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學經藏 · AI 解讀

顯色

varṇa-rūpa

眼識所見的青黃明暗等色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一、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1. 色處的兩支:顯與形

《阿毘達磨俱舍論》一開始就把"色"這個字拆成兩類——。這句話看似平淡,卻藏著整部論典分析色法的一個基本動作:把眼所見的對象,先按它"以何種方式被見到"分開來

- 顯色(varṇa-rūpa):眼所見之色中,以色彩、明暗、光明遮障為內容顯現的成分。 - 形色(saṃsthāna-rūpa):同一眼所見之色中,以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形相為內容顯現的成分。

這兩類同屬色處,共同構成"眼所對的境"。論中說"色有二種,一顯、二形",這是把色處一劈為二的總綱。理解顯色,必須先記住它有這一位"鄰居"——形色——而它與形色之間,不是高下之分,是分析角度之分。

2. 顯色有四:青、黃、赤、白

論中說了一句極簡的話:"顯色有四,青、黃、赤、白,餘顯是此四色差別。"

這是顯色分類的核心。四根本顯色就是青、黃、赤、白。這裡要特別注意三點:

第一,"青" 在古漢語佛典語境中並不限於今天的"blue",它常涵蓋從青綠到青藍這一段光譜,接近現代漢語裡"青"字的古義——草木初生、石青、銅青那種偏冷、偏深、帶綠意的顏色。

第二,"白" 不只是"白色",而常常是"明色"——光明所成之白。後面會說到的"光"與"明",與"白"在顯現上有近親關係。

第三,論中說"餘顯是此四色差別"——除了這四種根本顯色之外,其他一切顯色都是這四色的濃淡、深淺、明暗之別,不是另起爐灶。這一句確立了顯色分類的"四元"地位:一切色彩迴歸到四種基本色相的差異組合。

3. 四根本之外:光、明、影、暗、霧

色處二十種裡,除了青黃赤白和長短方圓等形色之外,論中還單獨解釋了若干"非根非形"的顯色名稱:

- :日焰之名。專指日光、太陽之焰。 - :月、星、火、藥、寶珠、電等所發之焰。即一切非日光的發光體所放出的光。 - :光明受障處仍有可見之色者。也就是"被擋住的光"裡還能看見的那片色——例如樹蔭下尚能辨物的那種顏色。 - :與影相反者。即光完全被遮、連可辨之他色也無的境況。 - :地水之氣騰起而成。

這些名稱展示了顯色的另一面:色彩並非只以"色相"的方式顯現,也以"光源"的方式、以"明暗"的方式、以"光的被遮與未被遮"的方式顯現。光、明、影、暗,都不是憑空加進色處的第五、第六種色相,而是顯色在顯現情境上的差別。

所以完整的顯色圖景是:

根本色相(青黃赤白)+ 光源差別(光、明)+ 明暗與遮障(影、暗)+ 特殊顯色(霧等氣色)

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四根本→差別"的延伸,而非另立一類。

4. 顯與形的三種組合

論中進一步考察:同一可見之物,可否同時具有顯色與形色?

提出了三種情形:

1. 有顯而無形——如青、黃、赤白、影、光、明、暗本身,作為純粹的色彩或明暗顯現時,沒有長短方圓的形相附加。 2. 有形而無顯——如"長等"作為身表業的一部分,可以只取形相而不必帶特定色相。 3. 有顯亦有形——現實所見絕大多數事物,如一面青色的牆、一根紅色的柱。

這裡有一個極其關鍵的術語澄清:"有"在這裡是"有智"之義,意思是認識上能同時取到顯與形兩相,不是"有兩個分離的實體"。也就是說,一堵青色的牆,並不是"牆裡住著一份青色 + 一份方形"兩份東西——青色與方形是同一個所見色聚上被認識分別出來的兩個面向。

對同一句話,論中保留了不同師說的並陳:

- 一說:青黃赤白、影光明暗皆屬有顯無形; - 餘師:只有光、明屬於有顯無形,因為世間所見的青等色處,往往已經同時具備長等形相。

兩說都予以保留,不強行裁定。這本身也是《俱舍論》體例的一個特徵——記錄異說,供讀者自擇

5. 顯色如何被見:眼根、眼識、色處

顯色不是憑空存在的"色彩本身",它是被見的色彩。論中明確這一認識結構:

