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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

dvi-hetu

論議中就特定法所判的兩種因:俱舍「大為大二因」謂俱有、同類因;唯識以能生因、方便因總攝十因為二因。不含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之說。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二因”不是一個可以獨立拿出來把玩的名詞。它像一把雙刃劍,一頭指向論師的思辨手術檯,一頭指向修行者最深的生命關切。如果我們把“二因”當作一個固定的、可以定義的概念,那就錯了——因為在佛教思想史上,它恰恰是一個“看場合說話”的表述。

《阿毘達磨俱舍論》裡的“二因”,是數目語,是在六因的框架內按特定論題挑出兩種因來計數。《顯揚聖教論》裡的“二種因”,則是成對的專名,是破了舊說之後另立的兩個核心範疇。同一個詞,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我們必須先把這個區別立住,否則後面的理解全是漿糊。

俱舍論:作為數目語的“二因”

《俱舍論》立六因為基本框架: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頌文說“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在這個框架裡,“二因”不是一個獨立的第七類因,而是從六因中按特定論題挑出兩種。

《俱舍論》裡出現“二因”的地方有兩處。

一處是講作用時位的頌文:“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意思是說,在諸法生滅的過程中,有“二因”在正滅的時候發揮作用,有“三因”在正生的時候發揮作用,剩下的“二因”則與緣的情形相違而發揮作用。這裡的“二因”是數目分組,原文沒有明列是哪兩種因,我們也不宜越出原文去硬補——這正是佛典嚴謹之處: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猜。

另一處是大種與所造色的關係:“大為大二因”。這句話的意思是,大種(地水火風四大)對另一大種,可以為二因;大種對所造色(由四大所造出的物質),可以為五因;所造色對所造色,可以為三因;所造色對大種,只有一因。這裡的“二因”,就是特定關係中的因數判定。

所以,《俱舍論》中的“二因”,是一個運算結果,不是一個本體論範疇。它說:在這個關係裡,能算作因的有兩種;在那個關係裡,能算作因的有五種。因有多少種,取決於你在看哪一組關係。

顯揚聖教論:作為成對專名的“二種因”

《顯揚聖教論》走了另一條路。它先建立六因(同類的六因:同類、遍行、俱有、相應、異熟、能作),然後逐一破斥——除了異熟因之外,其餘五因都“不應道理”。破的理由有三:有已成過、有不定過、有名有虛設過。什麼意思?就是說,你把這五樣東西叫作“因”,要麼犯了“結果已經成立所以因沒意義”的錯,要麼犯了“因不確定所以不能成立結果”的錯,要麼犯了“只是給名字安個虛設”的錯。

破完了,然後立:“若略說有二種因:一系縛相因、二和合相因。”

注意這兩個詞的分量。“繫縛相因”指煩惱隨眠,依據它能生後有而立。“和合相因”指因緣和合使彼彼諸法生起,依據它能生現在時而立。

這不是普通的兩分法,這是兩條不同的時間軸。

“繫縛相因”指向未來——煩惱隨眠是過去累積的、潛藏的生命慣性,它將在未來感召“後有”,即下一期的生命形態。“和合相因”指向當下——諸緣和合,此時此刻,法法相續,剎那生滅。

一個是縱深的、潛伏的、跨越生死的力量;一個是當下的、顯發的、因緣際會的聚合。一個管你從哪裡來,一個管你此刻為什麼是這個樣子。

而且,《顯揚聖教論》說這只是“略說”——如果依“因相”及“依處差別”來建立,還可以開為多種。它給出了一個總攝的因相通式:如果由某法為先、為建立、由其和合,使彼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立、或成辦、或起作用,那麼此法就是彼法之因。

