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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藏

vinayapiṭaka

三藏之一,攝別解脫及其廣分別之法,稱毘奈耶藏。機器生成

類型 文體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如果把整部佛陀教法看作一座圖書館,三藏就是它最常被援引的三大書架:經藏記錄佛陀在各種場合的開示——法義、故事、譬喻、因緣;律藏記錄佛陀為僧團與菩薩所制定的規範條文,以及圍繞條文展開的細緻「分別」;阿毘達磨藏則是對法相、名義、類別的論議與抉擇。三藏並存,不是三本書的並列,而是同一教法按「言教—規範—分析」三種功能切分後留下的座標。

律藏(vinayapiṭaka),又音譯作「毘奈耶藏」(vinaya / 'dul-ba 一系詞,意譯「滅」「調伏」「善治」),正是這座標中的一格。《顯揚聖教論》用一句頌文把律藏的招牌說得很清楚:

宣說諸事法,別解脫分別,諸法相十一,是經律本藏。

「別解脫分別」四個字是律藏的底色——別解脫是律藏所攝的那一類戒條本身,分別是圍繞戒條所展開的層層分析、應用、邊界與出離。律藏不是一份「佛陀說了不準做 X」的禁令清單,而是「佛陀立下了 X 這條戒,又為這條戒做了整套應用說明」的整套學問。漢傳佛教至今保存著多部律藏譯本——《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等——它們的條文體例與所屬部派雖有差異,共同骨架都是「別解脫 + 別解脫相應法」,都在做《顯揚聖教論》所概括的那件事:為別解脫作完整的分別。

「別解脫」三個字本身就告訴你戒律的目的

「別」是個體,「解脫」是脫離繫縛、痛苦、惡趣。每一支別解脫戒的承諾,不是「你必須服從」式的外在命令,而是「你若遠離這一項,就從此處的繫縛裡脫出」式的自我解放——殺戒解脫你從殺業繫縛裡出來,盜戒解脫你從盜業繫縛裡出來,妄語戒解脫你從妄語系縛裡出來。這種「戒—解脫」的一一對應,是律藏的精神底色:戒不是為約束你而立,是為釋放你而立。

所以律藏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 - 別解脫本身:具體的戒條——五戒、八關齋戒、十戒、比丘二百餘戒、比丘尼三百餘戒,以及菩薩的三聚淨戒等等; - 別解脫相應法:與戒條配套的所有「分別」——制定這條戒的緣起、犯與不犯的邊界、犯後的對治方法、何時舍戒等等。

律藏對應十二分教裡的「緣起」——規則之所以成規則,是因為條件

《顯揚聖教論》在十二分教與三藏的判攝中,把契經、應頌、記別、諷頌、自說、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這十種歸為經藏,把「緣起」一品單獨立為律藏,把「論議」歸為阿毘達磨藏。

這一判攝非常關鍵:律藏所對的不是某一種文體,而是一種內容性質——「緣起」。原始律藏的條文幾乎每一條的開頭都有一段「緣起」:某地、某時、某位比丘因為做了某事(或未做某事),佛陀因此集僧、因此制戒。這種「緣起體」貫穿律藏,使它呈現一種獨特的形態——既不是單純的法義開示,也不是抽象的哲學論議,而是「情境—立法—分別」的連續體。

把十二分教中的「緣起」獨立標舉為律藏所對,意味著律藏的內在邏輯是:規則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抽象命令,而是從具體因緣中生起的;離開因緣,規則的應用範圍、輕重、是否構成犯戒,都需要重新分別。這正是律藏裡「分別」二字極深的意義——分別,就是把因緣與條文一一對應地看清楚。

菩薩別解脫以七相略攝——戒律從受持到舍戒的完整生命週期

《顯揚聖教論》對菩薩所受的別解脫,特別用七相組織起來:

1. 宣說受持軌則——如何領受、如何持守的整套手續與心態; 2. 宣說波羅闍已迦處事——重大違犯(須經僧團共議處置的一類)的事件處理; 3. 宣說毀犯處事——一般違犯發生的各種情境; 4. 宣說毀犯體性——什麼算違犯(構成的要件); 5. 宣說無犯體性——什麼不算違犯(開緣、遮止); 6. 宣說出所毀犯——違犯之後如何出離、對治、還淨; 7. 宣說舍律儀事——何時、何種情況下舍戒。

