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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

hetulakṣaṇa

能引生果法之原因的特徵。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因相”不是在追問一個孤立的“第一原因”,也不只是說“凡事都有原因”。它要辨明的是:一法在什麼條件下,才有資格被稱為另一法的因;它以什麼方式起作用;必須與哪些緣配合;會產生哪一類果;什麼會幫助結果出現,什麼又會阻礙結果出現。

換句話說,因相研究的不是一條簡單的因果直線,而是一張動態的條件網絡。

一粒種子不會憑自己長成莊稼。種子的內在生髮能力、土壤、水分、溫度、農人的照料、前一階段的芽與後一階段的莖葉、霜雹是否出現,都以不同方式參與結果。若把這些統統叫作“原因”,雖然不算全錯,卻看不清它們各自承擔的功能。阿毗達磨與瑜伽行派建立不同的分類,正是為了把這張網拆開來看。

這裡應先把三個原則說清。

第一,因不等於果已經藏在裡面。種子不是縮小版的樹,憤怒的習氣裡也沒有一個完成品式的爭吵。《瑜伽師地論》破斥“因中有果論”:如果因與果完全無異,就無法決定哪個是因、哪個是果;如果二者有異,尚未生的果便不能說已經存在,已經生的果也不必再從因生。佛教所說的是:要有因,還要待緣,結果才生。

第二,因不只是直接製造結果的東西。讓結果獲得、成立、完成、持續或發揮作用的條件,也可依其功能建立為因。《瑜伽師地論》給出的廣義界說是:“若彼諸法先有其性、為建立因,彼諸緣和合,令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或辦、或有用者,是名為因。”因而,分析因相時不能只問“誰生了它”,還要問:誰使它被獲得、站得住、做得成、運轉起來?

第三,因果不是宿命。因必須與其他條件相應,條件改變,結果的概率、強度、方向乃至是否發生,都可能改變。也正因為如此,修行才有意義:如果果早已固定藏在因中,戒、定、慧以及親近善友、如理作意便無法改變什麼。

《俱舍論》的六因:同一結果背後的六種作用

《阿毗達磨俱舍論》以六因建立基本框架: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這六項不是六件固定的東西,而是六種因果關係;同一法從不同角度觀察,可能具有不止一種因的資格。

1. 能作因

《俱舍論》說,一切有為法除去自身,其餘諸法都可就“不障礙”或具有助成作用而立為能作因。它的範圍最廣。

這裡最容易誤解的是“能作”二字。它不一定表示某法親手製造了結果,也包括結果生起時,它沒有構成障礙。陽光、水分對芽的出現有積極助力,是較強意義上的能作;某些條件雖無親生之力,卻因不妨礙而被安立為能作因。論中以國王不加損害,百姓因而得以安樂作說明。

因此,能作因不是當代語言裡單一的“執行者”,而是廣泛的增上、助成或無障條件。

2. 俱有因

同時生起、彼此相依,互為結果或共同支持同一結果的有為法,可立為俱有因。並不是凡在同一時間出現的東西都互為俱有因;關鍵在於共同生起中具有不可隨意拆開的功能關係。

《俱舍論》討論“三杖互相依住”:三根杖彼此支撐,一根失去,整體便不能以原方式成立。但論中特意繼續追問,三杖是不是隻靠彼此便能站立,還是還須繩、鉤、地面等條件?這個追問很重要:俱有因並不取消其他因緣,而是在多重條件中指出同時相依的一層。

論中還以四大種與所造色、心與隨心轉法說明這種俱起相依。這裡不能簡化成“任何同時發生的心理活動都是互為因果”。必須是具備論中規定的共同生起、共同作用等關係,才立為俱有因。

3. 同類因

同一地、同一類別中,較早生起的法,成為後來相似法的因,稱同類因。重點有二:一是前生望後生,不是同一剎那互為因;二是果與因在性質上相似。

例如反覆培養善心,後來的善法更容易生起;反覆讓嫉妒佔據心流,後來相似的嫉妒也更容易出現。這裡說的不是一個永恆實體從過去搬到現在,而是前一法在相續中為後一同類法提供勢力。