這個通式值得反覆咀嚼。“為先”是主導,“為建立”是基礎,“和合”是條件匯聚。三者合起來,才有“生、得、成立、成辦、起作用”五種效果。

就“生”而言:以自種子為先,以所餘色、非色所依及業為建立,以伴與所緣境為和合,隨其所應而生欲界、色界、無色界及不繫諸法。

就“得”而言:以聲聞、獨覺、如來種性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證得煩惱離系的涅槃。內因力包括如理作意、少欲知足等內分善法,以及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等;外因力包括諸佛出世說法、住正法者為伴、具悲信者為施主等。

這兩段展開,實際上已經把整個修行地圖畫出來了:從種性到內因外緣,從煩惱繫縛到涅槃離系,從凡夫到聖者。

生活裡的走查

現在讓我們把這些古老的概念放到當代人的日常經驗裡。

場景一:刷手機

你躺在床上,已經凌晨一點,眼睛酸澀,但你還在刷短視頻。你對自己說:“再刷一個就睡。”然後刷了三十個。

我們來分析這個場景裡的“二因”(按《顯揚聖教論》的方式)。

“和合相因”是什麼?是當下這一刻因緣的聚合:手機在手裡,網絡暢通,算法推送給你的恰好是你感興趣的,你的手指肌肉記憶自動上滑,屏幕的藍光刺激著你的多巴胺——這一切條件當下具足,於是“再刷一個”這個行為生起了。這是現在時,是諸緣和合。

“繫縛相因”是什麼?是你過去無數個夜晚積累下來的刷手機習慣——這個習慣已經深深印在你的身心結構裡,成為一種“煩惱隨眠”。它不需要你此刻做決定,它已經在後臺運行了。它保證你明天晚上還會重複這個模式。它讓你在“再刷一個”的時候,感覺像在“選擇”,實際上是在執行一個早已寫好的程序。

注意這裡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大多數人會說“是我自己選擇繼續刷的”。按照“繫縛相因”的框架來看,這個“自己選擇”恰恰是被煩惱隨眠所驅動的。隨眠的意思是潛伏、不被察覺。你察覺到的“選擇”,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場景二:通勤路上被人插隊

你在早高峰的地鐵站排隊,一個人從旁邊擠進來,插在你前面。

“和合相因”:那個人出現了,你正好站在隊伍邊緣,保安沒看見,周圍沒人吭聲,你的睡眠不足使你情緒閾值降低——這些條件聚合在一起,於是“憤怒”這個心念當下生起了。

“繫縛相因”:你從小到大被灌輸的“公平”“秩序”觀念,你上一次被人插隊時沒發作的怨氣,你習慣性地把“被冒犯”解讀為“人格受損”——這些是潛伏的勢能。它們在過去累積,如今在暗中推動你的反應。

有意思的是,如果按《俱舍論》的方式來看這件事,我們問的不是“這個憤怒有幾個因”,而是“在這個特定的關係裡,因的數目是幾”。比如,你的憤怒心所(一種心理狀態)與你的感受、想、思等心所,它們是俱起的,互為俱有因。而它與過去類似情緒的累積,則是同類因。不同層面的關係,有不同的因的計數。

場景三:加班

你連續第三週加班,今天又到晚上十點。你感到疲憊、厭倦,但還在硬撐。

“和合相因”:項目截止日期臨近(這是“為建立”),同事在群裡彙報進展(這是“伴”),你腦子裡閃過“如果現在走了,明天會更麻煩”的判斷(這是“所緣境”)——這些條件當下聚合,“繼續加班”的行為就生起了。

“繫縛相因”:你從小被教育“要堅持到底”,你在公司的晉升期待,你對“如果不努力就會被淘汰”的深層恐懼——這些是潛伏的煩惱隨眠,它們不在此刻顯形,但正是它們讓你在“走還是留”的瞬間,自動選擇了“留”。

如果從《俱舍論》的“二因於正滅”來看,這個場景也有意思。“正滅”指的是法在壞滅的時候。加班的“動力”是什麼時候發揮作用的?恰恰是在你“想要放棄”的那個念頭生起又消逝的剎那——某種因在那個正滅的瞬間發力,讓放棄的念頭止息。因的作用時位,比我們想像的要微妙得多。

