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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

pañca-hetu

隨文所指的五類因:《俱舍》多指六因中除異熟或遍行所餘五因,亦指立四果之五因、瑜伽建立因五相。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五因」這個詞,乍一聽像是一個確定的、可以畫成圖表的概念。但翻開《俱舍論》會發現一個有點意外的事實:「五因」不是一個獨立的分類,而是在不同討論場景中,從「六因」框架裡切出的不同五條。 就像同一塊蛋糕,不同場合切法不同,有時切掉這塊,有時切掉那塊。

要理解五因,必須先站上六因的臺階。

《俱舍論》開宗明義立了六種因:「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這是說一切有部的阿毗達磨大師們對「因」的最終分類——不多不少,恰好六種。這六種因,覆蓋了一切法生起時的全部因果角色。

然後,五因的各個用法才陸續登場。

第一處:取果的五因。 論中說「五因取果唯於現在」——五因「取果」這件事只發生在現在這一刻。這裡需要先解釋「取果」和「與果」:取果,是因對果的「招引」作用,像一個種子「認領」了它將來的果實;與果,是因對果的「給予」作用,像種子正在把養分輸送給正在生長的苗。這五因是哪五因?是六因中除掉能作因的其餘五因。為什麼除掉能作因?因為能作因是「不障礙」意義上的因——它太寬泛了,不一定真有果可「取」。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這五者,各有明確的取果作用,所以講「取果」時只提這五個。

第二處:不同法類的生因五因。 論中區分了四類法,看它們各自由哪幾種因生起:

- 染汙法(煩惱及其相應的心心所):由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五因生——除掉異熟因。為什麼?因為異熟因是「善惡業引生苦樂異熟果」的因,而染汙法本身是煩惱,不是異熟果報。 - 異熟生法(由異熟因所引生的果報法):由能作、俱有、同類、相應、異熟五因生——除掉遍行因。為什麼?因為遍行因是「遍行煩惱」(見苦所斷的十一種煩惱)作為等流類的因,而異熟生法不是煩惱等流。 - 三所餘法(除染汙和異熟生之外的法):雙除異熟、遍行,由其餘四因生。 - 初無漏法(最初的出世無漏心):更除同類因,只由三因生。

這一處「五因」像是一臺精密儀器的不同擋位:不同的物質材料,需要不同的「生成配方」。

第三處:因緣以五因為性。 佛教講「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其中「因緣」的體性,就是那五因(除能作因)。為什麼能作因不算在因緣裡?因為能作因被歸入「增上緣」——它是最廣義的「不障礙」條件。因緣是「親因」,增上緣是「外援」。

第四處:大種對所造色的五因。 這是最形象的一組。論中說「大於所造能為五因」——地水火風四大種(大種)對色、聲、香、味、觸等「所造色」,能做五種因,分別是:

- 生因:所造色從大種生起 - 依因:生起後依止大種而轉 - 立因:大種能任持所造色 - 持因:令所造色相續不斷 - 養因:令所造色增長

這五因其實都是「能作因」的差別,只是從不同面向細說大種對色法的支撐作用。就像一座房子,地基對它既是「生因」(房子從地基上起來),又是「依因」(房子立在地基上),又是「立因」「持因」「養因」——同一個支撐者,從不同角度數出五種「撐住你」的方式。

第五處:立四果的五因。 這是修行論意義上的五因。論中說「五因立四果」——四種沙門果(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之所以能安立為「果」,是因為證果時具足五種因:

1. 捨曾道:舍掉先前所得的果向道(還沒到果位時的那段修行路徑) 2. 得勝道:獲得屬於果位的殊勝道 3. 總集斷:把該斷的煩惱一次性總集斷盡 4. 得八智:獲得四法智(苦法智、集法智、滅法智、道法智)和四類智(苦類智、集類智、滅類智、道類智) 5. 能頓修十六行相:能頓修苦、集、滅、道四諦各自的四種行相(如苦諦有「無常、苦、空、非我」四行相,共十六行相)

這五因在四個果位都具足,所以經中才能建立「果」的名目。


除《俱舍論》外,其他論典也各自使用「五因」一詞。《瑜伽師地論》中有「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的一組五因,也有「可愛因、不可愛因、增長因、流轉因、還滅因」的一組五因(此處的第三因在另一處被寫為「長養因」),還有就正法與修慧而立的各一組五因。《顯揚聖教論》則對「同類、遍行、俱有、相應、能作」這五因持破斥態度,認為它們作為外道所立的因名有「已成、不定、虛設」三過,只有異熟因是佛說所許。

所以,理解「五因」的第一把鑰匙是:先問它在哪個語境裡說,就像聽到「蘋果」要先分清是水果還是手機品牌。

生活裡的走查

我們用一個當代場景來走一遍——通勤路上刷手機

你早上擠地鐵,手機彈出推送,你點開,刷了四十分鐘短視頻。這件事怎麼用五因來看?

