同類物質成分都參與了這一識的發生。

第五步:你沉浸在一條令人憤怒的消息裡。

此時要避免把“彼同分”擴張成整套心理學標籤。消息內容可以成為意識所緣,意識及相關心理活動也在發生,但“我忽略了周圍”“我壓抑了情緒”“我沒有活出潛能”,都不因此自動叫彼同分。彼同分是十八界分析中的技術術語,核心判準仍是某界有沒有實行自業,不是泛指所有未使用的能力或被忽視的感受。

從完整過程看,這節車廂裡並非只有“我正在經驗的世界”和“完全不存在的世界”兩種狀態。還有大量與正在作用之法同類、卻沒有進入這一次根—境—識交涉的法。彼同分就是為這片常被我們忽略的區域命名。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彼同分表面上像一項極細的部派佛教分類,實際卻訓練著解脫道上一種非常重要的辨別力:不把“具備某種條件”“實際發生某種作用”和“有一個恆常主體在背後操縱”混為一談。

第一,它拆解“經驗天然屬於我”的錯覺。

通常我們說:“我看見了,我聽見了,我感覺到了。”這種表達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卻容易讓人暗中想像:先有一個完整的“我”,然後由這個我統一調用眼、耳、鼻、舌、身、意。

十八界的分析採取相反的觀察方向:在特定條件中,有相應根、相應境、相應識;有的實際交涉、發生作用,有的雖屬同類,卻沒有進入這次作用。經驗不是一個實體自我從內部向外發出的命令,而是依多種條件成立的事件。

彼同分尤其阻止我們把器官或能力實體化。並不是“既然有眼,見就一直在那裡”;有眼界而未發生見用,正是彼同分所要標出的情形。根、境、識各有條件,各依緣而起。這個分析最終服務於對無常、緣起和無我的觀察,而不是為了建立一套供人背誦的感官目錄。

第二,它糾正“存在就必須有用”的焦慮。

當代生活很容易用生產力衡量一切:沒有輸出的時間像浪費,沒有發揮的才能像失敗,沒有被觀看的內容像不存在。彼同分提供了一種冷靜但並非浪漫化的提醒:同類法可以沒有進入某次作用關係;不作這一次自業,並不使它變成異類,也不需要虛構一個失敗的主體來承擔羞恥。

不過,這不是說佛教在替“躺平”或低效率提供理論辯護。阿毘達磨只是在作精確分類:作用未發生就是未發生,不應把可能性冒充現實,也不應把未作用誤判為另一種實體。至於生活中是否應當行動,要由倫理、智慧、因緣和後果另作判斷。

第三,它幫助我們看清算法塑造的“可見世界”。

刷短視頻時,算法把極少一部分內容送到眼前。我們很容易把“我看見的”當成“世界正在發生的”,再把“沒有進入信息流的”當成“不存在”。同分與彼同分的分析提醒我們:一個境是否進入我的認識相續,和它屬於什麼種類、是否能進入他人的認識相續,並不是同一問題。

這可以成為理解信息繭房的有益類比,卻不能說推薦算法“證明”了彼同分,更不能把古代心識論直接等同於計算機的信息處理模型。算法能記錄點擊與曝光,卻不能替佛教回答識的性質、業果相續和解脫等問題;當代認知科學對於意識如何產生、主觀經驗如何解釋,也仍有大量未決爭論。

第四,它訓練修行所需的如實知見。

解脫道不是把世界概括得越來越粗,而是把原先黏成一團的“我正在經驗”,辨認成有條件、有類別、有生滅、有作用差異的諸法。只有分得清,才可能進一步觀察它們並非“我”或“我所”,也不值得執取。

因此,彼同分並不是解脫道的終點。僅僅會判定某個根境識屬於同分還是彼同分,並不能斷除煩惱。它的位置更像一項基礎的分析工具:先防止把法的種類與作用混淆,再由界分別進入對緣起、無常、無我以及不執著的觀察。

換句話說,它壓軸要說明的不是“世界上有許多閒置感官”,而是:

作用依條件而發生;條件沒有會合時,同類法並不會因此變成另一個實體。所謂經驗,是根、境、識因緣交涉中的生滅事實,其中找不到一個永恆、獨立、隨意支配一切的主宰。

常見誤讀與澄清

一、“彼同分就是沒有用的東西。”

不對。“不作自業”是嚴格的界論判準,不是價值評價。它沒有說該法毫無價值,也沒有說它在任何關係中永遠不能起作用。對於共通的境,同一色可能對見者是同分,對未見者是彼同分。

二、“同分是同一種東西,彼同分是另一種東西。”

恰好相反。彼同分之所以得名,正因為它與同分法在種類上相同。二者的分界在於是否實際實行自業,而不在於是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種。

三、“凡是我沒有注意到的,都是彼同分。”

不能這樣判。注意力不是唯一標準。某物雖不在注意中心,仍可能已經被眼見、耳聞或身覺,相應根識作用已經發生。應問的是相應界之自業是否成立,而不是它有沒有成為敘事中的焦點。

四、“閉上眼睛,眼根就全部是彼同分眼。”

也不能一概而論。論中將已見、正見、當見列入同分的範圍,並依一有情相續判定。不能只截取閉眼的一個瞬間,就抹掉相續中過去或未來的見用。彼同分還須依已滅、正滅、當滅、不生等具體類別分析。

五、“一個人沒看到某個東西,那東西就是彼同分色。”

只說了一半。色境是共法,須依多相續建立。它對未見者可以是彼同分色,對另一位見者卻是同分色。同一境在不同有情的實際認識關係中,可以有不同判定。

六、“彼同分就是潛意識或未被大腦處理的信息。”

這只是容易誤導的現代化對譯。彼同分涵蓋根界、境界和識界,依各界自業判定,不能縮成一種心理內容。神經科學裡的刺激加工、無意識知覺和注意機制各有實驗定義,與阿毘達磨的根、境、識體系既非同一對象,也沒有簡單的一一對應關係。

七、“彼同分就是沒有產生的識。”

這隻適用於識界判定的一面。六識界依生法、不生法分同分和彼同分;但眼、耳等根界要依見、聞等根用說明,色、聲等境界則依是否成為相應根實際取用之境說明。不能用識界的一條規則吞掉全部十七界。

八、“法界也有彼同分,只是我們暫時不知道。”

依《阿毘達磨俱舍論》此處的體系,法界唯有同分,不立彼同分。理由不是個人已經知道一切,而是從無邊意識的已生、正生、當生及前後念所緣周遍來論證:不存在絕對、永遠不能成為意識所緣的法界之法。

九、“這裡的同分,就是眾同分或有情同分。”

不是。本論另說“眾同分”“有情同分”“法同分”,指有情之間,或蘊、處、界諸法之間的類別相似。這是類同性意義上的“同分”。本題的同分、彼同分,則是在十八界中依據作不作自業而建立。兩者共享“同分”二字,卻不是同一組判準。

十、“懂得這個分類,就等於證悟無我。”

知識上的分類只是開始。彼同分能幫助我們不再把器官、對象、認識作用和恆常自我揉成一團,但從概念辨析到親見諸法緣起、生滅、無我,仍須經過聞、思、修。阿毘達磨的精細不是為了讓人沉迷分類,而是為了讓執著失去那種含混而堅固的立足點。

彼同分最終給當代讀者的提醒,可以說得很樸素:世界並不以“我是否經驗到它”為存在尺度;一種能力也不因具備就時時在運作;一次經驗的發生,更不需要假設一個永恆主宰。把種類、條件和實際作用分清,正是從“都是我、都是我的經驗”退回到諸法如實生滅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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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彼同分」(tat-sabhāga)是《阿毘達磨俱舍論》論說十八界時與「同分」相對而立的術語。其判別總綱是某界之法是否實行自身作用:能作自業者稱為「同分」,不作自業而在種類上仍與同分法相同者,稱為「彼同分」。因此,彼同分並非同分以外的另一異類之法,而是同類法中未曾實行、正在不實行或終將不實行自業的一分。

