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學經藏 · AI 解讀

有色

sarūpin

具有物質形色或色法者。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先從一隻手機說起。

它佔著桌面的一塊位置,會遮住下面的紙;屏幕能被眼看見,鈴聲能被耳聽見,機身有重量、溫度和觸感;摔落以後,玻璃會裂,外殼會變形。佛教論典若從“色法”這一門觀察它,關心的並不是它叫不叫手機、值多少錢,而是:這裡有一組據有方所、能夠呈現形態併發生變礙的法。

這就是“有色”的基本意思。《瑜伽師地論》說:“色自性義是有色義。”又說:“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也就是說,“有色”不是先有一個東西,再給它附加一種叫作“色”的屬性;它就是依色法自身的自性與自相而立名。

這裡的“色”也絕不能只理解成顏色,更不能縮成肉身。它所涵蓋的是整個色法領域:身體屬於其中,外在環境也屬於其中;能看、能聽等感官所依屬於其中,被看見、聽見、嗅到、嚐到、觸到的境界也屬於其中;某些不能由肉眼直接看見、卻仍由論典判為色法的對象,同樣屬於其中。

《瑜伽師地論》用一句很緊湊的話總括其範圍:“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所謂十色處,是眼、耳、鼻、舌、身五處,加上色、聲、香、味、觸五境;法處所攝色,則是歸入意識所緣法處的某些色法。若從構成關係來說,這些又總攝為“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四大種是所依,所造色是能依。這裡說的是依存結構,不能簡單套成當代物理學的四種物質,也不能聲稱現代科學已經證明了這一套分類。

從認識活動來看,有色法還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 “清淨色”:眼、耳、鼻、舌、身五處所攝,是五識生起的所依。這裡不是說眼球、耳郭等肉眼可見器官本身就等於清淨色,而是論典為感官識的色法所依所立的類別。清淨色又依是否正與相應的識俱轉、是否同取一境,分別建立“同分色”與“彼同分色”。這一區分關注的是根是否實際參與相應的認識活動,並非簡單地把它們譯成“正常器官”和“失靈器官”。

- “清淨所取色”:色、聲、香、味、觸五境,是眼、耳、鼻、舌、身五識所取的境。屏幕的明暗形色、提示音、咖啡香、食物滋味、桌面的堅硬觸感,可以分別幫助我們理解這五類;但生活中的一個“東西”往往同時牽涉多種境,不能把作為日常物件的手機與某一個色境完全畫等號。

- “意所取色”:由意識取受的色,包括三摩地所行影像等。它說明有色法不必都是眼前可見、手上可摸的粗顯物。尤其在本論體系中,定心所現的某些色影像也被納入有色,而不是因為它只在意識中出現,就一概判成無色。

這三類分別站在三個位置上說:五識憑藉什麼生起,五識直接取什麼,以及意識所取的某些色是什麼。若把三者都壓成“物質”,認識結構便消失了;若都壓成“感官經驗”,色法自身的分類又被主觀化了。

有色法的重要共相,可以從以下幾面把握。

第一,據有方所。色法能夠依方處安立,可以說它在此不在彼、在上不在下、佔據何種位置。無色法則不以這種方式據有方所。但這是一種論典中的法相判準,不宜直接改寫成“凡有空間座標的現代物理對象就是佛教所說有色”。兩套知識體系所問的問題並不完全相同。

第二,有增減相。《瑜伽師地論》特別就清淨色與清淨所取色說其具有增減:身體的能力會成長、衰退,聲音會強弱變化,明暗形色也有盛衰差別。色法不是凝固不動的實體。

第三,受觸變壞。色法處在條件關係中,受到觸對便可能改變、損壞。論中又以“變礙相”概括一切色的共相:“變”指出它會隨緣改變,“礙”顯示色法具有方所、觸對及相互制約的一面。對此也要留意:並非所有有色法都以同一種粗重方式碰撞或損壞。

這正引出三個不能混同的概念:有色、有見、有對。

“有色”是具有色法自性;“有見”著眼於能否對眼識及其所依等明瞭顯現;“有對”著眼於能否障礙他物之見及往來。桌上的杯子可以幫助理解有色、有見、有對同時成立的情形,但這不代表三者同義。《瑜伽師地論》明確承認某些法處所攝色為“無見無對色”:它仍屬有色,卻不是眼識直接看見的對象,也不以粗顯物彼此障礙的方式存在。因此,“有色”不能窄化成“看得見”,也不能窄化成“摸得到、撞得上”。

