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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āpa

能招感苦果的過惡行為。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 ⇢ 二 · 緣生→性空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初立第一重(業果論範疇,能招感苦果之過惡,第一重典型;kind 取「業果因果命題」義判見地,若按戒律懺悔的名相用法亦可讀作事相);究竟第二重〔大乘「罪性本空」,般若對業果的再破,不改其第一重本位〕。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你好。要真正讀懂佛教裡的「罪」(pāpa),我們需要先放下當代人頭腦裡關於「法律判定」或「西方原罪」的既定印象。

在佛教的解脫道座標系裡,如果說「涅槃」是生命的徹底甦醒與自由,那麼「罪」就是把我們死死綁在無明夢境與輪迴履帶上的那一層層鎖鏈。它不是某位高高在上的神明對你的懲罰,而是宇宙間最冷峻、也最公平的自然法則——自作自受的因果約束力。

讓我們一起沉下心來,像解剖生命本身一樣,去看看經典裡是如何層層遞進地拆解這個概念的。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根據《雜阿含經》、《大般涅槃經》與《大方等大集經》等經典的拼圖,「罪」絕不僅僅停留在「殺人放火」的粗重表面。佛陀對「罪」的定義,是一個從外在行為向內在心識無限深挖的三維結構:

第一層:粗重的外顯之罪與「三刀劍」 罪的最直觀表現,是違背道德、戒律或傷害眾生的行為(如殺生、欺詐、邪淫、擾亂僧團等)。經典裡用極其冷峻的隱喻來描述這些造作惡業的工具:「意刀劍」、「口刀劍」和「身刀劍」。 意思是,當你的心生起傷害他人的念頭,即使你表面上是在做布施、行善事(如為了祭祀而殺生),實際上你的心已經拔出了「意刀劍」,「生於罪」了;當你開口教唆、毀謗、惡言相向時,經典稱之為「斧在口中生」——這把斧頭不僅傷害別人,最終「所以斬其身」,會反過來劈向自己的法身慧命。

第二層:時空延展的「地獄餘罪」 你也許以為,做錯了事,受了懲罰(比如下地獄),這筆賬就兩清了。但《雜阿含經》揭示了一個令人戰慄的真相:「地獄餘罪」。 造罪眾生在地獄受盡無量苦之後,雖然最慘烈的懲罰告一段落,但因為「餘罪緣故」,業力的慣性並沒有立刻剎車。他們還會投生為沒有皮肉、遍身生火毛的異形眾生,繼續在人間或虛空中受苦。這意味著,罪不是一次性的賬單,它是深刻改變了生命結構的「輻射殘留」,是長久的生命扭曲。

第三層:微細的心識之罪與「罪識」 這是佛教對「罪」最深邃的洞察。在《大方等大集經》中,罪被深化到了我們極其日常的體驗中:當你僅僅是嘴巴嚐到美味、身體感受到舒適(好、中、惡的觸感)時,如果你的心產生了貪著,這種伴隨著五陰(色受想行識)生死習氣而生的東西,就叫「罪識」。 更微細的是「百八罪」與「罪入空中」:當我們的眼耳鼻舌身意麵對外境時,念頭在心識中極速生滅。就在這生滅之間,藏著微細不可見的「百八罪」。如果我們沒有極高的覺知力(不能自覺心之初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當下造下了多少微細的貪嗔痴。這些罪過如同遁入虛空般讓我們毫無察覺,這就叫「罪入空中」。

在解脫道上,只要這最微細的「罪識」不斷,五陰的習氣未除,哪怕你擁有神通,也依然在輪迴的羅網之中。


生活裡的走查

我們用一個當代人再熟悉不過的一天,把「罪」的三個層次嚴格映射一遍,順便看看我們最容易在哪個環節自欺欺人。

場景一:清晨通勤與網絡吃瓜(映射:口刀劍、斧在口中生) 你在擠地鐵,打開手機看到某個你不喜歡的公眾人物翻車了。你隨手在評論區寫下一句惡毒的嘲諷。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你覺得「我只是發洩一下情緒,網絡上大家都這麼說,這算什麼罪?我又沒真拿刀捅他。」 *經典走查*:這就是標準的「口刀劍」。你以為你只是敲擊了鍵盤,但在法界中,你的嘴裡已經長出了一把利斧(「斧在口中生」)。這把斧頭砍碎了你內心的慈悲,所產生的惡業不僅讓你當下的心境變得暴戾,其反作用力(苦果)最終會精準地落回你身上(斬其身)。