4. 相應因

心與相應心所,同一剎那共同取境,在所依、所緣、行相、時間等方面相應,彼此成為相應因。譬如一次明確的憤怒經驗,不只有抽象的“心”,還伴隨感受、辨認、意向、注意等相應心所;這些並非前後排隊,而是在同一認識事件中協同作用。

相應因不能泛化為“人與人很合拍”,也不能等同於心理因素之間普通的相關性。它是阿毗達磨關於心與心所共同取境的嚴格範疇。

5. 遍行因

在同一地中,先前生起的遍行煩惱及其相應法,能成為後來染汙法的普遍性原因,稱遍行因。它之所以叫“遍行”,不是說一個煩惱能夠遍及宇宙,也不是說所有情緒都會影響一切,而是指某些根本性的染汙法,對其所屬範圍內後來多類染法具有廣泛因力。

比如根深蒂固的錯誤見解,不只製造一個孤立判斷,還可能染著取捨、情緒、關係與行為;但這只是幫助當代人理解其“廣泛染汙作用”的類比,不能拿來替代論典對遍行法範圍的規定。

6. 異熟因

不善法和有漏善法,能夠招感後來性質不同而已成熟的異熟果,稱異熟因。“異熟”至少提醒我們:果不是原行為的機械複製;它可以異時而熟,且果的性質與作為業因的善惡造作並非簡單同質。

因此,“我今天發怒,明天別人也對我發怒”未必就是嚴格意義上的異熟果;那至多是未經充分分析的生活敘事。異熟因屬於業與果報的專門範疇,不能把所有延遲結果都叫異熟。

六因又與四果相配:

- 異熟因得異熟果,即善不善有漏業所招的成熟果。 - 同類因、遍行因得等流果,因為後來之果在相應性質上與因相似、隨順。 - 俱有因、相應因得士用果,顯示諸法現實功能所成辦的結果;論中對士用果究竟可以擴展到哪些因,另有不同主張。 - 能作因得增上果,即依廣泛的助成或無障條件而成的果。

不能據此把六因和四果做成僵硬的一對一表格:六因本來就不是六條互不相干的生產線。配對是在說明各類因最具代表性的結果方式。

《俱舍論》還引用一種判定方式:“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它強調因果不能只靠故事感或時間先後判定:此法的有無變化,必須與彼法的有無有相應關係。不過,這也不等於當代科學中已經充分控制混雜變量的實驗因果推斷。論典在其自身哲學語境中辨析因果;兩者可以互相啟發,卻不能直接畫等號。

《俱舍論》最後以孔雀羽輪色彩的複雜成因為喻,感嘆:“於一孔雀輪,一切種因相,非餘智境界,唯一切智知。”這不是勸人停止分析,而是在提醒:凡夫能夠辨認部分因緣,卻不要把自己掌握的一小段條件鏈,誤當成全部真相。六因原文與相關釋義可參看[《阿毗達磨俱舍論》卷六](https://zh.wikisource.org/zh/阿毘達磨俱舍論/卷006)。

《瑜伽師地論》的展開:從十因看一張完整條件網

《瑜伽師地論》從多個角度建立因相,不宜把它們硬壓成一張表,因為每組分類回答的問題不同。

一組是五種因相有法:

1. 可愛因:善有漏法能夠引生可愛結果,因而稱可愛因。“可愛”不是主觀覺得討喜,而是就善有漏法及其相應果說。 2. 不可愛因:不善法成為不可愛果的因。它不是“我不喜歡的原因”,而是具有不善性質的因。 3. 長養因:前前已經生起的善、不善或無記法,因反覆修習,使後後同類法增長、增強。善可以被長養,煩惱也可以被長養;“練習”本身不是自動向善的。 4. 流轉因:由種子、熏習及助伴,使雜染相續流轉。它解釋的不是單次事件,而是為什麼某種生命與心理模式會不斷續起。 5. 還滅因:能夠使諸行與雜染止息的寂靜道、般涅槃道、趣菩提之道,以及相應資糧和方便。它尤其顯示:佛教的因果論不只解釋“苦怎麼形成”,也要說明“苦如何能夠止息”。

與這五因相對,由它們而生、得、成、辦、轉或起用的法,稱為“果相有法”。“果”因此也不只是突然冒出來的成品:初次生起是果,被獲得是果,逐步成立和完成是果,真正開始運轉同樣可以從果相觀察。

