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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

hetulakṣaṇa

能引生果法之原因的特征。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因相”不是在追问一个孤立的“第一原因”,也不只是说“凡事都有原因”。它要辨明的是:一法在什么条件下,才有资格被称为另一法的因;它以什么方式起作用;必须与哪些缘配合;会产生哪一类果;什么会帮助结果出现,什么又会阻碍结果出现。

换句话说,因相研究的不是一条简单的因果直线,而是一张动态的条件网络。

一粒种子不会凭自己长成庄稼。种子的内在生发能力、土壤、水分、温度、农人的照料、前一阶段的芽与后一阶段的茎叶、霜雹是否出现,都以不同方式参与结果。若把这些统统叫作“原因”,虽然不算全错,却看不清它们各自承担的功能。阿毗达磨与瑜伽行派建立不同的分类,正是为了把这张网拆开来看。

这里应先把三个原则说清。

第一,因不等于果已经藏在里面。种子不是缩小版的树,愤怒的习气里也没有一个完成品式的争吵。《瑜伽师地论》破斥“因中有果论”:如果因与果完全无异,就无法决定哪个是因、哪个是果;如果二者有异,尚未生的果便不能说已经存在,已经生的果也不必再从因生。佛教所说的是:要有因,还要待缘,结果才生。

第二,因不只是直接制造结果的东西。让结果获得、成立、完成、持续或发挥作用的条件,也可依其功能建立为因。《瑜伽师地论》给出的广义界说是:“若彼诸法先有其性、为建立因,彼诸缘和合,令彼诸法或生、或得、或成、或办、或有用者,是名为因。”因而,分析因相时不能只问“谁生了它”,还要问:谁使它被获得、站得住、做得成、运转起来?

第三,因果不是宿命。因必须与其他条件相应,条件改变,结果的概率、强度、方向乃至是否发生,都可能改变。也正因为如此,修行才有意义:如果果早已固定藏在因中,戒、定、慧以及亲近善友、如理作意便无法改变什么。

《俱舍论》的六因:同一结果背后的六种作用

《阿毗达磨俱舍论》以六因建立基本框架: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这六项不是六件固定的东西,而是六种因果关系;同一法从不同角度观察,可能具有不止一种因的资格。

1. 能作因

《俱舍论》说,一切有为法除去自身,其余诸法都可就“不障碍”或具有助成作用而立为能作因。它的范围最广。

这里最容易误解的是“能作”二字。它不一定表示某法亲手制造了结果,也包括结果生起时,它没有构成障碍。阳光、水分对芽的出现有积极助力,是较强意义上的能作;某些条件虽无亲生之力,却因不妨碍而被安立为能作因。论中以国王不加损害,百姓因而得以安乐作说明。

因此,能作因不是当代语言里单一的“执行者”,而是广泛的增上、助成或无障条件。

2. 俱有因

同时生起、彼此相依,互为结果或共同支持同一结果的有为法,可立为俱有因。并不是凡在同一时间出现的东西都互为俱有因;关键在于共同生起中具有不可随意拆开的功能关系。

《俱舍论》讨论“三杖互相依住”:三根杖彼此支撑,一根失去,整体便不能以原方式成立。但论中特意继续追问,三杖是不是只靠彼此便能站立,还是还须绳、钩、地面等条件?这个追问很重要:俱有因并不取消其他因缘,而是在多重条件中指出同时相依的一层。

论中还以四大种与所造色、心与随心转法说明这种俱起相依。这里不能简化成“任何同时发生的心理活动都是互为因果”。必须是具备论中规定的共同生起、共同作用等关系,才立为俱有因。

3. 同类因

同一地、同一类别中,较早生起的法,成为后来相似法的因,称同类因。重点有二:一是前生望后生,不是同一刹那互为因;二是果与因在性质上相似。

例如反复培养善心,后来的善法更容易生起;反复让嫉妒占据心流,后来相似的嫉妒也更容易出现。这里说的不是一个永恒实体从过去搬到现在,而是前一法在相续中为后一同类法提供势力。

4. 相应因

心与相应心所,同一刹那共同取境,在所依、所缘、行相、时间等方面相应,彼此成为相应因。譬如一次明确的愤怒经验,不只有抽象的“心”,还伴随感受、辨认、意向、注意等相应心所;这些并非前后排队,而是在同一认识事件中协同作用。

