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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

sabhāga

同分,指有情或诸界共同具足之类性、功能与相似性机器生成

类型 事相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有部立同分为实有之心不相应行法(第一重);〔判教镜头〕经部、中观斥为假名,属遮破据 PP3 不构成再读,故顶不升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同分”看似只是“相同的一类”,其实它问的是三个颇为根本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能把不同生命认作同类?一套感官在什么意义上算是正在发挥作用?某种共同性,究竟是事物中真实存在的法,还是依相似关系安立的名称?

因此,同分不是一个单义词。至少要分清两条主线:

第一条是“众同分”或“有情同分”,讨论有情之间共同具足的类性;第二条是十八界中的“同分、彼同分”,讨论根、境、识是否正在完成其功能。因明中的“同品”虽然也有“相同”之义,却是推理术语,不可与前两者混为一谈。

一、众同分:生命为何可以被认作“同类”

《阿毗达磨俱舍论》以“同分有情等”标举同分,并将它列入心不相应行法。所谓“心不相应”,不是说它与心毫无关系,而是说它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心所,却可用来说明诸法之间的秩序、关系与分位。

众同分,是诸有情彼此“展转类等”——不同个体之间具有某种共同类性,所以能被认作同一类有情。

这种共同性又有两层:

- 无差别同分:一切有情都同具“有情”这一共同性。 - 有差别同分:依界、趣、生、种姓、男女、在家近事、出家苾刍、有学、无学等差别,各自形成相应的同分。

《瑜伽师地论》把这种相似关系展开得更细:同生一界,是界同分;同属一趣,是趣同分;同属一种受生方式,是生同分;同一类有情,是类同分。除此之外,还可以依生命阶段、体性、容色、形貌、音声、遮蔽身体与维持生活的方式等,说彼此具有同分。

这意味着,同分远不只是“长得像”。两个人容貌迥异,仍可能同属人趣;两个都在人间生活的人,也可能在身份、生活方式、伦理习惯和修行分位上属于不同的同分。反过来说,外表或兴趣相近,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在佛法所分析的所有层面上都属同分。

《瑜伽师地论》尤其指出,过失和功德也会形成同分:杀生者与杀生者有其行为和习气上的共同性,离杀生者与离杀生者亦然;邪见者与邪见者、正见者与正见者,各有相应同分;乃至预流、阿罗汉、独觉、菩萨、如来,也各依其功德与证悟而说同分。

这就把“共同性”从生物分类推到了修行领域:人不只因出生而进入某一共同体,也会因反复选择、熏习和证得,逐渐成为某一种人。

《俱舍论》甚至说,入正性离生时,舍异生同分而得圣者同分。这里不是说修行者换了一个社会标签,也不是仅仅加入了宗教团体;所指的是见道带来的根本分位转变。圣者与凡夫的差别,落实在对四谛的现观,而不在服饰、称谓或自我认同。

不过还应知道:把同分说成“别实物”,是《俱舍论》所陈述并辩护的阿毗达磨立场,不能未经说明便当成所有佛教部派共同接受的形而上结论。论中主张,若完全没有这种实在的共同性,人们便不应对不同有情生起“彼此同类”的认识和语言设施。这是一种特定论书体系中的解释,不等于现代意义上的基因、物种本质或柏拉图式理念。

法同分则不是就有情而言,而是随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法类安立其共同性。色法彼此有色法之同类根据,受蕴诸法有受蕴之共同性,眼界诸法有眼界之共同性。它说明佛教的法相分类为何不是随意把名称贴上去,而是依诸法的性质、作用和相互关系建立秩序。

