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学经藏 · AI 解读

波羅夷

pārājika

能令出家戒体失坏的根本重罪机器生成

类型 事相难度 入门谛层跨度 四重二谛框架外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在佛教的解脱道里,「波罗夷」(Pārājika)是一个极具震慑力的概念。它的梵文原意是“他胜”或“败北”——意味着修行者在与烦恼的交锋中遭遇了彻底的溃败,丧失了作为僧伽(清净修行团体)成员的资格。在律典与大乘经论中,波罗夷被定性为佛教戒律中最严重、最不可逆的极重罪。

要理解波羅夷,不能把它简单看作世俗的“惩罚条款”,而必须把它放在整个解脱道(把心从烦恼与轮回中解脱出来的系统工程)中来审视。解脱的前提是建立一个清净、稳固的“心的容器”(即戒体)。如果犯了波罗夷,就相当于这个容器发生了结构性的彻底破裂。

经典对波罗夷的定义与内涵有极其严密且层次分明的规定:

1. 核心隐喻与不可逆性: 《大般涅槃经》用了八个字来定性波罗夷的本质——「犹如析石,不可还合」[8785]。一块石头一旦被砸劈成两半,无论用什么方法,都无法再还原为原来浑然一体的石头。犯波罗夷者,即刻「退失人法」,失去比丘资格与清净僧众共住的权利,必须被赶出僧团(即「波罗夷非沙門」)[8785, 14076]。

2. 基本罪相与「过人法」的精准判定: 经典将最根本的波罗夷定为“四重罪”(杀人、偷盗、大非梵行、大妄语)。其中对修行者诱惑最大、最隐蔽的,是关于「过人法」(超越凡夫的神圣境界)的大妄语。 * 《大般涅槃经》明确指出:「若有自说得过人法,是则名为犯波罗夷。」[8785] 其本质是「实无所得,诈现得相」——自己根本没有证得阿罗汉、禅定或解脱,却为了追求名闻、利养、供养,向他人虚妄宣称自己已经证果、得道[8785, 8790]。 * 经典对罪相的界限划分极其严密:如果是他人误以为该比丘得果而进行赞叹,比丘明确澄清否认,则不犯[8785, 8786];如果是为了建立正法、度脱众生而宣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这属于发菩提心,也不属于因求利养而「堕过人法」[8790]。

3. 罪相演进:「破戒初相」与「破戒等相」: 《大方等大集經》将破戒的过程作了微观的剖析。以侵占僧物为例:如果比丘产生了盗心、甚至已经伸手试图拿取,但尚未真正将僧团的田宅、园林、奴婢或牲畜据为己有,这叫「破戒初相」[14076];一旦正式实施并完成了窃取行为,即显现「破戒等相」[14076]。此时罪垢完全成立,「失比丘法,波罗夷非沙門」[14076]。此外,若受畜奴婢、牲畜等八种不净之物,被称为「具足毁禁戒」,同样会导致彻底丧失比丘的修行事业[13851]。

4. 经典中的强烈隐喻: 为了让人警惕这种毁灭性的坠落,经中使用了极具视觉冲击力的隐喻: * 「枯朽之树」:犯波罗夷者就像一棵内部起火的枯树,被破戒的烦恼之火从内部将一切功德与善根烧尽无余[14076]。 * 「圊厕(厕溷)」:成为滋生死死的恶种子,断绝三宝种性[13851, 14076]。 * 经典还斥此类人异化为「沙门中滓(渣滓)」、「沙门中贼」、「沙门中醉」、「沙门中旃陀罗」等[13851, 14076]。

5. 烦恼根源的深度解析(痴的毁灭性): 《大宝积经》从心理根源剖析了破戒的本质,提出菩萨破戒有与「瞋相应」和与「痴相应」两种[18473]。 * 因贪心犯戒者,过失微细且难舍离(贪是生死种子); * 因瞋心犯戒者,过失粗重但容易舍离(爆烈但易悔过); * 因痴心(愚痴、邪见)犯戒者,过失深重且极难舍离[18473]。因为痴心令人麻木不仁、不识因果,犯下波罗夷而不自知,因而会沉沦于八种大地狱中,极难解脱[18473]。