相应因不能泛化为“人与人很合拍”,也不能等同于心理因素之间普通的相关性。它是阿毗达磨关于心与心所共同取境的严格范畴。

5. 遍行因

在同一地中,先前生起的遍行烦恼及其相应法,能成为后来染污法的普遍性原因,称遍行因。它之所以叫“遍行”,不是说一个烦恼能够遍及宇宙,也不是说所有情绪都会影响一切,而是指某些根本性的染污法,对其所属范围内后来多类染法具有广泛因力。

比如根深蒂固的错误见解,不只制造一个孤立判断,还可能染着取舍、情绪、关系与行为;但这只是帮助当代人理解其“广泛染污作用”的类比,不能拿来替代论典对遍行法范围的规定。

6. 异熟因

不善法和有漏善法,能够招感后来性质不同而已成熟的异熟果,称异熟因。“异熟”至少提醒我们:果不是原行为的机械复制;它可以异时而熟,且果的性质与作为业因的善恶造作并非简单同质。

因此,“我今天发怒,明天别人也对我发怒”未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异熟果;那至多是未经充分分析的生活叙事。异熟因属于业与果报的专门范畴,不能把所有延迟结果都叫异熟。

六因又与四果相配:

- 异熟因得异熟果,即善不善有漏业所招的成熟果。 - 同类因、遍行因得等流果,因为后来之果在相应性质上与因相似、随顺。 - 俱有因、相应因得士用果,显示诸法现实功能所成办的结果;论中对士用果究竟可以扩展到哪些因,另有不同主张。 - 能作因得增上果,即依广泛的助成或无障条件而成的果。

不能据此把六因和四果做成僵硬的一对一表格:六因本来就不是六条互不相干的生产线。配对是在说明各类因最具代表性的结果方式。

《俱舍论》还引用一种判定方式:“若此有无,彼随有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它强调因果不能只靠故事感或时间先后判定:此法的有无变化,必须与彼法的有无有相应关系。不过,这也不等于当代科学中已经充分控制混杂变量的实验因果推断。论典在其自身哲学语境中辨析因果;两者可以互相启发,却不能直接画等号。

《俱舍论》最后以孔雀羽轮色彩的复杂成因为喻,感叹:“于一孔雀轮,一切种因相,非余智境界,唯一切智知。”这不是劝人停止分析,而是在提醒:凡夫能够辨认部分因缘,却不要把自己掌握的一小段条件链,误当成全部真相。六因原文与相关释义可参看[《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六](https://zh.wikisource.org/zh/阿毘達磨俱舍論/卷006)。

《瑜伽师地论》的展开:从十因看一张完整条件网

《瑜伽师地论》从多个角度建立因相,不宜把它们硬压成一张表,因为每组分类回答的问题不同。

一组是五种因相有法:

1. 可爱因:善有漏法能够引生可爱结果,因而称可爱因。“可爱”不是主观觉得讨喜,而是就善有漏法及其相应果说。 2. 不可爱因:不善法成为不可爱果的因。它不是“我不喜欢的原因”,而是具有不善性质的因。 3. 长养因:前前已经生起的善、不善或无记法,因反复修习,使后后同类法增长、增强。善可以被长养,烦恼也可以被长养;“练习”本身不是自动向善的。 4. 流转因:由种子、熏习及助伴,使杂染相续流转。它解释的不是单次事件,而是为什么某种生命与心理模式会不断续起。 5. 还灭因:能够使诸行与杂染止息的寂静道、般涅槃道、趣菩提之道,以及相应资粮和方便。它尤其显示:佛教的因果论不只解释“苦怎么形成”,也要说明“苦如何能够止息”。

与这五因相对,由它们而生、得、成、办、转或起用的法,称为“果相有法”。“果”因此也不只是突然冒出来的成品:初次生起是果,被获得是果,逐步成立和完成是果,真正开始运转同样可以从果相观察。