這七相不是孤立的清單,而是一套完整的倫理生命週期:受持 → 重大邊界 → 一般情境 → 體性判定 → 無犯開緣 → 出離還淨 → 舍戒。任何戒律若缺其中一環,要麼會變得僵硬(只講受持、不講出離),要麼會變得鬆散(只講違犯、不講無犯)。律藏的「分別」功夫,正是把這七相一環扣一環地講清楚。

並且,別解脫並非只對聲聞乘。《顯揚聖教論》明確說,毘奈耶藏是「佛世尊為聲聞與菩薩宣說別解脫,並廣為分別與別解脫相應之法」。也就是說,律藏的範圍同時覆蓋出家人的別解脫戒與在家、出家菩薩的別解脫戒;七相略攝的,是菩薩這一部分——而它所示範的倫理生命週期結構,對一切以承諾為修行的共同體都是有效的。


生活裡的走查

律藏的精神不是隻對出家人或只對菩薩——它處理的是任何「以承諾為修行」的倫理共同體。這七相雖然《顯揚聖教論》特別用來略攝菩薩別解脫,但其內在的邏輯適用於任何有承諾的社群。讓我用一個當代人熟悉的場景,把七相一步步走一遍。

假設你加入了一個社區互助會——比如家長互助會、業主自管小組、志願者團隊都行。入會時大家一致認可幾條承諾:每月聚會盡量出席;所討論的家庭、個人信息必須保密;集體決定的事盡力配合;財務公開透明;等等。你剛剛正式簽字入會——這就是受戒的現代版。七相會如何與你相遇?

第一相:宣說受持軌則——受持不是儀式打卡

你入會的那一刻,組織有一整套「入會儀式」——簽字、宣讀章程、解釋每條承諾的具體含義、回答你關於「我這種情況算不算違反」之類的疑問。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律藏裡「受持軌則」的精神:戒不只是簽字那一刻的儀式,而是要把「為什麼是這條」「這條保護你什麼」「違反會有什麼後果」在你心裡落實清楚。

最容易踩空的,是把受持當成儀式打卡。簽字了、唸了、入群了,但心裡沒真正把每一條的邊界聽懂。一旦真到了需要抉擇的時刻,你發現原來那條「保密承諾」不只針對「不能口頭說的事」,還包括「不能存有這份信息的本地備份」「不能在公開場合暗示」——於是你就已經處於灰色地帶了。受持軌則的良好狀態,是簽字後還能複述出每條的精神,而不僅是字面。

第二相:宣說波羅闍已迦處事——重大違犯不是私下解決

某次聚會前,你得知一位成員挪用了集體基金裡的某筆款項。這是「重大違犯」一類——類比律藏裡的波羅闍已迦——因為這類事不只是私人德行上的瑕疵,而是動搖了社群信任基礎的事,需要社群通過公開程序共同處理。

律藏對這類事的處理不是立刻「除名」,而是「共議」:召集僧團/議事會、由具格的成員共同審議、給出處置意見。波羅闍已迦程序的精神不是個人報復,而是社群通過公開程序重新確立信任。落在我們的互助會裡,就是召開會議、讓這位成員陳述、議事會給出處理方案——限期改正、暫時停止某些職能、觀察期——這與「私下解決」「情緒化指責」「一刀切除名」都不同。律藏的第二相提醒我們:重大違犯一旦走私下路徑,社群本身就開始腐爛。

第三相:宣說毀犯處事——違犯要看情境

更常見的是「一般違犯」——你連續兩次沒參加月度聚會,沒提前請假。別人沒說什麼,但你心裡過不去。

律藏把「違犯」分得非常細:未請假 vs. 假請了但理由不充分 vs. 因突發緊急情況未請假 vs. 因長期積怨而故意缺席——每種情境的處理都不一樣。這裡要的不是「你違反了,必須懲罰」的線性邏輯,而是「違犯發生在什麼樣的因緣裡」的描述性分析。在我們的互助會裡,因家中老人突然住院未請假與因懶散未請假,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毀犯處事」——前者是情境所限,後者是德行上的疏失,律藏的「別」就體現在這種分辨上。

