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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罪

prajñapti-sāvadya

因违佛制戒条所成之罪机器生成

类型 事相难度 入门谛层跨度 四重二谛框架外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1. 核心定义:佛制而立的一种罪

遮罪(梵语意译为「被遮止的罪」,汉译经典中也常单称一个「遮」字),是佛教戒律学中与「性罪」对举而立的一类罪。它的成立依据并不在该行为本身是恶,而是佛陀基于对该行为形相与可能过失的观察,为护持正法、护念有情、护持戒律或修行条件而施加遮止;受戒者违越所制,遂名遮罪。

《阿毘達磨俱舍論》直截给出这个逻辑:「遮」是佛所遮止之行,如非时食等;此类行本身「非性罪」,但佛为护持正法及有情,依特别意趣加以制止,受戒者若违犯,亦名犯戒。为与性罪区别,所以特别立「遮」之名。

《瑜伽師地論》则在「毘奈耶所摄五法」中正式列入遮罪,定义为:佛见某事「形相不如法」并可能产生过失,故予遮制,现行所遮之事即名遮罪。

把这个定义拆开看有三个要点: - 形相:行为呈现出来的样子(不只是本质) - 过失:行为可能引生的后果 - 依处:该观察是落于具体的因缘时空之上的

三者俱足,遮罪才成立;缺一,遮罪无从立。

2. 与性罪的对照:根本不同的两种「不可做」

性罪与遮罪在成立根据上有根本差别,需要分层看。

性罪:行为之性本属不善,能杂染、损恼自他;即使佛未制戒,现行仍能趣向恶趣、障碍沙门。换句话说,它本身就坏,不需要任何人来下判断——杀生、偷盗、邪淫、妄语这些是典型。

遮罪:行为本身并非不善,是因为佛的遮制而成立。所以《瑜伽師地論》在犯处的分类中分别以「不善」指性罪、以「违善」指遮罪。

这个对照极为关键。「不善」是 unwholesome by nature——本体论意义上的恶;「违善」是 contravening what is good——方向论意义上的偏。前者不可动摇,后者是为更高目的而立,可以观察其依处与过失是否仍存。

具体到修行成果,《瑜伽師地論》给出两种不同表述:远离性罪称为「净戒圆满」,远离遮罪称为「别解脱圆满」。 两个「圆满」并不是在分高下,而是从不同侧面描述同一个清净——前者重在戒体根本意义上的清净,后者重在每一条别解脱律仪的具体完整。《俱舍论》也明确说,远离性罪与远离遮罪都称为「戒」,二者各有表、无表二种,以身业、语业为自性。

3. 为什么要设遮罪:四种主要的制立依据

《瑜伽師地論》不是把遮罪挂在抽象的「佛意」名下,而是给出具体的四类依据,每一类都可以追溯到现实考量。

第一,令众生尊重正法。 某些行为本身无害,但若不遮止,会让正法威信受损——例如僧众某些公开举止不当,让在家众对正法失去敬意。

第二,因该行为随顺性罪。 这是饮酒成为经典例子的原因——饮酒本身可能不直接是恶,但饮酒容易引发放逸、放逸容易促生杀盗淫妄等性罪。佛遮酒是基于「防连锁」。《俱舍论》那句著名颂文正说的这件事:「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

第三,为护念他心——即《瑜伽师地论》所说「将护他」:使未净信者生净信,使已净信者倍增净信。这也是为什么在家五戒里包含不饮酒——并不是因为酒本质恶,而是因为居士饮酒会让他人在你身上失去对你修行的信敬。