另一组是建立因的五相: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无间灭因、久远灭因。这里是在区分因如何工作:有的直接具有生起功能;有的是帮助取得、成立、成办的方便;有的与果俱时协作;有的在紧邻的前一阶段灭去后,为后一法腾出并传递相续位置;有的虽已久远灭去,其所留下的势力仍待缘发生作用。这里的“灭”不是说彻底不存在的东西还能神秘地伸手回来,而是说先前法虽已过去,其在相续中形成的因势并不必与果同时存在。

论中还用七方面限制“什么可以成立为因”:

- 因是无常法,而非不变实体。 - 它可以在生、得、成立、成办或作用方面成为因。 - 它能对与自身不同的法,以及同类相续中的后一自性成为因。 - 它不能就在同一刹那把自身作为自己的因。 - 它须已生,并在相应因果关系中尚未失去功能。 - 它必须获得其他所需条件、发生相应变异,仍与其功能相应。 - 因的性质与能力须同所生结果相称、相顺,不能由任意一物生任意一果。

最细的一组通常称为十因。你提供的“更细分十因”一段实际列出了九项;依《瑜伽师地论》的完整次第,第一项还包括“随说因”。完整十因如下:

1. 随说因:先有对诸法的名称与概念表象,依此才有言说。名称使对象得以被指称、讨论和教导,故对言说成立因;它不是说名字能直接生产实体。 2. 观待因:因有所待,才发生追求、取用或相应作用。如观待饥渴而求饮食,观待手而有执持,观待足而有行走。它揭示某种行动或功能依赖什么需求与条件。 3. 牵引因:种子望向后来较远的自果,称牵引因,着重其牵引后续结果的势力。 4. 摄受因:种子以外,能够摄持、帮助果生起的其余条件。如种子之外的土地、雨水等。 5. 生起因:种子望向最初生起的自果,称生起因。相同种子从较远结果看是牵引因,从最初结果看则是生起因。 6. 引发因:最初所生之果,又引出其后的果。如芽引出茎叶,前一阶段成为后一阶段的引发条件。 7. 定别因:不同种类各有相称的因果决定关系。麦种生麦芽而不生豆芽;它否定“任何东西都能生任何东西”。 8. 同事因:从观待因至定别因的多种条件和合,共同成办同一件事。它不是另有一个躲在诸因背后的总因,而是诸条件协同这一事实。 9. 相违因:对结果构成障碍、破坏或抵消的条件。如霜雹之于庄稼;在修行上,错误教导、不如理作意等也会成为清净的障碍。 10. 不相违因:相违条件的缺失、远离,因而使结果得以顺利发生。它不是积极生产者,却是结果成立所需的无障条件。

十因的完整次第及庄稼、杂染、清净三类例证,可参看[《瑜伽师地论》卷三十八](https://zh.wikisource.org/wiki/瑜伽師地論/038)。论中还把诸因概括为能生因与方便因: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属于能生一侧,其余主要属于助成的方便一侧;配合缘的语言,能生因摄入因缘,方便因主要摄入增上缘。这里的“因”和“缘”不是永远互斥的两堆实体,而是依功能和论述体系作出的不同安立。

两部论典因此不是在争一张唯一正确的名单。《俱舍论》的六因偏重有为法之间的严格关系及六因四果的配对;《瑜伽师地论》则更广地展示需求、种子、助缘、阶段延续、类别决定、共同协作、障碍与无障碍,并把因相同时运用于世间事务、杂染流转和清净还灭。分类口径不同,不宜把六因和十因逐项强配。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这样一个当代场景:晚上通勤回家,你已经很疲惫。手机弹出伴侣的一条消息:“你又忘了答应我的事。”你看见后立刻感到被指责,翻出旧账,打下一段尖锐回复。争执升级,第二天仍彼此冷淡。后来你开始练习暂停、觉察和如实沟通,同样的消息再次出现时,事情却走向不同结果。

我们严格按因相一步步走,而不把一切草率归结为“手机害的”或“我脾气不好”。

第一步,消息出现。

屏幕、文字、眼根、注意力、网络服务、手机电量等,是这次认识事件得以出现的多重条件。手机并不是愤怒的异熟因;它在这里较适合被理解为外在摄受条件或广义的能作条件。把工具直接说成烦恼的唯一原因,是第一种常见错配。

