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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同分

tatsabhāga

与同类法性质相似者机器生成

类型 事相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四重二谛框架外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先用一个日常画面进入:一间剧场里,所有座位都是“可供观众就座的座位”。演出开始后,有些座位已经有人坐过,有些正有人坐,有些稍后会有人来坐;还有一些直到散场也不会被使用。最后那批座位没有因为空着,就变成另一种东西。它们仍与被使用的座位同类,只是没有实际发挥这一场合中的作用。

“彼同分”所指出的,正是这种细微差别:法的种类相同,作用却没有实际成立。

这一术语出自《阿毘达磨俱舍论》讨论十八界之处,与“同分”成对而立。全套判准可以归结为:

- 作自业者,名为同分; - 不作自业、但与同分法种类相同者,名为彼同分。

“自业”不是善恶业报意义上的“业”,也不是职业,而是某一界自身特有的作用。例如,眼根之自业是对色境发生见用,耳根之自业是对声境发生闻用;眼识、耳识等识界之自业,则以相应识是否生起为判准。

“彼同分”中的“彼”,指向与它相对的“同分”;“同分”中的“分”,本论有几种相通的解释:可以指根、境、识三者的交涉,可以指已经发生的作用,也可以指三者和合所生的触。未参与这种共同关系者,本来不属于正在作用的“同分”,但它仍与同分法同一种类,所以叫“彼同分”。

因此,它既不能被翻成简单的“无用”,也不能理解成“完全不同的一类”。更准确地说,它是:有相应性质,却没有进入那一次实际运作关系的同类法。

这套分别落实到十八界时,必须逐类说明,不能用一句“没有被感知的东西”笼统带过。

一、五根界:有没有实行见、闻、嗅、尝、觉之用

眼界对于已经看见、正在看见或将要看见的有见色,称为同分眼;对于色始终不发生见用的眼法,称为彼同分眼。耳、鼻、舌、身也分别依据是否实际发生闻声、嗅香、尝味、觉触之用而判定。

这里的“已、正、当”非常重要。同分不只指现在这一瞬间正在活动的根,也包括在其相续中已经实行过或将会实行自业者。彼同分则包括未实行自业而已经灭、正在灭、将要灭,以及决定不生的一分。

迦湿弥罗毘婆沙师据此把彼同分眼分作四种:已灭、正灭、当灭和不生,而它们共同的条件都是“不见色”。西方诸师又将“不生法”分为有识所属和无识所属,所以说成五种。鼻界至身界也可依此分别。四种、五种只是分类方式不同,并没有改变“不作自业”的根本标准。

意界稍有不同。它不以见、闻等五根作用判定,而以相关识法是否生起为准;其彼同分只属于不生法。

二、五境界:有没有成为相应根实际取用的境

色界若已经为眼所见、正在为眼所见或将为眼所见,就是同分色;若未被眼见,而属于已灭、正灭、当灭或不生者,就是彼同分色。声、香、味、触分别对耳、鼻、舌、身建立同样的判定。

但根与境还有一个关键差别:眼、耳等根属于某一有情自身,是“不共”的;外在色境却可能被多人共同看见。因此,根界通常依据一个有情的相续判定,境界则须放到多个有情的相续中观察。

同一轮明月,对于抬头看见它的人,是同分色;对于始终没有看见它的人,就该人的相续而言,可以说是彼同分色。这里不是把月亮切成两半,也不是说月亮本身同时具有两种互相冲突的实体身份;而是从它有没有进入不同有情的实际见用关系来建立名称。

香、味、触必须到达相应根,才能被嗅、尝、觉。一人的鼻根嗅到香气,并不等于其他人的鼻根也同时嗅到;但香境对于本人或他人的相应识,都可能成为生识之缘,所以仍比照色境,从多相续说明同分和彼同分。

三、六识界:识是生法还是不生法

眼识乃至意识,实际生起者属于同分;决定没有生起者属于彼同分。此处不能把“彼同分识”想成一个已经存在、只是闲置在脑中的识。论典所取的判准是生法与不生法:若相应识并未生起,就没有实际实行识界的作用。

