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羅夷
pārājika
波羅夷指佛教戒律中的極重罪,犯者喪失比丘資格,猶如析石不可還合,必墮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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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tra
T0310 · 寶積部
在《大寶積經》(唐菩提流志譯,對應經號T0310)中,針對「波羅夷」這一重罪概念,主要從菩薩犯戒後的懺悔途徑、具體儀軌以及犯戒的煩惱根源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論述。 首先,在術語使用上,本經直接使用「波羅夷」這一術語,並將其與「僧殘」、「五無間罪」、「犯塔」、「犯僧」等重罪並列討論 [chunk:18473, chunk:18474]。 其次,本經為犯「波羅夷」罪的菩薩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懺悔法門: 1. 對清淨僧眾懺悔:經中指出,若有菩薩犯了波羅夷罪,應當以質直、誠實的心,在十位清淨的比丘面前,進行殷重、至誠的懺悔 [chunk:18473]。這與犯「僧殘」罪(對五位清淨僧懺悔)以及因染污心接觸女人等輕罪(對一至二位清淨僧懺悔)在對象人數和要求上有所不同,體現了罪障輕重的區別 [chunk:18473, chunk:18474]。 2. 對三十五佛獨處懺悔:若菩薩不僅犯了波羅夷罪,甚至成就了五無間罪、犯僧殘戒、犯塔、犯僧或其餘罪障,則應當採取更為殷重的懺悔方式。此時,菩薩應當在三十五尊佛(如釋迦牟尼佛、金剛不壞佛、寶光佛等)面前,晝夜獨自一人處於清淨處,進行至誠的懺悔 [chunk:18474]。 在對三十五佛懺悔的具體儀軌中,經文詳細記載了懺悔者的自稱與誓言。犯波羅夷等罪的菩薩需自稱名字,歸依佛、法、僧三寶,並稱念三十五佛名號,祈求諸佛世尊慈悲哀愍 [chunk:18474]。懺悔的內容極為廣泛,包括: - 承認並懺悔此生及無始生死以來所作的一切眾罪,無論是自己親作、教唆他人作,還是見他人作而隨喜 [chunk:18474]; - 懺悔侵占塔寺、僧眾或四方僧物(自取、教他取、見取隨喜) [chunk:18474]; - 懺悔五無間罪與十不善業道 [chunk:18474]; - 懺悔所有已覆藏或未覆藏、應當墮入地獄、餓鬼、畜生等惡趣及邊地下賤之處的罪障 [chunk:18474]。 在懺悔罪障的同時,修行者還需在諸佛前發願,將此生或餘生中所行布施、守護淨戒(乃至施予畜生一摶之食)、修行淨行、成就眾生及修行菩提、無上智慧的所有善根,全部合集校計,迴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chunk:18474]。 此外,本經在論述波羅夷等具體罪名之前,還從煩惱相應的角度探討了菩薩犯戒的本質。經中指出,菩薩有兩種大破戒:一者與瞋相應而犯,二者與癡相應而犯 [chunk:18473]。經文對貪、瞋、癡三毒所引發的犯戒過失進行了對比:因貪心犯戒者,其過失微細且難以捨離,因為貪結是生死的種子;因瞋心犯戒者,其過失粗重但容易捨離,雖墮惡趣但可快速除斷;而因癡心犯戒者,其過失深重且極難捨離,會墮入八種大地獄中,難以解脫 [chunk:18473]。這一背景論述,為理解波羅夷等重罪的懺悔必要性提供了深刻的教理基礎。
T0374 · 涅槃部
《大般涅槃经》(北涼曇無讖譯)对“波羅夷”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且具有大乘特色的论述。 首先,在核心定义与罪相性质上,经中指出“四波羅夷,若犯一者,猶如析石,不可還合”,犯者將“退失人法”[chunk:8785]。经中将“四波羅夷”与“四重”等同,并明确指出犯四重、五逆罪及诽谤正法等行为即属于“破戒”[chunk:8947]。针对当时否定戒律的邪见,经中严厉驳斥了“無四波羅夷”或“波羅夷至突吉羅輕重無差”等论调,判定此类言论皆为魔经律[chunk:8786, chunk:8787]。 其次,关于“過人法”与波羅夷的判定,经中作了细致的辨析。经中明确“若有自說得過人法,是則名為犯波羅夷”,其本质是“實無所得,詐現得相”[chunk:8785]。