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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性

hetu-phalatā

因与果之间相应成立的法则。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 ⇢ 四 · 离言空性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因果性即缘起法则,第一重(实有→缘生)即完整教授;中观以缘起即空(2),究竟读为离言之缘起实相「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4),与空 2→4 同族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因果性,不是“做了什么,宇宙就按奖惩表回报什么”的神秘机制,也不只是日常所谓“凡事都有原因”。它所指出的是:任何果的生起,都必须以相应的因为基础,并等待其他条件和合;条件不具足,果便不能只凭一个孤立的原因出现。

《瑜伽师地论》把它凝练为一句极重要的话:

“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缘果生。”

这句话必须三层一起理解:

- “因中非先有果”:果并不是缩小了、隐藏了、早已完整存在于因中。 - “然要有因”:否定“果预存在因中”,不等于承认无因生果。没有相应之因,不能凭空得到相应之果。 - “待缘果生”:只有因仍不够,还要等待辅助条件、环境、对象、前后相续等诸缘和合。

譬如,一粒种子不是一棵折叠起来的小树。树并未以完整树体藏在种子里面;但没有相应的种子,也不会任意长成那棵树。即使有种子,还须土壤、水分、温度、空气以及未受严重损坏等条件。种子是因,其他条件是缘,萌芽、成长则是在因缘和合中出现的果。

这里还要再加一句:这个比喻只能帮助入门,不能把一切佛教因果都化约成植物生长。心念的相续、业与异熟、认识活动以及解脱,都有各自的因缘结构,不能用一个机械模型包办。

《瑜伽师地论》进一步追问:如果有人说“果恒常存在于因中”,因相和果相究竟相同还是不同?

若完全相同,就无法成立“这是因、那是果”的决定差别;种子既然已经就是树,便谈不上后来生树。若因果不同,那么所谓因中已有的果,究竟是未生还是已生?未生之果不能说已经存在;若已经生了,也就不必再说它从因而生。因此,因果相属,并不意味着果体预先藏在因中。

论中还用五种观察方式,提醒我们不要把不同意义的“在其中”混为一谈:

- 处所中的可得:如水在瓮中。这是空间容纳关系。 - 所依上的可得:如眼识依眼根而起。这是依托关系,不是说眼识像物品一样装在眼睛里。 - 自相上的可得:一个因以自身的相状存在,可以认识为这个因。 - 作用上的可得:通过一法实际发挥的作用来认识它。 - 随因缘变异而变异:因或缘发生变化,果也随之改变。

最后一项尤其贴近生活:同一句批评,在疲惫、紧张、缺乏安全感时,可能引发强烈防御;在休息充分、彼此信任时,可能只被听成普通建议。话语并不是唯一原因,听者当时的身心状态、既往习惯、关系背景,都是使结果发生变化的缘。

因此,佛教所说的因果不是“一因必定推出一果”的直线决定论,而是有条件、有差别、有次第的生起关系。因并不单独统治果;缘也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

《瑜伽师地论》用“依处”来安立不同的因、缘与果,意思是:因果名称并非脱离具体作用而抽象存在,必须看一法在什么关系中、以什么方式发生作用。

就所给条目而言,主要包括:

- 不相违因:在无障碍的依处上安立。它不是积极制造结果的唯一力量,而是没有形成阻碍,使结果得以发生。 - 因缘:依种子缘的依处安立,指能直接引生相应结果的基础。这里的“种子”也可用于说明心相续中的潜在力量,不能一律理解成物质种子。 - 等无间缘:依前一刹那灭去、为后一刹那让出相续位置而安立,主要说明心与心所前后无间的相续。它不是“两个事件时间挨得近”这么简单。 - 所缘缘:依认识所面对的境界而安立。色、声、概念、记忆等成为心识所取的对象,心识才得以缘之而起。 - 增上缘:其余能促进、支持,或者以不障碍方式参与结果发生的条件。

“因缘”在这里是诸缘中的特定一类,不能拿它来替代全部因果关系;“因果性”则贯通因、诸缘及诸果如何成立的整体法则。

果也不是一种笼统的“回报”。材料列出以下差别:

