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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相

phala-lakṣaṇa

對因而顯之果法,以生、得、成、辦、轉五相彰顯其體性。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果相”不是“好結果的徵兆”,也不是相術意義上的“果之形相”。這裡的“相”,是據以辨認、說明某法的體性與作用的相狀;“果”,則是相對於因而安立的果法。

《瑜伽師地論》的核心表述是:

“從彼五因,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當知是名果相有法。”

這句話的要點不只是“一切都有因果”,而是:當某些因在相應條件中發生作用,果法會以不同方式顯現。論中用五個動詞表示這種顯現:

- :原先尚未現行之法生起。例如種子、溫度、水分等條件和合,芽才出現。這裡不是說芽早已完整藏在種子裡,後來只是被揭開。

- :某法被獲得、證得,或某種資格、狀態得以現前。例如依修道因緣而獲得未曾獲得的善法。

- :由未成熟、未成立而趨於成熟、成立。它強調因緣積累以後,某種狀態真正形成。

- :所要完成的事情得到成辦,側重功能和目標的實現。《瑜伽師地論》談士用果時,舉農作、商賈、書畫、算數等為例:人發起相應的功用,稼穡、財利等事因而成辦。[《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CBETA](https://tripitaka.cbeta.org/zh-cn/T30n1579_038)

- :果法生起以後實際運轉、發生作用;論中另一處說“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因此這裡的“轉”可以從果法現行、起用這一面理解。

這五項不是五種彼此隔絕的實體,也不宜機械地翻成五個現代名詞。它們是在觀察:因緣所引出的果,究竟表現為生起、獲得、成立、成辦,還是現行起用。同一件事情也可能依不同觀察角度兼具數相:一項能力可以開始“生”,經過訓練而“得”,漸漸“成”,完成任務而“辦”,並在日常中穩定地“轉”。

更重要的是,果相必須與因相相待而說。沒有一個脫離因緣、獨立自存的“果”;但因也不是已經縮小了的果。《瑜伽師地論》明確說:

“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

這句話同時避開兩端。

一端是“因中早已有果”:彷彿樹、花、香氣和甜味早已以完成形態藏在種子裡,水土陽光不過把它們顯露出來。另一端則是“無因無緣也能出現任何結果”。佛教因緣論所說的是:果並非預先成品般潛伏於因中,但也不是憑空發生;必須有相應之因,還要等待助緣,果才真實生起。論中也因此批評“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只從眾緣顯露而不從緣生”的“從緣顯了論”。

果法形成後,還可以按其因緣依處與作用分為五類:

- 異熟果:善、不善業經過相續與成熟,在後來招感性質相應而形態有異的果報。論中說不善法於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於善趣受異熟果。所謂“異熟”,不能縮成眼前的獎懲,更不能把他人所受苦難輕率斷言為某一件前世行為的報應。

- 等流果:果與因在性質或相續傾向上相似。反覆串習不善,便更樂於安住不善,不善法繼續增長;修習善法,也會更傾向善法,善法隨之增長。它很接近我們所謂“越練越熟、越走越順”,但範圍不只技能,也包括貪、嗔、慈悲、正念等心行的相續。

- 離系果:由真實見與聖道斷除煩惱繫縛所得的解脫。論中特別以八支聖道滅諸煩惱為例,並指出僅靠世俗道暫時壓伏煩惱,因為不究竟,所以不稱真正的離系果。

- 士用果:由人的現實用力、技能與作業成辦的結果,如耕作所得收成、經營所得財利。這不是說個人努力可以無視環境,而是從諸多因緣中,特別標出人的主動功用。

- 增上果:凡某法以助成、支持、維持或不障礙的方式,使另一法得以生起,都可以從增上作用立果。論中舉眼根為眼識的增上條件、命根使身體不散壞等例。它的範圍很廣,不能簡化成“越來越強”或“得到加成”。上述五果的原文定義可參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CBETA](https://tripitaka.cbeta.org/zh-cn/T30n1579_038)。

需要留意:五果是果法依作用所作的分類,“生、得、成、辦、轉”則是果法顯現的五種相狀,兩組“五”不是一一配對錶。

在《攝大乘論釋》(真諦譯)中,“果相”還有一個較專門的用法:它是阿梨耶識自相、因相、果相三者之一。

- 自相:阿梨耶識攝持諸法種子,是諸習氣所依的“器”。

- 因相:它作為一切種子識,能成為後來不淨品諸法生起之因。

- 果相:“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也就是說,阿梨耶識一面攝藏習氣、成為後法之因,另一面又是過去諸法長期熏習所生的果。