四、为什么法界只有同分

十八界中有一个重要例外:法界唯立同分,其他十七界才兼有同分与彼同分。

原因不是“人已经想过世间一切事情”,更不是说每个普通人的意识无所不知。论证立足于法界作为意识所缘的范围:凡是能够确定成为意识所缘,而意识对它已生、正生或当生,就属于同分境。不存在一种法界之法,在无边意识的范围中永远绝对不能成为所缘。

《俱舍论》以圣者观察一切法皆无我说明:第一念观察时,这一念本身及其俱有法没有同时成为自己的所缘;但这些暂时被排除的法,可以成为第二念的所缘。把前后两念合起来看,所缘便能周遍一切法。因此,法界不另建立一种永远不被意识缘取的彼同分。

这项论证谈的是意识所缘在前后诸念中的可周遍性,不是说单独一个念头能一次包办一切,也不是宣称某个个人已经经验了一切法。

五、极微层面:整体在作用,不等于每一部分都在作用

本论还把分析推进到根的极微。眼、耳、鼻、舌等根的极微,有时全部属于同分,有时全部属于彼同分,也可能一部分同分、一部分彼同分。

身根尤其值得注意:身根极微决不会全部成为同分。即使猛火缠身,触觉极其强烈,仍有无量身根极微没有实际参与那一刹那身识的发生,因而属于彼同分。因为五识的发生须以多个极微积集为所依、所缘,并不是身体相关的每一极微都逐一发识。

这揭示了彼同分很有穿透力的一面:一个系统正在运行,不代表其中每个同类成分都实际参与了这次运行。不过,“系统”只是帮助当代读者理解的类比,不能拿现代系统论取代阿毘达磨自身的极微、根、境、识理论。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一个很常见的场景:你下班乘地铁回家,一边刷手机,一边听见报站声,车厢里有人喷了香水,扶手微凉。我们严格沿十八界的结构逐步走一遍。

第一步:屏幕上的讯息出现了。

手机屏幕的文字、图像和色彩属于色境,不是“色蕴等于肉身”那种狭窄意义的色。佛教语境里的色法包括四大及四大所造色,身体与外境都在其讨论范围内。

当你的眼根已经、正在或将要对这些屏幕色境发生见用,这一眼根就相应属于同分眼;屏幕上实际被看见的色,则属于同分色。如果通知刚弹出便被系统撤回,你从始至终没有看见它,那么相对于你的见用,它便落在彼同分色的说明范围。

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是:不能笼统地说“屏幕是同分,车厢是彼同分”。你虽然盯着屏幕,余光仍可能看见车门和乘客;只要实际发生见用,相应色境便不能仅因“不在注意中心”就被判作彼同分。没专心注意,不必然等于没有发生根识作用。

第二步:你听见报站声。

耳根对报站声实际发生闻用,是同分耳;被听见的声音,是同分声;相应耳识已经生起,也是同分识。

假如你戴着降噪耳机,某一段广播没有进入实际闻用关系,就你的相续而言,那段声境可依相应条件从彼同分声理解。但这里不能说声音“客观不存在”:旁边乘客可能清楚听见。对他们,那是同分声;对你,则可能是彼同分声。境界的判定涉及多相续,不能把一个人的经验冒充所有人的世界。

第三步:香水气味飘来。

气味必须到达鼻根,才发生嗅用。你闻到时,相应鼻根是同分鼻,香境是同分香,鼻识也是已生的同分识。站在远处没有闻到的人,并不会因此失去鼻根;他的鼻根仍与能嗅之鼻同类,只是在这项关系中没有实行相应自业。

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有嗅觉能力”直接等同于“同分鼻”。彼同分的精细处恰在这里:具有同类根法,不等于这一次已经实行其作用。潜在能力与实际作用不能混成一层。

第四步:你的手握住冰凉的扶手。

触境到达身根,身识生起,于是实际参与觉触的身根、所觉触境及所生身识,分别依其类别属于同分。可是,不能顺势说“全身都是同分身”。依本论的极微分析,即便触受十分强烈,也只有积集而参与这次身识发生的一部分身根极微作了自业;无量未实际参与者仍属彼同分。