場景二:職場裡的KPI與甩鍋(映射:意刀劍、地獄餘罪) 公司為了推行一個明知會損害用戶隱私的算法產品,定下高額KPI。你為了保住飯碗或拿到獎金,不僅執行了,還把出問題的責任推給了實習生。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你覺得「我是被逼的,這是公司的制度(王法/自然法),我只是個打工人(工具無罪),我本人沒有罪。」 *經典走查*:這正是《大般涅槃經》中佛陀嚴厲駁斥的外道邪見!當你的起心動念是為了貪慾或推諉時,「意刀劍」已經出鞘。因果法則不認公司的KPI,它只認你心相續中的造作。而且,哪怕你因此被辭退(現實懲罰),這件事給你性格帶來的陰暗面、推諉的習氣,就是你的「地獄餘罪」,它會繼續在你下一份工作、甚至親密關係中讓你持續受苦。

場景三:深夜刷短視頻停不下來(映射:罪識、百八罪、罪入空中) 深夜,你躺在床上,大拇指機械地上滑短視頻。看到美女帥哥多看兩眼,看到討厭的觀點心裡罵一句,不知不覺看了兩個小時。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你覺得「我一個人安安靜靜躺著,既沒招惹誰,也沒犯法,哪來的罪?」 *經典走查*:在這裡,我們要走入最微細的「罪識」。當你的眼睛追逐刺激的畫面,耳朵貪戀好聽的聲音,你的五陰(色受想行識)正在瘋狂地運作與貪著。在這些極速生滅的念頭裡,「百八罪」正在幽暗處不斷滋生。因為你完全沒有覺知到心念是如何生起、如何被算法牽著走的,這無窮無盡的微細貪嗔痴,就成了「罪入空中」——你看不見它,但它正在把你綁得越來越緊。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人生活在一個高度「外包」的時代:我們把道德外包給法律(不違法就行),把責任外包給系統(是算法推薦的、是原生家庭造成的),甚至用某些還原論的科學觀來開脫自己(只是大腦分泌了多巴胺,不是我的錯)。

這簡直像極了《大般涅槃經》裡,阿闍世王殺父後,他手下那些外道導師提出的詭辯: 有說「自在天造作」的(都是命運/基因/神決定的,人像木偶,沒有罪福); 有說「工具無罪」的(刀殺人刀無罪,系統作惡我無罪); 有說生命只是「風氣」的(人死燈滅,只是一堆原子的聚散,哪裡有罪報?)。

佛陀對這些邪見的駁斥,在今天依然振聾發聵。當代人之所以極度需要「罪」這個概念,是因為承認「罪」的存在,是奪回生命主導權的開始。

當科學指出人的行為受神經遞質、基因或社會環境影響時,這在客觀上是成立的,但這種視角往往容易滑向宿命論,讓人放棄對心性的雕琢。佛教的因果觀並不否認客觀條件的制約(因緣生法),但它死死守住了一點:你的心,仍有選擇的自由與必須承擔的重量。如果你順著系統的慣性去作惡,你就是在造罪。

只有當你承認「這是我造的罪,必將由我承受苦果」時,你才不會淪為被慾望和系統操控的木偶。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把佛教的「罪」等同於原罪論或定命論 *澄清:* 佛教的罪(pāpa)絕不是某個造物主打在你靈魂上的出廠烙印,也不是永遠無法洗刷的絕對審判。它是「如是因,如是果」的物理性規律。「誰不有其過?何人無有罪?」每個人都在輪迴裡沾染了習氣,但這恰恰說明罪是「緣起」的,是可以被轉化和消滅的。

誤讀二:只要不受現世報應,或者念句佛號,罪就沒了 *澄清:* 經典嚴厲警告了這種僥倖心理。坐禪也許能滅除部分「當來罪」,但「過去無數劫本罪」與「本願罪」仍然需要因緣來消盡(不能逃避業報)。消滅罪業的真正樞紐,是「慚愧」「改悔」。 如果你犯了重罪卻「心初無怖畏慚愧,不肯發露」,在佛教看來,你正在滑向「一闡提」(斷絕善根、極難救藥的人)。反之,只要你能生起強烈的慚愧心,自我拷問,痛改前非,那這份對罪的深刻覺知,就會成為你拔濟自身、走向解脫的最強動力。

