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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品

vipakṣa

「異品」者,因明術語,謂於是處無其所立法,即與所立不相符之事品。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異品」這個詞一旦離開因明(佛教論理學)的語境,很容易被想成「異議」「反對意見」「敵對陣營」。但在它的原產地——古印度因明的推論體系裡——它有非常精確的指謂,且與其姊妹概念「同品」共同構成整個三支論式(宗—因—喻)能否成立的關卡。我們先把它放回它本來的位置。

一、定義:於是處無其所立

《因明入正理論》給出整部漢傳因明的根本定義: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這句話必須與「同品者,謂於是處有,所立均等義品」對讀。所謂「所立」,就是論者要在「宗」(命題)裡成立的那個屬性;所謂「品」,是「類」的意思,指具有某種共同性質的一類事物,不是「品評」的意思。所以:

- 同品:在「是處」有「所立法」的那一類事物。 - 異品:在「是處」「所立法」的那一類事物。

舉例來說。論主欲立「聲是無常」之宗,則: - 所立法 = 無常性。 - 同品 = 具無常性之一類,如瓶、盆、電等。 - 異品 = 不具無常性之一類,如虛空。

注意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異品不是「和同品相反」那麼簡單。它是被「所立法的有無」這一條界線切出來的另一邊。換言之,異品不是論敵的代名詞,而是論證結構中內建的一個必要側面。

二、異品的三種區分(《正理滴論》的細分)

藏傳的《正理滴論》在這一層提供了更細的語法,把「異品」拆成三種:

1. 包括彼外之異品——把同品之外的其餘一切包進來的異品,這是範圍最廣的異品,與「非同品」這個否定性定義幾乎重疊; 2. 與彼相違之異品——與同品性質相違、相對的那一類; 3. 彼上沒有之異品——同品所屬的那一類事物中,那些不具所立法的個體。

這三種區分在《因明入正理論》裡沒有明示,但用起來其實是疊合的: - 「虛空」對於「聲是無常」之宗,既屬「同品之外的其餘一切」,也與瓶等相對,也是「無常這一品中沒有的那個」。 - 區分的意義在於:提醒我們在做判斷時,要清楚自己是在「外延式」地(舉出另一類)還是在「反例式」地(在同一類內部找相反個例)操作。

這是《正理滴論》一項獨到的表述,值得記住。

三、異品在因三相中的位置——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佛教因明的「正因」必須具備三相:

| 相 | 要求 | 對象 | |---|---|---| | 第一相 遍是宗法性 | 因必須在所立之「有法」上成立 | 宗中之主詞(如「聲」) | | 第二相 同品定有性 | 因必須在所有同品上確定地存在 | 同品(如瓶等) | | 第三相 異品遍無性 | 因必須在所有異品上普遍不存在 | 異品(如虛空等) |

第三相是判別正因與似因(錯誤之因)的關鍵。所謂「遍無」,不是說「常常沒有」,而是「在每一個異品個例上都沒有」——這是嚴格的普遍否定,缺一不可。

《因明入正理論》以「聲是無常」為例:

- 因 =「所作性」。 - 同品(瓶等)上定有所作性 ✓ - 異品(虛空)上遍無所作性 ✓ - → 正因成立。

而若以「所作性」反過來立「聲是常」之宗,則因「所作性」在所有同品(常的事物)上不存在,只在異品(無常的事物)上有——這就觸犯了「異品遍無性」,而成為相違因(推出的結論與宗相反)。

四、異品與異法喻——體與用

因明不僅要列出同品與異品,更要把它們轉化為「喻」——也就是可以擺在論證裡的明顯例句:

- 同法喻(同喻):「凡是所作的,皆見是無常的,例如瓶等。」→ 從同品出發,肯定所立。 - 異法喻(異喻):「若是常的,見非所作,例如虛空等。」→ 從異品出發,遣除所立。