6. 重罪的救拔与大乘佛性的重诠: 在律部中,波罗夷是直接剥夺僧格的;但在大乘经论中,展现了深沉的救拔智慧: * 忏悔仪轨的严格阶梯:犯一般重罪(如僧残)需向五位清净比丘忏悔,而犯波罗夷罪的菩萨,必须在十位清净比丘面前以极其质直、诚实的心发露忏悔[18473, 18474]。如果兼犯了五无间罪、犯塔、犯僧等罪,则必须采取更严苛的「对三十五佛独处忏悔」法门,昼夜称念诸佛名号,至诚发露,并将所有微细善根迴向无上菩提,方能撕开罪障的破网[18474]。 * 大乘佛性论的救拔:《大般涅槃经》指出,若犯波罗夷后能生起极大的惭愧、恐怖心,发心护持正法,受持读诵大乘经典,能因大涅槃经的功德“除众罪”而「不为破戒」[8947];但如果犯了重罪却心无怖畏、不肯发露、无惭无愧,那就直接迈向了不可救药的「一阐提(断善根者)」之道[8947]。


生活里的走查

波罗夷虽然源于出家人的戒律,但它的本质是“人格与灵魂核心契约的毁灭性破裂”。在现代人的日常场景里,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微观的走查,看清这种“析石不可还合”的精神溃败是如何发生的:

场景一:互联网“灵性导师”与个人IP造神(映射「过人法」与「大妄語」)

* 当代走查:某位身心灵博主或网红导师,在社交平台上营造出“彻底疗愈”、“已断尽焦虑”、“获得宇宙终极智慧”的人设。其实他私底下依然焦虑、失眠、暴躁,但他为了变现、为了流量,继续在直播间里展示高深莫测的笑容,甚至暗示自己有某种超越常人的“能量场”或“特异觉知”。 * 精确映射:这就是典型「实无所得,诈现得相」的现代翻版。为了利养而伪装圣者境界,在精神层面已经犯了最深重的大妄語。 * 常见误映射:很多人以为“我只是做营销夸大了一点,这叫商业包装”。但在精神法则里,利用别人的精神信任来骗取财富与崇拜,是直接摧毁自己善根的波罗夷行为。如果博主只是真实分享自己的困惑,或者纯粹传授知识,哪怕被粉丝误以为是大师,只要他主动澄清“我只是普通人,我也在修行”,就不犯此罪[8785, 8786]。

场景二:职场侵占与公器私用(映射「盗取僧物」与「破戒初相/等相」)

* 当代走查:在一家慈善基金会或开源社区项目中,一名核心成员萌生了把公用资金私自挪用到自己炒股账户上的念头。在他反复纠结、查阅转账漏洞时,这是「破戒初相」[14076];当他最终按下确认键,将资金划入私人账户的那一刻,「破戒等相」显现[14076]。 * 精确映射:侵占公共资源(僧物/社会公物),导致他作为该共同体信任基础的彻底崩溃。从此他在精神上不再是这个清净共同体的一员,成为了“团队中的贼/渣滓”[13851, 14076]。 * 常见误映射:很多人觉得“我先拿去用用,赚了钱再还回去,算不上偷”。但在律义里,只要完成了“离本处”(非法转移所有权)的动作,破戒等相即已成立,信任的石头已经砸裂,无法通过“把钱还上”来假装什么都没发生。

场景三:亲密关系里的系统性精神骗局(映射「大非梵行」与「痴心相应」)

* 当代走查:在一段婚姻或深层信任关系中,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极度信任,长期进行情感操纵(Gaslighting),一边在外肆意猎艳,一边在家里扮演深情专一的角色,把对方的怀疑归咎为“你有精神病”。 * 精确映射:这不仅是身体上的违背,更是利用对方的“痴”(盲目信任与无知)来进行精神蚕食。因为“痴心相应”,作恶者完全不觉得自己在摧毁另一个生命,反而自诩为“手段高明”。这种无惭无愧的状态,会让人陷入极深的罪恶漩涡,如“枯朽之树”从内部烧毁自己的人性[14076]。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在当代社会,我们生活在一个“伦理流变”、“一切皆可协商”的时代。极其流行的一种价值观是:“没有绝对的对错,只要不违法,怎么开心怎么来。”然而,波罗夷的概念像一根定海神针,砸破了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精神堕落。

1. 建立精神生命的“绝对底线” 解脱道是一座极其精密的金字塔,没有底层的坚固结构,高层的智慧(定、慧)根本无法建立。当代人常感到心神不宁、焦虑、精神空虚,很多时候是因为底线不断失守。波罗夷告诉我们:有些界限是一厘米也不能踩的。一旦踩过去,你摧毁的不是世俗的规矩,而是你自己的“心力”与“自尊”。有些错犯了,就像砸碎的石头,你再也回不到那个纯粹的自己了。

