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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

sapratigha

具有质碍或能被阻碍的色法性质。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有对」这个词在当代汉语里读起来像「有对手」、「有对应」,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它是在讲「配对」或「相对」。但《阿毘达磨俱舍论》一开头就把话讲死了:「对是碍义」。这里的「对」,翻译成白话就是「卡住、阻碍、受限」。一个法「有对」,意思是它在某个层面上被卡住,不能完全畅通无阻地运行

《俱舍论》进一步把「卡住」分成三种方式,这是理解整个概念的骨架,必须一一分清,不能压扁成一个笼统的「障碍」。

第一种:障碍有对——物质占据处所,彼此挡道

这一种是最直观的「卡」。它专指十色界:眼、耳、鼻、舌、身五根,加上色、声、香、味、触五境。论中说「自于他处被碍不生」——一个东西占住了某个位置,另一个东西在同一位子就生不起来。比喻举得很质朴:「手碍手、石碍石」——你的左手和右手不能同时塞进同一个杯子;两块石头不能叠进同一个空间。

这也是颂文「十有色有对」直接采用的标准:十八界当中,五根五境这十个,因为彼此「更相障故」,被归为有对。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关联:色法之所以被称为「色」,根本理由是「变碍故名为色」——能变化、能阻碍,是色蕴得名的通义。而「障碍有对」则是这个性质在十八界分类上的具体落实。色处之所以能独得「色」之名,论中举的一个理由就是「由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因为它有对、有碍,所以一被触碰就改变形状、留下痕迹。这条线索很重要:有对不是色法的某个附属属性,而是色法之所以为色法的内在逻辑

第二种:境界有对——功能只在某个范围内能跑得动

这里的「卡」不是两样东西抢同一个位置,而是某个功能的施展被限制在它所属的境界之内。出了这个境界,它就跑不动、卡住了。

《俱舍论》引《施设论》给了两个非常生动的例子:

- 鱼眼在水中无碍,在陆上有碍——鱼的视觉功能只在水里施展得开,离开水它就几乎看不见; - 人眼在白昼无碍,在夜间有碍——人的眼睛在白天运作如常,到了光线不足的环境就受限。

注意,这里的「碍」不是两种色法占据同一处所——眼根和色境并没有抢同一个空间——而是眼识或眼根的功能不能遍行于一切境界。境界有对的「对」,是「被卡在特定的适用范围里」。

境界有对的范围比障碍有对大:除了十色界之外,还包括七心界(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末那)以及法界中相应于心王的那些心所法——因为它们各有自己施展功能的境界。

第三种:所缘有对——心、心所必须对着某个对象才生得起来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但其实最微妙的一种。所缘有对专指心、心所法——它们不可能凭空生起,必须对向自己的所缘才能现起。

论中特别区分了「境界」和「所缘」这两个看似接近、实则不同的概念: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

白话拆开来: - 境界:某个法对某个东西「有功能」——比如光线对眼睛有功能(能被看见),声波对耳朵有功能(能被听见)。境界强调的是功能所及的范围。 - 所缘:心、心所「执彼而起」——它真的攀缘、抓取那个对象而生起。所缘强调的是心实际抓住的那个东西

一个东西可以是某法的境界(它对那个功能有用),但不一定是那个心当下的所缘(那个心此刻未必在抓它)。境界是潜在的,所缘是实际的。这是读懂第三种「对」的关键。

三种有对的四句分别

《俱舍论》用一个四句分别把这套分类锁得很死,不容易让人混用:

| 类别 | 障碍有对 | 境界有对 | |---|---|---| | 色、声、香、味、触(五境) | ✓ | ✗ | | 眼等五根 | ✓ | ✓ | | 七心界及法界相应法 | ✗ | ✓ | | 法界非相应法(不相应行) | ✗ | ✗ |

简单说: - 纯物质(五境):只能挡道,没有自己的功能境界; - 五根(感官):既是物质能挡道,又是认识功能的发动处,所以两种都有; - 心、心所:不能挡道,但各有功能境界,而且一定对着所缘; - 非相应行法(像生、住、异、灭这些抽象的时间性概念):既不能挡道,也不被当作任何认识功能运作的境界,两种都没有。

大德鸠摩逻多的偈颂

还有一个来自鸠摩逻多(大德之一)的偈颂,从心法角度为「有对」做了一个补充定义: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

在某一处心想要生起,却被另一法阻碍而生不起来——应当知道这就是「有对」;相反的情况就是「无对」。这个定义把「有对」从物理障碍拓展到了心法层面的受阻,与论主所立三义形成互补。

与「极微是否实触」的争论

《俱舍论》还记载了一个相关的争论。经部大德主张:「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最小的物质单元之间其实并没有真正碰在一起,只是因为它们之间没有间隙(无间),所以我们假名叫它「触」。紧接着提出一个追问:「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如果极微之间其实是空的,谁在阻碍它的运行,让它能称为有对?

