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取
adattādāna
指对他人或三宝财物,在对方未予施舍且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怀着偷盗心意私自取走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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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小结
T0026 · 阿含部
在本经中,“不与取”被明确定义为“著他财物以偷意取”,即对他人财物产生执著并怀着偷盗的心意将其取走 [chunk:2462]。在叙述社会演变等具体语境中,该概念也常与“盗他物”、“偷盗”或“行盗”等词汇交替使用 [chunk:3034, 3035]。 首先,在业报分类中,“不与取”具有多重核心定位: 1. 它属于“身故作三业”之一,是一种因身体故意造作而会带来苦报的不善业 [chunk:2462]; 2. 它被列为“十种不善业道”之一 [chunk:2478]; 3. 它被视为众生的“四种业、四种秽”之一,是不清净的业种与秽种,不为有智慧者所称誉 [chunk:3847, 3848]。 其次,本经详细阐述了“不与取”(偷盗)的社会起源及其引发的连锁恶果。经中指出,偷盗源于社会中贫困无财物者得不到救济,因穷困而开始“盗他物” [chunk:3034]。当统治者试图通过赏赐来解决时,反而导致更多人竞相效仿行盗;而当统治者改用严刑峻法(如斩首)惩治时,又激化了暴力,导致人们制造利刃进行抢劫并杀害物主(“持行劫物”) [chunk:3035]。此外,行盗者为了逃避惩罚,在面对审问时开始说谎,从而衍生出“妄言”与“两舌”等恶业 [chunk:3036]。这一系列恶业的滋生,直接导致人类寿命递减、形色转恶 [chunk:3035, 3036]。相反,当人类开始反省并共同修行善法,依次“离不与取、断不与取”时,寿命与形色才会逐步回升 [chunk:3038, 3039]。 再者,关于“不与取”的业报规律,本经提出了独特的辨析: 1. 佛陀强调自己不仅了知“不与取”,还了知行此业之人、其果报以及如何断除它 [chunk:2511]。 2. 经中纠正了“凡不与取者必于现法受报”的片面观点。佛陀指出,若有人在敌国行盗,回国后反而可能获得国王的赏赐而享受欢乐;只有在本地王国行盗被捕者才会受罚枭首。因此,并非所有“不与取”都会在现世立即招致忧苦之报 [chunk:2513]。 3. 然而,行“不与取”的愚痴人在现世仍会承受心理上的忧苦:他们因害怕恶行败露被他人谴责,或恐惧被官府捕获施以酷刑,从而身心备受煎熬 [chunk:4667]。 4. 此外,造作“不与取”等恶业者,命终时绝不可能仅凭他人的祈祷与称叹而升往善处,这如同沉入深水的大重石无法靠祈祷浮出水面一样 [chunk:2478]。 最后,经中指出,“离不与取”是通往后世安乐(“后世一向乐”)的道迹之一,尽管在修行实践的过程中,克服这一习气可能会伴随着一定的杂苦 [chunk:4814]。
T0099 · 阿含部
在本经(《T0099》)中,关于“不与取”(即偷盗)这一概念,有着丰富的术语表述、行为定义以及因果业报的论述。首先,在术语使用上,本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阐述十恶业与十善业时,经典将未经同意拿取他人财物的恶行称为“不與取”[chunk:10539][chunk:10545],而将对应的善行称为“不盜”[chunk:10539];在论述心境与“界”的相应时,则直接使用“盗”与“不盗”[chunk:6233];在具体叙事中,使用“盗取”来描述私自拿取僧物的行为[chunk:6465];在偈颂中,还出现了“不與不取”的表述[chunk:18941]。此外,经中还使用“贼”、“盗香贼”等词来指称行盗之人[chunk:19122][chunk:19125]。其次,本经对“盗”的定义进行了深入的辨析。在著名的“盗香”公案中,天神与比丘就何为“盗”展开了对话。天神提出:“不求而不捨,世間名為賊,汝今人不與,而自一向取,是則名世間,真實盜香賊。”[chunk:19125] 这一论述指出了“盗”的核心本质:在没有请求(不求)且对方未予施舍(不捨)的情况下,即“人不與”的前提下,单方面执意获取(而自一向取),在世间法上即构成了“贼”的行为。