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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分

aṅga-bhāga

支分指構成整體而又可被分別安立的部分要素。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支分”,簡單說,就是一個整體中可以分別指出、分別安立的部分要素。

一輛車有車輪、車軸、車架、座椅等支分;一家公司有人員、制度、資產與業務流程;一段親密關係也依雙方的身體、感受、記憶、期待、承諾以及長期互動而成立。支分不是虛構的:車輪能夠轉動,制度能夠約束行為,一句話也確實可能改變關係。但佛教討論支分,真正關心的並不只是“整體由哪些零件組成”,而是一個更尖銳的問題:

我們所執著的那個整體,究竟怎樣存在?它是否在支分之外、之中或支分集合起來以後,成為一個獨立自足的實體?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車和支分為核心譬喻,對此作七相推求。為了看清它的力度,可以把七個方向逐項展開:

1. 車不是異於支分的另一個東西。如果拆去輪、軸、車架等一切支分,還應當剩下一輛獨立的“車”;但我們找不到它。

2. 車也不與支分全然為一。若車與某一支分或所有支分毫無區別,那麼有多少支分便應有多少輛車;說車輪損壞,也應等於整輛車在一切意義上都已不存在。

3. 車不是自性具有支分的“有支”。日常語言當然可以說“這輛車有四個輪子”,但若認為先有一個獨立成立的車體,再由它佔有輪子等支分,就仍須指出那個離開支分而先行存在的車在哪裡。

4. 車不能作為一個自性成立者依止支分。世俗上說車輛依零件成立沒有問題;被檢驗的是一種更強的主張:彷彿車與支分各自獨立成立,而後一個實體安放、依附在另一些實體之上。

5. 支分也不能以自性成立的車為依止。“輪子”之所以是車輪,本來就與整車的用途和安立有關;但這不表示先有一輛自性成立的車,再由它使各個零件成為支分。若整體和部分必須互相依靠才能獲得身份,便不能說其中任何一方先天地獨立成立。

6. 車不是支分的單純積聚。一堆輪胎、螺絲和鋼架,即使數量齊全,也未必就是車。更重要的是,《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指出,支分無論零散還是聚集,仍安立為“支”,不會只因聚在一起便自性變成另一個獨立的“有支”。這裡不是否認組裝有效,而是否認“積聚本身天然就是車”。

7. 車也不是支分的形狀。輪、軸等在組裝前已有各自的方、長、圓等形狀;若組裝後這些形狀仍舊,便不能說原有形狀忽然成了車。若說組裝後每個支分另生一種可稱為車的新形狀,眼識理應能夠在各支分上取得這種差別;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獨立形狀可取。

七相都經不起推求,並不等於“車不存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區分得很清楚:不作這種究竟觀察時,世間可以依支分、功能、組織關係和共同命名安立一輛車;一旦追問一輛車是否憑自己的力量、以不依賴安立的方式成立,卻在任何一相中都找不到它。

因此,支分承擔著雙重作用:

- 它是整體得以在世俗中成立的所依; - 它又是檢驗整體能否自性成立的入口。

這不是一般的“拆解思維”。普通分析往往以為,只要把複雜事物拆成更小零件,就找到了最真實的基礎。中觀的觀察更進一步:零件之所以叫零件,也有賴於整體、功能、比較、因緣和命名。車輪離開車輛語境,可以成為橡膠、金屬、商品、廢料或藝術材料;繼續分析,它又有輪圈、輪胎、分子等支分。無論整體還是部分,都沒有一個不依他緣、不可再問的固定身份。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隨即把車的分析推到解脫道最切身的地方:“我與五蘊當知亦爾。”這裡使用的是“五蘊”。身體與外境之色、苦樂等感受、取相識別、意志造作以及分別了知,是安立“我”的重要所依;但“我”既不能被找到為五蘊之外的獨立主體,也不能簡單等同於其中某一蘊、五蘊的機械總和或某種外形。

這正是支分觀在解脫道中的位置:它不是為了訓練分類能力,而是為了鬆動我執與法執。眾生通常把依許多條件暫時成立的“我”“我的關係”“我的成就”,誤認成一個從自身方面堅固存在的實體,於是圍繞它不斷貪取、防衛、比較和恐懼。觀察支分,是從可見的車與零件入手,逐漸照見人我及諸法緣起、無自性的方便。