这个辩论不是闲扯。它显示出《俱舍论》把「有对」与「触」、「碍」视为同一物理事实的不同表述层面——能触、能碍、能有对,是从不同角度描述物质占据空间的特性。


生活里的走查

走查的意思是:拿一个抽象的佛学概念,去日常场景里一步一步验证。为了避免映射错,我们严格按三种「对」分别走一遍。

走查一:障碍有对——物理空间的「占位」

早上通勤挤地铁。你进了车厢,站定了,你的双脚、身体占据了某个空间。这时再有人想挤进来和你完全贴合占据同一个点,物理上不可能——你挡住了他。这就是最典型的障碍有对:物质占据处所、彼此相碍。

下班去健身房,两个人想抢同一台深蹲架:你不让开,他做不了。抢共享单车的车座、雨天的伞下位置、咖啡厅靠窗的那张桌子——全都是「手碍手、石碍石」的当代版本。色法与色法之间的「对」,本质上就是这种物理性的占位排他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把障碍有对理解成「心理上的对抗」。两个人吵架、心里过不去,那不是障碍有对,那是后面要讲的「所缘有对」和烦恼的问题。障碍有对永远是物质层面、空间层面的占位,不能上抬到心灵层

走查二:境界有对——功能的适用范围

这一层最容易在当代生活里被忽略,但无处不在。

感官层面:你走进一家高级餐厅,灯光昏暗、氛围很好,但你想看菜单上的字——看不清。这就是境界有对。人眼的功能在白天无碍(白天看),但在夜间有碍(光线不足就看不清)。《施设论》那个人眼昼无碍夜有碍的例子,每个人每天都在亲证。

你戴着耳机听音乐,邻座小声说话你听不到——耳根的听觉功能在这个频段、这个音量之下被卡住了。再比如,你拿起手机想用 Face ID 解锁,但手机前置摄像头是 RGB 可见光范围,对方戴着口罩或光线太暗就认不出——感测器的功能被卡在它能运作的境界之内

认知层面:你让一个从没学过医学的人读 X 光片,他盯着看也看不出什么——他的视觉功能完好(这是障碍层面无碍),但他对 X 光影像的识别能力被卡在「没学过」的境界里(这是境界有对)。这不是眼睛的问题,是认知功能施展范围的问题

专业领域:一个程式设计师在熟悉的程式语言里游刃有余,但换到一个从没接触过的领域——比如法律合同——他读起来就磕磕绊绊。他的「能写程式」这项功能被卡在程式语言这个境界里,出了这个境界就跑不动。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把「境界有对」理解成「偏见」或「歧视」。偏见是烦恼(后面会说明它在哪个层次),境界有对是中性的功能描述——任何认识主体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境界有对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当人对自己的境界边界没有觉知时,会把「受限于境界」误当成「绝对真实」

走查三:所缘有对——心从来不空转

这是最难直接观察、但其实最根本的一种。

你坐在那里「放空」,试图什么都不想——但很快你发现,脑子里浮现出早晨闹钟没响的焦虑、下午要交的报告、刚刚喝的那杯咖啡的味道、窗外有人说话的声音。心从来不会「无对」地空转——它总要抓个什么东西才能生起。

这就是所缘有对:心、心所必须对着一个所缘才能生起。你以为自己在「放空」,其实你的「放空」本身也是一个所缘——你正在抓着「什么都不想」这个对象。

滑手机的时候,你以为是你在主动选择内容,但其实是内容的所缘一直勾着你的心。一个推送出现了,你的注意力立刻被勾过去——心对着那个推送的所缘而起。等推送消失了,心又空出来,立刻被下一个所缘抓住。整个刷手机的体验,就是「所缘有对」最直观的演示