另一組是建立因的五相: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這裡是在區分因如何工作:有的直接具有生起功能;有的是幫助取得、成立、成辦的方便;有的與果俱時協作;有的在緊鄰的前一階段滅去後,為後一法騰出並傳遞相續位置;有的雖已久遠滅去,其所留下的勢力仍待緣發生作用。這裡的“滅”不是說徹底不存在的東西還能神秘地伸手回來,而是說先前法雖已過去,其在相續中形成的因勢並不必與果同時存在。

論中還用七方面限制“什麼可以成立為因”:

- 因是無常法,而非不變實體。 - 它可以在生、得、成立、成辦或作用方面成為因。 - 它能對與自身不同的法,以及同類相續中的後一自性成為因。 - 它不能就在同一剎那把自身作為自己的因。 - 它須已生,並在相應因果關係中尚未失去功能。 - 它必須獲得其他所需條件、發生相應變異,仍與其功能相應。 - 因的性質與能力須同所生結果相稱、相順,不能由任意一物生任意一果。

最細的一組通常稱為十因。你提供的“更細分十因”一段實際列出了九項;依《瑜伽師地論》的完整次第,第一項還包括“隨說因”。完整十因如下:

1. 隨說因:先有對諸法的名稱與概念表象,依此才有言說。名稱使對象得以被指稱、討論和教導,故對言說成立因;它不是說名字能直接生產實體。 2. 觀待因:因有所待,才發生追求、取用或相應作用。如觀待飢渴而求飲食,觀待手而有執持,觀待足而有行走。它揭示某種行動或功能依賴什麼需求與條件。 3. 牽引因:種子望向後來較遠的自果,稱牽引因,著重其牽引後續結果的勢力。 4. 攝受因:種子以外,能夠攝持、幫助果生起的其餘條件。如種子之外的土地、雨水等。 5. 生起因:種子望向最初生起的自果,稱生起因。相同種子從較遠結果看是牽引因,從最初結果看則是生起因。 6. 引發因:最初所生之果,又引出其後的果。如芽引出莖葉,前一階段成為後一階段的引發條件。 7. 定別因:不同種類各有相稱的因果決定關係。麥種生麥芽而不生豆芽;它否定“任何東西都能生任何東西”。 8. 同事因:從觀待因至定別因的多種條件和合,共同成辦同一件事。它不是另有一個躲在諸因背後的總因,而是諸條件協同這一事實。 9. 相違因:對結果構成障礙、破壞或抵消的條件。如霜雹之於莊稼;在修行上,錯誤教導、不如理作意等也會成為清淨的障礙。 10. 不相違因:相違條件的缺失、遠離,因而使結果得以順利發生。它不是積極生產者,卻是結果成立所需的無障條件。

十因的完整次第及莊稼、雜染、清淨三類例證,可參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https://zh.wikisource.org/wiki/瑜伽師地論/038)。論中還把諸因概括為能生因與方便因: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屬於能生一側,其餘主要屬於助成的方便一側;配合緣的語言,能生因攝入因緣,方便因主要攝入增上緣。這裡的“因”和“緣”不是永遠互斥的兩堆實體,而是依功能和論述體系作出的不同安立。

兩部論典因此不是在爭一張唯一正確的名單。《俱舍論》的六因偏重有為法之間的嚴格關係及六因四果的配對;《瑜伽師地論》則更廣地展示需求、種子、助緣、階段延續、類別決定、共同協作、障礙與無障礙,並把因相同時運用於世間事務、雜染流轉和清淨還滅。分類口徑不同,不宜把六因和十因逐項強配。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這樣一個當代場景:晚上通勤回家,你已經很疲憊。手機彈出伴侶的一條消息:“你又忘了答應我的事。”你看見後立刻感到被指責,翻出舊賬,打下一段尖銳回覆。爭執升級,第二天仍彼此冷淡。後來你開始練習暫停、覺察和如實溝通,同樣的消息再次出現時,事情卻走向不同結果。

我們嚴格按因相一步步走,而不把一切草率歸結為“手機害的”或“我脾氣不好”。

第一步,消息出現。

屏幕、文字、眼根、注意力、網絡服務、手機電量等,是這次認識事件得以出現的多重條件。手機並不是憤怒的異熟因;它在這裡較適合被理解為外在攝受條件或廣義的能作條件。把工具直接說成煩惱的唯一原因,是第一種常見錯配。

