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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品

vipakṣa

「异品」者,因明术语,谓于是处无其所立法,即与所立不相符之事品。机器生成

类型 事相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四重二谛框架外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异品」这个词一旦离开因明(佛教论理学)的语境,很容易被想成「异议」「反对意见」「敌对阵营」。但在它的原产地——古印度因明的推论体系里——它有非常精确的指谓,且与其姊妹概念「同品」共同构成整个三支论式(宗—因—喻)能否成立的关卡。我们先把它放回它本来的位置。

一、定义:于是处无其所立

《因明入正理论》给出整部汉传因明的根本定义: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这句话必须与「同品者,谓于是处有,所立均等义品」对读。所谓「所立」,就是论者要在「宗」(命题)里成立的那个属性;所谓「品」,是「类」的意思,指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一类事物,不是「品评」的意思。所以:

- 同品:在「是处」有「所立法」的那一类事物。 - 异品:在「是处」「所立法」的那一类事物。

举例来说。论主欲立「声是无常」之宗,则: - 所立法 = 无常性。 - 同品 = 具无常性之一类,如瓶、盆、电等。 - 异品 = 不具无常性之一类,如虚空。

注意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异品不是「和同品相反」那么简单。它是被「所立法的有无」这一条界线切出来的另一边。换言之,异品不是论敌的代名词,而是论证结构中内建的一个必要侧面。

二、异品的三种区分(《正理滴论》的细分)

藏传的《正理滴论》在这一层提供了更细的语法,把「异品」拆成三种:

1. 包括彼外之异品——把同品之外的其余一切包进来的异品,这是范围最广的异品,与「非同品」这个否定性定义几乎重叠; 2. 与彼相违之异品——与同品性质相违、相对的那一类; 3. 彼上没有之异品——同品所属的那一类事物中,那些不具所立法的个体。

这三种区分在《因明入正理论》里没有明示,但用起来其实是叠合的: - 「虚空」对于「声是无常」之宗,既属「同品之外的其余一切」,也与瓶等相对,也是「无常这一品中没有的那个」。 - 区分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做判断时,要清楚自己是在「外延式」地(举出另一类)还是在「反例式」地(在同一类内部找相反个例)操作。

这是《正理滴论》一项独到的表述,值得记住。

三、异品在因三相中的位置——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佛教因明的「正因」必须具备三相:

| 相 | 要求 | 对象 | |---|---|---| | 第一相 遍是宗法性 | 因必须在所立之「有法」上成立 | 宗中之主词(如「声」) | | 第二相 同品定有性 | 因必须在所有同品上确定地存在 | 同品(如瓶等) | | 第三相 异品遍无性 | 因必须在所有异品上普遍不存在 | 异品(如虚空等) |

第三相是判别正因与似因(错误之因)的关键。所谓「遍无」,不是说「常常没有」,而是「在每一个异品个例上都没有」——这是严格的普遍否定,缺一不可。

《因明入正理论》以「声是无常」为例:

- 因 =「所作性」。 - 同品(瓶等)上定有所作性 ✓ - 异品(虚空)上遍无所作性 ✓ - → 正因成立。

而若以「所作性」反过来立「声是常」之宗,则因「所作性」在所有同品(常的事物)上不存在,只在异品(无常的事物)上有——这就触犯了「异品遍无性」,而成为相违因(推出的结论与宗相反)。

四、异品与异法喻——体与用

因明不仅要列出同品与异品,更要把它们转化为「喻」——也就是可以摆在论证里的明显例句:

- 同法喻(同喻):「凡是所作的,皆见是无常的,例如瓶等。」→ 从同品出发,肯定所立。 - 异法喻(异喻):「若是常的,见非所作,例如虚空等。」→ 从异品出发,遣除所立。

异法喻的结构是双重否定:「若是常」是无所立法(这是异品),「见非所作」是无其因(这是第三相),以「如虚空」作范例。异品是义类之名,异法喻是言辞之立——一个是内容,一个是把这个内容落实为论式一员的具体句子。

