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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因

viruddha-hetu

二相顛倒之似因,與所立法相違。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要談相違因,必須先知道它在哪個系統裡工作。這個詞來自兩種略有不同的語境:藏傳因明學(以《正理滴論》為代表)和瑜伽行派(以《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為代表)。兩者的入口不同,但都把「相違因」列為三種似因之一——另外兩個是「不成因」和「不定因」。「似因」就是看起來像推理的「理由」(因),但其實經不起推敲。

三種似因的分法,本質上是把「理由」出錯的方式分成三類:因本身站不住(不成因)、因站得住但推不出結論(不定因)、因不僅推不出結論、還正好與結論唱反調(這就是相違因)。它是最嚴重的一種自我欺騙:你以為自己在替自己的主張辯護,其實你的「理由」悄悄在為反方站臺。

第一條路徑:藏傳因明學的「二相顛倒」

《正理滴論》給的判別法,是把一個能用的「因」拆成兩相來檢查——「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所謂同品,是與所要論證的主張(宗法、所立法)同類的事物;所謂異品,是與所立法異類的事物。譬如要論證「聲是無常」,聲是無常這一類事物(瓶子、衣服、電光)是同品,常住的事物(虛空、涅槃)是異品。一個能用的因,應當在同品裡必定找得到(瓶、衣、電光都是「所作」的)、在異品裡遍然找不到(虛空、涅槃都不是「所作」的)。

相違因,就是這兩相翻了個個兒:本應在同品中定有者反而遍無,本應在異品中遍無者反而定有

論中舉的例子極為經典:用「所作性」(因)來論證「常住」(宗)。這兩個性質的關係是顛倒的——虛空、涅槃這些常住法恰恰是所作的,而瓶、衣這些無常法所作的。當你想用「所作性」證明「常住」,等於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作性在你要證明其常住的事物裡找不到,在你要否定其常住的事物裡卻樣樣具備。

《正理滴論》還專門處理過一個疑點:會不會有「第三相違」存在?論中舉「以積聚性為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有人主張,積聚而成的事物(眼等)必為他用。但若臥具、支節這些非積聚的事物也被承認為他用,那「積聚性」這個因就不只與言說的所立法相違,還與「意許」(內心所許)的所立法相違,是否構成「第三相違」?論中的解決方式是:把意許與言詮二者都收進所立法,因的二相涵蓋了整個所立法(無論意許還是言詮),顛倒就只是這兩相的顛倒,不必另立第三。這個解法對當代讀者也是一記清醒劑——所立法的範圍,不能僅看你嘴上說了什麼,要看你心裡其實想論證什麼

第二條路徑:瑜伽行派的「障礙」

《瑜伽師地論》與《顯揚聖教論》把相違因立義在「障礙因依處」上,關鍵字是「障礙」。《顯揚聖教論》明示:

「依有障礙因依處建立相違因。何以故?若欲系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

也就是說:當某法將要生起(或將要得、將要成立、將要成辦、將要作用)時,若有障礙現前,那法便起不來。這「障礙」就是相違因。它不只是邏輯上推不出,更像是因果上擋了路。論中把這一原則從欲界系法推及色界系、無色界系乃至不繫(出世間)法,又從「生」一事推及「得、成、辦、用」——可見這是一個通貫三界與出世間的普遍原理

《瑜伽師地論》列出了相違的六種差別:語言相違(前後論說自相矛盾)、道理相違(比量不與證成道理相應)、生起相違(生緣缺而障生緣會)、同處相違(如明與闇、貪與瞋在同一處不可並存)、怨敵相違(如毒蛇與鼷鼠彼此妨害)、障治相違(修不淨以對治貪,反過來若用貪的對象則成障礙)。但論中自己說得很清楚:「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本文真正立義的,只有第三種「生起相違」一義,其餘五種是為教化上的方便而鋪陳的語境。這一點務必注意:若把六種等量齊觀,會把相違因的概念泛化,反而失去它「現前即不得起」這個最鋒利的核心。

相違因在更大的系統裡是什麼位置

《瑜伽師地論》明確指出,相違因屬於「方便因」而非「能生因」。能生因是直接產生結果的因,方便因是輔助性的、因條件不同而效果不同的因。在四緣的框架裡,相違因攝屬於增上緣——也就是「凡對某法的生起有支配性影響的因」,並不限定為直接生產者。這一定位很關鍵:相違因並不直接生產它所反對的結果,而是以障礙的方式支配某法的起與不起。

