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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性

hetu-phalatā

因與果之間相應成立的法則。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 ⇢ 四 · 離言空性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因果性即緣起法則,第一重(實有→緣生)即完整教授;中觀以緣起即空(2),究竟讀為離言之緣起實相「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4),與空 2→4 同族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因果性,不是“做了什麼,宇宙就按獎懲表回報什麼”的神秘機制,也不只是日常所謂“凡事都有原因”。它所指出的是:任何果的生起,都必須以相應的因為基礎,並等待其他條件和合;條件不具足,果便不能只憑一個孤立的原因出現。

《瑜伽師地論》把它凝練為一句極重要的話:

“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

這句話必須三層一起理解:

- “因中非先有果”:果並不是縮小了、隱藏了、早已完整存在於因中。 - “然要有因”:否定“果預存在因中”,不等於承認無因生果。沒有相應之因,不能憑空得到相應之果。 - “待緣果生”:只有因仍不夠,還要等待輔助條件、環境、對象、前後相續等諸緣和合。

譬如,一粒種子不是一棵摺疊起來的小樹。樹並未以完整樹體藏在種子裡面;但沒有相應的種子,也不會任意長成那棵樹。即使有種子,還須土壤、水分、溫度、空氣以及未受嚴重損壞等條件。種子是因,其他條件是緣,萌芽、成長則是在因緣和合中出現的果。

這裡還要再加一句:這個比喻只能幫助入門,不能把一切佛教因果都化約成植物生長。心念的相續、業與異熟、認識活動以及解脫,都有各自的因緣結構,不能用一個機械模型包辦。

《瑜伽師地論》進一步追問:如果有人說“果恆常存在於因中”,因相和果相究竟相同還是不同?

若完全相同,就無法成立“這是因、那是果”的決定差別;種子既然已經就是樹,便談不上後來生樹。若因果不同,那麼所謂因中已有的果,究竟是未生還是已生?未生之果不能說已經存在;若已經生了,也就不必再說它從因而生。因此,因果相屬,並不意味著果體預先藏在因中。

論中還用五種觀察方式,提醒我們不要把不同意義的“在其中”混為一談:

- 處所中的可得:如水在甕中。這是空間容納關係。 - 所依上的可得:如眼識依眼根而起。這是依託關係,不是說眼識像物品一樣裝在眼睛裡。 - 自相上的可得:一個因以自身的相狀存在,可以認識為這個因。 - 作用上的可得:通過一法實際發揮的作用來認識它。 - 隨因緣變異而變異:因或緣發生變化,果也隨之改變。

最後一項尤其貼近生活:同一句批評,在疲憊、緊張、缺乏安全感時,可能引發強烈防禦;在休息充分、彼此信任時,可能只被聽成普通建議。話語並不是唯一原因,聽者當時的身心狀態、既往習慣、關係背景,都是使結果發生變化的緣。

因此,佛教所說的因果不是“一因必定推出一果”的直線決定論,而是有條件、有差別、有次第的生起關係。因並不單獨統治果;緣也不是可有可無的裝飾。

《瑜伽師地論》用“依處”來安立不同的因、緣與果,意思是:因果名稱並非脫離具體作用而抽象存在,必須看一法在什麼關係中、以什麼方式發生作用。

就所給條目而言,主要包括:

- 不相違因:在無障礙的依處上安立。它不是積極製造結果的唯一力量,而是沒有形成阻礙,使結果得以發生。 - 因緣:依種子緣的依處安立,指能直接引生相應結果的基礎。這裡的“種子”也可用於說明心相續中的潛在力量,不能一律理解成物質種子。 - 等無間緣:依前一剎那滅去、為後一剎那讓出相續位置而安立,主要說明心與心所前後無間的相續。它不是“兩個事件時間捱得近”這麼簡單。 - 所緣緣:依認識所面對的境界而安立。色、聲、概念、記憶等成為心識所取的對象,心識才得以緣之而起。 - 增上緣:其餘能促進、支持,或者以不障礙方式參與結果發生的條件。