《正理滴论》举了一个生活化得多的例子:「凡离贪欲之人皆不执着一切及不普遍执着,如导师等。」这就是用「离贪欲者」(相对于「未离贪欲者」的异品)建立一个遣除宗法的异法喻。

五、论域的限制

《正理滴论》还有一条容易被略过但极其重要的规则:

「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东西是不是同品或异品,只能在因的合法论域内进行。例如: - 因若是果因(结果性之因),则判断同异品必须看其「果」之有无; - 因若是自性因(自性之因),则判断必须看其「自性」之有无。

不能因为某物在其他地方与所立法有关,就把它随意拉进来当同品或异品。这条限制在当代语境里相当于:「你举的反例必须与你主张的理由处于同一可比范围,跨范围拉对比是无效的。」

六、异品上的过失——从「不定因」到「相违因」

如果第三相不成立,会出现几种似因过,《因明入正理论》列了四种典型:

1.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因只在部分同品上有,在所有异品上都有。 例:以「无常性故」成「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于电等有、于空等无(异品),但于瓶等全有(异品遍转),故不定。 2.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因在所有同品上都有,但只在部分异品上有。 例:以「无常性故」成「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于瓶等遍有(同性),但于电等有、于空等无(异品分转),故不定。 3. 俱品一分转:因在同品和异品都各只在一部分上有。 例:以「无质碍故」成「声常」——「无质碍」于虚空有、于极微无(同性分转),于乐等有、于瓶等无(异品分转),故不定。 4. 相违因:因于异品中有,于同品中反无。 例:以「所作性故」成「声常」——「所作」只存在于无常的事物(异品),于常的事物(同品)上没有,所以推出来的结论与所立相反

《正理滴论》还补充了疑惑过:当对「是否能从异品上遣除」生起疑惑时,因也不能成立。例:「欲成立某甲『非一切智者』而以『言说』为因。然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言说这种特质既不指向一切智者,也不指向非一切智者,于异品(一切智者)上是否能遣除,使人犹豫,因就失效了。

小结:异品在整个解脱道与论证体系中的位置

因明本身不是解脱道的核心,但它在佛教里被视为护法与破邪的工具——没有严密的论证,法的义理在辩难中就站不住。异品作为三相中「反面检验」的那一相,作用相当于现代实验中的「对照组」:你的因(理由)在正面样本上有效还不够,必须在所有反面样本上全部无效,才可被视为普遍成立的规律。这是一种相当严格的认识论态度——比起日常语言宽松的归纳,它要求的是完全的普遍性,而不是「大致上如此」。


生活里的走查

让我们用一个当代人熟悉的场景,把异品从经论里请出来走一遍。

场景:我在考虑要不要转职到 AI 行业

我正在说服自己(或说服家人):

- 宗(命题):转职到 AI 行业对我是有利的。 - 所立法:「有利」。 - 因(理由):因为 AI 领域薪资高。

按异品的规则,我必须这样检查:

第一步:找出「同品」

凡是在我心目中具备「有利」这个所立法的真实案例。我列:

- 朋友 A,两年前转去 AI 公司,目前薪资翻倍且有学习曲线; - 朋友 B,读了线上课程后切入 AI 顾问,自雇收入稳定; - 公开的薪资中位数统计。

这些都是「同品」——在「有利」这一品中具体的个例。我的因「薪资高」必须在这些案例上确定地存在。✓ 暂时通过。

第二步:找出「异品」

凡是在我心目中不具备「有利」这个所立法、但按表面看又可能被这个因涵盖的真实案例:

- 朋友 C,转去 AI 公司一年后因为高强度加班,身体出状况、关系紧张,虽薪资高但整体利弊相抵; - 朋友 D,AI 新创倒闭,再次被迫求职; - 行业报告里 35 岁以上从业者的高流失率。

