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 · AI Companion

不與取

adattādāna

指对他人或三宝财物,在对方未予施舍且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怀着偷盗心意私自取走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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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ical Entry

### 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不與取」(adattādāna)即世俗所说的偷盗。在佛教经典中,这一概念有着严密的行为定义与核心要义。根据《中阿含經》,「不與取」被明确定义为「著他財物以偷意取」,即对属于他人的财物产生执著,并怀着偷盗的心意将其取走 [chunk:2462]。 《雜阿含經》则通过著名的「盗香」公案,对「不與取」的边界进行了更为微细的辨析。经中天神指出:「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chunk:19125] 这表明,只要在对方没有请求(不求)且未予施舍(不捨)的前提下,单方面执意获取(而自一向取),即构成了「不与取」的实质。即使修行者自辩并未破坏花朵、也未强行夺取,仅仅是「遠住隨嗅香」 [chunk:19123],在微细的戒律层面上,依然会被判定为「盗香」 [chunk:19122, 19125]。 此外,《大寶積經》将「不與取」的范畴进一步延伸。一方面,它涵盖了对佛教僧团公共财产的侵占,即「侵三寶物」 [chunk:19364];另一方面,它还延伸至精神层面的欺骗性偷盗,即无德无证却为了利养而自称得果的「沙門賊」行为 [chunk:18418]。 ### 二、主要阐述 #### 1. 业力定位与性质归属 在佛教业报体系中,「不與取」具有多重核心定位。在《中阿含經》中,它被列为「身故作三業」之一,是身体故意造作、必招苦报的不善业 [chunk:2462];同时,它也是「十種不善業道」之一 [chunk:2478],属于众生「四種業、四種穢」之一,是不清净的业种与秽种 [chunk:3847, 3848]。在《雜阿含經》中,「不與取」被定性为「惡法」 [chunk:10545],当众生生起鄙恶之心时,其心便会与「鄙界」及「盜界」相和合 [chunk:6233]。相反,「不盜」则是「真實法」与善行 [chunk:10545],修行不盗能使心与「不盜界」相俱 [chunk:6233]。 #### 2. 社会起源与连锁恶果 《中阿含經》详细阐述了偷盗的社会起源及其引发的连锁恶果。经中指出,偷盗源于社会中贫困无财者得不到救济,因穷困而开始「盜他物」 [chunk:3034]。当统治者试图通过赏赐解决时,反而导致更多人竞相效仿;而当统治者改用严刑(如斩首)惩治时,又激化了暴力,导致人们制造利刃进行抢劫并杀害物主(「持行劫物」) [chunk:3035]。此外,行盗者为了逃避惩罚,在面对审问时开始说谎,从而衍生出「妄言」与「兩舌」等恶业 [chunk:3036]。这一系列恶业的滋生,直接导致人类寿命递减、形色转恶 [chunk:3035, 3036]。相反,当人类共同修行善法,依次「離不與取、斷不與取」时,寿命与形色才会逐步回升 [chunk:3038, 3039]。 #### 3. 因果业报规律 关于「不與取」的业报,各经给出了严厉的警示与深刻的辨析: - 现世与后世报应的辨析:佛陀强调自己了知不与取、行此业之人及其果报 [chunk:2511]。《中阿含經》纠正了「凡不與取者必於現法受報」的片面观点,指出在敌国行盗者回国后可能反而获得赏赐,只有在本地行盗被捕者才会受罚。因此,并非所有不与取都会在现世立即招致忧苦之报 [chunk:2513]。然而,行盗的愚痴人在现世仍会承受心理上的忧苦,因害怕恶行败露或恐惧官府酷刑而身心备受煎熬 [chunk:4667]。 - 来世的惨烈果报:造作「不與取」等恶业者,命终时绝不可能仅凭他人的祈祷与称叹而升往善处,这如同沉入深水的大重石无法靠祈祷浮出水面 [chunk:2478]。《雜阿含經》指出,「不與取多習多行」的众生,死后将「生地獄中」;若有幸生于人中,也会遭受「錢財多難」的贫困果报 [chunk:10539]。《大寶積經》也指出「盜業」会导致众生陷入「貧窮下劣無依無怙」的境地 [chunk:18575]。 - 极微细不与取的重报:如《雜阿含經》记载,一位沙弥在用斧头破石蜜供僧时,仅仅因为「盜取食之」粘在斧刃上的微量石蜜,便因此罪「入地獄中受無量苦」,甚至在地狱罪毕后仍要承受余报之苦 [chunk:6465]。 - 侵占三宝物与精神偷盗的重报:在《大寶積經》中,负责管理僧团事务的营事比丘若将「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及「佛物」擅自混合或私自套用,便属于侵占三宝物,将遭受「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過一劫」的极重恶报 [chunk:19364]。