最容易踩空的,是把所有違犯一律化處理。結果要麼把人逼走,要麼把規則虛化——兩邊都掉。

第四相:宣說毀犯體性——什麼算違犯,要件要分析

你在群裡轉發了一條別的成員的私人信息——你原本以為這是「公開信息」,但其實那位成員明確說過「這件事不要外傳」。

體性問題,是「到底構不構成違犯」。律藏在這裡給的是要件分析:是不是有意?對象是否符合「私人信息」定義?造成的傳播範圍?對方是否事先明示過保密要求?每一項都要被分別。落在我們這裡——你確實不知道那是私人信息(無犯或減等),還是有懷疑但沒確認(疑似違犯),還是明知道還發(構成違犯),三種不同體性對應不同處理。

最容易踩空的,是不做分析就下結論。社群生活裡太多衝突,根子都在「跳過體性分析直接定罪」。律藏不糊弄:體性不清,就不能下結論。

第五相:宣說無犯體性——沒犯就是沒犯

反過來,一次你因為判斷錯誤把本應保密的信息告訴了第三方,但立刻發現並阻止了進一步傳播,且事件未造成實際損害。

律藏對這種「未遂」或「過失」的處理,是放在「無犯體性」裡講的——沒有違犯心、沒有違犯結果、沒有違犯相續——則雖有事相而無犯體。在我們的互助會裡,這意味著這位成員在性質上不需要接受正式的「出離程序」,但社群仍然可以通過非正式的方式共同復盤,吸取教訓。

「無犯體性」這一相是律藏最容易被忽視的一相。它提醒我們:律藏不是「抓犯錯」的機器,而是把「事相」與「體性」分開看,以免冤枉人、也以免放過人。一個沒有「無犯」概念的共同體,必然會走向苛刻或冷血。

第六相:宣說出所毀犯——出離不是簡單說聲對不起

更觸動人的,是第六相。你因為自己的某些選擇,真的做出了一些違犯的事——比如把內部爭論的細節告訴給會外的朋友,造成了會內關係的緊張。

律藏對「出所毀犯」的處理細緻到近乎嚴苛:發露(自己主動公開)、懺悔、補償、觀察期、恢復清淨。這種「出離」不是簡單說聲「對不起」。在我們的互助會裡,類比的精神是:你需要在公開場合承認事實、表達真誠的悔意、提出具體的補償或修正方案、並接受一段時間的觀察。這種程序的目的不是羞辱,而是讓社群重新看見你的願心、讓你的違犯真正「離」出去——不再有心理殘留。

最容易踩空的,是把「出所毀犯」當成走過場的道歉。結果違犯者沒真正走完,對方也沒真正放下,關係變成表面和氣、內裡結著疤。律藏第六相的智慧在於:出離是有工序的,省哪一步都不算完成。

第七相:宣說舍律儀事——能入也能出

最後,你因家庭原因搬遷到另一個城市,無法繼續參與活動。你正式提出了退出申請。

「舍律儀事」在律藏裡不是被動的、被處罰後的「開除」,而是主動、清楚地結束這一期的受持。我們的互助會裡,你只需要清楚地說明退出原因、辦理交接、告別群組。舍律儀不是「你做得不夠好」的判定,而是「這一段旅程結束了」的客觀標記。一個人能幹淨地舍,正是他能幹淨地受的另一面——能入能出,才是完整的律儀生命週期。

最容易踩空的,是把退出當成羞恥。很多社群不允許人「好好離開」,結果要麼人走得不乾淨、留了一堆爛賬,要麼人想走卻走不了、被死死綁住。律藏第七相提醒我們:承認人會變、情況會變、承諾會被重新審視——這本身就是律藏智慧的一部分。

這一路走下來

你已經走過了律藏的整個結構——律藏的精神不是「不許你做這個不許你做那個」的禁令體,而是「當你立下了承諾、願心以持守為修行時,從受持到出離到舍戒的一整套倫理生命,被妥善地照管起來」的細緻學問。

而它的「緣起」底色貫穿始終:每一相的分別都不是抽象的條文,而是從具體因緣中生起的智慧——因為你入會那一刻沒真正聽懂每條(受持軌則不細),所以後面會出事;因為我們對「重大違犯」沒有議事程序,所以衝突只會私下發酵;因為我們不分辨「無犯體性」,所以有人被冤枉、有人被放過;因為我們不教人怎麼舍,所以每個退出都成了尷尬的事。律藏相信:脫離了因緣的規則是死的;活在因緣中的規則才是活的。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第一,它把「倫理」和「道德感」分開了

