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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sarūpin

具有物质形色或色法者。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入门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先从一只手机说起。

它占着桌面的一块位置,会遮住下面的纸;屏幕能被眼看见,铃声能被耳听见,机身有重量、温度和触感;摔落以后,玻璃会裂,外壳会变形。佛教论典若从“色法”这一门观察它,关心的并不是它叫不叫手机、值多少钱,而是:这里有一组据有方所、能够呈现形态并发生变碍的法。

这就是“有色”的基本意思。《瑜伽师地论》说:“色自性义是有色义。”又说:“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也就是说,“有色”不是先有一个东西,再给它附加一种叫作“色”的属性;它就是依色法自身的自性与自相而立名。

这里的“色”也绝不能只理解成颜色,更不能缩成肉身。它所涵盖的是整个色法领域:身体属于其中,外在环境也属于其中;能看、能听等感官所依属于其中,被看见、听见、嗅到、尝到、触到的境界也属于其中;某些不能由肉眼直接看见、却仍由论典判为色法的对象,同样属于其中。

《瑜伽师地论》用一句很紧凑的话总括其范围:“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所谓十色处,是眼、耳、鼻、舌、身五处,加上色、声、香、味、触五境;法处所摄色,则是归入意识所缘法处的某些色法。若从构成关系来说,这些又总摄为“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四大种是所依,所造色是能依。这里说的是依存结构,不能简单套成当代物理学的四种物质,也不能声称现代科学已经证明了这一套分类。

从认识活动来看,有色法还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 “清净色”:眼、耳、鼻、舌、身五处所摄,是五识生起的所依。这里不是说眼球、耳郭等肉眼可见器官本身就等于清净色,而是论典为感官识的色法所依所立的类别。清净色又依是否正与相应的识俱转、是否同取一境,分别建立“同分色”与“彼同分色”。这一区分关注的是根是否实际参与相应的认识活动,并非简单地把它们译成“正常器官”和“失灵器官”。

- “清净所取色”:色、声、香、味、触五境,是眼、耳、鼻、舌、身五识所取的境。屏幕的明暗形色、提示音、咖啡香、食物滋味、桌面的坚硬触感,可以分别帮助我们理解这五类;但生活中的一个“东西”往往同时牵涉多种境,不能把作为日常物件的手机与某一个色境完全画等号。

- “意所取色”:由意识取受的色,包括三摩地所行影像等。它说明有色法不必都是眼前可见、手上可摸的粗显物。尤其在本论体系中,定心所现的某些色影像也被纳入有色,而不是因为它只在意识中出现,就一概判成无色。

这三类分别站在三个位置上说:五识凭借什么生起,五识直接取什么,以及意识所取的某些色是什么。若把三者都压成“物质”,认识结构便消失了;若都压成“感官经验”,色法自身的分类又被主观化了。

有色法的重要共相,可以从以下几面把握。

第一,据有方所。色法能够依方处安立,可以说它在此不在彼、在上不在下、占据何种位置。无色法则不以这种方式据有方所。但这是一种论典中的法相判准,不宜直接改写成“凡有空间坐标的现代物理对象就是佛教所说有色”。两套知识体系所问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有增减相。《瑜伽师地论》特别就清净色与清净所取色说其具有增减:身体的能力会成长、衰退,声音会强弱变化,明暗形色也有盛衰差别。色法不是凝固不动的实体。

第三,受触变坏。色法处在条件关系中,受到触对便可能改变、损坏。论中又以“变碍相”概括一切色的共相:“变”指出它会随缘改变,“碍”显示色法具有方所、触对及相互制约的一面。对此也要留意:并非所有有色法都以同一种粗重方式碰撞或损坏。

这正引出三个不能混同的概念:有色、有见、有对。

“有色”是具有色法自性;“有见”着眼于能否对眼识及其所依等明了显现;“有对”着眼于能否障碍他物之见及往来。桌上的杯子可以帮助理解有色、有见、有对同时成立的情形,但这不代表三者同义。《瑜伽师地论》明确承认某些法处所摄色为“无见无对色”:它仍属有色,却不是眼识直接看见的对象,也不以粗显物彼此障碍的方式存在。因此,“有色”不能窄化成“看得见”,也不能窄化成“摸得到、撞得上”。