- 色處是外境("內十二眼等,色等六為外")。 - 眼根是能觀照色法的內處。 - 眼識依眼根而起,認識色處。 - 一句關鍵語:"以眼為門唯為見色"——眼識以眼根為門而緣取色境。

所以顯色在認識論裡的位置是:外在於眼根、與眼識和合時方被現見的色處之顯相。它不單是物理的"波長"或心理的"色感",而是眼根—眼識—色處這一完整認識關係中的對象。

6. 形色依顯色假立:經部的一個關鍵洞見

論中記載經部的觀點:形色不是獨立實有,而是依顯色的聚集與安布差別而假立

具體來說:

- 一面多生,假立為; - 四方面均生,假立為; - 周遍而生,假立為

也就是說,顯色有自己的極微(最小單位的色)作為基礎,形色則沒有與顯色平行的獨立極微——形相是從顯色色聚的空間分佈中,被認識假立出來的。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哲學洞見:沒有獨立於色彩的"形狀",形狀是色彩在空間中的分佈方式被認知把握後給予的名稱。從這個角度看,顯色是色法得以被認識與安立的基礎層,形色是顯色之上的次生建構。

這一觀點在當代視覺科學裡有某種遙遠的呼應——人眼和視覺皮層處理的首先是光波長與亮度的空間分佈,"形狀"在認知層面是後期建構。但請注意:這是可類比的描述,不應宣稱科學"證明了"經部的論斷——前者是經驗研究,後者是解構實體的分析哲學工作,二者出發點不同。

7. 增列異說:空一顯色

論中還保留了一個有趣的餘師異說:增立"空一顯色"作為第二十一種色處。"空一"指虛空之色——藍天、空明那種"無礙可見之空"。此說未成為主流,但在《俱舍論》裡被如實記錄,體現了顯色分類在邊界上的開放性。


二、生活裡的走查

讓我們把上面這套古典分析,用當代人熟悉的場景逐步走一遍。這裡要嚴格按經典定義一一映射,並順手點破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場景一:清晨走進公園

你推開家門,走進一座城市公園。

眼前第一幕:天空是的。草是青綠的,落葉是的,遠處的花是色的,飄過的雲是色的。 - 這是四根本顯色(青、黃、赤、白)的最直接呈現。它們是色彩最原初的"四元",是其餘色彩的迴歸之處。

你抬頭看太陽——那一團日焰,是(專指日焰之名)。 路邊的石階被樹蔭擋住一半,石階上仍可辨物的色彩,是(光明受障處仍有可見之色)。 完全無光的橋洞深處,是(與影相反)。 早晨的水汽貼著地面飄,是(地水之氣騰起)。

顯色作為"顯現情境的差別" 在這裡一一落地:四根本色是色彩本身,而光、明、影、暗、霧則是色彩顯現時的情境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1:把"顯色"誤讀為"顯眼的顏色"——但字在這裡是"顯現、顯示"之意,不是"顯眼、突出"。一支黯淡的灰青色仍是顯色(青之差別),並不因為不"顯眼"就不是。


場景二:走在城市街道

你走過一棟建築。

這棟建築有一面長方形的青色玻璃幕牆

- 這裡的青色,是顯色(色相)。 - 這裡的長方形,是形色(形相)。 - 這面牆作為一個對象,有顯亦有形——青色和長方形同時被你的眼所取。

按經部觀點,長方形不是獨立存在的"形"——它是青色玻璃在空間上"一面多生"地被聚集、被你認知後,假立為"長"。形色依顯色假立,先有青色的延展,後有長方的安立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2:把"青色"和"長方形"當成這棟樓的兩個屬性並列擺放——但《俱舍論》說"有智"之義:青色和長方形是同一色聚上被認識分別出來的兩個面向,不是一個建築裡住著兩樣東西。這也意味著:若你換一塊紅色的同形幕牆,你的"長方形"判斷不會改變,但"青色"判斷會整個替換——形色隨顯色的具體差別而仍可被取,但形色本身沒有獨立的極微