2. 破除现代脑科学与算法时代的“无道德化倾向” 当代脑科学和行为学常把人的行为归结为“多巴胺回路”、“神经递质失衡”或“原生家庭塑造”;算法则不断喂养人的贪婪与嗔恨。科学非常擅长解释机制——它能告诉你“当你撒谎时大脑哪个区域在放电”,但科学无法为你提供精神的取舍与道德的担当。 波罗夷的教义警示我们:机制归机制,因果归因果。你可以用“大脑多巴胺失控”来为自己的贪婪辩护,但这种行为对你精神结构的破坏(“析石不可还合”)是实实在在的。科学解释了“如何发生”,但佛法告诫你“后果谁来承担”。

3. 提供真正的“极重度心理创伤修复机制” 现代人在犯下严重道德过错后,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彻底破罐子破摔(迈向一阐提),要么陷入终生的毁灭性自我怀疑与创伤中。 大乘佛教里对波罗夷的处理(如三十五佛忏悔法门、涅槃经佛性论)展现了极深的人文关怀:它承认波罗夷的极其严重性,但绝不封死救赎之路[18474, 8947]。它告诉那些受重创的灵魂:通过彻底的清算、至诚的发露忏悔、以及对自身本具佛性的重新觉醒,你依然可以重塑你的精神生命[18474, 8947]。


常见误读与澄清

* 误读一:波羅夷是佛陀或神明施加给人的“外部酷刑或不讲情面的惩罚”。 * 澄清:波罗夷完全是心性因果规律的客观呈现,而非神明的惩罚。就像你把玻璃杯摔碎在地上(析石不可还合),玻璃杯碎掉是由于力学规律,而不是因为地板“生气了”。佛陀制定波罗夷戒,只是如实地告诉弟子:某些行为对心性的破坏是不可逆的,如果你做了,你的精神容器就会自然碎裂,无法再容纳圣道。

* 误读二:只要犯了波羅夷,这辈子就彻底完蛋了,永世不得超生。 * 澄清:这混淆了“律部(僧团行政规则)”与“大乘解脱道(心性救拔)”的维度。 在出家僧团的行政规则上,犯波罗夷者确实永久失去了当期比丘的身份,不能再参加僧团的布萨与共住[14076]; 但在心性解脱的维度上,《大般涅槃经》与《大宝积经》都留下了极深的救拔通道:如果犯者能生起极大的惭愧心、恐怖心,不再覆藏罪恶,而是通过“三十五佛忏悔”或深入大乘佛性智慧,依然能够拔除罪根,避免堕入一阐提与无间地狱[18474, 8947]。

* 误读三:波羅夷只是出家人(比丘)的事,与在家修行者和普通人无关。 * 澄清:波罗夷的“四重”基本罪相(杀、盗、淫、大妄语)是所有精神觉醒者的底线。在《大方等大集经》中提到,佛陀制定四重戒,本身就是参照了世俗国法中最严重的四种死罪(断命、盗窃、淫他妇、大妄语)[13623]。对当代普通人而言,不犯“过人法”(不欺世盗名)、不侵占公物(不破罪等相)、恪守基本的伦理底线,同样是保护自己精神不沦为“枯朽之树”的根本防线[14076]。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波罗夷(pārājika)是佛教戒律中最严重的罪垢。在《大般涅槃经》中,将其比喻为「犹如析石,不可还合」,犯此罪者将「退失人法」。在《大方等大集经》中,犯此罪者被定性为「波罗夷非沙门」,意味着失去比丘法与清净僧众共住的资格,应当被摈出僧团。此罪本质上是断绝善根、烧灭功德的重罪,被视为修行者最严重的堕落。

二、主要阐述

各经从罪相判定、起源、烦恼根源、忏悔与救拔等多个维度对波罗夷进行了深入阐述:

1. 罪相判定与「过人法」:关于波罗夷的判定,各经有细致区分。《大方等大集经》区分了「破戒初相」与「破戒等相」,若比丘尚未盗取僧物,称为「破戒初相」,一旦实施了盗取僧团田宅、园林、奴婢及牲畜等行为,即显现「破戒等相」,定为波罗夷。而在《大般涅槃经》中,重点探讨了「过人法」与波罗夷的关系。经中明确「若有自说得过人法,是则名为犯波罗夷」,其本质是「实无所得,诈现得相」。但若比丘持戒清净,因他人误赞其得果而比丘明确否认,则不犯此罪。若为建立正法、度脱众生而宣说众生皆有佛性,亦不属于因求利养而「堕过人法」的范畴。