第四,因其障碍善趣、寿命、沙门性。 某些行为并非恶,但让人沉溺于无益之事,妨碍少事少业少愿望的修行生活,所以遮制。这类遮罪的目标是守护修行的「空间条件」。

另有一类被特别标出——「喜乐鄙业」:佛观察到某些鄙劣事业能障碍勤修善品,故制立遮罪学处。

四条依据放在一起看,遮罪的设立绝非任意立法,而是有清晰的护法、护他、护事、护修四个维度。

4. 饮酒:一个值得详细看的例子

《俱舍论》集中以饮酒说明遮罪,因为饮酒兼具多重特征,是遮罪概念的最佳案例。论中甚至保存了两家不同主张。

持律者的意见:饮酒是性罪。理由:佛连病者都不许饮酒;极少量(乃至茅端所沾之滴)亦禁止;圣者多生不犯;经中说饮酒是身恶行。

对法诸师(阿毘达磨论师)的意见:饮酒不是性罪。理由:性罪必须由染污心而行,而为疗病、知量而饮可以无染心,对这种行为判以性罪不合理。佛遮酒,是防止由酒转犯性罪;又因致醉之量无定,故从极少即开始遮。

《俱舍论》在该段最终称酒为「遮罪」,但同时称它为「放逸处」——即放逸所依之处,反复饮用能使身中诸不善法相续生起,并能引生或增长恶趣业。

这个例子的双重信息:一方面,行为是性罪还是遮罪,部派内部就有不同判教;另一方面,即便对法诸师判为遮罪,仍然主张严遮,这说明遮罪并非因为行为本身「不重要」而严格,恰恰相反——它是因为实际过失够大而严格。

5. 遮罪的轻重与判定:不是一概而论的

第一,遮罪并不一定比性罪轻。《瑜伽師地論》明确说:即使同属波逸底迦(轻罪之一),杀生等性罪仍与其余遮罪有别。但反过来,也不是所有遮罪都比性罪轻。实际轻重须综合六项判断:制立依据、所涉事物、数数毁犯、烦恼猛利、智慧差别、悔除迟速。

第二,遮罪成立需观察制立依处。《瑜伽師地論》说:持律者断罪时,须考察学处是否依某类补特伽罗、某方、某时而立;其他地方、人、时若确有同类过失,应判犯;若无该过失,则不判犯,亦不施对治。

这条原则有两层意义:其一,遮罪不是机械适用的条文;其二,这种「因地制宜」的弹性有明确边界——只能在制戒依处的范围内运作,不是任意变通或废除。


生活里的走查

遮罪是古老戒律术语,但其结构对应着当代人每天都在处理的真实处境:有些规定,行为本身并不恶,但违反了也算错。让我用具体场景把它一步步走查。

场景一:公司里的「奇怪」规定

你加入一家咨询公司。规定里有些不许在客户面前用某种颜色的文件夹;不许在电梯里讨论项目;不许中午十二点到一点之间回邮件。

这些规定本身并不「恶」。颜色、回邮件时间——单独拿出来没有道德问题。但公司设立这些规定,是基于现实考量: - 客户对某颜色有禁忌(护他) - 电梯里可能有竞争对手(护事) - 中午大家休息,回邮件打扰人(护团队和谐)

这就是当代版的「形相不如法」与「可能引生的过失」。违反了,公司不会说你「作恶」,但会说你「违规」——这正是遮罪判定中「违善」而非「不善」的精确映射。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把这类遮罪性规定当作「假恶」或不重要的规定,于是在公司里轻视它。在修行中轻视遮罪,等于轻视《俱舍论》那句颂文的核心——禁酒之所以被特别列出,正是因为轻视它会失去对其他戒律的守护。「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饮酒是各种事业遮罪中的最典型代表,它能让人失去守护其他戒律的能力——当代类比:公司那些「奇怪」规定一旦被轻视,整个组织规范的连锁就会松散。

场景二:朋友间的聚会约定

一群朋友长期聚会,约定:聚会时不刷手机、不讨论某个特定话题、不说某人的坏话。

这些约定并不妨碍自由——单独看每个动作都无害。但朋友们聚在一起守这些约束,是因为他们观察到: - 刷手机会让在场的人感到被忽视(护他心) - 特定话题容易引发冲突(防连锁) - 说人坏话容易让聚会氛围变污(护信任)