很多當代人把「道德」理解為內心的一種感覺——我有沒有覺得不對,我有沒有愧對。律藏提示我們:倫理生活需要一套可觀察、可討論、可程序化處理的結構,光靠感覺是不夠的。

在律藏裡,受持軌則是清楚的,違犯體性是清楚的,出離程序是清楚的。它沒有讓每個人自己琢磨「我是不是犯了」,而是給出大家共同能依循的判準。這不是冷冰冰的法律化,而是「讓你不必靠情緒或權力處理人際間的緊張」的保護——對犯錯者是保護,對被冒犯者也是保護。沒有這種結構,所謂「我們要有德」就只剩口號。

第二,它把「規則」與「規則的學問」綁在一起

現代社會裡有一種常見的分裂:要麼只講「按規則辦」(形式主義),要麼只講「看情況」(情境主義)。律藏從一開始就把兩者綁在一起——別解脫是規則本身,別解脫相應法是規則的學問。任何一條戒都不允許脫離它的緣起、它的體性、它的應用場景被孤立執行。

這是當代組織治理裡極缺的智慧。我們見過太多組織只有規則沒有智慧(KPI 考核把人逼瘋),也見過太多組織只有「看情況」(關係好就放一馬、關係不好就拿規則壓人)。律藏提示的是第三條路:規則是錨,但規則的學問是水——沒有錨就沒有穩定性,沒有水就沒有生命力。

第三,它承認「生命週期」

現代人對承諾有一種矛盾態度——一方面歌頌「永遠」「終身」,另一方面看到別人「退出」就立刻道德審判。律藏把「受持」與「舍律儀」作為同等重要的兩相,意味著真正的持戒者,必然也是能幹淨地舍戒的人。

一個不教人怎麼離開的共同體,是一個壓制人的共同體。律藏的第七相在今天顯得格外奢侈:當所有關係都被默認要「永恆」時,律藏平靜地說——結束也可以是一種莊嚴。

第四,它把「別解脫」這個名字刻在心裡

別解脫 = 個體解脫。這不是一個強迫你服從的體系,是一個讓你看清「持這一戒,你就從這一類的痛苦裡出來」的體系。當代人不缺規則,缺的是「規則對我意味著什麼」的自覺。律藏把這種自覺作為受持的前提——你不是被命令的,你是被邀請的:你願不願意,從這一類裡解脫?

這種底色,使律藏不是「他律」,也不是「自律」那麼簡單。它是覺悟的紀律——你看清繫縛,因此願意放下繫縛,因此守住這條線。任何戒——戒菸、戒拖延、戒某種關係模式——一旦有了這種「我看清我被它繫住了」的自覺,背後就有了律藏的精神。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律藏就是出家人的戒律,與在家修行者無關」

澄清:律藏雖然以僧團規範為主體內容(原始律藏的多數條文以比丘、比丘尼為中心),但《顯揚聖教論》明確說,毘奈耶藏是佛為「聲聞與菩薩」共同宣說的別解脫及其分別之法。在家居士受持的五戒、八關齋戒,與出家人的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的三聚淨戒,都同屬「別解脫」一類的範疇,只是受持的層次與範圍不同。把律藏窄化為「出家人的事」是後世某些宗派的強化,不是律藏本義。

誤讀二:「律藏就是一份戒條清單,主要作用是禁止」

澄清:律藏的核心是「別解脫分別」——別解脫是戒條本身,「分別」是與戒條配套的所有智慧。如果律藏只是禁令,那它根本不需要「緣起」「體性」「無犯」「出離」「舍戒」這些內容。律藏之所以成為一「藏」,是因為它把戒律從「清單」升級為「倫理科學」——裡面包含著規則如何產生、如何界定、如何應用、如何對治、如何結束的完整學問。沒有「分別」的別解脫,只是死規矩;有了「分別」,別解脫才成為律藏。