情绪也是。愤怒不是一个独立飘浮的东西,它必须对着某个对象——「他说的那句话」「她那个态度」「这个不公平的结果」——才能生起。没有对象,愤怒无从生起。悲伤、嫉妒、焦虑都一样,它们都是被某个所缘撑起来的,拆掉所缘,它们就站不住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以为「心有对象」就是「心被绑住」,所以要追求「心无所缘」的境界。这是把「有对」污名化了。所缘有对本身不是束缚——意识没有对象就不能运作,就像眼睛没有光线就看不清。问题不在于「有对」,而在于心所抓的那个所缘是不是真实、是暂时还是恒常、是不是被烦恼染色过的。这是后面「修行」要处理的,不是「有对」这个分类本身要处理的。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第一,有对这个分类揭示了「一切法都不是绝对畅通的」。这不是悲观,这是对实相的中性描述。我们活在一个充满受限的世界里——身体受限于物理空间(障碍有对)、感官受限于各自的适用范围(境界有对)、意识受限于必须有对象才能运作(所缘有对)。把这三层「对」看清楚,能帮助我们放下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指望一个关系「毫无障碍」、指望自己的感官「无所不能」、指望自己「什么都不想就能静下来」。这些期望本身就建立在对「有对」的无知之上。

第二,有对的分析直接连到色法的本性。理解「变碍故名为色」,理解「由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会让我们对身体、对物质世界有一个更诚实的认识——物质就是会变、会碍、会被触碰后改变。这不是劝人悲观,而是劝人早点接受物质世界的本来面目,而不是一直被它欺骗。当代很多人对亲密关系里的摩擦、对身体的衰老、对物质的损耗感到意外——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接受过「有对」这个事实。

第三,三种有对的分层为修行提供了精确的入手处。很多人打坐时遇到困难——「为什么我静不下来?」实际上,从有对的角度看,这可能是三个完全不同的问题:(1)身体姿势不对,导致障碍有对层面的不适;(2)感官还在接收外界信号,境界有对层面的功能还在跑;(3)心抓着太多所缘(担心、计划、回忆、评价),所缘有对层面没有松动。分类清楚了,才能对症下药

第四,有对帮助我们区分「功能受限」和「烦恼」的差别。一个在陌生领域犯错的人,不一定是因为他「笨」或「不上进」——可能只是他的功能境界还没扩展到那里(境界有对)。一个人对某个话题没兴趣,不一定是「冷漠」——可能只是那个所缘没有勾到他的心(所缘有对)。当我们用「有对」这套语言去看世界和自己时,能减少很多自我苛责和对他人的误判

第五,鸠摩逻多那首偈揭示了一条很深的线索:「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心想去的地方,总是被别的东西卡住。这其实是烦恼如何生起的另一种描述:心想要清净、想要自由,但被烦恼、习气、外境卡住,生不起来。理解「有对」,就是在理解烦恼得以立足的空间结构。把这个结构看清楚,才有拆掉它的可能。


常见误读与澄清

误读一:以为「有对」就是「有对手」或「相对」

当代汉语读者最容易掉进这个坑。「对」字在白话里常常意味着「面对、配对、相对」,所以有人会把「有对」理解成「有相对的东西」、「有对立面」。这完全错了。《俱舍论》明文:「对是碍义」——对就是碍、就是卡住、就是受阻。记住这个等式:对 = 碍。这不是翻译的巧合,这是论主对这个概念下的精确定义。

误读二:把「有对」窄化为「物理障碍」

很多人读到「手碍手、石碍石」就以为「有对就是物质挡道」。这只对了三分之一。有对有三种:障碍有对(物质挡道)、境界有对(功能被卡在范围内)、所缘有对(心必须对着对象)。三者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所涉及的法不同。把它们混为一谈,等于把整个分类体系压扁了

误读三:把「境界有对」和「所缘有对」混为一谈

这两个看起来很像,实际上是不同的概念。「境界」是某法对另一个功能「有效能」的范围(光线对眼睛有效能,所以光线是眼的境界);「所缘」是心、心所「执彼而起」的对象(此刻你的心正在抓着窗外那只鸟)。同一个东西可以同时是境界和所缘,但概念层次不同——境界是潜在的、可被使用的范围;所缘是此刻实际被抓住的对象。这是《俱舍论》特别点出来的区分,不能糊弄过去。

误读四:以为「无对」就是自由、解脱

很多人看到「无对」这个词就心生向往,以为「无对 = 没有任何障碍 = 解脱」。这在概念上是跳跃的。《俱舍论》中的「无对」是相对于「有对」的纯分类概念——「无对」仅仅是「不具相应之碍」的标记。比如法界中的非相应行法(生、住、异、灭这些时间性概念)就被归为「无对」,但这跟解脱毫无关系。把「无对」理解成解脱,就像把「不辣的菜」理解成「健康食物」一样,逻辑上站不住。解脱涉及的是烦恼的断除,不是分类学里「有对/无对」的二选一。

