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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續

svātantrika

中觀宗派之一,主張以量自在成立有法、因相及所立之因明論式。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深研諦層跨度 二 · 緣生→性空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自續派立宗於中觀性空體系內(2);應成破自續屬遮破勘破,依 PP3 不升 究竟層。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先抓住一句話:自續不是“靠自己延續”,也不是一種禪修境界;它是中觀內部關於“怎樣用正理論證空性”的特定立場。

“自續”梵語為 *svātantrika*。在相關藏傳中觀判教中,它與“應成”相對。《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指出,《般若燈論》所譯“自在”與“自續”同義。這裡所謂“自在”,不是精神自由,而是說:立論者認為,可以不只借用對方已經承認的前提,而由正量成立論式中的有法、因相、喻以及所立,使完整論證在立敵雙方之間成立,由此生起比量智,通達所要證明的結論。

《菩提道次第廣論》用一句非常緊湊的話界定二者:

“若以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若不以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

這句話需要逐層拆開。

一、“立”與“敵”是誰

“立”是立論者,“敵”是論辯對方。這裡的論辯不是為了口才取勝,而是要檢查:我們所謂“事物真實存在”,究竟能不能經得住正理觀察。

二、“有法”是什麼

有法是論證所針對的對象,也叫前陳。例如,要論證“苗芽無自性”,苗芽就是有法。它不是“有一種法”這麼含混,而是論式中承載待證性質的具體對象。

三、“所立”是什麼

所立是要在有法上成立的性質。例如“苗芽無自性”之中,“無自性”就是所立法;完整的“苗芽無自性”則是所立宗。

四、“因相”是什麼

因相是成立所立的理由。例如以“緣起故”成立苗芽無自性,“緣起”便是因。它不能只是一句聽起來合理的口號,而須具足因明所要求的三相:這個理由確實存在於所討論的對象上;凡有此理由之同類,須與所立相隨;與所立相反的異類中,則不應出現這個理由。

五、“喻有法”是什麼

喻有法是用來顯示因與所立之間關係的例子。它不是修辭性的比喻,而是論證結構的一環。古典論述舉“影像”等喻,是要幫助顯示:某法雖依緣顯現、能夠發生作用,卻不因此便具有不依條件而成立的自性。

六、“立敵共成”是什麼意思

這正是自續論式最關鍵之處。自續派認為,有法、因相、喻以及因與所立之間的周遍關係,應當由量成立,並能成為雙方共同認可的論證基礎。論式不是隻在對方的錯誤設定內部製造矛盾,而是由立論者正面建立一個足以產生比量智的完整推論。

不過,“共成”並不只是兩個人口頭上都答應了。它要求雙方所用的量以及量所把握的對象,具有足夠一致的成立方式。真正的爭議也恰恰出現在這裡:中觀師和主張自性有者嘴裡雖然都說“眼”“苗芽”“因果”,他們所把握的是否真是同一個有法?如果一方所見的苗芽夾帶著“由自相成立”的意味,另一方卻正在破除這種成立方式,那麼還能不能說雙方由量共同成立了同一個苗芽?應成派據此質疑自續論式的基礎。

因此,自續與應成的差別,絕不能粗略說成:

- 自續派“講邏輯”,應成派“不講邏輯”; - 自續派“有主張”,應成派“什麼都不承認”; - 自續派正面證明,應成派只會反駁。

這些說法都太粗。

依所給論典的判釋,應成派也承認名言中的能立、所立、能量、所量,也承認緣起、業果、生死與涅槃。所謂“不許自續”,不是不要推理,而是不承認一種以自相成立的有法、因相和所立為基礎、能夠由立者“自行自在”建立的論式。所謂“無宗”,也只是說不建立勝義有或自相有之宗,並非進入一種連吃飯、修道、因果都不能說的虛無主義。

《菩提道次第廣論》特別提醒:把“在所破上加勝義的限定”當成自續派獨有的標誌,“極不應理”。因為應成、自續在破自性時都必須準確限定所破。中觀所破的是自性成立、實有成立,不是把日常顯現和緣起作用全部抹掉。