由此也帶出一個極重要的邊界:相違因與因果關係不是一回事。兩個東西之間「有因有果」,不等於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相違因」;只有當一方現前即障礙另一方生起時,才進入相違因的範疇。這條邊界後面「常見誤讀」一節還會再走一遍。

最後,相違因還要與「不相違因」對舉——後者依「無障礙因依處」而立:障礙若闕、若離,便是不相違因。所謂「若闕」(缺少障礙)、「若離」(障礙已遠離),都是從障礙的有無來定。

三種似因的一圖對照

為便於把握,把三種似因的關係擺出來:

- 不成因:因本身在論辯雙方那裡站不住(有人不承認它是「因」); - 不定因:因本身站得住,但既可能在同品、也可能在異品,找不到定向; - 相違因:因不僅不定,還反過來指認與所立法相違的方向

相違因是三種似因裡錯得最厲害、騙自己也騙得最深的一種——它不是「沒說清」,是「說反了」。


生活裡的走查

相違因這個名字聽起來古典又生僻,但它的精神在當代生活裡幾乎無處不在——尤其是在自我論證自我決策的場合。讓我用一個具體的當代場景走一遍。

場景:決定「要不要換工作」

假設一個人在認真考慮辭職——他想要的是「更多的自由、更少的消耗」(所立法,即宗)。他收集了一些「理由」(因)來支持自己的決定。我們用兩種框架分別走查。

因明學框架(二相顛倒)的走查。

我們把他的「因」擺出來。

- 理由 A:「我現在的工作太穩定」(因 → 應當推:換工作)。 - 檢查二相:在「換工作後獲得更多自由」這一類(同品)裡,工作的「太穩定」是否定有?未必。很多跳槽者是從另一份也很穩定的工作出來的。 - 在「不換工作也獲得更多自由」這一類(異品)裡,「現在工作太穩定」是否遍無?不是。很多人通過內部調崗、副業、談判也得到了更多自由。 - 二相都不顛倒——這個因只是「不定」,推不出確定結論。

- 理由 B:「我厭倦了每天通勤」(因 → 應當推:換工作)。 - 同品定有嗎?在「換工作獲得更多自由」這一類裡,「厭倦通勤」是定有的嗎?不一定——換工作可能通勤更久(特別是從市中心搬到更便宜的郊區)。 - 異品遍無嗎?在「不換工作也獲得更多自由」這一類裡,「厭倦通勤」是遍無的嗎?也不是——完全可以申請遠程辦公、調整通勤路線來解決。 - 同品不定有、異品不定無——這又是「不定因」。

- 理由 C:「我需要賺更多錢來獲得自由」(因 → 應當推:換工作)。 - 這裡就開始出現相違因的味道了。如果他要論證的是「自由」,但理由卻是「賺更多錢」——那麼同品(擁有更多自由的人)裡,是不是「賺更多錢」定有?未必。很多人錢多了反而被錢綁得更緊(更多支出、更大開銷、更不願意冒險)。而在異品(被工作綁住、不自由的人)裡,是不是「賺更多錢」遍無?也不是——很多人不自由正是因為身陷高收入陷阱。 - 當你用「賺更多錢」去論證「更多自由」,邏輯上錢反而是自由的障礙,而不是自由的支撐——這就是二相顛倒:你用來支持自由的因,正好是自由的相違因

對照《正理滴論》的「所作性論證常住」,結構完全一樣。你用 A 論證非 A,A 越強,論證越反。這是當代版的二相顛倒。

瑜伽行派框架(障礙因依處)的走查。

同一個人,想要「自由」生起。我們問:現在的條件裡,有沒有障礙現前

- 「若要自由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障礙是什麼? - 高房貸、高消費依賴、對原公司股票期權的依賴、對「穩定身份」的執著……這些都是障礙因。它們只要現前,「自由」就起不來。 - 不是這些障礙因「反對」自由——它們甚至常常被這個人自己拿來當成「不換工作」的合理化理由。障礙的特性是:它不必反駁你的主張,它只需要讓你的主張無法生起。

這個例子其實點破了一個當代生活中極常見的陷阱:我們常常不是在論證自己的主張,而是在列舉障礙,然後用「但是……」把自己困住。而相違因這個概念提醒你:當你想讓 X 生起時,先看看有沒有一個 Y 正堵在 X 的門口——而且那個 Y 很可能穿著 X 的外衣。

第二個場景:親密關係中的「心心所」例

《瑜伽師地論》舉了一個關於心的例子,特別值得在當代語境裡走一遍:

「若貪纏所纏時,貪纏相應心現前,瞋纏相應心以相違故不得生;瞋纏所纏時反之亦然。」

翻譯成當代語言:當一個人處於「貪著」(想要抓住某樣東西、某個人)的狀態時,那種想要抓住的心現前,與之相違的另一種心——瞋恨、憤怒、失去掌控感——不得生——直到貪著鬆動了,瞋才出來。這個描述對當代人來說非常親切:

- 在親密關係裡,一個人過度依賴、需要掌控(「貪纏」)的時候,他其實沒有辦法真正憤怒——因為他需要對方。一旦關係鬆動,憤怒(瞋纏)反而冒出來。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伴侶分手前「一切都好」,分手後「一下子全爆出來」。 - 反過來,一個人長期憤怒(「瞋纏」所纏),他也沒法真正放鬆地享受——因為憤怒需要對象。當憤怒對象消失,貪著反而冒出來(想念、懷念、想抓回)。

這個「現前即不得生」的機制,比單純的「又愛又恨」複雜得多。它不是 A 和 B 同時存在,而是 A 在場時 B 不得起——一種生起層面的相違,是瑜伽行派真正立義的那種相違。

值得注意的是,瑜伽行派還提到另一組例子:「順樂受之觸現前時,苦受相應心不得生」。當代經驗裡這就對應於:當一個人被「順境」的體驗(被誇、被認可、被愛)填滿時,他其實無法真正去處理或承認痛苦的部分——直到那個順境鬆動,痛苦才浮出來。這種「順樂觸所纏時苦不得生」的相違,是當代人在情緒管理裡特別需要警覺的。

第三個場景:決策中的「相違決定」

《正理滴論》還提到了一個相關概念:「相違決定」。它說為猶豫之因,但因為「不成為比量推理之對象」,所以另說為宗之過。翻譯成當代語言就是:你的結論(宗)本身,就已經把你的理由變成了相違的

舉例:

- 宗:「這個方法絕對無害」。 - 因:「因為它來自權威專家」。 - 但宗本身的「絕對無害」已經把可能性空間關死了——在「絕對」之下,任何反例都不可能不出現,而「來自權威」恰恰不是「絕對無害」的擔保。 - 這種場合,宗法本身就製造了相違——你用一個非絕對的因去論證一個絕對的宗,因在這個宗下永遠是相違的。

這種陷阱在絕對化表達(「絕對」「永遠」「全部」「從不」)裡到處都是。宗越絕對,因越容易成為相違。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有三個特別需要「相違因」這個工具的面向。

第一,算法時代的論證汙染。 當代人很少獨立推理,更多的是消費推理。短視頻、博文、熱搜、營銷文案,都在做一件事:用一個看起來響亮的「因」,去論證一個產品或觀點的「宗」。相違因的訓練讓我們多問一步:這個因在你論證的同品裡是否定有?在異品裡是否遍無?它是否正與你被引導去相信的東西唱反調?比如「買這個產品會讓你更自信」——更自信的人真的買這個產品嗎?更不自信的人真的不買嗎?這只是輕輕一走查,往往就能識破話術。

第二,自我說服的盲區。 當代人最嚴重的相違因,往往不是別人強加的,是自己構造的——尤其是用讓自己感覺好的因去論證一個讓自己感覺好的宗。譬如「我應該留在這段關係裡,因為我已經付出了這麼多年」——「沉沒成本」是不是「應該留」的因?在同品(其他應該留的關係)裡是不是定有?不是。在異品(不應該留的關係)裡是不是遍無?也不是。但更細緻地說,沉沒成本反而是「應該走」的相違因——因為它越重,越把你綁住,讓你越難以真正自由地留下。這裡的二相是顛倒的:你用來支持留下的理由,恰好是留下的障礙

第三,決策需要障礙掃描。 瑜伽行派的「障礙因依處」給出一個極其實用的步驟:想做成 X,先掃描 Y。Y 不必反對 X,Y 只需要堵在 X 的門口。當代人做規劃常常只看「路徑」——我要怎麼到達那裡。但相違因的視角讓你先問:「現在有什麼障礙現前,使 X 不得起?」——這是更徹底的規劃。如果障礙是「我還在一段消耗性的關係裡」,那麼再好的學習計劃、再好的職業規劃都可能落空。障礙不掃清,因再好也是相違。

