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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

sapratigha

具有質礙或能被阻礙的色法性質。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有對」這個詞在當代漢語裡讀起來像「有對手」、「有對應」,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它是在講「配對」或「相對」。但《阿毘達磨俱舍論》一開頭就把話講死了:「對是礙義」。這裡的「對」,翻譯成白話就是「卡住、阻礙、受限」。一個法「有對」,意思是它在某個層面上被卡住,不能完全暢通無阻地運行

《俱舍論》進一步把「卡住」分成三種方式,這是理解整個概念的骨架,必須一一分清,不能壓扁成一個籠統的「障礙」。

第一種:障礙有對——物質佔據處所,彼此擋道

這一種是最直觀的「卡」。它專指十色界:眼、耳、鼻、舌、身五根,加上色、聲、香、味、觸五境。論中說「自於他處被礙不生」——一個東西佔住了某個位置,另一個東西在同一位子就生不起來。比喻舉得很質樸:「手礙手、石礙石」——你的左手和右手不能同時塞進同一個杯子;兩塊石頭不能疊進同一個空間。

這也是頌文「十有色有對」直接採用的標準:十八界當中,五根五境這十個,因為彼此「更相障故」,被歸為有對。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關聯:色法之所以被稱為「色」,根本理由是「變礙故名為色」——能變化、能阻礙,是色蘊得名的通義。而「障礙有對」則是這個性質在十八界分類上的具體落實。色處之所以能獨得「色」之名,論中舉的一個理由就是「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因為它有對、有礙,所以一被觸碰就改變形狀、留下痕跡。這條線索很重要:有對不是色法的某個附屬屬性,而是色法之所以為色法的內在邏輯

第二種:境界有對——功能只在某個範圍內能跑得動

這裡的「卡」不是兩樣東西搶同一個位置,而是某個功能的施展被限制在它所屬的境界之內。出了這個境界,它就跑不動、卡住了。

《俱舍論》引《施設論》給了兩個非常生動的例子:

- 魚眼在水中無礙,在陸上有礙——魚的視覺功能只在水裡施展得開,離開水它就幾乎看不見; - 人眼在白晝無礙,在夜間有礙——人的眼睛在白天運作如常,到了光線不足的環境就受限。

注意,這裡的「礙」不是兩種色法佔據同一處所——眼根和色境並沒有搶同一個空間——而是眼識或眼根的功能不能遍行於一切境界。境界有對的「對」,是「被卡在特定的適用範圍裡」。

境界有對的範圍比障礙有對大:除了十色界之外,還包括七心界(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末那)以及法界中相應於心王的那些心所法——因為它們各有自己施展功能的境界。

第三種:所緣有對——心、心所必須對著某個對象才生得起來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但其實最微妙的一種。所緣有對專指心、心所法——它們不可能憑空生起,必須對向自己的所緣才能現起。

論中特別區分了「境界」和「所緣」這兩個看似接近、實則不同的概念: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

白話拆開來: - 境界:某個法對某個東西「有功能」——比如光線對眼睛有功能(能被看見),聲波對耳朵有功能(能被聽見)。境界強調的是功能所及的範圍。 - 所緣:心、心所「執彼而起」——它真的攀緣、抓取那個對象而生起。所緣強調的是心實際抓住的那個東西

一個東西可以是某法的境界(它對那個功能有用),但不一定是那個心當下的所緣(那個心此刻未必在抓它)。境界是潛在的,所緣是實際的。這是讀懂第三種「對」的關鍵。

三種有對的四句分別

《俱舍論》用一個四句分別把這套分類鎖得很死,不容易讓人混用:

| 類別 | 障礙有對 | 境界有對 | |---|---|---| | 色、聲、香、味、觸(五境) | ✓ | ✗ | | 眼等五根 | ✓ | ✓ | | 七心界及法界相應法 | ✗ | ✓ | | 法界非相應法(不相應行) | ✗ | ✗ |

簡單說: - 純物質(五境):只能擋道,沒有自己的功能境界; - 五根(感官):既是物質能擋道,又是認識功能的發動處,所以兩種都有; - 心、心所:不能擋道,但各有功能境界,而且一定對著所緣; - 非相應行法(像生、住、異、滅這些抽象的時間性概念):既不能擋道,也不被當作任何認識功能運作的境界,兩種都沒有。

大德鳩摩邏多的偈頌

還有一個來自鳩摩邏多(大德之一)的偈頌,從心法角度為「有對」做了一個補充定義: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

在某一處心想要生起,卻被另一法阻礙而生不起來——應當知道這就是「有對」;相反的情況就是「無對」。這個定義把「有對」從物理障礙拓展到了心法層面的受阻,與論主所立三義形成互補。

與「極微是否實觸」的爭論

《俱舍論》還記載了一個相關的爭論。經部大德主張:「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最小的物質單元之間其實並沒有真正碰在一起,只是因為它們之間沒有間隙(無間),所以我們假名叫它「觸」。緊接著提出一個追問:「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如果極微之間其實是空的,誰在阻礙它的運行,讓它能稱為有對?