如果你在聚会上刷了手机——这不是「作恶」,但你违背了朋友的约定。这就是遮罪:行为本身无恶,因为你受了那种约束(戒律上的「受戒」),违越就构成过咎

这里关键的是「受戒者若违犯,亦名犯戒」这一要点。未受在家戒的人喝点酒不算他的戒罪;受了五戒、优婆塞夷戒的人,饮酒才算遮罪 ——约定也一样:未参加这个聚会的朋友,无须守这些约定;参加了,就受了这套约束,违规就是「遮罪」式的违反。

场景三:社群中的细节礼仪

你加入一个志愿者组织。组织规定:开会不迟到、不打断他人发言、不在微信群发与工作无关的链接、不在朋友圈抱怨组织。

把这些规定一条条拆开看,大多数本身不算道德错误——迟两分钟、插一句话、转发一个链接、发一条朋友圈。但聚合在一个组织里,就成了「形相不如法」之事。

这与《瑜伽師地論》所说的遮罪制立——「形相不如法」及可能引生的过失——形成精确对应。形相如何不如法?因为它呈现出来的样子让人对你的承诺和投入失去信任。引生什么过失?让其他成员感到不被尊重、降低整个组织的士气——正如一个僧人如果穿着随便在市井闲逛,形相不如法,会让在家众对正法起不了尊重。

场景四:自身生活的「小事」

很多人在静坐或写作一段时间后,会为自己立一些「小戒」:不喝咖啡、不听某些音乐、不与某些人深谈、不再买某些让自己着迷的东西。

这些小戒的具体内容因人而异,但它们都不属于「性恶」——咖啡、音乐、交谈、消费,单看都无害。

那为什么还立?因为你观察到,在你的具体情况下,这些东西正在「障碍善趣、寿命、沙门性」——它们妨碍你的专注、消耗你的心力、削弱你的自律。所以你遮止它们。这正是遮罪最个人化的版本:自己为自己立约,自己为自己守约。

大众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把遮罪等同于「教条」「束缚」,认为佛制定这些遮罪是不讲道理的。但当我们看到《瑜伽师地论》给出的四种依据——护法、护他、护事、护修——就会明白遮罪不是任意立法,而是有清晰现实考量的智慧产物。

场景五:当代的特殊形态——平台规则

互联网平台的社区规则也呈现遮罪结构。某平台禁止在帖子中使用某些表情包、禁止对某些议题开玩笑、禁止在特定时段发布特定内容。这些规则,行为本身并无恶意——但平台基于维护讨论氛围、防止攻击性内容扩散等考量而设立。

关键结构:规则的设立理由是现实的,不是本体论上的「恶」。这正是遮罪的现代映射。

但务必分辨一个重要区别:僧团的遮罪基于佛陀的观察与制立,是在清净戒体上的自我约束;平台规则基于运营方的利益考量,是外部施加的规范。两者结构相似但根基不同。修行中遮罪之所以动人,是因为它出自清净愿力,不是出自外部强加。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当代人面对道德生活时,常有一种倾向:只承认「本质恶」是恶,否认所有「形式约束」的合理性。这种倾向有其合理性——它抵抗盲目的权威、拒绝无意义的禁忌。但它也带来一种丧失:把形式上的约束当作非本质的、可有可无的,由此对许多本来有意义的集体规范失去敏感。

遮罪概念能帮助当代人处理三种具体困境。

困境一:社群生活的边界感

当代人际关系最常见的痛点之一是「边界感模糊」。许多冲突并非来自真正的恶行,而是来自「形相不如法」——言行呈现的样子让人不舒服,但你挑不出本质错。

遮罪提供了一种语言来承认:有些事情的错,不在于它本质恶,而在于它伤了某种更广的东西——信任、秩序、专注、形象。这种承认不是妥协,而是一种更细的辨别能力。

比如,开会时有人突然插入无关的个人抱怨,从「本质恶」角度它可以是无恶的;但从「形相」角度,它损耗了整个群体的专注和信任——这就是《瑜伽師地論》所说的「形相不如法」之事。承认遮罪这种事物的存在,等于承认社群有它自己的「表」,而这种表有独立价值。丧失对「表」的敏感,再好的社群也会变成彼此消耗的散沙。