誤讀三:佛教談「罪」是為了讓人產生負罪感和內耗 *澄清:* 恰恰相反。世俗的負罪感是一種向內攻擊的「嗔恨心」(內耗);而佛教的「慚愧心」,是一種極為清明、向上的善法。認識到自己的「三刀劍」、看見自己的「罪入空中」,不是為了讓你自暴自棄,而是為了讓你在心念生起的那一微秒,能夠懸崖勒馬。

如《大般涅槃經》所喻,覺察並懺悔罪業,就像是太陽昇起(大涅槃經的消罪力量),能驅散一切陰霾。瞭解「罪」,是為了最終不再造罪,是為了讓那顆被「罪識」裹挾的心,徹底重獲澄澈與自由。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 定義與核心要義

在佛教經典中,「罪」(pāpa)是指眾生因違背道德、戒律、傷害眾生或起不善心念而造作的惡行。其核心特徵是具有嚴肅的因果約束力,必然招致極大的痛苦、地獄等惡道果報。罪業的造作遵循自作自受的因果規律,在世間眾生中具有普遍性。在不同部類的經典中,罪不僅表現為粗重的外在惡行(如殺生、破戒、侵損僧物),還被深化為伴隨五陰生死習氣而生的「罪識」,以及在心識生滅間微細不可見的「百八罪」。


二、 主要闡述

1. 罪的產生與表現形式

在《雜阿含經》中,罪的產生與「意刀劍」、「口刀劍」和「身刀劍」密切相關。即使是出於行施作福的目的,若過程中涉及殺生,亦會「生於罪」並感召不善果報。口業亦是罪惡的重要來源,惡言毀謗等行為會使「其罪口中生」,死則墮入惡道。

經典中詳細列舉了多種因不同惡行而造下的罪: * 殺生與虐待動物之罪:包括屠牛、屠羊、屠豬、獵殺禽獸、捕魚鳥,以及役使、苦切動物之罪。 * 傷害與殺人之罪:如好斷人頭之罪,以及自墮其胎(墮胎)之罪。 * 欺詐與貪婪之罪:如以偽器欺人、鬥秤欺人、卜佔求財之罪。 * 邪淫與瞋恚之罪:如好行他淫之罪,或因瞋恚以不淨水、然燈油灑他人身之罪。 * 侵損與擾亂僧團之罪:如惱亂眾僧、盜取僧果與石蜜、私自受用供僧剩餘衣食、呵責驅趕比丘、惡口辱罵以及鬥亂眾僧令不和合之罪。 * 對佛陀的冒犯:對如來不敬或呼喚如來使其受苦惱,會獲得「無量罪」。

此外,《大般涅槃經》將罪與「破戒」和「造惡業」直接等同,指出破戒重罪主要表現為「犯四重」(殺、盜、淫、妄)、「作五逆罪」以及「誹謗正法」。

2. 罪的果報與「地獄餘罪」

造罪眾生將面臨慘烈的果報。破戒造罪者現世會惡名流佈、重病痛苦而死,未來世則墮入大地獄,或轉生為無手足的畜生餓鬼。《雜阿含經》中提出了獨特的「地獄餘罪」觀:造罪眾生在墮入地獄受無量苦後,雖地獄懲罰告一段落,但因「地獄餘罪」(或稱「餘罪緣故」、「續受斯罪」),仍會投生為無皮肉段、遍身生火毛、無頭等異形眾生,在人間或虛空中繼續遭受極大的痛苦。

3. 心識層面的微細罪業

《大方等大集經》將「罪」的論述深化至心識與五陰層面。經中指出,口得美味、身得觸感皆可為罪,其「中有五陰、中有習為識」,即被稱為「罪識」。天下人皆因貪著生死、具有「五陰習」而有罪;菩薩雖有神通,但因「本罪未盡」且仍有生死習,故同樣有罪。此外,當諸根面對境界時,念頭在心識中生滅,其中皆有不可見的「百八罪」,若不能自覺心之初生,便無法了知自身所受的「百八罪」之多少,這被稱為「罪入空中」。