- 异熟果:由业等力量在条件成熟时产生的结果,果与因在性质和时位上可以有差异。“异熟”不能简单译成“报应”,更不应理解为有一个裁判者执行奖惩。 - 等流果:结果与先前因具有相似、随顺的流向。例如反复培养某种心行,使同类倾向更容易继续生起。它不是说前后两者毫无差别。 - 离系果:依真实见而离开烦恼系缚所得之果。这一点表明,因果性不仅解释轮回怎样延续,也说明解脱怎样可能。 - 士用果:依有情的功能、努力和实际作用而成办的结果。 - 增上果:由诸增上条件支持而成的结果。

这些类别不能粗暴压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业果当然属于佛教因果论的重要部分,但因果性的范围更广:身体变化、认识生起、习惯形成、烦恼相续、正见成熟和烦恼止息,都须在各自的因缘关系中观察。

因果性在解脱道里的位置,正在这里显出来:它一面说明苦为什么会继续,一面说明苦为什么可以停止。

缘起的著名表述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逆观则是:“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相关公式在《杂阿含经》等缘起经文中出现,用来说明无明、行、识乃至生、老死等支的相依生灭,而不是一句泛泛的“万事互相关联”。十二支缘起展示的也不是一个最初原因制造世界,而是苦的条件链条如何展转流转,以及相应条件止息时,苦聚如何止息。可参见[《杂阿含经》(CBETA)](https://tripitaka.cbeta.org/mobile/index.php?index=T02n0099_002)。

《瑜伽师地论》说,这一称理的因果次第无始以来展转安立;如来不是创造了这个法则,而是现等觉其流转实性,再以言说方便开示。所谓“非生、非作”的缘起相应文字,重点正在于:表达缘起的名言不是一个造物者,也不是文字本身制造了缘起事实。

论中又依时位和所显义使用不同名称:现在世说“法住”,过去世说“法定”,未来世说“法如性”;从如实因性说“实性”,从如实果性说“谛性”,从所知实性说“真性”。这些词各有观察角度,不能当成若干随意互换的译名。

材料还说,“现在相有”包括“若已生及因果性”。这限制了“有”的意义:因果性是就已经生起、可以按其自相与关系加以安立的法而言,并不是宣称未来的果体现在已经恒常潜伏于因中。未来可说有某种因缘趋势或可能性,却不可把尚未生的具体果当作已经存在的实体。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一个很普通的晚上:你加班回家,身体疲惫,打开手机,本来只想看五分钟消息,后来却刷了一个多小时。伴侣问了一句:“你能不能先别看手机?”你立刻觉得受到指责,语气变硬,两个人随即争执。

我们不急着归罪于“手机”“算法”或某个人,而按因果关系一步步走查。

第一步,是明确真正生起的果。

果不只是外在的“吵架”。其中至少有画面与文字被看见、情绪感受出现、某种意义被辨认、旧有防御倾向启动、语言反应发生,以及关系气氛改变。不同层面的果,各有自己的近因与助缘。

第二步,是寻找相应之因。

持续刷手机并非无因。此前反复用短内容缓解疲惫,可能已经形成随顺的习气;每次疲惫时点开应用,又加强同类倾向。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等流性的作用:反复熏习的心行,使相似心行更容易继续发生。

但不要误映射成:“过去刷过一次,就是今晚刷一小时的充分原因。”旧习只是有关之因,不能单独包办结果。

第三步,是查看诸缘是否和合。

今晚的助缘可能包括:加班后的疲劳、手机就在手边、通知不断出现、短内容连续推送、没有预先安排休息方式、第二天的压力,以及伴侣说话时的语调。算法可以算作强有力的增上条件和所缘环境之一,却不是一个进入心中操纵你的独立主体;同样的推荐,面对不同的人、不同状态,也会产生不同结果。

这里要点破一个常见错误:“有影响”不等于“是唯一原因”,“不是唯一原因”也不等于“没有责任”。 因缘复杂,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而是让责任被放回真正可以调整的环节。

