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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那滅

kṣaṇa-nirodha

有为法生起后于当下一刹那灭失。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进阶谛层跨度 一 · 实有→缘生 ⇢ 二 · 缘生→性空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部派立有为法刹那灭于实有层;大乘以即生即灭显无生为正面重读(2);中观破刹那属遮破,PP3 不据升。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刹那灭”说的不是“万物最后总会消失”,而是一个更锋利的判断:一切有为法一经生起,才取得自身,便无间灭去;它不是先完整地停住一段时间,后来才被某个东西消灭。

《阿毗达磨俱舍论》给出的定义极其简洁:

“刹那何谓?得体无间灭,有此刹那法,名有刹那。”

这里每个词都要认真看。

“得体”,不是说一个永恒实体从隐藏处现身,而是说某一有条件的现象在因缘和合下实际生起。“无间”,是不在生与灭之间另安一个实有的停住阶段。“灭”,则是这一法不再存在,并不是它作为同一个东西迁往别处,也不是有一种名叫“灭”的力量把它击碎。

所以,《俱舍论》概括说:

“由诸法刹那,无住而有灭,彼自然灭故,执有住非理。”

这里的“自然灭”,不是现代口语所谓“自然规律”,更不是说有一个“自然”充当幕后力量;它只是排除另一个灭因:有为法本具坏灭性,灭不需要等待外力来完成。

一、为什么说“灭不待因”

日常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木柴是被火烧掉的,水是被火煮干的,杯子是被摔碎的,人是因衰老或疾病而死的。于是我们很容易认为,一个东西本来可以一直存在,后来来了一个“灭因”,才把它从有变成无。

《俱舍论》的分析不是这样。它说,凡是等待因而生起的,才可称为因的果;灭只是某法已经不在,并不是一个新造出来的实体性结果。因此,“灭”本身不待因。论中的结论是:

“故无有因令诸法灭,法自然灭,是坏性故。自然灭故,才生即灭。由才生即灭,刹那灭义成。”

这不等于否认火、撞击、疾病等条件的作用。它重新说明了这些条件究竟作用在哪里:外缘不是钻进一个恒常事物内部,制造一个名为“毁灭”的东西;外缘改变的是后续相续,使后一个刹那不再照旧生起,或使后来生起的形态愈来愈微弱、破损,直至不续。

煎水就是典型例子。按论中的分析,火并非抓住一份持续不变的水,再把它慢慢消灭;火使水的“后后位”生起得渐渐减少,直到最微细的一位之后不再相续。因缘决定后续如何生、还能不能生,却不是给前一刹那另加一个灭因。

因此必须同时把握两句话:

- 每一刹那之灭,不待另一个灭因; - 后一刹那是否生起、以何种状态生起,仍然依赖因缘。

只讲前一句,容易滑向断灭论;只讲后一句,又容易把相续误认成一个实体在时间中延存。

二、所谓“住”,只是相续上的假名

通常我们觉得,一杯水在桌上放了十分钟,它当然“住”了十分钟;一个人从童年活到成年,也是同一个人在持续存在。刹那灭并不否认这种日常表达的用途,却否认在每一刹那中另有一种实在的“住性”。

《俱舍论》这样解释生、住、异、灭:

“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为住,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住异。”

“生”,是先前没有而今生起;“灭”,是已经生起而又归于无;“住”,不是某法自身停在那里,而是后一刹那接续前一刹那;“异”,则是这一相续的前后已有差别。

所以,“住”是就相续而说。像电影画面连续播放,我们看见一个人横穿银幕,并不意味着同一格画面真的在银幕上移动;不同画格依次显现,才形成持续和运动的经验。当然,电影仍只是帮助理解的类比:现实中的有为法并不因此变成预先储存在某处的一卷胶片。

三、为什么《俱舍论》甚至用它来“破行动”

《俱舍论》讨论身表业时说:

“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

其意思不是否认人会走路,也不是说过马路时车辆其实没动。它要破的是一种哲学设想:有一个数刹那不变的同一色法,从甲处实际搬运到乙处。

若一法在生起处即灭,它便没有机会保持原样再迁往别处。所谓运动,是不同位置上的色法前后无间相续,如烧草时火焰沿草蔓延,看起来像同一团火跑了过去。在《俱舍论》有关身表业的特定论辩中,这一分析被用来否定“动本身就是身表”,并成立身表为“形”。这是一项部派阿毗达磨内部的精细论证,不宜脱离语境,粗暴地变成“佛教认为运动不存在”。世俗层面的运动当然成立;被否定的是一个不变实体横贯许多刹那的实有运动。

