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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法覺分

dharma-pravicaya-sambodhyanga

擇法覺分是指修行者以智慧簡擇諸法、斷除煩惱,從而導向涅槃的七覺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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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要義 擇法覺分(梵語:dharma-pravicaya-sambodhyanga),又作擇法覺支、擇法正思惟或擇法覺,是佛教三十七道品中「七覺分」(七覺支)之一。其核心要義是指修行者以智慧對諸法進行選擇、分別與思量。在阿含部經典中,它被視為「善積聚」與「不退法」,能對治五蓋等不善法,具有增長智慧、轉趣涅槃的功德,其修行旨在斷除五陰的無常盛火。在大乘寶積部經典中,擇法覺分則被賦予了更深層次的菩薩智慧內涵,表現為菩薩具足簡擇八萬四千諸法藏的智慧,通達諸法皆悉清淨的本性,是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的重要環節。 主要闡述 一、 漸次修習的順序與時機 擇法覺分的修習並非孤立進行,而是具有特定的生起順序與實踐時機。 在修習順序上,根據《雜阿含經》的論述,修行者必須先依四念處(身、受、心、法觀念住)專心繫念而不忘失。當「念覺分」修習滿足之後,修行者進而對所觀之法進行「選擇、分別、思量」,此時方能方便修習「擇法覺分」並令其圓滿具足[chunk:7677][chunk:7699][chunk:7707]。 在修習時機上,經中強調必須區分「時」與「非時」。當修行者「心微劣、心猶豫」時,正是修習擇法覺分的合適時機(時)[chunk:7649][chunk:7650]。因為此時進行擇法,能夠起到「示、教、照、喜」的作用,如同在微弱的火堆中添加乾草與乾薪,能使微火重新熾燃[chunk:7649][chunk:7650]。相反,當修行者「掉心起、掉心猶豫」時,則不應修習擇法覺分(非時)[chunk:7649][chunk:7650]。因為在心意浮躁掉舉時若繼續思量擇法,反而會增長掉心,如同在已經無比熾盛的火堆中繼續加薪,使其更加混亂失控[chunk:7649][chunk:7650]。 二、 簡擇的對象與深淺層次 關於擇法覺分所簡擇的對象與認知層次,各經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闡述。 《雜阿含經》指出,擇法覺分具體表現為「擇善法」與「擇不善法」兩個方面[chunk:7646]。修行者不論是對善法的抉擇,還是對不善法的抉擇,皆屬於擇法覺分的範疇,均能導向智慧與涅槃[chunk:7646]。其修習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斷除色、受、想、行、識等「五陰」的無常盛火[chunk:5499]。 《大寶積經》則將此智慧提升至菩薩摩訶薩的廣大境界。經中指出,菩薩的擇法覺分是指其具足了能夠簡擇八萬四千諸法藏的智慧,並能隨順諸法的性質進行相應的簡擇[chunk:16134]。這種「簡擇」是一套極為深細的遞進認知過程:菩薩了知「了義」是由於「不了義」,「不了義」是由於「世俗義」,「世俗義」是由於「勝義義」,「勝義義」是由於「假施設」,而「假施設」則是由於「勝決擇」[chunk:16134]。在這重重關係中,最終的「勝決擇」即被定義為真正的「簡擇」[chunk:16134]。菩薩若能成就此等智慧,便名為成就「擇法覺分」[chunk:16135]。 三、 修持特徵與譬喻 在修持特徵方面,修行者修習擇法覺分時,應當「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chunk:7683][chunk:7692]。尊者舍利弗曾指出,此覺分是修行者可以決定而得、不勤而得的,且修行者在擇法覺分起、滅、沒時,皆能如實自知其狀態[chunk:7663]。 經中對擇法覺分妙用給予了高度讚歎。如來出世時,擇法覺分等七覺分寶方現於世間[chunk:7669]。其功用被比喻為轉輪聖王身邊的「主兵之臣」——該大臣聰明智辯、善於思量,能輔佐君王決定諸事;擇法覺分在修行中亦扮演著同樣的角色,能以智慧簡擇諸法[chunk:7673]。 而在《大寶積經》中,此修行被歸為「賢聖之行」[chunk:19469]。其特徵在於徹底遠離愚夫、魔眾及外道的行徑,不執著於色、聲、香、味、觸等世俗之法,無有眾想因緣之執著,亦無心意識的妄想分別,最終達到於一切法無所住、無諍訟、和同止住的清淨境界[chunk:19469]。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在不同的經典與譯本中,對於「擇法覺分」這一概念的術語表述存在顯著差異: 1. 阿含部與寶積部的術語對應: - 《雜阿含經》中主要使用「擇法覺分」[chunk:5499]與「擇法覺支」[chunk:7623]。在偈頌等特定語境中,亦簡稱為「擇法正思惟」[chunk:7628]或「擇法覺」[chunk:7686]。 - 《大寶積經》(唐譯本)在論述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的「七種覺分」時,同樣使用「擇法覺分」這一術語[chunk:16134]。但在另一處論述「七覺品」時,則將其對應地稱為「法覺品」,並進一步細化,輔以「觀覺品」與「意覺品」來展現智慧抉擇的不同側面[chunk:19469]。 2. 名相內涵的具體分歧: - 對於修行所要對治或斷除的對象,《雜阿含經》使用的是「五陰」(色、受、想、行、識)[chunk:5499];而《大寶積經》在描述其清淨境界時,則提及不著「色聲香味觸等法」,無「眾想因緣之著」及「心意識」的妄想分別[chunk:19469]。 - 對於智慧的具體表述,《大寶積經》將「曉了一切諸法皆悉清淨」定義為「法覺品」;將「能察行聖賢之慧建立眾人」、「離於漂流,常見將護救於眾生」定義為「觀覺品」;將「了了曉諸法靡所不達,分別稱量識知所趣」定義為「意覺品」[chunk:19469]。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1. 與「念覺分」的關係:擇法覺分的生起以念覺分為前提。修行者必須先依四念處專心繫念,使念覺分修習滿足,才能進而對法進行選擇、分別、思量,從而修習擇法覺分[chunk:7677][chunk:7699][chunk:7707]。 2. 與「五蓋」等不善法的關係:擇法覺分被歸為「善積聚」與「不退法」[chunk:7681][chunk:7623],能有效對治五蓋等不善法,具有作大明、為目、增長智慧的功用[chunk:7625]。 3. 與「般若波羅蜜多」及「五分道善巧」的關係:在《大寶積經》中,擇法覺分的修習是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通達「五分道善巧」的重要環節[chunk:16134, 16135]。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雜阿含經》:「擇善法、不善法,是名擇法覺分。」[chunk:7646] 2. 《雜阿含經》:「修習擇法覺分,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chunk:7683] 3. 《大寶積經》:「云何菩薩摩訶薩擇法覺分?謂諸菩薩具足簡擇八萬四千諸法藏慧,隨順諸法而為簡擇。」[chunk:16134] 4. 《大寶積經》:「曉了一切諸法皆悉清淨,是名法覺品。」[chunk:1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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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99 · 阿含部