但空性也不能被誤解成虛無。正因為車依支分、組裝、功能和命名而成立,它才能行駛、維修,也會造成事故;正因為“我”依五蘊及眾緣安立,行為才會形成後果,痛苦才可能通過改變因緣而減輕。無自性不是沒有作用,而是沒有一個脫離條件、永不改變的核心。緣起與空性不是彼此抵消,而是從兩個方向說明同一件事。

《瑜伽師地論》的用法則提醒我們,“支分”還可以是論述中可分列、可建立的項目。所給原文把它與“數”“所對治”“廣建立”“遠離”“苦”“散動”“上支分”“差別”等並列,卻沒有進一步說明其具體數量和內容。因此,面對這裡的“上支分”,只能忠實保留它與一般“支分”分別列出的事實,不能猜測“上”究竟限定什麼。

同樣,包含“支”字的詞也不能全部混為一談。《瑜伽師地論》中的“覺支”“道支”“斷支”是各自固定的複合名相;這裡的“支”不能一概替換成普通的“支分”。該論某處的“有支”又與界、地及攝屬相關,也不同於《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中那個作為整體、被設想為自性具有諸支分的“有支”。詞形相近,不表示義理相同。

生活裡的走查

假設你在下班高峰叫到一輛網約車。軟件顯示“車輛已到達”,你走向路邊,準備上車。這個尋常場景幾乎完整呈現了支分、整體與安立的關係。

第一步,你看見車燈、輪胎、車門、玻璃和車身。這些是可以分別指出的支分。它們不只是腦中的名稱,各有材質、形狀和作用;但其中任何一件都不是整輛車。車門不是車,輪胎不是車,座椅也不是車。

第二步,你不會在這些支分之外,再看見一個與它們分離的“車實體”。所謂車,並不是零件齊備以後又從某處降臨、住進零件中的東西。

第三步,你也不會把“所有零件放在一起”無條件地叫作可乘坐的車。維修廠地上堆著一套完整零件,尚未形成恰當結構,不能接你回家。這裡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把“不是單純積聚”聽成“佛教否認組合關係”。恰好相反:結構、連接、功能、因果過程和使用語境都很重要;被否定的只是“零件一聚集,車便以自性自動出現”。

第四步,軟件中的車牌、司機賬號、監管登記和你的識別也參與了這輛車的世俗安立。外形相同的車輛,如果車牌不符,你不會上車。由此可見,“這就是來接我的那輛車”並非僅由物質支分決定,還依時間、位置、功能、制度和約定而成立。

第五步,儘管找不到一輛自性成立的車,你仍應確認車牌、繫好安全帶、支付車費。空性沒有取消世俗作用。若因為“車不可得”便走進車流,承受後果的仍是因緣所成的身心。

現在把鏡頭從車移向乘車的“我”。堵車時,工作群又彈出一條批評消息。你立刻覺得:“他否定了我,我就是一個失敗的人。”此時可以沿支分逐步走查:

- 屏幕上有一串文字; - 身體出現胸口發緊、臉熱等反應; - 心中生起不悅的感受; - 識別系統從措辭中取出“責備我的跡象”; - 記憶帶回以前被批評的經驗; - 意志開始推動辯解、反擊或逃避; - “失敗者”這個總體判斷被迅速安立出來。

這些因素都有作用,卻沒有哪一項單獨等於“一個本質上失敗的我”。把不舒服的感受誤當成“我很差”,把一次工作結果誤當成“我的固定本質”,正是日常生活中由支分跳到實體化整體的常見錯誤。

這裡還要避免另一種錯配:不能把五蘊粗糙地翻成“五個心理零件”。色蘊包括一切四大所造色,涉及身體也涉及外境,不只是“肉身”;想蘊是對境取相、辨認,不是泛泛的“想法”;行蘊關乎相應的意志與造作,不能縮成外在行動;識蘊是依境而生的分別了知,也不是躲在經驗背後的常住觀察者。上述通勤場景只是幫助觀察各類條件怎樣共同活動,並不表示已經把每一蘊的全部範圍窮盡。