四、它在解脱道上的位置

刹那灭首先是一种对有为法的精密分析,但它的意义不止于时间哲学。

我们之所以执著,常不是因为完全不知道事物会变,而是暗中相信:眼前这个人、感受、身份或成就,至少先作为“同一个东西”稳稳存在,然后才可能变化。刹那灭把观察推进一步:不是稳定之物后来发生变化,而是所谓稳定,本来就是相似的后后刹那不断接续。

这使“诸行无常”不再只是一句劝人看开的感叹。无常不是偶尔降临的事故,而是有为法存在的方式:凡依条件而生者,就没有一个可停驻、可占有、可命令其永远如此的自体。

由此才逐渐通向苦与无我:

- 因为刹那相续不能被固定成“永远照我希望的样子”,执取它便必然伴随不安,这显示苦的一面。 - 因为经验只是因缘所生诸法的相续,找不到一个离开这些过程、恒常主持过程的主宰,这为观察无我打开入口。 - 看见刹那灭,不是要厌恶人生,而是松开“它必须不变”“它必须属于我”“我必须靠它成立”的攀附。

刹那灭本身还不等于证悟。把它理解为一个理论,甚至能熟练复述论证,仍可能照样被愤怒、恐惧和欲望牵着走。它在解脱道中的实际作用,是把对无常的理解带回现前经验:看见感受如何生灭、认定如何生灭、冲动如何生灭,也看见所谓“我正在受伤”“我就是失败者”,往往是把一段相续凝固成了实体。

生活里的走查

以“通勤途中刷手机,看到同事获奖的消息”为例,我们按刹那灭逐步走一遍。

第一步,屏幕上的图像生起。

手机屏幕看似持续显示同一张照片,其实显示状态依赖电流、像素刷新、硬件和软件等条件不断维持。佛法的刹那分析并不等同于屏幕刷新率,也不能拿电子工程的时间单位来测定阿毗达磨的“刹那”;两者只能作有限类比。要点是:我们所说“照片一直在”,是对相似状态连续出现的概括,不是发现了一个绝对不变的画面实体。

最容易映射错的地方,是把刹那灭理解成“屏幕最终会坏”。屏幕会坏只是较粗的无常;刹那灭说的是,当下每个有为状态才生即灭,所谓正常使用,也是相续,不是实住。

第二步,视觉与认识相续生起。

你看到照片、读到标题,认出获奖者是同事。这些认识活动不是一块完整意识在内部停留,而是依眼根、对象、注意、记忆等条件相续而起。先前一刹那的觉知不搬进后一刹那;后一刹那依前一刹那及其他条件而生,所以记忆与理解仍可连续。

这里最容易错成:“既然前念灭了,后念与前念毫无关系。”这不是刹那灭,而是割断因果。刹那有前后差别,不等于刹那之间没有条件关系。恰恰因为前一状态能成为后一状态的缘,相续、学习和习惯才可能成立。

第三步,嫉妒或失落生起。

胸口发紧,心里浮出一句:“为什么不是我?”如果没有觉察,我们会立刻说:“我很嫉妒”“我今天整个人都不好了”,把一连串生灭变化压成一个坚固的“我”和一种持续不变的心情。

刹那灭的观察不是强迫自己说“嫉妒不存在”。嫉妒生起时确有作用,可能影响语言、表情与决定;但它不是一个必须长期占据内心的实体。它依比较、记忆、自我评价、身体状态等条件生起,又在每一刹那灭去;若相关条件继续被反复喂养,相似的嫉妒会后后相续,看起来像“它一直都在”。

第四步,继续刷新与反刍。

你点开评论,查看对方履历,又想起自己加班未被认可。每一次点击、回忆和内心复述,都可能成为后续相似心理状态生起的条件。

此时,“灭不待因”绝不意味着“那我什么都不用做,情绪自然会灭”。这一刹那的情绪当然自然灭,但你若持续提供比较、反刍和刺激的条件,下一刹那还会生起相似情绪。修行下手处不在于帮助当前情绪“灭掉”,而在于不再无意识地制造同类相续:可以放下手机,觉察身体,辨认比较心,也可以稍后冷静地处理职场中的真实不公。

