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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取

adattādāna

未經給予而取他人財物的偷盜行。機器生成

類型 行門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在現代人的語境中,「偷盜」往往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破門而入、順手牽羊、盜刷信用卡,或是盜版侵權。但在佛教的解脫道體系中,戒律對這一行為的定義有著更為精微、嚴密的界定,它被稱為「不與取」(adattādānā)

一句話概括:「不與取」是指對他人或三寶財物,在對方未予施捨且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懷著偷盜心意私自取走的惡行。

要徹底理解「不與取」,絕不能停留在世俗法律的狹隘定義上,必須按經典拆解其核心定義與多重層次:

1. 核心定義:著他財物以偷意取 《中阿含經》將不與取精準地界定為「著他財物以偷意取」。這包含三個不可分割要素: * 對象邊界:世間一切屬於他人的私人財物,或是屬於僧團、大眾的公共財物(三寶物)。 * 心理動機:生起佔有執著(著),並帶著明知不屬於自己卻想據為己有的暗自竊取之心(偷意)。 * 行為完成:將該物品移離原處或改變其歸屬狀態(取)。

2. 微細邊界:不求不捨,而自一向取 《雜阿含經》中著名的「盜香」公案,將「不與取」的邊界推演到了極致。一位比丘在蓮花池邊憑欄,順風聞到了花香。池中的天神現身指責他「盜香」。比丘辯解道:我既沒有采摘破壞花朵,也沒有強行奪取,不過是遠遠站著隨風聞聞香味而已。天神卻回應道:「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這意味著,凡是在對方沒有主動請求(不求)、對方並未宣佈放棄或施捨(不捨)、即「人不與」的前提下,單方面憑著自己的貪愛執意去獲取、索取或享用(而自一向取),在微細的業果層面上,就已經落入了「盜」的軌跡。

3. 延伸層次:從公共財產到精神偷盜 《大寶積經》進一步拓寬了「不與取」的範疇: * 侵三寶物:侵佔、擅自挪用或混淆常住僧物、招提僧物與佛物。即使是寺院管理員(營事比丘)為了公事而私自套用或混雜不同用途的信眾捐款,也構成了極重的侵佔。 * 精神盜業(沙門賊):比丘或修行者無德無證,卻為了獲得名利供養,虛妄自稱得了阿羅漢等聖果。這種通過虛假人設騙取信眾敬仰與資具的行為,被稱為「沙門賊」。經中指出,哪怕拿刀槍搶劫全世界所有財富的罪業極重,其危害也遠遠不及一個「沙門賊」欺騙性地吃下信眾供養的一頓飯或一碗水。

在解脫道中的位置與業力定位

在佛教業報體系中,「不與取」絕非小節,而是整座解脫大廈的基石: * 身三業與十不善業道:它是身體故意造作的三種惡業之一(身故作三業),也是十不善業道的第二項。它是心識與惡劣的「盜界」、「鄙界」相應時的外化表達。 * 社會惡業的鏈條起點:《中阿含經》描繪了人類社會的墮落史:社會因貧富差距、貧者得不到救濟而產生「盜他物」;統治者用嚴刑峻法懲治,激化出持刀搶劫殺人的兇暴(殺生);行盜者為了掩蓋罪行,進而說謊、挑撥離間(妄言、兩舌)。可以說,偷盜是引發社會暴力與誠信破產的關鍵導火索。 * 因果業報的嚴苛性:經中記載,一位沙彌破石蜜(蔗糖塊)供僧時,順手偷吃了粘在斧刃上的微量石蜜,死後便墜入地獄承受酷刑。造下不與取惡業者,死後多墜地獄;即使得生為人,也會感得貧窮下劣、錢財多難、易遭禍患的果報。


生活裡的走查

當代人的生活中,撬門盜鎖的傳統偷盜變少了,但互聯網時代與算法生活卻為「不與取」提供了海量的微細場景。我們可以沿著經典定義,對當代生活進行一次隱蔽的走查:

場景一:辦公資源與「摸魚」

* 微細行為:順手把公司的打印紙、文具帶回傢俬用;或者在工作時間內,明明拿了薪水(簽訂了勞動契約,公司購買了你的工作時間),卻全程敷衍摸魚、搞副業。 * 古典定義對照:公司資源與工資,是在特定契約與許可範圍內賦予你的。超出許可範圍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或在對方付出薪水(不與)的情況下私自偷走本應交付的勞動成果,就是「著他財物以偷意取」。 * 常見映射誤區:「反正公司這麼大,缺這一點紙死不了人」、「資本家剝削我,我摸魚是反抗」。 * 點破:戒律看重的是心識的偷意。無論對方是公司還是個體,只要萌發了「暗中佔便宜、不給而自取」的心念並實施,你的心識就已經與「盜界」合流,種下了貧窮與不安的業因。

場景二:數字盜版與知識產權

* 微細行為:網路上搜索免費盜版影視、破解版軟件、未授權下載付費電子書或論文,甚至將別人的原創文章、攝影作品不署名直接洗稿、搬運。 * 古典定義對照:雖然數字資源可以無限複製、看似「不壞亦不奪」(沒有破壞實體,也沒有奪走原件),但這完美對應了「盜香」公案——原作者並未同意免費贈予(人不與),你卻單方面執意獲取享用(而自一向取)。 * 常見映射誤區:「數字東西只是複製代碼,我又沒偷他家實體東西,他也沒損失什麼。」 * 點破:天神對「盜香比丘」的批判正在於此——不要以為沒有造成物質毀損就不算盜。只要對方未許,你單方面強行獲取其勞動成果與智力結晶,本質上就是世間真正的「盜香賊」。

場景三:社交媒體上的「人設塑造」(當代沙門賊)

* 微細行為:在社交平臺上盜用他人的豪車、豪宅照片偽裝成富二代;或者借用 AI 生成虛假專業背景、虛構靈脩體驗,把自己包裝成「導師」、「成功人士」,以此斂財、吸引粉絲打賞或賣課。 * 古典定義對照:這就是經典的「沙門賊」在當代數字世界的變體。無德無實,卻通過虛構高深的境地或虛假的人設來騙取他人的崇拜、關注與資財。 * 常見映射誤區:「這叫包裝和營銷,互聯網大家不都是造人設嗎?」 * 點破:經典強調,欺詐性的精神偷盜,其業報比用刀槍在街上搶劫還要嚴重。因為槍支搶劫傷害的是物質,而虛假人設欺騙的是他人的信任與信仰,屬於深層的精神榨取。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社會是一個被慾望刺激和便利消費充斥的時代。算法精準地捕捉你的貪念,二手交易、共享經濟、數字版權糾紛層出不窮。現代人常陷入一種無名焦慮:為什麼我擁有得越來越多,心裡卻總覺得匱乏、安全感極差?

1. 破除「匱乏感」的心理死循環 佛教業果學說指出,「不與取」的等流果是貧窮下劣與錢財多難。從心理學與精神機制來看,每一次「偷巧」、「佔便宜」、「順手牽羊」,本質上都是在向自己的潛意識暗示:「我是貧匱的,我不配通過正常途徑獲得,我必須通過暗中掠奪才能生存。」這種深層的匱乏感會不斷強化,讓人陷入永無止境的焦慮與不安中。而堅守「離不與取」,則是從根本上建立「富足心」與自尊感。

2. 建立極其清淨的心靈邊界 現代腦科學和神經學研究發現,人類的佔有慾與多巴胺獎賞迴路緊密相關。微小的佔便宜行為(如下載盜版、偷摸小物)會帶來短暫的刺痛感與爽快感,進而鈍化大腦對道德和邊界的敏感度。佛教講「與盜界相應」,就是指微細的偷盜心會汙染整體心境。修行「不與取」,是在心中建立起一道極其敏銳的界線,讓你從紛繁複雜的利益誘惑中解脫出來,獲得不被惡業牽絆的「無畏心」。