場景四:親密關係中的爭吵

你和伴侶因為一件小事吵起來。

“和合相因”:對方說了一句刺耳的話,你正在疲憊狀態,房間裡的燈光明亮到讓人煩躁,電視裡還在播著嘈雜的節目——這些條件聚合,你的“反擊”念頭當下生起。

“繫縛相因”:你童年時被否定的記憶,你上一次爭吵中沒吵贏的不甘,你對“被尊重”的深層渴求——這些潛伏的煩惱隨眠,在背後操縱著你的反應模式。

而《俱舍論》的“大為大二因”在這裡給我們一個有趣的視角:大種對另一大種可為二因,這裡的“大種”是物質的基本元素。但在心理層面,我們可以類比地看到:你的情緒反應(一個心理“法”)對另一個情緒反應(另一個“法”),可以互為因;而情緒反應對身體的反應(心跳加速、肌肉緊張),則是另一種因的關係。不同層次,不同計數。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人活在一種奇特的困境裡:一方面,我們被教導“一切都有原因”——原生家庭、社會環境、基因、荷爾蒙,每個行為都能找到解釋;另一方面,我們又被告知“你要為自己負責”——好像原因找到了,責任依然在你肩上。這兩者之間的張力,讓人既困惑又疲憊。

“二因”的概念恰好提供了一個更精確的框架。

“繫縛相因”告訴我們:你不只是你此刻的行為。你攜帶了過去——不是抽象的“過去”,而是具體的、潛伏在你的身心結構裡的煩惱隨眠。你今天刷手機刷到深夜,不是“意志力不夠”這麼簡單,而是無數個過去的夜晚累積而成的深層慣性在驅動。看清這一點,不是為放縱找藉口,而是讓改變有了著力點——你要對付的不是“今晚的意志力”,而是那根深蒂固的慣性結構。

“和合相因”告訴我們:當下的每一個發生,都是諸緣和合的產物。你此刻的憤怒,不只是“你”在憤怒,而是條件聚合、因緣際會。看清這一點,不是把責任推給外境,而是看到一切都在流動、都在變化——條件可以改變,聚合可以離散。你不需要“消滅憤怒”,你只需要改變條件。

更重要的是,《俱舍論》的“二因”提醒我們:因果關係不是籠統的,而是具體的、分層的。不同層面的關係,有不同的因果結構。當你問“我為什麼會這樣”,你得先說清楚“這樣”是什麼層面的“這樣”——是身體反應?是情緒?是認知?是意志?每個層面的因的計數不同,解決的方法自然也不同。

當代人還面臨一個特殊的困境:我們被算法餵養。算法推薦的本質是精準的“和合相因”——它知道你所有的偏好、弱點、觸發點,然後用最小的條件聚合,激發你最大的行為反應。你以為你在“選擇”看什麼,實際上你只是在執行算法預設的行為模式。而“繫縛相因”則告訴你:算法之所以能精準地捕捉你,是因為你過去的使用習慣已經塑造了你的“隨眠”結構——你的點擊史就是你的煩惱史。

佛教說的“因”,不是讓我們活在決定論的絕望裡,也不是讓我們活在自由意志的幻覺裡,而是讓我們活在清明之中:看清什麼是過去的勢能,看清什麼是當下的聚合,然後在兩者之間,找到那個可以下手的空隙。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把《俱舍論》的“二因”和《顯揚聖教論》的“二種因”混為一談。

這是最普遍的誤讀。同一個詞,兩部論,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俱舍論》裡的“二因”是數目語,從六因中挑兩種來計數;《顯揚聖教論》裡的“二種因”是成對專名——“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是破了舊說後另立的新範疇。二者除了都叫“二因”之外,幾乎沒有重疊。讀佛典,最怕的就是“望文生義”和“以名取義”。名同義異,在佛教論典裡極其常見。