十八界中,法界唯有同分,不立彼同分;其餘十七界則兼有同分與彼同分。根界、境界及識界雖都沿用這一對名稱,具體判定仍須分別依據見、聞等作用是否發生,或相關識法是否生起。

二、主要闡述

就根界而言,眼界對於已經看見、正在看見或將要看見的有見色,名為同分眼;對於色不發生見用者,則名彼同分眼。耳、鼻、舌、身各依其所對的聲、香、味、觸及聞、嗅、嘗、覺等自用類推。意界的分別則以相應識法是否生起為準,其彼同分唯屬不生法。

對於彼同分眼的類別,迦溼彌羅毘婆沙師立四種,即不見色而屬於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的眼法;西方諸師又把不生法分為有識所屬與無識所屬,因而立為五種。鼻界至身界也依此分別。這裡的四種與五種,是對不作自業之根所作的不同分項,並不改變「不作自業」這一共同標準。

就境界而言,色界若已為眼所見、正為眼所見或當為眼所見,即稱同分色;未為眼所見而屬於已滅、正滅、當滅或不生者,則稱彼同分色。聲、香、味、觸也分別對耳、鼻、舌、身判定。眼等根是不共法,故依一有情相續建立同分與彼同分;色境則是共法,可由一人或多人觀看,須依多相續而立:同一色對於見者是同分,對於不見者則可稱彼同分。

香、味、觸必須到達相應根方能被取,一根取時並非其餘根也同時取;但它們對於本人或他人的相應識,都具有成為生識條件的可能,所以仍比照色境,依多相續說明同分與彼同分。六識界則依識為生法或不生法而分:生起者屬於同分,不生者屬於彼同分,其原則與意界相同。

法界之所以恆名同分,是因為凡能與意識決定構成所緣,而且意識對它已生、正生或當生,即屬同分境。論以聖者觀一切法皆無我為例:第一念觀察時即使除去該念自身及其俱有法,這些被除去者仍可成為第二唸的所緣;兩念合觀,所緣遂能遍及一切法。因此,不存在始終不為無邊意識所緣的法界,法界也就不另建立彼同分。

在根的極微層面,眼、耳、鼻、舌等根的極微,有時全部屬於同分,有時全部屬於彼同分,也可能一部分同分、一部分彼同分。身根極微則決不會全部成為同分:即使猛焰纏身,仍有無量身根極微未實際發生身識,因而屬於彼同分。其理由是五識必須積集多個極微作為所依、所緣,並非每一根極微都實際參與發識。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本題所據材料僅列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同經異譯本,故沒有「五陰/五蘊」一類可據實列舉的異譯詞形。就本論內部而言,可以明確記錄兩項表述差異:其一,迦溼彌羅毘婆沙師把彼同分眼分為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四種;西方諸師則將不生法進一步分成有識所屬、無識所屬,合立五種。兩說並列見於本論,不作取捨。

其二,本論對「分」的解釋有數種表述:「分」可以指根、境、識三者相互交涉,也可以指已經發生的作用,又可以指三者所生之觸。共同具有這一「分」,所以稱為「同分」;本來不具有這種共同關係或作用者並非同分,但因其與同分法在種類之「分」上相同,故稱「彼同分」。這些解釋是從交涉、作用及觸等不同角度說明同一術語,並非不同譯本之間的分歧。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彼同分首先與「同分」構成相待關係。同分強調根、境、識已經、正在或將要實行其自業;彼同分則表示同類之法未實行自業。二者的差別在作用是否成立,不在法的種類是否相同;「彼」所指向的正是作為對待項的同分法。

它也與十八界中的根、境、識三類直接相關:根界依見、聞等根用分別,境界依是否成為相應根實際取用之境分別,識界依識是否生起分別。法界是特殊情形,由於不存在始終不為意識所緣者,唯立同分;其餘十七界才兼立彼同分。