第五步,行动改变相续。

你没有发出尖刻评论,而是等心稍稳后,给同事一句真诚祝贺,并重新评估自己的工作方向。不能说同一个固定的“你”从嫉妒实体变成了豁达实体;更准确地说,觉察、克制、善意等条件加入后,后续身心相续改变了。

这正是刹那灭给实践留下的空间:如果烦恼真是一个常住实体,修行便不可能;因为它刹那生灭且依缘相续,训练才可能改变后续。但也不能误以为改变会自动发生——旧习虽非恒常,却可能因条件反复具足而极为顽强。

亲密关系中也一样。伴侣一句冷淡的话已经过去,相关声音和当时的感受都没有实体停驻;但我们可能一遍遍回放,令受伤与敌意后后相续。看见刹那灭,不是替伤害开脱,更不是劝人忍受虐待,而是分清:事实需要处理,边界需要建立,但不必把一个行为凝固成“他永远就是这样”,也不必把一时受伤凝固成“我注定不值得被爱”。

育儿中,孩子此刻哭闹,也不等于他是一个“坏孩子”;父母此刻烦躁,也不等于自己是一个“失败的父母”。刹那灭让我们既承担每个行为的因果,又不把任何一刹那钉死成人格本质。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第一,它帮助我们识破“持续感”所制造的实有错觉。

算法生活尤其擅长制造连续性:平台不断推送相似内容,人的注意、焦虑和欲望便后后相续,最后形成“我就是喜欢这些”“大家一直都在愤怒”“世界只剩这一件事”的感觉。刹那灭提醒我们,所谓不可摆脱的心理气候,往往需要每一轮刺激、注意和反应不断续接。它不是虚假到完全不存在,却也没有坚固到不能改变。

第二,它让改变既可能,又必须落实为条件的改变。

“我性格就是这样”把相续误作常住;“反正一切刹那灭,等它过去就好”则忽略了缘起。较完整的理解是:现状没有不变的核心,所以能够改变;但相似结果若不断得到相似条件,也会强力重现。因此戒、定、慧并非给一个永恒的自我做装饰,而是在行为、注意和见解上重整相续的条件。

戒,减少令苦果不断续生的身口意条件;定,使散乱的心不再任由每个刺激牵引;慧,则看清刹那相续中没有可执为常、乐、我、净的实体。刹那灭因而不是消极的“都会消失”,而是修行能够发生的结构性根据。

第三,它能松动身份焦虑。

职位、关系、声誉、身体状态都由条件支持。人痛苦时常想把这些做成永久身份证明:升职证明“我有价值”,失恋证明“我不值得爱”,一次犯错证明“我就是失败者”。刹那灭并不否认履历和责任,却拒绝把相续中的某一段截取出来,宣布它是永恒的自我。

第四,它纠正我们对失去的想象。

我们通常以为,先有一个牢固拥有的东西,后来它突然被夺走。刹那灭指出:所谓拥有,从一开始就是因缘不断维持的相续。这不使爱变得廉价,反而使爱从占有转为照料——正因没有什么能够靠自身永住,我们才需要在条件尚具足时认真相待。

当代脑科学也常以动态加工、预测、神经活动变化等方式描述经验,但这些研究模型仍在发展,对意识、主体经验与神经机制的关系也有大量未决问题。它们可以帮助当代读者理解“稳定经验可能由动态过程构成”,却不能据此宣称科学已经证明刹那灭,更不能把阿毗达磨的“刹那”直接等同于某段神经振荡或大脑采样周期。两套论述的问题意识、方法和证成标准并不相同。

常见误读与澄清

一、“刹那灭就是一切都不存在。”

不是。刹那灭否定的是有为法的实住和恒常,不是否定其生起、作用及因果。疼痛虽刹那生灭,仍然会苦;一句恶语虽才生即灭,仍可成为后来伤害的缘。不能拿空泛的“都过去了”取消责任。

二、“既然灭不待因,火灾、疾病和衰老就不是死亡或损坏的原因。”