自續派怎樣觀察諸法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所述的觀察非常有層次:

先將所知分為有事與無事;有事再分色與非色。對色法,觀察它的東西上下等方分;對心法,觀察它的前後剎那等時分。由此看到:凡是有為、有作用的事物,皆是“有分”——都由部分、側面或前後相續而顯現。

接著追問“部分”與“整體”的關係:

- 如果部分與整體完全不同,二者便失去關係,部分也無法組成這個整體; - 如果二者完全相同,那麼有多少部分便應有多少個整體,或者部分之間的差別將無從安立。

由此可見,我們眼前那個彷彿完整、自足、從自身一邊成立的“東西”,經不起究竟觀察。論疏因此說其“猶如幻事”。這裡的“幻”不是毫無顯現、毫無作用,而是顯現方式與實際成立方式不一致:它顯得像是自足的,實際上卻依部分、因緣、認知與安立而有。

該疏以一句很有辨識度的話說明這一點:

“若其體只是由心顯現增上安立之妄體,尚可無違;若非由心增上安立而實體如是,則不應理。”

但必須立刻補上一層:這並不等於“世界只是我個人腦中的幻想”。自續派雖然否認諸法具有一種完全不由內心顯現與安立的實體性,卻仍許諸法並非“唯由假名”安立。依這裡所依據的宗喀巴系判釋,這正是自續與應成之間極細的分水嶺之一。兩派都說“虛妄”“由心安立”,所指的安立深度卻不完全相同。

自續在解脫道中的位置

這場爭論看似是因明技術問題,實際上觸及修道最核心的一點:我們究竟怎樣識破無明所執的自性?

人的煩惱不是隻由事物出現而生,而是由一種更深的誤認推動:覺得事物從它自己那一邊就是如此——“他本來就是這種人”“這次失敗證明我就是失敗者”“這份評價本身決定了我的價值”。對象於是顯得堅硬、自足、不容移動;貪、嗔、恐懼和防衛便隨之變得堅硬。

中觀正理要做的,不是用一句“都是空的”安慰自己,而是精確追查:那個被執為自足的對象,到底在哪裡、怎樣成立?自續派試圖以可以成立自宗的正理論式,引導修行者獲得“諸法無自性”的比量智。比量智還不是聖者現量通達空性的根本智,卻是聞思通向修證的重要橋樑:先以理由動搖錯誤確信,再反覆串習,使對自性有的執著逐漸失去支撐。

所以,自續不是解脫道之外的學院爭論。它處理的是從“聽說空性”到“以理確定空性”之間的道路問題。至於這種論證是否仍暗中留下了某種自相成立的名言對象,則構成應成派對它的進一步批判。

生活裡的走查

假設你在通勤途中刷手機,看到同事發來一句:“這個方案還要再看看。”你立刻心裡一沉,認定:“他否定我,也許覺得我能力不行。”我們嚴格按自續所涉及的觀察方式走一遍。

第一步:確定有法

此刻被你抓住的對象可能不止一個:那條消息、同事的態度、你的方案,以及“能力不行的我”。論證必須先說清究竟在觀察什麼。若要觀察“被否定的我”,這個“我”就是有法;若要觀察“那句話所具有的敵意”,那條消息及其被認定的性質才是有法。

大眾最容易犯的錯誤,是還沒有分清對象,便籠統地說“這一切都是空”。對象不清,所破也不會清楚。

第二步:檢查它怎樣顯現

“他否定我”在當下顯得像一句話裡本來就裝著的事實,彷彿任何正常人一看都會得到同一結論。但實際出現的條件包括:文字、上下文、過去的合作經驗、你昨晚加班後的疲憊、對方平時的表達習慣、你對考核的憂慮,以及算法把這條消息突出顯示的方式。