困境二:自律的层次感

很多人想要自律,但面对的道德图景是平的——只有「大恶」和「小错」之分,没有更细致的层次。结果是两种偏态:要么过度严苛(所有小错都不可饶恕),要么过度放松(无所谓,反正没犯大错)。

遮罪给自律提供一种中间地带:有些行为不是恶,但值得守。这种「值得守」不是因为它本质恶,而是因为:守它能护住更大的东西。

具体说,遮罪对一个修习者的实际功能包括: - 减少放逸所依(喝酒那条颂文的核心) - 维护戒律整体的庄严 - 让他人在你身上看到清净 - 减少冲突的发生 - 维持修行所需的简单生活

这些功能不是道德强迫,而是实际利益的计算。这与当代「持续小赢」的自律观有结构上的呼应:每天做一件本质无恶但有意义的小事,长期累积支撑大的改变。

困境三:理解佛法的戒律而不失敬

很多当代人接触到佛教戒律时,第一反应是困惑——为什么要规定这么细?不许这个不许那个,是不是太苛刻了?

了解了遮罪概念之后,这种困惑可以化解:不是每一戒都是性罪。性罪的部分(不杀、不盗、不妄、不淫)是不杀生等五条根本——这一部分是多重经论均明的根本恶,是人类道德共识的交集。遮罪的部分(不饮酒、不非时食、乃至具体威仪)则是基于具体理由而立,可以也应当被讨论其制立依处。

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当代人不需要盲目接受所有戒条的具体形式,但也没有必要一概否定。重要的是能辨别哪些是根本、哪些是基于具体情境;哪些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动、哪些是观察依处后再判断。

《瑜伽師地論》给出的方法论有特别的当代意义:遮罪的判定要观察制立依处和过失生不生。这条原则可以推广到所有社群规范:判断一条规范是否仍有效,看它的依处是否仍在、它的过失是否仍生。依处与过失若仍在,规范有效;若已消,规范的约束力也应在适当时候随之调整。

这是佛教戒律学中一种少见的、动态的判断观——不是教条主义,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以「现实过失」为指标的实证态度。


常见误读与澄清

误读一:把遮罪等同于「小罪」或「轻罪」

直觉上,遮罪既然不是本质恶,那就是小事。这种理解是错的。

首先,《瑜伽師地論》明确说,「遮罪并非一概同等轻重」,并给出六项判断标准(制立、所涉、毁犯、烦恼、智慧、悔除)。

其次,遮罪的「非本质恶」不等于「后果轻」。饮酒是遮罪,但它能成为「放逸处」——能放逸的基地,饮酒的实际后果包括引发各种性罪。

第三,《俱舍论》明确以饮酒为「放逸处」——「处」是基地、根据、依托之义——酒本身不是最大的罪,但它是其他罪得以生起的基地。基地能引生众多恶法,实际危害不可小觑。

澄清:遮罪是「罪之性质不同于性罪」,不是「罪之程度必然低于性罪」。

误读二:把遮罪看作「佛的任意规定」

另一种常见误读,是把佛陀的遮罪制定看作神圣权威的任意立法——「佛说了,所以不能做,没有为什么」。

但《瑜伽师地论》给出四种清晰依据:令众生尊重正法、随顺性罪、护念他心、障碍善趣/寿命/沙门性。四条都不是任意,而是基于对现实过失的具体观察。

澄清:遮罪不是任意立法,而是基于「形相不如法」与「可能引生的过失」的现实立法。它有立法理由,可以被理性地讨论其依处与过失。

误读三:以为遮罪只针对出家人

在家人也受持包含遮罪的戒律。五戒中即包含不饮酒——这是最典型的在家遮罪戒。其他如不非时食(除特殊因缘外)、不着华鬘香鬘等,也在不同传承的在家戒中有所体现。

《俱舍论》在解释「近事律仪」时即直接说:「近事律仪并非不远离遮罪,其中所离的遮罪就是饮酒」,并在诸遮罪中唯独制令远离酒,是「为护余律仪」。

澄清:遮罪贯穿出家与在家一切律仪,不限于僧团。

误读四:以为现代人可以完全不受遮罪

受当代自由主义影响,有些人认为遮罪既然基于具体情境而立,那在现代条件下就可以一概不守。这种态度忽略了遮罪的实际功能。

澄清:遮罪的成立依处会随时间、地点变化,但只要它的根本过失仍可能生起(如饮酒仍能导致放逸),制立的有效性就仍在。当代人不必墨守所有戒条的具体形式,但遮罪概念的智慧——「有些行为非本质恶,但值得守」——仍有完整的实践意义。