二、十八界中的同分与彼同分:有这种能力,不等于能力正在成办

另一条主线完全不同。《俱舍论》以“法同分余二,作不作自业”概括十八界的分析:法界恒名同分,其余十七界皆可分为同分和彼同分。

这里的“同分”不是“长得相同”,而是“作自业”,即该界正在、已经或将要完成它自己的作用;“彼同分”则是不作自业。

以眼界为例:眼根在过去、现在或未来确实参与见色,便就其作用说为同分;未见色者、作用已经灭而未曾见色者,以及毕竟不生作用者,则属彼同分。《瑜伽师地论》用一句很清楚的话概括:“有识眼界,名为同分;所余眼界,名彼同分。”也就是能生起相应眼识的眼界称同分,其余虽仍属于眼界,却没有生起相应识,称彼同分。

“彼同分”不是另一个与眼根毫无关系的东西。它仍与同分眼属于同一类,只是没有实际成办眼根之业,所以名为“彼同分”——与“那个同分”同类,却不是正在作业的同分。

《俱舍论》对“分”提出三种解释:

- 根、境、识三者互相交涉,称为“分”。 - “分”指已经发生的作用。 - “分”指根、境、识和合所生的触。

共同具有这种交涉、作用或触,因而称“同分”;与之相违,则称彼同分。可见它分析的不是一个孤立器官,而是一整个经验事件:根有能力,境出现在相应范围内,识随之生起,三者和合而有触。

例如看见屏幕,并不是只有一双眼睛在那里。眼根、屏幕的显色形色和眼识必须形成相应关系,见的功能才实际成立。眼根作为生理基础,不等于每一刻都在“见”;屏幕存在,也不等于每个人此刻都在经验它。

依《俱舍论》的体系,色境的同分、彼同分可以依多人的相续建立,因为月亮、舞蹈、相扑等色境可以为多人所见;眼根则依一个有情自身的相续建立,因为甲的眼根不能替乙完成见色。声音也大体依色境的方式说明。香、味、触必须到达相应根才被取得,虽不是多人共用同一个鼻识、舌识或身识,却可能使多人各自生起相应识,故其判法仍有外境方面的共同性。

但《瑜伽师地论》在此处采用的分析范围较窄:同分、彼同分的分别限于根所摄的内界,外在色等诸界不作这种分别。两部论书的口径不同,应分别理解,不能拼成一个看似毫无分歧的统一定义。

《俱舍论》说法界恒为同分,理由涉及意识能够周遍缘法,以及圣者能观一切法无我。这也提醒我们:法界不是一个偶尔“启动”的单一感官器官,不能机械套用眼根开机、关机的模式。

三、同分与业:同得一生,何以彼此如此不同

《俱舍论》用引业和满业说明共同性与个体差异如何并存。

“一业引一生”,其中“一生”即显一同分:由于获得相应的有情同分,才说受生于某处、成为某类有情。引业决定这一生的总体生命类型;满业则使同一类型中的具体条件各有差别。

论中以画师作比:先用一种颜色勾出整体轮廓,再填入众多色彩。共同的人身同分,如同先勾出的轮廓;身体条件、寿量、境遇等种种庄严或缺陷,则如后来填上的不同色彩。

这个比喻不是说人生的一切细节都由单一业力机械决定,更不能被拿来责备受苦者。它是在阿毗达磨的业果体系中解释:为什么众生可以同属一类,却又没有两个个体完全相同。共同性没有抹平差别,差别也没有取消共同性。

四、它在解脱道上的位置

若只把同分当作古代分类学,便会错过它真正锋利的地方。

同分首先帮助修行者看见:“我是什么人”往往是许多条件暂时汇合后的分类,而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自我。我们可以属于人类、某种职业、某个家庭和某种行为共同体,但任何一种身份都不足以构成独立、常住、绝对的“我”。同分说明共同性如何成立;无我智慧则进一步防止我们把这种共同性实体化为不可改变的灵魂或本质。

其次,界之同分把经验拆解为功能条件。所谓“我在看”“我在听”,经分析只是根、境、识在相应条件下发生作用。眼不见声,耳不见色;根境不相应,识便不依该组条件生起。经验因缘而生,并不需要在其背后另立一个全能、恒常的知觉主人。