先看「取果」那組五因。你刷短視頻,每一個「點擊」動作發生的當下,這個行為就在「取果」——它正在為自己後續的連鎖反應種下因。這裡的大眾誤讀是:我們總覺得「因果」是過去的事(「我過去做了什麼,現在承受什麼」),或者未來的事(「我現在做什麼,以後會怎樣」)。但俱舍論說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因果的「取」只發生在當下一刻。你點開視頻的那一瞬間,這件事的「因」就已經把它的果「認領」了,不需要等。能作因為什麼不在此列?因為它太寬泛——地鐵的擁擠、手機的電池、當天的心情都可以算「不障礙」你刷視頻的條件,但它們沒有一個確定的「果」可被認領。真正的因,是那些與果有明確對應關係的:同類、俱有、相應、遍行、異熟。

再看染汙法的五因。你刷了四十分鐘停不下來,這個「停不下來」本身就是一種染汙法的運作。它由五因生——除異熟因。這裡有個關鍵:你不能說「我上輩子造了什麼業,所以這輩子註定沉迷手機」。染汙法是當下的煩惱現行,它由當下的因緣支撐,不是由過去的業力「報應」而來。這對當代人是個非常重要的提醒:你此刻的沉迷,不是命運的安排,而是此刻的因緣和合。 能作因(環境不障礙)、俱有因(心與煩惱同時俱起)、同類因(昨天也刷了,同類相續)、相應因(心與煩惱互相攀緣、同時相應)、遍行因(無明等遍行的煩惱勢力在底層驅動)——五者合作,織成一張「停不下來」的網。

如果你放下手機,感到一陣空虛——這個「異熟生法」(果報法)的感受,則由另一組五因生:除遍行因。空虛感是你剛才刷手機這個行為(業)帶來的異熟果,它與遍行的無明煩惱沒有直接的同類相續關係,而是由能作、俱有、同類、相應、異熟五因支撐的。

再看「大種對所造的五因」——生、依、立、持、養。你手機上那個讓你上癮的App,它的界面、算法、交互設計,對你這個「刷」的行為,恰好構成了五重支撐:生因——App的推送讓你產生了「點開」這個行為;依因——行為發生後,你繼續依賴這個界面來維持刷的慣性;立因——App的框架讓你能一直「立」在刷的狀態裡,不至於散掉;持因——算法不斷推薦新內容,讓刷的相續不斷;養因——每次刷到的有趣內容都在「餵養」你的刷欲,讓它增長。這個類比會讓人不舒服,但它不是偶然的——設計成癮機制的人,確實是在精確地搭建這五重支撐。大眾最容易在這裡誤以為「大種五因」只是講物理世界的色法,但它其實是一個關於支撐結構的普遍模型:任何被支撐起來的東西,都需要這五種力。你把「大種」換成「平臺」,把「所造色」換成「用戶行為」,五因的結構依然嚴絲合縫。

最後看「立四果的五因」。這個更長遠:你想從「刷手機停不下來」的狀態中解脫出來,這個轉變的過程也可以用五因來看。捨曾道——你不再回到「一有空就刷」的老路;得勝道——你獲得了新的、更健康的行為模式;總集斷——你把「無意識刷手機」這個習慣整體斬斷,不是一根根斷,而是總的一次性斷掉;得八智——你獲得了對自身行為的清晰覺察(四法智)和對整體模式的深刻理解(四類智);能頓修十六行相——你能在每一個當下,以無常、苦、空、非我的視角重新審視這個行為。五因具足,你才可以說「我改變了」——這不是一個因緣的果,而是一個完整的、結構性的轉變。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人的因果思維,大致停在兩種粗糙的模式裡:一種是「歸因」——出了事,找原因,找到一個就停下來,像偵探破案;另一種是「宿命」——把一切歸結為「命」「業」「原生家庭」「基因」,彷彿原因是一堵推不倒的牆。五因的精密性,恰好是對這兩種粗糙思維的矯正。