第四,作為現代邏輯訓練的補充。 因明學裡關於「相違」的精細度,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亞里士多德邏輯。它不是把謬誤籠統地歸為「假」,而是分出二相顛倒的具體結構。這對當代人抵禦詭辯、看清廣告與政治話術,是非常有效的工具。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相違因」就是「錯的理由」。

澄清:錯的理由可以是「不成因」(理由本身有爭議或不存在),也可以是「不定因」(理由推不出結論),未必構成相違。相違因是錯得最徹底的那種——理由不僅錯,還與你想要的結論方向相反。這意味著:「相違因」比「錯的理由」在邏輯上是更具體的指控,不能隨便拿來用。

誤讀二:「相違因」等於「反對意見」。

澄清:反對意見是對你的「宗」(主張)的反對,但它不必是你的「因」(理由)的反對。換句話說,有人反對你,不等於你用了相違因——除非你的那個「理由」本身就是在支持反對你的人。相違因是一個內生於你自己的論證結構的診斷,不是別人給你的批評

誤讀三:「相違因」等於「因果衝突」或「有此無彼」。

澄清:兩個東西之間「有此無彼」可以是普通的因果分析,不必是相違。譬如「有煙則無清淨空氣」只是描述,只有當你想論證「清淨空氣」(宗)而以「有煙」(因)為理由時,煙才是清淨空氣的相違因。相違因必須相對於所立法而立——脫離宗,單看兩個東西的此消彼長,構不成相違因。

誤讀四:「相違因」是一種詛咒或道德指控。

澄清:相違因是邏輯技術語,描述的是論證的結構問題,與動機、品德、誠意無關。最真誠的人也常常使用相違因——尤其是在自我論證、自我安慰的場合。恰恰因為它常常是無意識的,所以認清它才顯得格外重要。

誤讀五:瑜伽行派六種相違都可以等量齊觀。

澄清:這是最常被誤用的一點。《瑜伽師地論》本身明言「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只有第三種(生起相違)是本文的核心立義。語言相違、道理相違、同處相違、怨敵相違、障治相違這五種,在論中是鋪陳性的語境,不是相違因的標準定義。如果把六種都當成相違因的標準含義,概念就泛化了,「障礙現前即不得起」這個核心反而被稀釋。讀這段時務必看清論主自己的聲明。

誤讀六:「相違因」就是「矛盾」「對立」「衝突」的代名詞。

澄清:因明學裡「相違」(viruddha)有更精確的內涵。在藏傳論典部,它指的是二相顛倒——一種結構性的反對;在瑜伽部,它指的是障礙因現前——一種因果上的封堵。這都不是寬泛的「矛盾」可以替代的。「相違」是技術語,不是修辭。


最後留一句《顯揚聖教論》偈頌中的話——它從反面告訴我們,當相違之理被嚴肅對待時,會看到什麼:

「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

如果一個東西的生起之因本身被相違所壞,那麼住與滅這兩件事都講不通——要麼滑入「自然住常」的錯見,要麼只能接受「任運而滅」的事實。當代語境裡,這正像我們面對一個長期自我欺騙的系統時的那種覺醒時刻:當相違因被識破,原來的「常住之論」再也站不住,要麼我們面對這個瓦解,要麼我們繼續裝作看不見。相違因這一概念給我們的,不是摧毀,而是讓自我論證不能再對自己撒謊。這在算法與話術齊飛、焦慮與自我說服交織的當代,反而是一種樸素的誠實。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定義與核心要義

「相違因」(viruddha-hetu)是因明學與瑜伽行派共論的似因之一。其要在不同經論中各有側重:《正理滴論》以因之二相顛倒而立義,謂「二相顛倒成立,亦是相違」;瑜伽部二論則從「障礙」義立義,以能障礙所生法之因為相違因。

主要闡述

《正理滴論》以同品定有與異品遍無二相之顛倒作為相違因的判別標準。所謂二相,即因於同品中必定存在(同品定有)、因於異品中遍無(異品遍無);若此二相顛倒——本應於同品定有者反而無、本應於異品遍無者反而有——即成相違因。本論舉「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二者為因,欲成立「常住」,因於同品無而於異品有,乃顛倒成立之相違因例。

《瑜伽師地論》與《顯揚聖教論》則從「障礙因依處」立相違因。《瑜伽師地論》明言:「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顯揚聖教論》同雲:「依有障礙因依處建立相違因。何以故?若欲系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兩論均舉欲系法為例,推及色系、無色系及不繫法;又不僅限於「生」一事,亦推及於「得、成、辦、用」。瑜伽部以「障礙現前」為相違之關鍵,以「障礙若闕若離」為不相違因之判準。