这混淆了两个层次。论中否定的是“外因制造了灭这一实体结果”;它不否定外缘会改变后续相续。火使木材后续不再以原状生起,疾病会破坏生命相续所需的条件。世俗上说“火烧毁木材”“人因病去世”依然有效。

三、“才生即灭,等于生和灭完全同时。”

经典定义是“得体无间灭”:才取得自身,随即无间灭去。重点是中间没有实有的住,不宜草率说成生灭毫无区分、逻辑上完全同一。论典正是以“本无今有”与“有已还无”分别说明生、灭。

四、“没有实有的住,所以现实没有任何连续性。”

恰恰相反,《俱舍论》明确“唯于相续说住”。连续性可以成立,只是它不是一个不变实体穿越时间,而是“后后刹那嗣前前起”。灯焰、铃声、觉知看似持续,皆可在相续层面成立。

五、“刹那灭就是今天常说的‘活在当下’。”

两者可能在实践上发生联系,却不能等同。“活在当下”常是一种生活态度;刹那灭则是对有为法存在方式的严格判断,牵涉灭不待因、住为假名、相续与因果等完整义理。若只把它化成“珍惜眼前”,便失去了它破除常见和我执的锋芒。

六、“刹那就是可以用钟表或物理仪器找到的最短时间。”

条目中说“极微字刹那,色名时极少”,是把极微作为色法最小量、刹那作为时间最小量对举。这属于阿毗达磨的分析框架,不能不经论证便等同于现代物理学的最小时间尺度。佛法在这里关心的主要不是给刹那换算秒数,而是揭示有为法得体无间即灭。

七、“运动不真实,所以走路、交通和身体行为都不存在。”

《俱舍论》所破的是同一实法从此处迁到彼处,并借此参与身表业究竟是“动”还是“形”的部派论辩。日常语言中的运动是依位置差别和相续而成立的有效假名。把胜义分析搬来取消世俗事实,是层次错置。

八、“既然每个刹那都灭,业果就无法延续。”

这是假定只有一个恒常实体搬运因果,因果才可能成立。佛教恰恰以相续说明:前法虽灭,仍能成为后法生起的缘;后果既不是与前因完全同一,也不是毫无关系。若前法永远不灭,反而不会给后法和改变留下位置;若灭后绝对断裂,才会破坏因果。刹那灭必须与缘起相续一起理解。

九、“懂得刹那灭,就应该对什么都无所谓。”

无所谓可能只是麻木。真正的观照会减轻占有,却增强对条件和后果的敏感:正因为恶意可以被续养,所以要谨慎;正因为善意不会凭自身常住,所以要培育;正因为关系不能自动保持,所以要照料。

刹那灭最终不是叫人凝视消亡,而是让人看清:我们以为坚固的世界,其实时时依缘交付;我们以为不可改变的自己,也只是习惯、记忆、身体和认识的相续。没有什么有为法能够停住,固然意味着无法永久占有;也正因为没有什么被永恒钉死,迷惑可以不再相续,新的善法可以生起,解脱才不是一句空话。

经典条目机器生成

一、定义与核心要义

刹那灭(kṣaṇa-nirodha),谓诸有为法才得自体,从此无间必灭归无,不须更待余因。「刹那」为时间最小单位,与色法最小量「极微」对举:「极微字刹那,色名时极少」。凡有刹那之法,即是有为法;有为法之灭,非由外因令灭,而是自然坏灭,故称「刹那灭」。颂文总纲云:「由诸法刹那,无住而有灭,彼自然灭故,执有住非理」。

二、主要阐述

(一)灭不待因——核心论证

《俱舍论》以「灭不待因」为刹那灭义的根本论证。其逻辑为:凡待因者皆是果,而灭即是无,无非果,故灭不待因。由此推出:「灭既不待因,才生已即灭」——法之灭亡并非另有灭因使之灭,而是生已自然即灭。

论中更以归谬法证成:「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初有性等故;既后有尽,知前有灭」。若谓法初起时不灭,则后时亦不应灭,因为后与初体性相同;然而后时确有尽灭,故知初时已有灭。最终结论为:「故无有因令诸法灭,法自然灭,是坏性故。自然灭故,才生即灭。由才生即灭,刹那灭义成」。