第二步,你把文字识别为“指责”。

这涉及当下的心与相应心所共同取境,可以从相应因的角度观察。疲惫感、对文字的辨认、注意、意向等,不是简单前后排列的几个小人,而是在一次心理事件中共同发挥作用。

但要注意:“对方在指责我”已经包含解释,不等于屏幕上那些字本身。因相训练首先要求把所缘、识别、感受、判断和后续造作分开,不把自己的解释冒充客观事实。

第三步,旧有模式被触发。

过去多次把批评理解为否定,反复以防御保护自我,这些前生的同类心理活动,使后来相似反应更容易生起,可从同类因、长养因看。若其中有根本性的错误见解——例如“只要承认疏忽,我就一文不值”——它还可能广泛染着后续的感受、判断和行为,可借遍行因理解其扩散性。

大众最容易在这里说:“童年创伤就是这次争吵的原因。”这太粗。久远经历可能形成因势,却不是脱离当下条件、单独遥控现在。睡眠不足、当前关系、消息措辞、旧习气、当下注意方式,以及是否有暂停空间,都参与结果。

第四步,想反击的冲动形成,尖锐的话被发出。

从瑜伽十因看:

- 观待“维护自我形象、消除不适”的需求,产生反击的追求与取用,是观待因的一层。 - 过去熏成的防御习惯,对后来冲突具有牵引作用。 - 疲劳、独处、即时通信的低摩擦设计等,为反应提供摄受条件。 - 当下相应习气首次显现为明确反击意向,可从生起因观察。 - 第一条尖锐回复又引发第二条、第三条,前果引后果,是引发因。 - 防御习惯引出相称的防御反应,而不会无条件生出任何结果,显示定别因。 - 上述诸因共同协作,构成同事因,而不是其中一项包办全部。

算法可能通过持续推送、即时提醒、情绪化内容排序来放大刺激与反应速度,因而成为某些摄受或增上条件。但不能说算法等同于佛教的业,也不能声称脑科学已经证明了阿毗达磨。科学可以研究注意、习惯和情绪调节的某些机制;主观经验、伦理业果和解脱论是否能被同一套实验框架穷尽,仍不是科学已经解决的问题。

第五步,争执扩大。

第一条回复成了后续回复的引发因;反复责备又长养彼此的敌意。两个人各自的旧模式、当下表达、通信媒介和沉默,共同构成同事条件。若最后出现冷淡,它也不该被粗暴归给某一句话:一句话可能是近缘,却不必是完整因相。

第六步,修行介入。

你事先练习正念,学习在被触发时先停十秒;你也听过善知识说明感受不是命令,承认错误不等于否定整个人。这些对于旧有杂染链来说,是相违因——它们阻碍自动防御继续增长;对于清净、理解与和解来说,却成为摄受因、长养因和还灭因。

当晚睡眠充足、手机关闭即时通知、双方约定不在通勤时处理重大冲突,这些条件移除了部分障碍,可从清净的不相违因理解。暂停使原本紧接而来的反击没有发生,也改变了“无间”相续的走向。

于是你回复:“我看见你很失望。我确实忘了;我到家后想听你把这件事说完。”这不是一个神奇的“善因”独自产生和解,而是长期练习、当下觉察、合适语言、对方是否愿意回应等条件和合的果。

这次走查最重要的不是学会给生活贴十个标签,而是看见四件事:结果来自多因多缘;不同条件作用不同;障碍的缺失本身也重要;流转有因,还灭同样有因。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因相首先帮助我们离开“单因叙事”。

当代生活特别喜欢寻找一个能迅速传播的原因:孩子成绩下降,是手机;关系破裂,是某种人格;工作倦怠,是不够自律;情绪低落,是大脑某种物质;社会问题,则归给某一类人。单因故事容易理解,也容易制造确定感,却常把牵引因、摄受因、引发因、相违因和不相违因混成一团。

因相要求我们问得更细:什么是内在生发条件?什么只是外在助缘?什么是长期累积?什么是临近触发?什么让结果继续扩大?什么本来可以阻断它?这会让判断少一点武断,也让行动更有落点。