第二步,你把文字識別為“指責”。

這涉及當下的心與相應心所共同取境,可以從相應因的角度觀察。疲憊感、對文字的辨認、注意、意向等,不是簡單前後排列的幾個小人,而是在一次心理事件中共同發揮作用。

但要注意:“對方在指責我”已經包含解釋,不等於屏幕上那些字本身。因相訓練首先要求把所緣、識別、感受、判斷和後續造作分開,不把自己的解釋冒充客觀事實。

第三步,舊有模式被觸發。

過去多次把批評理解為否定,反覆以防禦保護自我,這些前生的同類心理活動,使後來相似反應更容易生起,可從同類因、長養因看。若其中有根本性的錯誤見解——例如“只要承認疏忽,我就一文不值”——它還可能廣泛染著後續的感受、判斷和行為,可借遍行因理解其擴散性。

大眾最容易在這裡說:“童年創傷就是這次爭吵的原因。”這太粗。久遠經歷可能形成因勢,卻不是脫離當下條件、單獨遙控現在。睡眠不足、當前關係、消息措辭、舊習氣、當下注意方式,以及是否有暫停空間,都參與結果。

第四步,想反擊的衝動形成,尖銳的話被髮出。

從瑜伽十因看:

- 觀待“維護自我形象、消除不適”的需求,產生反擊的追求與取用,是觀待因的一層。 - 過去燻成的防禦習慣,對後來衝突具有牽引作用。 - 疲勞、獨處、即時通信的低摩擦設計等,為反應提供攝受條件。 - 當下相應習氣首次顯現為明確反擊意向,可從生起因觀察。 - 第一條尖銳回覆又引發第二條、第三條,前果引後果,是引發因。 - 防禦習慣引出相稱的防禦反應,而不會無條件生出任何結果,顯示定別因。 - 上述諸因共同協作,構成同事因,而不是其中一項包辦全部。

算法可能通過持續推送、即時提醒、情緒化內容排序來放大刺激與反應速度,因而成為某些攝受或增上條件。但不能說算法等同於佛教的業,也不能聲稱腦科學已經證明了阿毗達磨。科學可以研究注意、習慣和情緒調節的某些機制;主觀經驗、倫理業果和解脫論是否能被同一套實驗框架窮盡,仍不是科學已經解決的問題。

第五步,爭執擴大。

第一條回覆成了後續回覆的引發因;反覆責備又長養彼此的敵意。兩個人各自的舊模式、當下表達、通信媒介和沉默,共同構成同事條件。若最後出現冷淡,它也不該被粗暴歸給某一句話:一句話可能是近緣,卻不必是完整因相。

第六步,修行介入。

你事先練習正念,學習在被觸發時先停十秒;你也聽過善知識說明感受不是命令,承認錯誤不等於否定整個人。這些對於舊有雜染鏈來說,是相違因——它們阻礙自動防禦繼續增長;對於清淨、理解與和解來說,卻成為攝受因、長養因和還滅因。

當晚睡眠充足、手機關閉即時通知、雙方約定不在通勤時處理重大沖突,這些條件移除了部分障礙,可從清淨的不相違因理解。暫停使原本緊接而來的反擊沒有發生,也改變了“無間”相續的走向。

於是你回覆:“我看見你很失望。我確實忘了;我到家後想聽你把這件事說完。”這不是一個神奇的“善因”獨自產生和解,而是長期練習、當下覺察、合適語言、對方是否願意回應等條件和合的果。

這次走查最重要的不是學會給生活貼十個標籤,而是看見四件事:結果來自多因多緣;不同條件作用不同;障礙的缺失本身也重要;流轉有因,還滅同樣有因。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因相首先幫助我們離開“單因敘事”。

當代生活特別喜歡尋找一個能迅速傳播的原因:孩子成績下降,是手機;關係破裂,是某種人格;工作倦怠,是不夠自律;情緒低落,是大腦某種物質;社會問題,則歸給某一類人。單因故事容易理解,也容易製造確定感,卻常把牽引因、攝受因、引發因、相違因和不相違因混成一團。

因相要求我們問得更細:什麼是內在生髮條件?什麼只是外在助緣?什麼是長期累積?什麼是臨近觸發?什麼讓結果繼續擴大?什麼本來可以阻斷它?這會讓判斷少一點武斷,也讓行動更有落點。