大众往往把“我感觉到冷”直接映射成“整个身体都在感觉冷”。日常语言这样说没有问题,但阿毘达磨正在做更细的分析:一次统一的身体经验,不证明每一同类物质成分都参与了这一识的发生。

第五步:你沉浸在一条令人愤怒的消息里。

此时要避免把“彼同分”扩张成整套心理学标签。消息内容可以成为意识所缘,意识及相关心理活动也在发生,但“我忽略了周围”“我压抑了情绪”“我没有活出潜能”,都不因此自动叫彼同分。彼同分是十八界分析中的技术术语,核心判准仍是某界有没有实行自业,不是泛指所有未使用的能力或被忽视的感受。

从完整过程看,这节车厢里并非只有“我正在经验的世界”和“完全不存在的世界”两种状态。还有大量与正在作用之法同类、却没有进入这一次根—境—识交涉的法。彼同分就是为这片常被我们忽略的区域命名。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彼同分表面上像一项极细的部派佛教分类,实际却训练着解脱道上一种非常重要的辨别力:不把“具备某种条件”“实际发生某种作用”和“有一个恒常主体在背后操纵”混为一谈。

第一,它拆解“经验天然属于我”的错觉。

通常我们说:“我看见了,我听见了,我感觉到了。”这种表达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却容易让人暗中想象:先有一个完整的“我”,然后由这个我统一调用眼、耳、鼻、舌、身、意。

十八界的分析采取相反的观察方向:在特定条件中,有相应根、相应境、相应识;有的实际交涉、发生作用,有的虽属同类,却没有进入这次作用。经验不是一个实体自我从内部向外发出的命令,而是依多种条件成立的事件。

彼同分尤其阻止我们把器官或能力实体化。并不是“既然有眼,见就一直在那里”;有眼界而未发生见用,正是彼同分所要标出的情形。根、境、识各有条件,各依缘而起。这个分析最终服务于对无常、缘起和无我的观察,而不是为了建立一套供人背诵的感官目录。

第二,它纠正“存在就必须有用”的焦虑。

当代生活很容易用生产力衡量一切:没有输出的时间像浪费,没有发挥的才能像失败,没有被观看的内容像不存在。彼同分提供了一种冷静但并非浪漫化的提醒:同类法可以没有进入某次作用关系;不作这一次自业,并不使它变成异类,也不需要虚构一个失败的主体来承担羞耻。

不过,这不是说佛教在替“躺平”或低效率提供理论辩护。阿毘达磨只是在作精确分类:作用未发生就是未发生,不应把可能性冒充现实,也不应把未作用误判为另一种实体。至于生活中是否应当行动,要由伦理、智慧、因缘和后果另作判断。

第三,它帮助我们看清算法塑造的“可见世界”。

刷短视频时,算法把极少一部分内容送到眼前。我们很容易把“我看见的”当成“世界正在发生的”,再把“没有进入信息流的”当成“不存在”。同分与彼同分的分析提醒我们:一个境是否进入我的认识相续,和它属于什么种类、是否能进入他人的认识相续,并不是同一问题。

这可以成为理解信息茧房的有益类比,却不能说推荐算法“证明”了彼同分,更不能把古代心识论直接等同于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模型。算法能记录点击与曝光,却不能替佛教回答识的性质、业果相续和解脱等问题;当代认知科学对于意识如何产生、主观经验如何解释,也仍有大量未决争论。

第四,它训练修行所需的如实知见。

解脱道不是把世界概括得越来越粗,而是把原先黏成一团的“我正在经验”,辨认成有条件、有类别、有生灭、有作用差异的诸法。只有分得清,才可能进一步观察它们并非“我”或“我所”,也不值得执取。

因此,彼同分并不是解脱道的终点。仅仅会判定某个根境识属于同分还是彼同分,并不能断除烦恼。它的位置更像一项基础的分析工具:先防止把法的种类与作用混淆,再由界分别进入对缘起、无常、无我以及不执著的观察。