在《T0099》中,對「擇法覺分」這一概念有著系統而詳盡的論述。其核心要點如下: 一、術語形式與基本屬性:經中主要使用「擇法覺分」[chunk:5499]與「擇法覺支」[chunk:7623]兩種術語,在偈頌中亦簡稱為「擇法正思惟」[chunk:7628]或「擇法覺」[chunk:7686]。它被歸為「善積聚」[chunk:7681]與「不退法」[chunk:7623],能對治五蓋等不善法,具有作大明、為目、增長智慧、轉趣涅槃的功德[chunk:7625]。 二、核心內涵與對象:擇法覺分具體表現為「擇善法」與「擇不善法」兩個方面。無論是對善法的抉擇還是對不善法的抉擇,皆屬於擇法覺分的範疇,均能導向智慧與涅槃[chunk:7646]。此外,修習擇法覺分是為了斷除色、受、想、行、識等五陰的無常盛火[chunk:5499]。 三、漸次修習的順序:擇法覺分的生起具有特定的先後順序。修行者在依四念處(身、受、心、法觀念住)專心繫念不忘、使「念覺分」修習滿足之後,進而對法進行「選擇、分別、思量」,此時方能方便修習「擇法覺分」並令其滿足[chunk:7677][chunk:7699][chunk:7707]。 四、修習的時機(時與非時):經中強調修習擇法覺分須看時機。當修行者「心微劣、心猶豫」時,是修習擇法覺分的合適時機(時),因為擇法能起到「示、教、照、喜」的作用,如同給微火添加乾薪使其熾燃[chunk:7649][chunk:7650];相反,當「掉心起、掉心猶豫」時,則不應修習擇法覺分(非時),否則會增長掉心,如同給熾火加薪[chunk:7649][chunk:7650]。 五、修持特徵與譬喻:修習擇法覺分時,應「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chunk:7683][chunk:7692]。尊者舍利弗指出,此覺分可決定而得、不勤而得,且在起、滅、沒時皆能如實自知[chunk:7663]。如來出世時,擇法覺分等七覺分寶現於世間[chunk:7669],其功用如同轉輪聖王身邊聰明智辯、善於思量的「主兵之臣」[chunk:7673]。