误读五:把「遮」误读为「隐瞒」或「遮盖」

中文「遮」字在日常用语中常指「遮掩」「遮盖」,但佛教术语中的「遮」是梵语对应词的意译,取的是「禁止」「制止」之义。

澄清:遮罪 = 「被禁止的罪」,不是「被隐瞒的罪」。

误读六:以为遮罪与性罪完全无关

遮罪与性罪虽然是两个独立成立的概念,但二者关系密切。一方面,许多遮罪的设立恰恰因为该行为「随顺性罪」(如饮酒);另一方面,《俱舍论》明确指出某些行为究竟属哪种罪,部派内部有争议。

澄清:遮罪与性罪在概念上独立,但在实践中紧密关联。理解遮罪不能脱离性罪背景。

误读七:把「远离遮罪 = 别解脱圆满」理解为「远离遮罪更重要」

《瑜伽师地论》说远离性罪为「净戒圆满」,远离遮罪为「别解脱圆满」,这句话有它的语境,是从不同侧面描述同一个清净,不是做价值高低排序。

澄清:两个「圆满」是从不同侧面说同一件事,不能据此认为「戒遮罪比戒性罪重要」或反过来。完整戒律需要二者兼持。

误读八:以为遮罪是抽象概念、没有具体的业力呈现

《俱舍论》说遮罪与性罪「各有表、无表二种」,这是就它们的身语业自性而言。 表业是身语动作的现行,无表业是熏习于身中的戒体力量——戒的当下每一念止恶之力、习惯之力。

澄清:遮罪不是抽象概念,它有具体的业力呈现(表),也有内在的戒体支撑(无表)。


收尾语:遮罪最深的智慧在于,它承认道德生活有两个层次——有「本质」的善恶,也有「形相」的善恶。前者不可动摇,后者与社群、情境、修习者当下的状态紧密相连。当代人最值得补的,恰恰是这一种对「形相」的敏感——它让我们在脱离重大恶行的同时,还能维持一个可以被称为「清净社群」的生活结构。不是所有约束都要大恶做根据;很多约束之所以重要,恰恰是因为它们守护的是那些看不见的、不被记录于戒条但决定整片森林生死的细微之处。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遮罪,指某种行为并非必然以不善为自性,而是佛观察其形相、因缘及可能引生的过失,为护持正法、有情、戒律或修行条件而加以遮止;受戒者违越所制,遂名遮罪。《阿毘達磨俱舍論》常以「遮罪」或简称「遮」与「性罪」对举,说明非时食等本非性罪,但因佛以特别意趣遮止,违者亦属犯戒。《瑜伽師地論》则将遮罪列为毘奈耶所摄五法之一:佛见某事「形相不如法」并可能产生过失,故予遮制,现行所遮之事即名遮罪。

二、主要阐述

性罪与遮罪的基本差别,在于前者之性本属不善,能杂染、损恼自他,即使未经佛制,现行仍能趣向恶趣、障碍沙门;后者则依佛之遮制而成立。《瑜伽師地論》在犯处分判中又以「不善」指性罪,以「違善」指遮罪。

佛制遮罪具有多重依据:为令众生尊重正法;因某行为随顺性罪;为护念他心;或因其障碍善趣、寿命及沙门性。对于令人喜乐鄙业、妨碍勤修善品之事,亦制立遮罪学处。其中一类制戒旨在「將護他」,使未净信者生净信、已净信者令其增长;《瑜伽師地論》说菩萨对此应与声闻同学。该论还提到佛为令声闻「少事、少業、少悕望住」而制遮罪,但现有引文未续明菩萨对此类学处的具体处理。