場景三:打開手機,刷一段短視頻

屏幕上你看見一段影像。

每一幀畫面的每一個像素,都有一個顏色值(比如 RGB)和一個空間位置(屏幕座標上的點)。 - 顏色值——是顯色的當代版本(數字化的色相與明度信息)。 - 空間位置/形狀——是形色的當代版本(色聚的安布方式)。

屏幕作為整體發光體,所發的光是(非日光的發光體所發之焰)——你的手機屏幕與古代的"火""寶珠""電"在《俱舍論》的分類裡是同一類顯現。

而當你在不同 app 之間切換: - 一段純白底色的文字頁面——色顯色,無明顯形相(屬有顯無形)。 - 一張九宮格照片牆——有顯有形:每個色塊有色相,每個格有方形。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3:以為"顯示的顏色"和"顏色本身"是兩件事——但在《俱舍論》裡,顯色就是被看見的那個顏色本身,不是"被顯示的"顏色。字指的是顯現、顯了——被眼識顯了出來的色相。屏幕、畫布、牆面只是承載體,顯色自身是眼識所緣的對象


場景四:去美術館看展

一幅莫奈的《日出·印象》。

- 畫面整體的橙紅、靛青、鉛白——四根本顯色的差別組合。 - 畫面中反射日光的海面——(日焰)與(其他發光體/反射體)的交織。 - 畫面裡船舶投射的深色水域——(光明受障處仍可見之色)。 - 畫面中煙與霧的邊界模糊——(地水之氣騰起)以及

你作為觀者,正在做一件《俱舍論》詳細分析過的事:以眼為門,讓眼識緣取色處的顯相

畫框是長方形(形色),畫布的紋理是形色的細微差別,但這一切形相在你的認知中是依那一片片油彩——也就是顯色的聚集——而假立的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4:以為"形狀"和"顏色"是同一層級的兩種屬性——但《俱舍論》提示我們:顯色有自己的極微,形色沒有。形色是顯色色聚被認識把握後給予的命名。這是一個細微卻深刻的不同:意味著如果把所有顏色抽走,"形狀"也就無法被看見——在完全無光的暗室裡,你既見不到顯色,也見不到形相;二者皆依賴顯色而得。


場景五:親密關係中對方換了件衣服

你下班回家,伴侶穿了一件你從未見過的顏色。

你注意到的第一件事,常常是顏色——這件衣服是橙色的、藕粉色的、霧霾藍的、芥末黃的。顏色是顯色,它最先被眼識所取。

之後你才注意到版型——是長款、短款、A 字、修身——這是形色,是色聚(布料的顏色分佈)依安布差別而被假立的形相。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5:把"顏色"和"樣式"看作互不依賴的兩個信息——但《俱舍論》提示我們,沒有顯色,形色無從建立。如果這件衣服的顏色完全融入背景(假設它是一件與環境同色的隱身衣),你連它的形狀都無法穩定地辨認——這正是經部所說"形色依顯色假立"在生活經驗裡的體現:形相的可識別性建立在顯色的可分辨性之上


場景六:走進一間極簡的茶室

茶室裡幾乎無裝飾,只有一面素白的牆,一塊原木的桌,一個青瓷的杯。

- 素白牆——色顯色為主,幾無獨立形相(近乎"有顯無形"的極端例子)。 - 原木桌——木色是之差別,桌面的方形是之形色。 - 青瓷杯——青色是之根本顯色,杯身之圓是之形色。

這間茶室的設計師可能並無讀過《俱舍論》,但他直覺地運用了顯色與形色的某種分離美學:讓顯色獨立呈現,讓形色退後。素白牆之所以"靜",是因為它讓顯色獨立顯現而形相幾乎不參與爭奪注意。

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6:以為顯色是"色彩"、形色是"輪廓",兩者在視覺中各佔一半——但《俱舍論》提示:顯色才是色法的承重牆。一間茶室如果全無色彩(極端的暗室),你什麼也見不到;一間茶室如果全無形相(一團均勻的白霧),你也無法辨認任何東西——二者雖共成所見,但顯色是先行基礎


三、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你或許會問:在算法、屏幕、AI 圖像生成已經把"色彩"重新定義的時代,瞭解一個來自公元四五世紀印度論師的色彩分類學,意義何在?