這些條件不表示“敵意絕對不存在”,只表示敵意不是從那幾個字自身一邊、獨立於條件而自動成立。

第三步:觀察部分與整體

那條消息由字詞組成。“還要再看看”是“再收集數據”“表達保留”“暫緩決定”,還是“否定能力”?這些意思都不是某個字單獨攜帶的。離開字詞,找不到整句話;逐字檢查,又找不到那個完整、堅硬的“他在否定我”。

同樣,“能力不行的我”由哪些部分構成?一次反饋、某項技能、過去幾次表現、身體疲憊、他人的評價、你對職業身份的敘事。若這些部分就是那個固定的我,那麼每一部分都應完整等於我;若它們與我毫無關係,又無法憑它們建立“我能力不行”。

這不是證明“我不存在”,而是找不到一個離開諸條件、從自身一邊固定成立的我。

第四步:建立因相與所立

若採用自續式的表達,可以嘗試建立:

“這個被認作固定失敗者的我,並非自性成立,因為它依諸多因緣、部分與認知安立而顯現。”

這裡:

- “這個被認作固定失敗者的我”是有法; - “非自性成立”是所立; - “依因緣、部分與安立而顯現”是因相; - 夢、影像或幻事一類例子,可用來說明“能夠顯現甚至產生作用,卻不以顯現出來的方式自足成立”。

但因明上的嚴格論證還須檢查三相,不能因為出現了“因為……所以……”便自動成為合格的自續因。

第五步:不落入斷滅

空性並不把名言作用取消。消息仍需回覆,方案也可能真有問題,同事可能善意,也可能確實不滿。你可以補充數據、詢問具體意見、調整方案,必要時也可設立邊界。

被破除的是“事情從自身一邊已經鐵板釘釘”的錯覺,不是緣起中的責任與行動。若借“空”逃避反饋,那不是中觀,而是把空性變成新的防禦機制。

第六步:看見論爭真正發生在哪裡

自續派會重視建立一個由量成立的有法、因相和所立,使“這個我無自性”成為可獲得比量確定的結論。應成派的追問則是:你與執實者真的共同認定了同一個“我”嗎?對方所認定的我可能已經夾帶自相成立,而中觀師名言安立的我並不如此。若這個差別沒有清理乾淨,所謂“雙方共成的有法”是否只是一種表面共識?

這正是古典論爭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兩個人都說“我”,並不代表他們對“我怎樣存在”已有共同理解。

換到親密關係中也是如此。伴侶忘記紀念日,你心中冒出“他根本不在乎我”。“不在乎”被當作對方人格內部自帶的屬性;幾次事件被拼成一個固定整體,再由這個整體反過來解釋每個細節。中觀觀察並不要求你否認受傷,而是把“事實”“感受”“推斷”“人格定罪”逐一拆開。感受是真實發生的緣起法;由感受直接跳到“他本質如此”,才是最需檢查之處。

在育兒中,孩子一次考試失利,也很容易被安立成“懶”“不自律”。考試結果、學習習慣、睡眠、教學方式、焦慮和家庭互動都是條件;“懶孩子”卻顯得像一個藏在孩子內部、能夠獨立解釋一切的實體。看見其無自性,不是取消規則,而是讓教育從給人格判刑,轉向調整可以改變的因緣。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第一,它訓練我們區分“對象出現了”與“對象按其顯現方式真實成立”。

情緒強烈時,解釋常偽裝成事實。一個已讀未回顯得就是輕視,一次失誤顯得就是無能,一個熱搜顯得就是全民共識。自續派的正理訓練要求把有法、所立和理由逐一攤開:你正在談什麼?想證明什麼?理由是否真的落在對象上?理由與結論之間是否必然相隨?這種訓練能削弱由含混概念推動的執著。

第二,它讓“空性”不再是一句玄妙口號。

“萬法皆空”若沒有正理支撐,很容易變成情緒麻醉。自續所代表的道路強調:無自性需要經過觀察而得到確定。觀察色法的方分、心法的時分,檢查部分與整體是一是異,再檢查對象如何依心顯現與安立——這些步驟讓空性從信念進入可檢驗的思維過程。