3. 認識真正的「不可劫奪之財」 世俗的財富(金錢、房產、數字資產)是非常脆弱的,容易被官府、賊寇、火災、水患或經濟危機所剝奪。如果我們把安全感建立在外部財物上,就永遠處於被掠奪的恐懼中。《雜阿含經》提出,只有通過持戒、不盜所修集的福德資糧,才是「劫不奪」的真正資產。安住於不與取,能讓現代人在動盪不安的外部環境中,找到內心深處不塌陷的定海神針。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只要我沒有動手去偷實物,就不算犯不與取。」

* 澄清:經典對「取」的定義從來不侷限於物理上的動手。心理上的「偷意」(佔便宜的心態),言語上的欺騙誘導,利益上的隱瞞索取,甚至利用規則漏洞強行享用他人未允准的權益(如「盜香」),全部屬於不與取的範疇。

誤讀二:「偷大公司的、富人的東西沒關係,因為他們太有錢了;偷小人物的才算偷。」

* 澄清:業力的運作不取決於受害者的資產規模,而取決於造業者的心識與行為。《中阿含經》明確指出,對任何他人財物生起「偷意」並私自取走,都是身故作惡業。不僅如此,如果侵佔的是公共資財、大眾財物(如三寶物或社會公物),因為受害對象的範圍極廣,其果報反而比盜竊單一私人的財物要沉重得多。

誤讀三:「只要做了不與取的事,現世就一定會立刻遭報應、被抓住;如果沒被抓住,就說明沒事。」

* 澄清:《中阿含經》專門糾正了「凡不與取者必於現法受報」的片面觀點。佛陀舉例說,有人在敵國偷盜搶劫,逃回本國後反而可能得到國王的重賞。但這絕不意味著業果失效。行盜者在現世必然承受心理上的煎熬——害怕惡行敗露、恐懼官府懲罰、內心時刻不得安寧;而在命終之後,其沉重的惡業如重石入水,絕不可能靠禱告而昇天,必將招致地獄或貧窮的慘烈後世報。

誤讀四:「科學已經證明了盜竊是大腦腦區異常,所以這只是生理問題,與道德業力無關。」

* 澄清:當代神經科學與心理學研究發現,強迫性偷竊(盜竊癖)可能與大腦額葉功能異常、五羥色胺遞質失衡有關。但這屬於現代科學對生理機制的觀察,不能等同於佛法中的業力學說。科學研究目前仍侷限於大腦物理結構的物理、化學反應,且對意識起源等根本問題懸而未決;而佛法講的「不與取」,著眼於心識的執著(著)、動機(偷意)以及由此引發的業力流轉。生理機制或許是業報展現的載體之一,但決不能取代或否定修行者在意志層面斷惡修善的道德主體性。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不與取」(adattādāna)即世俗所說的偷盜。在佛教經典中,這一概念有著嚴密的行為定義與核心要義。根據《中阿含經》,「不與取」被明確定義為「著他財物以偷意取」,即對屬於他人的財物產生執著,並懷著偷盜的心意將其取走。

《雜阿含經》則通過著名的「盜香」公案,對「不與取」的邊界進行了更為微細的辨析。經中天神指出:「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這表明,只要在對方沒有請求(不求)且未予施捨(不捨)的前提下,單方面執意獲取(而自一向取),即構成了「不與取」的實質。即使修行者自辯並未破壞花朵、也未強行奪取,僅僅是「遠住隨嗅香」,在微細的戒律層面上,依然會被判定為「盜香」。

此外,《大寶積經》將「不與取」的範疇進一步延伸。一方面,它涵蓋了對佛教僧團公共財產的侵佔,即「侵三寶物」;另一方面,它還延伸至精神層面的欺騙性偷盜,即無德無證卻為了利養而自稱得果的「沙門賊」行為。

二、主要闡述

1. 業力定位與性質歸屬

在佛教業報體系中,「不與取」具有多重核心定位。在《中阿含經》中,它被列為「身故作三業」之一,是身體故意造作、必招苦報的不善業;同時,它也是「十種不善業道」之一,屬於眾生「四種業、四種穢」之一,是不清淨的業種與穢種。在《雜阿含經》中,「不與取」被定性為「惡法」,當眾生生起鄙惡之心時,其心便會與「鄙界」及「盜界」相和合。相反,「不盜」則是「真實法」與善行,修行不盜能使心與「不盜界」相俱。