第四步,是观察认识活动的具体条件。

屏幕上的内容成为心识所面对的对象,可从所缘缘理解;前一念看完一个视频,下一念接着寻找新刺激,心流前后相续,可借等无间缘来观察。但不能把等无间缘误说成“前一个视频在物理上制造了后一个视频”,它说明的是心识相续中的前后开导关系。

伴侣那句话传来时,你把它识别为“你又不自律”“你总是在逃避”。这里的果并不预先藏在声音中。声音、语义、过去被批评的记忆、当下疲惫,以及心中惯有的自我防卫共同参与,才生起“我被攻击了”的经验。

第五步,是观察因缘变异,果怎样随之变异。

假如当晚你没有连续加班,手机通知已经关闭,回家先吃了饭,伴侣先说“你今天很累吧”,同一句“先别看手机”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并不证明一切都由环境决定,而是说明:因或缘改变,果会跟着改变。

第六步,是辨认缘起的流转次第。

若以十二支缘起所揭示的关键结构来照看当下,而不是把十二支随意套成十二个日常物件,可以看见:接触屏幕内容而有“触”,随触生起舒服、烦躁或麻木等“受”;若对舒服的刺激想继续占有、对不舒服的疲惫急于逃离,便可能转成“爱”;爱进一步凝固为抓取与认同,就有“取”;取又推动相应的存在方式和后续行动。

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是:

- “受”是苦、乐、不苦不乐等感受,不是泛称复杂情绪,也不是“接受了某个观点”。 - “爱”在缘起中是渴爱,不等同于成熟的关怀与慈爱。 - “取”不是拿起手机这个外在动作本身,而是更深的执取、抓住和认同。 - “行”也不是外在行为的普通简称,而是由无明所缘起的造作力量。

这个次第不是说每次刷手机都可以武断地宣布“完整十二支已经按十二秒走完”,更不是把十二支缩成一套行为心理学标签。它所提供的是对苦之生成结构的观察:某些条件出现,后续环节便容易被推动;若在受之后如实觉察,不立即发展为渴爱和执取,原有流向就可能被改变。

第七步,是寻找可介入之处。

你可以关闭非必要通知,改变所缘环境;下班后先吃饭、散步,调整身心助缘;在手指点开应用时辨认疲惫与逃避;在听见伴侣的话时,先觉察胸口发紧和不快之受,不立刻把它解释为人格攻击;也可以坦白说:“我现在很累,刚才把你的提醒听成了责备。”

这些做法并不保证立刻得到理想结果,因为因果不是许愿术。但它们确实在改变因与缘。持续培养觉察、正见和不随渴爱而转的能力,又会形成新的随顺方向。

这就是因果性对修行的实际意义:不是要求我们为过去无限自责,而是帮助我们看见,现在正在给什么条件,什么结果因此更可能生起;又有哪些条件一旦停止供给,原来的苦便不必照旧发展。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第一,它能松开“单一原因”的冲动。

当代公共讨论很容易迅速寻找一个罪魁祸首:都是原生家庭,都是算法,都是伴侣,都是性格,或者都是自己不够努力。因果性的观察会问:相应的因是什么?助缘有哪些?障碍是否存在?它们怎样和合?哪一个环节发生变化时,结果会随之变化?

这不是把事情说得含糊,而是把分析变得精确。复杂因缘之中仍可分辨主要条件、次要条件、必要条件和促进条件,也仍可讨论责任;只是不会把全部现实压在一个标签上。

第二,它能同时避免宿命论与万能意志论。

宿命论说:“过去的因已经决定了一切,我无能为力。”万能意志论则说:“只要我够想要,就能得到任何结果。”两者都忽略了缘。

过去形成的条件确实会限制当前,但当前也在不断加入新缘。努力是士用因缘的一部分,却不能取消身体条件、他人选择、社会结构与事件的不确定性。修行因而既不是认命,也不是自我神化,而是在可以用功之处认真用功,在不可独断之处理解条件。