“因緣”在這裡是諸緣中的特定一類,不能拿它來替代全部因果關係;“因果性”則貫通因、諸緣及諸果如何成立的整體法則。

果也不是一種籠統的“回報”。材料列出以下差別:

- 異熟果:由業等力量在條件成熟時產生的結果,果與因在性質和時位上可以有差異。“異熟”不能簡單譯成“報應”,更不應理解為有一個裁判者執行獎懲。 - 等流果:結果與先前因具有相似、隨順的流向。例如反覆培養某種心行,使同類傾向更容易繼續生起。它不是說前後兩者毫無差別。 - 離系果:依真實見而離開煩惱繫縛所得之果。這一點表明,因果性不僅解釋輪迴怎樣延續,也說明解脫怎樣可能。 - 士用果:依有情的功能、努力和實際作用而成辦的結果。 - 增上果:由諸增上條件支持而成的結果。

這些類別不能粗暴壓成“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業果當然屬於佛教因果論的重要部分,但因果性的範圍更廣:身體變化、認識生起、習慣形成、煩惱相續、正見成熟和煩惱止息,都須在各自的因緣關係中觀察。

因果性在解脫道里的位置,正在這裡顯出來:它一面說明苦為什麼會繼續,一面說明苦為什麼可以停止。

緣起的著名錶述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逆觀則是:“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相關公式在《雜阿含經》等緣起經文中出現,用來說明無明、行、識乃至生、老死等支的相依生滅,而不是一句泛泛的“萬事互相關聯”。十二支緣起展示的也不是一個最初原因製造世界,而是苦的條件鏈條如何展轉流轉,以及相應條件止息時,苦聚如何止息。可參見[《雜阿含經》(CBETA)](https://tripitaka.cbeta.org/mobile/index.php?index=T02n0099_002)。

《瑜伽師地論》說,這一稱理的因果次第無始以來展轉安立;如來不是創造了這個法則,而是現等覺其流轉實性,再以言說方便開示。所謂“非生、非作”的緣起相應文字,重點正在於:表達緣起的名言不是一個造物者,也不是文字本身製造了緣起事實。

論中又依時位和所顯義使用不同名稱:現在世說“法住”,過去世說“法定”,未來世說“法如性”;從如實因性說“實性”,從如實果性說“諦性”,從所知實性說“真性”。這些詞各有觀察角度,不能當成若干隨意互換的譯名。

材料還說,“現在相有”包括“若已生及因果性”。這限制了“有”的意義:因果性是就已經生起、可以按其自相與關係加以安立的法而言,並不是宣稱未來的果體現在已經恆常潛伏於因中。未來可說有某種因緣趨勢或可能性,卻不可把尚未生的具體果當作已經存在的實體。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普通的晚上:你加班回家,身體疲憊,打開手機,本來只想看五分鐘消息,後來卻刷了一個多小時。伴侶問了一句:“你能不能先別看手機?”你立刻覺得受到指責,語氣變硬,兩個人隨即爭執。

我們不急著歸罪於“手機”“算法”或某個人,而按因果關係一步步走查。

第一步,是明確真正生起的果。

果不只是外在的“吵架”。其中至少有畫面與文字被看見、情緒感受出現、某種意義被辨認、舊有防禦傾向啟動、語言反應發生,以及關係氣氛改變。不同層面的果,各有自己的近因與助緣。

第二步,是尋找相應之因。

持續刷手機並非無因。此前反覆用短內容緩解疲憊,可能已經形成隨順的習氣;每次疲憊時點開應用,又加強同類傾向。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等流性的作用:反覆熏習的心行,使相似心行更容易繼續發生。

但不要誤映射成:“過去刷過一次,就是今晚刷一小時的充分原因。”舊習只是有關之因,不能單獨包辦結果。

第三步,是查看諸緣是否和合。

今晚的助緣可能包括:加班後的疲勞、手機就在手邊、通知不斷出現、短內容連續推送、沒有預先安排休息方式、第二天的壓力,以及伴侶說話時的語調。算法可以算作強有力的增上條件和所緣環境之一,卻不是一個進入心中操縱你的獨立主體;同樣的推薦,面對不同的人、不同狀態,也會產生不同結果。