换句话说,它压轴要说明的不是“世界上有许多闲置感官”,而是:

作用依条件而发生;条件没有会合时,同类法并不会因此变成另一个实体。所谓经验,是根、境、识因缘交涉中的生灭事实,其中找不到一个永恒、独立、随意支配一切的主宰。

常见误读与澄清

一、“彼同分就是没有用的东西。”

不对。“不作自业”是严格的界论判准,不是价值评价。它没有说该法毫无价值,也没有说它在任何关系中永远不能起作用。对于共通的境,同一色可能对见者是同分,对未见者是彼同分。

二、“同分是同一种东西,彼同分是另一种东西。”

恰好相反。彼同分之所以得名,正因为它与同分法在种类上相同。二者的分界在于是否实际实行自业,而不在于是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种。

三、“凡是我没有注意到的,都是彼同分。”

不能这样判。注意力不是唯一标准。某物虽不在注意中心,仍可能已经被眼见、耳闻或身觉,相应根识作用已经发生。应问的是相应界之自业是否成立,而不是它有没有成为叙事中的焦点。

四、“闭上眼睛,眼根就全部是彼同分眼。”

也不能一概而论。论中将已见、正见、当见列入同分的范围,并依一有情相续判定。不能只截取闭眼的一个瞬间,就抹掉相续中过去或未来的见用。彼同分还须依已灭、正灭、当灭、不生等具体类别分析。

五、“一个人没看到某个东西,那东西就是彼同分色。”

只说了一半。色境是共法,须依多相续建立。它对未见者可以是彼同分色,对另一位见者却是同分色。同一境在不同有情的实际认识关系中,可以有不同判定。

六、“彼同分就是潜意识或未被大脑处理的信息。”

这只是容易误导的现代化对译。彼同分涵盖根界、境界和识界,依各界自业判定,不能缩成一种心理内容。神经科学里的刺激加工、无意识知觉和注意机制各有实验定义,与阿毘达磨的根、境、识体系既非同一对象,也没有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七、“彼同分就是没有产生的识。”

这只适用于识界判定的一面。六识界依生法、不生法分同分和彼同分;但眼、耳等根界要依见、闻等根用说明,色、声等境界则依是否成为相应根实际取用之境说明。不能用识界的一条规则吞掉全部十七界。

八、“法界也有彼同分,只是我们暂时不知道。”

依《阿毘达磨俱舍论》此处的体系,法界唯有同分,不立彼同分。理由不是个人已经知道一切,而是从无边意识的已生、正生、当生及前后念所缘周遍来论证:不存在绝对、永远不能成为意识所缘的法界之法。

九、“这里的同分,就是众同分或有情同分。”

不是。本论另说“众同分”“有情同分”“法同分”,指有情之间,或蕴、处、界诸法之间的类别相似。这是类同性意义上的“同分”。本题的同分、彼同分,则是在十八界中依据作不作自业而建立。两者共享“同分”二字,却不是同一组判准。

十、“懂得这个分类,就等于证悟无我。”

知识上的分类只是开始。彼同分能帮助我们不再把器官、对象、认识作用和恒常自我揉成一团,但从概念辨析到亲见诸法缘起、生灭、无我,仍须经过闻、思、修。阿毘达磨的精细不是为了让人沉迷分类,而是为了让执著失去那种含混而坚固的立足点。

彼同分最终给当代读者的提醒,可以说得很朴素:世界并不以“我是否经验到它”为存在尺度;一种能力也不因具备就时时在运作;一次经验的发生,更不需要假设一个永恒主宰。把种类、条件和实际作用分清,正是从“都是我、都是我的经验”退回到诸法如实生灭的一步。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彼同分」(tat-sabhāga)是《阿毘達磨俱舍論》论说十八界时与「同分」相对而立的术语。其判别总纲是某界之法是否实行自身作用:能作自业者称为「同分」,不作自业而在种类上仍与同分法相同者,称为「彼同分」。因此,彼同分并非同分以外的另一异类之法,而是同类法中未曾实行、正在不实行或终将不实行自业的一分。