異法喻的結構是雙重否定:「若是常」是無所立法(這是異品),「見非所作」是無其因(這是第三相),以「如虛空」作範例。異品是義類之名,異法喻是言辭之立——一個是內容,一個是把這個內容落實為論式一員的具體句子。

《正理滴論》舉了一個生活化得多的例子:「凡離貪慾之人皆不執著一切及不普遍執著,如導師等。」這就是用「離貪慾者」(相對於「未離貪慾者」的異品)建立一個遣除宗法的異法喻。

五、論域的限制

《正理滴論》還有一條容易被略過但極其重要的規則:

「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

也就是說,判斷一個東西是不是同品或異品,只能在因的合法論域內進行。例如: - 因若是果因(結果性之因),則判斷同異品必須看其「果」之有無; - 因若是自性因(自性之因),則判斷必須看其「自性」之有無。

不能因為某物在其他地方與所立法有關,就把它隨意拉進來當同品或異品。這條限制在當代語境裡相當於:「你舉的反例必須與你主張的理由處於同一可比範圍,跨範圍拉對比是無效的。」

六、異品上的過失——從「不定因」到「相違因」

如果第三相不成立,會出現幾種似因過,《因明入正理論》列了四種典型:

1.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只在部分同品上有,在所有異品上都有。 例:以「無常性故」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於電等有、於空等無(異品),但於瓶等全有(異品遍轉),故不定。 2.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在所有同品上都有,但只在部分異品上有。 例:以「無常性故」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於瓶等遍有(同性),但於電等有、於空等無(異品分轉),故不定。 3. 俱品一分轉:因在同品和異品都各只在一部分上有。 例:以「無質礙故」成「聲常」——「無質礙」於虛空有、於極微無(同性分轉),於樂等有、於瓶等無(異品分轉),故不定。 4. 相違因:因於異品中有,於同品中反無。 例:以「所作性故」成「聲常」——「所作」只存在於無常的事物(異品),於常的事物(同品)上沒有,所以推出來的結論與所立相反

《正理滴論》還補充了疑惑過:當對「是否能從異品上遣除」生起疑惑時,因也不能成立。例:「欲成立某甲『非一切智者』而以『言說』為因。然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言說這種特質既不指向一切智者,也不指向非一切智者,於異品(一切智者)上是否能遣除,使人猶豫,因就失效了。

小結:異品在整個解脫道與論證體系中的位置

因明本身不是解脫道的核心,但它在佛教裡被視為護法與破邪的工具——沒有嚴密的論證,法的義理在辯難中就站不住。異品作為三相中「反面檢驗」的那一相,作用相當於現代實驗中的「對照組」:你的因(理由)在正面樣本上有效還不夠,必須在所有反面樣本上全部無效,才可被視為普遍成立的規律。這是一種相當嚴格的認識論態度——比起日常語言寬鬆的歸納,它要求的是完全的普遍性,而不是「大致上如此」。


生活裡的走查

讓我們用一個當代人熟悉的場景,把異品從經論裡請出來走一遍。

場景:我在考慮要不要轉職到 AI 行業

我正在說服自己(或說服家人):

- 宗(命題):轉職到 AI 行業對我是有利的。 - 所立法:「有利」。 - 因(理由):因為 AI 領域薪資高。

按異品的規則,我必須這樣檢查:

第一步:找出「同品」

凡是在我心目中具備「有利」這個所立法的真實案例。我列:

- 朋友 A,兩年前轉去 AI 公司,目前薪資翻倍且有學習曲線; - 朋友 B,讀了線上課程後切入 AI 顧問,自僱收入穩定; - 公開的薪資中位數統計。

這些都是「同品」——在「有利」這一品中具體的個例。我的因「薪資高」必須在這些案例上確定地存在。✓ 暫時通過。

第二步:找出「異品」

凡是在我心目中不具備「有利」這個所立法、但按表面看又可能被這個因涵蓋的真實案例:

- 朋友 C,轉去 AI 公司一年後因為高強度加班,身體出狀況、關係緊張,雖薪資高但整體利弊相抵; - 朋友 D,AI 新創倒閉,再次被迫求職; - 行業報告裡 35 歲以上從業者的高流失率。

這些是「異品」——它們是「不利」的一類。按照因的「薪資高」這一條,似乎也應該涵蓋它們,因為它們也是 AI 行業、薪資也高。這正是第三相「異品遍無性」要逼我們面對的問題

如果我無法說明為什麼「薪資高」在這些異品上是「普遍地無」的——也就是說,為什麼 AI 高薪這些人依然不在「有利」這一品內——那我的因就是不定因。我可能犯的是「同品一分轉,異品分轉」之過:「薪資高」在同品上確定存在,在異品上也部分存在。

第三步:修正所立法,必要時縮小論域

這個時候我必須做兩件事中的一件:

1. 把所立法從「有利」縮窄到更具體的可驗證項——例如「薪資在 X 區間以上」,這個新的所立法在異品中可能普遍不成立(這些案例的問題不在薪資),於是第三相可以通過。但這個新命題已經弱很多,難以撐起原本的決策。 2. 把因從「薪資高」換成更強的因——例如「因為 AI 行業內某類職缺的人才供需比為 X,且我有具體的稀缺技能 Y」。這個因在異品(朋友 C、D 的處境)上「普遍不存在」的機率更高。

這一步在因明裡對應的,就是《正理滴論》說的「論域限制」:你不能在 A 範圍(薪資)找同異品,卻用 B 範圍(整體生活品質)作決策。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 把異品當成「反對意見」:其實異品是論式內部結構的一員,不是外部的反駁。我自己的列舉已經完成大半。 - 只要有一個異品就推翻全盤:不是。第三相要求「遍無」——你的因必須在每一個異品個例上都缺席。一個異品不足以推翻,但任何一個異品上出現,都足以使第三相不完整。 - 把異品當作情緒宣洩:當列異品時,可能會列出一堆看起來「反正我本來就討厭這個選項」的個案。《正理滴論》的「疑惑過」正好提醒:如果你自己對異品的遣除都心存猶豫,那麼你的因在認識論上就是無效的——別人也無法被說服。

另一個微型走查:刷短視頻時的「這條規律是錯的」判斷

假設我刷到一個說法:「長期刷短視頻的人會變得無法閱讀長文。」

- 所立法 = 「無法閱讀長文」。 - 因(論者暗設)= 「短視頻的快速切換特性」。 - 同品 = 確實有此現象的人(個案 A、B、C)。 - 異品 = 每天刷短視頻但仍然大量閱讀的人(個案 D,作家、學者;個案 E,每天刷兩小時但每週讀兩本書)。

如果「短視頻的快速切換特性」這個因,在 D、E 這些異品上並不缺席(他們也具備這個因),第三相就不成立。這條規律就跌入「同品分轉,異品分轉」的不定因過。它也許是部分為真,但不能作為普遍命題被宣稱。

這個微型走查的當代意義在於:當代資訊環境裡,最容易被推送給我們的,往往是「同品堆得很厚、但異品幾乎不提」的命題。因明的異品概念就是給我們一副眼鏡,強迫自己去找「不符合這條規律的反例」——而且要系統地、普遍地去找。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一、推論泛化是我們時代的認識論疾病

當代資訊環境把每一個命題都推向「普遍真理」的位置。一條 TikTok、一篇公眾號、一個 X 推文,動輒以「所有人都……」開頭。在這樣的環境裡,主動去找異品幾乎是一種逆向訓練。它幫我們把一個全稱命題打回存在量詞:「至少有一個反例」就足以讓第三相破洞。

這不是悲觀,這是因明從古印度帶給我們的紀律:一個普遍命題的正當性,等於它在每一個反例上的缺席

二、與 AI 訓練的隱喻可作參照,但不要誤認

機器學習中的「正樣本 / 負樣本」(positive / negative examples)與因明的同品 / 異品在形式上有驚人的相似:分類器要學會的概念,必須在正樣本中普遍存在、在負樣本中普遍缺席——這恰恰就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