這個辯論不是閒扯。它顯示出《俱舍論》把「有對」與「觸」、「礙」視為同一物理事實的不同表述層面——能觸、能礙、能有對,是從不同角度描述物質佔據空間的特性。


生活裡的走查

走查的意思是:拿一個抽象的佛學概念,去日常場景裡一步一步驗證。為了避免映射錯,我們嚴格按三種「對」分別走一遍。

走查一:障礙有對——物理空間的「佔位」

早上通勤擠地鐵。你進了車廂,站定了,你的雙腳、身體佔據了某個空間。這時再有人想擠進來和你完全貼合佔據同一個點,物理上不可能——你擋住了他。這就是最典型的障礙有對:物質佔據處所、彼此相礙。

下班去健身房,兩個人想搶同一臺深蹲架:你不讓開,他做不了。搶共享單車的車座、雨天的傘下位置、咖啡廳靠窗的那張桌子——全都是「手礙手、石礙石」的當代版本。色法與色法之間的「對」,本質上就是這種物理性的佔位排他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把障礙有對理解成「心理上的對抗」。兩個人吵架、心裡過不去,那不是障礙有對,那是後面要講的「所緣有對」和煩惱的問題。障礙有對永遠是物質層面、空間層面的佔位,不能上抬到心靈層

走查二:境界有對——功能的適用範圍

這一層最容易在當代生活裡被忽略,但無處不在。

感官層面:你走進一家高級餐廳,燈光昏暗、氛圍很好,但你想看菜單上的字——看不清。這就是境界有對。人眼的功能在白天無礙(白天看),但在夜間有礙(光線不足就看不清)。《施設論》那個人眼晝無礙夜有礙的例子,每個人每天都在親證。

你戴著耳機聽音樂,鄰座小聲說話你聽不到——耳根的聽覺功能在這個頻段、這個音量之下被卡住了。再比如,你拿起手機想用 Face ID 解鎖,但手機前置攝像頭是 RGB 可見光範圍,對方戴著口罩或光線太暗就認不出——感測器的功能被卡在它能運作的境界之內

認知層面:你讓一個從沒學過醫學的人讀 X 光片,他盯著看也看不出什麼——他的視覺功能完好(這是障礙層面無礙),但他對 X 光影像的識別能力被卡在「沒學過」的境界裡(這是境界有對)。這不是眼睛的問題,是認知功能施展範圍的問題

專業領域:一個程式設計師在熟悉的程式語言裡遊刃有餘,但換到一個從沒接觸過的領域——比如法律合同——他讀起來就磕磕絆絆。他的「能寫程式」這項功能被卡在程式語言這個境界裡,出了這個境界就跑不動。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把「境界有對」理解成「偏見」或「歧視」。偏見是煩惱(後面會說明它在哪個層次),境界有對是中性的功能描述——任何認識主體都有它的適用範圍。境界有對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當人對自己的境界邊界沒有覺知時,會把「受限於境界」誤當成「絕對真實」

走查三:所緣有對——心從來不空轉

這是最難直接觀察、但其實最根本的一種。

你坐在那裡「放空」,試圖什麼都不想——但很快你發現,腦子裡浮現出早晨鬧鐘沒響的焦慮、下午要交的報告、剛剛喝的那杯咖啡的味道、窗外有人說話的聲音。心從來不會「無對」地空轉——它總要抓個什麼東西才能生起。

這就是所緣有對:心、心所必須對著一個所緣才能生起。你以為自己在「放空」,其實你的「放空」本身也是一個所緣——你正在抓著「什麼都不想」這個對象。

滑手機的時候,你以為是你在主動選擇內容,但其實是內容的所緣一直勾著你的心。一個推送出現了,你的注意力立刻被勾過去——心對著那個推送的所緣而起。等推送消失了,心又空出來,立刻被下一個所緣抓住。整個刷手機的體驗,就是「所緣有對」最直觀的演示