2. 社會起源與連鎖惡果

《中阿含經》詳細闡述了偷盜的社會起源及其引發的連鎖惡果。經中指出,偷盜源於社會中貧困無財者得不到救濟,因窮困而開始「盜他物」。當統治者試圖通過賞賜解決時,反而導致更多人競相效仿;而當統治者改用嚴刑(如斬首)懲治時,又激化了暴力,導致人們製造利刃進行搶劫並殺害物主(「持行劫物」)。此外,行盜者為了逃避懲罰,在面對審問時開始說謊,從而衍生出「妄言」與「兩舌」等惡業。這一系列惡業的滋生,直接導致人類壽命遞減、形色轉惡。相反,當人類共同修行善法,依次「離不與取、斷不與取」時,壽命與形色才會逐步回升。

3. 因果業報規律

關於「不與取」的業報,各經給出了嚴厲的警示與深刻的辨析: - 現世與後世報應的辨析:佛陀強調自己了知不與取、行此業之人及其果報。《中阿含經》糾正了「凡不與取者必於現法受報」的片面觀點,指出在敵國行盜者回國後可能反而獲得賞賜,只有在本地行盜被捕者才會受罰。因此,並非所有不與取都會在現世立即招致憂苦之報。然而,行盜的愚痴人在現世仍會承受心理上的憂苦,因害怕惡行敗露或恐懼官府酷刑而身心備受煎熬。 - 來世的慘烈果報:造作「不與取」等惡業者,命終時絕不可能僅憑他人的祈禱與稱歎而升往善處,這如同沉入深水的大重石無法靠祈禱浮出水面。《雜阿含經》指出,「不與取多習多行」的眾生,死後將「生地獄中」;若有幸生於人中,也會遭受「錢財多難」的貧困果報。《大寶積經》也指出「盜業」會導致眾生陷入「貧窮下劣無依無怙」的境地。 - 極微細不與取的重報:如《雜阿含經》記載,一位沙彌在用斧頭破石蜜供僧時,僅僅因為「盜取食之」粘在斧刃上的微量石蜜,便因此罪「入地獄中受無量苦」,甚至在地獄罪畢後仍要承受餘報之苦。 - 侵佔三寶物與精神偷盜的重報:在《大寶積經》中,負責管理僧團事務的營事比丘若將「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及「佛物」擅自混合或私自套用,便屬於侵佔三寶物,將遭受「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過一劫」的極重惡報。而「沙門賊」(如未得聖果卻為了利養而自稱得阿羅漢果者)接受信眾的一食或一水,其所犯下的罪業,甚至遠遠超過以暴力劫奪全世界一切珍寶的罪過。 - 不盜的功德:若能「不盜修習多修習」,則能「得生天上」;若生在人中,則能感得「錢財不喪」的福報。世俗的財物容易被「賊劫奪」,但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資糧則是「劫不奪」的。