但有兩處必須點明的差異: 1. 佛教因明要求的是嚴格的普遍性(遍有 / 遍無),而機器學習處理的是統計意義上的「高概率」,容許少數例外。這是認識論標準的差別。 2. 機器學習中負樣本的選取本身就是模型的決定,常常充滿偏見;佛教因明的異品則要求在已給定的論域內完整列舉,而不是任擇。現代算法偏見研究(dataset bias)正是這一層的反思。

所以這是個有參照價值的類比,但不是「科學證明了佛法」。佛法的因明從未依賴數據集來判斷真偽。

三、自我反省時的「異品法」

異品最深刻的應用,也許不是辯論,而是自我檢查。當我們對自己下一個判斷——「我這段關係是好的」、「這份工作值得」、「這次決定是對的」——異品就是逼我們去找:

- 在「關係是好的」這個所立法下,有沒有不具「好」這個特質、但我卻因為習慣或恐懼而忽略的時刻? - 在「工作值得」這個所立法下,有沒有我付出極多卻毫無所立的具體個案?

這就是《正理滴論》所說的「疑惑過」的反向使用:當我們對某個判斷無法乾淨地從異品上遣除時,誠實的做法是承認這個判斷尚未通過第三相,而不是加強對它的認同。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異品就是反例,就是反對意見」

澄清:異品是論證結構內部的一個角色,它由論者自己列舉,目的不是反駁,而是為了讓自己的因更為堅實。反對意見是外部的、由論敵提出的;異品是內部的、由自己誠實地揭示的。把異品等同於反對意見,會讓人誤以為這是一個敵對動作,從而規避它。

誤讀二:「只要舉出一個異品就能推翻一切」

澄清:第三相要求「遍無」,意思是「每一個異品上都無」。但反過來,任何一個異品上出現了因,就足以使第三相不完整。所以異品不需要堆疊到壓倒性的數量,一個就足以刺破普遍命題——但需要確認它是真正的異品(在所立的論域內),而不是範圍錯置的「他處」案例。

誤讀三:「異品是主觀的,所以無所謂」

澄清:異品之有無有論域限制(《正理滴論》明示)。它是可爭論的,但不是「隨意的」。當兩個人對同一個命題列出的異品不同時,可以從論域、方法、定義之歧異處辯起——而不是直接滑入「你說了算」的虛無。

誤讀四:「異品與『異己』有關,所以不必理會」

澄清:這是現代漢語的誤植。「異品」之「異」是邏輯上的「不同類」,不是心理或政治上的「異己」。在古譯語境中,「品」是「類」而非「品格」「品評」,這一點把握住,就不會把因明的嚴肅邏輯誤解為派系之爭。

誤讀五:「異品只屬於辯論場,日常生活用不到」

澄清:辯論場只是它的發源地。任何涉及「我覺得……總是如此」「這個方法一定有效」「這個人一向如此」的判斷,都內在地要求一個異品檢驗。第三相不是辯論家的專業技能,而是任何人對自己的全稱判斷負責時的最低紀律


收束

異品在因明體系中不是主角,卻是不可或缺的鏡像。沒有同品,因無所附麗;沒有異品,因無所檢驗。它的價值在於提醒我們:任何一個看起來已經站穩的命題,都還需要去走一遍反面——普遍地、嚴格地、在它本來的論域內——才算真正站穩。

這個紀律,在當代這個全稱命題被無限生產、又被無限消費的時代,比它在古印度時更迫切。我們不必回到論式的形式,但我們可以把「異品遍無性」翻譯成一句話記在心裡:

「在我舉出每一個反例之前,先不要說『總是如此』。」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異品」(vipakṣa)為因明(佛教論理學)之核心術語,與「同品」(sapakṣa)對舉而立。《因明入正理論》定義為「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即與所成立之法不相符之事品;《正理滴論》則界定為「非同品」,即概與所成立之法不相符之事。在論證結構中,異品為成立具三相因之一環——因須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方為正因;異品之於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成立與否,直接關係因之正似。