其次,它把责任和自责分开。

承认自己的意向与行为是重要因,并不等于宣称“所有遭遇都是我造成的”。异熟因有严格范围,现实结果还涉及无数俱有、能作、摄受、相违条件。把所有疾病、贫困、伤害都简单说成当事人的业,是既不严谨也不慈悲的因果论;它把凡夫无法穷尽的复杂因相,武断压成对受苦者的审判。

但反过来,多因多缘也不等于“我没有责任”。自己的言语、意志造作和反复熏习,确实会进入条件网络。因相所带来的成熟态度是:不把一切归罪于自己,也不把自己的因力从图中删除。

再次,它说明习惯为何能够改变。

一个习惯之所以牢固,不只是因为某个过去原因,而是因为它不断得到长养、摄受和引发。要改变它,也不必幻想一次顿悟就消除全部条件。可以减少摄受旧习的缘,增加摄受善法的缘;让相违于烦恼的法出现;长期长养新的同类相续;使还灭之道逐步成办。

例如减少刷手机,不只是命令自己“自律”:关闭通知是在移除摄受条件,把手机放远是在建立相违条件,固定睡前阅读是在长养另一同类相续,理解自己借信息流逃避何种不适则触及观待因。因相让修行从抽象决心进入可操作的条件建设。

最重要的是,因相在解脱道上同时解释流转与还灭。

若只懂“善因得善果”,佛教容易被缩成道德奖惩学。因相真正要照亮的是:无明、错误取相、贪爱、执取与造作如何得到助伴而相续;正见、戒、定、慧、善友、闻法、如理作意又如何成为反向条件,使杂染不再被摄受、长养和引发。

苦不是无因出现,也不是由一个永恒主宰规定;苦由条件和合而转。条件可被如实知,部分条件可被停止,清净条件可以培养。因此,因相不是纯理论的因果目录,而是解脱道的工程图:知道轮回怎样被搭建,才知道应从哪里松开。

常见误读与澄清

1. “因就是最早发生的那件事。”

时间在前并不足以成立因。晨起时太阳升起,之后你收到邮件,不能因此说日出是邮件的异熟因。因必须与果有相应功能关系,并待其他条件和合;《俱舍论》以“随有无”强调这种关联,《瑜伽师地论》则以相称、相顺和诸缘具足加以限制。

2. “找到真正原因,其他都是次要的。”

这是把多层条件压成单因。种子、土地、雨水、阶段延续、无霜雹,并不是在竞争谁才是“真因”;它们承担不同功能。六因、十因的价值,就在于不让“原因”成为含混大口袋。

3. “因和缘是两种绝对不同的实体。”

因、缘多依功能和论述系统安立。《瑜伽师地论》可将牵引、生起种子摄为能生因,将其他助成条件摄为方便因,并与因缘、增上缘等相配。不能离开具体体系,宣称“因一定是内在,缘一定是外在”或“因最重要,缘只是附属”。

4. “能作因就是直接制造结果的主因。”

能作因范围极广,包含积极助成,也包含无障而住。若把它翻成日常所说的“制造者”,会严重窄化其义。

5. “俱有因表示任何同时出现的事物互为因果。”

同时性不够。俱有法必须具有彼此相依、互为果或共同成办的规定关系。三杖之喻还提醒我们:共同支撑之外,往往另有绳、钩、地等条件。

6. “同类因就是遗传,长养因就是成长。”

同类因说前生同类法对后生相似法的因力,不能等同现代遗传学;长养因则包括善、不善、无记法因反复修习而增强,也不只是生物体长大。

7. “异熟就是迟早遭到同样的报应。”

异熟不是戏剧化的同态报复。善不善有漏业成为异熟因,所招果是成熟意义上的果,不要求在外形上复制原行为。凡夫也不应凭一件遭遇倒推出当事人过去造了哪一种业。

8. “不相违因就是什么也没做,所以不算因。”

结果能否发生,常取决于障碍是否缺失。没有霜雹,庄稼才有成熟空间;没有持续打断,专注才可能形成。它不等于积极生起果的种子,却是完整因相不可省略的一层。

9. “十因只有你提供材料中列出的九项。”

《瑜伽师地论》标准次第是随说、观待、牵引、摄受、生起、引发、定别、同事、相违、不相违十因。所给古典条目的该句漏列了“随说因”,但后文“前六因总摄为同事因”的结构,只有补入随说因之后才完整。这里应依论典原次第校正,而不能为了机械服从摘要而把九项硬说成十项。