這裡要點破一個常見錯誤:“有影響”不等於“是唯一原因”,“不是唯一原因”也不等於“沒有責任”。 因緣複雜,不是推卸責任的理由,而是讓責任被放回真正可以調整的環節。

第四步,是觀察認識活動的具體條件。

屏幕上的內容成為心識所面對的對象,可從所緣緣理解;前一念看完一個視頻,下一念接著尋找新刺激,心流前後相續,可借等無間緣來觀察。但不能把等無間緣誤說成“前一個視頻在物理上製造了後一個視頻”,它說明的是心識相續中的前後開導關係。

伴侶那句話傳來時,你把它識別為“你又不自律”“你總是在逃避”。這裡的果並不預先藏在聲音中。聲音、語義、過去被批評的記憶、當下疲憊,以及心中慣有的自我防衛共同參與,才生起“我被攻擊了”的經驗。

第五步,是觀察因緣變異,果怎樣隨之變異。

假如當晚你沒有連續加班,手機通知已經關閉,回家先吃了飯,伴侶先說“你今天很累吧”,同一句“先別看手機”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並不證明一切都由環境決定,而是說明:因或緣改變,果會跟著改變。

第六步,是辨認緣起的流轉次第。

若以十二支緣起所揭示的關鍵結構來照看當下,而不是把十二支隨意套成十二個日常物件,可以看見:接觸屏幕內容而有“觸”,隨觸生起舒服、煩躁或麻木等“受”;若對舒服的刺激想繼續佔有、對不舒服的疲憊急於逃離,便可能轉成“愛”;愛進一步凝固為抓取與認同,就有“取”;取又推動相應的存在方式和後續行動。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

- “受”是苦、樂、不苦不樂等感受,不是泛稱複雜情緒,也不是“接受了某個觀點”。 - “愛”在緣起中是渴愛,不等同於成熟的關懷與慈愛。 - “取”不是拿起手機這個外在動作本身,而是更深的執取、抓住和認同。 - “行”也不是外在行為的普通簡稱,而是由無明所緣起的造作力量。

這個次第不是說每次刷手機都可以武斷地宣佈“完整十二支已經按十二秒走完”,更不是把十二支縮成一套行為心理學標籤。它所提供的是對苦之生成結構的觀察:某些條件出現,後續環節便容易被推動;若在受之後如實覺察,不立即發展為渴愛和執取,原有流向就可能被改變。

第七步,是尋找可介入之處。

你可以關閉非必要通知,改變所緣環境;下班後先吃飯、散步,調整身心助緣;在手指點開應用時辨認疲憊與逃避;在聽見伴侶的話時,先覺察胸口發緊和不快之受,不立刻把它解釋為人格攻擊;也可以坦白說:“我現在很累,剛才把你的提醒聽成了責備。”

這些做法並不保證立刻得到理想結果,因為因果不是許願術。但它們確實在改變因與緣。持續培養覺察、正見和不隨渴愛而轉的能力,又會形成新的隨順方向。

這就是因果性對修行的實際意義:不是要求我們為過去無限自責,而是幫助我們看見,現在正在給什麼條件,什麼結果因此更可能生起;又有哪些條件一旦停止供給,原來的苦便不必照舊發展。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第一,它能鬆開“單一原因”的衝動。

當代公共討論很容易迅速尋找一個罪魁禍首:都是原生家庭,都是算法,都是伴侶,都是性格,或者都是自己不夠努力。因果性的觀察會問:相應的因是什麼?助緣有哪些?障礙是否存在?它們怎樣和合?哪一個環節發生變化時,結果會隨之變化?