这些是「异品」——它们是「不利」的一类。按照因的「薪资高」这一条,似乎也应该涵盖它们,因为它们也是 AI 行业、薪资也高。这正是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要逼我们面对的问题

如果我无法说明为什么「薪资高」在这些异品上是「普遍地无」的——也就是说,为什么 AI 高薪这些人依然不在「有利」这一品内——那我的因就是不定因。我可能犯的是「同品一分转,异品分转」之过:「薪资高」在同品上确定存在,在异品上也部分存在。

第三步:修正所立法,必要时缩小论域

这个时候我必须做两件事中的一件:

1. 把所立法从「有利」缩窄到更具体的可验证项——例如「薪资在 X 区间以上」,这个新的所立法在异品中可能普遍不成立(这些案例的问题不在薪资),于是第三相可以通过。但这个新命题已经弱很多,难以撑起原本的决策。 2. 把因从「薪资高」换成更强的因——例如「因为 AI 行业内某类职缺的人才供需比为 X,且我有具体的稀缺技能 Y」。这个因在异品(朋友 C、D 的处境)上「普遍不存在」的机率更高。

这一步在因明里对应的,就是《正理滴论》说的「论域限制」:你不能在 A 范围(薪资)找同异品,却用 B 范围(整体生活品质)作决策。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

- 把异品当成「反对意见」:其实异品是论式内部结构的一员,不是外部的反驳。我自己的列举已经完成大半。 - 只要有一个异品就推翻全盘:不是。第三相要求「遍无」——你的因必须在每一个异品个例上都缺席。一个异品不足以推翻,但任何一个异品上出现,都足以使第三相不完整。 - 把异品当作情绪宣泄:当列异品时,可能会列出一堆看起来「反正我本来就讨厌这个选项」的个案。《正理滴论》的「疑惑过」正好提醒:如果你自己对异品的遣除都心存犹豫,那么你的因在认识论上就是无效的——别人也无法被说服。

另一个微型走查:刷短视频时的「这条规律是错的」判断

假设我刷到一个说法:「长期刷短视频的人会变得无法阅读长文。」

- 所立法 = 「无法阅读长文」。 - 因(论者暗设)= 「短视频的快速切换特性」。 - 同品 = 确实有此现象的人(个案 A、B、C)。 - 异品 = 每天刷短视频但仍然大量阅读的人(个案 D,作家、学者;个案 E,每天刷两小时但每周读两本书)。

如果「短视频的快速切换特性」这个因,在 D、E 这些异品上并不缺席(他们也具备这个因),第三相就不成立。这条规律就跌入「同品分转,异品分转」的不定因过。它也许是部分为真,但不能作为普遍命题被宣称。

这个微型走查的当代意义在于:当代资讯环境里,最容易被推送给我们的,往往是「同品堆得很厚、但异品几乎不提」的命题。因明的异品概念就是给我们一副眼镜,强迫自己去找「不符合这条规律的反例」——而且要系统地、普遍地去找。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一、推论泛化是我们时代的认识论疾病

当代资讯环境把每一个命题都推向「普遍真理」的位置。一条 TikTok、一篇公众号、一个 X 推文,动辄以「所有人都……」开头。在这样的环境里,主动去找异品几乎是一种逆向训练。它帮我们把一个全称命题打回存在量词:「至少有一个反例」就足以让第三相破洞。

这不是悲观,这是因明从古印度带给我们的纪律:一个普遍命题的正当性,等于它在每一个反例上的缺席

二、与 AI 训练的隐喻可作参照,但不要误认

机器学习中的「正样本 / 负样本」(positive / negative examples)与因明的同品 / 异品在形式上有惊人的相似:分类器要学会的概念,必须在正样本中普遍存在、在负样本中普遍缺席——这恰恰就是同品定有、异品遍无。