情緒也是。憤怒不是一個獨立飄浮的東西,它必須對著某個對象——「他說的那句話」「她那個態度」「這個不公平的結果」——才能生起。沒有對象,憤怒無從生起。悲傷、嫉妒、焦慮都一樣,它們都是被某個所緣撐起來的,拆掉所緣,它們就站不住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以為「心有對象」就是「心被綁住」,所以要追求「心無所緣」的境界。這是把「有對」汙名化了。所緣有對本身不是束縛——意識沒有對象就不能運作,就像眼睛沒有光線就看不清。問題不在於「有對」,而在於心所抓的那個所緣是不是真實、是暫時還是恆常、是不是被煩惱染色過的。這是後面「修行」要處理的,不是「有對」這個分類本身要處理的。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第一,有對這個分類揭示了「一切法都不是絕對暢通的」。這不是悲觀,這是對實相的中性描述。我們活在一個充滿受限的世界裡——身體受限於物理空間(障礙有對)、感官受限於各自的適用範圍(境界有對)、意識受限於必須有對象才能運作(所緣有對)。把這三層「對」看清楚,能幫助我們放下很多不切實際的幻想:指望一個關係「毫無障礙」、指望自己的感官「無所不能」、指望自己「什麼都不想就能靜下來」。這些期望本身就建立在對「有對」的無知之上。

第二,有對的分析直接連到色法的本性。理解「變礙故名為色」,理解「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會讓我們對身體、對物質世界有一個更誠實的認識——物質就是會變、會礙、會被觸碰後改變。這不是勸人悲觀,而是勸人早點接受物質世界的本來面目,而不是一直被它欺騙。當代很多人對親密關係裡的摩擦、對身體的衰老、對物質的損耗感到意外——其實是因為他們沒接受過「有對」這個事實。

第三,三種有對的分層為修行提供了精確的入手處。很多人打坐時遇到困難——「為什麼我靜不下來?」實際上,從有對的角度看,這可能是三個完全不同的問題:(1)身體姿勢不對,導致障礙有對層面的不適;(2)感官還在接收外界信號,境界有對層面的功能還在跑;(3)心抓著太多所緣(擔心、計劃、回憶、評價),所緣有對層面沒有鬆動。分類清楚了,才能對症下藥

第四,有對幫助我們區分「功能受限」和「煩惱」的差別。一個在陌生領域犯錯的人,不一定是因為他「笨」或「不上進」——可能只是他的功能境界還沒擴展到那裡(境界有對)。一個人對某個話題沒興趣,不一定是「冷漠」——可能只是那個所緣沒有勾到他的心(所緣有對)。當我們用「有對」這套語言去看世界和自己時,能減少很多自我苛責和對他人的誤判

第五,鳩摩邏多那首偈揭示了一條很深的線索:「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心想去的地方,總是被別的東西卡住。這其實是煩惱如何生起的另一種描述:心想要清淨、想要自由,但被煩惱、習氣、外境卡住,生不起來。理解「有對」,就是在理解煩惱得以立足的空間結構。把這個結構看清楚,才有拆掉它的可能。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以為「有對」就是「有對手」或「相對」

當代漢語讀者最容易掉進這個坑。「對」字在白話裡常常意味著「面對、配對、相對」,所以有人會把「有對」理解成「有相對的東西」、「有對立面」。這完全錯了。《俱舍論》明文:「對是礙義」——對就是礙、就是卡住、就是受阻。記住這個等式:對 = 礙。這不是翻譯的巧合,這是論主對這個概念下的精確定義。

誤讀二:把「有對」窄化為「物理障礙」

很多人讀到「手礙手、石礙石」就以為「有對就是物質擋道」。這隻對了三分之一。有對有三種:障礙有對(物質擋道)、境界有對(功能被卡在範圍內)、所緣有對(心必須對著對象)。三者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不同、所涉及的法不同。把它們混為一談,等於把整個分類體系壓扁了

誤讀三:把「境界有對」和「所緣有對」混為一談

這兩個看起來很像,實際上是不同的概念。「境界」是某法對另一個功能「有效能」的範圍(光線對眼睛有效能,所以光線是眼的境界);「所緣」是心、心所「執彼而起」的對象(此刻你的心正在抓著窗外那隻鳥)。同一個東西可以同時是境界和所緣,但概念層次不同——境界是潛在的、可被使用的範圍;所緣是此刻實際被抓住的對象。這是《俱舍論》特別點出來的區分,不能糊弄過去。

誤讀四:以為「無對」就是自由、解脫

很多人看到「無對」這個詞就心生嚮往,以為「無對 = 沒有任何障礙 = 解脫」。這在概念上是跳躍的。《俱舍論》中的「無對」是相對於「有對」的純分類概念——「無對」僅僅是「不具相應之礙」的標記。比如法界中的非相應行法(生、住、異、滅這些時間性概念)就被歸為「無對」,但這跟解脫毫無關係。把「無對」理解成解脫,就像把「不辣的菜」理解成「健康食物」一樣,邏輯上站不住。解脫涉及的是煩惱的斷除,不是分類學裡「有對/無對」的二選一。