誤讀二:以為“繫縛相因”只是“壞的東西”的因。

“繫縛相因”確實指煩惱隨眠,但它的功能不只是“綁住你”,而是“讓你繼續”——繼續後有,繼續輪轉。它的可怕之處恰恰在於它的“持續力”:它保證你不只是這一次犯錯,而是會持續地在類似情境下犯同樣的錯。這個慣性,就是“繫縛”。而“和合相因”本身無所謂好壞——諸緣和合可以生起善法,也可以生起惡法,關鍵在於什麼緣在聚合。

誤讀三:以為“煩惱隨眠”只是“煩惱”。

“隨眠”二字是關鍵。“隨”是跟隨、潛伏,“眠”是沉睡、不顯。煩惱隨眠不是明顯的煩惱——你正在發火,這是煩惱現行,不是隨眠。隨眠是那潛伏著的、不為人知的、甚至自己都不察覺的深層勢能。你明明想改,卻總是改不掉,那個“改不掉”的慣性,就是隨眠在運作。它不張牙舞爪,它悄無聲息——正因為如此,它才如此強大。

誤讀四:以為“因”就是“原因”。

“因”在佛教論典裡是一個技術性極強的術語,不等於日常語言的“原因”。“原因”可以很模糊——你問“這件事的原因是什麼”,對方可以給你一個敘事。但“因”必須精確到法與法的關係:這個法對那個法,是何種因?在什麼時位作用?在什麼條件下成立?《俱舍論》裡的“大為大二因”,說的是大種對大種可以有二因——這是法類關係的精確判定,不是一個籠統的因果敘事。

誤讀五:以為“二因”是要我們“找因”。

恰恰相反,佛陀教法的目的是“了因”而後“解脫”。看清因,不是為了找到可以歸咎的對象,而是為了看到——一切都在條件的網絡中,沒有孤立的“我”在造作,也沒有孤立的“法”在被造。看清因,是放下“我”的第一步。因為當你看到“憤怒”是諸緣和合的產物,你就不再把“憤怒”當成“我”的憤怒,而是看到它作為法的生滅。而當你看到“慣性”是煩惱隨眠的運作,你就不再把“我又犯了同樣的錯”當成“我”的失敗,而是看到這個慣性本身是需要被照見的對象。

誤讀六:以為“二因”和現代心理學的“原因分析”是一回事。

現代心理學也在找原因——童年創傷、認知偏差、依戀模式。這些和“繫縛相因”有表面相似之處,但方向不同。心理學找因是為了“修復”——找到創傷,然後療愈它。佛法看因是為了“解脫”——看到繫縛的結構,然後出離它。修復是在同一個座標系裡操作;解脫是跳出座標系本身。當然,兩者可以相互啟發,但不應混為一談。同樣,腦科學和認知科學對“習慣”“成癮”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更具體地理解“隨眠”的生理基礎,但科學目前無法證明“後有”的存在——這個部分,需要放在信仰的領域裡保持敬重與開放。

“二因”不是一個名詞,而是一把手術刀。它切開“因果”這個貌似渾然一體的大詞,讓我們看到:有些因是數出來的,有些因是立出來的;有些因管未來,有些因管現在;有些因是潛伏的勢能,有些因是當下的聚合。看清這些區別,你才真正開始理解——佛教說的“因”,從來不是一句“善有善報”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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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要義

「二因」(dvi-hetu)並非各部派共立的一個獨立因類名稱,而是佛典中依不同論題所出現的「因有兩種」之表述形式。就現存漢譯資料所見,「二因」一詞至少在兩種語境中使用:其一為《阿毘達磨俱舍論》中作為特定關係中的因數判定,其二為《顯揚聖教論》中作為「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之成對安立。兩處雖同用「二因」之名,所指內涵並不相同。