法处所摄色内部还要辨别存在方式。论中说,有威德定所行境及相关境色为“实物有”;律仪色、不律仪色则为“假有”。所谓实有、假有是本论自身分析诸法时所作的判别,不宜不加说明地替换成当代人所说的“客观物质”与“纯属虚构”。定心思惟欲界或色界有色诸法而生起的影像,又可依其所系分别说为欲界或色界大种所造。

从界地与业生看,论中还分“欲行色”与“色行色”:前者由不定地色爱诸业所生,后者由定地色爱诸业所生;无色界没有这两类色。欲界之色与色界之色也不能看成只是同一种物质换了居住地点。依本论所说,色界诸色清净殊胜、能够发光、体性微细,非下地诸根所能取;依彼诸色亦不生苦受,且不受手足、块、刀、杖以及寒热、饥渴等触的损坏。这些是佛教界地论中的义理陈述,不应擅自包装成可由现代仪器探测的宇宙学结论。

那么,有色在解脱道上究竟有什么用?

它首先帮助修行者把笼统的“我”和“世界”拆开观察。五蕴之中,唯色蕴是有色,受、想、行、识四蕴是无色。身体属于色蕴,但色蕴绝不只等于身体;外境以及其他色法同样在其范围内。修行不是把身体骂成累赘,也不是宣布物质不存在,而是如实看见:这个被我称为“我”的身体,是依条件成立、据方所、会增减、会受触改变的色法;它可以照顾、训练和使用,却不是一个永恒自主的主人。

进一步说,烦恼往往把有色之法读成了超出其能力的东西。我们要求身体永远年轻,要求住宅永久提供安全感,要求伴侣的面容永不改变,要求一件物品持续证明自己的身份。这些要求并不是色法本身许下的承诺,而是心在变碍之法上投射了常住、可控和“属于我”的期待。认识有色,便是在执取发生之前,把对象放回它在缘起中的真实位置。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一个很普通的早晨:你挤在地铁里,一手抓着扶手,一手刷手机,看到伴侣发来一句:“今晚又要加班吗?”心里立刻紧了一下。

第一步,先辨认清净色,也就是五识的色法所依。

此刻眼识要依眼处,耳识要依耳处,鼻识、舌识、身识也各有其所依。眼睛疲劳、车厢晃动、耳边嘈杂,都会影响相应识的生起和清晰程度。大众最容易错在这里:把“眼根”简单等同于肉眼可见的眼球,或把“清净色”理解为“清洁健康的器官”。在论典语境中,它说的是五识所依的特定色法,不是卫生学评价。

第二步,辨认清净所取色,也就是五识所缘的五境。

屏幕上文字的形色是眼识所取的色境;报站声与刹车声是耳识所取的声境;车厢里的气味是鼻识所取的香境;早餐留下的滋味是舌识所取的味境;扶手的凉硬、列车摇晃带来的压力和身体的紧绷,是身识所取的触境。

这里最容易映射错的是:把一句消息的“意思”也算作眼识直接看见的色。眼识所取的是屏幕上的显现;“今晚又要加班吗”作为语言意义,需要意识进一步识别、联结和解释。我们日常说“我一眼就看出他在责怪我”,其实已经把感官所见、意义识别、情绪领受和旧有习气压缩成一个瞬间了。

第三步,留意意所取色。

看到消息后,你脑中也许浮现伴侣沉着脸坐在餐桌旁的画面,或者浮现昨晚争执的场景。普通的心理表象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可归入论典所说的意所取色,需要依具体论义审慎判别,不能把一切想象都草率叫作法处所摄色。本论明确举出的重点是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这个边界很重要:意识中“出现了画面”,并不自动等于任何一种有色法分类已经成立。