1. 它讓你重新"看見"色法本身

當代人面對的顏色,絕大部分已經經過處理:照片被白平衡校準過,屏幕被色域映射過,UI 被設計系統規劃過。我們看到的多是被設計過的顯色——而不是顯色本身。

瞭解顯色的分類,能讓人停下來

- 那一抹藍,是四根本色之一,還是光照明暗的差別? - 那一塊"形狀",是獨立存在的形相,還是色聚在空間中的分佈方式? - 我正在"看",究竟是我的眼根在起作用,還是我的眼識在起作用?

這種暫停,是一種分析的禪定——它不要求你離色去見空,而是讓你在色中先看清色的結構

2. 它對應了一種真實可練的覺察能力

《俱舍論》對顯色的分析,本質上是一種訓練眼根與眼識對應能力的方式。它把"我看見了一個顏色"這件事拆成四件事:

1. 色相——青黃赤白哪一個? 2. 光源——日光(光)、非日光(明),還是被遮(影/暗)? 3. 形相——有無長短方圓? 4. 顯現情境——色聚被認識的方式。

當你能這樣分看時,"我在看一個橙色的圓點"這句話就變成:

"我的眼識通過眼根,正在緣取一個以橙色(赤之差別)為色相、以圓形為形相、其光源/明暗情境為 X 的顯色對象。"

這是一種細顆粒度的覺察訓練。它不玄,但需要耐心。

3. 它把"無常"落在了最具體之處

佛法的核心教義之一是無常——一切有為法念念遷流。顯色作為最具體的物質現象,是無常最直接的呈現:

- 光線一刻不停地變化(光、明、影、暗不斷流轉)。 - 同一物體的色彩隨光照、溼度、表面狀態而變化(青黃赤白的差別不斷流轉)。 - 即使四根本色,每一剎那的"青"都不是上一剎那的"青"——色法的極微剎剎生滅。

瞭解顯色,就是在最有形、最具體之處安住無常觀。比起抽象地念"諸行無常",看見窗外的青綠隨光影時刻變化,是更深一層的練習。

4. 它為"照見五蘊皆空"提供了一把入門鑰匙

《心經》有名言:"照見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五蘊之首即色蘊。色蘊不空觀不深,苦厄難盡。

顯色作為色蘊的最具體切面,是從"看色"開始進入"色空"的最自然入口:

- 看見色相——知道色相由四根本而差別。 - 看見形相——知道形相依顯色假立。 - 看見光源——知道光的顯現也是因緣所生。 - 看見明暗——知道顯色自身即是無常之流。

層層剝到最後,色法的"自性"無從安立——這就是"色空"。而顯色分析就是這條"從看得見開始,逐步走向空"的樓梯的第一級。

5. 它讓你與算法時代保持一種距離

算法時代的一個特徵:機器視覺把顏色抽象為數值(RGB、HSL、Lab 色空間)。算法不"看見"顏色——它處理顏色數據。

《俱舍論》則反過來:它分析"看見"這件事本身——什麼是顯現?什麼是顯色?顯色與形色如何共構所見?眼根、眼識、色處如何和合?

這兩者形成一種有趣的張力

- 算法給你的是色彩的客觀化(數值化)。 - 《俱舍論》給你的是色法的解構(顯、形、光、明、影、暗的細分)。

二者都不完整,但都有其鋒利之處。當代人不必捨棄任何一方,但要記得:算法看到的色與眼識看到的色,是兩種不同的"色"。前者是數據,後者是被見的顯色。


四、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 1:「顯色」就是"顯眼的顏色"

澄清字在此處是"顯現、顯示"之意,與"顯眼、顯眼奪目"無關。黯淡的灰青、霧化的淺粉、一片近黑的深紅,都是顯色。甚至暗室中的"暗"也是顯色之差別(與影相反者),並不是"看不見就不是顯色"。

誤讀 2:「顯色」就是現代漢語裡的"色彩"

