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pāpa
罪(pāpa)指众生因违背戒律、道德或伤害众生而造作的恶行,必将感召痛苦与恶劣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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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tra
T0099 · 阿含部
在《T0099》(雜阿含經)中,「罪」被描述為個體因違背道德、戒律或傷害眾生而產生的惡行,其核心特徵是必然招致極大的痛苦與惡劣的果報。經中通過多個具體事例與教誡,深刻闡述了罪的產生、表現形式以及「餘罪」帶來的持續苦報。 一、 罪的產生與「三刀劍」 經中指出,即使是出於行施作福的目的(如舉辦大型祭祀「邪盛大會」),若過程中涉及殺生,亦會「生於罪」並感召不善果報 [chunk:5237]。這種罪的產生與「意刀劍」、「口刀劍」和「身刀劍」密切相關: 1. 意刀劍:內心起念企圖殺害牛、羊、蟲等眾生,即是意刀劍生諸苦報,此時雖意圖布施,實則已「生於罪」 [chunk:5237]。 2. 口刀劍:口頭下達命令教唆他人殺害眾生,即是口刀劍生諸苦報 [chunk:5237]。 此外,言語是罪惡的重要來源。經中以「斧在口中生」比喻惡言,指出毀謗或不當稱譽等惡口行為,會使「其罪口中生」,死則墮入惡道 [chunk:16908]。 二、 罪的類型與地獄果報 經中詳細列舉了多種因不同惡行而造下的「罪」,這些罪業會直接導致眾生墮入地獄受無量苦: 1. 殺生與虐待動物之罪:如屠牛罪 [chunk:6426]、屠羊罪 [chunk:6430, 6434]、屠豬罪 [chunk:6443]、獵師射殺禽獸之罪 [chunk:6441]、捕魚及捕鳥網兔之罪 [chunk:6449]、調象/馬/牛士及苦切他人之罪 [chunk:6437],乃至駕乘牛車以自生活亦可能因役使動物而招致罪報 [chunk:6471]。 2. 傷害與殺人之罪:如好斷人頭或捉頭之罪 [chunk:6445],以及自墮其胎(墮胎)之罪 [chunk:6435]。 3. 欺誑與貪婪之罪:如鍛銅師以偽器欺人,或斗秤欺人、村主、市監等欺詐之罪 [chunk:6447];卜占女人與卜占師以欺妄、誤惑他人來求財物之罪 [chunk:6451, 6453]。 4. 邪淫與瞋恚之罪:如好行他婬之罪 [chunk:6454];因瞋恚心以不淨水灑比丘身之罪 [chunk:6456];因瞋恚以然燈油灑王身之罪 [chunk:6458]。 5. 侵損與擾亂僧團之罪:如以憎嫉心用糞著飯試惱眾僧之罪 [chunk:6460];知事比丘不按時分油待客之罪 [chunk:6461];沙彌盜取眾僧果園之果 [chunk:6463]、盜食石蜜 [chunk:6465]、盜取石蜜藏於腋下之罪 [chunk:6467];比丘(及比丘尼等)私自受用供僧剩餘衣食之罪 [chunk:6469];身為摩摩帝(管理者)呵責並驅趕比丘之罪 [chunk:6473]、惡口形名辱罵比丘之罪 [chunk:6475];以及好起諍訟、鬪亂眾僧令不和合之罪 [chunk:6477]。 6. 對佛陀的冒犯:對如來不敬或呼喚如來使其受苦惱,會獲得「無量罪」 [chunk:10721]。 三、 「地獄餘罪」與持續苦報 《T0099》中一個獨特的論述側面是關於「餘罪」的觀念。經中多處提到,造罪眾生在「墮地獄中已百千歲,受無量苦」之後,地獄的懲罰雖告一段落,但因「地獄餘罪」(或稱「餘罪緣故」、「續受斯罪」),他們仍會投生為奇特而痛苦的眾生(如無皮肉段、遍身生火毛、無頭等異形),在人間或虛空中繼續遭受極大的不饒益苦 [chunk:6426, 6430, 6434, 6435, 6437, 6441, 6443, 6445, 6447, 6449, 6451, 6453, 6454, 6456, 6458, 6460, 6461, 6463, 6465, 6467, 6469, 6471, 6473, 6475, 6477]。這表明罪業的影響極其深重且長久,非單一地獄報應即可完全消解。 四、 罪的普遍性與自作自受 經中指出,世間眾生普遍存在過錯與罪業(「誰不有其過?何人無有罪?」) [chunk:16894]。然而,自己所行的惡行,終究會成為自己的「惡知識」,「所造眾惡行,終獲苦果報」 [chunk:16877]。這強調了罪業自作自受的因果規律,警示眾生應當審慎言行,避免造作惡業。
T0374 · 涅槃部