這不是把事情說得含糊,而是把分析變得精確。複雜因緣之中仍可分辨主要條件、次要條件、必要條件和促進條件,也仍可討論責任;只是不會把全部現實壓在一個標籤上。

第二,它能同時避免宿命論與萬能意志論。

宿命論說:“過去的因已經決定了一切,我無能為力。”萬能意志論則說:“只要我夠想要,就能得到任何結果。”兩者都忽略了緣。

過去形成的條件確實會限制當前,但當前也在不斷加入新緣。努力是士用因緣的一部分,卻不能取消身體條件、他人選擇、社會結構與事件的不確定性。修行因而既不是認命,也不是自我神化,而是在可以用功之處認真用功,在不可獨斷之處理解條件。

第三,它重新定義了責任。

如果果不是由一個孤立自我憑空製造,責任就不應等同於羞辱;但若每個心行都在成為後續條件,也不能說“一切都是環境造成,所以我什麼都不用負責”。較成熟的態度是:不把自己釘死成一個壞人,同時對正在培養的因緣負責。

一個人容易發怒,可能有疲憊、創傷、習慣、關係壓力等多重條件。瞭解這些條件可以生起慈悲,卻不等於容許傷害。恰恰因為傷害有條件,才可以要求他停止危險行為、接受幫助、訓練新的回應方式,並改變會反覆促成傷害的環境。

第四,它使“改變”獲得現實基礎。

若人格是一塊固定實體,改變幾乎無從談起;若結果只是偶然出現,修行也無從著力。正因為心行依因待緣而起,戒、定、慧才不是宗教裝飾:

- 戒減少會不斷製造擾動、悔恨與傷害的條件。 - 定培養穩定、明淨、不輕易隨境轉動的心。 - 慧如實辨認無常、苦、無我及緣起,不再把條件所生之法執為固定的“我”和“我所有”。

而《瑜伽師地論》把真實見與離系果相連,尤其說明了因果性在解脫道中的位置:正見不是僅僅正確描述世界,它能夠成為離開煩惱繫縛之因。看見受不必必然發展為愛,愛不必必然被鞏固為取;看見“我被冒犯”也是依記憶、感受、取相和執著形成,便有可能不再全盤服從它。

第五,它讓慈悲不再只是善意。

理解因果的人,會少一點“他為什麼不能立刻振作”的粗暴,也少一點“我勸過了,他就應該改變”的自負。改變需要相應的因,也需要足夠的緣。教育、育兒、心理支持與親密關係中的陪伴,都不能只投下一句話,便把全部結果歸咎於對方。

不過,佛教因果也不能被簡單等同於腦科學或行為科學。現代研究可以考察注意、習慣、獎賞學習以及環境設計怎樣影響行為,這些材料有助於我們理解條件的複雜性;但科學模型有其測量範圍,意識經驗、倫理業果及解脫問題也仍有許多哲學與實證上的未決之處。它們可以互相啟發,不等於科學已經“證明佛法”,更不等於佛經可以取代實驗研究。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因果就是善惡報應。

善惡業果是因果性的重要領域,卻不是全部。感官認識怎樣生起、習慣怎樣相續、煩惱怎樣增長、真實見怎樣導向離系,也都屬於因果觀察。把因果只說成獎懲,會丟掉它對認識、心理與解脫的說明。

誤讀二:做了某個因,必定立刻得到一個固定的果。

這忽略了“待緣果生”。同一種行為在動機、對象、強度、持續時間和後續條件不同的情況下,不宜粗暴判作完全相同的因;已有之因也可能因助緣不足、障礙出現或其他強力條件介入,而不能按人所預想的方式成熟。

“果不固定”不等於“因果失效”,而是說具體果從來不是脫離條件的機械輸出。

誤讀三:果早已藏在因裡,所以未來已經寫好。

這正是《瑜伽師地論》所破的“因中有果”。果若已經完整存在,就不必再生;因果也無法保持決定差別。佛法承認因對果的必要性,卻不承認未來果體已經恆常實存。

誤讀四:既然果不在因中,什麼都可能從什麼生。

論中明確同時說“然要有因”。否定果的預存,不是否定相應關係。稻種不能只憑想像結出蘋果;嗔恨的反覆熏習,也不會在毫無其他轉化條件時自動成為慈悲。非預存,不等於無規律。

誤讀五:緣起就是說萬物彼此相連。

“彼此相連”過於寬泛,甚至可能淪為抒情。緣起要觀察的是:此法以何為因、依何種緣、按什麼次第生起,哪些條件止息時相應結果也止息。十二支緣起尤其指向苦的集起與止息,不能被壓成一句浪漫的宇宙整體論。