10. “佛教因果论就是现代科学因果论。”

两者都反对仅凭表面相关便仓促下结论,也都重视条件变化,但研究目的、对象和证成方法并不相同。现代科学可以研究行为、神经活动、环境变量之间的可观察关系;佛教因相还承担业、杂染、心相续与解脱实践的分析任务。类比有助理解,不构成彼此证明。

11. “既然因相复杂到唯佛遍知,我们就无法做任何判断。”

《俱舍论》说一切种因相幽微难知,是警惕凡夫把局部知识当成全知,不是否定可操作的因果辨析。我们未必知道一件事的全部远因,却仍可如实辨认:反复羞辱会长养敌意,善友与如理作意有助清净,减少诱发条件能降低旧习续起。谦逊与行动并不冲突。

12. “因果意味着一切早已决定。”

恰恰相反。“要有因,待缘果生”意味着果依条件而有,不由一个不变本体预先封存。正因为旧因需要现缘摄受,新的善法能够成为相违因、长养因和还灭因,生命才有转向的可能。

理解因相,最后不是为了给每个生活事件贴上艰深术语,而是养成一种更清醒、更慈悲的观看:不拿单一原因审判别人,不拿宿命论麻醉自己;看见什么正在生苦,什么正在喂养它,什么能阻断它,什么又能使清净生起、成立、成办而真正起用。

这正是因相在解脱道上的位置:它把“诸法因缘生”从一句口号,展开为可以观察、可以承担、也可以转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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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因相(hetu-lakṣaṇa),指诸法作为因所具之相状与体性,摄示因果成立之准则及因果之分类。盖因相不仅揭示何者为因、何者为果,更说明因之种类、体性、作用及与果之配对,涵摄因果建立之全貌。毘昙部与瑜伽部对此各有系统阐述,立场互有不同。

二、主要阐述

毘昙部《阿毘达磨俱舍论》

论主以六因为分类纲领: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标明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判定因果成立之准则,引入因明论理:「若此有无,彼随有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此即「随有无故」之义。以此检视俱有法,论主以三杖互相依住、绳钩地连持、造色与大种、心与心随相等为喻,明俱有因互为因果之理。

六因与四果之配对:异熟因居六因之末(后因),得最初之异熟果;能作因居六因之首(前因),得最后之增上果,以「唯无障住」释之;同类因与遍行因得等流果,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因与相应因得士用果,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如世间「鸦足药草醉象将军」之喻。论中对士用果之范围有诤议。终以一颂收束:「于一孔雀轮,一切种因相,非余智境界,唯一切智知」,明示一切种因相之幽微,唯佛一切智能知。

瑜伽部《瑜伽师地论》

论以「因等相」为核心界说:若某法居先、作为建立,由诸缘和合使另一法生起、得、成立、成办或起作用,即名为因。总摄五种因相有法:可爱因、不可爱因、长养因、流转因、还灭因;与此相对,从五因生、得、成、办、转者,称为果相有法。

因之建立方式,先说五相: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无间灭因、久远灭因;又以七项条件说明因之成立,谓因必是无常法;可为生因、得因、成立因、成办因或作用因;可与他性及后一自性为因,而非同一刹那;须已生而未灭,得余诸缘、已成变异、仍与功能相应,且与所生结果相称相顺。

更细分十因:观待因、牵引因、摄受因、生起因、引发因、定别因、同事因、相违因、不相违因。其中种子望后自果名牵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种子外余缘名摄受因;初果望后果名引发因;前六因总摄为同事因;诸因又总摄为能生因与方便因,配合四缘而言,能生因名因缘,方便因名增上缘。

因果关系上,论中驳斥「因中有果论」,指出若因果二相无异则不能决定因果,若二相有异则果或未生不可说已有,或已生不应再从因生。论所立者为「要有因,待缘果生」,并以处所、所依、自相、自作业、因缘变异等方式说明有相法之了知。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两部在因相之用语与分类上有显著不同:

- 因之总数:《俱舍论》立六因(能作、俱有、同类、相应、遍行、异熟);《瑜伽论》立十因(或摄为五因、五相、七相等)。 - 用语形式:《俱舍》直称「因相」;《瑜伽》兼用「因等相」「因相有法」「观待因相」「建立因有五种相、七种相」等多种术语。 - 因果配对:《俱舍》以六因对四果(异熟、增上、等流、士用),明示前因后果之次第;《瑜伽》以因显果之五种功能(生、得、成、办、转或用)。 - 论理方法:《俱舍》引入因明「随有无故」之判定式以界定因果成立之逻辑条件;《瑜伽》以七相成立条件、十因细分、与四缘配对等综述。 - 部类归属:前者属毘昙部(说一切有系),后者属瑜伽部(唯识系)。

四、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 果相:因相之对,瑜伽部明立「果相有法」;毘昙部以四果对应六因。 - :瑜伽部明示能生因名因缘,方便因名增上缘;毘昙部以六因摄四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各有对应。 - 果之五相:生、得、成、办、用或转——唯瑜伽部明立,毘昙部未作此分。 - 因明:毘昙部援引因明「随有无故」之式以界定因果成立,瑜伽部未见此因明式之引用。 - 一切智:毘昙部以「唯一切智知」之颂归结因相之甚深,瑜伽部则就十因之分位各摄其用,未别立此归结。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阿毘达磨俱舍论》:「若此有无,彼随有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 2. 《阿毘达磨俱舍论》:「于一孔雀轮,一切种因相,非余智境界,唯一切智知。」 3. 《瑜伽师地论》:「若彼诸法先有其性、为建立因,彼诸缘和合,令彼诸法或生、或得、或成、或办、或有用者,是名为因。」 4. 《瑜伽师地论》:「可爱因、不可爱因、长养因、流转因、还灭因,是名五种因相有法。」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本論以「因相」一詞指稱能引生果法之原因所具之特徵、相貌。在世親論師所造、唐玄奘法師譯出之《阿毘達磨俱舍論》中,「因相」之論述係以六種因為其框架層層展開。

首以偈頌總標分類:「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此列舉六因——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並以「許因唯六種」明此係對法阿毘達磨諸師之共許。長行隨即承接:「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再次重申此六因為對法一系之定論,此即本論辨「因相」之總綱。

其次,於六因之分述中,本論採問答體例以逐項揭示各因之「相」(即其特徵、相貌)。其設問之辭即「初能作因相云何」,直接點明本論所欲剖析之對象為各因之「相」。由「能作因相」之提法推之,後文當逐一以「因相」之問句辨析六因之特徵,此即本論釋「因相」一詞之具體脈絡。

再次,值得特別留意者,本論另立一頌以喻攝其究竟義:「於一孔雀輪,一切種因相,非餘智境界,唯一切智知」。孔雀輪(孔雀尾羽之圓滿輪相)喻,係指一切種因之相貌,圓滿交織,境界非聲聞、緣覺等餘智之所可測,唯佛之「一切智」方能究竟了知。此凸顯本論在世俗分析之外,復揭示「因相」之圓滿所知乃超出凡夫與二乘認知之範疇,唯有全智之佛方能遍知,此亦為本論對「因相」內涵所作之宗教性詮釋。

要之,《阿毘達磨俱舍論》論述「因相」之脈絡可歸納為三點:一、以六種因為分類總綱,並明此係對法諸師共許之定論;二、以「初能作因相云何」式之設問,逐條辨析各因之特徵、相貌;三、以孔雀輪之喻揭示,一切種因之完整相貌非餘智所及,唯佛之「一切智」方能究竟了知。本論所用術語,因之分類即以「六種因」為名,「因相」之「相」即指各因之特徵、相貌,「對法」一詞則為阿毘達磨之中文意譯。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因相」之論述,從定義、分類、辨析三方面層層展開。

一、因相之基本定義

論以「由相故」為因緣果建立之首門,先釋因相之體性:「謂若由此為先,此為建立,此和合故,彼法生,或得、或成、或辦、或用,說此為彼因」。此定義揭示因之三個成立環節:先於果(為先)、立果之據(為建立)、與他法和合而令果生,三者缺一不可。果之相狀則攝於「生、得、成、辦、用」五種。