T0310 · 寶積部

在大乘佛教經典《大寶積經》(唐菩提流志譯)中,對「擇法覺分」這一概念進行了深入的闡述。該經在不同的章節中,對此概念採用了不同的術語表述,並從智慧簡擇的層次、萬法清淨的本質等維度展開論述。 一、 術語形式的多樣性:在本經中,關於「擇法覺分」存在兩種主要的術語體系。第一,在論述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的「七種覺分」時,明確使用「擇法覺分」這一術語 [chunk:16134];第二,在另一處論述「七覺品」時,則將其對應地稱為「法覺品」,並輔以「觀覺品」與「意覺品」來展現智慧抉擇的不同側面 [chunk:19469]。 二、 「擇法覺分」的核心內涵與簡擇層次:經中指出,菩薩摩訶薩的「擇法覺分」是指菩薩具足了能夠簡擇八萬四千諸法藏的智慧,並能隨順諸法的性質進行相應的簡擇 [chunk:16134]。這種「簡擇」並非簡單的分辨,而是一套深層次的認知與決擇過程。具體而言,菩薩了知「了義」是由於「不了義」,「不了義」是由於「世俗義」,「世俗義」是由於「勝義義」,「勝義義」是由於「假施設」,而「假施設」則是由於「勝決擇」 [chunk:16134]。在這一重重遞進的關係中,最終的「勝決擇」即被定義為真正的「簡擇」 [chunk:16134]。菩薩若能成就此等智慧,便名為成就「擇法覺分」 [chunk:16135]。 三、 「法覺品」等術語下的獨特闡釋:在以「七覺品」為框架的論述中,經文從本體與功用的角度對此智慧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首先是「法覺品」,經中將「曉了一切諸法皆悉清淨」的智慧定義為「法覺品」 [chunk:19469],這表明抉擇諸法的最高智慧在於徹悟諸法的清淨本性。其次是「觀覺品」,表現為「能察行聖賢之慧建立眾人」 [chunk:19469],以及「未曾住於二法之行,離於漂流,常見將護救於眾生」 [chunk:19469],強調以聖賢之慧觀察並救度眾生。最後是「意覺品」,表現為「了了曉諸法靡所不達,分別稱量識知所趣」 [chunk:19469],即對一切法皆能明了通達,並能分別稱量、識知其所歸趣。 四、 修行背景與實踐意義:「擇法覺分」(或法覺品)的修習並非孤立進行,而是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通達「五分道善巧」的重要環節 [chunk:16134, 16135]。這種覺分之行屬於「賢聖之行」,其特點在於遠離愚夫、魔眾及外道的行徑,不著色聲香味觸等法,無眾想因緣之著,亦無心意識的妄想分別,最終達到於一切法無所住、無諍訟、和同止住的清淨境界 [chunk:1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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