這不是循環論證,而是在說明相續中的雙向關係:這一刻的識承受過去熏習,所以是果;它又攜帶、攝持習氣,引生後續諸法,所以成為因。自相說它是什麼、如何攝持;因相說它能生什麼;果相說它從何種熏習而生。三者觀察角度不同,不能混成一句“阿賴耶識就是業果”。

這也顯示了果相在整個解脫道中的位置:它不是教人熱衷預測“我會得到什麼”,而是幫助修行者如實辨認——什麼正在成熟,什麼因正在續流,什麼只是暫被壓住,什麼才是真正解除繫縛。因果觀最終必須指向離系果;若只用它追求較好的異熟、較順的等流或較大的士用成就,仍未走到解脫道的核心。

生活裡的走查

以一個很常見的場景為例:下班後的你已經疲憊,手機亮起一條短視頻推送,本來只想看一分鐘,回過神來卻已過去很久。

先看“果”怎樣出現。

通知聲音、屏幕亮光、疲憊感、過去形成的使用習慣、平臺連續推薦的設計,以及“我需要放鬆一下”的念頭,共同構成一組複雜因緣。視頻觀看並不是早已完整藏在通知聲裡;只有因與緣會合,伸手、解鎖、點開、繼續滑動才相繼生起。這正是“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

依“生、得、成、辦、轉”逐步看:

- :想點開的欲求現行,觀看行為隨之生起。這裡的“生”不是“手機產生了我”,也不是籠統地說“事情發生了”,而是指出先前未現行的特定心行和行為,由因緣而現行。

- :你獲得了即時的新鮮刺激、短暫鬆弛,也獲得了平臺提供的信息。若反過來及時覺察衝動,則可能“得”一分過去沒有的正念與選擇餘地。

- :反覆點擊以後,“疲憊便刷手機”的反應模式漸漸成立、成熟。大眾最容易把這裡錯認成外在成就;其實煩惱習慣的形成,也是一種果法之“成”。

- :從平臺一側說,延長停留、促成點擊的功能被成辦;從你的一側說,若原意只是休息,長時間滑動未必真正成辦了休息,甚至可能只成辦了逃避。是否“辦”,須看是哪一種因、哪一個所作目標的果,不能看到結果就說目標已經實現。

- :這個模式開始穩定運轉:疲憊出現,手便自動摸向手機;某類內容又引出下一類內容。這裡的“轉”不是外在身體動作的同義詞,而是已經形成的果法繼續現行、發揮作用。

再用五果檢查:

反覆瀏覽使同類欲求更容易出現,是等流果;熬夜後第二天注意力下降,是多種身心條件共同成熟的近端後果,但不能不加分析就把所有不適都叫作嚴格意義上的“異熟果”;平臺、網絡、推送機制、可用時間等,是廣義的增上條件,從其助成作用可以觀察相應的增上果;你主動設置限時、把手機移出臥室,並持續練習不隨衝動而行,其中有明確的士用;若修習使貪著暫時不起,那可能只是壓伏,不能立刻稱為離系果。只有由正見與聖道使相應繫縛獲得究竟斷除,才是論中嚴格意義的離系果。

這個走查還能再深入一層。你今天的習慣是昨天熏習所生的果,今天每一次隨順或止息,又成為明天的因。於是“我就是一個沒有自制力的人”並不是準確觀察:它把條件所生、仍可轉變的等流過程,凍結成一個不可改變的自我實體。佛法不是否認責任,而是把責任從自我譴責轉回可以觀察、可以調整的因緣鏈條。

親密關係中也是如此。伴侶一句話觸發憤怒,不能簡單說“他使我生氣”,也不能反過來說“一切只在我心,與對方無關”。對方的語氣、當時情境、自己過去受傷的記憶、疲憊、解釋方式以及長期溝通習慣,都可能參與成因。憤怒一再被表達為譏諷,便形成等流;一次忍住不說只表示某種行為暫未出現,不等於嗔恚已經離系。若能在感受、解釋和反擊之間看見空隙,改用如實表達與慈心觀照,新的善等流才可能逐漸生、得、成、辦而轉。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很容易製造一種“結果幻覺”:看見別人升職、成名、婚姻穩定、孩子優秀,便以為單一方法必然導向單一結果;看見自己失敗,又把結果全部歸結為人格缺陷。果相的分析提醒我們:果是由因待緣而生,既不是命定展開,也不是毫無規律。

這帶來三種很實際的智慧。

第一,是從“單因論”回到因緣網絡。努力重要,卻不是唯一條件;環境重要,卻也不取消人的士用。承認增上條件,可以減少對弱者的苛責;承認士用,又不至於把自己交給宿命。

第二,是從只盯最終成績,轉向辨認過程正在形成什麼。一次加班完成項目,可能成辦了士用果;但若長期串習焦慮、敵意和麻木,也同時在形成另一條等流。果相讓人追問:我不只完成了什麼,也正在成為怎樣的人?