第四步,观察有色法据有方所并发生变碍。

你的身体占据车厢中的位置,别人靠近时会彼此触碰;手机挡住了手掌的一部分,列车制动时身体会失去平衡。眼睛会疲劳,电量会下降,衣服会磨损,肌肉紧张也会随呼吸和姿势改变。这些都在提醒你:色法以条件性的方式存在,能够安立方所,也会增减、受触而变。

但不要由此推出“凡有色必定肉眼可见、必定像两块石头一样互撞”。眼前手机属于容易理解的有见、有对之色;法处所摄的某些色则可以是无见无对。用粗显物说明变碍,只是入门例子,不是有色的完整边界。

第五步,把色蕴与其余四蕴分开,不让“身体反应”吞掉整个经验。

手心发紧、呼吸变浅,涉及色身的变化;不舒服的领纳属于受蕴,不是色;认出这是伴侣的消息、取其语句与情境之相,涉及想蕴,不是所谓“脑中的想法”就能一语带过;想辩解、想逃避、盘算如何回复,以及由习气推动的种种意志造作,涉及行蕴,行蕴不是外在做出来的动作;对当前境界的了别属于识蕴。五蕴在经验中相依而起,却不能因发生得快就混成一团。

第六步,找到执取真正进入的地方。

消息的形色本身只是相应色境;身体的紧张是条件所生的色身变化。痛苦迅速扩大,常常是因为心紧接着解释:“他永远不理解我”“我必须保住这份工作”“如果关系出问题,就证明我很失败。”修行并不是否认工作压力或亲密关系中的责任,而是辨认:哪些是当下有色法的呈现,哪些是感受,哪些是取相识别,哪些是意志造作,哪些又是把无常经验抓成“我”和“我的”的执取。

这样走查以后,回复仍然要写,班也可能仍然要加,但你不必让屏幕上的一句话在数秒内膨胀成关于整个人生的判决。法相分析的价值,就在于给心腾出这一点不被裹挟的空间。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当代生活很擅长让我们忘记色法是会变碍的。

健身、医美、健康数据和社交平台不断制造一种错觉:只要管理得足够精细,身体便应当始终年轻、稳定、可控。智能设备又把睡眠、心率、体重变成图表,使人容易从“借数据照顾身体”滑向“数据必须证明我没有衰退”。佛法并不要求我们放弃医疗、训练或自我照顾;它只是追问:你是在照料一个因缘和合的色身,还是在逼迫它扮演永恒自我的证件?

消费社会对外境也作同样处理。房子、汽车、设备、服饰,本来都具有位置、形态、功能,也都处于磨损和变化之中;广告却不断暗示,只要拥有某种有色之物,身份便会稳固,焦虑便会结束。问题不在物品,而在心向变碍之法索取不变的自我确认。

算法生活还会把“所见”伪装成“全部真实”。屏幕呈现的形色只是认识链条中的一环,平台筛选了什么、意识如何解释、旧有偏见如何取相、情绪和意志如何跟进,都是另外的问题。懂得区分五识所依、五识所缘与意识加工,人便不容易把“我看到了”直接升级成“事情必定就是这样”。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实都只是主观想象;恰恰相反,它要求我们更精确地辨认:感官呈现是什么,解释是什么,推断又是什么。

AI生成图像也能帮助说明这个问题,但只能作为有限类比。一幅生成图像在屏幕上显示时,有相应的形色可被眼识所取;至于图像所表现的人物是否真实存在、画面是否记录过真实事件,则属于另一层判断。由“看得见”不能推出“所叙之事真实”,正如由“出现在意识中”也不能推出“它就是外在实物”。不过,AI的计算机制、神经科学的感知模型与佛教法相学各有自身问题意识,不能因为某些描述相似,就声称算法或脑科学证明了佛法。

在解脱道上,理解有色至少带来三种转变。

一是从占有转向照料。身体不是永恒的我,却正因无常而值得善护;环境不是永久私产,却正因众缘共成而应被珍惜。不执著并不等于冷漠或糟蹋。

二是从混乱转向如实分别。痛苦来时,能分辨色身变化、苦乐领纳、取相识别、意志造作和识的了别,便不必把整个经验压成一句“我完了”。分别不是为了堆积术语,而是为了松开那个笼统、坚硬、无处下手的“我”。