尽管比丘自辩“不壞亦不奪,遠住隨嗅香”[chunk:19123],认为自己并未破坏花朵也未强行夺取,但天神依然从极其微细的“不与而取”角度,将其嗅香的行为判定为“盗香”[chunk:19122][chunk:19125]。再者,本经明确了“不與取”的性质归属。在性质上,“不與取”被定性为“恶法”[chunk:10545]。当众生生起“鄙心”时,就会与“鄙界”及“盗界”相和合[chunk:6233]。相反,“不盗”则是与“不杀”、“不淫”等并列的善行,属于“真实法”[chunk:10545],修行者在“不盗”时,其心便与“不盗界”相俱[chunk:6233]。最后,本经详细警示了“不與取”的惨烈果报,并赞叹了“不盜”的功德。经中指出,“不與取多習多行”的众生,死后将“生地獄中”;若有幸生于人中,也会遭受“錢財多難”的贫困果报[chunk:10539]。经中还记载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例:一位沙弥在用斧头破石蜜供养众僧时,仅仅因为“盜取食之”粘在斧刃上的微量石蜜,便因此罪“入地獄中受無量苦”,甚至在地狱罪毕后仍要承受余报之苦[chunk:6465]。与此相对,若能“不盜修習多修習”,则能“得生天上”;若生在人中,则能感得“錢財不喪”的福报[chunk:10539]。此外,经中偈颂也提到,世俗的财物容易被“賊劫奪”,但信徒所修持的福德资粮则是“劫不奪”的[chunk:18131]。综上所述,《T0099》经通过“不與取”、“不盜”、“盜取”等多种术语,从定义辨析、性质归类到因果报应等多个维度,对偷盗这一概念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极力倡导不与取的清净善行。
T0310 · 寶積部
在《T0310》(寶積部,唐菩提流志譯)中,對「不與取」(即偷盜)這一概念進行了多角度的深入論述,涉及其術語形式、因果報應、菩薩的持戒決心,以及在佛教僧團內部的特殊延伸表現。首先,在術語使用上,本經主要採用「不與取業」[chunk:15962]、「不與取法」[chunk:18575]、「不與取」[chunk:18575]以及「盜業」[chunk:18575]等詞。經中將「不與取業」明確列為眾生應當「永斷永離」的不善業之一,與殺生、欲邪行、虛誑語等並列。佛陀宣說其行身肉施等苦行,其根本目的即是為了令眾生能永斷包括「不與取業」在內的諸多不善業,以此作為對佛恩的真正報答[chunk:15962]。其次,本經闡明了「盜業」的嚴重果報與菩薩對此的嚴格操守。經中指出,「盜業」會導致眾生陷入「貧窮下劣無依無怙」的悲慘境地[chunk:18575]。對此,善順菩薩展現了極為堅定的持戒決心,強調「假使我貧命不存濟,終不行於不與取法」,並指出只有愚癡且被貪求蒙蔽的凡夫才會行不與取,真正的智人絕不會如此行事[chunk:18575]。再者,本經將「不與取」的範疇延伸至對佛教三寶財物的侵佔,即「侵三寶物」[chunk:19364]。經中指出,若負責管理僧團事務的「營事比丘」將「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及「佛物」擅自混合或私自套用,便屬於侵佔三寶物,將會遭受「得大苦報,若受一劫若過一劫」的極重惡報。經中甚至強調,營事比丘寧可吞食自己的身肉,也絕對不能雜用三寶之物來作衣鉢或飲食[chunk:19364]。最後,本經提出了一種特殊的精神性「偷盜」概念——「沙門賊」[chunk:18418]。經中定義了四種「沙門之賊」,其中包括披戴法服卻破戒作惡者,以及未得聖果卻為了利養而自稱得阿羅漢果者。為了說明這種欺騙性「偷盜」的嚴重性,經中將其與世間暴力的「奪取」和「劫奪」進行對比:即便有人以刀杖暴力奪取整個閻浮提乃至四天下、千世界眾生的一切珍寶與資生之具,其罪業雖然極重,但凡夫若為了利養而妄稱自己證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或阿羅漢果,並因此接受信眾的一食或一盞水,其所犯下的罪業甚至遠遠超過上述暴力劫奪全世界財寶的罪過[chunk:18418]。綜上所述,《T0310》不僅將「不與取」視為世俗道德與基本戒律上的「盜業」,更將其深化至對三寶財物的侵佔(侵三寶物),乃至以虛妄修行騙取信施的精神性偷盜(沙門賊),並通過極具震撼力的對比,彰顯了防範此類惡業的極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