第三,是分清“暫時控制”與“解除繫縛”。一個人通過遠離刺激,暫時不起貪慾,當然有價值;但這不等於貪慾根本已斷。解脫道上的離系果,不是情緒管理得更漂亮,也不是把煩惱壓到看不見,而是依戒、定、慧與八支聖道,如實見其因緣與無自性,不再被它繫縛。

算法可以根據既往點擊預測下一次點擊,這與佛教所說習氣等流有某種啟發性的相似:過去行為會改變後來行為出現的概率。但二者不能等同。算法處理的是可記錄的數據關係,佛教討論的還包括業、心行、煩惱、倫理責任與解脫;現有腦科學對習慣、注意和決策的研究也仍有大量未決問題,不能宣稱它“證明了”阿梨耶識或佛教業果論。類比能幫助理解,卻不能替代義理辨析和親身修證。

從修行角度說,果相最重要的意義是使人對可轉變性生起信心。既然果不是早已完成地藏在因中,那麼現在改變助緣、停止熏習、培育正見,就不是徒勞;既然果又必須依因而生,那麼僅憑願望、口號或自我暗示,也不會自動得到解脫。希望與責任,在這裡恰好同時成立。

常見誤讀與澄清

一、“果相就是果報。”

不準確。“果”是較廣的因緣所生法;《攝大乘論釋》另作“果”與“果報”之辨:“果是生義,報是熟義。”無論如何解釋其“共用、獨用”的具體語境,都不能把一切果法壓縮成業報。士用果、增上果、離系果也不等於通常所說的報應。

二、“有這個因,結果就已經註定。”

這恰是論中所破的“因中有果”傾向。因是果生起所依,卻不是縮小版的果;還必須待緣。改變緣,有時會改變果是否生起、何時生起以及以何種形態生起。但“待緣”也不等於任何結果都可隨意操控,因為因緣有其限制,不以個人願望為轉移。

三、“緣只是把本來已有的結果顯露出來。”

《瑜伽師地論》特意破斥“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從眾緣顯,不從緣生”的主張。佛教因緣生不是揭開蓋子看見早已完成的東西,而是條件和合時果法真實生起。種子裡沒有一棵微型樹,習慣裡也沒有一個註定不變的未來人格。

四、“等流果就是報應一模一樣地回來。”

等流強調性質或傾向上的相似相續,不是說罵人一句,未來必定有人用同一句話罵回來。反覆嗔恨使嗔恨更易現行,反覆布施使舍心更易增長,這才抓住其要點。把它講成戲劇化的對稱懲罰,既窄化定義,也容易製造迷信。

五、“士用果證明只要努力就一定成功。”

士用果只是特別標出人的功用所成辦之果,不是否認其他條件。耕作需要人的勞作,也需要種子、土地、水分、氣候和無障礙條件。佛教承認士用,同時也承認增上緣與相違因;它既不鼓勵躺平,也不支持把一切失敗都歸咎於個人不夠努力。

六、“煩惱沒有表現出來,就是離系果。”

壓抑、迴避、定力壓伏與究竟斷除不是一回事。《瑜伽師地論》明確以八支聖道滅諸煩惱為離系果,並排除不究竟的世俗道斷。一個人在安靜環境裡沒有發怒,可能只是缺少觸發條件;換個場景又立即現行,說明繫縛仍在。

七、“阿梨耶識既是因又是果,屬於邏輯循環。”

這裡不是說同一剎那、同一意義上的法無條件地生自己。它描述的是相續:前時諸法燻成習氣,使後時阿梨耶識以果相而生;後時識又攝持種子,成為再後諸法的因。果相與因相分別從“由何而生”和“能生何法”觀察同一識流。

八、“果相就是用佛教預測未來。”

果相首先是一種如實觀察因緣的工具,不是一套替人斷命的技術。論中還說,可從處所、所依、自相、作用,以及因緣變化導致果的變化等方面認識有相法。這要求具體觀察,而不是看到某個結果便武斷追溯一個不可證實的單一原因。

九、“懂得因果,是為了得到更多好結果。”

這隻觸及世間層面。善的異熟、健康的等流、有效的士用當然值得培育,但解脫道的壓軸在離系果:不只是把生死中的條件調得舒適一些,而是看清造成繫縛的無明、愛取與執著,修習正見和聖道,使煩惱失去繫縛之力。