三是从控制幻觉转向缘起智慧。有色之法既据方所、会增减、会受触改变,就不可能完全服从我的愿望。看清这一点不是悲观,而是结束一场注定失败的谈判:不再要求因缘法保证永恒,转而学习在因缘中作恰当之事。

所以,“有色”并非一项远离生活的古代分类。它位于观五蕴、辨名色、知无常、松开我执的入口处。若只记住“有色等于物质”,它只是名词;若能在身体衰老、物品损坏、感官接触和情绪发动之际看见色法的边界与条件性,它才开始成为道上的智慧。

常见误读与澄清

“有色就是有颜色。”

不是。颜色或形色只是色境中的一部分。“有色”是具色法自性之义,范围包括五根、五境以及法处所摄色。

“有色就是肉身。”

不是。身体属于有色,但外境同样属于有色。五蕴中唯色蕴有色,并不等于色蕴只收身体。

“有色就是现代科学所说的物质。”

不能直接等同。二者可能在空间性、变化性等描述上形成对照,但分类目的、理论背景和判准不同;尤其法处所摄色、律仪色、不律仪色、定所行色等,不能未经论证便塞进现代物理学的物质概念。

“有色一定看得见。”

不是。“有色”不等于“有见”。五根中的清净色不是普通眼识直接看见的对象,法处所摄的某些色也被说为无见无对。

“有色一定能摸到、会挡路。”

也不是。“有对”与“有色”分别立义。某些有色法有对,某些则无对。以桌椅、身体等粗显物理解据处与障碍很方便,却不能反过来缩窄总概念。

“脑中出现的任何画面都叫意所取色。”

不能这样泛化。《瑜伽师地论》以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说明意所取色,并对法处所摄色作进一步判别。普通记忆、幻想、概念和定境影像不能不加分析地混为一类。

“既然色会变坏,佛教就是厌恶身体和物质世界。”

恰好相反。看见变碍,是为了停止错误索求,不是为了仇视色法。真正知道身体无常的人,往往更懂得及时休息、治疗、陪伴和珍惜;只是不会把善待身体误作让身体永不衰老的保证。

“色界既然叫色界,就是充满漂亮颜色的世界。”

不是。“色界”的“色”仍需在界地论的体系中理解。依《瑜伽师地论》,色行色由定地色爱诸业所生,其色清净、微细,与欲界粗显之色有别;不能望文生义成一个色彩丰富的地方。

“无色界就是绝对什么都没有。”

也不是。这里所说的是无相应的色行色与欲行色,并非断言一切法都不存在。无色与虚无不是同义词。

“有色是实在的,所以一定常住;或者既说空,就根本不存在。”

这两个极端都没有把问题问准。有色法能依其自相与作用而成立,并不因此成为不变实体;说它缘起、无常、不可执为我,也不等于否认经验与因果。佛法要松开的,是把因缘所生之色抓成常、一、自在的执著,而不是把身体、环境和行为后果一笔抹掉。

归根结底,“有色”教我们的不是给世界贴上“物质”标签,而是练习一种准确而不黏着的观看:这是色法,不只是我的身体;它有自身的范围和层次,不只限于肉眼所见;它据有方所、随缘增减、受触而变,却从未承诺成为永恒的我或永远属于我。看清这一点,仍可认真生活、照顾身体、使用器物、承担关系,只是心不再向必变之法索要不变。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1. 定义与核心要义

「有色」(rūpin)在《瑜伽师地论》中,首先是就色法自身的自性而立名。论说「色自性义是有色义」,又说有色法「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因此,「有色」不是在色法之外另有一种附加性质,而是直接依色之自性、形态和作用称说。就五蕴分别,唯有色蕴属于有色;其余诸蕴无色。就一切法分别,有色法能够据有方所,无色法则不据方所。不过,论中也说明,有色、无色这一对名相,可依所缘、领纳及流转等方面而施设建立。