再次,功德与过失上的同分揭示了修行的方向性。一个人不断随顺贪欲、嗔恚和邪见,便日益与相应的行为模式、语言环境和价值共同体同分;不断修习不杀生、正见、布施、戒与定慧,也是在改变自己所属的伦理与修行分位。直到见道,才发生“舍异生同分、得圣者同分”的根本转折。

所以,同分在解脱道上的意义不是鼓励我们找到一个更体面的标签,而是教人看清:类属由条件建立,分位能够转变;众生虽因业与烦恼形成不同共同性,却也可以依戒、定、慧改变相续。真正要紧的不是“我宣称自己属于哪一类”,而是此刻哪些因正在被培养,哪些法正在实际起作用。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一个很普通的早高峰:你挤进地铁,戴上耳机,刷手机,看见伴侣发来一句“你最近根本不在乎我”。就在这一分钟里,“同分”的几个层面同时出现了。

第一步:众同分不是“大家看起来差不多”

车厢里的人年龄、职业、容貌各异,却同属人趣、同处相近的生命类型,可依论书说具有人同分;大家又同处通勤情境,可能有相近的养命方式与生活分位。

但“都在坐地铁”本身不是《俱舍论》所说同分的完整经典定义,更不能据此断言他们在所有层面属于同一类。有人是学生,有人照护孩子,有人刚下夜班;有人守持不杀生,有人可能长期从事伤害生命的行业。共同处境只建立特定方面的相似,不会消除其他层面的差别。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是把同分理解成“兴趣圈层”或“社会标签”。这些可以作为帮助理解的近似例子,却不能取代界、趣、生、类、分位、体性、形貌、音声、养命、功德与过失等经典分析。

第二步:看见消息,是眼界作自业,不只是“眼球接触屏幕”

你点亮手机,屏幕上的文字处在可见条件中,眼根参与见色,眼识生起。依《俱舍论》的分析,根、境、识发生交涉,见的作用成立;就眼界而言,这是同分。

若屏幕在你口袋里,文字虽已显示,你却没有看见;或者眼根虽存在,当时正闭目听音乐,没有参与见色,那么不能仅凭“有眼睛、有屏幕”便说见的功能已经完成。就没有作自业的眼界说,是彼同分。

最常见的错配,是把同分直接等于“器官健康”,把彼同分等于“器官损坏”。其实健康的眼根在未参与见色时也可能就不作自业;受损的根若尚能在某些条件下生起相应识,也不能一概说全属彼同分。界的划分着眼于功能是否成办,不只是现代医学的结构诊断。

第三步:听见提示音,是另一组根、境、识

提示音响起,耳根、声境、耳识相应,听的功能成办。这不能并入“看手机”笼统处理。佛教十八界分析坚持不同根、不同境、不同识各有界限:眼识不听声音,耳识不读取文字意义。

至于“这是伴侣发来的消息”“这句话是在责怪我”,已经不只是裸露的见闻,其中还牵涉意识的识别、记忆、推断和情绪反应。若把整段复杂经验全说成“眼睛看见”,就把感官作用、意识分别和后续烦恼混成一团了。

第四步:算法建立的“同类人群”,只能作为有限类比

短视频平台可能依据点击、停留时间和购买记录,把你归入“容易焦虑”“关注亲密关系”或“高消费意愿”等人群。这与同分有一点可供对照之处:都是从多个个体中识别某种共同模式。

但算法标签不等于佛教的众同分。算法分群取决于数据、商业目标和模型设计,同一个人换一套指标就可能进入另一群;模型还可能误判、放大偏见。佛教论书讨论的界、趣、生、功德、过失及圣凡分位,也不能还原成消费数据。这个类比只能帮助我们体会“共同性依某个判准而显现”,不能证明二者是同一种存在。