第三,它幫助我們理解:有效不等於自性成立。

金錢、職位、法律、網絡身份都依制度與共同安立而起作用。它們能帶來真實後果,卻找不到一個脫離關係網絡而自足存在的本體。反過來,沒有自性也不等於可以隨意對待:正因為一切依緣,改變條件才會改變結果,言行才有倫理分量。

第四,它能抵抗算法生活製造的“實體感”。

推薦系統不斷重複相似內容,會讓某種看法顯得天然、普遍、無需條件。事實上,所見內容依賴數據、目標函數、商業激勵、用戶行為和篩選機制。指出這些條件,並不證明某條內容必錯;它只是破除“它出現在我面前,所以世界本來就是這樣”的自性化判斷。

可以借人工智能作一個有限類比:模型輸出依賴訓練數據、提示語、參數與採樣條件,卻常以流暢語言顯得像一個自足判斷。這個類比可以幫助理解“顯現得完整”不等於“獨立成立”。但它只是類比:人工智能的機制分析不能證明佛教的空性,腦科學也尚不能替代中觀對自性執的哲學與修道分析。科學研究處理的是可觀察機制;中觀所檢驗的是一切法被執為自性成立的方式,二者問題域有交集,卻不能直接畫等號。

第五,它提醒我們,解脫既需要破執,也需要保全緣起。

真正危險的不是隻執著“有”,也包括誤解空性之後執著“什麼都沒有”。如果因無自性便否認痛苦、業果、慈悲和修道,空見反而會成為傷人的工具。相關論典一再澄清:應成派“不許自續”,也絕不表示中觀師在名言中一無所許。生死與涅槃、束縛與解脫、善行與傷害,都在緣起名言中成立。

在解脫道上,正見的作用不是讓人變得冷漠,而是鬆開對固定自我和固定他人的抓取。因為人不是自性成立的,所以習慣可以轉變;因為痛苦依緣而起,所以可以從因上止息;因為眾生並非封閉的實體,所以慈悲、教導與陪伴能夠成為改變的條件。這才是論證空性的實際落點。

常見誤讀與澄清

一、“自續”就是獨立思考、自我延續

不是。這裡是中觀論式的專門術語,關涉立論者是否能以量自在成立有法、因相、喻與所立。不能按現代漢語字面理解。

二、自續派認為萬法實有

不準確。清辨、靜命等被歸入自續的論師仍以正理破除諦實有,仍屬於中觀。派別差異不是“一個說空、一個說不空”,而是對名言中對象怎樣成立,以及能否據此建立自續比量,有不同理解。

依這裡採用的宗喀巴系判釋,自續派不許諸法具有“不由內心顯現增上安立”的實體性,卻仍許某種“非唯假名安立”的體性。若把這層細密差別壓成“自續派承認實有”,便失去論爭的準確位置。

三、應成派不用因明,也沒有任何主張

不準確。應成派可以運用理由、例證、能立與所立,也可依對方承認的前提顯示其立場導致的矛盾。它否定的是以自相成立為前提的自續因,不是否定一切推理。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對“無宗”的限定尤其重要:不許的是有自相、有自性之宗,不是在日常名言中連緣起、業果和修道都不承認。

四、只要一個論證有能立、所立,就是自續

不是。《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明確辨明,即使以破四邊生為因成立諸法離自性生,並承認能立、所立,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判為自續。自續不是“所有帶結論的推理”的總稱,而是依特定成立方式建立的論式。

同樣,由破除一邊而反面顯示另一邊,也不自動成為“反顯自續”。如果凡是“遮斷一品便顯出餘品”都叫自續,應成與自續便失去差別。

五、自續與應成的差別,是不是“直接證明”與“反證法”的差別

這樣說便窄化了。兩者確實有論證策略上的差異,但根本爭點不只是形式邏輯中的直接證明和反證,而是論式所依的有法、因相及所立能否以量成為立敵雙方共同成立之事,以及這種成立是否夾帶自相成立。