十八界中,法界唯有同分,不立彼同分;其余十七界则兼有同分与彼同分。根界、境界及识界虽都沿用这一对名称,具体判定仍须分别依据见、闻等作用是否发生,或相关识法是否生起。

二、主要阐述

就根界而言,眼界对于已经看见、正在看见或将要看见的有见色,名为同分眼;对于色不发生见用者,则名彼同分眼。耳、鼻、舌、身各依其所对的声、香、味、触及闻、嗅、尝、觉等自用类推。意界的分别则以相应识法是否生起为准,其彼同分唯属不生法。

对于彼同分眼的类别,迦湿弥罗毘婆沙师立四种,即不见色而属于已灭、正灭、当灭及不生的眼法;西方诸师又把不生法分为有识所属与无识所属,因而立为五种。鼻界至身界也依此分别。这里的四种与五种,是对不作自业之根所作的不同分项,并不改变「不作自业」这一共同标准。

就境界而言,色界若已为眼所见、正为眼所见或当为眼所见,即称同分色;未为眼所见而属于已灭、正灭、当灭或不生者,则称彼同分色。声、香、味、触也分别对耳、鼻、舌、身判定。眼等根是不共法,故依一有情相续建立同分与彼同分;色境则是共法,可由一人或多人观看,须依多相续而立:同一色对于见者是同分,对于不见者则可称彼同分。

香、味、触必须到达相应根方能被取,一根取时并非其余根也同时取;但它们对于本人或他人的相应识,都具有成为生识条件的可能,所以仍比照色境,依多相续说明同分与彼同分。六识界则依识为生法或不生法而分:生起者属于同分,不生者属于彼同分,其原则与意界相同。

法界之所以恒名同分,是因为凡能与意识决定构成所缘,而且意识对它已生、正生或当生,即属同分境。论以圣者观一切法皆无我为例:第一念观察时即使除去该念自身及其俱有法,这些被除去者仍可成为第二念的所缘;两念合观,所缘遂能遍及一切法。因此,不存在始终不为无边意识所缘的法界,法界也就不另建立彼同分。

在根的极微层面,眼、耳、鼻、舌等根的极微,有时全部属于同分,有时全部属于彼同分,也可能一部分同分、一部分彼同分。身根极微则决不会全部成为同分:即使猛焰缠身,仍有无量身根极微未实际发生身识,因而属于彼同分。其理由是五识必须积集多个极微作为所依、所缘,并非每一根极微都实际参与发识。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本题所据材料仅列毘昙部《阿毘达磨俱舍论》(《阿毘達磨俱舍論》),未提供其他部类经典或同经异译本,故没有「五阴/五蕴」一类可据实列举的异译词形。就本论内部而言,可以明确记录两项表述差异:其一,迦湿弥罗毘婆沙师把彼同分眼分为已灭、正灭、当灭及不生四种;西方诸师则将不生法进一步分成有识所属、无识所属,合立五种。两说并列见于本论,不作取舍。

其二,本论对「分」的解释有数种表述:「分」可以指根、境、识三者相互交涉,也可以指已经发生的作用,又可以指三者所生之触。共同具有这一「分」,所以称为「同分」;本来不具有这种共同关系或作用者并非同分,但因其与同分法在种类之「分」上相同,故称「彼同分」。这些解释是从交涉、作用及触等不同角度说明同一术语,并非不同译本之间的分歧。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彼同分首先与「同分」构成相待关系。同分强调根、境、识已经、正在或将要实行其自业;彼同分则表示同类之法未实行自业。二者的差别在作用是否成立,不在法的种类是否相同;「彼」所指向的正是作为对待项的同分法。

它也与十八界中的根、境、识三类直接相关:根界依见、闻等根用分别,境界依是否成为相应根实际取用之境分别,识界依识是否生起分别。法界是特殊情形,由于不存在始终不为意识所缘者,唯立同分;其余十七界才兼立彼同分。