二、主要闡述

(一)異品之分判

《正理滴論》將異品細分為三種:一、「包括彼外之異品」;二、「與彼相違之異品」;三、「彼上沒有之異品」。此三種區分為該論之獨特表述。《因明入正理論》則未作此細分,僅以「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總括之。

(二)異品於三相中之地位

兩部論典皆以異品為因三相之第三相的判據。《正理滴論》雲:具三相之因須「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因明入正理論》同樣以「異品遍無性」為第三相,以「所作性」於瓶等同品定有、於虛空等異品遍無為例,成立聲是無常;又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亦然。

(三)異品於似因過中之運用

《正理滴論》指出,若「於異品遍無一相不成」,則為似因不定過,並細分三類:「同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又對「從異品上遣除」生起疑惑者,亦為不定因過之例:欲成立某甲「非一切智者」而以「言說」等為因,然「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故對遣除異品生起疑惑,因不能成立。

《因明入正理論》辨不定因、相違因,亦以同品與異品之因分佈判定因之是否決定。其例有四:一、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二、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三、俱品一分轉,如以「無質礙故」成「聲常」;四、相違因,「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以「所作性故」成「聲常」。

(四)異法喻中之運用

兩部論典皆以異品為基礎而立「異法喻」,用以遣除所立法。《正理滴論》以「凡離貪慾之人皆不執著一切及不普遍執著,如導師等」為異法喻,遣除「緇素等人未離貪慾」之宗,並論及「遣除宗立生起疑惑」與「於二者俱遣尚疑惑」之過,皆與異法喻之施用相關。《因明入正理論》則立「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為異法喻,以異品事例為其內容,翻顯因於所立無處遍非有。

(五)論域之限制

《正理滴論》指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即異品之有無,唯就因之範域、果因之果、自性因之自性而決定,不得於他處隨意論述。此明異品之討論有其論域之限制,為該論之特色表述。《因明入正理論》中未見類似論域限制之明文。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一)藏傳論典部與論集部之分別

《正理滴論》(藏傳論典部·B0042)為藏傳因明之重要論典,將異品細分為三種(彼外之異品、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且對「於異品遍無」一相之過失詳加分別,並反覆運用異品於異法喻中以遣除所立法。《因明入正理論》(論集部·《因明入正理論》)為漢傳因明之根本論,則未對異品作細分,僅以「異品」、「異法」、「異法喻」數詞互相發明,無別譯之名替換。

(二)術語用詞

兩部論典所用之「異品」一詞一致,未另立異名。唯《正理滴論》以「彼外」、「相違」、「彼上沒有」三語細分異品之種類;《因明入正理論》則以「所立」、「是處」等詞界定異品之範疇。《因明入正理論》於釋異品時並舉同品:「同品者,謂於是處有,所立均等義品」;異品則反是。

四、與相關概念之關係

(一)與同品之關係:異品與同品相對而立。同品者,謂於是處有其所立;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兩者皆以「所立法」之有無為判準,共同構成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之論域。

(二)與因三相之關係:因之三相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異品遍無性為第三相,是判別正因與似因之關鍵所在。

(三)與異法喻之關係:異品為義類之名,異法喻為言辭之立,兩者體用相即。異法喻以異品事例為其內容,用以遣除所立法。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一句,「常」表「非無常」(即無所立法),「非所作」表因之遍非有。

(四)與似因過之關係:異品於似因不定過、相違因之判定中居於核心地位。若因於異品遍有、或於異品一分轉、或唯於異品中有,皆為過失。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正理滴論》:「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