《俱舍論》集中以饮酒说明遮罪。近事律仪于诸遮罪中特别远离酒,是因饮酒容易使心纵逸,难以守护其余律仪,故颂曰:「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关于酒的性质,论中并列两说:持律者据病者亦不许饮、极少量亦禁、圣者多生不犯及经称饮酒为身恶行等,主张酒属性罪;对法诸师则认为性罪必由染污心而作,而为疗病知量饮用可以无染,故酒非性罪。依后一说,佛遮酒是为防止由酒转犯性罪;又因致醉之量无定,乃至茅端所沾之少量亦遮。论中最终在该段称酒为「遮罪」,又因其能成为放逸之所依、令不善法相续并引生或增长恶趣业,故说为「放逸處」。

遮罪的判定还须观察制立依处。《瑜伽師地論》说,持律者断罪时应考察学处是否依某类补特伽罗、某方、某时及实际过失而立;其他人、地、时若有同类过失,应显示其犯并教以对治,若无该过失,则不判有犯,亦不设施对治。这属于原文所说对制立依处及过失生不生的考察。

遮罪亦非一概同等轻重。即使同属波逸底迦,杀生等性罪仍与其余遮罪有别;实际轻重须综合制立、所涉事物、反复毁犯、烦恼猛利、智慧差别及悔除迟速六项判断。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使用「遮罪」及其简称「遮」,以「性罪」与「遮」相对;其论戒清净时,「犯戒」主要解释为前述不善色即性罪,而遮罪另以「遮」标出,但违越佛制之遮同样可以称为犯戒。

瑜伽部《瑜伽師地論》主要使用完整名称「性罪」「遮罪」,并在犯处分类中分别称为「不善」与「違善」;又从修行成果说,远离性罪名「淨戒圓滿」,远离遮罪名「別解脫圓滿」。所给材料仅涉及这两部论书,未提供同经异译本,故无从列举异译用词分歧。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遮罪与性罪同属戒律所离,但成立根据不同。《俱舍論》说远离性罪与远离遮罪都称为「戒」,二者各有表、无表,以身业、语业为自性。《瑜伽師地論》则以「净戒圆满」与「别解脱圆满」分别表述远离二罪所得成果。

遮罪又与护戒、放逸、讥嫌及修道障碍相关。饮酒虽被对法诸师判作遮罪,却因能引发放逸及其他恶行而被严遮。《瑜伽師地論》所列遮罪过失还包括匮乏而不喜足、招致讥嫌、损害未信与已信者、多财多业、染着、恼他、致病,以及障碍善趣或沙门等,范围涉及衣钵受用、威仪往来、财物、僧团秩序与修道条件。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阿毘達磨俱舍論》:「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此句概括禁酒作为遮罪的护戒目的。

《瑜伽師地論》以行为「形相不如法」及可能发生的过失说明遮制根据,并以「不善」与「違善」分别标示性罪、遮罪。又以「淨戒圓滿」称远离性罪,以「別解脫圓滿」称远离遮罪。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以「遮罪」與「性罪」對舉,構成其戒論的核心二分框架。本論所謂「遮罪」,指本非性罪、由佛特別遮止而成立的過犯;「性罪」則指體性即惡、不待佛制亦為罪者。論中明確界定:「遮謂所遮非時食等,雖非性罪而佛為護法及有情別意遮止,受戒者犯亦名犯戒,簡性罪故但立遮名。」 此即遮罪之定義——其罪非由行為自性而來,乃由佛之制禁而立名。

本論以「飲酒」為遮罪之典型範例,並設問:何以近事律儀於諸遮罪中唯制離飲酒一戒?頌答:「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 論釋其由:「諸飲酒者心多縱逸,不能守護諸餘律儀,故為護餘令離飲酒。」 即飲酒本身非性罪,然能壞護其餘戒行,故特制之。