誤讀五:以為「有對 = 不好的,需要被消除」

這是最容易導致修行偏差的誤讀。「有對」是中性的分類概念,不是道德評價。眼根有對、耳根有對、心有所緣——這些都不是要被消除的毛病,而是法的運作方式。眼睛不能看 X 光不是缺陷,是設計——它本來就在可見光範圍內工作。問題不在於「有對」本身,而在於:(1)我們對「有對」的範圍沒有覺知(境界有對的邊界不清楚);(2)我們對所緣的執取過於頑固(所緣有對成了煩惱的溫床)。看清有對的結構,是為了讓我們用得更自在,不是為了把「對」全部拿掉——因為拿掉「對」的嘗試本身就違背了法的運作方式。

誤讀六:用現代科學直接「證明」有對

當代很多人喜歡引用物理學的「包利不相容原理」(費米子不能佔據同一量子態)來「證明」佛教的「障礙有對」。這是一個有吸引力的類比,但類比不等於等同。包利不相容是量子力學的特定規則,適用於費米子,並不描述宏觀物體之間的佔位排他;而「障礙有對」是阿毘達磨對物質現象的現象學描述,分類標準和理論目的都不同。引用時應當說明這是「結構上的相似」,而不是「科學證明了佛教」——後者既不尊重科學,也不尊重佛教。同樣,神經科學裡感測器的頻率響應範圍、機器學習模型的分佈外失效(out-of-distribution failure),都可以和「境界有對」做類比,但都只是結構上的類比,不是同一回事。


最後一句話:有對這個概念教給當代人的,不是「世界充滿障礙所以要悲觀」,而是「一切法的運作都有它的結構、它的邊界、它的對象」——看清這個結構,才知道哪些是可以改變的(心的所緣、認知的境界),哪些是法的本性(物質的佔位排他、認識必須有對象),哪些是需要用智慧去轉化而不是用蠻力去消除的(煩惱如何在所緣有對的結構中立足)。這就是「有對」這三個字在整個解脫道里的位置——它不是結論,而是地基;不是答案,而是看清答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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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與核心要義

「有對」(sapratigha)在《阿毘達磨俱舍論》中以「礙」為核心義。論文明言「對是礙義」,但依「礙」所呈現的方式,又分為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三種。因此,「有對」不僅可指色法彼此佔據處所、互相妨礙,也可指認識作用受限於一定境界,或心、心所必須對向自己的所緣而生起。

在十八界的總判中,頌曰「十有色有對」,專就障礙有對而言,指五根與五境所成的十色界。論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並說其所以有對,是因為諸色「更相障故」;其餘諸界則依此義準知為無對。

2. 主要闡述

第一,障礙有對指十色界,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與色、聲、香、味、觸五境。其特徵是某法佔有一處時,能使另一法不能在同一處生起,論中表述為「自於他處被礙不生」,並舉「手礙手、石礙石」以及兩物彼此相礙為例。這是物質性障礙的意義,也是「十有色有對」所直接採用的分類標準。

第二,境界有對指十二界以及法界一分中的諸有境法。某法的作用只能在相應境界中發生,超出該境界便受到限制,故名有對。《俱舍論》引《施設論》說明:魚眼在水中無礙,在陸上有礙;人眼在白晝無礙,在夜間有礙。這裡的「礙」不是兩種色法佔據同一處所,而是根或識的功能不能遍行於一切境界。

第三,所緣有對專指心、心所對於各自所緣而起。論中特別區分境界與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前者著重某法功能所及的範圍,後者著重心、心所實際攀緣而生起的對象。

三類有對可以四句分別: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應法,唯是境界有對而非障礙有對;色、聲、香、味、觸五境,唯是障礙有對而非境界有對;眼等五根兼具障礙與境界二種有對;法界一分非相應法則二者俱非。 十有色有對之中,除色、聲之外,其餘八界判為無記。

此外,大德鳩摩邏多以偈說:「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此說從「欲生而被他法阻礙」顯示有對之相,並以不具此相者為無對。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所給材料集中於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世親造、玄奘譯),沒有列出其他部類經論或同論異譯本,因而不能據此逐項比較「五陰/五蘊」等異譯。就本譯的術語而言,論中穩定使用「有對」「無對」「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與「變礙」;「對」明確訓為「礙」,但材料未見以「有礙」「無礙」取代「有對」「無對」而成為獨立分類名稱。