主要闡述

《阿毘達磨俱舍論》先以頌文總標六因:「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並明言「許因唯六種」。本論所見「二因」並非另立一與六因並列的因類,而是從既立因義中,依特定論題及法與法之關係,配合指出其中有兩種因可用。

論中談及俱有因時,以「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說因果之相:以三杖相依而住之譬喻辨析俱起法之因果成立,並指出尚有繩、鉤、地等連持之物及同類因等,使俱有因義得成。

在作用時位方面,論以數目形式分組:「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原文僅以數目表述各組因之作用時位,未明列各組因名。

本論又依大種與所造色之間能為因、所為因的關係作配立:「大為大二因」,即大種對大種可為二因;大種對所造色則為五種因;所造色對所造色為三種因;所造色對大種僅一因。此處「二因」即特定法類關係中之數目判定,並與五種、三種、一因並列,呈現本論按能生所生或相互關係分別計算因數之表述方式。

《顯揚聖教論》則先述「有一異計」建立六種因(同類、遍行、俱有、相應、異熟、能作),繼而除異熟因外,以有已成過、不定過、名有虛設過三種過失破斥其餘五因,並以同類因為例詳辨。此一先破後立之次第,是本論提出「二種因」之直接語境。

本論核心表述為:「若略說有二種因:一系縛相因、二和合相因。」此成對術語並非僅泛稱兩類原因,而是有明確所指:「繫縛相因」指煩惱隨眠,依其能生後有而立;「和合相因」指因緣和合使彼彼諸法生起,依其能生現在時而立。二因之別落在所指內容及所依說法上。

本論又說此僅因相之略說;若依因相及依處差別建立,尚可開為多種。其總攝因相為:若由某法為先、為建立、由其和合,使彼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立、或成辦、或起作用,即可說此法是彼法之因。就「生」而言,以自種子為先、以所餘色非色所依及業為建立、以伴與所緣境為和合,隨其所應而生欲系、色系、無色系及不繫諸法。就「得」而言,以聲聞、獨覺、如來種性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而證得煩惱離系涅槃;內因力含如理作意、少欲知足等內分善法,以及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等;外因力含諸佛出世說法、住正法者為伴及具悲信者為施主等。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部論典對「二因」之用法有明顯差異:

其一,《阿毘達磨俱舍論》(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所見「二因」,皆為特定範圍內之因數表述,並非另立專名之第七類因。其出現形式包括「二因於正滅」(作用時位之數目分組)及「大為大二因」(大種對大種之因數判定)。本論明用「因有六種」及「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之術語。

其二,《顯揚聖教論》(瑜伽部,《顯揚聖教論》)則明立「二種因」之專稱,即「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二者有明確所指內容:前者為煩惱隨眠,後者為因緣和合。

二論同用「二因」之名,所指內涵並不相同:一為數目語,一為成對專名。此差異當隨文標明,不宜混為一談。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阿毘達磨俱舍論》明立六種因為基本框架,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二因」與「三因」、「餘二」、「五種」、「唯一因」等數目形式並列出現,皆依論題配立而定。

《顯揚聖教論》先以「有一異計」建立六因,繼而破斥其中五因(除異熟因外皆破),另立「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之成對安立,屬不同之分類體系。本論又說二因只是略說,若依因相及依處差別尚可開為多種因。

兩處「二因」與六因之關係不同:《阿毘達磨俱舍論》中「二因」仍從六因中依數目選出;《顯揚聖教論》中「二因」則是於破六因中之五因後另立之成對分類。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阿毘達磨俱舍論》:「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2. 《阿毘達磨俱舍論》:「若此有無,彼隨有無」——以三杖相依而住之譬喻辨析俱起法之因果成立,並指尚有繩、鉤、地等連持之物及同類因等。

