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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假立尋思

svabhāva-prajñapti-vitarka

推求諸法自性是否唯是假立機器生成

類型 行門難度 深研諦層跨度 二 · 緣生→性空 ⇢ 四 · 離言空性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四尋思之一,觀自性唯是假立(初立層 2 破自性實有),依瑜伽真實義品四如實智悟入離言自性(4)。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先從一個很普通的瞬間說起。

一位同事在會議上否定了你的方案。你心裡立刻浮出一句話:“他這個人很傲慢。”幾秒鐘後,“傲慢”不再只是對某些言行的概括,彷彿成了對方身體裡一種堅硬、固定、隨時都在的本質。接下來,他沉默,是傲慢;他解釋,是狡辯;他道歉,也可能被理解成表演。

這就是名言的一種力量:它原本是為了指認、交流和理解而安立,卻會反過來遮住經驗,使我們把“依某些條件作出的命名”,看成“對象自身攜帶的固定自性”。

“自性假立尋思”所要察看的,正是這一步。

《瑜伽師地論》給出的直接界說是:“於自性假立,唯見自性假立。”意思不是看見一個名稱後,再宣佈“全是假的”;而是當某種自性被安立在事物上時,如實看見:這裡發生的是一種名言設施,不應把隨名言顯現的“它究竟是什麼”,誤認成事物本身固有、獨立而不可改變的實體自性。

這個術語可以分三層理解。

第一,“自性”在這裡首先指名言所安立的“此物是什麼”。

“這是失敗”“他是壞人”“我是一個沒有價值的人”“這種孩子就是不自律”——這些說法不只指出一件事,還把某種性質安放到事上,彷彿說出了它自身的本質。自性假立尋思考察的重點,正是這種回答“它是什麼”的設施。

它不同於“差別假立”。自性假立偏重“這是什麼”,如“這是一個成功者”;差別假立偏重“它具有怎樣的差別”,如“他比別人更成功”“這種成功更高級”。二者都依名言而有,但觀察的角度不同,不能混成一件事。

第二,“假立”是依事而施設,不是隨意捏造,也不是一概否認。

名稱當然有用。沒有“紅燈”“合同”“抑鬱症狀”“家庭責任”這些共同語言,社會生活與知識積累都會變得困難。《瑜伽師地論》也說明,名是為了使世間有情對於事起想、起見、起言說而安立。問題不在使用名稱,而在忘記名稱只是依事安立,繼而以為名稱已經窮盡了事,甚至以為名稱所表達的自性就是事體固有的自性。

例如,同一個人可以被稱為“母親”“女兒”“醫生”“患者”“債務人”“恩人”。這些名稱各有所依,並非毫無根據;但如果每個名稱都對應此人內部一個獨立、固定、彼此分隔的實體自性,同一個人便應同時具有許多各自成立的“本體”。這顯然說不通。

反過來說,若認為事物的自性完全由名稱的力量創造,那麼在尚未命名以前,就應當根本沒有可供命名的事。嬰兒沒有學會“疼痛”這個詞以前,並非沒有痛的經驗;一種疾病未被醫學命名以前,也並非沒有相應現象。可見,名不是事本身,事也不是被名字從虛無中製造出來的。

《瑜伽師地論》據此說:“隨言自性,於一切種皆無所有。”這裡所否定的,是與名言完全相稱、彷彿由名稱揭出的實體自性;並非說現象、因果、苦樂與修行全都不存在。

第三,“尋思”是菩薩如實考察的過程,不是日常意義上的胡思亂想。

它屬於四種尋思之一:

- 名尋思,觀察能詮表的名;

- 事尋思,觀察名稱所依之事;

- 自性假立尋思,觀察“此法是什麼”如何依名言設施;