误读五:以为「有对 = 不好的,需要被消除」

这是最容易导致修行偏差的误读。「有对」是中性的分类概念,不是道德评价。眼根有对、耳根有对、心有所缘——这些都不是要被消除的毛病,而是法的运作方式。眼睛不能看 X 光不是缺陷,是设计——它本来就在可见光范围内工作。问题不在于「有对」本身,而在于:(1)我们对「有对」的范围没有觉知(境界有对的边界不清楚);(2)我们对所缘的执取过于顽固(所缘有对成了烦恼的温床)。看清有对的结构,是为了让我们用得更自在,不是为了把「对」全部拿掉——因为拿掉「对」的尝试本身就违背了法的运作方式。

误读六:用现代科学直接「证明」有对

当代很多人喜欢引用物理学的「包利不相容原理」(费米子不能占据同一量子态)来「证明」佛教的「障碍有对」。这是一个有吸引力的类比,但类比不等于等同。包利不相容是量子力学的特定规则,适用于费米子,并不描述宏观物体之间的占位排他;而「障碍有对」是阿毘达磨对物质现象的现象学描述,分类标准和理论目的都不同。引用时应当说明这是「结构上的相似」,而不是「科学证明了佛教」——后者既不尊重科学,也不尊重佛教。同样,神经科学里感测器的频率响应范围、机器学习模型的分布外失效(out-of-distribution failure),都可以和「境界有对」做类比,但都只是结构上的类比,不是同一回事。


最后一句话:有对这个概念教给当代人的,不是「世界充满障碍所以要悲观」,而是「一切法的运作都有它的结构、它的边界、它的对象」——看清这个结构,才知道哪些是可以改变的(心的所缘、认知的境界),哪些是法的本性(物质的占位排他、认识必须有对象),哪些是需要用智慧去转化而不是用蛮力去消除的(烦恼如何在所缘有对的结构中立足)。这就是「有对」这三个字在整个解脱道里的位置——它不是结论,而是地基;不是答案,而是看清答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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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与核心要义

「有对」(sapratigha)在《阿毘达磨俱舍论》中以「碍」为核心义。论文明言「对是碍义」,但依「碍」所呈现的方式,又分为障碍有对、境界有对、所缘有对三种。因此,「有对」不仅可指色法彼此占据处所、互相妨碍,也可指认识作用受限于一定境界,或心、心所必须对向自己的所缘而生起。

在十八界的总判中,颂曰「十有色有对」,专就障碍有对而言,指五根与五境所成的十色界。论释「唯色蕴摄十界有对」,并说其所以有对,是因为诸色「更相障故」;其余诸界则依此义准知为无对。

2. 主要阐述

第一,障碍有对指十色界,即眼、耳、鼻、舌、身五根与色、声、香、味、触五境。其特征是某法占有一处时,能使另一法不能在同一处生起,论中表述为「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并举「手碍手、石碍石」以及两物彼此相碍为例。这是物质性障碍的意义,也是「十有色有对」所直接采用的分类标准。

第二,境界有对指十二界以及法界一分中的诸有境法。某法的作用只能在相应境界中发生,超出该境界便受到限制,故名有对。《俱舍论》引《施设论》说明:鱼眼在水中无碍,在陆上有碍;人眼在白昼无碍,在夜间有碍。这里的「碍」不是两种色法占据同一处所,而是根或识的功能不能遍行于一切境界。

第三,所缘有对专指心、心所对于各自所缘而起。论中特别区分境界与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前者着重某法功能所及的范围,后者着重心、心所实际攀缘而生起的对象。

三类有对可以四句分别: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应法,唯是境界有对而非障碍有对;色、声、香、味、触五境,唯是障碍有对而非境界有对;眼等五根兼具障碍与境界二种有对;法界一分非相应法则二者俱非。 十有色有对之中,除色、声之外,其余八界判为无记。

此外,大德鸠摩逻多以偈说:「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应知是有对,无对此相违。」此说从「欲生而被他法阻碍」显示有对之相,并以不具此相者为无对。

3.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所给材料集中于毘昙部《阿毘达磨俱舍论》(《阿毘達磨俱舍論》,世亲造、玄奘译),没有列出其他部类经论或同论异译本,因而不能据此逐项比较「五阴/五蕴」等异译。就本译的术语而言,论中稳定使用「有对」「无对」「障碍有对」「境界有对」「所缘有对」与「变碍」;「对」明确训为「碍」,但材料未见以「有碍」「无碍」取代「有对」「无对」而成为独立分类名称。