第三,它重新定义了责任。

如果果不是由一个孤立自我凭空制造,责任就不应等同于羞辱;但若每个心行都在成为后续条件,也不能说“一切都是环境造成,所以我什么都不用负责”。较成熟的态度是:不把自己钉死成一个坏人,同时对正在培养的因缘负责。

一个人容易发怒,可能有疲惫、创伤、习惯、关系压力等多重条件。了解这些条件可以生起慈悲,却不等于容许伤害。恰恰因为伤害有条件,才可以要求他停止危险行为、接受帮助、训练新的回应方式,并改变会反复促成伤害的环境。

第四,它使“改变”获得现实基础。

若人格是一块固定实体,改变几乎无从谈起;若结果只是偶然出现,修行也无从着力。正因为心行依因待缘而起,戒、定、慧才不是宗教装饰:

- 戒减少会不断制造扰动、悔恨与伤害的条件。 - 定培养稳定、明净、不轻易随境转动的心。 - 慧如实辨认无常、苦、无我及缘起,不再把条件所生之法执为固定的“我”和“我所有”。

而《瑜伽师地论》把真实见与离系果相连,尤其说明了因果性在解脱道中的位置:正见不是仅仅正确描述世界,它能够成为离开烦恼系缚之因。看见受不必必然发展为爱,爱不必必然被巩固为取;看见“我被冒犯”也是依记忆、感受、取相和执著形成,便有可能不再全盘服从它。

第五,它让慈悲不再只是善意。

理解因果的人,会少一点“他为什么不能立刻振作”的粗暴,也少一点“我劝过了,他就应该改变”的自负。改变需要相应的因,也需要足够的缘。教育、育儿、心理支持与亲密关系中的陪伴,都不能只投下一句话,便把全部结果归咎于对方。

不过,佛教因果也不能被简单等同于脑科学或行为科学。现代研究可以考察注意、习惯、奖赏学习以及环境设计怎样影响行为,这些材料有助于我们理解条件的复杂性;但科学模型有其测量范围,意识经验、伦理业果及解脱问题也仍有许多哲学与实证上的未决之处。它们可以互相启发,不等于科学已经“证明佛法”,更不等于佛经可以取代实验研究。

常见误读与澄清

误读一:因果就是善恶报应。

善恶业果是因果性的重要领域,却不是全部。感官认识怎样生起、习惯怎样相续、烦恼怎样增长、真实见怎样导向离系,也都属于因果观察。把因果只说成奖惩,会丢掉它对认识、心理与解脱的说明。

误读二:做了某个因,必定立刻得到一个固定的果。

这忽略了“待缘果生”。同一种行为在动机、对象、强度、持续时间和后续条件不同的情况下,不宜粗暴判作完全相同的因;已有之因也可能因助缘不足、障碍出现或其他强力条件介入,而不能按人所预想的方式成熟。

“果不固定”不等于“因果失效”,而是说具体果从来不是脱离条件的机械输出。

误读三:果早已藏在因里,所以未来已经写好。

这正是《瑜伽师地论》所破的“因中有果”。果若已经完整存在,就不必再生;因果也无法保持决定差别。佛法承认因对果的必要性,却不承认未来果体已经恒常实存。

误读四:既然果不在因中,什么都可能从什么生。

论中明确同时说“然要有因”。否定果的预存,不是否定相应关系。稻种不能只凭想象结出苹果;嗔恨的反复熏习,也不会在毫无其他转化条件时自动成为慈悲。非预存,不等于无规律。

误读五:缘起就是说万物彼此相连。

“彼此相连”过于宽泛,甚至可能沦为抒情。缘起要观察的是:此法以何为因、依何种缘、按什么次第生起,哪些条件止息时相应结果也止息。十二支缘起尤其指向苦的集起与止息,不能被压成一句浪漫的宇宙整体论。