- 差別假立尋思,觀察各種差別如何依名言設施。

菩薩可以把名與事分開觀察,也可以合起來觀察。先看清“名稱不是事”,再進一步看見:當名與事結合時,我們怎樣在事上安立一種自性,又怎樣在這自性上安立種種差別。

所以,這不是一句“萬物不過是語言”的哲學口號,而是一套有次第的觀察。名尋思與事尋思打好基礎,自性假立尋思和差別假立尋思進一步揭示名言設施的方式;由尋思成熟,才引生論中所說的“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或“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知”。“尋思”是觀察過程,“如實智”“如實遍知”是由此引生的通達,三者有因果與層次之別,不宜混稱。

更重要的是,這一觀察沒有落入“一切皆無”。《瑜伽師地論》區分兩個層次:

依世俗言說,可以說名言所安立的是某法的自性。我們可以說“這是杯子”“這是憤怒”“這是責任”,否則日常生活與教法都無從展開。

依第一義,則不能認定名言所立的自性就是彼事自身的自性,因為“一切法義法爾不可說”。論中說,色等想事裡由名言執取的色等自性無所有,也不存在另一個可以被語言完整抓住的色等實體;然而,其中“離言義性”真實是有,稱為“勝義自性”或“法性”,是無分別智所行的境界。

這裡要同時防止兩種錯誤:

- 增益執:本來只是隨言假立,卻給它增加一個固定、獨立的實體自性;

- 損減執:聽說隨言自性無所有,便反過來斷言一切經驗、因果乃至離言法性全都不存在。

自性假立尋思走的是中間這條細而有力的路:不廢除世俗名言,也不讓世俗名言冒充究竟實相;不把假立當實體,也不把“假立”誤解成虛無。

論中以變化、影像、響、光影、水月、焰水、夢、幻等作譬喻。這些比喻的共同重點不是“什麼都沒有”,而是“顯現並不如其所顯而存在”:水中確有月影可見,卻沒有一個天上的月亮掉進水裡;曠野似有水光,卻沒有與所見相稱的水體;夢中境界能夠引發真切驚喜與恐懼,卻不以夢中所顯的方式存在。自性假立也是如此:它確實顯現,確實參與我們的判斷與行動,卻不是事物內部與名言完全相稱的固有本質。

這項觀察在解脫道上的位置,也正在這裡。眾生並不只是因為“缺少知識”而受苦,更因為把依緣而起、可以變化的經驗,執成“我就是這樣”“他永遠如此”“這件事徹底定義了我”。名言一旦被實體化,愛取便有了牢固的抓手:喜歡的,要永久佔有;討厭的,要徹底排除;關於“我”的評價,則被當成必須捍衛的本體。自性假立尋思從認知與語言的細部鬆動這種執著,使修行者逐漸有可能從分別安立走向如實智,從把握概念走向無分別智所行的離言法性。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當代人下班通勤時,在手機上看到主管發來的消息:“明早重新彙報,你這版還不成熟。”他瞬間冒出一個判斷:“我就是個失敗者。”我們嚴格按照自性假立尋思,把這一過程走一遍。

第一步,看“事”。

此刻實際發生的,有屏幕上的一串文字、主管要求重新彙報、身體發緊、心跳加快、失望或羞恥的感受,以及過去幾次彙報的記憶。這些是命名所依的具體情形。

這裡的“事”不能被偷換成某個隱藏的實體,也不能被說成毫無所有。消息確實收到了,項目確實需要修改,難受也確實正在發生。修習假立尋思,不是用“都是假的”麻醉自己。

第二步,看“名”。

心中出現了“失敗”“不成熟”“無能”“失敗者”等名稱。其中“不成熟”來自主管對這版方案的評價;“失敗者”卻是心識把一項工作上的評價擴張為對整個人的定性。

名尋思首先提醒我們:“失敗者”是一個能詮表的名稱,不是眼前直接裸露的實體。“我”也並不是肉眼可以在經驗中單獨撈出的一個固定核心。

第三步,看“名如何依事而立”。

“失敗”並非完全沒有所依:方案未被接受,目標暫時沒有達成,所以世俗上可以說“這次彙報失敗了”。但從“這次沒有通過”到“我是失敗者”,中間發生了一次重要的名言加工:局部事件被概括為身份,暫時結果被提升為本質。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就在這裡。自性假立尋思不是爭辯“這次到底算不算失敗”,也不是強迫自己把負面詞換成正面詞。把“失敗者”換成“天選之子”,仍可能只是用另一種自性覆蓋經驗。它真正要看的是:無論正面還是負面的身份,其“自性”都是如何依若干事件、比較標準、社會規則和記憶而設施的。