另有「五相应有对,第六俱增语」一语,属五识身相应品的科判表述;其「有对」仍沿用本论术语,但该处并未重新建立另一套有对分类。

4.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有对」首先与「色」密切相关。《俱舍论》以「变碍故名为色」解释色蕴之名。单一极微虽不能显出变碍,但众多极微聚集时,「变碍义成」。因此,变碍是色蕴得名的通义,而障碍有对则用以标示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色界彼此相碍的性质。

色处之所以能独得「色」名,论中提出的理由之一也是「由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此处把有对、触及变坏相连,显示色法受到接触与障碍时可以发生改变。

「有对」也与极微是否相触的问题相涉。论载大德所说:「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随后提出「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之难。这段论议以能否形成阻碍检验「相触」与「有对」的关系,但材料只呈现论中所载主张及问难,不宜据此另作宗派裁决。

相对于有对,「无对」即不具相应之碍。若依障碍义,十色界以外诸界由义准而说无对;若依鸠摩逻多偈,心欲生而不被他法阻止者,便与有对之相相违。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對是礙義。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
「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
「變礙故名為色……眾微聚集變礙義成。」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以「對是礙義」明確「有對」之核心定義,指色法能被障礙之性質。論將有對分為三種: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以「障礙、境界、所緣異故」區別。

就障礙有對而言,論釋「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十八界中唯十有色界(眼耳鼻舌身、色香味觸)具此,故頌云「十有色有對」。境界有對則施設種種差別,如魚等眼於水有礙非陸,人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等眼於水陸俱礙,蝙蝠鵂鶹等眼於夜有礙非晝,狗、野干、馬、豹、豺狼、猫、狸等眼於晝夜俱礙。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論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與「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分別境界與所緣之別。又就「有對」之施設意義,引大德鳩摩邏多頌:「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論判定此處十有色有對,「唯就障礙有對而說」,以區別於境界、所緣有對。

「有對」與「變礙」關係密切。論於釋色時先以「變礙故名為色」解色,謂眾微聚集方成變礙義,故破「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之難。於建立十色處之理由中亦云:「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然無表色是否名色,論中引異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者,論主破以「無表色應不名色」、「無變礙故」;「所依大種變礙,故無表業亦得色名」者,亦被難破。

關於極微是否有對,世友尊者說諸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論主讚大德意,謂「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以成立極微之有對。

論又就境界有對與障礙有對之關係作四句料簡: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第一句為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應法,第二句為色等五境,第三句為眼等五根,第四句為法界一分非相應法。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謂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眼等五根為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之例。

此論所用術語,「有對」、「變礙」、「變壞」互為關聯,而以「對是礙義」一句統攝其核心。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從定義、範圍、與其他色法的關聯三方面論述「有對」這一色法性質。

一、核心定義 論中明確界定:「展轉相觸據處所義及麁大義,是有對義」。此定義含兩層義:其一為「展轉相觸據處所義」,謂諸色法各佔據方所,能與他物相互觸對而形成質礙;其二為「麁大義」,謂具有粗顯之相。論中接著解釋:「麁大義者,當知遠離三種微細。此三微細,如前應知」,指出凡遠離三種微細之性者,即為麁大之相;至於三種微細之具體內容,此處以「如前應知」標明,應前文所說。

二、所攝範圍 在五蘊分類下,論中指出「一蘊一分是有對」,即僅色蘊中之一分具有有對之性,其餘諸蘊及色蘊之其他分則非有對。同段亦載「一蘊一分是有見」,以「眼所行義」為有見義;可見有對與有見雖同為色蘊部分之所攝,但所依之義不同——有對就方所與麁大而立,有見則就眼境而立,二者所攝範圍不盡相同。

三、與有色法的交涉 論於他處說:「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總括四大種及其所造色為有色法。又談及大種種子之分別:「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可知「有方所」與物質佔據空間相關,與「有對」之佔據方所義相呼應;此處「無色根」即指心,與「色根」對舉而立。

論中引述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將觸處所攝之四大種及所造色歸為「有色、無見、有對」一類,與「有見」之色相區隔。此處「有對」即指能互相質礙、佔據方所之物質特性,與其前段所定義之「展轉相觸據處所義」完全相應。

四、術語特色 《瑜伽師地論》使用「有色法」統稱四大種及所造色,以「蘊」為基本分類單位;其專有術語如「展轉相觸」、「麁大」、「方所」、「色根」、「無色根」、「大種」、「所造色」皆依瑜伽行派之體系而立。「有對」一詞本身則為通稱,與其他經論所用一致;本卷以問答體逐項解說有見、有對、有漏、有為、有諍、有愛味等諸性質,層次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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