但有两处必须点明的差异: 1. 佛教因明要求的是严格的普遍性(遍有 / 遍无),而机器学习处理的是统计意义上的「高概率」,容许少数例外。这是认识论标准的差别。 2. 机器学习中负样本的选取本身就是模型的决定,常常充满偏见;佛教因明的异品则要求在已给定的论域内完整列举,而不是任择。现代算法偏见研究(dataset bias)正是这一层的反思。

所以这是个有参照价值的类比,但不是「科学证明了佛法」。佛法的因明从未依赖数据集来判断真伪。

三、自我反省时的「异品法」

异品最深刻的应用,也许不是辩论,而是自我检查。当我们对自己下一个判断——「我这段关系是好的」、「这份工作值得」、「这次决定是对的」——异品就是逼我们去找:

- 在「关系是好的」这个所立法下,有没有不具「好」这个特质、但我却因为习惯或恐惧而忽略的时刻? - 在「工作值得」这个所立法下,有没有我付出极多却毫无所立的具体个案?

这就是《正理滴论》所说的「疑惑过」的反向使用:当我们对某个判断无法干净地从异品上遣除时,诚实的做法是承认这个判断尚未通过第三相,而不是加强对它的认同。


常见误读与澄清

误读一:「异品就是反例,就是反对意见」

澄清:异品是论证结构内部的一个角色,它由论者自己列举,目的不是反驳,而是为了让自己的因更为坚实。反对意见是外部的、由论敌提出的;异品是内部的、由自己诚实地揭示的。把异品等同于反对意见,会让人误以为这是一个敌对动作,从而规避它。

误读二:「只要举出一个异品就能推翻一切」

澄清:第三相要求「遍无」,意思是「每一个异品上都无」。但反过来,任何一个异品上出现了因,就足以使第三相不完整。所以异品不需要堆叠到压倒性的数量,一个就足以刺破普遍命题——但需要确认它是真正的异品(在所立的论域内),而不是范围错置的「他处」案例。

误读三:「异品是主观的,所以无所谓」

澄清:异品之有无有论域限制(《正理滴论》明示)。它是可争论的,但不是「随意的」。当两个人对同一个命题列出的异品不同时,可以从论域、方法、定义之歧异处辩起——而不是直接滑入「你说了算」的虚无。

误读四:「异品与『异己』有关,所以不必理会」

澄清:这是现代汉语的误植。「异品」之「异」是逻辑上的「不同类」,不是心理或政治上的「异己」。在古译语境中,「品」是「类」而非「品格」「品评」,这一点把握住,就不会把因明的严肃逻辑误解为派系之争。

误读五:「异品只属于辩论场,日常生活用不到」

澄清:辩论场只是它的发源地。任何涉及「我觉得……总是如此」「这个方法一定有效」「这个人一向如此」的判断,都内在地要求一个异品检验。第三相不是辩论家的专业技能,而是任何人对自己的全称判断负责时的最低纪律


收束

异品在因明体系中不是主角,却是不可或缺的镜像。没有同品,因无所附丽;没有异品,因无所检验。它的价值在于提醒我们:任何一个看起来已经站稳的命题,都还需要去走一遍反面——普遍地、严格地、在它本来的论域内——才算真正站稳。

这个纪律,在当代这个全称命题被无限生产、又被无限消费的时代,比它在古印度时更迫切。我们不必回到论式的形式,但我们可以把「异品遍无性」翻译成一句话记在心里:

「在我舉出每一個反例之前,先不要說『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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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异品」(vipakṣa)为因明(佛教论理学)之核心术语,与「同品」(sapakṣa)对举而立。《因明入正理论》定义为「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即与所成立之法不相符之事品;《正理滴论》则界定为「非同品」,即概与所成立之法不相符之事。在论证结构中,异品为成立具三相因之一环——因须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方为正因;异品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因之正似。