同樣的走查也可以用於親密關係。爭吵時一句“我們的關係完了”,常把一個依長期互動而成立的整體,凝固成不可改變的實體。認真展開,會看到這段關係依兩個人、共同記憶、信任程度、溝通習慣、經濟壓力、身體狀態、承諾與一次次選擇而安立。這不是說“關係只是幻想”,更不是把責任拆散以後便無人負責;而是說,既然關係依支分與條件成立,就可以從具體條件著手修復,也必須在傷害持續時改變條件、設立邊界。無自性使改變成為可能,卻不會替任何行為免除因果責任。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特別擅長把複雜條件壓縮成一個醒目的整體標籤:“成功人士”“問題孩子”“情緒不穩定的人”“失敗的婚姻”“有毒的團隊”。標籤有溝通功能,但一旦被當成對象的固定本質,就會遮住支分和條件。

算法生活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傾向。平臺根據點擊、停留時間、購買記錄等數據支分,為用戶形成一個畫像;畫像隨後又反過來決定推薦內容。這個過程可以幫助理解“依支分安立整體”,但二者只能類比,不能等同:算法畫像是工程模型,佛教的支分觀察則服務於緣起性空與離執的修行,二者的問題意識和驗證方式並不相同。更不能因為現代算法能夠拆分行為數據,就聲稱科技證明了佛法。

支分觀至少能給當代人三種重要能力。

第一,是從身份焦慮退回條件分析。“我不行”看似是一個結論,展開後可能只是睡眠不足、技能尚未成熟、一次失誤、評價制度偏差和舊有羞恥感的聚合。條件真實存在,需要處理;那個永久失敗的自我卻經不起檢驗。

第二,是讓責任變得更準確。看見整體無自性,不是把惡行化為烏有,而是不再用“他天生就是壞人”代替對動機、行為、制度和後果的分析。這樣既能避免本質化仇恨,也能更有針對性地制止傷害。

第三,是為修行打開入口。我們之所以被一句評價、一段關係或一次損失牢牢捆住,往往因為心把依緣安立的整體抓成實有。支分觀察先削弱這種錯誤的堅固感;再進一步,連支分本身也被觀察為依整體、因緣、功能和名言而立。智慧並不要求把世界拆到只剩碎片,而是在整體與部分之間都不再尋找一個自性核心。

在解脫道上,這一觀察必須和戒、定、慈悲相互支持。只有分析而沒有慈悲,容易把具體的人變成抽象構件;只有一句“都是空的”而沒有戒行,又可能借空性逃避責任。較完整的次第是:以戒減少粗重傷害,以定使心能夠穩定觀察,以智慧檢驗我與諸法如何成立;當自我防衛稍稍鬆開,慈悲也更容易出現,因為不必再把自己和他人釘死在固定身份中。

所以,支分不是一個冷僻的分類術語。它像一把精細的鑰匙:先讓我們看見整體依部分成立,再讓我們看見部分也依關係而獲得意義,最終鬆開“必有一個東西從自身方面牢固存在”的執取。它所指向的,不是把人生分析得支離破碎,而是在緣起世界中行動,卻不再被實體化的自我與標籤完全支配。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整體找不到,所以整體完全不存在。

澄清:七相推求否定的是自性成立,不是否定世俗安立。車仍能載人,組織仍能發薪,關係仍能帶來溫暖或傷害。若一概說成“什麼都沒有”,便落入虛無,也無法說明因果與修行。

誤讀二:整體不過是零件的總和。

澄清:《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恰恰專門破斥“唯聚為車”。支分即使全部聚齊,也不會僅憑堆積自性變成整體。結構、功能、因緣及名言安立不可省略;但它們也不是藏在集合背後的另一個實體。

誤讀三:既然整體依支分,支分就是最後的真實。

澄清:支分也依觀察尺度、功能和整體語境而成立。輪子還有自己的支分;同一個物件在不同語境中可以是車輪、商品、材料或廢品。中觀分析不是從“大實體”退守到“小實體”。

誤讀四:“有支”就是“支分”。

澄清: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的語境中,支分是部分,“有支”是被設想為具有支分的整體,二者相對而立,不能互換。該論的自宗還特別指出,車的各支無論零散或積聚,都安立為“支”,不因積聚便自性成為“有支”。