2. 主要阐述

《瑜伽师地论》列举有色法时,以「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总括其范围;若依构成而言,则不出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由此可见,有色不限于肉眼直接可见的对象,也包括诸根、不可见而仍属色法者,以及由定心所现的色影像。

有色法的自相分为三类。第一是眼、耳、鼻、舌、身五处所摄、作为五识所依的「清净色」。清净色又依其是否与识俱转、是否同取一境,分别建立「同分色」与「彼同分色」。第二是色、声、香、味、触五境所成、能为五识所取的「清净所取色」。第三是三摩地所行影像等由意识取受的「意所取色」。这三类分别从识的所依、五识所缘及意识所缘,呈现有色法的不同形态。

其共相也有数种说明:一、一一色法各据方处安立,并可宣说其方所差别;二、清净色与清净所取色具有增减之相;三、色法受触即会变坏。论中另将一切色的共相概括为「变碍相」:四大种是所依,所造色是能依。对于「有对色」,又以能够展转相触、据有处所及具有麁大之义加以说明。因此,据方所、受触变坏、具有变碍,以及大种与造色之间的所依和能依关系,都是有色法的重要特征。

依界地和业生差别,色又分为「色行色」与「欲行色」:前者由定地色爱诸业所生,后者由不定地色爱诸业所生;无色界则无此等色。欲界与色界实有之色也不完全相同。色界诸色清净殊胜,能够发出光明,体性极为微细,不是下地诸根所能行取;依于彼色,也不生苦受。欲界天色与色界色受损坏的方式亦有差异,尤其色界诸色不为手足、块、刀、杖所伤,也不受寒热、饥渴等触的损坏。

法处所摄色内部还有实有与假有的分别。有威德定所行境及其相关境色,被说为「实物有」;律仪色与不律仪色则说为「假有」。定心思惟欲界或色界的有色诸法而生起影像时,分别称为欲界大种所造或色界大种所造。此类色又可称为「无见无对色」,说明有色不必同时具备可见和有对两项性质。

3.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现有材料仅涉及瑜伽部《瑜伽师地论》(《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类经典或同经异译本,因而不能据此列出诸经之间如「五阴/五蕴」一类的译语对应,也不宜推定其他部类的立场。本论内部则有不同的表述层次:从本性说,称「色自性义」或「具色自相」;从法数范围说,称「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从构成说,称「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从识取方式说,分「清净色」「清净所取色」「意所取色」;从界地业生说,分「色行色」「欲行色」;从可见、障碍关系说,则另立「有见」「有对」及「无见无对色」。这些并非异译词,而是同论依不同门类所作的分别。

4.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有色」与「色蕴」关系最直接:五蕴中唯色蕴为有色。「有色」与「无色」相对,主要差别表现为能否据有方所;依界而论,无色界无色行色与欲行色。

「有色」又不等同于「有见」或「有对」。「有见」是指能够对眼识及其所依等明了显现;「有对」则指能够障碍他物之见及往来。部分有色法有见、有对,法处所摄的某些色却是无见无对,故不可把有色缩限为眼所见色或具有质碍的麁显物。

在构成关系上,四大种为所依,四大种所造色为能依;二者共同摄尽有色法的基本内容。在认识关系上,清净色为五识所依,清净所取色为五识之境,意所取色则由意识取受。在存在方式上,法处所摄色又可分别为实物有与假有,显示「有色」这一总名之下仍有存在形态的差别。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色自性义是有色义。」此语直接以色的自性解释有色。

「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此语表明有色之名即依色法自身的自相而说。

「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此语总列有色法的范围,并显示法处所摄色也属于有色。

「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此组用语从所依与能依两方面总摄诸色。

「变碍相。」此语概括一切色法的共相,与据方所、受触变坏等说明相互关联。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B0044 · 藏傳論典部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論及「有色」時,主要將它置於「色」與「心」、「有色」與「無色」、以及「我」與「色」的相對關係中辨察;其重點並非另行界定某一類具體物質,而是藉由成對術語與否定語句,顯示對色法及其相關施設不應作片面的執著。