误读六:凡是时间上先发生的,就是后来事件的原因。

先后相邻并不自动构成因果。论中区分处所、所依、自相、作用与随变异关系,就是要求我们检查实际关系。公鸡啼叫后太阳升起,不代表公鸡制造了日出;刷到一条视频后心情变差,也还要考察内容、记忆、身体状态及当时关注方式。

误读七:等无间缘就是普通的前因后果。

等无间缘有其特定的心识相续意义,着重前一刹那心灭、后一刹那心无间生起的关系。不能将所有“前一个事件之后出现后一个事件”都称为等无间缘。

误读八:增上缘就是不重要的次要原因。

“增上”并非“不重要”。环境、制度、身体健康、他人协助或障碍的不存在,都可能强烈改变结果。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缺少愿望,而是促成愿望落实的增上条件尚未建立。

误读九:讲因果就是责怪受苦者。

这是最危险的误用之一。我们通常并不具备遍知他人复杂因缘的能力,不能看到一个人的疾病、贫困或灾难,就擅自断言是某项过去恶业的结果。那既缺乏可靠知识,也容易以宗教语言合理化冷漠。

因果观首先应当用来审视自己的身口意与当下能够改善的条件,而不是充当给别人定罪的工具。面对受苦者,最直接、最可靠的善因缘往往是保护、医疗、资源、公正与陪伴。

误读十:因缘复杂,所以个人没有责任。

复杂不等于免责。正因言语和行为会成为他人及自己后续经验的条件,才更需要谨慎。佛法所松开的,是一个独立、恒常、绝对主宰的作者形象;它没有取消行为的后果,也没有取消止恶修善的必要。

误读十一:懂得因果,就是能够预测所有结果。

理解原则不等于穷尽全部条件。现实中的因缘数量巨大,彼此作用复杂,普通人往往只能认识其中一部分。因此,因果智慧通常表现为更谨慎地判断、更愿意核对条件,而不是自信地宣布“我知道这一切为什么发生”。

误读十二:既然一切依条件生起,解脱也只是另一种被动结果。

解脱确实不是无因而得,却也不是消极等待。闻法、如理作意、持戒、修定、如实观察,都会成为真实见与离系的条件。修行者不能命令智慧立刻出现,却可以持续建立智慧得以生起的因缘,并停止喂养无明、渴爱与执取。

因果性最终要带给人的,并不是一套解释别人命运的理论,而是一种清醒而有希望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的果,应当如实承认;尚未成熟的未来,不必视作写定;当下每一个念头、选择、关系和环境安排,都在加入新的条件。

看见“有因、有缘,故有此果”,我们不再把痛苦神秘化;看见“此缘若灭,彼果亦可不续”,我们也不必把痛苦永恒化。因果性之所以属于解脱道,正因为它既揭示系缚如何形成,也指出系缚并非不可止息。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1. 定义与核心要义

因果性,指诸法之果必须以相应之因为基础,并须等待诸缘和合方得生起;因与果既有决定差别,又依缘起次第展转安立。其核心既非主张果在因中早已存在,亦非否认因对果生的必要性,而是说“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缘果生”。《瑜伽师地论》并从因果差别的设施、邪执的破斥、自相有法的安立,以及十二支缘起的流转实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2. 主要阐述

首先,论中以“依处”为纲,设施因、缘与果的差别。于无障碍依处设施不相违因;于种子缘依处设施因缘;于无间灭缘依处设施等无间缘;于境界缘依处设施所缘缘;于其余诸缘依处设施增上缘。果的差别也依相应因缘依处而立:依习气随顺因缘依处,设施异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实见因缘依处,设施离系果;依士用因缘依处,设施士用果;依其余因缘依处,设施增上果。因此,因果名称并非脱离条件孤立成立,而是依不同作用、所依及生果方式分别安立。

其次,论中破斥雨众外道等所执“于诸因中常常时、恒恒时具有果性”。论主先问因相与果相究竟相异还是不异:若因果无异,便不能成立因与果两种决定差别;若二相有异,则应再问因中所谓果性是未生相还是已生相。若尚未生而说已经存在,不合道理;若已经生起,却又说其从因而生,同样不合道理。由此确立:果并非预先实存于因中,但果的生起仍必须有因,并等待诸缘。