本論進一步判定飲酒確屬遮罪而非性罪,其論證關鍵在於「性罪唯染心行」:為療病而分限飲酒、不令醉亂者,非染心故非性罪。 論中並引「對法諸師」(即本論所宗之阿毘達磨師)立場,逐條回應持律者主張飲酒為性罪之諸難:佛為病者總開遮戒;別時遮酒乃為防因此犯性罪;醉亂量無定限故遮至茅端所霑量;聖者不飲乃因具慚羞、酒能失正念,非因性罪;經說身惡行者,以酒為一切放逸處故。

本論又釋經中「窣羅、迷麗耶、末陀」三酒之名:醞食成酒名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前二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令醉時方名末陀酒。 此三名皆屬遮罪所攝之酒類細分。論末總結:「雖是遮罪,而令放逸廣造眾惡,為令殷重遮斷故說。」 即遮罪雖體非性惡,然因其能引發放逸、廣造眾惡,佛特以「放逸處」之名殷重遮斷。

在戒體分類上,本論將「離性」與「離遮」俱說名戒,各各有表、無表二種,以身語業為自性。 戒之清淨與否,以不為犯戒(諸不善色,即性罪)所壞、不為彼因(貪等煩惱)所壞、依念住等對治、依涅槃迴向四德為判。

術語形式方面,本論一律用「遮罪」「性罪」對稱,又以「遮」單字作簡別詞(「簡性罪故但立遮名」);稱飲酒所歸類為「放逸處」,此為本論依契經而立之特殊名目,謂酒是放逸所依處故,餘罪不立此名,「皆是性罪故」。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以「性罪」與「遮罪」對舉為毘奈耶之核心範疇,將二者並列於「五法攝毘柰耶」(性罪、遮罪、制、開、行)之中。論中給出遮罪之明確界定:「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此五緣——形相不如法、令眾生重正法、隨順性罪、護他心、障善趣壽命沙門性——即遮罪制立之全部理據。與此相對,性罪「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不待佛制而自體即罪;遮罪則必依佛制方成,此為二者根本分際。

在犯處分類中,論以十八犯處攝一切犯,其中「不善者,謂所有性罪;違善者,謂所有遮罪」,遮罪即「違善」之異名。論又指出遮罪制立之目的為「顯現憙樂鄙業過失者,謂觀能障勤修善品,是故制立遮罪學處」,即遮罪所防者非性罪之根本惡,而是能障礙精進修善之鄙業。

遮罪既依佛制而立,故有具體時空因緣之限定。論云:「佛世尊依此補特伽羅、此方、此時,制立如是遮罪學處。若有所餘補特伽羅,餘方、餘時犯此過失;由觀此失而制立故,如其所犯,應為顯示對治之法。若有不犯如是過失,不應於此斷其有犯。」 此明示遮罪非一概適用,持律者斷罪時須觀制立之具體依處。

就輕重而言,論以六種差別判所犯成重,其中「事差別」云:「雖同是波逸底迦,然殺生等所有性罪,於餘遮罪有差別故」,同等犯聚中性罪重於遮罪。

在戒學圓滿之判攝中,論以三層配對:「於性罪處能遠離故,當知是名淨戒圓滿」;「於遮罪處能遠離故,當知是名別解脫圓滿」。遮罪之持守即別解脫之圓滿,可見遮罪雖輕於性罪,仍為解脫戒體之必要組成。

於菩薩戒脈絡,論特別強調菩薩與聲聞於遮罪「應等修學,無有差別」,理由為:「以諸聲聞自利為勝,尚不棄捨將護他行,為令有情未信者信、信者增長,學所學處,何況菩薩利他為勝。」 遮罪之建立本為「將護他故」,令未淨信者生淨信、已淨信者倍增長,菩薩既以利他為勝,更無棄捨之理。論又別出遮罪制立之一特殊面向:「為令聲聞少事、少業、少悕望住,建立遮罪」,即遮罪亦含令行者簡省事務、減少希求之修道意義。

具體事相上,論列舉遮罪所攝之犯行,如非親屬苾芻尼所受衣與衣、非時往教授、與母邑共道行、執受金銀、買賣營為、種蒔林木、畜上妙臥具等,皆屬他所譏嫌過失或多諸財寶多諸事業過失所攝之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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