《瑜伽師地論》更列出相違之六種差別:語言相違、道理相違、生起相違、同處相違、怨敵相違、障治相違,然本論自聲言:「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又以心與心所之關係為實例:若貪纏所纏時,貪纏相應心現前,瞋纏相應心以相違故不得生;瞋纏所纏時反之亦然。

《正理滴論》另就「第三相違」之疑加以辨析。論中舉「以積聚性故為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為例,設問「違意許故,豈非第三相違耶」?其解決在:因唯攝入二相之中,二顛倒成立所立法與此二非異;意許與言詮二者為所立法,則無差別,故不必另立第三相違。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藏傳論典部與瑜伽部論相違因所用語彙及立義路徑有別:

1. 立義路徑:《正理滴論》(藏傳論典部)以「二相顛倒」——即同品定有與異品遍無之顛倒——立義;《瑜伽師地論》與《顯揚聖教論》(瑜伽部)則從「障礙因依處」立義,以「障礙」字為樞紐。

2. 核心術語:藏傳論典部用「相違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意許」、「言詮」、「隨因後行」、「隨因遣行」等因明術語;瑜伽部用「障礙因依處」、「能障礙因」、「不相違因」等。

3. 分類用語:瑜伽部論以「欲系、色系、無色系、不繫」區分三界系法與出世間法;描述心與心所關係時用「相應」,如「貪纏相應心」、「瞋纏相應心」。藏傳論典部則以「同品」、「異品」為論相違之範疇。

4. 偈頌表述:《顯揚聖教論》以偈頌從過失門反面論相違,如「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功能無體性,攝不攝相違」等,此種偈頌形式不見於《瑜伽師地論》與《正理滴論》。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相違因與不成因、不定因並列為三種似因。《正理滴論》明言:「三相中每一相各有二過,即不成或猶豫;三種似因過者即不成、相違、不定」。

瑜伽部以相違因與不相違因對舉,判別之關鍵在「障礙」之有無:障礙現前為相違因,障礙若闕若離為不相違因。

《正理滴論》又論及「相違決定」一項,亦說為猶豫之因,但「以其不成為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故另說為宗之過。又隨因後行與隨因遣行性質互相排除,「一方既然必定無,而另一方當然必定有」,故以此方式為猶豫不定之因。

《瑜伽師地論》指出相違因屬於方便因,非能生因;於四緣中則攝屬增上緣:「若方便因,是增上緣」。

代表性原文引用

- 「二相顛倒成立,亦是相違。」 - 「此二相皆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故,為相違因。」 - 「三相中每一相各有二過,即不成或猶豫;三種似因過者即不成、相違、不定。」 - 「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 「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 - 「依有障礙因依處建立相違因。何以故?若欲系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 - 「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 - 「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無法及餘因。」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正理滴論(譯自西藏文本)B0042 · 藏傳論典部

《正理滴論》論述「相違因」之核心要點如下。

一、核心定義:二相顛倒成立即相違因 本論明言:「二相顛倒成立,亦是相違」(),此為相違因之根本界定。所謂二相,即「同品定有」與「異品遍無」——前者謂因於同品中必定存在,後者謂因於異品中遍無()。凡此二相顛倒,皆為相違因。

二、典型例證 本論舉「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二者為因,欲成立「常住」,適成相違因之例。蓋此二於同品中無,於異品中有,乃顛倒成立,故為相違因()。原本應於同品定有者反而無,原本應於異品遍無者反而有,遂構成相違。

三、所立法與意許之辨 本論雲:「此二相皆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故,為相違因」()。復自設問:「違意許故,豈非第三相違耶?」()舉「以積聚性故為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為例,彼中許非積聚亦為他用(如臥具等支),乃顛倒成立故相違()。其解決在於:因唯攝入此二之中,二顛倒成立所立法與此二非異;意許與言詮二者為所立法,則無差別()。本論以此方式將所立法的顛倒攝歸二相之顛倒,不必另立第三相違。

四、相違因與不定因、不成因之關係 本論指出:三相中每一相各各有二過,即「不成」或「猶豫」;三種似因過者即「不成、相違、不定」()。於相違之論中,常涉及隨因後行與隨因遣行之間的猶豫不定。本論指明:隨因後行與遣行性質互相排除,「一方既然必定無,而另一方當然必定有,乃為無可置疑者也」,故以此方式為猶豫不定之因()。

