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 · AI Companion

如律業

yathāvinaya-karman

指比丘僧团共和合时,依循戒律程序与规范处理内部事务及纪律处分的合法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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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在佛教僧团制度中,“如律业”(梵语:yathāvinaya-karman)指比丘僧团在共和合状态下,完全依循戒律(Vinaya)规定的程序与法律规范,来处理内部事务、争议及纪律处分的合法羯磨。其核心在于程序合法性与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若僧团决议完全合乎律制,则“众亦无罪”[chunk:4649];若程序错置颠倒,则属“不如律业”,导致“众亦有罪”[chunk:4648]。 二、主要阐述 《中阿含经》中对“如律业”的论述,主要通过佛陀与尊者优婆离的问答展开,从正反两面进行了详尽界定。 首先,经典从反面剖析了“不如法业、不如律业”。当僧众虽共和合,但在执行程序时却“作异业、说异业”,或在适用具体戒律程序时发生颠倒错置,即构成不如律业[chunk:4647]。这种错置表现为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倒置:如本应适用“面前律”却错用“忆律”(或反之);本应适用“忆律”却错用“不痴律”(或反之)[chunk:4647];以及在“自发露律”、“君律”(或“君”)、“责数”、“下置”、“举”、“摈”等程序间的任意调换[chunk:4647][chunk:4648]。还包括应摈而与忆、应与忆而从根本治、应从根本治而驱出、应驱出而行不慢、应行不慢而治等严重程序颠倒[chunk:4648]。这些行为会导致“众亦有罪”[chunk:4648]。 其次,经典从正面阐释了“如法业、如律业”的标准。要达到“如律业”,僧众共和合时必须做到“随所作业即说此业”,且在面对各种违规或争议时,必须准确无误地适用相应的戒律程序与处罚措施,做到:“应与面前律即与面前律,应与忆律即与忆律,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应与君律即与君律,应责数即责数,应下置即下置,应举即举,应摈即min(经中作‘应摈即擯’),应忆即忆,应从根本治即从根本治,应驱出即驱出,应行不慢即行不慢,应治即治”[chunk:4649]。如此依法依律行事,方为“如法业、如律业”,且“众亦无罪”[chunk:4649]。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在《中阿含经》(T0026)中,关于“如律业”及相关司法程序的表述具有鲜明的译本术语特色: 1. 核心概念并提:经文通常将“如律业”与“如法业”并提,表述为“如法业、如律业”[chunk:4647][chunk:4649];反之则为“不如法业、不如律业”[chunk:4647][chunk:4648]。 2. 具体司法程序的用词微差: - 君律与君:在描述通过多数人决议的程序时,经文在不同段落中存在用词变化。如[chunk:4647]中既有“应与自发露律而与君律”之语,亦有“应与君而责数”的简化表述,显示出“君律”与“君”的交替使用。 - 摈的字形:在描述驱逐程序时,[chunk:4648]中作“应举而摈”,而在[chunk:4649]中则特别写作“应摈即擯”(经中作‘应摈即擯’),反映了译本在传抄或翻译过程中的特定用字习惯。 - 特定术语体系:经中使用了“面前律”、“忆律”、“不痴律”、“自发露律”、“责数”、“下置”、“举”、“从根本治”、“驱出”、“行不慢”等一系列独特的僧团司法术语[chunk:4647][chunk:4648][chunk:4649],构成了该经论述“如律业”的独特制度侧面。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与“如法业”的关系: “如律业”与“如法业”是相辅相成的双重标准。在僧团事务中,“如法”侧重于决议内容在教理(Dharma)上的正当性,而“如律”则侧重于决议程序在戒律(Vinaya)上的合规性。两者并称为“如法业、如律业”,是判定僧团任何羯磨是否合法有效的最高准则[chunk:4647][chunk:4649]。 2. 与“不如法业、不如律业”的关系: 两者处于完全对立的关系。判定一桩僧团事务是属于“如律业”还是“不如律业”,其分水岭在于:僧众是否真正共和合、是否“作异业、说异业”、以及是否在具体程序上产生了颠倒错置[chunk:4647][chunk:4648][chunk:4649]。不如律业会导致僧团整体承担戒律上的罪责(“众亦有罪”)[chunk:4648],而如律业则能免除僧团的集体罪责(“众亦无罪”)[chunk:4649]。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1. 关于“不如律业”的判定: 《中阿含经》云:“若比丘众共和合时,作异业、说异业。应与面前律而与忆律,应与忆律而与面前律……应与自发露律而与君律,应与君律而与自发露律,应与君而责数,应责数而与君,应责数而下置,应下置而责数,应下置而举,应举而下置,应举而摈,应摈而举。优婆离!是谓不如法业、不如律业,众亦有罪。”[chunk:4647] 又云:“应摈而与忆,应与忆而摈,应与忆而从根本治,应从根本治而与忆,应从根本治而驱出,应驱出而从根本治,应驱出而行不慢,应行不慢而驱出,应行不慢而治,应治而行不慢。优婆离!是谓不如法业、不如律业,众亦有罪。”[chunk:4648] 2. 关于“如律业”的标准: 《中阿含经》云:“若比丘众共和合时,随所作业即说此业。应与面前律即与面前律,应与忆律即与忆律,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应与君律即与君律,应责数即责数,应下置即下置,应举即举,应摈即擯,应忆即忆,应从根本治即从根本治,应驱出即驱出,应行不慢即行不慢,应治即治。优婆离!是谓如法业、如律业,众亦无罪。”[chunk:4649]

By Sutra

T0026 · 阿含部

《T0026》中对“如律业”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比丘僧团共和合时处理内部事务与戒律程序的规范性上。经中通常将“如律业”与“如法业”并提,表述为“如法业、如律业”。首先,经文通过尊者优婆离与佛陀的问答,从反面详细界定了何为“不如法业、不如律业”。若比丘众共和合时,“作异业、说异业”,或者在执行戒律程序时颠倒错置,皆属于不如律业,会导致“众亦有罪”[chunk:4648]。这些错置行为包括:应与面前律而与忆律(或反之)、应与忆律而与不痴律(或反之)、应与不痴律而与自发露律(或反之)、应与自发露律而与君律(或反之)、应与君而责数(或反之)、应责数而下置(或反之)、应下置而举(或反之)、应举而摈(或反之)[chunk:4647];以及应摈而与忆(或反之)、应与忆而从根本治(或反之)、应从根本治而驱出(或反之)、应驱出而行不慢(或反之)、应行不慢而治(或反之)[chunk:4648]。其次,经文正向阐释了“如法业、如律业”的标准,即比丘众共和合时,必须做到“随所作业即说此业”,并且在面对各种违规或争议情况时,必须准确无误地适用相应的戒律程序与处罚措施,做到“应与面前律即与面前律,应与忆律即与忆律,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应与君律即与君律,应责数即责数,应下置即下置,应举即举,应摈即min(经中作‘应摈即擯’),应忆即忆,应从根本治即从根本治,应驱出即驱出,应行不慢即行不慢,应治即治”[chunk:4649]。如此行事,方为“如法业、如律业”,且“众亦无罪”[chunk:4649]。最后,该经在论述中使用了大量独特的僧团司法与纪律处分术语,如“面前律”、“忆律”、“不痴律”、“自发露律”、“君律”(或“君”)、“责数”、“下置”、“举”、“摈”、“从根本治”、“驱出”、“行不慢”等[chunk:4647][chunk:4648][chunk:4649],这些术语构成了该经论述“如律业”的独特制度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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