它教你把「原因」拆開看。 一件事的發生,不是由一個原因造成的,而是由多種「因」在各自的位置上同時運作。你拖延一個項目,有「同類因」(過去也拖延,習慣成自然)、有「相應因」(心與懈怠互相攀緣)、有「俱有因」(當下的疲憊與拖延同時俱起)、有「遍行因」(底層的無明慣性)、有「能作因」(環境不障礙你拖延,甚至默許你拖延)。每一種因,都在因果網絡裡扮演不同角色。你只歸因於「我懶」(同類因),就漏掉了其餘四因;你說「我就是這樣的人」(宿命),就堵死了改變的可能。

它教你把「改變」看成結構性的事。 立四果的五因告訴我們:一個真正的轉變,需要同時滿足「舍舊」「得新」「總斷」「得智」「頓修」五個條件。當代人想戒掉手機癮,往往只做了一件事——「放下手機」(舍曾道),但「得勝道」呢?你有沒有一個新的行為模式來替代它?「總集斷」呢?你是靠意志力一次一次地忍,還是從根本上斷除了那個驅動模式?「得八智」呢?你理解了自己為什麼刷嗎?「頓修十六行相」呢?你能在每一個刷的衝動升起的當下,看到它的無常、苦、空、非我嗎?如果五因不具足,改變就只是暫時的壓抑,不是真正的轉化。

它教你看見「支撐」的層次。 大種五因——生、依、立、持、養——是一個關於「什麼在撐著什麼」的模型。當代人太習慣把注意力放在被撐起來的東西上(成果、業績、人設),而忽略了那五重支撐。你的工作效率,被什麼「生」出來?被什麼「依」住?被什麼「立」住?被什麼「持」續?被什麼「養」大?看見這五重支撐,你才知道自己真正依賴的是什麼,也才知道當支撐崩塌時,塌的是哪一層。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五因」是一個獨立的、固定的概念。 不是。「五因」一詞在《俱舍論》裡至少有五種不同所指,在《瑜伽師地論》裡又有另外幾組。它更像一個「佔位符」——在不同的討論裡,從六因框架中切出五條來用。讀佛典遇到「五因」時,第一件事是看上下文,確定是哪一組五因。

誤讀二:把五因等同於「五種原因」。 「原因」在現代漢語裡是個籠統的詞。五因中的每一個「因」都有嚴格定義:同類因是「同類之法對同類之法」的等流性因,相應因是「心心所同時同依同緣」的互相支撐,遍行因是「遍行煩惱對一切染汙法」的普遍性因,異熟因是「善惡業引生無記果報」的異類性因,能作因是「不障礙」的開放性條件。它們不是同一種「原因」的五個例子,而是五種不同性質的因果角色。

誤讀三:把「因緣五因性」理解為「因緣就是五因」。 準確說是:四緣中的「因緣」,其體性就是除能作因以外的五因。能作因被劃入「增上緣」。這裡的分界很精細:因緣是「親因」,增上緣是「助緣」。當代人講因果常常把兩者混在一起——其實「沒有你就不會有這件事」(增上緣)和「這件事就是從你這裡長出來的」(因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因果關係。

誤讀四:把大種五因理解成「元素構成論」。 大種不是「元素」,所造色也不只是「物質」。大種對所造色的五因——生、依、立、持、養——講的是支撐的動力學,不是構成的材料學。這個模型可以遷移到任何「支撐」關係上:平臺與用戶、習慣與行為、制度與個體、地基與建築。

誤讀五:把「五因立四果」當成修行的五個步驟。 它不是一個「先做一、再做二」的流程,而是證果時同時具足的五個條件。就像你打開一扇門,「門開了」這件事同時包含「鎖開了」「鉸鏈轉了」「門板移了」「門框讓了」「你推了」——你不能說先有哪一個,它們是同時成就的。

誤讀六:認為「五因」是佛教對因果的最終定論。 不同部派對因的分類不同——說一切有部立六因,《瑜伽師地論》立十因,《顯揚聖教論》甚至對除異熟因外的五因持破斥態度。佛教的因果論不是一套鐵板一塊的教條,而是不同的阿毗達磨師從不同角度建立的解釋模型。「五因」是工具箱裡的工具,不是牆上的釘子。


最後說一句總的話。「五因」這個名字的「五」,不是宇宙的真相在數字上的顯影,而是阿毗達磨師們在具體討論中為了精確而切出的刀口。它提醒我們:概念是刀,不是地圖。 用刀切東西,要看你切的是什麼;拿著一把刀就想走遍天下,那是對刀的誤解,也是對天下的誤解。理解五因,重要的不是記住五個名字,而是學會那種「切」的功夫——在什麼語境下、為什麼目的、從哪個角度切出五條因來。這份功夫,才是阿毗達磨真正想傳給我們的東西。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五因(pañca-hetu)」於《阿毘達磨俱舍論》中,並非一獨立之因體分類,而是該論在六因(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異熟)之總立框架下,於特定教說脈絡中所立的五種因義。其內容涵蓋取果之時限定、染汙等法之生起因、四緣中因緣之性體、大種對所造之能作因差別、以及立四果之五種因等多重用法。