而「沙門賊」(如未得圣果却为了利养而自称得阿罗汉果者)接受信众的一食或一水,其所犯下的罪业,甚至远远超过以暴力劫夺全世界一切珍宝的罪过 [chunk:18418]。 - 不盗的功德:若能「不盜修習多修習」,则能「得生天上」;若生在人中,则能感得「錢財不喪」的福报 [chunk:10539]。世俗的财物容易被「賊劫奪」,但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资粮则是「劫不奪」的 [chunk:18131]。 #### 4. 修行者的持戒决心 《大寶積經》中,佛陀宣说其行苦行,根本目的即是令众生能永断包括「不與取業」在内的诸多不善业 [chunk:15962]。善顺菩萨为此展现了极坚定的持戒决心,强调「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并指出只有愚痴且被贪求蒙蔽的凡夫才会行不与取,真正的智人绝不会如此行事 [chunk:18575]。营事比丘更是宁可吞食自己的身肉,也绝对不能杂用三宝之物来作衣钵或饮食 [chunk:19364]。 ###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在不同的经典及译本中,关于偷盗与不偷盗的术语表述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1. 《中阿含經》:主要使用「不與取」 [chunk:2462, 2478]、「離不與取」 [chunk:3038]、「斷不與取」 [chunk:3039]。在叙述社会演变等具体语境中,常与「盜他物」 [chunk:3034]、「偷盜」 [chunk:3035] 或「行盜」 [chunk:2513] 等词汇交替使用。 2. 《雜阿含經》:在阐述十恶业与十善业时,将恶行称为「不與取」 [chunk:10539, 10545],而将对应的善行称为「不盜」 [chunk:10539];在论述心境与「界」的相应时,则直接使用「盜」与「不盜」 [chunk:6233];在具体叙事中,使用「盜取」来描述私自拿取僧物的行为 [chunk:6465];在偈颂中,还出现了「不與不取」的表述 [chunk:18941]。此外,经中还使用「賊」 [chunk:19122]、「盜香賊」 [chunk:19125] 等词来指称行盗之人。 3. 《大寶積經》(唐菩提流志譯):主要采用「不與取業」 [chunk:15962]、「不與取法」 [chunk:18575]、「不與取」 [chunk:18575] 以及「盜業」 [chunk:18575] 等词。对于侵占三宝财产的行为,称为「侵三寶物」 [chunk:19364];对于欺骗性的精神偷盗,则提出「沙門賊」或「沙門之賊」的概念 [chunk:18418]。 ###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与「身故作三业」及「十不善业道」的关系:「不与取」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是修行者必须首要断除的身体恶业 [chunk:2462, 2478]。 2. 与「妄言」、「两舌」、「杀生」的关系:在社会恶业的链条中,「不与取」是引发其他恶业的导火索。因贫困而起「盗他物」之行,导致统治者施加严刑,进而激化出制造利刃进行抢劫杀人的暴力(「持行劫物」) [chunk:3035];行盗者为了逃避惩罚,在面对审问时又衍生出「妄言」与「两舌」等口业 [chunk:3036]。 3. 与「不盗界」及「盗界」的关系:众生的心境与外界环境存在相应关系。生起鄙心时,便与「鄙界」及「盗界」相和合;修行「不盗」时,其心便与「不盗界」相俱 [chunk:6233]。 4. 与「劫夺」的关系:世俗的财物容易被「贼劫夺」,而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资粮则是「劫不夺」的 [chunk:18131]。此外,以刀杖暴力「劫夺」全世界财宝的罪业虽然极重,但凡夫若为了利养而妄称自己证得圣果(「沙门贼」),其所犯下的罪业甚至远超暴力的劫夺 [chunk:18418]。 5. 与「后世一向乐」的关系:「离不与取」是通往后世安乐的道迹之一,尽管在修行实践的过程中,克服这一习气可能会伴随着一定的杂苦 [chunk:4814]。 ###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中阿含經》: - 「云何身故作三業,不善與苦報,受苦報耶?一曰殺生……二曰不與取,著他財物以偷意取。」 [chunk:2462] 2. 《雜阿含經》: - 「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chunk:19125] 3. 《大寶積經》: - 「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 [chunk:18575]