五、相違決定之別 本論另舉「相違決定」一項,亦說為猶豫之因,但「以其不成為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故不在此詳敘()。其故在於:自性因、果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既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此項乃依言教比度所構成,說為宗之過()。

六、術語特色 本論所用術語包括「相違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意許」、「言詮」、「隨因後行」、「隨因遣行」、「猶豫」、「不定」、「相違決定」等。此論特別強調將意許與言詮二者皆攝於所立法中,以解消「第三相違」之疑();又將相違因之過歸結為二相之顛倒(),與「不成」、「不定」並列為三大似因()。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相違因」的論述包含以下幾個層面:

一、總體定義與施設基礎 本論明確指出,相違因是「依障礙因依處」所施設的因。其理在於:「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現前便不得生」,即將要生起的欲繫法,若有障礙現前便無法生起。此原則同樣適用於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不僅限於「生」一事,亦推及於「得、成、辦、用」。相對而言,「依無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即障礙因若闕、若離,便是不相違因。

二、精要定義 於因的系統中,本論更直接地表述:「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三、六種相違的分類與取捨 本論列出相違的六種差別:1.語言相違,即沙門、婆羅門所造諸論前後相違;2.道理相違,即所建立的比量不與證成道理相應;3.生起相違,即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4.同處相違,如明與闇、貪與瞋、苦與樂等;5.怨敵相違,如毒蛇、鼠狼、貓狸、鼷鼠互為怨敵惡知識等;6.障治相違,如修不淨對治貪欲、修慈對治瞋、修悲對治害、修七覺支八聖道支對治三界繫一切煩惱。本論特別聲明:「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即此處旨趣僅取第三生起相違一義。

四、實例說明 本論以心不得生為例展示相違之理:若觸能隨順樂受,受樂受時,苦受、非苦樂受相應之心以相違故便不得生;順苦受、不苦不樂受之觸亦使他相應之心不得生。又貪纏所纏時,貪纏相應心現前,瞋纏相應心以相違故不得生;瞋纏所纏時反之亦然。

五、術語形式 本論以「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並以「能障礙因」作為相違因的同義語。文中以「繫」(欲繫、色繫、無色繫、不繫)區分三界繫法與出世間法,此為本論特有的分類用語。描述心與心所關係時則用「相應」,如「貪纏相應心」、「瞋纏相應心」等。

六、相違因於二因、四緣中的歸屬 本論指出相違因屬於方便因,非能生因;於四緣中則攝屬增上緣:「復有四緣……若方便因,是增上緣。」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對相違因之論述,主要見於卷中論十因建立之長行,以及以偈頌形式從因之過失門所作之反面檢驗。

一、以「有障礙因依處」建立相違因 經中長行明示:「依有障礙因依處建立相違因。何以故?若欲繫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為欲生,如是為欲得、為欲成立、為欲成辦、為欲作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建立相違因。」 此段顯示《顯揚聖教論》係依「有障礙因依處」而立相違因,其要義即在「障礙」二字:凡某法將生、將得、將成立、將成辦、將作用之際,若有障礙現前,其法便不得起。又舉欲繫法為例,推及色繫、無色繫及不繫法皆然,可見此一障礙之理通貫三界及出世間,不限於某一界。

二、與「不相違因」對舉 同段文接著雲:「依無障礙因依處建立不相違因。何以故?若欲繫法將生時,若無障礙現前便得生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 二因並舉,足見《顯揚聖教論》以「障礙」與「無障礙」之有無,作為相違因與不相違因之判別關鍵,並未另立一套相違之定義,術語系統前後一致。

三、偈頌從過失門反面論相違 經中亦以偈頌多處提及「相違」,作為檢驗「為因」是否成立之標準。其一:「功能無體性,攝不攝相違,有用及無用,為因成過失。」 此偈以功能是否具有體性、攝與不攝是否相違、有用無用等門,論說若違背此理則「為因」之義即成過失。其二:「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 此偈指出,若與生因相違,則住、滅二因皆不成立,並墮「自然住常」之過,故應知是「任運滅」。其三:「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無法及餘因。」 此偈進一步說明,若相違之理極成,則相續斷絕,生滅二相反成「無相」,且違背世間現量所見,遂有「無法」及「餘因」之失。以上三偈皆從反面論證相違之義不可不立。

四、術語特點 綜觀全段,《顯揚聖教論》談相違因所用核心語彙為「障礙」、「有障礙因依處」,並以「不相違因」對舉。經中未見其他異名,術語前後一致,皆以「相違因」一詞貫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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