二、五種建立因相

論中以「建立因有五種相」展開多層分類。第一組五相為「能生因、方便因、俱有因、無間滅因、久遠滅因」:能生因即生起因;方便因為所餘因;俱有因為攝受因之一分,如眼對眼識、耳對耳識等;無間滅因亦屬生起因;久遠滅因則為牽引因。第二組五相為「可愛因、不可愛因、增長因、流轉因、還滅因」:可愛因指善有漏法;不可愛因指不善法;增長因指前前所生善、不善、無記法經修習令後後所生展轉增勝;流轉因指由種子、薰習、助伴令彼法流轉;還滅因指能寂靜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方便等能令雜染還滅之法。由此五因所生之生、得、成、辦、轉,即名「果相有法」。

三、七種相

論又以七種相辨明因之成立要件:(一)唯無常法能為法因,無常法不能為因;(二)無常法為因時,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必已生未滅方能為因;(四)必得餘緣方能為因;(五)必成變異方能為因;(六)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為因;(七)必相稱相順方能為因。七相層層遞進,嚴密界定因之具備條件。

四、因與果關係之辨析

論中以審問方式破斥「因中有果」之執:若因果不異,因中即有果,不應道理;若因果相異,則果性為未生相而說是有、為已生相而復從因生,皆不應道理。由此成立「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之正理。論又以五種相了知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處所可得(如甕中水)、所依可得(如眼中眼識)、自相可得(如因自體)、自作業可得、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緣變異故果成變異。

五、因之十種分類

論中又列十種因: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此十因總攝為「能生因」與「方便因」二大類,牽引種子與生起種子為能生因,所餘諸因為方便因;又對應四緣,能生因為因緣,方便因為增上緣。

六、術語特色

本論以「因相」一詞貫穿全文,涵蓋因之體性特徵、建立相狀、分類相貌等多重義涵。又於別處簡別「或殊異者,因相差別故」,以因相之差別作為殊異之依據。相較於他經之單一分類論因,本論以多組五相、十相、七相之系統性展開,展現對因相分析之細密與嚴整。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對於「因相」——即能引生果法之原因的特徵——有多層次的論述。

首先,該論以定義方式辨明因、緣、果三者之別:「順益義是因義、建立義是緣義、成辦義是果義」,明確指出「因」之作用在於隨順利益果法,而「緣」為建立之義,「果」為成辦之義,三者各有其界定。

其次,該論以偈頌總括其要:「三過因非五,因相略繫合,相依處差別,建立有多種」,指出因相之建立可從不同角度略為繫屬綜合,依相依處之差別而有種種之建立。

在具體陳述方面,該論列出建立因之五種相:一、能生因,謂生起因;二、方便因,謂所餘因;三、俱有因,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如是耳等於所餘識;四、無間滅因,謂生起因;五、久遠滅因,謂牽引因。此五相從時間先後、攝受共生等不同側面,顯示因之多重樣態。

又從另一層面列出五種因相:可愛因、不可愛因、增長因、流轉因、還滅因。

最為詳盡者,該論復立七種因相,以「無常法是因相」為總原則,層層推展:一、無常法是因相,無有常法得名為因,謂若生因、若得因、若成立因、若成辦因、若作用因;二、無常法為無常法因時,與他性為因非己性,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時,必已生未滅,非未生已滅;四、已生未滅為因時,必得餘緣,非不得;五、得餘緣時,必成變異,非未成變異;六、成變異時,必有功能相應,非功能退失;七、功能相應時,必相稱隨順,非不相稱不隨順。如是七種因相,如其所應建立應知。此七相層層遞進,顯示因之成立必具無常、他性、後時性、已生未滅、得緣、變異、功能相應、相稱隨順等條件。

再者,該論亦從反面破斥外道之執見。有「因中有果論」與「從緣顯了論」主張一切諸法體自本有,從眾緣顯非緣所生,亦即果先是有,復從因生。論主以「為無障緣故障、為有障緣故障」等層層詰難,指出此說不應道理。又於有相法中,由五種相——處所、所依止、自相、自作業、因變故果變或緣變故果變——可得了知,建立因之觀察方法。

整體而言,本論以「順益義」定義因,列五相、七相以詳述因之特徵,並以問答方式破斥執著因中有果或從緣顯了之妄計,從而建立正確之因相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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