澄清:現代漢語"色彩"包含色相、明度、飽和度、形狀感等綜合印象,是一個籠統詞。顯色是色處分類中的精確一支,專指以色相(青黃赤白)、光源(光明)、明暗(影暗)為內容顯現的成分,形相(長短方圓)被明確排除。把顯色等同於"色彩",就吞併了形色的位置,失去了《俱舍論》分類的精度。

誤讀 3:「顯色」只有四種(青黃赤白)

澄清:四根本色之外,光、明、影、暗、霧等都是顯色,它們是四根本色的"差別"或顯現情境的具體化。論中說"餘顯是此四色差別",並不是只承認四色,而是強調一切顯色都可迴歸到這四種基本色相的差別

誤讀 4:「顯色」等於眼所見的全部

澄清:眼所見的色處 = 顯色 + 形色。形色不在顯色之內。同時,色處之外還有聲、香、味、觸、法處等其他境;色處本身是眼所對的外境之一,不是全部物質世界。顯色只是眼所對的色處中的色彩這一支,位置明確。

誤讀 5:「顯色」=「色蘊」

澄清:這是最大的範疇錯置。

- 顯色:色處內部的一類——眼所對的色彩類。 - 色處:眼所對的全部外境——含顯色與形色。 - 色法:所有物質現象——含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類。 - 色蘊:五蘊之一,色法的整體,含一切物質現象。

顯色 ⊂ 色處 ⊂ 色法 ⊂ 色蘊。顯色只是色蘊這座大廈裡一間最小的房間——眼所見色彩的那一間。

誤讀 6:「顯色」是主觀色感(qualia)

澄清:當代哲學裡有"感受質"(qualia)的討論——紅看起來"紅"的那種主觀體驗。《俱舍論》不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它預設的認識框架不同:顯色是眼識所緣的色處之顯相,是認識的對象,不是孤立的主觀感受。同時它也不是"客觀物理波長"——因為它依賴眼根、眼識、色處三者和合才能被見顯色是認識關係中的對象,不是脫離認識關係的"客觀物",也不是封閉的"主觀感"

誤讀 7:四根本色 = 三原色(RGB / CMYK)

澄清:這是一個有用的類比,但不是等同

- 青黃赤白 是古印度傳統對色相的基本分類(與華夏傳統"五色"——青赤黃白黑——相近,少黑而多一分對光源的細化)。 - RGB 是顯示技術對色相的工程分類。 - CMYK 是印刷技術對色相的工程分類。 - 牛頓七色 / 現代色覺理論 是基於光波長與視錐細胞響應的科學分類。

四者都試圖把握色相的基本結構,但出發點、維度、底層邏輯完全不同。把青黃赤白當成"古代版的 RGB"是一種便利的當代類比,但不要宣稱它們在科學意義上等同

誤讀 8:形色是獨立於顯色的"另一個東西"

澄清:經部觀點:形色是依顯色的聚集與安布差別而假立的沒有自己的獨立極微。這意味著:

- 顯色是"實有色聚"的構成單位; - 形色是"色聚空間分佈方式"被認識後的命名。

形色不與顯色並列"作為兩個東西存在",而是顯色色聚被認識的另一面。當代讀者很容易把形色想像成"輪廓""形狀"等獨立存在的東西,但《俱舍論》(特別是經部觀點)的鋒利之處正在於:把它解構為顯色的次生建構


結語:在最具體的色彩裡,落入解構的溫柔

《俱舍論》對顯色的分析,看上去是技術性的——四根本色、光明影暗、顯形三組合、形色假立。但若你願意慢下來,讓這套分析與眼根前的那一刻相接,它就變成了一種凝視

我看見的這一抹青黃赤白,是四根本色的哪一支?是哪一種光源的情境?它與那一片長短方圓是何關係?我的眼根、眼識、色處在哪一刻和合了?