2. 大乘佛性论的重诠:在大乘语境下,《大般涅槃经》对波罗夷赋予了独特的佛性论解释。经中指出,若能宣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烦恼覆故,不知不见,当勤修方便断坏烦恼」者不犯四重;反之,若不能作如是说者,则名犯波罗夷。然而,若有人听闻佛性便妄称「我今已得成就菩提」,因其未修善方便、未见佛性,亦名犯波罗夷罪。

3. 烦恼根源与恶报:《大宝积经》从烦恼相应角度指出,菩萨有与瞋相应和与痴相应两种大破戒,其中因痴心犯戒者过失深重且极难舍离,会堕入八种大地狱。《大方等大集经》则指出犯波罗夷、侵夺僧物者将面临「四种恶报」(如临终卧于粪秽中痛苦而死)及「四种大恶果报」(如死后堕大地狱,或转生为无手足畜生、无眼毒蛇等)。

4. 忏悔、开许与救拔:对于犯波罗夷罪后的处置,各经给出了不同的救拔途径。《大宝积经》为犯波罗夷的菩萨提供了两种忏悔法门:一是在十位清净比丘面前进行殷重忏悔;二是若同时成就五无间罪、犯僧残、犯塔、犯僧等其余重罪,则应在三十五佛前,昼夜独处清净处,称名归依、发露忏悔并回向善根。《大般涅槃经》则指出,在正法将灭的特殊时期,护法菩萨为调伏破戒比丘而与之和光同尘,「虽见诸人犯波罗夷,默然不举」或自身「虽有所犯,不名破戒」;若犯四重者能怀惭愧恐怖、改悔并受持广说大乘经典,则「不为破戒」,因大涅槃经能除众罪。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在不同经卷中,对于此重罪的术语表述存在差异:

* 《大宝积经》(唐菩提流志译)直接使用「波罗夷」一词,并将其与「僧残」等并列。 * 《大方等大集经》(北凉昙无谶译)使用「波罗夷非沙门」来定性犯戒者,并使用「破戒初相」与「破戒等相」来区分罪相,又以「具足毁禁戒」指代受畜奴婢等导致丧失比丘事业的行为。 * 《大般涅槃经》(北凉昙无谶译)则交替使用「波罗夷」、「四波罗夷」与「四重」来指代这一最重罪,并使用「过人法」与「堕过人法」等词。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僧残」的关系:在《大宝积经》中,波罗夷与僧残同属重罪,但忏悔仪轨不同。犯波罗夷需对十位清净比丘忏悔,犯僧残则对五位清净比丘忏悔,显现出罪障轻重的区别。 * 与「五无间罪、犯塔、犯僧」的关系:在《大宝积经》中,若菩萨兼犯波罗夷与五无间罪、犯塔、犯僧等罪,则必须采取更为殷重的「对三十五佛独处忏悔」法门。 * 与「一阐提」的关系:根据《大般涅槃经》,若犯四重(波罗夷)及五逆罪而心无怖畏惭愧、不肯发露、无护法心者,则名趣向一阐提道。 * 与「世俗国法」的关系:《大方等大集经》指出,「四重」禁戒是佛陀参照频婆娑罗王治下犯者必死的四种国法(断命、偷盗、婬他妇、大妄语)而制定的。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 「四波罗夷,若犯一者,犹如析石,不可还合。」——《大般涅槃经》 * 「若有自说得过人法,是则名为犯波罗夷。」——《大般涅槃经》 * 「若比丘作如是言:『无四波罗夷,波罗夷至突吉罗轻重无差。』当知是等皆是魔经,非是佛说。」——《大般涅槃经》 * 「若有菩萨犯波罗夷,应当菩萨于十众清净比丘前,以质直心依实而悔。」——《大宝积经》 * 「若比丘夺僧田宅、园林、奴婢……是名破戒等相。此相现时,失比丘法,波罗夷非沙门。」——《大方等大集经》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密宗道次第廣論B0068 · 藏傳論典部