法處所攝色內部還要辨別存在方式。論中說,有威德定所行境及相關境色為“實物有”;律儀色、不律儀色則為“假有”。所謂實有、假有是本論自身分析諸法時所作的判別,不宜不加說明地替換成當代人所說的“客觀物質”與“純屬虛構”。定心思惟欲界或色界有色諸法而生起的影像,又可依其所繫分別說為欲界或色界大種所造。

從界地與業生看,論中還分“欲行色”與“色行色”:前者由不定地色愛諸業所生,後者由定地色愛諸業所生;無色界沒有這兩類色。欲界之色與色界之色也不能看成只是同一種物質換了居住地點。依本論所說,色界諸色清淨殊勝、能夠發光、體性微細,非下地諸根所能取;依彼諸色亦不生苦受,且不受手足、塊、刀、杖以及寒熱、飢渴等觸的損壞。這些是佛教界地論中的義理陳述,不應擅自包裝成可由現代儀器探測的宇宙學結論。

那麼,有色在解脫道上究竟有什麼用?

它首先幫助修行者把籠統的“我”和“世界”拆開觀察。五蘊之中,唯色蘊是有色,受、想、行、識四蘊是無色。身體屬於色蘊,但色蘊絕不只等於身體;外境以及其他色法同樣在其範圍內。修行不是把身體罵成累贅,也不是宣佈物質不存在,而是如實看見:這個被我稱為“我”的身體,是依條件成立、據方所、會增減、會受觸改變的色法;它可以照顧、訓練和使用,卻不是一個永恆自主的主人。

進一步說,煩惱往往把有色之法讀成了超出其能力的東西。我們要求身體永遠年輕,要求住宅永久提供安全感,要求伴侶的面容永不改變,要求一件物品持續證明自己的身份。這些要求並不是色法本身許下的承諾,而是心在變礙之法上投射了常住、可控和“屬於我”的期待。認識有色,便是在執取發生之前,把對象放回它在緣起中的真實位置。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普通的早晨:你擠在地鐵裡,一手抓著扶手,一手刷手機,看到伴侶發來一句:“今晚又要加班嗎?”心裡立刻緊了一下。

第一步,先辨認清淨色,也就是五識的色法所依。

此刻眼識要依眼處,耳識要依耳處,鼻識、舌識、身識也各有其所依。眼睛疲勞、車廂晃動、耳邊嘈雜,都會影響相應識的生起和清晰程度。大眾最容易錯在這裡:把“眼根”簡單等同於肉眼可見的眼球,或把“清淨色”理解為“清潔健康的器官”。在論典語境中,它說的是五識所依的特定色法,不是衛生學評價。

第二步,辨認清淨所取色,也就是五識所緣的五境。

屏幕上文字的形色是眼識所取的色境;報站聲與剎車聲是耳識所取的聲境;車廂裡的氣味是鼻識所取的香境;早餐留下的滋味是舌識所取的味境;扶手的涼硬、列車搖晃帶來的壓力和身體的緊繃,是身識所取的觸境。

這裡最容易映射錯的是:把一句消息的“意思”也算作眼識直接看見的色。眼識所取的是屏幕上的顯現;“今晚又要加班嗎”作為語言意義,需要意識進一步識別、聯結和解釋。我們日常說“我一眼就看出他在責怪我”,其實已經把感官所見、意義識別、情緒領受和舊有習氣壓縮成一個瞬間了。

第三步,留意意所取色。

看到消息後,你腦中也許浮現伴侶沉著臉坐在餐桌旁的畫面,或者浮現昨晚爭執的場景。普通的心理表象是否、以及在何種意義上可歸入論典所說的意所取色,需要依具體論義審慎判別,不能把一切想像都草率叫作法處所攝色。本論明確舉出的重點是三摩地所行影像等。這個邊界很重要:意識中“出現了畫面”,並不自動等於任何一種有色法分類已經成立。