這種凝視,不要求你離開色去求空,而是在色中一層一層地看見——色由何而立、色從何而顯、色依何而住、色從何而空

這是《俱舍論》最具體的禮物:在最顯、最顯的那一抹顏色裡,給你解構的溫柔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1. 定義與核心要義

「顯色」(varṇa-rūpa)是《阿毘達磨俱舍論》所說色處的兩大類別之一,與「形色」相對。論中明確說色有二種,即顯與形;顯色以青、黃、赤、白四者為根本,其餘顯色皆是這四種的差別。因此,顯色並非泛指一切可見之色,而是色處中以色彩、明暗等顯現為內容的一類。

顯色既是色處內部的分類名,也是論證形色如何成立的重要依據。論中一方面分別討論有顯無形、有形無顯及有顯有形,另一方面又記錄經部關於形色依顯色聚集、安布而假立的說法。由此可見,「顯」與「形」雖同屬眼所對的色境,卻在分類、認識及是否具有獨立實體等問題上受到區別考察。

2. 主要闡述

《俱舍論》列舉色處二十種,包括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以及雲、煙、塵、霧、影、光、明、暗。就顯色的根本類別而言,青、黃、赤、白是四種基本顯色;其他顯色則由這四者的差別而立。論中又具體說明若干名稱:日焰名為「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所發諸焰名為「明」;光明受到遮障,而障中尚有其他可見之色,名為「影」;與此相反者名為「暗」。霧則解釋為地水之氣騰起。青、黃、赤、白等因其意義易於瞭解,原文未再逐一訓釋。

關於顯色和形色的組合,論中提出三種情形。第一,有顯而無形,如青、黃、赤、白、影、光、明、暗;第二,有形而無顯,如長等一部分身表業;第三,有顯亦有形,即除此以外的諸色。這種分類表明,「顯」所說明的是色彩或明暗方面的顯現,「形」所說明的則是長短方圓等形相;二者可以分別成立,也可以在同一所見色中同時為認識所取。

對於同一事物何以能夠兼有顯、形,論中解釋,此處所謂「有」,是「有智」之義,即在同一對象上,對顯色與形色二者都能生起認識,並非必須承認其中另有兩個彼此分離的境體。另有餘師縮小「有顯無形」的範圍,認為唯有光、明屬於此類;因為世間所見的青等色處,也可以同時具有長等形相。兩說均由論中保留:前說列青等八種為有顯無形,餘師則僅取光、明。

從認識關係而言,顯色屬於眼所對的外境。《俱舍論》以「內十二眼等,色等六為外」說明色處的外境地位,並說眼根能夠明利觀照諸色;眼與識相合,方有現見。關於究竟是眼見色,還是眼識見色,論中詳列不同問答,並引「以眼為門唯為見色」說明眼識依眼門而見色。因此,與顯色相連的認識論用語包括「色處」「眼根」「眼識」與「見色」;顯色本身則始終是與形色相對的色處分類。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沒有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同經異譯本,故不能據此列舉跨部類、跨譯本的術語差異。就本論內部而言,主體表述為「顯色有四」,以青、黃、赤、白為四種根本顯色;但論中另載「有餘師說空一顯色」,即在通常所列二十種色處之外,增立「空一顯色」而成為第二十一種。

本論內部對「有顯無形」也有異說:一說將青、黃、赤、白、影、光、明、暗均列入其中;餘師則認為只有光、明無形,青等世間可見之色仍可兼具長等形相。又在形色是否實有的問題上,論中記載經部說法,以形色為依顯色等聚集、安布差別而假立,並不承認它具有與顯色同樣的獨立極微。以上均為同一論中並列保存的不同表述,不據此裁定其是非。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色處」是顯色的上位範疇。顯色與形色共同構成色處的基本分類,並作為眼根、眼識所緣的外境而被見。

「形色」與顯色相對,指長、短、方、圓等形相。論中所記經部說認為,形色並非獨立實有,而是依顯色等的聚集與安布差別假立:一面多生,假立為長;四方面多生,假立為方;周遍而生,假立為圓。形相可以「依顯」而取;顯色有自身類別的極微,形色則沒有相應的獨立極微。因此,在這一說法中,顯色是形相得以被認識和安立的色聚基礎。