一、論中明言:「無色不應執有心,有心不應執無色。」此處以「無色」、「有心」相對並舉,所採用的術語形式是「無色」與「有心」,而不是以「有色」直接對舉「有心」。原文所要指出的是:不能由「無色」便執定「有心」,也不能由「有心」便執定「無色」;色與心之間,不可依單一一方作必然推定。這是本論談及色法時較鮮明的側面,即著重破除由一項概念逕行執取另一項概念的方式。

二、論中又說:「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這裡直接使用「有色」一詞,並將它放在「我」的辨察中。語句先說「我非有色」,其所據則是「由我無」;既然「我」不可成立,便不能再賦予它「具有」色的意義。因此,「有色」在此不是單純表示某物具有形色,而是作為「我具有色」這一關係命題中的術語,並由「我無」而否定其成立。

三、同一頌續以「異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無一異性」辨察「我」與「色」的關係。原文提到「有牛」與「有色」作為表述形式,隨即歸結於「我色俱無一異性」:對「我」與「色」,不能成立為一性,也不能成立為異性。故此處對「有色」的論述,連同「具有義」、「一異性」等語一併展開,側重檢驗能有之我與所有之色是否可成立,而非描寫色的種類或形態。

四、論中總攝諸法時列舉:「十八界六觸,彼所生六受,若有色無色,有為無為法。」此處明確採用「有色」、「無色」成對的分類語,並與「有為」、「無為」並列;所列範圍還包括十八界、六觸及六觸所生的六受。其後總說「如是一切法,由彼性離空」,顯示有色法與無色法同在「一切法」的列舉之中,皆被納入由彼性離而空的表述。就多譯名歸一而言,本論在此的實際用詞就是「有色」與「無色」,未在所引原文中另以其他名目替代。

總之,《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對「有色」的運用有兩個層次:一是與「無色」、「有心」相聯,用以制止由色、心一方推執另一方;二是置於「我」與「色」的能有、所有及一異關係中加以否定辨察。當它總列一切法時,則以「有色無色」為固定對語,與「有為無為法」並列。全篇所見的特色,是以簡潔的對舉、否定及關係辨察使用「有色」一詞,而不另作形色內容的鋪陳。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該經對「有色」之論述,核心定義以「即以此性還說此性,色自性義是有色義」,明具備色之自相即名有色。更具體展開則謂:「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在蘊攝歸類上,該經定「一蘊是有色」,即唯色蘊全體攝於有色。與此對照,有色法「能據方所」,無色法則「不據方所」,此對辨「約所緣領納流轉施設建立」。

該經對有色諸法以五種相作差別建立——事故、自相故、共相故、界故、業故:

事(色事)方面,一切色不外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自相方面分三種:一、清淨色,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之眼等五處;二、清淨所取色,謂色等五境,為清淨色之同分境界;三、意所取色,謂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

共相方面亦分三:一、據方處各別安立之方處共相;二、清淨與清淨所取之增減共相;三、觸所觸即便變壞之共相,後者非遍一切,除欲界天外遍餘一切。

界差別方面,該經指出欲界與色界實物有色之別:色界諸色清淨最勝、能發光明、極微細、下地諸根所不行,且「依彼諸色苦受不生」;欲界則不然。無色界中無如是色。

業差別方面,分色行色(定地色愛諸業所生)與欲行色(不定地色愛諸業所生)二種。

於色物之生起,該經另立五種生:依止生、種子生、勢引生、攝受生、損減生。其中依止生以大種與所造色同處攝持為義;種子生從自種子而生,如堅濕煗動之轉變;勢引生由內色根增上力或先業勢力之所引;攝受生由攝受緣令展轉增益;損減生則與此相違。

此外,於假立有情九種之中,以「身差別」建立有色、無色二種有情。於色蘊六相應知中,以自相舉地等之堅等相、眼等之各別清淨色為相,以共相舉一切色之變礙相。

該經所用術語以「十色處」、「法處所攝色」、「大種所造色」、「清淨色/清淨所取色/意所取色」、「色行色/欲行色」、「色自相」等為主,緊扣色之自性、據方所性與變礙性,並以事、自相、共相、界、業五相為完整架構,無別名替換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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