誤讀六:凡是時間上先發生的,就是後來事件的原因。

先後相鄰並不自動構成因果。論中區分處所、所依、自相、作用與隨變異關係,就是要求我們檢查實際關係。公雞啼叫後太陽昇起,不代表公雞製造了日出;刷到一條視頻後心情變差,也還要考察內容、記憶、身體狀態及當時關注方式。

誤讀七:等無間緣就是普通的前因後果。

等無間緣有其特定的心識相續意義,著重前一剎那心滅、後一剎那心無間生起的關係。不能將所有“前一個事件之後出現後一個事件”都稱為等無間緣。

誤讀八:增上緣就是不重要的次要原因。

“增上”並非“不重要”。環境、制度、身體健康、他人協助或障礙的不存在,都可能強烈改變結果。很多時候,我們不是缺少願望,而是促成願望落實的增上條件尚未建立。

誤讀九:講因果就是責怪受苦者。

這是最危險的誤用之一。我們通常並不具備遍知他人複雜因緣的能力,不能看到一個人的疾病、貧困或災難,就擅自斷言是某項過去惡業的結果。那既缺乏可靠知識,也容易以宗教語言合理化冷漠。

因果觀首先應當用來審視自己的身口意與當下能夠改善的條件,而不是充當給別人定罪的工具。面對受苦者,最直接、最可靠的善因緣往往是保護、醫療、資源、公正與陪伴。

誤讀十:因緣複雜,所以個人沒有責任。

複雜不等於免責。正因言語和行為會成為他人及自己後續經驗的條件,才更需要謹慎。佛法所鬆開的,是一個獨立、恆常、絕對主宰的作者形象;它沒有取消行為的後果,也沒有取消止惡修善的必要。

誤讀十一:懂得因果,就是能夠預測所有結果。

理解原則不等於窮盡全部條件。現實中的因緣數量巨大,彼此作用複雜,普通人往往只能認識其中一部分。因此,因果智慧通常表現為更謹慎地判斷、更願意核對條件,而不是自信地宣佈“我知道這一切為什麼發生”。

誤讀十二:既然一切依條件生起,解脫也只是另一種被動結果。

解脫確實不是無因而得,卻也不是消極等待。聞法、如理作意、持戒、修定、如實觀察,都會成為真實見與離系的條件。修行者不能命令智慧立刻出現,卻可以持續建立智慧得以生起的因緣,並停止餵養無明、渴愛與執取。

因果性最終要帶給人的,並不是一套解釋別人命運的理論,而是一種清醒而有希望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的果,應當如實承認;尚未成熟的未來,不必視作寫定;當下每一個念頭、選擇、關係和環境安排,都在加入新的條件。

看見“有因、有緣,故有此果”,我們不再把痛苦神秘化;看見“此緣若滅,彼果亦可不續”,我們也不必把痛苦永恆化。因果性之所以屬於解脫道,正因為它既揭示繫縛如何形成,也指出繫縛並非不可止息。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1. 定義與核心要義

因果性,指諸法之果必須以相應之因為基礎,並須等待諸緣和合方得生起;因與果既有決定差別,又依緣起次第展轉安立。其核心既非主張果在因中早已存在,亦非否認因對果生的必要性,而是說“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瑜伽師地論》並從因果差別的設施、邪執的破斥、自相有法的安立,以及十二支緣起的流轉實性等方面展開論述。

2. 主要闡述

首先,論中以“依處”為綱,設施因、緣與果的差別。於無障礙依處設施不相違因;於種子緣依處設施因緣;於無間滅緣依處設施等無間緣;於境界緣依處設施所緣緣;於其餘諸緣依處設施增上緣。果的差別也依相應因緣依處而立: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設施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設施離系果;依士用因緣依處,設施士用果;依其餘因緣依處,設施增上果。因此,因果名稱並非脫離條件孤立成立,而是依不同作用、所依及生果方式分別安立。