二、主要闡述

本論先以「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之頌立六種因,並標明「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然於以下五種教說中,因特定義理需要而立「五因」之說:

第一,五因取果唯於現在。論中明示「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此五因指六因中除能作因之外之五因,以能作因非定有果故不立取果。論釋其義為「能為彼種故名取果,正與彼力故名與果」。

第二,染汙等法由五因生。論雲:「諸染汙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染汙法以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為五因;異熟生法以能作、俱有、同類、相應、異熟為五因。三所餘法(除前二之外)除異熟、遍行二因由四因生;初無漏法除能作、俱有、同類由三因生。

第三,因緣以五因為性。就四緣而論,論雲:「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因緣取五因之性,以能作因屬增上緣故。等無間緣唯心心所已生之所立,所緣緣以一切法為性,增上緣即能作因。

第四,大種於所造之五因。論頌雲:「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論釋雲:「大於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故。如是五因,但是能作因之差別」。其五因分別為:從彼起為生因,生已隨逐大種轉故為依因,能任持故為立因,不斷因故為持因,增長因故為養因。

第五,五因立四果。論頌雲:「五因立四果,舍曾得勝道,集斷得八智,頓修十六行」。五因者:一舍曾道(舍先得果向道故),二得勝道(得果攝殊勝道故),三總集斷(總一得得諸斷故),四得八智(得四法四類智故),五能頓修十六行相(能頓修無常等故)。論中明示,於四果位皆具五因,餘位不然,故佛經中建立為果。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此次所提供的材料僅出自《阿毘達磨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一部,屬毘曇部類(說一切有部)。該論以「對法諸師」之慣用語立說,所用術語多隨說一切有部之制,如「部」(見苦所斷等五部)、《發智論》所立之「地」(九地)、「得」、取果、與果、種(為彼種故)、蘊、斷、智、行相、沙門果等,未見特別異譯別名。論中所用之「五因」一詞,於五種教說脈絡中各有所指:一為取果之五因(除能作因),二為染汙等法之五因(各除一因),三為因緣之五因性,四為大種於所造之五因(生、依、立、持、養),五為立四果之五因(舍曾道、得勝道、集斷、得八智、頓修十六行),並非統一之單一分類。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五因」之說乃就「六因」(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而立,與之關係密切:取果五因即六因除能作因;染汙等法之五因即六因中各除特定一因;因緣之五因性則對應「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以能作因別屬增上緣故因緣唯取五因;大種所造五因皆為「能作因」之差別;立四果之五因則與「沙門果」、「向道」、「行相」、「智」等修道位階之概念相關,又涉及「頓修」之修行方式。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 「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 「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 「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 - 「能為彼種故名取果,正與彼力故名與果」 - 「諸染汙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 - 「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 - 「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 - 「大於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故。如是五因,但是能作因之差別」 - 「五因立四果,舍曾得勝道,集斷得八智,頓修十六行」 - 「一舍曾道(舍先得果向道故),二得勝道(得果攝殊勝道故),三總集斷(總一得得諸斷故),四得八智(得四法四類智故),五能頓修十六行相(能頓修無常等故)」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本論以「因」為核心議題,開宗明義以頌列出六種因——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並標明「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確立了論主所宗的因之分類架構。在此六因基礎上,本論從多個側面論述「五因」之義,所指隨所論對象而各異。

其一,「五因」指除能作因外之餘五因。論於取果、與果之辨析中明言「五因取果唯於現在」,能作因因無定果故不說取果;俱有、相應二因與果亦唯於現在,同類、遍行二因與果通於過現,異熟因與果唯於過去。

其二,「五因」於不同法之生因中各有所指。論以染汙法、異熟生法、三所餘法、初無漏法四類為對象,依次明其生因之數:染汙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初無漏法「雙除前二及同類因,餘三因生」,此處「前二」即異熟、遍行二因。此乃從「生因」角度揭示各法所依因數之差,並明「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其三,「五因」與因緣之體性相攝。頌雲「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明四緣中因緣之性即是此五因(除能作因),而增上緣即能作因。

其四,「五因」於大種與所造色作因之關係中顯其數。頌雲「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論說大種為所造色作因有五種,所造色為大種作因唯一種。