4. 駁斥外道「無罪」邪見

《大般涅槃經》中,阿闍世王因聽信提婆達多教唆殺害父王后深感愁苦,其惡臣與外道導師紛紛提出否定罪業存在的邪見,包括: * 王法與自然法辯解:認為國王為了國家或供養婆羅門而殺人「實無有罪」。 * 斷常二見詭辯:主張若有「我」則常住不可殺,若「無我」則念念滅,皆無殺罪。 * 工具無罪論:類比刀殺人時,刀既無罪,人亦同樣無罪。 * 生命本質不可殺:認為壽命本質是「風氣」,風氣不可殺,故害命無罪。 * 自在天造作說:主張罪福皆由「自在天」所造,人如木偶,自身並無罪福。 * 否定地獄與業報:宣稱實無地獄,一切業行都無罪報。

佛陀對此類邪見進行了堅決駁斥,確立了因果報應與戒律尊嚴的正見。

5. 罪業的消滅與救贖路徑

罪業能否消滅,關鍵在於「慚愧」與「改悔」。若犯下重罪卻「心初無怖畏慚愧,不肯發露」,則屬於「趣向一闡提道」,難以救藥。反之,若能生起強烈的慚愧與恐怖,自我考責,痛改前非,並生起護法、讀誦大乘經典之心,則其罪可得拔濟。《大方等大集經》則指出,坐禪雖能滅「當來罪」,但「過去無數劫本罪」與「本願罪」仍需因緣消盡。


三、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在不同部類的經典中,對於罪的分類、性質及相關心識狀態,有著不同的術語表述: 1. 戒律與罪名術語:《大般涅槃經》使用了「四重」、「五逆罪」、「突吉羅」、「波羅夷」 等律學與大乘特有術語;而《雜阿含經》則多直接以具體的惡行名稱(如「屠牛罪」、「屠羊罪」、「他婬之罪」等)來指代。 2. 心識與罪的關聯:《大方等大集經》使用了「五陰」與「罪識」,並提出「百八罪」與「罪入空中」等獨特術語;而在其他經典中,多從身口意三業或因果報應的角度來論述。 3. 罪業殘留的表述:《雜阿含經》使用了「地獄餘罪」、「餘罪緣故」、「續受斯罪」等表述;《大方等大集經》則區分了「當來罪」、「本願罪」與「過去無數劫本罪」。 4. 造罪者的稱謂:《大般涅槃經》使用了「一闡提」這一大乘特有概念來指稱無慚愧心的重罪者;而《大方等大集經》則使用「沙門中賊」、「沙門中旃陀羅」來形容破戒造罪之人。


四、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1. 與「因果/業報」的關係:罪是惡業的具體表現,其核心特徵是必然感召苦果。如《雜阿含經》所言,「所造眾惡行,終獲苦果報」,強調自作自受。 2. 與「破戒」的關係:在經典中,罪與破戒、毀禁直接等同。破戒之罪會燒滅一切善根,斷絕慈愍心。 3. 與「慚愧/改悔」的關係:慚愧與改悔是消滅罪業的樞紐。無慚無愧則趣向一闡提,終不可救;若生慚愧、發露懺悔,則罪業可得拔濟。 4. 與「五陰/心識」的關係:罪不僅是外在行為,更與內在心識及五陰習氣相纏縛。五陰習氣不除,則「罪識」不斷;心識在面對境界生滅時,亦會產生微細的「百八罪」。


五、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雜阿含經》:「斧在口中生,所以斬其身,皆由其惡言,其罪口中生。」 2. 《雜阿含經》:「誰不有其過?何人無有罪?」 3. 《大方等大集經》:「寧受地獄苦,不於人中起破戒罪。何以故?地獄罪畢不造新業,破戒之人受人信施,日夜增長新重罪報。」 4. 《大般涅槃經》:「若犯四重、作五逆罪、誹謗正法,心初無怖畏慚愧,不肯發露……是名趣向一闡提道。」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雜阿含經T0099 · 阿含部