其次,論中破斥雨眾外道等所執“於諸因中常常時、恆恆時具有果性”。論主先問因相與果相究竟相異還是不異:若因果無異,便不能成立因與果兩種決定差別;若二相有異,則應再問因中所謂果性是未生相還是已生相。若尚未生而說已經存在,不合道理;若已經生起,卻又說其從因而生,同樣不合道理。由此確立:果並非預先實存於因中,但果的生起仍必須有因,並等待諸緣。

論中又以五相考察“有相法於有相法中”的可得:一是於處所可得,如水在甕中;二是於所依可得,如眼識依眼;三是由自相可得,如因之自體;四是由自作業可得;五是由於因或緣發生變異,果亦隨之變異。這一辨析顯示,所謂某法“在”另一法中,須按處所、所依、自相、作用或變異關係分別觀察,不得由因果相屬便推成“果先存於因”。

再次,在自相有法的分類中,論說“現在相有”是“若已生及因果性”。因果性由此被攝入現在世已生之自相有法,而非作為未經生起、恆常潛存於因中的果體。此處從法之自相及其時位,限定因果性的安立範圍。

最後,十二支緣起依稱理的因果次第流轉。此一次第無始以來展轉安立,如來現等覺其流轉實性,以微妙智發起正言詞,方便開示與緣起相應而“非生、非作”的文字。因果性在這裡不只表示單一原因產生單一結果,也表示緣起諸支前後相依、相續流轉的次第。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瑜伽部《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本論異譯本,故不能據此列舉跨部類及同經異譯的用詞分歧。就本論內部而言,同一緣起因果流轉依時位及所顯義而有多種名稱:於現在世名“法住”,於過去世名“法定”,於未來世名“法如性”;由如實因性名“實性”,由如實果性名“諦性”,由所知實性名“真性”。小結另將“法性”與“無倒性”列入本論詮釋因果流轉真實相的相關用語。上述名稱各有所指,不宜在缺乏異本材料時視作譯名互換。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因果性與“因緣”相連,但二者並非簡單同名:因緣是在種子緣依處上所設施的一類緣,因果性則貫通諸因、諸緣與諸果的成立關係。它與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共同說明果生所待之緣,又借異熟果、等流果、離系果、士用果和增上果顯示生果作用的差別。

因果性亦與“緣起”密切相關。十二支緣起以因果次第展轉流轉,因果性因而體現為諸支相依的法住、法定與法如性。它又與“自相有法”相關:論中將已生及因果性歸於現在相有,以此區別已經成立的因果關係與外道所執因中恆有之果。

“因中有果”則是本論明確破斥的見解。破除此執並不導向無因生果;論中同時保留“要有因”與“待緣果生”兩層限定。真實見又與離系果相應,論說依真實見因緣依處設施離系果,並指出由這些因果真實相的辨明,於諸外道見趣中能夠得離系。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於諸因中常常時、恆恆時具有果性”,是論中所舉雨眾外道等的主張;對此所作結論為:“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前者標示所破之執,後者同時申明果非先有及因緣不可缺少。

關於自相有法,論以“若已生及因果性”說明“現在相有”的範圍,將因果性攝於現在世已生法中。

關於緣起流轉,論依時位分別稱為“法住”“法定”“法如性”,又以“如實因性故名實性,如實果性故名諦性,所知實性故名真性”,並說如來以微妙智方便開示“非生、非作”的緣起相應文字。這些表述共同顯示,本論以多重名義說明因果次第流轉之真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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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論因果性,首先以「隨有無」界定「因果相」:若此法有或無,彼法亦隨之有或無,則此定為因、彼定為果。此一表述將因果關係落在諸法有無相隨的規律上;對俱有法而言,一法有則一切俱有、一法無則一切俱無,故可成立因果。論中所用的明確術語是「因果相」,並稱善於因明者依此說明因與果。

論中進一步處理俱時而起之法能否互為因果的問題。它承認「俱起因果」在理上可以成立,但隨即追問如何能說互為因果,並以先前所說判為無違。對於造色彼此不相離、造色與諸大種不相離,以及心隨相等與心等法不相離,論中指出:若僅憑不相離便立互為因,便會產生這些法皆應互為因的疑難。因此,「不相離」本身並未被直接當作充分的因果判準。