若忽略對象的存在論與認識論前提,只比較推理外形,就無法把握古典條目的核心。

六、自續派的“由心安立”就是唯心主義

不能等同。這裡的“心”涉及對象如何顯現、如何被概念和名言安立,並不是簡單宣稱外界只是某個個人心靈製造的影像。尤其自續派仍許諸法並非唯由假名安立,更不能把它壓縮成“只要我不想,它就不存在”。

中觀的依心安立也不取消共同世界:火仍會灼傷,承諾仍會影響關係,制度仍會產生後果。安立依因緣而成立,不等於個人可以任意編造。

七、破除部分與整體,就證明東西完全不存在

不對。觀察所得是:找不到一個離開部分而獨立存在,或與部分完全同一的自性整體。它破的是整體的自性成立,不是名言中可使用、可作用的整體。汽車不能在零件之外找到一個自足的“汽車實體”,但仍能載人;人格不能在身心、記憶與關係之外找到一個固定核心,但人仍須承擔行為後果。

八、“猶如幻事”就是一切都是假的

佛教論典以幻為喻,重點通常在顯現與成立方式不一致。幻象可以顯現,卻不是按它顯現的樣子成立;緣起法能夠作用,卻不是從自身一邊獨立成立。因此,幻喻不是鼓勵輕蔑世界,而是同時防止實有執與斷滅見。

九、在所破上加“勝義”二字,是自續派的標誌

不是。《菩提道次第廣論》明確說,把這一點看成自續派獨有“極不應理”。兩派破自性時都必須準確簡別所破。否則一句“諸法不存在”便會連名言緣起一同誤傷。

十、自續派既然受到應成派批判,就沒有修道價值

不能這樣理解。依宗喀巴系的最終抉擇,應隨佛護、月稱的應成立場,並對自續因提出精細批判;但這不等於自續中觀沒有破實執的力量。自續論師同樣以正理破諦實有,其論證可以幫助修行者從堅固的實體見轉向無自性見。派別判分是在進一步追問:這種理解是否仍保留了更細微的自相成立。

從解脫道看,這像是逐層拔除執著:先看見事物並非粗重、獨立、永恆的實體,再檢查連名言中的對象是否仍被賦予一種從自身方面成立的根基。爭論之所以細,是因為無明也有粗細層次。

歸根結底,自續帶給當代人的,不只是一套古代論辯格式,而是一種誠實的觀察紀律:不要因為一個對象顯得確定,便默認它從自身一邊就是如此;也不要因為它無自性,便否認它在因緣中產生作用。把“有作用”與“有自性”分開,把“無自性”與“全無所有”分開,正是中觀由正理走向解脫的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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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與核心要義

自續(svātantrika)為中觀宗派之一,與應成派並立。其核心特質在於:立論者不依憑敵者所許,而以正量就義之實體「自在成立」前陳有法、喻有法及諸因相,從而生起比量智、證知所立。《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指出,《般若燈論》譯語「自在」與「自續」同義。自續派自立因明論式以成立自宗,故以「自續因」「自續比量」稱其論式;應成派則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稱為「應成因」。

2. 主要闡述

(1) 派名由來與派別判分:《菩提道次第廣論》載,雪山聚中後宏教時,有諸智者依《明顯句論》之說,於中觀師安立二名,曰應成師及自續師,故非杜撰而立。宗喀巴明示應隨應成派行,隨行佛護論師、月稱論師抉擇聖者父子所有密意,而月稱論師破斥清辨論師之自續因成立。

(2) 自續因之結構:《菩提道次第廣論》明謂:以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若不以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自續之因宗,須因與所立以量成遍(三相),立、敵雙方須以量共成;故自續派有能立之量,立、敵二者極成。