论中并以譬喻破常识执见。世人谓火能灭薪,论则指出薪等亦如灯焰、铃声、觉知一般「不待余因刹那自灭」。又以煎水渐减为例:火合只是令水「后后位生渐渐微,乃至最微后便不续」,并非火另有灭水之用。

(二)破「住」为实有

论中主张住非一刹那中的实有阶段,而是「后后刹那嗣前前起」的假名施设,「唯于相续说住」。四相(生、住、异、灭)非离法体别有实物:「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为住,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住异」。若执住等为实有,则「一法一时应即生住衰异坏灭」,且住用应常起无有穷尽。心心所既许刹那灭,「更不须待余灭因缘」;若更立灭相,则「灭与住用无先后」,一法一时亦住亦灭,不成正理。

(三)刹那灭的论证功能——破行动

《俱舍论》将刹那灭义直接运用于身表业之辩:「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既然有为法生处即灭,则无任何法从一处转移至另一处;所谓「行动」不过是「无间异方生中」如烧草焰相续而起的增上慢。此为本论以刹那灭义破「动名身表」、成立「身表是形」的独特论证脉络。

三、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本条所据仅《阿毘达磨俱舍论》(毘昙部·《阿毘達磨俱舍論》)一部,无异译本可比。就本论内部用词而言:

- 时间最小单位一律称「刹那」,未见以「念」字替代(仅于「一一念」「前后念」处用作量词)。 - 所灭之法称「有为法」「诸行」「有为」,三者交替使用。 - 四相称「生、住、异(住异)、灭」,不另立「衰」为独立相,而将「衰异坏灭」连读以描述异灭二相之作用。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有为法(saṃskṛta-dharma):刹那灭是有为法的本质属性,凡有为法皆有刹那,有生必有灭。 - 四相(生住异灭):刹那灭义下,住、异皆为相续假名,非离法体实有;唯生与灭就一刹那说。 - 极微(paramāṇu):极微为色法最小量,刹那为时间最小量,二者对举构成有为法的最小分析单位。 - 身表业:刹那灭义否定法之移动,由此成立「身表是形」而非「动」。 - 相续(saṃtāna):住既非实有,则所谓住唯是相续假名,「后后刹那嗣前前起」。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剎那何謂?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
「由諸法剎那,無住而有滅,彼自然滅故,執有住非理。」
「故無有因令諸法滅,法自然滅,是壞性故。自然滅故,纔生即滅。由纔生即滅,剎那滅義成。」
「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
「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以「剎那滅」為有為法之根本法性,其核心命題見於頌文:「由諸法剎那,無住而有滅,彼自然滅故,執有住非理。」 意謂一切有為法纔生即滅,滅不待因,乃法爾自然;若執另有實「住」令法暫存,則違正理。

本論對「剎那」給出明確界定:「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 即諸有為法纔得自體,從此無間必滅歸無。又於時量極少處立名:「極微字剎那,色名時極少。」 以剎那為時間最小單位。

論中反覆論證「滅不待因」。其理路為:「待因謂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滅既不待因,纔生已即滅。」 又舉薪火之喻破他部「火合為滅因」之執:薪等非由火合而滅,乃前薪生已自滅、後不更生,如火焰鈴聲不待餘因剎那自滅。結論為:「無有因令諸法滅,法自然滅,是壞性故。自然滅故,纔生即滅。由纔生即滅,剎那滅義成。」

由剎那滅義,本論進一步否定「行動」之實有:「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 有為法既皆有剎那,則不至餘方,所謂行動不過於無間異方生中起增上慢。

對於生、住、異、滅四相,本論不許離法體別有實物,而依相續假立:「一一念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 住唯於相續說,非一剎那中有實住相。論中更設難破「住相能令法暫住」之說:若住用能安所住令不衰滅,則住用應常起,不可例生令無再用;且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滅,異滅二相更無所為。 又破他部「遇滅因緣滅相方能滅所滅法」之執,謂心心所許剎那滅,更不須待餘滅因緣。