第四步,對自性假立“唯見自性假立”。

現在細看“我是失敗者”這句話:它依一次方案退回、過去記憶、職場評價體系以及“能力必須穩定表現”的信念而成立。在特定語境中,它似乎很有說服力;但找不到一個不依條件、從過去到未來始終不變的“失敗者自性”。

同一件事可以被稱為“失敗”“返工”“試錯”“尚未完成”“質量控制的一環”。這不表示所有說法同樣準確,而表示名稱的成立依賴觀察目的、規範和語境。如果其中任何一個名稱都等同於事物固有的自性,那麼同一事件便要同時擁有許多彼此不同的實體本質。

第五步,不落入損減。

看見“失敗者”是假立,並不等於拒絕修改方案,也不等於說主管的意見沒有價值。世俗因果依然有效:資料不足要補,邏輯不清要改,時間安排失誤要承擔後果。假立不妨礙負責;恰恰因為不再忙著保護一個被判死刑的“失敗者之我”,人反而更能準確面對問題。

第六步,觀察它“似有而非如所顯有”。

“失敗者”在那一刻顯得非常真實,像影像、水月或夢境一樣,能夠引發羞恥、逃避和自我攻擊。但它並不是以所顯現的方式——一個藏在身體裡、永遠決定命運的本質——而存在。顯現不可粗暴否認,實體性卻經不起觀察。

第七步,把觀察帶回行動。

於是,這個人可以更準確地說:“這版方案沒有達到要求;我現在很羞恥,也在擔心別人怎樣評價我;‘我是失敗者’是心依這些事安立的總體判斷,並不是已經發現了我的固定自性。”

這句話沒有粉飾現實,卻給行動留下空間:可以詢問修改重點、重新安排時間,也可以承認疲憊,尋求協助。執著把人鎖在身份裡,如實觀察把人帶回條件、因果與可行的下一步。

同樣的方法也適用於刷手機。

你看到別人旅行、升職、育兒從容,心中出現“別人都過得很好,我的人生很差”。“別人都很好”是從經過選擇、剪輯和算法推薦的內容上安立的自性;“我的人生很差”則把若干不滿概括成總體本質。算法可以強化某些顯現,使重複出現的內容看起來像世界全貌,但這隻能幫助我們理解注意力與信息環境如何塑造判斷,不能據此聲稱算法科學“證明”了佛法。佛法此處考察的是名、事、執取和解脫的問題;傳播學、心理學與腦科學研究各有方法邊界,對意識和概念形成也仍有未決爭論。

親密關係中也很常見。伴侶忘記紀念日,心裡立刻出現“他根本不愛我”。忘記日期是事,“不愛”是依此事及過去經驗所作的解釋,“他是一個冷漠的人”則進一步成為自性假立。看見假立,不等於不談受傷,也不等於替對方開脫;它意味著先不把一次行為凍結成全部人格,然後再討論期待、責任與反覆出現的行為模式。

育兒時,“這孩子就是懶”尤其值得警惕。孩子沒有按時收拾房間是事;“懶”是對行為傾向的概括;“他天生就是一個懶人”則把依情境出現的行為實體化。睡眠不足、任務過難、注意力困難、家庭互動方式,都可能參與其中。假立尋思使父母既不否認行為問題,也不把孩子釘死在標籤上,從而有機會尋找真正相關的條件。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命名越來越快,標籤越來越密,標籤傳播得又遠遠快於對事實的理解。

個人簡歷把人壓縮成職位和技能,社交平臺把人壓縮成賬號與立場,推薦系統把人壓縮成偏好畫像,輿論把複雜事件壓縮成陣營,親密關係又常把一次傷害壓縮成人格定論。標籤本來為了提高溝通效率,卻很容易從工具變成裁決:你不再只是“做過某件事的人”,而成了“某一種人”。

自性假立尋思提供的不是拒絕分類,而是對分類保持清醒。它讓我們不斷追問:

這個名稱依什麼事而立?它在哪個語境中有效?它省略了哪些條件?它描述的是暫時關係、功能或傾向,還是被我誤當成了對象內部固定的本質?