二、主要阐述

(一)异品之分判

《正理滴论》将异品细分为三种:一、「包括彼外之异品」;二、「与彼相违之异品」;三、「彼上没有之异品」。此三种区分为该论之独特表述。《因明入正理论》则未作此细分,仅以「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总括之。

(二)异品于三相中之地位

两部论典皆以异品为因三相之第三相的判据。《正理滴论》云:具三相之因须「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因明入正理论》同样以「异品遍无性」为第三相,以「所作性」于瓶等同品定有、于虚空等异品遍无为例,成立声是无常;又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亦然。

(三)异品于似因过中之运用

《正理滴论》指出,若「于异品遍无一相不成」,则为似因不定过,并细分三类:「同品遍转,异品分转」;「同品分转,异品遍转」;「俱品一分转」。又对「从异品上遣除」生起疑惑者,亦为不定因过之例:欲成立某甲「非一切智者」而以「言说」等为因,然「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故对遣除异品生起疑惑,因不能成立。

《因明入正理论》辨不定因、相违因,亦以同品与异品之因分布判定因之是否决定。其例有四:一、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如以「无常性故」成「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二、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如以「无常性故」成「声是勤勇无间所发」;三、俱品一分转,如以「无质碍故」成「声常」;四、相违因,「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如以「所作性故」成「声常」。

(四)异法喻中之运用

两部论典皆以异品为基础而立「异法喻」,用以遣除所立法。《正理滴论》以「凡离贪欲之人皆不执着一切及不普遍执着,如导师等」为异法喻,遣除「缁素等人未离贪欲」之宗,并论及「遣除宗立生起疑惑」与「于二者俱遣尚疑惑」之过,皆与异法喻之施用相关。《因明入正理论》则立「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为异法喻,以异品事例为其内容,翻显因于所立无处遍非有。

(五)论域之限制

《正理滴论》指出:「于他处,不能任意论述同品及异品之有与无」,即异品之有无,唯就因之范域、果因之果、自性因之自性而决定,不得于他处随意论述。此明异品之讨论有其论域之限制,为该论之特色表述。《因明入正理论》中未见类似论域限制之明文。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一)藏传论典部与论集部之分别

《正理滴论》(藏传论典部·B0042)为藏传因明之重要论典,将异品细分为三种(彼外之异品、相违之异品、彼上没有之异品),且对「于异品遍无」一相之过失详加分别,并反复运用异品于异法喻中以遣除所立法。《因明入正理论》(论集部·《因明入正理論》)为汉传因明之根本论,则未对异品作细分,仅以「异品」、「异法」、「异法喻」数词互相发明,无别译之名替换。

(二)术语用词

两部论典所用之「异品」一词一致,未另立异名。唯《正理滴论》以「彼外」、「相违」、「彼上没有」三语细分异品之种类;《因明入正理论》则以「所立」、「是处」等词界定异品之范畴。《因明入正理论》于释异品时并举同品:「同品者,谓于是处有,所立均等义品」;异品则反是。

四、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一)与同品之关系:异品与同品相对而立。同品者,谓于是处有其所立;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两者皆以「所立法」之有无为判准,共同构成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之论域。

(二)与因三相之关系:因之三相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异品遍无性为第三相,是判别正因与似因之关键所在。

(三)与异法喻之关系:异品为义类之名,异法喻为言辞之立,两者体用相即。异法喻以异品事例为其内容,用以遣除所立法。如「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一句,「常」表「非无常」(即无所立法),「非所作」表因之遍非有。

(四)与似因过之关系:异品于似因不定过、相违因之判定中居于核心地位。若因于异品遍有、或于异品一分转、或唯于异品中有,皆为过失。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正理滴论》:「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

2. 《正理滴论》:「异品分三:一、包括彼外之异品;二、与彼相违之异品;三、彼上没有之异品。」

3. 《正理滴论》:「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

4. 《正理滴论》:「凡离贪欲之人皆不执着一切及不普遍执着,如导师等。」

5. 《正理滴论》:「于他处,不能任意论述同品及异品之有与无。」

6. 《因明入正理论》:「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7. 《因明入正理论》:「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8. 《因明入正理论》:「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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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論(譯自西藏文本)B0042 · 藏傳論典部