第五步:你如何回应,正在加深某种过失或功德同分

看到那句话后,你立刻想回“你才从来不理解我”。若任由嗔恚推动语言,反复以攻击回应攻击,便会强化相应的习气;依《瑜伽师地论》的展开,可以说自己日益与同类过失相应。

若你先停一下,辨认身体紧张与防御冲动,不急着把感受等同事实,再诚实询问对方的需要,这也不是“什么都不做”。不随嗔恚造作、培养正见与不伤害,正在形成另一种功德上的共同性。

这里最容易误读为:“做一件坏事,就永久成了坏人;做一件好事,就自动属于圣者。”同分不是给人贴不可撕掉的道德标签。凡夫的善恶相续复杂,行为可以改变;而圣者同分所对应的见道转变,更不能用一次情绪管理或几次善行冒充。

第六步:从“我就是这样的人”退回到条件与功能

争执之后,你可能说:“我就是回避型的人”“我们这种人都不适合亲密关系。”同分的分析反而能松动这种宿命感:共同模式可以被辨认,却不等于有一个固定本质藏在你心里。

你此刻与某种行为模式相似,不代表永远只能属于这一模式。佛教所关心的是相续中的因缘是否改变:是否继续熏习防御、欺骗和伤害,还是培养觉察、正语、慈心和智慧。分类若服务于观察,就有用;分类若变成“这就是不可改变的我”,便重新落入我执。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一、因为我们活在被不断分类的生活里

履历把人分成资深与初级,平台把人分成用户画像,社交媒体把人分成阵营,心理测评把人分成人格类型。分类本身并非错误;没有共同性,语言、教育、医疗和社会协作都难以进行。

问题在于,我们很容易把“某方面相似”升级为“这个人本质上就是如此”。同分提供一种更细致的中道眼光:共同性确实有其依据,却总是依一定层面而说。两个人在职业上同分,不代表价值观相同;在某项过失上相似,不代表全部人格相同;同属人类,也不代表拥有相同的业、处境和承受能力。

这能同时对治两种极端:一种是否认一切真实差异,仿佛所有分类都只是偏见;另一种是把分类绝对化,仿佛标签就是人的永恒本质。

二、因为“拥有能力”与“能力正在发生”经常被混淆

我们以为手机在手便是在沟通,以为读过很多书便是在思考,以为坐在禅垫上便是在修定。但界之同分提出了一个朴素而严格的问题:自业是否真正成办?

有耳朵,不代表听进了对方的话;有注意力训练软件,不代表正念已经生起;懂得慈悲的道理,不代表冲突时慈悲正在发挥作用。这个问题能把修行从身份和自我想象拉回实际功能。

同样,“彼同分”也提醒我们:暂时没有作用,不等于对象彻底不存在。一个人现在没有显发某种能力,可能是因缘未具,而非永远不可能。对自己如此,对孩子、伴侣和同事也应如此。

三、因为共同体会塑造我们,却不必决定我们

当代人的见解和情绪很容易被群体传染:一个团队把过劳当忠诚,一个家庭把羞辱当教育,一个网络圈层把愤怒当清醒。久而久之,我们不只是“待在这个群里”,而是在行为、语言和见解上与之越来越相似。

众同分中的过失与功德之分,让人认真看待环境与熏习:我反复接近的是哪类言论?赞叹的是哪种行为?以谁为榜样?我正在加入何种伦理共同体?