4. 修行者的持戒決心

《大寶積經》中,佛陀宣說其行苦行,根本目的即是令眾生能永斷包括「不與取業」在內的諸多不善業。善順菩薩為此展現了極堅定的持戒決心,強調「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並指出只有愚痴且被貪求矇蔽的凡夫才會行不與取,真正的智人絕不會如此行事。營事比丘更是寧可吞食自己的身肉,也絕對不能雜用三寶之物來作衣鉢或飲食。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在不同的經典及譯本中,關於偷盜與不偷盜的術語表述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 1. 《中阿含經》:主要使用「不與取」、「離不與取」、「斷不與取」。在敘述社會演變等具體語境中,常與「盜他物」、「偷盜」 或「行盜」 等詞彙交替使用。 2. 《雜阿含經》:在闡述十惡業與十善業時,將惡行稱為「不與取」,而將對應的善行稱為「不盜」;在論述心境與「界」的相應時,則直接使用「盜」與「不盜」;在具體敘事中,使用「盜取」來描述私自拿取僧物的行為;在偈頌中,還出現了「不與不取」的表述。此外,經中還使用「賊」、「盜香賊」 等詞來指稱行盜之人。 3. 《大寶積經》(唐菩提流志譯):主要採用「不與取業」、「不與取法」、「不與取」 以及「盜業」 等詞。對於侵佔三寶財產的行為,稱為「侵三寶物」;對於欺騙性的精神偷盜,則提出「沙門賊」或「沙門之賊」的概念。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1. 與「身故作三業」及「十不善業道」的關係:「不與取」是其核心組成部分,是修行者必須首要斷除的身體惡業。 2. 與「妄言」、「兩舌」、「殺生」的關係:在社會惡業的鏈條中,「不與取」是引發其他惡業的導火索。因貧困而起「盜他物」之行,導致統治者施加嚴刑,進而激化出製造利刃進行搶劫殺人的暴力(「持行劫物」);行盜者為了逃避懲罰,在面對審問時又衍生出「妄言」與「兩舌」等口業。 3. 與「不盜界」及「盜界」的關係:眾生的心境與外界環境存在相應關係。生起鄙心時,便與「鄙界」及「盜界」相和合;修行「不盜」時,其心便與「不盜界」相俱。 4. 與「劫奪」的關係:世俗的財物容易被「賊劫奪」,而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資糧則是「劫不奪」的。此外,以刀杖暴力「劫奪」全世界財寶的罪業雖然極重,但凡夫若為了利養而妄稱自己證得聖果(「沙門賊」),其所犯下的罪業甚至遠超暴力的劫奪。 5. 與「後世一向樂」的關係:「離不與取」是通往後世安樂的道跡之一,儘管在修行實踐的過程中,克服這一習氣可能會伴隨著一定的雜苦。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中阿含經》: - 「云何身故作三業,不善與苦報,受苦報耶?一曰殺生……二曰不與取,著他財物以偷意取。」 2. 《雜阿含經》: - 「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3. 《大寶積經》: - 「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中阿含經T0026 · 阿含部

《中阿含經》對「不與取」的論述,主要透過十種不善業道的框架展開,並配合劫數增減的敘事脈絡,呈現其作為身惡業的核心地位與離斷的修行次第。

一、定義與分類。經中將「不與取」列為身故作三業之一,明確定義為「著他財物以偷意取」,即以偷盜之意佔有他人財物。同時亦將其歸入十種不善業道,與殺生、邪婬、妄言等並列說明。

二、如來對不與取的徹知。世尊自述「我知不與取,知不與取人,知不與取報,知斷不與取」,以四種「知」——知其法、知行人、知果報、知斷滅——對不與取作完整說明。

三、即世受報之辯。經中反對「不與取者彼一切即於現法受報」之偏執說法,以國王因盜賊或賞或罰的譬喻說明:不與取之報不必即生即受,或現世受,或後世受,並非必然於現法即受苦果。

四、劫中增減與離斷。在頂生王本生敘事中,經中說明盜事興起乃因國中貧困者無以給恤,致盜轉滋甚;人壽遞減,惡法漸增,刀殺、妄言、兩舌等相繼而起。而在人壽遞增的階段,眾人則依次「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與離殺、斷殺等並列修習,使壽命形色轉增轉好。

五、四種穢與頌讚。世尊以殺生、不與取、邪婬、妄言為眾生四種業種、四種穢種,並以頌曰「殺生不與取,邪婬犯他妻,所言不真實,慧者不稱譽」,明示智者不稱譽此等惡行。

六、愚痴人相。在愚痴人相應事中,不與取與殺生、邪婬、妄言等並列為成就無量惡不善法之相,令其於現法身心受憂苦,並恐懼王法考治。

七、離不與取與後世一向樂之辯。經中以「離不與取」為解脫道跡之一,與異學箭毛問答,說明雖離諸惡,然其樂仍雜苦,非究竟一向之樂。

雜阿含經T0099 · 阿含部

《雜阿含經》論「不與取」之義,係以「不與取」與「盜」二種術語並用,指未經他人授予而擅自取奪財物之行。

一、概念之核心定義

本經透過一則比丘嗅花故事,明確界定「不與取」的核心內涵。拘薩羅國一比丘因眼疾依師教,於鉢曇摩池畔迎風嗅香,守池天神譏其為「盜華」、「盜香賊」。比丘以偈回應:「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 此偈將「不與取」界定為「人不與,而自一向取」——即未經對方給予而單方面取用——並以此判定為「真實」之盜賊行為。可見本經所論之盜取,不以取得具體物件為限,即便是嗅聞香氣,凡未得允許而取用,皆墮此罪。