其次,它把責任和自責分開。

承認自己的意向與行為是重要因,並不等於宣稱“所有遭遇都是我造成的”。異熟因有嚴格範圍,現實結果還涉及無數俱有、能作、攝受、相違條件。把所有疾病、貧困、傷害都簡單說成當事人的業,是既不嚴謹也不慈悲的因果論;它把凡夫無法窮盡的複雜因相,武斷壓成對受苦者的審判。

但反過來,多因多緣也不等於“我沒有責任”。自己的言語、意志造作和反覆熏習,確實會進入條件網絡。因相所帶來的成熟態度是:不把一切歸罪於自己,也不把自己的因力從圖中刪除。

再次,它說明習慣為何能夠改變。

一個習慣之所以牢固,不只是因為某個過去原因,而是因為它不斷得到長養、攝受和引發。要改變它,也不必幻想一次頓悟就消除全部條件。可以減少攝受舊習的緣,增加攝受善法的緣;讓相違於煩惱的法出現;長期長養新的同類相續;使還滅之道逐步成辦。

例如減少刷手機,不只是命令自己“自律”:關閉通知是在移除攝受條件,把手機放遠是在建立相違條件,固定睡前閱讀是在長養另一同類相續,理解自己借信息流逃避何種不適則觸及觀待因。因相讓修行從抽象決心進入可操作的條件建設。

最重要的是,因相在解脫道上同時解釋流轉與還滅。

若只懂“善因得善果”,佛教容易被縮成道德獎懲學。因相真正要照亮的是:無明、錯誤取相、貪愛、執取與造作如何得到助伴而相續;正見、戒、定、慧、善友、聞法、如理作意又如何成為反向條件,使雜染不再被攝受、長養和引發。

苦不是無因出現,也不是由一個永恆主宰規定;苦由條件和合而轉。條件可被如實知,部分條件可被停止,清淨條件可以培養。因此,因相不是純理論的因果目錄,而是解脫道的工程圖:知道輪迴怎樣被搭建,才知道應從哪裡鬆開。

常見誤讀與澄清

1. “因就是最早發生的那件事。”

時間在前並不足以成立因。晨起時太陽昇起,之後你收到郵件,不能因此說日出是郵件的異熟因。因必須與果有相應功能關係,並待其他條件和合;《俱舍論》以“隨有無”強調這種關聯,《瑜伽師地論》則以相稱、相順和諸緣具足加以限制。

2. “找到真正原因,其他都是次要的。”

這是把多層條件壓成單因。種子、土地、雨水、階段延續、無霜雹,並不是在競爭誰才是“真因”;它們承擔不同功能。六因、十因的價值,就在於不讓“原因”成為含混大口袋。

3. “因和緣是兩種絕對不同的實體。”

因、緣多依功能和論述系統安立。《瑜伽師地論》可將牽引、生起種子攝為能生因,將其他助成條件攝為方便因,並與因緣、增上緣等相配。不能離開具體體系,宣稱“因一定是內在,緣一定是外在”或“因最重要,緣只是附屬”。

4. “能作因就是直接製造結果的主因。”

能作因範圍極廣,包含積極助成,也包含無障而住。若把它翻成日常所說的“製造者”,會嚴重窄化其義。

5. “俱有因表示任何同時出現的事物互為因果。”

同時性不夠。俱有法必須具有彼此相依、互為果或共同成辦的規定關係。三杖之喻還提醒我們:共同支撐之外,往往另有繩、鉤、地等條件。

6. “同類因就是遺傳,長養因就是成長。”

同類因說前生同類法對後生相似法的因力,不能等同現代遺傳學;長養因則包括善、不善、無記法因反覆修習而增強,也不只是生物體長大。

7. “異熟就是遲早遭到同樣的報應。”

異熟不是戲劇化的同態報復。善不善有漏業成為異熟因,所招果是成熟意義上的果,不要求在外形上覆制原行為。凡夫也不應憑一件遭遇倒推出當事人過去造了哪一種業。

8. “不相違因就是什麼也沒做,所以不算因。”