《雜阿含經》論「罪」,核心表述為:罪是能招感苦果的過惡行為,其果報必然在身、口、意三處顯現。本經所用的關鍵術語為「罪」「斯罪」「餘罪」「惡行」與「過」,未見「罪業」一詞作為固定複合概念,並以「三刀劍」作為特殊隱喻。

第一,罪有身口意三類,合稱「三刀劍」,皆能「生諸苦報」。邪盛會主在「意」中思惟將殺眾生,是名意刀劍;以口教令他人殺害,是名口刀劍。本經以此明確指出:即使外形作大布施,若心存殺意亦「實生於罪」。

第二,罪之果報極為慘重——墮地獄中受無量苦,地獄餘報盡後,仍須「續受斯苦」,乃至現身見種種苦相:如屠牛者舉身不淨被眾鳥食、屠羊者形如脯臘[6430,6434]、自墮胎者舉體糞穢、調象獵師毛如火針[6437,6441]、屠豬人毛如䂎𨥨、斷人頭者無頭胸生口,乃至鍛銅詐偽、捕魚、卜佔欺妄[6451,6453]、行婬、謗比丘以不淨水、以然燈油灑王、以糞穢惱僧、知事比丘不均分油、沙彌盜果與石蜜[6463,6465,6467]、比丘私吞僧餘物、駕牛車自活、驅比丘他去、惡口形名諸比丘、鬪亂眾僧等,皆一一對應其前生之罪,續受苦報。

第三,「罪」由口所生者,本經以「士夫生世間,斧在口中生,還自斬其身,斯由其惡言……其罪口中生,死則墮惡道」之偈警誡之。又對瞿曇面前「麁惡不善語,瞋罵呵責」者,示以「悔過」自淨[11173,11176]。

第四,相對地,慚愧之心能「遠離諸惡,如顧鞭良馬」[6665,6667],是止惡之方。又直言:「愚痴人所行,不合於黠慧,自所行惡行,為自惡知識。所造眾惡行,終獲苦果報」。並以「誰不有其過?何人無有罪?誰復無愚痴?孰能常堅固?」之問,揭示凡夫必有過罪,惟慚愧與悔過方堪對治。

再者,「於如來得無量罪」之說,顯示謗佛之罪極重,寧可不言。

綜觀全經,本經以「罪必感苦」為鐵則,以身口意三刀劍分類罪之造作形態,以因果不爽的種種地獄餘報故事為具體例證,並以慚愧、悔過為對治之方;凡此皆顯示罪之因緣果報分明,修學者當深自警醒,慎護身口意,以期遠離諸惡。

增壹阿含經T0125 · 阿含部

《增壹阿含經》以「罪」指能招感苦果的過惡行為,其表述常與「惡」、「不善」、「惡行」、「不善行」並用,呈現以行為善惡分判果報之綱領。

一、列舉「不善」與「善」之具體差別

本經明列十不善行:殺生、不與取、婬泆、妄語、綺語、兩舌、鬪亂彼此、貪他、起恚、邪見;對應不殺、不盜、不婬、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鬪亂、不貪他、不起恚、正見為「善」。經文明言「行此惡已,墮畜生、餓鬼、地獄中;設行善者,便生人中、天上,及諸善趣阿須倫中」,以行為之善惡配當來受處。此處「不善」即罪之具體內容。

二、以偈頌提煉總綱

本經多次出現「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之偈,將罪定位為「諸惡」之造作。又偈曰「人作極惡行,悔過轉微薄,日悔無懈息,罪根永已拔」,指出罪根可由精勤懺悔而拔除。

三、罪招感苦果之具體例證

1. 提婆達兜造惡,佛記其「受罪一劫不可療治」;其於地獄中受「熱鐵輪轢身」、「鐵杵㕮咀形」、「黑暴象蹋蹈」、「火山鎮面」等苦。 2. 飲酒之罪:經雲「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畜生、餓鬼、地獄罪」,即指飲酒。 3. 以非法治民之罪:國王命終生地獄,獄卒以五縛繫之,受種種酷刑。 4. 偷盜他物之罪:閻羅王明言「自作其罪,還自受報」。 5. 婬泆之罪:破群比丘親近比丘尼,眾比丘告以「誹謗如來言教者,罪咎不少……備於長夜受苦無量」。