誤讀五:所有帶“支”的佛教術語都屬於同一種支分理論。

澄清:《瑜伽師地論》中的“覺支”“道支”“斷支”各是特定複合術語,不能因共享一個“支”字便合併解釋。該論所說與界、地攝屬有關的“有支”,也不能直接套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中“整體具有部分”的含義。

誤讀六:可以根據字面猜出“上支分”的意思。

澄清:現有材料只表明《瑜伽師地論》把“支分”和“上支分”分別列出,並未交代“上”所限定的範圍。嚴謹的態度是保留未知,而不是用看似合理的解釋填補經典沒有說明的內容。

誤讀七:分析支分,就是把人機械地還原成零件。

澄清:佛教的觀察不是機械還原論。它不僅觀察構成因素,也觀察因緣、功能、互依和安立;目的不是取消人的尊嚴,而是解除對固定自我的執著。一個人雖無固定本質,痛苦仍值得照顧,承諾仍值得尊重,傷害仍需要制止。

誤讀八:無自性意味著不用負責。

澄清:恰恰因為人和行為依條件而成,改變條件、訓練習慣、承擔後果才有意義。若一切都有不可改變的自性,修行反而不可能。空性不是責任的漏洞,而是轉變之所以可能的根據。

誤讀九:支分分析的終點,是得到一套關於世界的正確觀念。

澄清:概念理解只是起點。真正的用處是在貪愛、羞恥、憤怒和恐懼生起時,親自檢查:我正把哪個依緣成立的整體抓成了不可動搖的實體?它依哪些支分和條件被安立?整體與支分之間,能否找到一個自性成立的核心?看見找不到之後,又能否不落虛無,仍然如實承擔當下該做的事?

支分觀的成熟,不表現為逢人便說“都是組合而已”,而表現為一種更柔軟也更清醒的生命態度:知道名稱可以使用,卻不被名稱囚禁;知道事情確有作用,卻不把它們鑄成永恆本質;知道“我”可以承擔責任、發願和修行,卻不必繼續守護一個從來未經檢驗的堅固自我。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定義與核心要義

支分指構成整體而又可被分別安立的部分要素,可作為整體世俗安立之所依,同時又可被逐一檢驗以觀察整體能否依自性成立。

主要闡述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車與支分的關係作為核心譬喻,說明「支分」是構成整體而又可被分別安立的部分要素。論中先以頌文總攝對車的七相推求:車不被許為異於支分,不被許為與支分全然不異;車不是自性具有支分的「有支」,車與支分之間亦非一方自性依止另一方;此外,車既不是支分的單純積聚,也不是支分的形狀。此處原文所用的關係術語為「支分」「有支」「支依」,並以「支」作為「支分」的略稱。

本論進一步將車的分析類推於我與五蘊,明言「我與五蘊當知亦爾」,指出支分並非僅在車的譬喻中使用,而是用來顯示整體與其構成要素之間不可依自性成立的關係。

在破斥「積聚為車」時,本論區分「支分」與「有支」的安立方式。若離開有支便無所謂支分,反之也有人主張支分的積聚可稱為有分、各支可稱為分;但本論自宗的表述是:如蘊無論分別或總聚,皆屬「所取」而非「能取」;同樣,車的支分無論零散或積聚,都安立為「支」,不安立為「有支」。因此,支分集合起來仍不因此自性成為一個別立的整體,「唯聚為車」之說並不合理由。

本論又從形狀方面細析支分。若以每一支分各自的形狀為車,則車輪等在尚未組成車時已有原來形狀,組成車後若仍如舊,前後形狀既無差別,便不能以各支形狀說明車之成立;否則分散時無車,積聚時也應無車。 若主張成車後各支另生不同形狀,本論指出,輪、軸、鎋等支分若真有不同於未成車前的方、長、圓等形狀,眼識理應可以取得,然而實際並無此可取差別,故各支分的形狀仍不能就是車。

總結而言,《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並非否定世俗上可說有車,而是區分推求所得與世間安立:以七相推求,車在真實與世間中皆不可得;但若不作此種觀察,則可在世間依其自身支分而安立為車。故「支分」在本論中的獨特作用,是作為整體之世俗安立所依的部分,同時又被用來逐項檢驗整體是否能以異、一、有支、相依、積聚或形狀等方式自性成立。