「眼根」與「眼識」則說明顯色如何成為所見。色是外境,眼為所依之門,眼識依眼而見色;只有在相應認識關係成立時,顯色才作為色處而被現見。

「光、明、影、暗」屬於顯色相關名稱:光專指日焰,明指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焰;影是在光明受障處仍可見的其他顏色,暗則與之相反。這些名稱展示了四色之外的顯色差別如何依其顯現情狀分別安立。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俱舍論》界定顯、形二類的核心語為:「色有二種,一顯、二形。顯色有四,青、黃、赤、白,餘顯是此四色差別。」

論中所載增立之說為:「有餘師說空一顯色。」此說在通常二十種色處之外增列空一顯色。

說明眼與見色關係的代表性表述為:「以眼為門唯為見色。」它表明眼識以眼為門而緣取色境。

說明形色依顯色安立的要點,則見於形可「依顯」而取之說:長、方、圓等皆由顯色等聚集、安布的差別而假立;顯色有其自身類別的極微,形色不另有相應的獨立極微。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論顯色,首立總綱:「色者唯五根,五境及無表」,將一切色法攝為五根、五境與無表色三類;五根乃識所依之「淨色」,名眼等五根。於五境之色處中,本論將色處析為二大類:「一顯、二形」,此即本論論顯色之核心框架。

顯色之體,本論明言「顯色有四:青、黃、赤、白」,並謂「餘顯是此四色差別」,即一切顯色皆以四色為根本,其餘不過四色之變異。形色則有八,「謂長為初不正為後」,即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若合顯形而數,則成二十: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煙、塵、霧、影、光、明、闇。本論並逐一釋名:「正者謂形平等,形不平等名為不正」;「地水氣騰說之為霧」;「日焰名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另有餘師加「空一顯色」為第二十一。

本論進一步辨析顯形之離合:「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或有色處有形無顯,謂長等一分身表業性」;「或有色處有顯有形,謂所餘色」。然有餘師異說,謂「唯光明色有顯無形」,以現見世間青等色處皆有長等形故。對於一事如何兼具顯形,本論答以「由於此中俱可知故」,且明言此中「有」者是有智義,非有境義。

於諸法分類中,本論頌雲「一有見謂色」,即一切法中唯色處一法為「有見」——可為眼識所對、所見。本論復詳辨「見」義:眼全是見,法界中八種慧亦名見;然眼識「定非能見」,以識無對故,若識能見則壁障之色亦應見之。經說「眼能見色」者,乃「見所依,故說能見」,如經言「意能識法」之例。又「或二眼俱時,見色分明故」,明二眼並用而見色分明。

本論末段載經部難問:經部主張「形非實有」,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即於其中假立長色」,待長色而於餘聚一面少中假立短色,四方面並多生中假立方色,一切處遍滿生中假立圓色。經部舉喻:「如見火㷮於一方面無間速運便謂為長,見彼周旋謂為圓色」,故「形無實別類色體」。又難雲:若形色實有,則應一色為眼見、身觸二根所取,成「二根取過」。本論答以「因取觸能憶念形,非於觸中親取形色」,如見火色憶火煖、嗅花香念花色,二法不相離故因取一得念餘。經部復難:若觸與形非定同聚,何以取觸能定憶形?且「無極微名為長等」,故形色唯是「多物如是安布差別相中假立長等」。本論以蟻喻答:「如眾蟻等有相不殊,然有行輪安布形別」,形依顯等安布而立。經部又舉闇中遠處「觀杌等物了形非顯」為難,本論答以闇遠中觀顯不了,「但起長等分別」,如遠觀樹人「但了行軍不知別相」。

綜觀本論,顯色之術語形式固定為「顯色」與「形色」對舉,四根本色為「青、黃、赤、白」,此與他經或以「顏色」「形色」分稱者用詞有別;本論特以「顯」字標目,且以「極微」為色法分析之最終單位,以「假立」與「實有」之辨貫穿顯形關係之討論,此皆《俱舍論》論顯色之獨特面目。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論顯色,置於眼識所緣境之三分框架中。論雲眼識自性為「依眼,了別色」,其所緣之色「有見有對」,略分三種:顯色、形色、表色。顯色居三類之首,為最直接的視覺所取境。

論中列顯色為十三事:青、黃、赤、白、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顯色。此中前四為基本色相,光影明闇屬光照條件之差別,雲煙塵霧屬介質遮障之相,「空一顯色」則特指虛空所顯之一味青色,為本論顯色列舉中較獨特的一項。