2. 《正理滴論》:「異品分三:一、包括彼外之異品;二、與彼相違之異品;三、彼上沒有之異品。」

3. 《正理滴論》:「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

4. 《正理滴論》:「凡離貪慾之人皆不執著一切及不普遍執著,如導師等。」

5. 《正理滴論》:「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

6. 《因明入正理論》:「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7. 《因明入正理論》:「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8. 《因明入正理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正理滴論(譯自西藏文本)B0042 · 藏傳論典部

《正理滴論》對「異品」之論述

《正理滴論》以因明術語「異品」立論比量三相推理,並於似因過中屢屢引及。茲就其核心表述、分類與相關用法梳理如下。

一、異品之定義與三種分判

本論以「異品」與「同品」對舉而立。同品者,「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則「謂非同品」。此一定義採否定方式,藉簡別同品以顯異品。本論獨特之處,於此基礎上更將異品細分為三種:「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三種」。三類之分判,乃就所成立之法而立:或為所立法外之事,或與所立法相違之事,或於其上並無所立法之事。

二、異品作為三相之一

本論承因明古制,以三相檢驗因之合法性。三相者: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異品遍無一相若不成立,即成似因之過。又因分為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三種,三相之所在處唯此三因。本論明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果因唯於其果上決定,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三相之檢驗各有其適用之域。

三、異品於似因不定過中之位置

於論似因時,本論亦以異品為論域。若「於異品遍無一相不成」,即犯似因不定過。其例如以「所量性故」等為因成立聲是常法,此因遍於同品及異品,或遍於任何一品,是為共不定過。共不定又細分三類:「同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一分轉」。若對異品遍無一相起疑惑,亦為不定因過,例如為成立某甲非一切智,以言說等法為因,於異品上遣除起疑惑,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故。

四、異品與異法喻之會通

本論亦以「異品」概念用於論喻之過失。所謂異法喻,即以異品顯示因於彼遍無之喻依,如雲「異法亦如極微、業、虛空」。本論列舉諸喻過之例,如以導師及益群等人為異法喻,遣除所成立法猶有疑惑;又如以喬達磨等所作宗教經典為異法喻,於遣除具貪欲等猶有疑惑。

五、結語

本論以「異品」一詞涵攝三義:一為同品之反面之簡別,二為因三相之檢驗所依,三為異法喻之論理基礎。所立三種異品之分判,乃此論獨特之處。

因明入正理論T1630 · 論集部

《因明入正理論》對「異品」之論述,可從定義、因三相、異法喻、似因過失四方面加以歸納。

一、定義 經中於釋因三相後即辨同品與異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以「所立法」之有無為準:同品者,所立法均等之義品;異品者,於是處無其所立法。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瓶等具無常性是同品,虛空等「常、非所作」即是異品。所引例證為:「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二、因之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因有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第三相要求因於一切異品中遍皆非有,此即異品於正因之核心作用。經以「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為例,於瓶等同品定有,於虛空等異品遍無,故得成無常之宗。

三、異品與異法喻 經立喻有二種:一同法,二異法。「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異法喻以異品事例為其內容,翻顯因於所立無處遍非有。經雲「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為「遠離言」,即異品之喻體。其中「常」表「非無常」,「非所作」表「無所作」,以「如有非有,說名非有」之句式建立。可見異品為義類之名,異法喻為言辭之立,兩者體用相即。

四、於似因中之運用 經辨不定因、相違因,皆以同品與異品之因分佈判定因之是否決定。其例有四: 1.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於同品電等有、空等無,於異品瓶等遍有,是不定。 2.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因於同品瓶等遍有,於異品電等有、空等無,亦不定。 3. 俱品一分轉:如以「無質礙故」成「聲常」,因於同品虛空有、極微無,於異品樂等有、瓶等無,亦名不定。 4. 相違因:經雲「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以「所作性故」成「聲常」,因唯存於異品而於同品反無,違第三相之要求,故成相違。

綜觀全經,「異品」一名貫穿始終,與「同品」對舉而立,兼為義類之名與喻體之據。經中未見其他異稱,僅以「異品」、「異法」、「異法喻」數詞互相發明,無別譯之名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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