所以,果相真正要教我們的,不是坐在結果面前讚歎或懊悔,而是沿結果如實看回因緣,再從當下因緣中看見未來仍有轉向的可能:已經成熟的,需要承擔;仍在續流的,可以截斷;尚未生起的善法,可以培育;暫時壓伏的煩惱,不誤認作究竟解脫。如此理解,因果不再是一套嚇人的獎懲敘事,而成為一張通向自由的實踐地圖。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果相(phala-lakṣaṇa)為佛學中對因而立之果法的施設。於所引二經中,各有側重而立,茲分項記錄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瑜伽師地論》以「果相有法」一詞作專門之施設,定義為「從彼五因,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當知是名果相有法」,即果相乃對因而立之果法,其體性之差別以「生、得、成、辦、轉」五相彰顯。《攝大乘論釋(真諦譯)》則於阿梨耶識體相之脈絡中施設果相,謂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是其果相之顯現。二經同以「果相」一詞而立,其定義範圍則有廣狹之別:前者總論一切因緣所生之果法,後者別就阿梨耶識之生起而立其果相。

二、主要闡述

《瑜伽師地論》之說,可從四方面記錄。其一,果相之體性以「生、得、成、辦、轉」五相彰顯;於他處舉「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可見「轉」與「用」義互通,皆就果法之顯成而立名。此經未以其他異名替代「果相」,而以「果相有法」一詞作專門之施設。其二,依因緣依處之不同,施設五種果相:「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系果。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是知此經以異熟果、等流果、離系果、士用果、增上果五目攝盡果相之差別,並與四緣之施設相對應而論。其三,以因果相待之理,破斥「因中有果論」之妄執:經文設為問答,審問「何者因相?何者果相?因果兩相為異不異?」,從不異相、異相、未生相、已生相四方面破斥:若因果無異相,「因中有果,不應道理」;若有異相,又當審「因中果性為未生相?為已生相?」皆不應道理。故立「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之正理。又以五相了知有相法:於處所可得、於所依可得、即由自相可得、即由自作業可得、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由緣變異故果成變異。其四,別立「從緣顯了論者」之妄執,執「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從眾緣顯,不從緣生」,與「因中有果論者」及「聲相論者」並計;判此為妄分別所攝、非如理之說。

《攝大乘論釋(真諦譯)》之說,可從三方面記錄。其一,阿梨耶識體相分三:自相(依一切不淨品法習氣,為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因相(一切種子識為生不淨品法恆起為因)、果相(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以「習氣」「熏習」「攝藏」等術語界定果相:阿梨耶識之生起並非自身造作,而是因緣成熟、無始熏習積聚所感之果;依止三種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為攝藏無始熏習故,是名果相。其二,三性攝一切果:依因緣已生諸法實相,「從因緣生果法,性相有三種」,即依他性、分別性、法爾(真實)性三相。一切從因緣所生法,由法爾故虛,虛故成倒,由倒故得虛果,由有果故有分別,由分別故有法爾;「或順相成、或逆相成,此三種性相遍攝一切果」。其三,果與果報之分:「若從因生共用者名果,若從因生獨用者名果報。果是生義,報是熟義」。此即就因緣所生之果的兩種相貌加以區別:未成熟而為共他受用者為果,已成熟而為獨自受用者為果報。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經並列時,《瑜伽師地論》以「果相有法」施設,側重因緣所生果法之體性與分類;《攝大乘論釋(真諦譯)》以阿梨耶識為所依,施設果相為其三相之一。《瑜伽師地論》自身於他處舉「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可見「轉」與「用」義互通,並未以獨立異名替代;五果之施設則依四緣而論:因緣施設異熟、等流、離系三果,士用因緣施設士用果,所餘因緣施設增上果。《攝大乘論釋》除阿梨耶識之果相施設外,另以三性(依他性、分別性、法爾性)攝一切果,與果相之說相互呼應;又以果與果報之分,從不同側面補充果相之義涵。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一)與因相之關係:因果相待而立。《瑜伽師地論》設問「何者因相?何者果相?因果兩相為異不異?」,以四方面審破,立「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之正理。(二)與四緣之關係:《瑜伽師地論》以五果之施設與四緣相對應:因緣攝異熟、等流、離系三果,所緣緣攝士用果,增上緣攝增上果。(三)與三相之關係:《攝大乘論釋》於阿梨耶識施設自相、因相、果相三種,三者並立而不相雜。(四)與三性之關係:《攝大乘論釋》以依他性、分別性、法爾性三相遍攝一切果。(五)與果、報之關係:《攝大乘論釋》明示「若從因生共用者名果,若從因生獨用者名果報」,以果為生義、報為熟義。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瑜伽師地論》:「從彼五因,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當知是名果相有法」。「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系果。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從眾緣顯,不從緣生」。