本論另說「眾同分」「有情同分」及「法同分」,用來表示有情之間,或蘊、處、界諸法之間的類同。這一「同分」是類別共相意義上的類同性,不是十八界中依據作自業、不作自業所建立的同分、彼同分。兩組術語雖共享「同分」字樣,論述對象與判定標準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義。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本論最能概括其義的原文是:「作自業、不作自業。」這直接標出同分與彼同分的判別綱領。

論釋名稱時說:「與此相反者本非同分,但因與同分在種類之『分』上相同,故稱『彼同分』。」其意在說明:彼同分雖沒有共同實行相應作用,卻仍與同分同屬一種類。

關於十八界的範圍,可概括為:「法界唯是同分,餘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法界因意識所緣能夠周遍而不立彼同分,其餘根、境、識界則依各自作用是否發生分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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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對「彼同分」的論述,主要見於其分別十八界之「同分」與「彼同分」一節。

一、總判:十八界中,法界恆名同分,無彼同分;其餘十七界皆有同分與彼同分二種。

二、定義:以「作自業」與「不作自業」判之。作自業者名同分,不作自業者名彼同分。

三、各界之具體說明: 眼等五根方面,眼界於已見、正見、當見色時名同分眼;其彼同分眼則據不同師說分為四種或五種。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彼同分眼有四種(不見色、已見、正當滅、及不生法);西方諸師分為五種,於不生法中再開為「有識屬」與「無識屬」二類。身界亦同此說。 意界方面,彼同分唯限於不生法一種。 色、聲、香、味、觸諸境界方面,對能緣之根即名同分,對不緣之根即名彼同分。此與根之建立基準不同:色等可多人共見共聞,故依「多相續」立;眼等不共,一眼不能見二色,故依「一相續」立。聲界如色;香、味、觸三界雖至根方取而不共,但容有共之可能,故亦如色說。

四、術語解釋(於六識同分彼同分處總說):「分」一詞具三重義——根、境、識三更相交涉名分;或分者,已作用義;或分者,所生觸義。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彼同分之所以名「彼」,因彼雖非同分,然與同分「種類分同」(種類相似)故立彼同分名。

五、眼等根極微之應用: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為彼同分而餘為同分;耳、鼻、舌根極微亦然。

本論論述「彼同分」所用術語,以「同分」、「彼同分」、「自業」三者為骨幹,並援引「分」、「作自業/不作自業」、「種類分同」等以明其名義由來。其術語形式——如以「作自業/不作自業」立判準、以「種類分同」釋「彼」之得名、依「多相續」與「一相續」區分根境之差——皆為本論特有之表述。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彼同分」一詞的論述,主要集中於十八界的分判之中。論中以問答體裁提出:「此十八界,幾是同分?幾彼同分?」其答以眼界為例,明確指出:「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即與識相應、現行能起作用之眼界為同分,其餘無識之眼界(如已失壞、未生、或生無色界者之眼)則為彼同分。此一分判同樣適用於耳鼻舌身等內界,乃至身界亦然。論中特別聲明,此一同分與彼同分的思量分判,「唯根所攝內諸界中」方得施設,「非於色等外諸界中」施設之。亦即,彼同分之施設範圍僅限於內六處(眼耳鼻舌身意)之根,至於色、聲、香、味、觸等外處,則不在此分判之列。至於法界,論中進一步區別:其中諸有所緣者,如心界之例以辨同分與彼同分;諸無所緣者,則如色等外界之例,不作同分、彼同分之分。

此外,本論亦在更為寬泛的意義上使用「同分」一詞,以「眾同分」或「有情同分」之名義展開。論雲:「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處之同分,側重於有情之間因界、趣、生、類、位、性、形等方面相似而成立之共同性。論中並列舉由過失與功德所成立之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正見者望正見者,以及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皆以「如是更互說名同分」收攝之。

由此可見,《瑜伽師地論》對「彼同分」一詞所用術語本身即為「彼同分」,未見異稱;其在十八界中所施之彼同分意義,與「眾同分」「有情同分」屬於不同層面之論述,前者係就根之現行與否而分,後者係就有情互相似性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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