其五,「五因立四果」。頌雲「五因立四果」,論中明斷道位具足五因而建立四沙門果,五因即:一捨曾道(捨先所得果向道)、二得勝道(得果攝殊勝道)、三總集斷(總一得得諸斷)、四得八智(得四法四類智)、五能頓修十六行相(頓修無常等十六行),此五因於四果位皆具足。

本論對「五因」之使用隨所論對象不同而所指各異,或指除能作因之五種因,或指染汙等法中除某一因之五因,或指因緣所攝之五因,或指大種為所造作因之五種,或指建立四果之五因。其所用術語「對法諸師」「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因緣」「增上緣」「大」「所造」「等無間緣」「所緣緣」皆為本論所立之名相。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中論及「五因」之名有多處,且所立層次不同,需分別記之。

首先,就建立因果的總框架而言,論中先舉十因、四緣、五果以明因等差別。其後更就「因」之相狀,別立多種五因而說。

其一,以因之作用差別立五因: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此五因與十因相攝——能生因即生起因,方便因即所餘因,俱有因即攝受因之一分(眼於眼識,如耳等於餘識),無間滅因即生起因,久遠滅因即牽引因。

其二,以染淨與流轉、還滅而立五因:一可愛因、二不可愛因、三增長因、四流轉因、五還滅因。

其三,論於「因相有法」更廣分別時,重立五因,次第為:可愛因(善有漏法)、不可愛因(不善法)、長養因(由前前所生善、不善、無記法,修習、善修習、多修習故,令後後所生轉增勝)、流轉因(由此種子、薰習、助伴令彼法流轉)、還滅因(能寂靜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並方便)。此處第三因易前文「增長」為「長養」,應留意二處同為一組五因而名稱小異。又此五因所生之果即「果相有法」: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皆名果相。

其四,論於清淨慧之方便,更別舉二組「五因」:一者就佛所說正法之相而立五因——有因緣、有出離、有依趣、有勇猛、有神變;二者就修行人自修之相而立五因——我當聞所未聞,我當聞已研究,我當除斷疑網,我當棄背諸見,我當以慧通達一切甚深句義。後者正顯聞、思、修三所成慧之清淨方便:初二種顯聞所成慧,次二種顯思所成慧,後一種顯修所成慧。

此外,論中亦以「五相」辨諸法差別道理(相、體、業、法、因果),及以五相分別罪之輕重與捨轉之理,唯此不以「因」名,非正宗五因之說。

總之,《瑜伽師地論》之「五因」一名所指非一:或攝於十因而以作用別說,或就染淨流轉而立可愛不可愛長養流轉還滅之五,或約正法與修慧而立五句。需據上下文辨之。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論述「五因」之說,主要見於破斥一異計所立之六種因——同類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能作因。論主指出:除異熟因外,其餘五因之性皆不應道理,因為具足三種過失。

論中以同類因為例,逐一揭示三過之相:第一,「已成過」——若言同類之法為因,則善等體性先已成就,何須更立其因?第二,「不定過」——若言同類即因、是誰之因,則不示其果;復因體不必同類,不相似法亦得為因,故無決定之義。第三,「虛設過」——若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則「同類因」之名言便成虛設,無有所指。

論中並提示,如是三過之理,於其餘四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能作因)亦應如理廣說。又以偈頌標示「五因二因」之總綱,謂諸佛所說遍知等皆不相違,立五因、二因之說,於此不應妄自思惟。

破斥五因之後,論主轉而建立如理之因相。若略說,則有二種:一者繫縛相因,二者和合相因。繫縛相因者,謂煩惱隨眠,依能生後有而說;和合相因者,謂因緣和合令彼彼法生,依能生現在時說。

論中復就因之「相依處差別」廣為建立:所謂「因相」,即若由此為先、此為建立、此和合故,彼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立或成辦、或起作用,當知說此即是彼因。就「生」而言,以自種子為先,除所依種外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業以為建立,伴及所緣境為和合故,如其所應欲繫、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得生。就「得」而言,則以聲聞、獨覺及如來種性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故,證得煩惱離繫涅槃。其中內因力謂如理作意、少欲知足等內分善法,外因力謂諸佛出世宣說妙法、具正法者共為伴侶、具悲信者以為施主等。

整體而言,本論對「五因」之態度係採破斥立場,認為外道所立同類等五因名相有過失,不能成立;惟異熟因乃佛說所許,與「二因」(繫縛相因、和合相因)之建立相輔相成,共顯如來正教之因緣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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