(3) 對所破加勝義簡別之辨:《菩提道次第廣論》明說:「說於所破加勝義簡別,唯是中觀自續派者,極不應理」,破自性時應成、自續皆當加勝義簡別,故此非自續派所獨。

(4) 應成派對自續之破斥:《菩提道次第廣論》舉其要點有四:①觀察勝義時,若許無性為所成立而於自宗成立之,即是自續派;自無所許唯破他欲者為應成派。②《明顯句論》明破所破須有極成有法,若有法不極成則因亦不成,自續派立敵共成之要求難以成立。③說中觀師於名言亦無所許,是謗中觀師最鄙惡者,因生死涅槃一切緣起與大自在之有無相同。④應成派自身亦不可全無所許,「唯就他許」之說仍須自受許有能安立之自及所安立之他。

(5) 自續派之觀察法:《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說明自續派以正理破執的不共義:將所知分為「有事、無事」,有事又分「色、非色」;色法觀其東西等方分,心法觀其前後等時分,由此成立凡有事皆屬有分。再觀分與有分:若為異性則全無關係,若為一性,則其體雖一而現相似異;由此決擇所現之事「即由彼為空,猶如幻事」。若其體只是由心顯現增上安立之妄體,尚可無違;若非由心增上安立而實體如是,則不應理。此理亦推及虛空、法性等無事法,故靜命師徒許由如是觀察成立一切所知皆非實有。

(6) 自續派的安立語彙:《入中論善顯密意疏》特別辨明:自續派雖不許有「非由內心顯現增上安立之體性」,卻仍許有「非唯假名由彼增上安立之體性」。因此,兩派中觀對所破及「內心安立」的理解有極大差異;共同說「虛妄」或「由心安立」,其義也未必相同。

(7) 對「自續」與「反顯」之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明言,即使承認以破四邊生為因而成立諸法離自性生,亦承認有能立、所立,也「非自續派」;《顯句論》所說諸比量以破他宗為果,是破除他人所計自性有、有邊與無邊,並由破二邊而成立中道,不能僅因其中具有破立關係便判作自續。論中又指出,若以「凡正相違,遮斷一品則決定餘品,破遣一類即成立餘類」為由,便認為應成論式亦屬自續,則會使「應成、自續都無差別」;此被斥為不知破立之建立。又將某種由能破量反面顯出種、芽體性非一而又非全無差別的方式,明確說成與「反顯自續」有大差別。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1)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自續派」「自續中觀師」「反顯自續」等語稱述此概念,並以「不許自續」表示另一立場;其關鍵不在泛指一切能立、所立或比量,而在特定的正理論式及其所依之安立方式。

(2)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使用「自續」「自續宗」「自續諸師」「清辯師等自續諸師」等語;將「自續」置於「不許自續不共差別」之下,分作「破自續之漸次及明他派如何解說此義」與「自宗有立所立之因及無自續因之理」兩層論述。

(3) 《菩提道次第廣論》以「自續師」「自續派」「自續因」「自續比量」稱此派,以「應成師」「應成派」「應成因」對舉而立名;破他所用之能立因式,稱「他比量」「他許比量」;自宗成立所用之因式,稱「自續之因」或「自續比量」。

(4) 術語同義方面,《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指出《般若燈論》譯語「自在」與「自續」同義。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1) 與應成派之關係:自續派主張以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應成派則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二派於中觀宗內部對立。

(2) 與自相之關係:《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說,若許諸法有「自相」,便須許自續,如實事諸師及清辯等;若於名言中亦不許有自相之法,便不應許自續。其所以不許,並非認為能立、所立、能量、所量一概不能成立,而是自續宗因及所立法以自相所成為前提;破除此一前提後,能立、所立等作用仍可於假名與名言中成立。

(3) 與自證分之關係:《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由不許自相故不許自證分」而說「由此故不許自續」。

(4) 與自續中觀師之立場:《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述及自續中觀師似應承認:二乘人修法無我之道,雖可暫斷法我執現行,若未以無邊資糧為助伴,便不能斷二種法我執種子;又說該師許法我執是煩惱障,而淨治二相錯亂習氣之所知障則須相應助伴。