论中又以五相考察“有相法于有相法中”的可得:一是于处所可得,如水在瓮中;二是于所依可得,如眼识依眼;三是由自相可得,如因之自体;四是由自作业可得;五是由于因或缘发生变异,果亦随之变异。这一辨析显示,所谓某法“在”另一法中,须按处所、所依、自相、作用或变异关系分别观察,不得由因果相属便推成“果先存于因”。

再次,在自相有法的分类中,论说“现在相有”是“若已生及因果性”。因果性由此被摄入现在世已生之自相有法,而非作为未经生起、恒常潜存于因中的果体。此处从法之自相及其时位,限定因果性的安立范围。

最后,十二支缘起依称理的因果次第流转。此一次第无始以来展转安立,如来现等觉其流转实性,以微妙智发起正言词,方便开示与缘起相应而“非生、非作”的文字。因果性在这里不只表示单一原因产生单一结果,也表示缘起诸支前后相依、相续流转的次第。

3.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现有材料仅涉及瑜伽部《瑜伽师地论》(《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类经典或本论异译本,故不能据此列举跨部类及同经异译的用词分歧。就本论内部而言,同一缘起因果流转依时位及所显义而有多种名称:于现在世名“法住”,于过去世名“法定”,于未来世名“法如性”;由如实因性名“实性”,由如实果性名“谛性”,由所知实性名“真性”。小结另将“法性”与“无倒性”列入本论诠释因果流转真实相的相关用语。上述名称各有所指,不宜在缺乏异本材料时视作译名互换。

4.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因果性与“因缘”相连,但二者并非简单同名:因缘是在种子缘依处上所设施的一类缘,因果性则贯通诸因、诸缘与诸果的成立关系。它与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共同说明果生所待之缘,又借异熟果、等流果、离系果、士用果和增上果显示生果作用的差别。

因果性亦与“缘起”密切相关。十二支缘起以因果次第展转流转,因果性因而体现为诸支相依的法住、法定与法如性。它又与“自相有法”相关:论中将已生及因果性归于现在相有,以此区别已经成立的因果关系与外道所执因中恒有之果。

“因中有果”则是本论明确破斥的见解。破除此执并不导向无因生果;论中同时保留“要有因”与“待缘果生”两层限定。真实见又与离系果相应,论说依真实见因缘依处设施离系果,并指出由这些因果真实相的辨明,于诸外道见趣中能够得离系。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于诸因中常常时、恒恒时具有果性”,是论中所举雨众外道等的主张;对此所作结论为:“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缘果生。”前者标示所破之执,后者同时申明果非先有及因缘不可缺少。

关于自相有法,论以“若已生及因果性”说明“现在相有”的范围,将因果性摄于现在世已生法中。

关于缘起流转,论依时位分别称为“法住”“法定”“法如性”,又以“如实因性故名实性,如实果性故名谛性,所知实性故名真性”,并说如来以微妙智方便开示“非生、非作”的缘起相应文字。这些表述共同显示,本论以多重名义说明因果次第流转之真实相。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論因果性,首先以「隨有無」界定「因果相」:若此法有或無,彼法亦隨之有或無,則此定為因、彼定為果。此一表述將因果關係落在諸法有無相隨的規律上;對俱有法而言,一法有則一切俱有、一法無則一切俱無,故可成立因果。論中所用的明確術語是「因果相」,並稱善於因明者依此說明因與果。

論中進一步處理俱時而起之法能否互為因果的問題。它承認「俱起因果」在理上可以成立,但隨即追問如何能說互為因果,並以先前所說判為無違。對於造色彼此不相離、造色與諸大種不相離,以及心隨相等與心等法不相離,論中指出:若僅憑不相離便立互為因,便會產生這些法皆應互為因的疑難。因此,「不相離」本身並未被直接當作充分的因果判準。