四、地獄受苦之詳述

本經詳述鐵城、鐵廓、刀山、劍樹、熱灰、沸屎、刀劍地獄、鐵丸、鐵杵等苦具,罪人於諸地獄間輾轉受苦,「要當罪滅,然後乃出」,以明罪感苦果之相貌。

五、自作自受之責任原則

本經反覆宣示「此不善之罪,非父、非母為,亦非國王、大臣、人民所造,汝本自作,今自受罪」;偈亦云「如人自造行,還自觀察本,善者受善報,惡者受其殃」。罪非他予,全由自身身口意造,須自承受。

六、斷罪之教誡

本經勸弟子「當遠離惡,為福莫惓」;經末多以「諸比丘!當作是學」結勸;偈雲「諸惡皆以息,頭陀無有失」為沙門修行之相。又以「欲與彼怨家,而報其怨者,恆念莫與語,此惡無過者」揭示怨恨為極惡。

七、本經之獨特用詞

本經論罪之常用術語為「惡」、「不善」、「罪」三者互通,其中以「不善」最為常見(如「不善行」、「不善法」、「惡不善法」);另用「惡見」、「顛倒之見」指邪見之罪;以「結使」總稱惡不善法所起之繫縛;以「惡不善意」指心之罪源。本經未見以「業障」、「惑業」等後出術語表述「罪」。

法句經T0210 · 本緣部

《法句經》以偈頌、兩兩對舉之體裁論「罪」,全經以「罪」、「惡行」、「罪報」、「罪虐」等詞為表述重心,少見其他經常見之「業」字之運用,此即本經獨特用語之一。

一、罪之界定。經中未對「罪」作抽象定義,而是從果報側面加以界定。〈地獄品〉品題明示「作惡受惡,罪牽不置」,將罪鎖定為招感地獄苦果之過惡行為;〈惡行品〉品題則總括為「感切惡人動有罪報,不行無患」。〈雙要品〉題銘更揭全經體例——「兩兩相明,善惡有對,舉義不單」——以罪與善之對舉為結構骨架。

二、罪之積累。本經強調罪非朝夕即成,乃漸積所致。〈惡行品〉以「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渧雖微,漸盈大器,凡罪充滿,從小積成」明喻;同篇又列「擊人得擊、行怨得怨、罵人得罵、施怒得怒」之連鎖句式,顯罪之連帶性。〈廣衍品〉品題「言凡善、惡,積小致大,證應章句」即為此義之總綱。

三、罪之延時與不可逃。〈惡行品〉雲「惡不即時,如搆牛乳,罪在陰祠,如灰覆火」,喻罪雖暫隱終必爆發;又偈雲「非空、非海中、非隱山石間,莫能於此處,避免宿惡殃」,宣示罪無所逃於天地;同段復雲「有識墮胞胎、惡者入地獄、行善上昇天、無為得泥洹」,將罪之歸趣直指地獄。本經於〈地獄品〉中並用「泥犁」一詞(地獄之古譯),如「道泥犁事,作惡受惡,罪牽不置」之語序可見。

四、罪之類別。〈地獄品〉列舉具體罪名,首雲「妄語地獄近,作之言不作,二罪後俱受,是行自牽往」,直指妄語之罪近地獄;又指「法衣在其身,為惡不自禁,苟沒惡行者,終則墮地獄」,揭示著法衣造罪之結局;再列「放逸有四事」——好犯他人婦、臥險、毀三、淫泆四——並雲「不福利墮惡,畏惡、畏樂寡,王法重罰加,身死入地獄」,以三層果報明放逸之罪。

五、罪之止滅與對治。本經雲「過失犯非惡,能追悔為善,是明照世間,如日無雲曀」,以「追悔」為除罪之方;又偈雲「學戒不禁制,獄錄乃自賊」,以持戒為避罪之途徑;又以種子為喻雲「行惡得惡,如種苦種,惡自受罪、善自受福,亦各須熟,彼不自代;習善得善,亦如種甜」,明善惡各自受報、不能相代。

六、獨特詞彙。本經以「罪」、「惡行」、「罪報」、「宿惡殃」、「泥犁」(地獄古譯,與「地獄」並用)交織成體,「罪牽不置」、「罪在陰祠」、「凡罪充滿,從小積成」皆為警策之語。此種以「罪」而不以「業」字立論之傾向,與他部之用語明顯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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