第四步,觀察有色法據有方所併發生變礙。

你的身體佔據車廂中的位置,別人靠近時會彼此觸碰;手機擋住了手掌的一部分,列車制動時身體會失去平衡。眼睛會疲勞,電量會下降,衣服會磨損,肌肉緊張也會隨呼吸和姿勢改變。這些都在提醒你:色法以條件性的方式存在,能夠安立方所,也會增減、受觸而變。

但不要由此推出“凡有色必定肉眼可見、必定像兩塊石頭一樣互撞”。眼前手機屬於容易理解的有見、有對之色;法處所攝的某些色則可以是無見無對。用粗顯物說明變礙,只是入門例子,不是有色的完整邊界。

第五步,把色蘊與其餘四蘊分開,不讓“身體反應”吞掉整個經驗。

手心發緊、呼吸變淺,涉及色身的變化;不舒服的領納屬於受蘊,不是色;認出這是伴侶的消息、取其語句與情境之相,涉及想蘊,不是所謂“腦中的想法”就能一語帶過;想辯解、想逃避、盤算如何回覆,以及由習氣推動的種種意志造作,涉及行蘊,行蘊不是外在做出來的動作;對當前境界的了別屬於識蘊。五蘊在經驗中相依而起,卻不能因發生得快就混成一團。

第六步,找到執取真正進入的地方。

消息的形色本身只是相應色境;身體的緊張是條件所生的色身變化。痛苦迅速擴大,常常是因為心緊接著解釋:“他永遠不理解我”“我必須保住這份工作”“如果關係出問題,就證明我很失敗。”修行並不是否認工作壓力或親密關係中的責任,而是辨認:哪些是當下有色法的呈現,哪些是感受,哪些是取相識別,哪些是意志造作,哪些又是把無常經驗抓成“我”和“我的”的執取。

這樣走查以後,回覆仍然要寫,班也可能仍然要加,但你不必讓屏幕上的一句話在數秒內膨脹成關於整個人生的判決。法相分析的價值,就在於給心騰出這一點不被裹挾的空間。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很擅長讓我們忘記色法是會變礙的。

健身、醫美、健康數據和社交平臺不斷製造一種錯覺:只要管理得足夠精細,身體便應當始終年輕、穩定、可控。智能設備又把睡眠、心率、體重變成圖表,使人容易從“借數據照顧身體”滑向“數據必須證明我沒有衰退”。佛法並不要求我們放棄醫療、訓練或自我照顧;它只是追問:你是在照料一個因緣和合的色身,還是在逼迫它扮演永恆自我的證件?

消費社會對外境也作同樣處理。房子、汽車、設備、服飾,本來都具有位置、形態、功能,也都處於磨損和變化之中;廣告卻不斷暗示,只要擁有某種有色之物,身份便會穩固,焦慮便會結束。問題不在物品,而在心向變礙之法索取不變的自我確認。

算法生活還會把“所見”偽裝成“全部真實”。屏幕呈現的形色只是認識鏈條中的一環,平臺篩選了什麼、意識如何解釋、舊有偏見如何取相、情緒和意志如何跟進,都是另外的問題。懂得區分五識所依、五識所緣與意識加工,人便不容易把“我看到了”直接升級成“事情必定就是這樣”。這並不意味著所有事實都只是主觀想像;恰恰相反,它要求我們更精確地辨認:感官呈現是什麼,解釋是什麼,推斷又是什麼。

AI生成圖像也能幫助說明這個問題,但只能作為有限類比。一幅生成圖像在屏幕上顯示時,有相應的形色可被眼識所取;至於圖像所表現的人物是否真實存在、畫面是否記錄過真實事件,則屬於另一層判斷。由“看得見”不能推出“所敘之事真實”,正如由“出現在意識中”也不能推出“它就是外在實物”。不過,AI的計算機制、神經科學的感知模型與佛教法相學各有自身問題意識,不能因為某些描述相似,就聲稱算法或腦科學證明了佛法。