誤讀三:「律藏 ⊂ 經藏 + 阿毘達磨藏裡講規範的部分」

澄清:三藏是按功能分的三類,不是按「內容主題」切的三塊。經藏不是不講規範——很多經裡都涉及倫理教導;阿毘達磨藏也不是不觸及行為問題——很多論裡都討論業、心所等。但律藏的獨特之處是「以規範及其分別」為重心,以緣起為內在邏輯。經藏的重心是法義的開示與流傳,阿毘達磨藏的重心是法相的論議,律藏的重心是把一個倫理承諾從受持到舍戒的整個生命週期講透。一部經可以勸你不要殺生,但它不替你處理「什麼算殺」「未遂怎麼算」「誤殺怎麼算」「犯了怎麼出」這些工程問題——那是律藏的事。

誤讀四:「犯了戒就只能被開除/被懲罰」

澄清:律藏對違犯的處理有完整的梯度——重大違犯(波羅闍已迦一類)有共議程序,一般違犯有悔過程序,未遂/無心之失歸入「無犯體性」,犯後有「出所毀犯」的恢復路徑。「舍律儀」雖然是退出,但並非「被懲罰後的退出」,更多是「自然結束」的標記。律藏的倫理不是「非黑即白」的審判系統,而是「黑白之間的全部灰度都被尊重地分辨」的精密體系。把它讀成「抓到就開除」,是對律藏最大的冤枉。

誤讀五:「律藏是過時的印度僧團規矩,跟現代人沒關係」

澄清:律藏的具體條文是古代印度僧團的產物,這沒錯;但它的結構——別解脫 + 分別 + 緣起 + 七相——是人類倫理生活普遍適用的骨架。任何有明確承諾的社群(家庭、組織、專業共同體、終身關係),其倫理治理都會涉及受持的程序、重大違犯的處置、違犯體性的判定、無犯的開緣、犯後的出離、與承諾的舍止。條文會過時,結構不會。正如現代醫學不需要照抄古希臘的體液學說,但「診斷—治療—預後」的骨架仍然是醫學的骨架——律藏的現代意義,也在於這種結構性的智慧,而非任何具體條文的字面。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定義與核心要義

律藏(vinayapiṭaka),又稱毘奈耶藏,為三藏(經藏、律藏、阿毘達磨藏)之一,是佛為聲聞、菩薩所宣說的別解脫戒及其相關分別之法的總稱。其內涵以「別解脫」為本,並廣分別與之相應之法,故本論頌文亦以「別解脫分別」標示律藏。在三藏架構中,律藏與經藏、阿毘達磨藏並立;在十二分教判攝中,律藏與「緣起」一品相應。

主要闡述

《顯揚聖教論》主要從兩個相互銜接的層面論述律藏:

其一,在十二分教與三藏的判攝架構中,論中列契經、應頌、記別、諷頌、自說、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十種為經藏,以「緣起」為律藏,以「論議」為阿毘達磨藏;其中「論議」被界定為一切摩怛履迦、阿毘達磨對諸經義理的研究解釋。由此可見,本論在此處以十二分教的內容類型判攝三藏,而律藏所對應的專門名目正是「緣起」。

其二,在具體內容的界定上,論中使用「毘奈耶藏」一詞,說佛世尊為聲聞與菩薩宣說別解脫,並廣為分別與別解脫相應之法,即名毘奈耶藏。

在綱要性頌文中,《顯揚聖教論》以「宣說諸事法,別解脫分別,諸法相十一,是經律本藏」並舉經藏、律藏及本藏(阿毘達磨藏):宣說諸事法屬經藏,別解脫及其分別顯示律藏的內容重心,諸法相則關涉本藏。此頌所凸顯的律藏側面,不只是抽象的戒律名目,而是「別解脫分別」,亦即對別解脫及其相關法作具體分別。

對菩薩別解脫的內容組織,論中以七相略攝:

1. 宣說受持軌則 2. 宣說波羅闍已迦處事 3. 宣說毀犯處事 4. 宣說毀犯體性 5. 宣說無犯體性 6. 宣說出所毀犯 7. 宣說舍律儀事

此七相依次涵蓋受持規範、重大犯處(波羅闍已迦)、一般毀犯的情境與體性、無犯的體性、犯後出離,以及捨棄律儀之事,展現毘奈耶藏對戒律受持、犯與不犯、出犯及舍戒等事項的分別方式。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本條目所引資料僅出於《顯揚聖教論》一部,然其本身已顯示用詞上的差異:

- 藏名異稱:正文中「律藏」與音譯形式「毘奈耶藏」並見。論中以「律藏」統括三藏之一時,與「經藏」「阿毘達磨藏」並列;以「毘奈耶藏」具名佛為聲聞、菩薩所說的別解脫及其廣分別時,則作為該藏的正式名稱。 - 內容術語:「別解脫」與「別解脫相應法」為律藏內容的兩大組成,前者指戒條本身,後者指與戒條相應的分別之法,二者合為毘奈耶藏的內容。 - 頌文標示:頌文中以「別解脫分別」標示律藏,此處之分別即指對別解脫及其相關法的具體分別,與長行中「廣為分別」之語義相應。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 與三藏之關係:律藏為三藏(經藏、律藏、阿毘達磨藏)之一,與經藏、阿毘達磨藏並立,共同構成本論所說的聖教整體。 - 與十二分教之關係:在《顯揚聖教論》的判攝中,律藏對應十二分教中的「緣起」一品;經藏對應契經、應頌、記別、諷頌、自說、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等十種;阿毘達磨藏對應「論議」。 - 與別解脫之關係:別解脫及其廣分別為律藏的核心內容,故《顯揚聖教論》頌文以「別解脫分別」標示律藏,揭示律藏並非單純的戒條列舉,而是包含對戒條的具體分別。 - 與聲聞、菩薩之關係:律藏內容包含佛為聲聞所說的別解脫,以及為菩薩所說的別解脫;其中菩薩別解脫以七相略攝,聲聞別解脫亦同樣為佛所宣說並加以分別。

代表性原文引用

- 「宣說諸事法,別解脫分別,諸法相十一,是經律本藏」 - 十二分教中以「緣起」為律藏,以「論議」為阿毘達磨藏,餘十種為經藏 - 「佛世尊為聲聞與菩薩宣說別解脫,並廣為分別與別解脫相應之法,即名毘奈耶藏」 - 菩薩別解脫七相:宣說受持軌則、宣說波羅闍已迦處事、宣說毀犯處事、宣說毀犯體性、宣說無犯體性、宣說出所毀犯、宣說舍律儀事。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將律藏置於十二分教與三藏的對應架構中說明。論中先列契經、應頌、記別、諷頌、自說、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為經藏,以「緣起」為律藏,以「論議」為阿毘達磨藏;其中「論議」又被界定為一切摩怛履迦、阿毘達磨對諸經義理的研究解釋。由此可見,本論在此處以十二分教的內容類型判攝三藏,而律藏所對應的專門名目正是「緣起」。

本論另以頌文「宣說諸事法,別解脫分別,諸法相十一,是經律本藏」綱要性地並舉經、律及本藏:宣說諸事法屬經藏,別解脫及其分別顯示律藏的內容重心,諸法相則關涉本藏。此頌所凸顯的律藏側面,不只是抽象的戒律名目,而是「別解脫分別」,亦即對別解脫及其相關法作具體分別。

在隨後的釋論中,《顯揚聖教論》使用「毘奈耶藏」這一術語,說佛世尊為聲聞與菩薩宣說別解脫,並廣為分別與別解脫相應之法,即名毘奈耶藏。故就本論原有用詞而言,概念條目所歸一的「律藏」,在正文中兼見「律藏」與音譯形式「毘奈耶藏」;相關核心戒律術語則為「別解脫」及「別解脫相應法」。這一用詞差異宜明確保留,不以部類名或其他名稱代替。

本論對菩薩別解脫又以七相作略攝:一為宣說受持軌則,二為宣說波羅闍已迦處事,三為宣說毀犯處事,四為宣說毀犯體性,五為宣說無犯體性,六為宣說出所毀犯,七為宣說捨律儀事。這七相依次涵蓋受持規範、重大犯處、一般毀犯的情境與體性、無犯的體性、犯後出離,以及捨棄律儀之事,呈現毘奈耶藏對戒律受持、犯與不犯、出犯及捨戒等事項的分別方式。

因此,《顯揚聖教論》論述律藏時有兩個相互銜接的層面:在十二分教的三藏判攝中,以「緣起」標示律藏;在具體內容的界定中,則以「毘奈耶藏」稱佛為聲聞、菩薩所說的別解脫及其廣分別,並特別用七相略攝菩薩別解脫。全論於此所呈現的重點,是戒律教法如何被歸入三藏,以及別解脫法如何依受持、毀犯、無犯、出犯與捨律儀等項目受到組織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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