《瑜伽師地論》在所給原文中,直接採用「支分」一詞,並把它列入一組綱目,與「數」「所對治」「廣建立」「遠離」「苦」「散動」「上支分」「差別」等項並列。由此可見,本論以「支分」指整體論述中可分列、可建立的部分要素;但此處僅標舉綱目,未另下定義,也未交代各支分的具體數目與內容。

同一綱目中又使用「上支分」。依原文次序,「上支分」與一般的「支分」分別列出,且後接「差別」,顯示論文有意保留兩種不同的術語形式。所給文字未說明「上」所限定的範圍,因此只能記錄其名稱與並列關係,不宜據此推定其所指。

本論亦使用「有支」,如「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以「有支」為名,說隨生於何界、何地者,皆攝在相應的有支之中,呈現的是「有支」與界、地及攝屬關係。

在修道法目方面,本論使用「覺支」與「道支」,並將二者置於「念住、正斷、神足、根力」之後、「無量」之前。這些名稱表明「支」可以作為特定法類名稱的一部分;原文采用的確切用詞是「覺支」「道支」,而非把它們統稱為普通的「支分」。

本論另兩度出現「斷支」:一處列作「界、略教、想行、速通、因、斷支、二品」等綱目中的一項;另一處列作「斷支、實顯了、行緣、無等教、四種有情眾、道四、究竟五」之首。重複標舉說明「斷支」是本論所用的固定複合術語,但所給原文沒有展開其內部分支,亦未明言它與一般「支分」或「上支分」的關係。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使用「五蘊」,不用「五陰」;這是本論在此概念脈絡中應予記錄的固定用詞。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使用「支分」「有支」「支依」三個關係術語,並以「支」作為「支分」的略稱;其他部類未見「支依」一詞。 - 《瑜伽師地論》同時使用「支分」與「上支分」兩種術語形式,分別列出。 - 《瑜伽師地論》使用「有支」一詞,但其所指與《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中作為整體之名的「有支」並不相同:《瑜伽師地論》的「有支」是與界、地相配的攝屬名稱,《入中論善顯密意疏》的「有支」則指自性具有支分的整體。 - 《瑜伽師地論》中以「支」構成的專門名相包括「覺支」「道支」「斷支」等多種,原文各依不同綱目列示,整理時應逐一照錄,不應相互改稱或合併。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 支分 與 有支: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中,「支分」與「有支」相對而立,支分無論零散或積聚皆安立為「支」,而「有支」則指作為整體而具有支分者;二者不可混用。《瑜伽師地論》亦列「有支」,但所指為界地攝屬之義。 - 支分 與 支依:同出《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七相推求之關係術語,指整體與支分之間不可依自性成立的依止關係。 - 支分 與 上支分:在《瑜伽師地論》並列出現,原文保留二者區別,未作進一步說明。 - 支 與 支分: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中,「支」可作為「支分」之略稱;然而《瑜伽師地論》中「覺支」「道支」「斷支」之「支」並不等同於「支分」,原文各依不同綱目分列。 - 五蘊/五陰:在《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論述支分與整體關係時,採用「五蘊」一詞,不用「五陰」。

代表性原文引用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我與五蘊當知亦爾」「車與支分當知亦爾」,將支分與整體關係從車譬喻推及於我與五蘊。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七相推求:以車不異不於支分、不一不於支分、非有支、非依支、非多非一、非形等逐項檢驗。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關於形狀之辨析:「輪、軸、鎋等支分若真有不同於未成車前的方、長、圓等形狀,眼識理應可以取得,然而實際並無此可取差別。」 - 《瑜伽師地論》:「支分」與「數」「所對治」「廣建立」「遠離」「苦」「散動」「上支分」「差別」並列為綱目項。 - 《瑜伽師地論》:「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 《瑜伽師地論》:「覺支、道支」列於修道法目「念住、正斷、神足、根力」之後、「無量」之前。 - 《瑜伽師地論》:「斷支」兩度列為綱目,一處與「界、略教、想行、速通、因、二品」並列;另一處與「實顯了、行緣、無等教、四種有情眾、道四、究竟五」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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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善顯密意疏B0044 · 藏傳論典部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以車與支分的關係,說明「支分」是構成整體而又可被分別安立的部分要素。論中先以頌文總攝對車的七相推求:車不被許為異於支分,也不被許為與支分全然不異;車不是自性具有支分的「有支」,車與支分之間亦非一方自性依止另一方;此外,車既不是支分的單純積聚,也不是支分的形狀。此處原文所用的關係術語為「支分」「有支」「支依」,並以「支」作為「支分」的略稱。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進一步把車的分析類推於我與五蘊,明言「我與五蘊當知亦爾」。也就是說,支分並非只在車的譬喻中出現,而是用來顯示整體與其構成要素之間不可依自性成立的關係。就譯名而言,本論使用「五蘊」,不用「五陰」;這是本論在此概念脈絡中應予記錄的固定用詞。