在解脫道上,理解有色至少帶來三種轉變。

一是從佔有轉向照料。身體不是永恆的我,卻正因無常而值得善護;環境不是永久私產,卻正因眾緣共成而應被珍惜。不執著並不等於冷漠或糟蹋。

二是從混亂轉向如實分別。痛苦來時,能分辨色身變化、苦樂領納、取相識別、意志造作和識的了別,便不必把整個經驗壓成一句“我完了”。分別不是為了堆積術語,而是為了鬆開那個籠統、堅硬、無處下手的“我”。

三是從控制幻覺轉向緣起智慧。有色之法既據方所、會增減、會受觸改變,就不可能完全服從我的願望。看清這一點不是悲觀,而是結束一場註定失敗的談判:不再要求因緣法保證永恆,轉而學習在因緣中作恰當之事。

所以,“有色”並非一項遠離生活的古代分類。它位於觀五蘊、辨名色、知無常、鬆開我執的入口處。若只記住“有色等於物質”,它只是名詞;若能在身體衰老、物品損壞、感官接觸和情緒發動之際看見色法的邊界與條件性,它才開始成為道上的智慧。

常見誤讀與澄清

“有色就是有顏色。”

不是。顏色或形色只是色境中的一部分。“有色”是具色法自性之義,範圍包括五根、五境以及法處所攝色。

“有色就是肉身。”

不是。身體屬於有色,但外境同樣屬於有色。五蘊中唯色蘊有色,並不等於色蘊只收身體。

“有色就是現代科學所說的物質。”

不能直接等同。二者可能在空間性、變化性等描述上形成對照,但分類目的、理論背景和判準不同;尤其法處所攝色、律儀色、不律儀色、定所行色等,不能未經論證便塞進現代物理學的物質概念。

“有色一定看得見。”

不是。“有色”不等於“有見”。五根中的清淨色不是普通眼識直接看見的對象,法處所攝的某些色也被說為無見無對。

“有色一定能摸到、會擋路。”

也不是。“有對”與“有色”分別立義。某些有色法有對,某些則無對。以桌椅、身體等粗顯物理解據處與障礙很方便,卻不能反過來縮窄總概念。

“腦中出現的任何畫面都叫意所取色。”

不能這樣泛化。《瑜伽師地論》以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說明意所取色,並對法處所攝色作進一步判別。普通記憶、幻想、概念和定境影像不能不加分析地混為一類。

“既然色會變壞,佛教就是厭惡身體和物質世界。”

恰好相反。看見變礙,是為了停止錯誤索求,不是為了仇視色法。真正知道身體無常的人,往往更懂得及時休息、治療、陪伴和珍惜;只是不會把善待身體誤作讓身體永不衰老的保證。

“色界既然叫色界,就是充滿漂亮顏色的世界。”

不是。“色界”的“色”仍需在界地論的體系中理解。依《瑜伽師地論》,色行色由定地色愛諸業所生,其色清淨、微細,與欲界粗顯之色有別;不能望文生義成一個色彩豐富的地方。

“無色界就是絕對什麼都沒有。”

也不是。這裡所說的是無相應的色行色與欲行色,並非斷言一切法都不存在。無色與虛無不是同義詞。

“有色是實在的,所以一定常住;或者既說空,就根本不存在。”

這兩個極端都沒有把問題問準。有色法能依其自相與作用而成立,並不因此成為不變實體;說它緣起、無常、不可執為我,也不等於否認經驗與因果。佛法要鬆開的,是把因緣所生之色抓成常、一、自在的執著,而不是把身體、環境和行為後果一筆抹掉。

歸根結底,“有色”教我們的不是給世界貼上“物質”標籤,而是練習一種準確而不黏著的觀看:這是色法,不只是我的身體;它有自身的範圍和層次,不只限於肉眼所見;它據有方所、隨緣增減、受觸而變,卻從未承諾成為永恆的我或永遠屬於我。看清這一點,仍可認真生活、照顧身體、使用器物、承擔關係,只是心不再向必變之法索要不變。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1. 定義與核心要義

「有色」(rūpin)在《瑜伽師地論》中,首先是就色法自身的自性而立名。論說「色自性義是有色義」,又說有色法「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因此,「有色」不是在色法之外另有一種附加性質,而是直接依色之自性、形態和作用稱說。就五蘊分別,唯有色蘊屬於有色;其餘諸蘊無色。就一切法分別,有色法能夠據有方所,無色法則不據方所。不過,論中也說明,有色、無色這一對名相,可依所緣、領納及流轉等方面而施設建立。