《密宗道次第廣論》論述能令出家戒體失壞的根本重罪時,原文主要使用「根本罪」一詞,並未在所引文塊中以「波羅夷」稱之。其論述範圍著重密咒三昧耶與律儀:受事部、行部乃至無上瑜伽部灌頂者,皆須守護相應三昧耶,善知根本罪而慎防放逸;其餘罪若有毀犯,也不可捨置,應及時悔除令淨。

本論把「未犯根本罪」列為住咒律儀者最重要的條件,尤其用以衡量傳法阿闍黎。所引論典以「善摧根本罪」「永斷根本罪」說明師長及傳授者須遠離根本罪與粗罪;在觀察弟子時,也以能否守護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作為是否授予相應灌頂的重要依據。

根本罪與戒體的關係,在重受律儀的說明中表達得很明確:初受以及退失後重受,正行儀軌必須完整三誦;若先犯根本罪,依規定重新受戒,仍可再生戒。由於根本罪數目多而容易毀犯,且當時防護緩慢,傳授者應先審察自身;本論並主張多宜先自入壇,再傳弟子律儀,以確保自身具足律儀。

在具體三昧耶中,本論特別指出,向非器者宣揚秘密、輕毀師長及違越師教,皆能奪取成就,過患極重。因此,第一與第七根本罪被特別殷重地安立於三昧耶中。這顯示本論所說「根本罪」,不只是一個籠統重罪名稱,而是與師長、秘密、教命及成就能否保全密切相連的律儀條目。

根本罪毀犯後的還淨,本論不許以輕忽心處理。犯毀訾師長等罪者,應先對師長及金剛兄弟設供、修懺悔,明說所犯罪相,然後重受戒。對於「僅第一根本罪須藉灌頂、其餘可另行出罪」的說法,本論判為不可憑信;其所採取的表述是:無論犯何根本罪,皆須重受灌頂而淨治。還淨必須具足至心悔前、防護後犯之意,不可認為先犯後受便自然無過。

總結修行次第時,本論又說,得灌頂者須精勤守護灌頂時所受律儀與三昧耶,否則縱經多劫勤修也不能成就。尤其根本罪能使身心功德受損、難以生起,故應勇猛防護;其他罪亦須避免,若已毀犯,則應懺悔並如法出罪。故本論對此概念的核心用語是「根本罪」,其重點在於它能破壞律儀與三昧耶、妨礙功德及成就,並須以悔罪、重受戒或重受灌頂等法還淨。

雜阿含經T0099 · 阿含部

《雜阿含經》論及波羅夷,並非以律藏式條列四波羅夷的體例呈現,而是透過一樁「誣謗清淨比丘犯波羅夷」的敘事事件,從反面彰顯此罪的嚴重性與僧團處置程序。

一、術語形式:本經以「非梵行波羅夷罪」為完整表述,指涉的是不淨行(淫欲)這一根本重罪。經中三處使用此語:慈地比丘教唆其妹蜜多羅比丘尼向佛誣告時,令其白言「陀驃摩羅子比丘非法不類,共我作非梵行波羅夷罪」;蜜多羅比丘尼實際向佛陳詞時亦用同一句式「於我所作非梵行波羅夷罪」;慈地比丘最終承認誣謗時則說「彼陀驃摩羅子不作非梵行,不犯波羅夷」。值得注意的是,本經將「非梵行」與「波羅夷」連用為一複合罪稱,而非單言「波羅夷」或單言「非梵行」,這是《雜阿含經》敘事語境中的特有用語形式。

二、波羅夷作為「不可犯」之極重罪:蜜多羅比丘尼最初拒絕誣告時反問「我當云何於梵行比丘所,以波羅夷謗?」——此句顯示在聲聞僧團的認知中,以波羅夷罪誣謗清淨比丘本身就是極嚴重之事,足見波羅夷罪名之重。經文未對波羅夷的內涵(斷頭、不共住等)作任何定義性說明,而是以人物對此罪名的畏懼態度,側面呈現其在僧團中的嚴重程度。

三、僧團對波羅夷指控的處置程序:佛聞誣告後,並未立即定罪,而是先問被指控者陀驃摩羅子「汝聞此語不?」,再令其自陳「汝今憶念,當言憶念;不憶念,當言不憶念」。陀驃摩羅子答「我不自憶念」,即自證無犯。佛隨後裁示三項處置:(一)對陀驃摩羅子比丘「當憶念」——以憶念(自證清白)還其清白;(二)對蜜多羅比丘尼「當以自言滅」——以其自白之詞滅除該事;(三)對慈地比丘「僧當極善呵諫教誡」,追問「汝云何見?何處見?汝何因往見?」。此三問是僧團審理波羅夷指控的詰問程式,旨在查明舉發者是否親見、於何處見、因何緣故而見,以防誣謗。