二、術語形式

本經行文中呈現「不與取」與「盜」兩詞並用之情況。列舉十惡法時,正式以「不與取」立名,與殺生、邪婬、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恚、邪見並舉。在描述果報時,則以「不與取多習多行」與「不盜修習多修習」相對並用,可見兩者實為同義互用。此外,在與心念、境界相應的段落中亦簡稱為「盜」:「殺生時與殺界俱;盜婬;妄語」。

三、業報之說

本經詳述不與取之業果:若「不與取多習多行」,命終生地獄;若生人中,則「錢財多難」——難以積聚資財。反之,若修習離不與取,「得生天上;若生人中,錢財不喪」。此處將此戒與資財得失直接相聯,凸顯其與在家經濟生活之密切關係。

四、實例故事

本經以故事顯示不與取之果報。尊者大目犍連述說曾見一舌廣長、為利釿燒炙之大身眾生,此眾生過去於迦葉佛法中作沙彌時,「以斧破石蜜,供養眾僧,著斧刃者,盜取食之」,以此盜食之罪入地獄受苦,地獄餘報猶存。此例顯示,出家眾即便盜取微細飲食,亦難逃業報。

獨特側面

本經以「不與取」立名,卻在實例中擴大其適用範圍——從有形財物至無形香氣,凡「人不與而自取」者皆為盜賊。顯示其定義重心在「未經授權」之本質,而非所取物件之大小輕重。

增壹阿含經T0125 · 阿含部

《增壹阿含經》對「不與取」的論述,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歸納。

一、術語形式:此經以「不與取」、「劫盜」、「偷盜」、「竊盜」等詞並用,指未經物主允許而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中「不與取」為正式的業道術語,與十惡、五戒等概念相應;「劫盜」、「偷盜」、「竊盜」則為敘述性用語,描述實際的偷盜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此經在論及地獄果報分類時直接使用「不與取」一詞,顯示其作為正式法義術語的用法。

二、人中果報:此經明確指出,好行劫盜之人「成地獄行,餓鬼、畜生行。若生人中,極為貧匱,衣不蓋形,食不充口」。經中進一步解釋其因——「以斷他生業故」,即因斷絕他人活命之業而感得貧窮之報。

三、地獄果報的具體分類:此經將不與取與特定地獄相配——「其有眾生不與取,竊他物者,便生涕哭地獄中」,以「涕哭地獄」為其果報處所,呈現此經獨特的業報分類體系。

四、與屠殺等惡業的類比:此經以屠牛、屠羊、殺豬、獵捕鹿之人為例,說明好殺生者種地獄罪,終不得乘車馬、大象等福報。其後並舉「若復有人好喜偷盜,種地獄罪,如彼屠牛之人,賤取貴賣,誑惑世人,不按正法」,將偷盜之惡與屠殺並列,指出二者共通的欺誑、不依正法的性質。

五、世俗刑罰之起源敘事:此經有一段獨特的社會起源敘述——最初有人民侵他物、竊盜粳米,剎利主設懲罰,後因犯者不改而興刀杖梟首,從此世間初有殺生。經文明言「彼時由盜故便有殺生,由殺故便有刀杖」,將不與取視為世間暴力刑罰產生的根本因緣之一。

六、與其他修行項目的並列:在偈頌中,此經將「設護不與取」與「行慈不殺生」、「守誠不妄語」、「心等無增減」並列,呈現不與取作為清淨修行項目之一,與不殺生、不妄語同為行者應當守護的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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