在破斥「積聚為車」時,本論區分「支分」與「有支」的安立。若離開有支便無所謂支分,反過來也有人主張支分的積聚可稱為有分、各支可稱為分;但本論自宗的表述是:如蘊無論分別或總聚,皆屬「所取」而非「能取」,同樣,車的支分無論零散或積聚,都安立為「支」,不安立為「有支」。因此,支分集合起來仍不因此自性成為一個別立的整體;「唯聚為車」並不合理由。

本論又從形狀方面細析支分。若以每一支分各自的形狀為車,則車輪等在尚未組成車時已有原來形狀,組成車後若仍如舊,前後形狀既無差別,便不能以各支形狀說明車的成立;否則分散時無車,積聚時也應無車。 若主張成車後各支另生不同形狀,本論指出,輪、軸、鎋等支分若真有不同於未成車前的方、長、圓等形狀,眼識理應可以取得,然而實際並無此可取差別,所以各支分的形狀仍不能就是車。

總結而言,《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並非否定世俗上可說有車,而是區分推求所得與世間安立:以七相推求,車在真實與世間中皆不可得;但若不作此種觀察,則可在世間依其自身支分而安立為車。故「支分」在本論中的獨特作用,是作為整體之世俗安立所依的部分,同時又被用來逐項檢驗整體是否能以異、一、有支、相依、積聚或形狀等方式自性成立。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在所給原文中,直接採用「支分」一詞,並把它列入一組綱目:與「數」「所對治」「廣建立」「遠離」「苦」「散動」「上支分」「差別」等項並列。由此可確定,本論以「支分」指整體論述中可分列、可建立的部分要素;但此處僅標舉綱目,未另下定義,也未交代各支分的具體數目與內容。 本論同一綱目中又使用「上支分」。依原文次序,「上支分」與一般的「支分」分別列出,且後接「差別」,顯示論文有意保留兩種不同的術語形式。所給文字未說明「上」所限定的範圍,因此只能記錄其名稱與並列關係,不宜據此推定其所指。 除「支分」外,本論亦廣泛用「支」構成專門名相。「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以「有支」為名,並說隨生於何界、何地者,皆攝在相應的有支之中。這裡呈現的是「有支」與界、地及攝屬關係,不能逕以一般「支分」替代。 在修道法目方面,本論使用「覺支」與「道支」,並將二者置於「念住、正斷、神足、根力」之後、「無量」之前。這些名稱表明「支」可以作為特定法類名稱的一部分;原文採用的確切用詞是「覺支」「道支」,而非把它們統稱為普通的「支分」。 本論另兩度出現「斷支」:一處列作「界、略教、想行、速通、因、斷支、二品」等綱目中的一項;另一處列作「斷支、實顯了、行緣、無等教、四種有情眾、道四、究竟五」之首。重複標舉說明「斷支」是本論所用的固定複合術語,但所給原文沒有展開其內部分支,亦未明言它與一般「支分」或「上支分」的關係。 總括而言,本論論及此概念時,以「支分」為直接稱名,同時保留「上支分」「有支」「覺支」「道支」「斷支」等具有限定語的形式。這些詞雖共享「支」字,原文卻各依不同綱目列示;整理多譯名時應逐一照錄,不應相互改稱或合併。就現有原文而言,其特色在於綱目式標舉與分類性並列,而非對「支分」作完整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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