By Sutra

T0026 · 阿含部

在本经中,“不与取”被明确定义为“著他财物以偷意取”,即对他人财物产生执著并怀着偷盗的心意将其取走 [chunk:2462]。在叙述社会演变等具体语境中,该概念也常与“盗他物”、“偷盗”或“行盗”等词汇交替使用 [chunk:3034, 3035]。 首先,在业报分类中,“不与取”具有多重核心定位: 1. 它属于“身故作三业”之一,是一种因身体故意造作而会带来苦报的不善业 [chunk:2462]; 2. 它被列为“十种不善业道”之一 [chunk:2478]; 3. 它被视为众生的“四种业、四种秽”之一,是不清净的业种与秽种,不为有智慧者所称誉 [chunk:3847, 3848]。 其次,本经详细阐述了“不与取”(偷盗)的社会起源及其引发的连锁恶果。经中指出,偷盗源于社会中贫困无财物者得不到救济,因穷困而开始“盗他物” [chunk:3034]。当统治者试图通过赏赐来解决时,反而导致更多人竞相效仿行盗;而当统治者改用严刑峻法(如斩首)惩治时,又激化了暴力,导致人们制造利刃进行抢劫并杀害物主(“持行劫物”) [chunk:3035]。此外,行盗者为了逃避惩罚,在面对审问时开始说谎,从而衍生出“妄言”与“两舌”等恶业 [chunk:3036]。这一系列恶业的滋生,直接导致人类寿命递减、形色转恶 [chunk:3035, 3036]。相反,当人类开始反省并共同修行善法,依次“离不与取、断不与取”时,寿命与形色才会逐步回升 [chunk:3038, 3039]。 再者,关于“不与取”的业报规律,本经提出了独特的辨析: 1. 佛陀强调自己不仅了知“不与取”,还了知行此业之人、其果报以及如何断除它 [chunk:2511]。 2. 经中纠正了“凡不与取者必于现法受报”的片面观点。佛陀指出,若有人在敌国行盗,回国后反而可能获得国王的赏赐而享受欢乐;只有在本地王国行盗被捕者才会受罚枭首。因此,并非所有“不与取”都会在现世立即招致忧苦之报 [chunk:2513]。 3. 然而,行“不与取”的愚痴人在现世仍会承受心理上的忧苦:他们因害怕恶行败露被他人谴责,或恐惧被官府捕获施以酷刑,从而身心备受煎熬 [chunk:4667]。 4. 此外,造作“不与取”等恶业者,命终时绝不可能仅凭他人的祈祷与称叹而升往善处,这如同沉入深水的大重石无法靠祈祷浮出水面一样 [chunk:2478]。 最后,经中指出,“离不与取”是通往后世安乐(“后世一向乐”)的道迹之一,尽管在修行实践的过程中,克服这一习气可能会伴随着一定的杂苦 [chunk:4814]。