為說明俱有因,論中舉三杖互相依住之喻,並要求審察:三杖究竟是由俱起時相依之力而住,還是由先前已生的因緣和合之力,使三杖俱起而住;此外,三杖尚可能依繩、鉤、地等別物連持。論由此指出,俱有法除相互依存外,亦有其餘「同類因等」,所以「俱有因義」得以成立。此處的特色,是不只陳述俱有因,還藉由辨析相依、先因緣與外在連持,限制三杖譬喻所能證成的範圍。

在因果分類的偈頌中,論以簡要配屬方式說:「後因」對應「異熟果」,「前因」對應「增上果」,「同類」與「遍」對應「等流果」,「俱」與「相應」對應「士用果」。原文在此使用「異熟」「增上」「等流」「士用」等果名,以及「同類」「遍」「俱」「相應」等因名形式,呈現不同因與不同果之間的對應,而非只以籠統的因、果二詞概括。

論又以「果有為離繫,無為無因果」作總括:果包含有為與離繫,而無為法不立因果。此處須依原文保留「有為」「離繫」「無為」的用詞,不另以其他經論的名稱改寫。

在破除實我之論辯中,「因果性」又被用來解釋身心相續與我執的「相屬」。論說,我執所緣是諸蘊相續;身或心之所以與我執相屬,是由無始以來的習慣,使我執緣自身相續而不緣其餘,並明言「相屬」即「因果性」。我執之因,則說為無始以來的我執熏習,以及緣自相續而起的有垢染心。業果的承受亦不必安立實我:苦樂依內六處而生,隨其所起即說某相續有苦樂,如林有果、樹有花。此段所用術語是「諸蘊相續」「相屬」「因果性」「我執熏習」「有垢染心」及「內六處」,並以相續中的因果關聯說明作業、受果的歸屬。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於「因果性」一詞的正面使用,主要見於說明「自相有法」之「現在相有」的一段。論中將「自相有法」分為三種:一、勝義相有;二、相狀相有;三、現在相有。對於「現在相有」,經文明確界定為「若已生及因果性」,亦即凡已生起之法,以及因與果之間相應成立的法則,皆攝歸此處所說的「現在相」這一自相有法的範疇之下。

除此正面界定外,「因」「果」二字在本論所引段落中,亦屢作為一對並列名數而出現。其一,於 chunk 28023 中作「自性、與因、果、作用、相應、轉」之列舉,「因」「果」與「自性」「作用」「相應」「轉」等概念並舉;其二,於 chunk 30077 中又作「果、因、與受、世、愛、及繫」之列舉,將「果」「因」與「受」「世」「愛」「繫」等概念並舉。此二處皆未對「因」「果」之內涵作進一步的分別詮釋,僅作為成對概念之名數列出;且 chunk 28023 作「與因、果」、chunk 30077 作「果、因」,二者先後次序略異,本論於所引文中並未就此次第作進一步辨析。

就「因果性」一詞的術語形式而言,本論僅在 chunk 28027 中以「因果性」三字明示其名稱,未見其他異稱或拆解為「因性」「果性」之別名。而 chunk 28027 的整段脈絡顯示,「因果性」被安置於「現在相有」之下,與「已生之法」並列;此與同段所說「勝義相有」(離言說義、出世間智所行境界之非安立相)側重超越勝義層面、「相狀相有」(由四種所觀相狀)側重名處事之觀相分位有所不同。換言之,本論是將「因與果相應成立之理」安立於現前可見、可施設之「現在相」層面,與已成就之法同列,而未將其攝屬於勝義或相狀之層面。

須指出者,根據所引 chunk 之原文,本論對於「因果性」之正面闡述極為簡略——僅以「若已生及因果性」一句帶過,並未在所引範圍內對「因」之體性、「果」之體性、因與果如何「相應」、以及此「性」字所指為體性、法則或道理等面向,作出進一步的分別定義或舉例說明。是以就所引三塊原文而言,本論對「因果性」的論述,乃以「現在相有」之內容標示其位置,並以與「因」「果」並列之名數形式,加強此一概念在論中體系中之存在感;至於其深廣之義理開展,則未見於所引段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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