(5) 與「無宗」之差別:《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對「無宗」之語明確限定為不許以「有自相」或「有自性」為宗,並非在無觀察的名言中否定一切能立、所立。故《顯句論》所說「不許他宗」,在此被解為不許勝義有或自相有,由此判定自續因不應理,而不是破除所有成立所立之因。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1)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若其體只是由心顯現增上安立之妄體,尚可無違;若非由心增上安立而實體如是,則不應理。」

(2)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若以『凡正相違,遮斷一品則決定餘品,破遣一類即成立餘類』為由,便認為應成論式亦屬自續,則會使『應成、自續都無差別』;此被斥為不知破立之建立。」

(3)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自續宗因及所立法以自相所成為前提;破除此一前提後,能立、所立等作用仍可於假名與名言中成立。」

(4) 《菩提道次第廣論》:「若以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若不以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

(5) 《菩提道次第廣論》:「說於所破加勝義簡別,唯是中觀自續派者,極不應理。」

(6) 《菩提道次第廣論》:「觀察勝義時,若許無性為所成立而於自宗成立之,即是自續派;自無所許唯破他欲者為應成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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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善顯密意疏B0044 · 藏傳論典部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自續派」「自續中觀師」「反顯自續」等語稱述此概念,並以「不許自續」表示另一立場;其關鍵不在泛指一切能立、所立或比量,而在特定的正理論式及其所依之安立方式。論中明言,即使承認以破四邊生為因而成立諸法離自性生,亦承認有能立、所立,也「非自續派」;《顯句論》所說諸比量以破他宗為果,是破除他人所計自性有、有邊與無邊,並由破二邊而成立中道,不能僅因其中具有破立關係便判作自續。

本疏又指出,若以「凡正相違,遮斷一品則決定餘品,破遣一類即成立餘類」為由,便認為應成論式亦屬自續,則會使「應成、自續都無差別」;此被斥為不知破立之建立。由此可見,本經所用「自續」並不等同於凡由遮遣而反面成立另一品的論證,而是與「應成」相對、不可由一般正相違的結構混同的特定論式。

在說明自續派以正理破執的不共義時,本疏先將所知分為「有事、無事」,有事又分「色、非色」;色法觀其東西等方分,心法觀其前後等時分,由此成立凡有事皆屬有分。再觀分與有分:若為異性則全無關係,若為一性,則其體雖一而現相似異;由此決擇所現之事「即由彼為空,猶如幻事」。若其體只是由心顯現增上安立之妄體,尚可無違;若非由心增上安立而實體如是,則不應理。此理亦推及虛空、法性等無事法,故靜命師徒許由如是觀察成立一切所知皆非實有。

本疏特別辨明自續派的安立語彙:此派雖不許有「非由內心顯現增上安立之體性」,卻仍許有「非唯假名由彼增上安立之體性」。因此,兩派中觀對所破及「內心安立」的理解有極大差異;共同說「虛妄」或「由心安立」,其義也未必相同。這是本經敘述自續派時最具辨識度的側面。

論及另一宗時,本疏以「由不許自相故不許自證分」而說「由此故不許自續」,並另述自續中觀師似應承認:二乘人修法無我之道,雖可暫斷法我執現行,若未以無邊資糧為助伴,便不能斷二種法我執種子;又說該師許法我執是煩惱障,而淨治二相錯亂習氣之所知障則須相應助伴。此處「自續中觀師」是本疏實際採用的派別名稱。

此外,本疏將某種由能破量反面顯出種、芽體性非一而又非全無差別的方式,明確說成與「反顯自續」有大差別,顯示「反顯」本身也不能逕與自續論式等同。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B0048 · 藏傳論典部

《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將「自續」置於「不許自續不共差別」之下,分作「破自續之漸次及明他派如何解說此義」與「自宗有立所立之因及無自續因之理」兩層論述;書中明言,月稱諸論及其隨行者開顯中觀師不應使用自續,並以破自續之理尤為微細。