T0099 · 阿含部

在本经(《T0099》)中,关于“不与取”(即偷盗)这一概念,有着丰富的术语表述、行为定义以及因果业报的论述。首先,在术语使用上,本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阐述十恶业与十善业时,经典将未经同意拿取他人财物的恶行称为“不與取”[chunk:10539][chunk:10545],而将对应的善行称为“不盜”[chunk:10539];在论述心境与“界”的相应时,则直接使用“盗”与“不盗”[chunk:6233];在具体叙事中,使用“盗取”来描述私自拿取僧物的行为[chunk:6465];在偈颂中,还出现了“不與不取”的表述[chunk:18941]。此外,经中还使用“贼”、“盗香贼”等词来指称行盗之人[chunk:19122][chunk:19125]。其次,本经对“盗”的定义进行了深入的辨析。在著名的“盗香”公案中,天神与比丘就何为“盗”展开了对话。天神提出:“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chunk:19125] 这一论述指出了“盗”的核心本质:在没有请求(不求)且对方未予施舍(不捨)的情况下,即“人不與”的前提下,单方面执意获取(而自一向取),在世间法上即构成了“贼”的行为。尽管比丘自辩“不壞亦不奪,遠住隨嗅香”[chunk:19123],认为自己并未破坏花朵也未强行夺取,但天神依然从极其微细的“不与而取”角度,将其嗅香的行为判定为“盗香”[chunk:19122][chunk:19125]。再者,本经明确了“不與取”的性质归属。在性质上,“不與取”被定性为“恶法”[chunk:10545]。当众生生起“鄙心”时,就会与“鄙界”及“盗界”相和合[chunk:6233]。相反,“不盗”则是与“不杀”、“不淫”等并列的善行,属于“真实法”[chunk:10545],修行者在“不盗”时,其心便与“不盗界”相俱[chunk:6233]。最后,本经详细警示了“不與取”的惨烈果报,并赞叹了“不盜”的功德。经中指出,“不與取多習多行”的众生,死后将“生地獄中”;若有幸生于人中,也会遭受“錢財多難”的贫困果报[chunk:10539]。经中还记载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例:一位沙弥在用斧头破石蜜供养众僧时,仅仅因为“盜取食之”粘在斧刃上的微量石蜜,便因此罪“入地獄中受無量苦”,甚至在地狱罪毕后仍要承受余报之苦[chunk:6465]。与此相对,若能“不盜修習多修習”,则能“得生天上”;若生在人中,则能感得“錢財不喪”的福报[chunk:10539]。此外,经中偈颂也提到,世俗的财物容易被“賊劫奪”,但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资粮则是“劫不奪”的[chunk:18131]。综上所述,《T0099》经通过“不與取”、“不盜”、“盜取”等多种术语,从定义辨析、性质归类到因果报应等多个维度,对偷盗这一概念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极力倡导不与取的清净善行。

T0310 · 寶積部

在《T0310》(寶積部,唐菩提流志譯)中,對「不與取」(即偷盜)這一概念進行了多角度的深入論述,涉及其術語形式、因果報應、菩薩的持戒決心,以及在佛教僧團內部的特殊延伸表現。首先,在術語使用上,本經主要採用「不與取業」[chunk:15962]、「不與取法」[chunk:18575]、「不與取」[chunk:18575]以及「盜業」[chunk:18575]等詞。經中將「不與取業」明確列為眾生應當「永斷永離」的不善業之一,與殺生、欲邪行、虛誑語等並列。佛陀宣說其行身肉施等苦行,其根本目的即是為了令眾生能永斷包括「不與取業」在內的諸多不善業,以此作為對佛恩的真正報答[chunk:15962]。其次,本經闡明了「盜業」的嚴重果報與菩薩對此的嚴格操守。經中指出,「盜業」會導致眾生陷入「貧窮下劣無依無怙」的悲慘境地[chunk:18575]。對此,善順菩薩展現了極為堅定的持戒決心,強調「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並指出只有愚癡且被貪求蒙蔽的凡夫才會行不與取,真正的智人絕不會如此行事[chunk:18575]。再者,本經將「不與取」的範疇延伸至對佛教三寶財物的侵佔,即「侵三寶物」[chunk:19364]。經中指出,若負責管理僧團事務的「營事比丘」將「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及「佛物」擅自混合或私自套用,便屬於侵佔三寶物,將會遭受「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過一劫」的極重惡報。經中甚至強調,營事比丘寧可吞食自己的身肉,也絕對不能雜用三寶之物來作衣鉢或飲食[chunk:19364]。最後,本經提出了一種特殊的精神性「偷盜」概念——「沙門賊」[chunk:18418]。經中定義了四種「沙門之賊」,其中包括披戴法服卻破戒作惡者,以及未得聖果卻為了利養而自稱得阿羅漢果者。為了說明這種欺騙性「偷盜」的嚴重性,經中將其與世間暴力的「奪取」和「劫奪」進行對比:即便有人以刀杖暴力奪取整個閻浮提乃至四天下、千世界眾生的一切珍寶與資生之具,其罪業雖然極重,但凡夫若為了利養而妄稱自己證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或阿羅漢果,並因此接受信眾的一食或一盞水,其所犯下的罪業甚至遠遠超過上述暴力劫奪全世界財寶的罪過[chunk:18418]。綜上所述,《T0310》不僅將「不與取」視為世俗道德與基本戒律上的「盜業」,更將其深化至對三寶財物的侵佔(侵三寶物),乃至以虛妄修行騙取信施的精神性偷盜(沙門賊),並通過極具震撼力的對比,彰顯了防範此類惡業的極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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