本论另说「众同分」「有情同分」及「法同分」,用来表示有情之间,或蕴、处、界诸法之间的类同。这一「同分」是类别共相意义上的类同性,不是十八界中依据作自业、不作自业所建立的同分、彼同分。两组术语虽共享「同分」字样,论述对象与判定标准并不相同,不应混为一义。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本论最能概括其义的原文是:「作自业、不作自业。」这直接标出同分与彼同分的判别纲领。

论释名称时说:「与此相反者本非同分,但因与同分在种类之『分』上相同,故称『彼同分』。」其意在说明:彼同分虽没有共同实行相应作用,却仍与同分同属一种类。

关于十八界的范围,可概括为:「法界唯是同分,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法界因意识所缘能够周遍而不立彼同分,其余根、境、识界则依各自作用是否发生分别建立。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對「彼同分」的論述,主要見於其分別十八界之「同分」與「彼同分」一節。

一、總判:十八界中,法界恒名同分,無彼同分;其餘十七界皆有同分與彼同分二種。

二、定義:以「作自業」與「不作自業」判之。作自業者名同分,不作自業者名彼同分。

三、各界之具體說明: 眼等五根方面,眼界於已見、正見、當見色時名同分眼;其彼同分眼則據不同師說分為四種或五種。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彼同分眼有四種(不見色、已見、正當滅、及不生法);西方諸師分為五種,於不生法中再開為「有識屬」與「無識屬」二類。身界亦同此說。 意界方面,彼同分唯限於不生法一種。 色、聲、香、味、觸諸境界方面,對能緣之根即名同分,對不緣之根即名彼同分。此與根之建立基準不同:色等可多人共見共聞,故依「多相續」立;眼等不共,一眼不能見二色,故依「一相續」立。聲界如色;香、味、觸三界雖至根方取而不共,但容有共之可能,故亦如色說。

四、術語解釋(於六識同分彼同分處總說):「分」一詞具三重義——根、境、識三更相交涉名分;或分者,已作用義;或分者,所生觸義。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彼同分之所以名「彼」,因彼雖非同分,然與同分「種類分同」(種類相似)故立彼同分名。

五、眼等根極微之應用: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為彼同分而餘為同分;耳、鼻、舌根極微亦然。

本論論述「彼同分」所用術語,以「同分」、「彼同分」、「自業」三者為骨幹,並援引「分」、「作自業/不作自業」、「種類分同」等以明其名義由來。其術語形式——如以「作自業/不作自業」立判準、以「種類分同」釋「彼」之得名、依「多相續」與「一相續」區分根境之差——皆為本論特有之表述。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彼同分」一詞的論述,主要集中於十八界的分判之中。論中以問答體裁提出:「此十八界,幾是同分?幾彼同分?」其答以眼界為例,明確指出:「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即與識相應、現行能起作用之眼界為同分,其餘無識之眼界(如已失壞、未生、或生無色界者之眼)則為彼同分。此一分判同樣適用於耳鼻舌身等內界,乃至身界亦然。論中特別聲明,此一同分與彼同分的思量分判,「唯根所攝內諸界中」方得施設,「非於色等外諸界中」施設之。亦即,彼同分之施設範圍僅限於內六處(眼耳鼻舌身意)之根,至於色、聲、香、味、觸等外處,則不在此分判之列。至於法界,論中進一步區別:其中諸有所緣者,如心界之例以辨同分與彼同分;諸無所緣者,則如色等外界之例,不作同分、彼同分之分。

此外,本論亦在更為寬泛的意義上使用「同分」一詞,以「眾同分」或「有情同分」之名義展開。論云:「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處之同分,側重於有情之間因界、趣、生、類、位、性、形等方面相似而成立之共同性。論中並列舉由過失與功德所成立之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正見者望正見者,以及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皆以「如是更互說名同分」收攝之。

由此可見,《瑜伽師地論》對「彼同分」一詞所用術語本身即為「彼同分」,未見異稱;其在十八界中所施之彼同分意義,與「眾同分」「有情同分」屬於不同層面之論述,前者係就根之現行與否而分,後者係就有情互相似性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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