然而,若比丘持戒清净,因他人误以为其得阿罗汉而赞叹,比丘虽明确否认,他人仍宣告其得果,此时比丘“實不毀犯波羅夷罪”[chunk:8785, chunk:8786]。此外,若比丘纯粹为了利养饮食而作谄谀欺诈,未得四沙门果而诈现圣人相以求供养,此属于“墮過人法”[chunk:8790];但若比丘是为了建立无上正法、度脱众生,非阿罗汉而欲令人谓是罗汉,并宣说众生皆有佛性,则不属于此[chunk:8790]。 再者,在大乘佛性论的语境下,经中对波羅夷进行了独特的重新诠释。经中指出,若能宣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烦恼覆故,不知不见,当勤修方便断坏烦恼”者,不犯四重;若不能作如是说者,则名犯波羅夷[chunk:8789]。相反,若有人因听闻有佛性,便妄称“我今已得成就菩提”,则名犯波羅夷罪,因为其未修善方便、未见佛性[chunk:8789, chunk:8790]。而比丘出家时思惟自己必定成佛,或宣称自己身中定有佛性,皆不犯波羅夷[chunk:8786]。 最后,经中论述了特殊情境下的开许与拔济。在正法将灭、非法盛时的特殊历史时期,护法菩萨为了调伏破戒比丘而与共和光同尘,“雖見諸人犯波羅夷,默然不舉”,或自身“雖有所犯,不名破戒”[chunk:8770]。对于已犯四重(波羅夷)及五逆等罪者,若能心怀惭愧恐怖、改悔,生护法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典并为他人广说,则“不為破戒”,因《大涅槃经》能除众罪,拔济破戒[chunk:8947]。但若犯四重、五逆而心无怖畏惭愧、不肯发露、无护法心,则名趣向一阐提道[chunk:8947]。 在术语形式上,本经交替使用“波羅夷”、“四波羅夷”与“四重”来指代这一最重罪[chunk:8785, chunk:8789, chunk:8947],并使用“過人法”[chunk:8785]与“墮過人法”[chunk:8790]等词。
T0397 · 大集部
在《T0397》中,該經對「波羅夷」及相關的嚴重破戒行為進行了系統的論述,主要體現在其定義、起源、隱喻、惡報以及對待破戒者的規範上。首先,關於「波羅夷」的具體定義與判定,該經提出了「破戒初相」與「破戒等相」的區分。若比丘尚未盜取僧團的田宅、園林、奴婢及各類牲畜(如象、馬、駝、騾、牛、驢),稱為「破戒初相」[chunk:14076]。一旦比丘實施了盜取上述僧物等行為,則被稱為「破戒等相」;此相一旦顯現,該比丘即「失比丘法」,定性為「波羅夷非沙門」,失去與清淨僧眾共住的資格,應當被擯出僧團 [chunk:14076]。此外,若受畜奴婢、牲畜乃至「八種不淨之物」,則被稱為「具足毀禁戒」,同樣會「喪失比丘事業」[chunk:13851]。其次,關於「四重」禁戒的起源,經中記載佛陀是參照頻婆娑羅王的國法而制定的。國法中有四種犯者必死的重罪(斷他命根、偷至五錢、婬他婦女、為五錢在大眾與王前作妄語),佛陀亦以此為未來弟子制定了「四重」禁戒 [chunk:13623]。再者,經中使用了多種獨特的術語和比喻來描繪此類嚴重破戒者。他們被斥為「沙門中滓」、「沙門中曲」、「沙門中幻」、「沙門中賊」、「沙門中醉」及「沙門中旃陀羅」[chunk:13851, chunk:14076]。經中將其比喻為「枯朽之樹」,因破戒之火自內而起,將功德與善根燒盡無餘 [chunk:14076];又將其比喻為「圊廁」(或「廁溷」),是增長生死的惡種子,會燒滅善根、斷絕三寶種性 [chunk:13851, chunk:14076]。在因果報應方面,破戒並侵奪僧物者將面臨極其慘烈的果報。經中詳細列舉了「四種惡報」(如現世惡名流布、臨終臥於糞穢中痛苦而死)以及「四種大惡果報」(如死後墮大地獄,或轉生為無手足的畜生、無眼的毒蛇,乃至在人道中常無眼目手足、食穢食等) [chunk:14068, chunk:14069]。最後,對於如何處置此類犯大罪(如大殺生、大偷盜、大非梵行、大妄語等)的破戒者,經中規定了嚴格的界限。如法比丘應當生慈愍心,方便示教並遣令其出眾 [chunk:14076]。世俗國王與臣審判時,應當依法將其擯出國土、不聽在寺,但絕對「不得鞭打」或「口業罵辱」[chunk:15762]。經中強調,即使是毀犯禁戒的剃髮著袈裟者,其於三寶中已生敬信,仍能為天人示涅槃道,其功德仍勝於一切外道與普通在家人;若國王故違佛法對其進行鞭打或讁罰,該國王將退落解脫,必定歸趣阿鼻地獄 [chunk:1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