此外,本論於業感相續處亦用剎那義:「此一業引故,如當本有形,本有謂死前,居生剎那後。」 以生剎那標記中有與本有之界限。

總之,《俱舍論》以「得體無間滅」定義剎那,以「滅不待因、法自然滅」為根本論證,以「纔生即滅」為有為法之普遍法性,並由此推出無實住、無實動、四相非別物等結論,構成嚴密之剎那滅理論體系。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論剎那滅,集中於色蘊一科,以「遮詮」方式逐一破除對滅因之妄計,最終歸於「任運壞滅」之正義。論中先立總綱:火等外緣「與彼諸行俱生俱滅,現可得故」,唯能作為「變異生緣」,即令諸行形態轉變之助緣,而非令其壞滅之親因;若謂壞滅本身即是壞滅之因,則「與彼俱生不應理」,且若生時即有壞滅,便成「相續斷壞過失」。此處術語極具本論特色:以「變異生緣」區別於「滅因」,以「相續斷壞」標舉邪執之過失,皆為他經少見之表述。

其次,論中分四層遮遣:一、遮計火等為滅因——火與諸行俱生俱滅,僅能為變異之緣,不得說為滅因;二、遮計滅相為滅因——「唯自性滅壞說名為滅」,滅即法之自性如此,非別有一「滅相」離法外獨立而能為因,「離彼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三、遮計火等為滅助伴——若須助伴方能滅,則「燈電等及心心所任運滅中不可得故」,燈焰、閃電及心心所法之滅不待外緣,自任運而滅,足證滅不須助伴;四、遮計二種(火與滅相)共為滅因——若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則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俱無功能,「有過失故」。四重遮遣畢,論以「任運壞滅因故」一句正面結成:諸行剎那滅,乃法爾自性如此,不假外因。

更進一步,論由色蘊推及一切有為法:「又一切行是心果故,當知如心,皆剎那滅。」 此為本論論剎那滅之獨特進路——以「一切行是心果」為理據,由心識之剎那滅類推一切有為法皆剎那滅。他經或從無常、苦、空立論,本論則從「心果」之因果關係切入,屬瑜伽行派特有之論證結構。

術語形式方面,本論用「剎那滅」而非「念念滅」或「即生即滅」;用「任運壞滅」表法爾自然之滅,不待他緣;用「變異生緣」指外緣僅能引生形態變化而非引生壞滅;用「相續斷壞過失」指若生時即滅則因果相續斷絕之邏輯謬誤;用「心心所」而非「心數」指心理現象之附屬法。此等用語與《大智度論》等所見「念念生滅」之表述有別,為本論及瑜伽部文獻之特徵。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以「剎那滅」闡明有為法生已即滅之理,其核心頌文為「由彼心果故,生已自然滅,後變異可得,念念滅應知」。此頌明示諸行既是心之果報,其性於生起之當下即離滅因緣而自然壞滅;復以「後變異可得」作為正量,說明後時可見變易,故知諸行於念念之間剎那滅盡。

論中進一步從「能滅相與所滅法」之關係推求剎那滅之義,以破斥執滅為實有之見。若謂二者俱有,則有「相違過」,即同一法上同時有生有滅之矛盾;若言不俱,則有「相續斷過失」,即因相續被截斷而不應道理。論又設難:滅因之體究竟是滅、還是非滅?若體是滅,即一法有二滅相;若體非滅,則無滅相——二說皆有過失。再者,世間現見餘有體法方為滅壞因,而不見滅法本身能為滅因;若謂滅法即能滅法,或致「法體畢竟應無」之失,或反成「餘事為滅壞因」之倒執,故不應計滅為滅壞因。

至於以「後變異可得」成立剎那滅,論中舉「一切世間身乳林等內外諸法」為例:此等法於最後時變異既可得,則先時體無變易之說不應道理。又非先時無有滅壞、最後方滅(無異因故);由此「先不變異後不變」與「先無滅壞後不滅」皆不可立,故當知諸行念念變滅,剎那之義得成。

論中以「成立無常性」作為此段推論之歸結:剎那滅義既立,則外道邪分別所計之我、自在、自性、極微、覺等常住之執悉不成立。可知此論以剎那滅為無常性之具體內涵,與「念念滅」之術語互用,並以「變異可得」之現量為剎那滅之成立依據。所運用的術語如「心果」「能滅相」「所滅法」「內外諸法」,皆依本論獨特脈絡而立,以「心果」標示有為法之因緣,以「能滅/所滅」之俱不俱討論破除滅為實法之執,此即本論闡釋剎那滅之獨特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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