3. 《阿毘達磨俱舍論》:「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

4. 《阿毘達磨俱舍論》:「大為大二因」(大種對大種為二因);大種對所造色為五種因;所造色對所造色為三種因;所造色對大種為一因。

5. 《顯揚聖教論》:「若略說有二種因:一系縛相因、二和合相因」。「繫縛相因」指煩惱隨眠,依其能生後有;「和合相因」指因緣和合使彼彼諸法生起,依其能生現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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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論因時,先以頌文總標:「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並說「許因唯六種」。這是本論論因的基本術語次第,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正文又明言,此為對法諸師所許的六種因。因此,本論所見「二因」並非在此另立一個固定、獨立而與六因並列的因類名稱,而是從既立的因義中,依特定論題及法與法的關係,配合指出其中有兩種因可用。

本論說明俱有因時,著重於俱有諸法之間因果義如何成立。論中以「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說因果之相:此法有或無,彼法亦隨之有或無,則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一法有時一切俱有,一法無時一切俱無,故可成立因果;對於俱起之法何以能互為因果,論中又藉三杖相依而住的譬喻提出審察,並指出尚有繩、鉤、地等連持之物,以及其餘同類因等,由此說俱有因義得成。此段顯示本論談若干因的配立時,並非僅列數目,亦辨析俱起、相依、不相離與因果成立之間的關係。

在作用時位方面,頌文使用「二因」「三因」「餘二」的數目形式,說「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就所引原文而言,重點在於各因興起作用的時位並不一致:有二因於正滅時作用,有三因於正生時作用,其餘二因則與緣的情形相違而起作用。原文此處以數目分組表述,而所給文塊未列出各組所指因名,故不宜越出原文補定。

本論又依大種與所造色之間的能為因、所為因關係,作數量不同的配立:「大為大二因」,即大種對大種可為二因;大種對所造色則為五種因;所造色對所造色為三種因;所造色對大種僅為一因。此處的「二因」正是特定法類關係中的數目判定,並與五種、三種、一因並列,呈現本論按能生、所生或相互關係分別計算因數的表述方式。

術語記錄上,本論明用「因有六種」及「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並以「二因」「三因」「餘二」「五種」「唯一因」等形式標示特定範圍內的因數。就此組原文而言,「二因」是依論題配立的數目語,不是另有專名的第七類因。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先述「有一異計」建立六種因,即同類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與能作因;繼而除異熟因外,判其餘五因之因性「不應道理」,並以有已成過、不定過、名有虛設過三種過失,舉同類因為例加以辨破,且說其餘四因亦可如理廣說。此一先破後立的次第,是本論提出「二種因」的直接語境。

在建立「如理因相」時,本論的核心表述是:「若略說有二種因:一繫縛相因、二和合相因。」因此,本論在此所用的成對術語,明確是「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並非僅泛稱兩類原因;這兩個名稱正是記錄本論特定用詞時應保留的形式。

「繫縛相因」指「煩惱隨眠」,是依其能生後有而說;「和合相因」則指因緣和合而使彼彼諸法生起,是依其能生現在時而說。二因的差別,因而落在所指內容及其所依說法:前者著眼於煩惱隨眠與後有的生起,後者著眼於諸緣和合與現在諸法的生起。

本論又說,這只是因相的略說;若依「因相」及「依處差別」建立,尚可開為多種。其總攝的因相是:若由某法為先、為建立、由其和合,使彼彼諸法或生、或得、或成立、或成辦、或起作用,即可說此法是彼法之因。由此可見,二因是略攝,而後文則以多種成效說明因的通相。

就「生」而言,本論說以自種子為先,以所餘色、非色所依及業為建立,以伴與所緣境為和合,隨其所應而生欲繫、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就「得」而言,則以聲聞、獨覺、如來種性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而證得煩惱離繫涅槃;內因力包括如理作意、少欲知足等內分善法,以及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等,外因力則包括諸佛出世說法、住正法者為伴及具悲信者為施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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