《攝大乘論釋(真諦譯)》:「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從因緣生果法,性相有三種」「或順相成、或逆相成,此三種性相遍攝一切果」。「若從因生共用者名果,若從因生獨用者名果報。果是生義,報是熟義」。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論「果相」一詞,可從定義、分類、與因相之關係及破斥妄執四方面加以記錄。

一、果相之定義。經文明立「果相有法」之語,謂「從彼五因,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當知是名果相有法」,可知果相乃對因而立之果法,其體性之差別以「生、得、成、辦、轉」五相彰顯;又於他處更舉「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可見「轉」與「用」義互通,皆就果法之顯成而立名。此經未以其他異名替代「果相」,而以「果相有法」一詞作專門之施設。

二、果相之分類。依因緣依處之不同,施設五種果相:「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繫果。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是知此經以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五目攝盡果相之差別,並與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之施設相對應而論。

三、果相與因相之關係——破「因中有果」之執見。經文設為問答,審問「何者因相?何者果相?因果兩相為異不異?」,並從不異相、異相、未生相、已生相四方面破斥:若因果無異相,「因中有果,不應道理」;若有異相,又當審「因中果性為未生相?為已生相?」皆不應道理。故立「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之正理。又以五相了知有相法:於處所可得、於所依可得、即由自相可得、即由自作業可得、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由緣變異故果成變異。

四、破「從緣顯了論」之妄執。經文別立「從緣顯了論者」,執「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從眾緣顯,不從緣生」,與「因中有果論者」及「聲相論者」並計;其立論之理為「果先是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豈非唯為顯了果耶」,經文判此為妄分別所攝、非如理之說。

由上可知,《瑜伽師地論》論「果相」,一方面以「果相有法」明示其定義,列舉五種果名;另一方面以因果相待之理,破斥外道之妄執,建立「因待緣而果方生」之正義,與「因相」對論而顯果相之真義。

攝大乘論釋(真諦譯)T1595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真諦譯)》論及「果相」,主要在阿梨耶識體相的脈絡中展開,並輔以三性之說及果與報之辨。

一、三相並立,以果相顯阿梨耶識之成立次第。釋文明示此品分七章,前三章即「相、燻習、不一異」,而「相」一章中,阿梨耶識雖已依多名成立,但「體相不可了別」,故須進一步示其體相,略說有三種:立自相、立因相、立果相。自相謂此識依一切不淨品法習氣,為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因相謂此一切種子識為生不淨品法恆起為因;果相則謂「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即此識之生起乃以無始以來不淨品法的燻習為其果性之相,依止三種不淨品法燻習,後時此識得生,為攝藏無始燻習故,是名果相。此處以「習氣」「燻習」「攝藏」等術語界定果相:果相之顯現,並非阿梨耶識自身造作,而是因緣成熟、無始燻習積聚所感之果。

二、由三性攝一切果法,以明果相之遍滿。釋文廣釋依因緣已生諸法實相時,說「從因緣生果法,性相有三種」,即依他性、分別性、法爾(真實)性三相。釋文進一步說明:一切從因緣所生法,由法爾故虛,虛故成倒,由倒故得虛果,由有果故有分別,由分別故有法爾;「或順相成、或逆相成,此三種性相遍攝一切果」。此處以「虛果」、「果」明從因緣生之果法,其體性不出此三性之相範,與上述果相之說形成呼應——阿梨耶識之果相,即為此遍攝一切果之三性結構中的一個具體面向。

三、以果與報之辨,補充果相之義涵。釋文別出「果」與「果報」之分:「若從因生共用者名果,若從因生獨用者名果報。果是生義,報是熟義。」此即就因緣所生之果的兩種相貌加以區別:未成熟而為共他受用者為果,已成熟而為獨自受用者為果報。此義可與阿梨耶識果相互相發明——阿梨耶識由無始習氣方乃得生,正是「果」之生義顯現,而其攝藏功能則帶有「報」之熟義意味。

綜觀此論,真諦譯本以「果相」一詞專指阿梨耶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習氣方乃得生之相,以與自相(攝持種子作器)及因相(為生彼法恆起為因)相區別,並以「攝藏無始燻習」明其體性;所用術語如「習氣」「燻習」「攝藏」「三不淨品法」皆為此論界定果相之關鍵詞。經中另以三性遍攝一切果之說及果與果報之分,從不同側面補充果相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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