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有法空
abhāva-svabhāva-śūnyatā
指諸法中無、諸法和合中自性相皆空,即無物與有物皆不可得的本然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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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tra
T0223 · 般若部
在《T0223》中,對「無法有法空」這一概念進行了系統而深刻的闡述,將其作為十八空(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的終結與總結性空義之一。以下是該經對此概念的論述小結: 一、 概念定義與核心內涵 經中對「無法有法空」給予了明確的定義:「諸法中無法,諸法和合中有自性相,是無法有法空,非常非滅故。何以故?性自爾。」[chunk:13034] 這一空義與「無法空」及「有法空」密切相關。經中指出,「無法空」是指「若法無,是亦空」;「有法空」是指「諸法和合中有自性相,是有法空」[chunk:13034]。此外,經中還提出了「無法無法相空」,並明確界定「無法名無為法」[chunk:13034]。 二、 獨特術語與法相界定 在本經的論述中,使用了特定的譯語與法相分類: 1. 五蔭:經中一律使用「五蔭」(或「五受蔭」)來稱呼通常所說的「五蘊」[chunk:12420, chunk:12719, chunk:12771, chunk:13034]。 2. 有為與無為法:經中界定「有為法」為有生、住、滅的法,包括三界、五蔭乃至意觸因緣生受,以及四念處乃至一切智等;「無為法」則是不生、不住、不滅,如染盡、瞋盡、癡盡,以及如、不異、法相、法性、法位、實際等[chunk:12771]。 3. 十地名稱:經中列出的十地為「乾慧地、性地、八人地、見地、薄地、離欲地、已作地、辟支佛地、菩薩地、佛地」[chunk:13137]。 三、 「無法有法空」與「不可得」的關係 經中反覆強調,一切法之所以「不可得」,其根本原因在於「諸法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故」[chunk:12560]。 1. 諸法皆空:般若波羅蜜、六波羅蜜、五蔭、四念處乃至十八不共法、諸神通、如如、法性、法相、法位、法住、實際、佛、薩婆若、一切種智等,皆因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而「無所有、不可得」[chunk:12420]。 2. 六情與五蔭:五蔭與六情(眼耳鼻舌身意)互為一體,皆因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而不可得[chunk:12719]。 3. 修行果位與功德:初地乃至第十地、成就眾生、淨佛國土、五眼等,在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中皆不可得[chunk:13137]。 4. 三乘與辯才:般若波羅蜜中廣說三乘、護持菩薩以及獲得最上辯才,皆因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而不可得[chunk:13428]。 四、 「無法有法空」的特質與修行實踐 1. 非作非不作:經中指出,「內空非作非不作,畢竟不可得故。乃至無法有法空非作非不作,畢竟不可得故。」[chunk:12989] 這表明此空性超越了造作與不造作的二元對立。 2. 無法非法:經中強調,若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是「有法非無法」者,大乘(摩訶衍)就不能勝出世間;正因為內空乃至無法有法空是「無法非法」,摩訶衍才能勝出一切世間及天人阿修羅[chunk:13156]。 3. 修行者的心境與擁護:菩薩在思惟、觀照此空時,能做到「心不沒不悔不驚不畏不怖」,從而不離般若波羅蜜行[chunk:12420]。若善男子、善女人能「住內空乃至住無法有法空故」,則在說法時能「不見有能難般若波羅蜜者,亦不見受難者,亦不見般若波羅蜜」,從而得到般若波羅蜜的擁護,無人能難壞[chunk:13731]。
T0397 · 大集部
在《大集部》本經中,“無法有法空”是行者所應修習、簡擇的諸法空觀之一。經中指出,若行者能如實修習並簡擇包括“無法有法空”在內的諸深妙空義,便能具足智慧與能力,安置一切眾生於三乘無為界中 [chunk:15764]。 關於如何得知並修習此空,經文明確指出,行者乃是藉由“空解脫門”這一法門,來得知並修習簡擇從內空、外空直至“無法有法空”的各類法空 [chunk:15764]。 對於“無法有法空”的核心內涵,經文給出了獨特的術語定義。行者應當如實知:“無物無物空、有物有物空,非積聚不可壞不可取。何以故?諸法性爾。是名無法有法空。” [chunk:15766] 在這裡,經文以“無物”指代“無法”,以“有物”指代“有法”,指出無論是無物(無法)還是有物(有法),其本質皆是空。這種空性並非人為造作,而是具有“非積聚、不可壞、不可取”的本質特徵,其根本原因在於“諸法性爾”,即一切諸法的本然自性便是如此 [chunk:15766]。 為了更完整地理解這一概念,經中對相關的“有為”、“無為”、“無法”、“有法”等空義也進行了並列闡述: “有為空”是指欲界、色界、無色界等有為法皆空 [chunk:15765]; “無為空”是指無生無滅、不住不異的無為法皆空 [chunk:15765]; “無法空”是指“一切無物不可得”之空 [chunk:15766]; “有法空”是指“於和合中無物”之空 [chunk:15766]。 而“無法有法空”則是將“無物”與“有物”並舉,闡明兩者皆空的道理 [chunk:15766]。此外,經中在其他章節亦提及“漏無漏法一切皆空,和合法故” [chunk:14289],這在思想上與有為無為、有法無法皆空相互呼應。 在本經的譯語與術語使用上,呈現出以下獨特特徵: 1. 經中在解釋“法法相空”時,使用了“五陰”這一術語(“法名五陰,五陰空”) [chunk:15766],而非其他經典中常見的“五蘊”。 2. 經文在闡釋“無法有法空”時,以“無物”和“有物”來進行具體表述,即“無物無物空、有物有物空” [chunk:15766]。 3. 經中在論述十八空等諸空義時,統一採用了“非積聚不可壞不可取。何以故?諸法性爾”的固定句式 [chunk:15765, chunk:15766],用以強調空性的本然與不可破壞性。 綜上所述,本經通過“空解脫門”引導行者,以“無物無物空、有物有物空”的具體表述,並結合“非積聚不可壞不可取”的體性,對“無法有法空”進行了系統而獨特的論述 [chunk:15764, chunk:1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