為說明俱有因,論中舉三杖互相依住之喻,並要求審察:三杖究竟是由俱起時相依之力而住,還是由先前已生的因緣和合之力,使三杖俱起而住;此外,三杖尚可能依繩、鉤、地等別物連持。論由此指出,俱有法除相互依存外,亦有其餘「同類因等」,所以「俱有因義」得以成立。此處的特色,是不只陳述俱有因,還藉由辨析相依、先因緣與外在連持,限制三杖譬喻所能證成的範圍。

在因果分類的偈頌中,論以簡要配屬方式說:「後因」對應「異熟果」,「前因」對應「增上果」,「同類」與「遍」對應「等流果」,「俱」與「相應」對應「士用果」。原文在此使用「異熟」「增上」「等流」「士用」等果名,以及「同類」「遍」「俱」「相應」等因名形式,呈現不同因與不同果之間的對應,而非只以籠統的因、果二詞概括。

論又以「果有為離繫,無為無因果」作總括:果包含有為與離繫,而無為法不立因果。此處須依原文保留「有為」「離繫」「無為」的用詞,不另以其他經論的名稱改寫。

在破除實我之論辯中,「因果性」又被用來解釋身心相續與我執的「相屬」。論說,我執所緣是諸蘊相續;身或心之所以與我執相屬,是由無始以來的習慣,使我執緣自身相續而不緣其餘,並明言「相屬」即「因果性」。我執之因,則說為無始以來的我執燻習,以及緣自相續而起的有垢染心。業果的承受亦不必安立實我:苦樂依內六處而生,隨其所起即說某相續有苦樂,如林有果、樹有花。此段所用術語是「諸蘊相續」「相屬」「因果性」「我執燻習」「有垢染心」及「內六處」,並以相續中的因果關聯說明作業、受果的歸屬。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於「因果性」一詞的正面使用,主要見於說明「自相有法」之「現在相有」的一段。論中將「自相有法」分為三種:一、勝義相有;二、相狀相有;三、現在相有。對於「現在相有」,經文明確界定為「若已生及因果性」,亦即凡已生起之法,以及因與果之間相應成立的法則,皆攝歸此處所說的「現在相」這一自相有法的範疇之下。

除此正面界定外,「因」「果」二字在本論所引段落中,亦屢作為一對並列名數而出現。其一,於 chunk 28023 中作「自性、與因、果、作用、相應、轉」之列舉,「因」「果」與「自性」「作用」「相應」「轉」等概念並舉;其二,於 chunk 30077 中又作「果、因、與受、世、愛、及繫」之列舉,將「果」「因」與「受」「世」「愛」「繫」等概念並舉。此二處皆未對「因」「果」之內涵作進一步的分別詮釋,僅作為成對概念之名數列出;且 chunk 28023 作「與因、果」、chunk 30077 作「果、因」,二者先後次序略異,本論於所引文中並未就此次第作進一步辨析。

就「因果性」一詞的術語形式而言,本論僅在 chunk 28027 中以「因果性」三字明示其名稱,未見其他異稱或拆解為「因性」「果性」之別名。而 chunk 28027 的整段脈絡顯示,「因果性」被安置於「現在相有」之下,與「已生之法」並列;此與同段所說「勝義相有」(離言說義、出世間智所行境界之非安立相)側重超越勝義層面、「相狀相有」(由四種所觀相狀)側重名處事之觀相分位有所不同。換言之,本論是將「因與果相應成立之理」安立於現前可見、可施設之「現在相」層面,與已成就之法同列,而未將其攝屬於勝義或相狀之層面。

須指出者,根據所引 chunk 之原文,本論對於「因果性」之正面闡述極為簡略——僅以「若已生及因果性」一句帶過,並未在所引範圍內對「因」之體性、「果」之體性、因與果如何「相應」、以及此「性」字所指為體性、法則或道理等面向,作出進一步的分別定義或舉例說明。是以就所引三塊原文而言,本論對「因果性」的論述,乃以「現在相有」之內容標示其位置,並以與「因」「果」並列之名數形式,加強此一概念在論中體系中之存在感;至於其深廣之義理開展,則未見於所引段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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