本論所記「自續」並非泛指一切立因論證。其核心界定是:不依憑敵者所許,而以正量就義之實體「自在成立」前陳有法、喻有法及諸因相,從而生起比量智、證知所立;書中又指出,《般若燈論》譯語「自在」與「自續」同義。這是本論記錄此概念時特別值得歸一的術語形式。

本論說,若許諸法有「自相」,便須許自續,如實事諸師及清辯等;若於名言中亦不許有自相之法,便不應許自續。其所以不許,並非認為能立、所立、能量、所量一概不能成立,而是自續宗因及所立法以自相所成為前提;破除此一前提後,能立、所立等作用仍可於假名與名言中成立。

對「無宗」之語,本論明確限定為不許以「有自相」或「有自性」為宗,並非在無觀察的名言中否定一切能立、所立。故《顯句論》所說「不許他宗」,在此被解為不許勝義有或自相有,由此判定自續因不應理,而不是破除所有成立所立之因。

在論證方式上,本論以清辯所立「於勝義中,諸內根處定無自生」為例,指出若以勝義簡別宗,會涉及世俗與勝義、有法是否成立,以及立敵雙方測度有法之量是否共許等問題。尤其當立敵對眼等有法所見,一方涉及自性有、一方不許自性有時,不能僅捨棄二諦差別而取一個共同的「總眼等」,因此因與有法不能按自續方式共同極成。

本論同時承認應成諸師有因及所立法。其成立方式可依敵者極成之事遣除邪執,例如依「緣起」因與「影像」喻成立苗芽無自性;此處苗芽及其緣起由「俱生名言量」成立,但敵者尚將此與測度自性的量混合,故不能由立者自行、自在地成立為共同所量。應成師內部雖可依名言量說為極成,仍非依諸法自性而立,故不名自續。

就派別稱謂而言,本論使用「自續宗」「自續諸師」「清辯師等自續諸師」等語;又說清辯等雖以諸理破諦實有並自許無實,仍屬中觀論師。這一說法只記錄本論自身的安立:其「自續」之別,集中在是否以量自在成立有法、因相及所立,而非簡化為是否承認因明論證。

菩提道次第廣論B0067 · 藏傳論典部

《菩提道次第廣論》論及「自續」之派別,主要在中觀應成、自續二派之分判中展開。其要點如下:

一、派名由來。雪山聚中後宏教時,有諸智者依《明顯句論》之說,於中觀師安立二名,曰應成師及自續師,故非杜撰而立。

二、自續派之特法在於「自立因明論式」以成立自宗。論中明謂:若以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若不以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自續之因宗,須因與所立以量成遍(三相),立、敵雙方須以量共成;故自續派有能立之量,立、敵二者極成。

三、破所破時須加「勝義簡別」,此被視為自續派之特徵。論主明說:「說於所破加勝義簡別,唯是中觀自續派者,極不應理」,破自性時應成、自續皆當加勝義簡別,故此非自續派所獨。

四、應成派對自續之破斥。要點有四:(1) 觀察勝義時,若許無性為所成立而於自宗成立之,即是自續派;自無所許唯破他欲者為應成派。(2)《明顯句論》明破所破須有極成有法,若有法不極成則因亦不成,自續派立敵共成之要求難以成立。(3) 說中觀師於名言亦無所許,是謗中觀師最鄙惡者,因生死涅槃一切緣起與大自在之有無相同。(4) 應成派自身亦不可全無所許,「唯就他許」之說仍須自受許有能安立之自及所安立之他。

五、隨誰行之抉擇。宗喀巴於此明示:應隨應成派行,隨行佛護論師、月稱論師,決擇聖者父子所有密意,而月稱論師破斥清辨論師之自續因成立。

術語方面,本論以「自續師」「自續派」「自續因」「自續比量」稱此派,以「應成師」「應成派」「應成因」對舉而立名;破他所用之能立因式,稱「他比量」「他許比量」;自宗成立所用之因式,稱「自續之因」或「自續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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