另有「五相應有對,第六俱增語」一語,屬五識身相應品的科判表述;其「有對」仍沿用本論術語,但該處並未重新建立另一套有對分類。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有對」首先與「色」密切相關。《俱舍論》以「變礙故名為色」解釋色蘊之名。單一極微雖不能顯出變礙,但眾多極微聚集時,「變礙義成」。因此,變礙是色蘊得名的通義,而障礙有對則用以標示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色界彼此相礙的性質。

色處之所以能獨得「色」名,論中提出的理由之一也是「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此處把有對、觸及變壞相連,顯示色法受到接觸與障礙時可以發生改變。

「有對」也與極微是否相觸的問題相涉。論載大德所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隨後提出「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之難。這段論議以能否形成阻礙檢驗「相觸」與「有對」的關係,但材料只呈現論中所載主張及問難,不宜據此另作宗派裁決。

相對於有對,「無對」即不具相應之礙。若依障礙義,十色界以外諸界由義準而說無對;若依鳩摩邏多偈,心欲生而不被他法阻止者,便與有對之相相違。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對是礙義。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
「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
「變礙故名為色……眾微聚集變礙義成。」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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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以「對是礙義」明確「有對」之核心定義,指色法能被障礙之性質。論將有對分為三種: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以「障礙、境界、所緣異故」區別。

就障礙有對而言,論釋「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十八界中唯十有色界(眼耳鼻舌身、色香味觸)具此,故頌雲「十有色有對」。境界有對則施設種種差別,如魚等眼於水有礙非陸,人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等眼於水陸俱礙,蝙蝠鵂鶹等眼於夜有礙非晝,狗、野幹、馬、豹、豺狼、貓、狸等眼於晝夜俱礙。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論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與「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分別境界與所緣之別。又就「有對」之施設意義,引大德鳩摩邏多頌:「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論判定此處十有色有對,「唯就障礙有對而說」,以區別於境界、所緣有對。

「有對」與「變礙」關係密切。論於釋色時先以「變礙故名為色」解色,謂眾微聚集方成變礙義,故破「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之難。於建立十色處之理由中亦云:「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然無表色是否名色,論中引異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者,論主破以「無表色應不名色」、「無變礙故」;「所依大種變礙,故無表業亦得色名」者,亦被難破。

關於極微是否有對,世友尊者說諸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論主讚大德意,謂「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以成立極微之有對。

論又就境界有對與障礙有對之關係作四句料簡: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第一句為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應法,第二句為色等五境,第三句為眼等五根,第四句為法界一分非相應法。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謂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眼等五根為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之例。

此論所用術語,「有對」、「變礙」、「變壞」互為關聯,而以「對是礙義」一句統攝其核心。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從定義、範圍、與其他色法的關聯三方面論述「有對」這一色法性質。

一、核心定義 論中明確界定:「展轉相觸據處所義及麁大義,是有對義」。此定義含兩層義:其一為「展轉相觸據處所義」,謂諸色法各佔據方所,能與他物相互觸對而形成質礙;其二為「麁大義」,謂具有粗顯之相。論中接著解釋:「麁大義者,當知遠離三種微細。此三微細,如前應知」,指出凡遠離三種微細之性者,即為麁大之相;至於三種微細之具體內容,此處以「如前應知」標明,應前文所說。

二、所攝範圍 在五蘊分類下,論中指出「一蘊一分是有對」,即僅色蘊中之一分具有有對之性,其餘諸蘊及色蘊之其他分則非有對。同段亦載「一蘊一分是有見」,以「眼所行義」為有見義;可見有對與有見雖同為色蘊部分之所攝,但所依之義不同——有對就方所與麁大而立,有見則就眼境而立,二者所攝範圍不盡相同。

三、與有色法的交涉 論於他處說:「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總括四大種及其所造色為有色法。又談及大種種子之分別:「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可知「有方所」與物質佔據空間相關,與「有對」之佔據方所義相呼應;此處「無色根」即指心,與「色根」對舉而立。

論中引述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將觸處所攝之四大種及所造色歸為「有色、無見、有對」一類,與「有見」之色相區隔。此處「有對」即指能互相質礙、佔據方所之物質特性,與其前段所定義之「展轉相觸據處所義」完全相應。

四、術語特色 《瑜伽師地論》使用「有色法」統稱四大種及所造色,以「蘊」為基本分類單位;其專有術語如「展轉相觸」、「麁大」、「方所」、「色根」、「無色根」、「大種」、「所造色」皆依瑜伽行派之體系而立。「有對」一詞本身則為通稱,與其他經論所用一致;本卷以問答體逐項解說有見、有對、有漏、有為、有諍、有愛味等諸性質,層次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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