这不是要人建立新的优越感,而是提醒:相似性会被行动加深。所谓修行团体的价值,也不在于提供一个神圣身份,而在于帮助成员共同熏习戒、定、慧,使善法更容易现行。

四、因为它能把无我讲得更具体

“无我”常被误解成“我不存在”或“什么都没有”。同分的分析显示,佛教并不否认世间可以辨认人、动物、凡夫、圣者,也不否认眼确有见色功能。它否定的,是在这些分类和功能背后执取一个独立、常住、主宰一切的自我。

“人”可以依同分安立,“看见”可以依根境识和合说明,伦理分位可以依行为、见地与证悟而改变。正因为一切依条件成立,所以不必另找一个不受条件支配的实体我。

从解脱道看,这一点十分重要:若烦恼是我的固定本质,修行便不可能;若烦恼只是毫无规律的偶发事件,修行也无从下手。正因为相续有其类性和因果秩序,却又能随因缘转变,断恶修善、转凡成圣才具有意义。

五、它也提醒我们谨慎使用现代科学类比

脑科学可以研究感官加工、注意和分类认知,人工智能可以模拟模式识别。这些成果可帮助当代读者理解:经验并非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分类也依赖条件和判准。

但神经活动不等于阿毗达磨所说的眼界、眼识或触,机器分类也不等于众同分。不同科学理论对意识如何产生、主观经验如何解释,仍有大量争论;佛教法相分析的目标又是认识苦及其止息,而不是建立现代实验科学模型。二者可以对话,却不能据此宣称科学已经证明佛法,或佛典提前写出了某种神经科学结论。

常见误读与澄清

一、“同分就是共同点。”

不够准确。众同分确实涉及有情或诸法的共同类性;但十八界中的同分重在“作自业”,是根、境、识功能是否成办。若只译成“共同点”,会把最关键的功能义抹掉。

二、“众同分就是现代生物学的物种。”

不是。物种只能提供很有限的类比。众同分还可依界、趣、生、分位、生活方式、过失、功德乃至圣凡阶位而立,其理论背景和目的都不同于现代生物分类。

三、“同分表示所有同类个体都一样。”

恰恰相反。同分只说明特定方面相同,不否认其他方面的差别。众生同得人身同分,仍会因满业等条件而有身体、能力与境遇差异。《俱舍论》的画师譬喻正是用总体轮廓与后来填彩来说明这一点。

四、“同分是集体灵魂或共享意识。”

不是。甲乙同具人同分,不表示二人共用一个意识主体。尤其在十八界分析中,眼等内根依各自相续建立:甲的眼根不能替乙看见,乙的耳识也不会成为甲的听觉。

五、“彼同分就是失灵、残缺或死亡的器官。”

过于窄化。彼同分的核心是不作自业。完好的眼根在未参与见色时,也可能就此功能判为彼同分;不能只用器官是否损坏来理解。

六、“同分和彼同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也不对。彼同分之所以仍称“彼同分”,正因为它与同分者属于同一种类,只是没有成办相应作用。它不是眼界之外的另一种法。

七、“《俱舍论》和《瑜伽师地论》对界之同分的范围完全相同。”

不相同。《俱舍论》对其余十七界分别建立同分、彼同分,并讨论外境如何依一人或多人相续判定;《瑜伽师地论》此处则将分别限于根所摄的内界,外界不立。介绍时必须保留体系差异。

八、“同分和同类只是不同译名。”

在《瑜伽师地论》的相关语境中不能这样说。“同分”主要用于有情之间的共同性及内界能否生识;“同类”则是一切法彼此“少分相似”的分析门类,可细分为相状、自体、业用、法门、因果等相似。两词有关联,却不等同。

九、“同分就是因明里的同品。”

不是。“同品”是因明论式中的技术概念。《因明入正理论》说:“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当所立宗是“声无常”时,瓶等因同具所立的无常性而成为同品。

同品必须相对于一个具体的所立法来确定,并与异品相对,用于检验因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它不是对有情生命类型的分类,也不是判断眼根是否正在作业。两者都涉及相同或相符,却属于完全不同的论域。

十、“属于功德同分,就是有了优越身份。”

这是最危险的误读。佛法说功德同分,是为了辨认修行分位和相续方向,不是制造身份资本。自称菩萨、圣者,不等于获得相应同分;加入佛教团体,也不等于舍异生同分。真正的转变必须落实为烦恼、见地和证悟的转变。