四、誣謗波羅夷的動機與結案:慈地比丘之所以教唆誣告,起因是陀驃摩羅子典知眾僧飲食差請時,慈地比丘「頻三過次得麤食處,食時辛苦」,心生瞋恚。經僧團極善呵諫後,慈地比丘自承「彼陀驃摩羅子不作非梵行,不犯波羅夷,然陀驃摩羅子比丘三以麤惡食恐怖,令我食時辛苦。我於陀驃摩羅子比丘愛恚癡怖,故作是說,然陀驃摩羅子清淨無罪」。此處以「愛恚癡怖」四事概括誣謗的心理動因,並以「清淨無罪」作結,完成對被誣者的平反。

五、羅睺羅的介入與佛的呵責:尊者羅睺羅在佛後執扇,主動為陀驃摩羅子辯護,佛以反問方式令羅睺羅設身處地——若有人以同樣方式誣謗羅睺羅本人,當如何自處?羅睺羅答「我若憶念,當言憶念;不憶念,當言不憶念」,佛遂呵其「愚癡人」,意謂清淨比丘本有權如此自辯,不待旁人代為不平。此段顯示佛對波羅夷指控的審慎態度:被指控者以「不憶念」自白即為有效辯護,無需旁人代辯。

綜上,《雜阿含經》中的波羅夷論述以敘事而非定義的方式呈現:不解釋波羅夷的構成要件與果報,而是透過一樁完整的誣謗—審理—平反事件,展示僧團面對波羅夷指控時的程序正義(先問被控者、詰問舉發者三事、以自言滅結案),並以「非梵行波羅夷罪」為本經特有的連用罪稱形式。

大寶積經T0310 · 寶積部

《大寶積經》論波羅夷,並非從聲聞律藏「斷頭不可悔」的角度立說,而是置於菩薩戒的懺悔框架中處理,核心表述為:「若有菩薩犯波羅夷者,應對清淨十比丘前,以質直心殷重懺悔。」 此處要點有三:其一,犯者主體明言為「菩薩」,即受菩薩戒之修行人;其二,懺悔對象為「清淨十比丘」,人數要求高於僧殘(五淨僧)而低於三十五佛前懺,形成明確的罪級對應;其三,懺悔心態須「質直心殷重」,強調內心誠直與鄭重,非僅形式儀節。

經文先鋪陳菩薩二種犯戒作為背景:「一者瞋相應犯,二者癡相應犯。如是二犯,名大破戒。」 並細辨三毒犯戒之輕重:因貪犯者「微細難可捨離」,因瞋犯者「麁重易可捨離」,因癡犯者「深重複難捨離」,當墮八種大地獄。 此段雖未直呼波羅夷之名,卻為理解波羅夷的嚴重性提供了煩惱論依據——犯戒深淺繫於相應煩惱之粗細,而非僅依事相判定。

在懺悔層級上,本經建立了清晰的遞進結構:波羅夷對十比丘懺;僧殘對五淨僧懺;若為女人染心所觸及因相顧生愛著,對一二清淨僧懺。 更重者,若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波羅夷、或犯僧殘戒、犯塔、犯僧及犯餘罪,則應「於三十五佛前,晝夜獨處殷重懺悔」。 值得注意的是,波羅夷在此並列於五無間罪與僧殘之間,而最終統攝於三十五佛懺法之中,顯示本經視波羅夷雖屬極重,仍可透過對佛懺悔而得清淨,並非不可挽回之絕罪。

三十五佛懺的儀軌內容亦為本經特色:懺者須自稱名號、歸依三寶,依次稱念三十五佛名(自南無釋迦牟尼佛至南無寶蓮花善住娑羅樹王佛),並總攝無始以來所作眾罪——「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涵蓋塔物、僧物、五無間罪、十不善道等,「今皆懺悔」。 懺畢復以一切善根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此即後世流通之「三十五佛禮懺文」的經典出处之一,本經以完整儀軌形式載之。

術語方面,本經逕用「波羅夷」之音譯,未另立漢譯名(如「他勝」「極惡」等),與「僧殘」並舉時亦用音譯加意譯之混合形式。 又,本經稱犯戒為「犯」或「破戒」(大破戒),懺悔則用「殷重懺悔」一語反覆出現,構成固定用語。

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