《大般涅槃经》(北凉昙无谶译)对“罪”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且多维度的论述。经中不仅确立了因果报应与戒律尊严的正见,还通过阿闍世王杀父的戏剧性事件,集中展现并驳斥了当时流行的各种外道“无罪”邪见,最后指明了通过惭愧改悔及大乘经典消灭众罪的救赎路径。 一、罪的判定与因果正见:在经中,罪与“破戒”和“造恶业”直接等同。真正的戒律具有严肃的因果约束力,经中明确驳斥了“凡所犯戒都無罪報”的说法,将其斥为“魔經律”[chunk:8787]。破戒的重罪主要表现为“犯四重”(杀、盗、淫、妄)、“作五逆罪”以及“誹謗正法”[chunk:8947]。其中,杀害父王与杀须陀洹(初果圣人)被视为极重之罪,会导致堕入地狱的恶报[chunk:9658]。 二、外道与恶臣的“无罪”邪见:经中详细记录了阿闍世王(善见太子)因听信提婆达多教唆杀害父王后,内心产生极大的恐怖与愁苦。此时,其座下的恶臣(如雨行、無所畏等)及外道导师(如迦羅鳩馱迦旃延)纷纷献策,提出种种否定罪业存在的邪见:1. 王法与自然法辩解:认为治国之法(王法)不同于出家法,国王为了国家、人民或供养婆罗门而杀害父兄“實無有罪”,并以迦羅羅虫破母腹而生、骡怀妊等自然现象作类比[chunk:9244, 9256];2. 断常二见的哲学诡辩:主张若有“我”,则我是常住不变、犹如虚空的,故不可杀害,无杀罪;若“无我”,则诸法无常、念念灭,杀者与死者皆念念灭,亦无罪[chunk:9254];3. 工具无罪论:类比火烧木、斧斫树、镰刈草,认为刀杀人时,刀既非人且无罪,人亦同样无罪[chunk:9254];4. 生命本质不可杀:认为寿命的本质是“風氣”,风气之性不可杀害,故害命无罪[chunk:9257];5. 自在天造作说:主张一切众生及罪福皆由“自在天”所造,人如同木偶,其苦乐罪福皆由天意决定,人自身并无罪福[chunk:9256];6. 否定地狱与业报:宣称“地獄”只是智者的文辞造作,实无地狱,一切业行都无罪报[chunk:9254, 9256, 9658]。 三、罪业的消灭与拔济路径:面对深重的罪业,经中指出外道的诡辩无法真正消除内心的痛苦,唯有佛法能予以救治[chunk:9658]。罪业能否消灭,关键在于“惭愧”与“改悔”:1. 一阐提与可救济者的区别:若犯下四重、五逆、谤法等重罪,却“心初無怖畏慚愧,不肯發露”,则属于“趣向一闡提道”,难以救药[chunk:8947]。反之,若能生起强烈的惭愧与恐怖,自我考责,痛改前非,并生起护法、读诵大乘经典之心,则不名破戒,其罪可得拔济[chunk:8947];2. 大涅槃经的消罪力量:经中将《大般涅槃经》比作日出,能除一切尘翳与黑暗。此微妙经典出兴于世,具有无上功德,能消除众生在无量劫中所作的“眾罪”,从而拔济破戒之人[chunk:8947]。 四、独特术语:本经在论述罪业时,使用了诸如“眾罪”[chunk:8947, 9256]、“破戒”[chunk:8947]、“四重”[chunk:8787, 8947]、“五逆罪”[chunk:8947]、“一闡提”[chunk:8947]、“突吉羅”[chunk:8787]、“波羅夷”[chunk:8787]、“未生怨”(指阿闍世王)[chunk:9658]等佛教律学与大乘特有术语。
T0397 · 大集部
《T0397》中对“罪”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且多维度的论述,主要围绕破戒之罪及其恶报、五阴与罪识的关系,以及微细的“百八罪”展开。首先,经中详细阐述了破戒与毁禁之罪的相状及其惨烈恶报。破戒者不敬三宝、无有惭愧,甚至受畜奴婢、象马等不净之物或盗取僧物,被称为“沙门中贼”、“沙门中旃陀罗”[chunk:13851, 14076]。这种破戒之罪会烧灭一切善根,断绝慈愍心[chunk:13851, 14076]。破戒者若受人信施,将招致现世与未来世的重罪恶报。现世恶报包括恶名流布、亲属离散、重病卧于粪秽中痛苦而死、资财分散;未来世则堕入大地狱,或转生为无手足的畜生饿鬼、无眼的毒蛇,即便生于人中也常无眼目手足、唯食秽食,难出三恶道[chunk:14068]。经中甚至指出,宁可处地狱受苦,也不应受人身起破戒罪业,因为地狱罪毕不造新业,而破戒则会持续造作新罪[chunk:14068]。其次,在微细层面上,该经使用了独特的术语“五阴”(即五蕴)与“罪识”来论述罪的生成。经中指出,口所得的美味与语言、身所得的触感(好、中、恶)皆可为罪,其“中有五阴、中有习为识”,即被称为“罪识”[chunk:16510]。佛陀指出,天下人皆因贪着生死、具有“五阴习”而有罪;菩萨虽有神通,但因“本罪未尽”且仍有生死习,故同样有罪,不能即时成佛[chunk:16510]。最后,经中提出了“百八罪”与“罪入空中”的独特观点。当心、意、识以及眼、耳、鼻、口、身等诸根,在面对好、中、恶等境界时,其念头“生空中复灭空中”,其中皆有“百八罪不可见”[chunk:16589, 16590]。菩萨若不能自觉心之初生,便无法了知自身所受的“百八罪”之多少,这被称为“罪入空中”[chunk:16589]。此外,经中还区分了“当来罪”、“本愿罪”与“过去无数劫本罪”,指出坐禅虽能灭当来罪,但过去本罪与本愿罪仍需因缘消尽[chunk:16590]。总结来说,这部经将“罪”不仅视作违背戒律、盗取僧物而招致地狱等恶报的粗重恶行,更将其深化为伴随五阴生死习气而生的“罪识”,以及在心识生灭间微细不可见的“百八罪”,展现了从行为戒律到心识生灭的完整罪业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