結果能否發生,常取決於障礙是否缺失。沒有霜雹,莊稼才有成熟空間;沒有持續打斷,專注才可能形成。它不等於積極生起果的種子,卻是完整因相不可省略的一層。

9. “十因只有你提供材料中列出的九項。”

《瑜伽師地論》標準次第是隨說、觀待、牽引、攝受、生起、引發、定別、同事、相違、不相違十因。所給古典條目的該句漏列了“隨說因”,但後文“前六因總攝為同事因”的結構,只有補入隨說因之後才完整。這裡應依論典原次第校正,而不能為了機械服從摘要而把九項硬說成十項。

10. “佛教因果論就是現代科學因果論。”

兩者都反對僅憑表面相關便倉促下結論,也都重視條件變化,但研究目的、對象和證成方法並不相同。現代科學可以研究行為、神經活動、環境變量之間的可觀察關係;佛教因相還承擔業、雜染、心相續與解脫實踐的分析任務。類比有助理解,不構成彼此證明。

11. “既然因相複雜到唯佛遍知,我們就無法做任何判斷。”

《俱舍論》說一切種因相幽微難知,是警惕凡夫把局部知識當成全知,不是否定可操作的因果辨析。我們未必知道一件事的全部遠因,卻仍可如實辨認:反覆羞辱會長養敵意,善友與如理作意有助清淨,減少誘發條件能降低舊習續起。謙遜與行動並不衝突。

12. “因果意味著一切早已決定。”

恰恰相反。“要有因,待緣果生”意味著果依條件而有,不由一個不變本體預先封存。正因為舊因需要現緣攝受,新的善法能夠成為相違因、長養因和還滅因,生命才有轉向的可能。

理解因相,最後不是為了給每個生活事件貼上艱深術語,而是養成一種更清醒、更慈悲的觀看:不拿單一原因審判別人,不拿宿命論麻醉自己;看見什麼正在生苦,什麼正在餵養它,什麼能阻斷它,什麼又能使清淨生起、成立、成辦而真正起用。

這正是因相在解脫道上的位置:它把“諸法因緣生”從一句口號,展開為可以觀察、可以承擔、也可以轉變的道路。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因相(hetu-lakṣaṇa),指諸法作為因所具之相狀與體性,攝示因果成立之準則及因果之分類。蓋因相不僅揭示何者為因、何者為果,更說明因之種類、體性、作用及與果之配對,涵攝因果建立之全貌。毘曇部與瑜伽部對此各有系統闡述,立場互有不同。

二、主要闡述

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

論主以六因為分類綱領: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標明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判定因果成立之準則,引入因明論理:「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此即「隨有無故」之義。以此檢視俱有法,論主以三杖互相依住、繩鉤地連持、造色與大種、心與心隨相等為喻,明俱有因互為因果之理。

六因與四果之配對:異熟因居六因之末(後因),得最初之異熟果;能作因居六因之首(前因),得最後之增上果,以「唯無障住」釋之;同類因與遍行因得等流果,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因與相應因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如世間「鴉足藥草醉象將軍」之喻。論中對士用果之範圍有諍議。終以一頌收束:「於一孔雀輪,一切種因相,非餘智境界,唯一切智知」,明示一切種因相之幽微,唯佛一切智能知。

瑜伽部《瑜伽師地論》

論以「因等相」為核心界說:若某法居先、作為建立,由諸緣和合使另一法生起、得、成立、成辦或起作用,即名為因。總攝五種因相有法:可愛因、不可愛因、長養因、流轉因、還滅因;與此相對,從五因生、得、成、辦、轉者,稱為果相有法。

因之建立方式,先說五相: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又以七項條件說明因之成立,謂因必是無常法;可為生因、得因、成立因、成辦因或作用因;可與他性及後一自性為因,而非同一剎那;須已生而未滅,得餘諸緣、已成變異、仍與功能相應,且與所生結果相稱相順。

更細分十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其中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種子外餘緣名攝受因;初果望後果名引發因;前六因總攝為同事因;諸因又總攝為能生因與方便因,配合四緣而言,能生因名因緣,方便因名增上緣。

因果關係上,論中駁斥「因中有果論」,指出若因果二相無異則不能決定因果,若二相有異則果或未生不可說已有,或已生不應再從因生。論所立者為「要有因,待緣果生」,並以處所、所依、自相、自作業、因緣變異等方式說明有相法之了知。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部在因相之用語與分類上有顯著不同:

- 因之總數:《俱舍論》立六因(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異熟);《瑜伽論》立十因(或攝為五因、五相、七相等)。 - 用語形式:《俱舍》直稱「因相」;《瑜伽》兼用「因等相」「因相有法」「觀待因相」「建立因有五種相、七種相」等多種術語。 - 因果配對:《俱舍》以六因對四果(異熟、增上、等流、士用),明示前因後果之次第;《瑜伽》以因顯果之五種功能(生、得、成、辦、轉或用)。 - 論理方法:《俱舍》引入因明「隨有無故」之判定式以界定因果成立之邏輯條件;《瑜伽》以七相成立條件、十因細分、與四緣配對等綜述。 - 部類歸屬:前者屬毘曇部(說一切有系),後者屬瑜伽部(唯識系)。

四、與相關概念之關係

- 果相:因相之對,瑜伽部明立「果相有法」;毘曇部以四果對應六因。 - :瑜伽部明示能生因名因緣,方便因名增上緣;毘曇部以六因攝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各有對應。 - 果之五相:生、得、成、辦、用或轉——唯瑜伽部明立,毘曇部未作此分。 - 因明:毘曇部援引因明「隨有無故」之式以界定因果成立,瑜伽部未見此因明式之引用。 - 一切智:毘曇部以「唯一切智知」之頌歸結因相之甚深,瑜伽部則就十因之分位各攝其用,未別立此歸結。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阿毘達磨俱舍論》:「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 2. 《阿毘達磨俱舍論》:「於一孔雀輪,一切種因相,非餘智境界,唯一切智知。」 3. 《瑜伽師地論》:「若彼諸法先有其性、為建立因,彼諸緣和合,令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或辦、或有用者,是名為因。」 4. 《瑜伽師地論》:「可愛因、不可愛因、長養因、流轉因、還滅因,是名五種因相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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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本論以「因相」一詞指稱能引生果法之原因所具之特徵、相貌。在世親論師所造、唐玄奘法師譯出之《阿毘達磨俱舍論》中,「因相」之論述係以六種因為其框架層層展開。

首以偈頌總標分類:「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此列舉六因——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並以「許因唯六種」明此係對法阿毘達磨諸師之共許。長行隨即承接:「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再次重申此六因為對法一系之定論,此即本論辨「因相」之總綱。

其次,於六因之分述中,本論採問答體例以逐項揭示各因之「相」(即其特徵、相貌)。其設問之辭即「初能作因相云何」,直接點明本論所欲剖析之對象為各因之「相」。由「能作因相」之提法推之,後文當逐一以「因相」之問句辨析六因之特徵,此即本論釋「因相」一詞之具體脈絡。

再次,值得特別留意者,本論另立一頌以喻攝其究竟義:「於一孔雀輪,一切種因相,非餘智境界,唯一切智知」。孔雀輪(孔雀尾羽之圓滿輪相)喻,係指一切種因之相貌,圓滿交織,境界非聲聞、緣覺等餘智之所可測,唯佛之「一切智」方能究竟了知。此凸顯本論在世俗分析之外,復揭示「因相」之圓滿所知乃超出凡夫與二乘認知之範疇,唯有全智之佛方能遍知,此亦為本論對「因相」內涵所作之宗教性詮釋。

要之,《阿毘達磨俱舍論》論述「因相」之脈絡可歸納為三點:一、以六種因為分類總綱,並明此係對法諸師共許之定論;二、以「初能作因相云何」式之設問,逐條辨析各因之特徵、相貌;三、以孔雀輪之喻揭示,一切種因之完整相貌非餘智所及,唯佛之「一切智」方能究竟了知。本論所用術語,因之分類即以「六種因」為名,「因相」之「相」即指各因之特徵、相貌,「對法」一詞則為阿毘達磨之中文意譯。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因相」之論述,從定義、分類、辨析三方面層層展開。

一、因相之基本定義

論以「由相故」為因緣果建立之首門,先釋因相之體性:「謂若由此為先,此為建立,此和合故,彼法生,或得、或成、或辦、或用,說此為彼因」。此定義揭示因之三個成立環節:先於果(為先)、立果之據(為建立)、與他法和合而令果生,三者缺一不可。果之相狀則攝於「生、得、成、辦、用」五種。