十一、“既然有同分,就说明每一类都有永恒本质。”

同分在某些阿毗达磨体系中被主张为别有实物,这是需要如实交代的论书立场;但即使在该体系内,它也不是一个常住自我。同分可以得、可以舍,生命分位会随业与修道而转变。若把它解释成不可改变的本性,便与解脱道的可转化性相冲突。

说到底,同分训练的是一种既能辨认共同性、又不被共同性欺骗的智慧。

我们需要分类,才能理解世界;却也要知道,任何分类都只是依一定层面、条件和作用而成立。我们确实会在习惯中成为某一种人,却不必把习惯宣布为永恒的自我;感官和心识确实各有功能,却找不到一个脱离因缘、独自操纵一切的主人。

从凡夫同分走向圣者同分,不是换一个更高贵的名字,而是让正见真正生起,让戒、定、慧真正“作自业”。这才是“同分”放回整个解脱道以后,最值得当代人听见的地方。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定义与核心要义

「同分」(sabhāga)为佛学术语,统指有情或诸法间共同具有之类性、功能或相似性。其义含两大面向:一者就诸有情展转类等而立,称为「众同分」或「有情同分」,为心不相应行法之一;二者就十八界中诸根境识能起作用与否而立,称为界之「同分」与「彼同分」。因明论典中与此相关之概念则以「同品」一词表述,指与所立宗法具有相同类性之事例,与「异品」相对而立。

主要阐述

一、十八界中同分与彼同分之分别

《阿毘达磨俱舍论》以颂「法同分余二,作不作自业」标举十八界同分之别。法界恒名同分,以圣者观一切法皆为无我、意识周遍缘故;其余十七界则各有同分与彼同分二种。同分谓作自业,如眼界于有见色已正当见;彼同分谓不作自业,如不见色、已正当灭及不生法。色界同分、彼同分依多相续建立,以色可共见(如月舞相扑等多人共睹);眼等则依一相续建立。声如色说;香味触三至根方取,虽不共一取,可多人同生鼻等识,故亦如色说。

《瑜伽师地论》亦以「有识眼界,名为同分;所余眼界,名彼同分」建立此分别,意谓有识(能生识)之眼界为同分,其余虽属眼界而不生识者为彼同分。此原则通于内诸界,唯限于根所摄之内界,外诸界(色等)不立同分、彼同分之分别。

关于名义,《阿毘达磨俱舍论》明同分义有三:根、境、识三更相交涉故名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触。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与此相违名彼同分,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同故得彼名。

二、众同分与法同分(心不相应行法)

《阿毘达磨俱舍论》于不相应行中列同分,颂云「同分有情等」。同分为别实物,总分二种:一者有情同分(众同分),诸有情展转类等;二者法同分,随蕴、处、界而立。有情同分复开无差别(一切有情各等有)与有差别(界、趣、生、种姓、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各别同分)。论破「同分非实物」之说,设若无实物,则于诸有情中不应得有情等无差别之觉与施设;引契经「若还来此得人同分」证成同分必有实物。又明入正性离生时舍异生同分、得圣者同分。

《瑜伽师地论》就受生有情彼此间之相似性而立众同分,并依不同面向展开为:界同分(同生一界)、趣同分(同生一趣)、生同分(同生一生)、类同分(同一种类),以及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音声、覆蔽、养命所成之同分;更由过失(如杀生者望杀生者、诸邪见者望邪见者)与功德(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正见者望正见者,乃至从预流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之同分而说。

三、同分与业的关系

《阿毘达磨俱舍论》明同分通欲、色二界有情,唯是等流、无覆无记,并通无色,并是异熟,是界通三、类通二义。关于引业,论说「但由一业唯引一生,此一生言显一同分,以得同分方说名生」,故一业引一同分,非一业引多生,亦非一生多业所引。同禀人身而有支体庄严差别,由引满多业,譬如画师先以一色图形后填众彩。又明欲界中有能造二十二种业皆顺现受摄,由类同分一故。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各经所用术语与论述重点有别:

《正理滴论》(藏传论典部) 未出现「同分」一词,而以「同品」一词表述「具有相同类性」之义理。「同品者,谓概与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异品」分为三类:「包括彼外之异品」、「与彼相违之异品」、「彼上没有之异品」。于使用范围上指出「于他处,不能任意论述同品及异品之有与无」。因之三相——于所推论比度之事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为判定因是否成立之核心。

《因明入正理论》(论集部) 亦未使用「同分」一词,而以「同品」一词承担「具有相同类性或共同作用」之概念。经云「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立因之三相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同法喻之作用,在于「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阿毘达磨俱舍论》(毘昙部) 一贯使用「同分」一词,未见特殊异名。其论述包括十八界中之同分与彼同分,以及作为心不相应行法之众同分、法同分,并明同分与引满业之关系。

《瑜伽师地论》(瑜伽部) 同时使用「同分」与「同类」二词,须区辨:「同分」主要指有情之间的相似共性(众同分)与诸界中能生识之功能(界之同分);「同类」则指诸法之间的少分相似,与「异类」相对而为能成立法之一门,更细分为相状相似、自体相似、业用相似、法门相似、因果相似五种。又于因缘阐述中,以「同类为异类因」明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无记异熟果之因。论中亦列「因同分」与「同分」作为蕴事、界事善巧所决择的子目。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同分」与「同品」虽皆含共同类性之义,然所指范畴不同:「同分」主用于阿毘达磨之有情分类及十八界功能之分析;「同品」主用于因明论式中与所立法相符之事例。

「同分」与「彼同分」相对:同分为作自业者,彼同分为不作自业者,二者皆就十八界之功能而立。

「同分」与「同类」亦须区别:《瑜伽师地论》于能成立法八种中另立「同类」一门,「同类」指一切法望所余法「其相展转少分相似」,「异类」则为「少不相似」。

「众同分」与「法同分」:有情同分就诸有情而立,法同分随蕴、处、界而立,二者皆为心不相应行法之别实物。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阿毘达磨俱舍论》:「法同分余二,作不作自业」 2. 《阿毘达磨俱舍论》:「有识眼界,名为同分;所余眼界,名彼同分」之通则,见十八界配五根五境六识 3. 《阿毘达磨俱舍论》:同分义有三——「根、境、识三更相交涉故名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触」 4. 《阿毘达磨俱舍论》:「同分有情等」——同分为心不相应行法之一 5. 《瑜伽师地论》:「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 6. 《瑜伽师地论》:「有识眼界,名为同分;所余眼界,名彼同分」 7. 《因明入正理论》:「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8. 《正理滴论》:「同品者,谓概与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异品者,谓非同品」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正理滴論(譯自西藏文本)B0042 · 藏傳論典部

本經《正理滴論》(法稱著,楊化群譯)所引二段原文中,未直接出現「同分」一詞,而是以「同品」一詞表述「具有相同類性」之義理。此為術語差異:本經用「同品」,而概念主題為「同分」,「同品」特指因明論式中與所立法相符之事例,並非泛指一切「具有相同類性」之事。

就「同品」之界定言,本經明示「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意即與所立宗法大體相符之事例。對應之「異品」則定義為「謂非同品」,並區分為三類:「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此三類異品之分析,顯示本經對「非相同類性」之反面亦作細緻區分。

於同品異品之使用範圍上,本經指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強調同品異品之有無須依特定因與所立法而論,不可隨意挪用。論及果因與自性因時,又示「所謂果因,唯於其果上決定之。所謂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說明同品定有與異品遍無二相之作用,依因之類別而異其適用。