2. 主要闡述

《瑜伽師地論》列舉有色法時,以「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總括其範圍;若依構成而言,則不出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由此可見,有色不限於肉眼直接可見的對象,也包括諸根、不可見而仍屬色法者,以及由定心所現的色影像。

有色法的自相分為三類。第一是眼、耳、鼻、舌、身五處所攝、作為五識所依的「清淨色」。清淨色又依其是否與識俱轉、是否同取一境,分別建立「同分色」與「彼同分色」。第二是色、聲、香、味、觸五境所成、能為五識所取的「清淨所取色」。第三是三摩地所行影像等由意識取受的「意所取色」。這三類分別從識的所依、五識所緣及意識所緣,呈現有色法的不同形態。

其共相也有數種說明:一、一一色法各據方處安立,並可宣說其方所差別;二、清淨色與清淨所取色具有增減之相;三、色法受觸即會變壞。論中另將一切色的共相概括為「變礙相」:四大種是所依,所造色是能依。對於「有對色」,又以能夠展轉相觸、據有處所及具有麁大之義加以說明。因此,據方所、受觸變壞、具有變礙,以及大種與造色之間的所依和能依關係,都是有色法的重要特徵。

依界地和業生差別,色又分為「色行色」與「欲行色」:前者由定地色愛諸業所生,後者由不定地色愛諸業所生;無色界則無此等色。欲界與色界實有之色也不完全相同。色界諸色清淨殊勝,能夠發出光明,體性極為微細,不是下地諸根所能行取;依於彼色,也不生苦受。欲界天色與色界色受損壞的方式亦有差異,尤其色界諸色不為手足、塊、刀、杖所傷,也不受寒熱、飢渴等觸的損壞。

法處所攝色內部還有實有與假有的分別。有威德定所行境及其相關境色,被說為「實物有」;律儀色與不律儀色則說為「假有」。定心思惟欲界或色界的有色諸法而生起影像時,分別稱為欲界大種所造或色界大種所造。此類色又可稱為「無見無對色」,說明有色不必同時具備可見和有對兩項性質。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瑜伽部《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同經異譯本,因而不能據此列出諸經之間如「五陰/五蘊」一類的譯語對應,也不宜推定其他部類的立場。本論內部則有不同的表述層次:從本性說,稱「色自性義」或「具色自相」;從法數範圍說,稱「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從構成說,稱「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從識取方式說,分「清淨色」「清淨所取色」「意所取色」;從界地業生說,分「色行色」「欲行色」;從可見、障礙關係說,則另立「有見」「有對」及「無見無對色」。這些並非異譯詞,而是同論依不同門類所作的分別。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有色」與「色蘊」關係最直接:五蘊中唯色蘊為有色。「有色」與「無色」相對,主要差別表現為能否據有方所;依界而論,無色界無色行色與欲行色。

「有色」又不等同於「有見」或「有對」。「有見」是指能夠對眼識及其所依等明瞭顯現;「有對」則指能夠障礙他物之見及往來。部分有色法有見、有對,法處所攝的某些色卻是無見無對,故不可把有色縮限為眼所見色或具有質礙的麁顯物。

在構成關係上,四大種為所依,四大種所造色為能依;二者共同攝盡有色法的基本內容。在認識關係上,清淨色為五識所依,清淨所取色為五識之境,意所取色則由意識取受。在存在方式上,法處所攝色又可分別為實物有與假有,顯示「有色」這一總名之下仍有存在形態的差別。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色自性義是有色義。」此語直接以色的自性解釋有色。

「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此語表明有色之名即依色法自身的自相而說。

「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此語總列有色法的範圍,並顯示法處所攝色也屬於有色。

「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此組用語從所依與能依兩方面總攝諸色。

「變礙相。」此語概括一切色法的共相,與據方所、受觸變壞等說明相互關聯。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B0044 · 藏傳論典部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論及「有色」時,主要將它置於「色」與「心」、「有色」與「無色」、以及「我」與「色」的相對關係中辨察;其重點並非另行界定某一類具體物質,而是藉由成對術語與否定語句,顯示對色法及其相關施設不應作片面的執著。