論復從三層角度界定顯色之義:一者「若色顯了,眼識所行」,以「顯了」為顯色之根本義,謂其能令眼識直接取相而行;二者「光、明等差別」,從內容上指其為光明色彩之差別相;三者就價值分「若好顯色、若惡顯色、若俱異顯色,似色顯現」,即美、醜、非美非醜三等。此三層由體性、內容、品第遞進,構成論中對顯色最完整的界定。

論又明言顯色、形色、表色三者同為「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即顯色非僅眼識獨緣,意識亦得緣之。復雲「一切色乃至觸,皆二識所識,謂自識所識及意識所識,或漸、或頓」,重申顯色等境為眼識與意識共所了別。

在實假判攝上,論謂「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所餘唯是假有。顯色屬色蘊所攝,論未逐一點名顯色為實有或假有,然其列於眼識親所緣境,與形色之「積集分別」、表色之「生滅相續變異」相比,顯色以「顯了」為義,最為現量直取。

論中又辨欲界與色界諸色之別:色界諸色「清淨最勝,能發光明」,極微細,下地諸根所不行,且無苦受依之而生;欲界則不爾。此雖通論色法,然顯色既以光明為其差別,則色界顯色之清淨發光,正與欲界顯色有勝劣之異。

術語形式方面,本論一律用「阿賴耶識」稱第八識,雲「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不用「藏識」之名;用「色蘊」而非「色陰」;眼識三所依用「俱有依」「等無間依」「種子依」之三分法,皆為本論特有之術語結構。論中「空一顯色」一詞亦為瑜伽行派論書之慣用表述,指虛空一味所顯之青相。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T1606 · 瑜伽部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論「顯色」,主要從色法之分類與眼識所緣兩個側面加以闡明。

一、顯色作為色法之分類。論中將「好色、惡色」攝於「淨不淨顯色」之中,可見顯色為色法中的一類,與形色、表色相對,以青、黃、赤、白等明暗之色相為其內容。

二、四顯色之三相分別。論以青、黃、赤、白四色為例,每色皆作三重之辨:(一)「青」為總句,總舉花、衣二種之青;(二)「青顯」依花之青而立,以「俱生」故,指自然本具之色相;(三)「青現」依衣之青而立,以「和合」故,指染成方就之色相;(四)「青光」依二種所放之鮮淨光而立。論中明示,於一處說花、衣二譬喻,正為「顯俱生、和合二顯色故」。可知「顯色」之「顯」,兼攝俱生與和合二義;與「現」對舉時,「顯」偏指本來俱生之顯色相,「現」則指和合成就之顯色相,二者並稱為「顯色」而以花、衣為喻。

三、顯色與眼識所緣之關係。顯色之為顯,必由眼識之所見。論中詳釋「眼識」名義,由生因、依處、無動轉、自在轉、端嚴、聖教等六相,明眼於見色最勝,非識等所能及。又舉「迦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為例,顯示同一青等顯色,因眼根變異,所見顯色亦隨之變異;故顯色之認知繫於眼根之狀況,非純由境界決定。論中亦以盲瞑者於暗中不能見,與盲瞑者不能見為例,證明眼根為生眼識之必要條件,眼根存則青等顯色可得,眼根壞則雖有青等之色,眼識不生、所見亦變。可見顯色雖為外境之色相,其能被「顯」之為顯,全賴眼根與眼識之因緣和合。

四、如實知見顯色之方便。論以「知者,由奢摩他道故;見者,由毘鉢舍那道故」說明對顯色之認知:奢摩他為「知」,毘鉢舍那為「見」,二道相資,乃得於已勝、未勝之中如實得顯色之想,不起增上慢。

綜上,《雜集論》論顯色,以「顯」字兼攝俱生與和合二義,以花、衣二喻區別本具之顯與染成之現;又從眼識所緣之角度,說明顯色之知隨眼根狀況而變異,並以止觀雙運為如實知見顯色之方便。論中所用術語為「顯色」、「青顯」、「青現」、「青光」、「俱生」、「和合」,並以「眼識」總攝見色之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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