《正理滴論》對「異品」之論述

《正理滴論》以因明術語「異品」立論比量三相推理,並於似因過中屢屢引及。茲就其核心表述、分類與相關用法梳理如下。

一、異品之定義與三種分判

本論以「異品」與「同品」對舉而立。同品者,「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則「謂非同品」。此一定義採否定方式,藉簡別同品以顯異品。本論獨特之處,於此基礎上更將異品細分為三種:「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三種」。三類之分判,乃就所成立之法而立:或為所立法外之事,或與所立法相違之事,或於其上並無所立法之事。

二、異品作為三相之一

本論承因明古制,以三相檢驗因之合法性。三相者: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異品遍無一相若不成立,即成似因之過。又因分為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三種,三相之所在處唯此三因。本論明示:「於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果因唯於其果上決定,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三相之檢驗各有其適用之域。

三、異品於似因不定過中之位置

於論似因時,本論亦以異品為論域。若「於異品遍無一相不成」,即犯似因不定過。其例如以「所量性故」等為因成立聲是常法,此因遍於同品及異品,或遍於任何一品,是為共不定過。共不定又細分三類:「同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一分轉」。若對異品遍無一相起疑惑,亦為不定因過,例如為成立某甲非一切智,以言說等法為因,於異品上遣除起疑惑,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故。

四、異品與異法喻之會通

本論亦以「異品」概念用於論喻之過失。所謂異法喻,即以異品顯示因於彼遍無之喻依,如云「異法亦如極微、業、虛空」。本論列舉諸喻過之例,如以導師及益群等人為異法喻,遣除所成立法猶有疑惑;又如以喬達磨等所作宗教經典為異法喻,於遣除具貪欲等猶有疑惑。

五、結語

本論以「異品」一詞涵攝三義:一為同品之反面之簡別,二為因三相之檢驗所依,三為異法喻之論理基礎。所立三種異品之分判,乃此論獨特之處。

因明入正理論T1630 · 論集部

《因明入正理論》對「異品」之論述,可從定義、因三相、異法喻、似因過失四方面加以歸納。

一、定義 經中於釋因三相後即辨同品與異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以「所立法」之有無為準:同品者,所立法均等之義品;異品者,於是處無其所立法。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瓶等具無常性是同品,虛空等「常、非所作」即是異品。所引例證為:「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二、因之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因有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第三相要求因於一切異品中遍皆非有,此即異品於正因之核心作用。經以「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為例,於瓶等同品定有,於虛空等異品遍無,故得成無常之宗。

三、異品與異法喻 經立喻有二種:一同法,二異法。「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異法喻以異品事例為其內容,翻顯因於所立無處遍非有。經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為「遠離言」,即異品之喻體。其中「常」表「非無常」,「非所作」表「無所作」,以「如有非有,說名非有」之句式建立。可見異品為義類之名,異法喻為言辭之立,兩者體用相即。

四、於似因中之運用 經辨不定因、相違因,皆以同品與異品之因分布判定因之是否決定。其例有四: 1.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於同品電等有、空等無,於異品瓶等遍有,是不定。 2.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如以「無常性故」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因於同品瓶等遍有,於異品電等有、空等無,亦不定。 3. 俱品一分轉:如以「無質礙故」成「聲常」,因於同品虛空有、極微無,於異品樂等有、瓶等無,亦名不定。 4. 相違因:經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以「所作性故」成「聲常」,因唯存於異品而於同品反無,違第三相之要求,故成相違。

綜觀全經,「異品」一名貫穿始終,與「同品」對舉而立,兼為義類之名與喻體之據。經中未見其他異稱,僅以「異品」、「異法」、「異法喻」數詞互相發明,無別譯之名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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