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rma · AI Companion

重罪

guru-pāpa

指极重的恶业或戒律中的根本重罪,如犯四重禁、作五逆罪及诽谤正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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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ical Entry

### 一、 定义与核心要义 在《大般涅槃经》中,“重罪”主要指代极重的恶业或戒律中的根本重罪。其核心内容包括犯四重禁(波罗夷罪)、作五逆罪(或称五无间罪、三逆罪)以及诽谤正法等[chunk:8947, chunk:8948, chunk:9687]。经中明确反对将轻重戒律等同视之的观点,指出若主张“波罗夷至突吉罗轻重无差”,则属于魔经律之说[chunk:8787]。此外,重罪不仅指行为本身的严重性,也与造业者的心相密切相关;若人不修身、戒、心、慧,即使是微小的恶业,也会因愚痴、无惭愧、覆藏瑕疵及不忏悔等因缘,导致现世受轻报的业转为地狱的“极重恶果”[chunk:9601]。 ### 二、 主要阐述 《大般涅槃经》对重罪的阐述不仅限于其破坏性,更着重于探讨重罪的转化、拔济途径以及不忏悔的严重后果: 1. 重罪的拔济与消灭途径: - 生惭愧心与护持正法:犯下四重禁、五逆等重罪之人,若能心怀惭愧与恐怖,深自考责并生起改悔之心,立志建立与护持正法(如供养护法者、读诵大乘经典并为他人广说),则不名破戒或五逆,其重罪得以拔济[chunk:8947, chunk:8948]。经中以“女人怀妊渡河”为爱子而俱没命终生天的譬喻,阐明犯重罪者若能生起护法之心,亦能获得无量果报,成为世间无上福田[chunk:8948]。 - 大涅槃经典的威力:大涅槃微妙经典出兴于世,具有除灭众生无量劫中所作众罪的决定力量,能有效拔济破戒重罪[chunk:8947]。 - 听闻法要与见佛:若能于佛所听闻“无作无受”之法,或者得以亲见佛陀,所有重罪皆当消灭[chunk:9263, chunk:9266]。 - 发菩提心:经中举出具体实例,如阿逸多曾犯下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等三逆罪并焚烧僧坊,后至佛所求哀出家,听受法要并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令其重罪渐渐轻微[chunk:9266];阿阇世王也因无量人民及自身发起菩提心,使其所有重罪得以微薄[chunk:9304]。 2. 重罪不忏悔的严重后果: 若犯重罪、五逆而不生护法归依之心,或犯恶业经十五日或一月而不生发露改悔之心,施予此人的果报极少[chunk:8948]。若人具足断善根、作五逆罪、犯四重、谤三宝、用僧鬘物等非法之事,且心不生善法、不忏悔者,将长期沉没于阿鼻地狱,受极重报而无法得出,此状态被称为“常没”[chunk:9687]。 ### 三、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在《大般涅槃经》(北凉昙无谶译本)中,对于重罪及相关极重恶业的表述存在多种并行的术语: - 在指代根本戒律罪时,经中交替使用“犯四重”[chunk:8947, chunk:9687]、“四重禁”[chunk:8948]与“波罗夷”[chunk:8787]等词。 - 在指代极重逆罪时,经中同时出现“作五逆罪”[chunk:8947]、“五无间罪”[chunk:8948]与“三逆罪”[chunk:9266]等表述。其中“三逆罪”在阿逸多的案例中具体指代“杀父、杀母、杀阿罗汉”[chunk:9266]。 - 对于因不忏悔而导致无法出离地狱的极重罪报状态,经中专门使用“常没”一词进行表述[chunk:9687]。 ### 四、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一阐提”及“破戒”的关系:经中将“破戒”直接定义为“犯四重及五逆罪、诽谤正法”[chunk:8947]。而犯下这些重罪且“心初无怖畏惭愧,不肯发露”,对佛法毫无护惜建立之心,或发粗恶言诽谤正法、永不改悔者,即被称为趣向“一阐提”道[chunk:8947]。 - 与“小恶业”的关系:重罪与轻报、小恶业之间存在转化关系。若人不修身、戒、心、慧,其所作的“小恶业”会因愚痴、无惭愧、覆藏、不忏悔等原因,在现世受轻报后转为地狱的“极重恶果”[chunk:9601]。 - 与“轻罪”的关系:经中强调戒律有轻重之分,明确反对“波罗夷至突吉罗轻重无差”的平等化主张,认为抹杀轻重差异的观点属于魔经律[chunk:8787]。 ### 五、 代表性原文引用 - “破戒者,谓犯四重及五逆罪、诽谤正法。……若犯如是等重罪,心初无怖畏惭愧,不肯发露……是名趣向一阐提道。”[chunk:8947] - “若犯四重、五无间罪,虽作是罪,深自考责,生惭愧心、恐怖之结……是人虽复犯四重禁、五无间罪,犹故不名为破戒也。”[chunk:8948] - “若有能于佛所听闻无作无受之法,当知是人所有重罪即当消灭。”[chunk:9263] - “若得见佛,所有重罪必当得灭。……阿逸多!汝今真实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不?……以发心故,重罪微薄。”[chunk:9266] - “若有众生具足五事,当知是人决定常没:一者、断善根,二者、作五逆罪,三者、犯四重禁,四者、谤方等经,五者、用僧鬘物。……心不生善,不生忏悔,是名常没。”[chunk:9687]