二、五種建立因相

論中以「建立因有五種相」展開多層分類。第一組五相為「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能生因即生起因;方便因為所餘因;俱有因為攝受因之一分,如眼對眼識、耳對耳識等;無間滅因亦屬生起因;久遠滅因則為牽引因。第二組五相為「可愛因、不可愛因、增長因、流轉因、還滅因」:可愛因指善有漏法;不可愛因指不善法;增長因指前前所生善、不善、無記法經修習令後後所生展轉增勝;流轉因指由種子、薰習、助伴令彼法流轉;還滅因指能寂靜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方便等能令雜染還滅之法。由此五因所生之生、得、成、辦、轉,即名「果相有法」。

三、七種相

論又以七種相辨明因之成立要件:(一)唯無常法能為法因,無常法不能為因;(二)無常法為因時,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必已生未滅方能為因;(四)必得餘緣方能為因;(五)必成變異方能為因;(六)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為因;(七)必相稱相順方能為因。七相層層遞進,嚴密界定因之具備條件。

四、因與果關係之辨析

論中以審問方式破斥「因中有果」之執:若因果不異,因中即有果,不應道理;若因果相異,則果性為未生相而說是有、為已生相而復從因生,皆不應道理。由此成立「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之正理。論又以五種相了知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處所可得(如甕中水)、所依可得(如眼中眼識)、自相可得(如因自體)、自作業可得、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緣變異故果成變異。

五、因之十種分類

論中又列十種因: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此十因總攝為「能生因」與「方便因」二大類,牽引種子與生起種子為能生因,所餘諸因為方便因;又對應四緣,能生因為因緣,方便因為增上緣。

六、術語特色

本論以「因相」一詞貫穿全文,涵蓋因之體性特徵、建立相狀、分類相貌等多重義涵。又於別處簡別「或殊異者,因相差別故」,以因相之差別作為殊異之依據。相較於他經之單一分類論因,本論以多組五相、十相、七相之系統性展開,展現對因相分析之細密與嚴整。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對於「因相」——即能引生果法之原因的特徵——有多層次的論述。

首先,該論以定義方式辨明因、緣、果三者之別:「順益義是因義、建立義是緣義、成辦義是果義」,明確指出「因」之作用在於隨順利益果法,而「緣」為建立之義,「果」為成辦之義,三者各有其界定。

其次,該論以偈頌總括其要:「三過因非五,因相略繫合,相依處差別,建立有多種」,指出因相之建立可從不同角度略為繫屬綜合,依相依處之差別而有種種之建立。

在具體陳述方面,該論列出建立因之五種相:一、能生因,謂生起因;二、方便因,謂所餘因;三、俱有因,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如是耳等於所餘識;四、無間滅因,謂生起因;五、久遠滅因,謂牽引因。此五相從時間先後、攝受共生等不同側面,顯示因之多重樣態。

又從另一層面列出五種因相:可愛因、不可愛因、增長因、流轉因、還滅因。

最為詳盡者,該論復立七種因相,以「無常法是因相」為總原則,層層推展:一、無常法是因相,無有常法得名為因,謂若生因、若得因、若成立因、若成辦因、若作用因;二、無常法為無常法因時,與他性為因非己性,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時,必已生未滅,非未生已滅;四、已生未滅為因時,必得餘緣,非不得;五、得餘緣時,必成變異,非未成變異;六、成變異時,必有功能相應,非功能退失;七、功能相應時,必相稱隨順,非不相稱不隨順。如是七種因相,如其所應建立應知。此七相層層遞進,顯示因之成立必具無常、他性、後時性、已生未滅、得緣、變異、功能相應、相稱隨順等條件。

再者,該論亦從反面破斥外道之執見。有「因中有果論」與「從緣顯了論」主張一切諸法體自本有,從眾緣顯非緣所生,亦即果先是有,復從因生。論主以「為無障緣故障、為有障緣故障」等層層詰難,指出此說不應道理。又於有相法中,由五種相——處所、所依止、自相、自作業、因變故果變或緣變故果變——可得了知,建立因之觀察方法。

整體而言,本論以「順益義」定義因,列五相、七相以詳述因之特徵,並以問答方式破斥執著因中有果或從緣顯了之妄計,從而建立正確之因相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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