一、論中明言:「無色不應執有心,有心不應執無色。」此處以「無色」、「有心」相對並舉,所採用的術語形式是「無色」與「有心」,而不是以「有色」直接對舉「有心」。原文所要指出的是:不能由「無色」便執定「有心」,也不能由「有心」便執定「無色」;色與心之間,不可依單一一方作必然推定。這是本論談及色法時較鮮明的側面,即著重破除由一項概念逕行執取另一項概念的方式。

二、論中又說:「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這裡直接使用「有色」一詞,並將它放在「我」的辨察中。語句先說「我非有色」,其所據則是「由我無」;既然「我」不可成立,便不能再賦予它「具有」色的意義。因此,「有色」在此不是單純表示某物具有形色,而是作為「我具有色」這一關係命題中的術語,並由「我無」而否定其成立。

三、同一頌續以「異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無一異性」辨察「我」與「色」的關係。原文提到「有牛」與「有色」作為表述形式,隨即歸結於「我色俱無一異性」:對「我」與「色」,不能成立為一性,也不能成立為異性。故此處對「有色」的論述,連同「具有義」、「一異性」等語一併展開,側重檢驗能有之我與所有之色是否可成立,而非描寫色的種類或形態。

四、論中總攝諸法時列舉:「十八界六觸,彼所生六受,若有色無色,有為無為法。」此處明確採用「有色」、「無色」成對的分類語,並與「有為」、「無為」並列;所列範圍還包括十八界、六觸及六觸所生的六受。其後總說「如是一切法,由彼性離空」,顯示有色法與無色法同在「一切法」的列舉之中,皆被納入由彼性離而空的表述。就多譯名歸一而言,本論在此的實際用詞就是「有色」與「無色」,未在所引原文中另以其他名目替代。

總之,《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對「有色」的運用有兩個層次:一是與「無色」、「有心」相聯,用以制止由色、心一方推執另一方;二是置於「我」與「色」的能有、所有及一異關係中加以否定辨察。當它總列一切法時,則以「有色無色」為固定對語,與「有為無為法」並列。全篇所見的特色,是以簡潔的對舉、否定及關係辨察使用「有色」一詞,而不另作形色內容的鋪陳。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該經對「有色」之論述,核心定義以「即以此性還說此性,色自性義是有色義」,明具備色之自相即名有色。更具體展開則謂:「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在蘊攝歸類上,該經定「一蘊是有色」,即唯色蘊全體攝於有色。與此對照,有色法「能據方所」,無色法則「不據方所」,此對辨「約所緣領納流轉施設建立」。

該經對有色諸法以五種相作差別建立——事故、自相故、共相故、界故、業故:

事(色事)方面,一切色不外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自相方面分三種:一、清淨色,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之眼等五處;二、清淨所取色,謂色等五境,為清淨色之同分境界;三、意所取色,謂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

共相方面亦分三:一、據方處各別安立之方處共相;二、清淨與清淨所取之增減共相;三、觸所觸即便變壞之共相,後者非遍一切,除欲界天外遍餘一切。

界差別方面,該經指出欲界與色界實物有色之別:色界諸色清淨最勝、能發光明、極微細、下地諸根所不行,且「依彼諸色苦受不生」;欲界則不然。無色界中無如是色。

業差別方面,分色行色(定地色愛諸業所生)與欲行色(不定地色愛諸業所生)二種。

於色物之生起,該經另立五種生:依止生、種子生、勢引生、攝受生、損減生。其中依止生以大種與所造色同處攝持為義;種子生從自種子而生,如堅濕煗動之轉變;勢引生由內色根增上力或先業勢力之所引;攝受生由攝受緣令展轉增益;損減生則與此相違。

此外,於假立有情九種之中,以「身差別」建立有色、無色二種有情。於色蘊六相應知中,以自相舉地等之堅等相、眼等之各別清淨色為相,以共相舉一切色之變礙相。

該經所用術語以「十色處」、「法處所攝色」、「大種所造色」、「清淨色/清淨所取色/意所取色」、「色行色/欲行色」、「色自相」等為主,緊扣色之自性、據方所性與變礙性,並以事、自相、共相、界、業五相為完整架構,無別名替換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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