By Sutra

T0374 · 涅槃部

在《大般涅槃經》(北涼曇無讖譯)中,“重罪”主要指代极重的恶业或戒律中的根本重罪。该经对重罪的定义、其与一阐提的关系、重罪的转化与拔济途径,以及不忏悔的恶果进行了系统而独特的阐述。 一、 重罪的定义与术语形式 经中常将“重罪”与“犯四重”(或“四重禁”)、“作五逆罪”(或“五無間罪”、“三逆罪”)、“誹謗正法”等概念并提,这些构成了重罪的核心内容[chunk:8947, chunk:8948, chunk:9687]。经中明确反对“波羅夷至突吉羅輕重無差”的说法,指出将轻重戒律等同视之是魔經律[chunk:8787]。此外,经中指出,若人不修身、戒、心、慧,即使是“小惡業”,也会因愚癡、無慚愧、覆藏瑕疵、不懺悔等原因,导致现受的轻报转为地狱的“極重惡果”[chunk:9601]。 二、 重罪与“一闡提”、“破戒”的关联 经中明确指出,“破戒”的定义即是“犯四重及五逆罪、誹謗正法”[chunk:8947]。而犯下这些重罪且“心初無怖畏慚愧,不肯發露”,对佛法毫无护惜建立之心,或者发粗恶言诽谤正法、永不改悔者,即被称为趣向“一闡提”道[chunk:8947]。 三、 重罪的拔济与消灭途径 尽管重罪业报深重,但本经强调了通过特定因缘进行“拔濟”的可能性: 1. 生慚愧心與護持正法:犯四重、五逆等重罪者,若能心怀惭愧恐怖,深自考责,生起改悔之心,并立志“建立、護持正法”(如供养护法者、读诵大乘经典并为他人广说),则不名破戒或五逆,能得以拔济[chunk:8947, chunk:8948]。经中以“女人懷妊渡河”為愛子而俱沒命終生天的譬喻,说明犯四重禁、五無間罪者因生護法心,亦能得無量果報,成為世間無上福田[chunk:8948]。 2. 大涅槃經典的威力:大涅槃微妙经典出兴于世,能除众生无量劫中所作众罪,具有拔济破戒的决定力量[chunk:8947]。 3. 聽聞法要與見佛:若能在佛所聽聞“無作無受”之法,所有重罪即當消滅[chunk:9263];若能得見佛陀,所有重罪亦必當得滅[chunk:9266]。 4. 發菩提心:如阿逸多犯下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等三逆罪並焚燒僧坊,後至佛所求哀出家,聽受法要並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令其重罪漸漸輕微[chunk:9266]。阿闍世王也因無量人民及自身發菩提心,其所有重罪得以微薄[chunk:9304]。 四、 重罪不忏悔的严重后果 反之,若犯重罪、五逆而不生護法歸依之心,或犯惡業經十五日或一月不生發露之心,施是人果報甚少[chunk:8948]。若具足斷善根、作五逆罪、犯四重、謗三寶、用僧鬘物等非法之事,且心不生善法、不懺悔者,將沈沒於阿鼻地獄,受極重報,無法得出,稱為“常沒”[chunk: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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