因之三相——於所推論比度之事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為本經判定因是否成立之核心。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三種因皆以此三相檢驗,而自性因與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本經亦列舉似因過失之例,如「凡言說者,皆為有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猶如瓶等」,示範因喻不當而立量之過。其中「如是隨因倒行者」顯同品異品倒用之失,「此為未遣所立法等」則指遣除所立法仍有疑惑之情形。

綜上,本經以「同品」表述「具有相同類性」之義,以「異品」對顯其反面,未見「同分」一詞之直接使用。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對「同分」之論述可歸為四端:

一、十八界中的同分與彼同分。論以頌「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標舉,總判十八界同分之別。法界恆名同分,以聖者觀一切法皆為無我,意識周遍緣故;其餘十七界則各有同分與彼同分二種。同分謂作自業(如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彼同分謂不作自業(如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生法)。論並引迦濕彌羅毘婆沙師說彼同分眼四種,西方諸師開不生法為有識屬、無識屬二種而成五種。色界同分、彼同分依多相續建立,以色可共見(如月舞相撲等多人共睹);眼等依一相續建立。聲如色說;香味觸三至根方取,雖不共一取,可多人同生鼻等識,故亦如色說。

二、同分與彼同分的名義。論明同分義有三: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分者是已作用;或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故得彼名。

三、眾同分與法同分(心不相應行法)。論於不相應行中列同分,頌云「同分有情等」。同分為別實物,總分二種:一者有情同分(眾同分),諸有情展轉類等;二者法同分,隨蘊、處、界而立。有情同分復開無差別(一切有情各等有)與有差別(界、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論破「同分非實物」之說,設若無實物,則於諸有情中不應得有情等無差別之覺與施設;引契經「若還來此得人同分」證成同分必有實物。又明入正性離生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四、同分與業的關係。論明同分通欲、色二界有情,唯是等流、無覆無記,並通無色,並是異熟,是界通三、類通二義。關於引業,論說「但由一業唯引一生,此一生言顯一同分,以得同分方說名生」,故一業引一同分,非一業引多生,亦非一生多業所引;同稟人身而有支體莊嚴差別,由引滿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形後填眾彩。又明欲界中有能造二十二種業皆順現受攝,由類同分一故。

此論所用術語,「同分」一貫稱之,未見特殊異名;於十八界配五根五境六識、明引滿業、判欲色無色三界,皆循毘曇部(即此經所屬之部類)之通則而立。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於「同分」概念有多方面的闡述,須區辨「同分」與「同類」二詞在本論中的不同用法。

第一,「同分」用於有情層面。論中明示:「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處「眾同分」係就受生有情彼此間之相似性而立,並依不同面向展開為:界同分(同生一界)、趣同分(同生一趣)、生同分(同生一生)、類同分(同一種類),以及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所成之同分;更由過失(如殺生者望殺生者、諸邪見者望邪見者)與功德(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之同分而說。

第二,「同分」用於十八界之分析。論中以「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建立同分與彼同分之分別,意謂有識(能生識)之眼界為同分,其餘雖屬眼界而不生識者為彼同分;此原則通於內諸界,唯限於根所攝之內界,外諸界(色等)不立同分、彼同分之分別。此處「同分」係就諸界能生現行識之功能而立,非指相貌相似。

第三,「因同分」與「同分」亦見於論中相關論題的標列,作為蘊事、界事善巧所決擇的子目之一。

第四,須特別辨明:本論於「能成立法」八種中另立「同類」一門,與「異類」相對。此處「同類」非「同分」之異名,而是指一切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更細分為相狀相似、自體相似、業用相似、法門相似、因果相似五種;「異類」則為與上五種相違之「少不相似」。又於因緣闡述中,以「同類為異類因」明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無記異熟果之因,亦用「同類」而非「同分」。

綜上,《瑜伽師地論》中「同分」一詞主要指有情之間的相似共性(眾同分)與諸界中能生識之功能(界之同分),而「同類」則指諸法之間的少分相似,與「異類」相對而為能成立法之一門;二者雖皆含「同」義,實為不同範疇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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