這種訓練首先能減輕自我固化。

“我有焦慮”與“我就是一個焦慮的人”並不相同;“我這次處理失當”與“我本質上不值得被愛”也不相同。前者仍能回到條件與因果,後者則把痛苦變成身份。佛法並不是教人建立一個更漂亮、更積極的自我概念,而是逐漸看清:無論漂亮還是醜陋,自我概念都是依種種經驗而安立,不能等同於一個固有的我。

其次,它能減輕對他人的本質化。

當我們說“某類人都自私”“他就是惡人”時,常把行為、動機推測、群體身份和道德判斷熔成一個不可改變的自性。看破這種熔合,不等於取消倫理判斷。一個人的行為可以嚴重有害,社會也可以依法制止;但判斷行為及其後果,不必再虛構一個能由名稱完全捕獲的實體人格。這樣既可避免縱容,也可避免讓仇恨借正義之名無限擴張。

再次,它能改善我們面對知識的方式。

概念是認識世界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概念不是世界本身。醫學診斷有助於治療,卻不能窮盡一個人;人格量表可以描述某些傾向,卻不等於發現了永恆人格;AI模型能根據數據作分類和預測,也不因此把握了對象的離言義性。

AI尤其能提供一個有啟發性的對照:模型可以依大量數據把文本或圖像歸入類別,同一對象也會因任務、標籤體系和訓練材料不同而得到不同描述。這說明分類結果依賴條件,但不能因此把佛教的“假立”直接等同於機器學習中的“標籤”,更不能說模型機制證明了無自性。二者問題域不同:技術研究關心預測、表徵和性能,佛法的觀察則指向執著如何形成、苦如何延續,以及智慧如何使人解脫。

最後,自性假立尋思之所以屬於菩薩道,不只因為它讓個人感覺輕鬆,更因為它改變我們對待眾生的方式。

若把眾生固定成“可愛者”“討厭者”“有用者”“無用者”,慈悲必然被標籤分配。看見自性是假立,便可能在不取消差別、不否認責任的前提下,不以一個名稱封死任何人。人仍要承擔行為後果,卻不被某次行為定義為永不可轉變的實體。這為懺悔、教育、修復和慈悲留下了空間。

從解脫次第看,它也不只是語言分析。語言分析只是入口。真正要鬆動的是名言背後的取著:我們先以名取相,再把所取之相當成自性,繼而圍繞它生貪、嗔、慢、恐懼和防衛。自性假立尋思截斷的是“設施—實體化—執取”這條鏈,使修行者不再把概念所顯當作究竟所是。觀察成熟,才可能引生如實智;如實智再導向對離言法性的無分別通達。

常見誤讀與澄清

第一,誤讀為“只要是名稱,就是錯的”。

名稱不必然錯誤。說“這是藥”“前方危險”“這種行為會傷害別人”,都可能是世俗上準確而必要的設施。自性假立尋思不是取消語言,而是辨明語言的權限:名稱能夠指示、區別和交流,卻不能因此被認作事物固有自性的複製品。

第二,誤讀為“既然是假立,事情就不真實,也不用負責”。

假立不等於不存在,更不等於沒有因果。合同、貨幣、法律身份都依共同設施而成立,卻能產生現實後果;憤怒雖不能被執為固定自性,也仍可能導致傷害。佛法所破的是實體化的執取,不是世俗因果與倫理責任。

第三,誤讀為“所有解釋都一樣,只是各說各話”。

名言依事而立,仍有是否符合所依事實、是否適合語境、是否導致顛倒與傷害的分別。“疾病”和“裝病”不是可以隨意互換的標籤,“批評行為”與“羞辱人格”也不相同。假立意味著名稱依條件成立,不意味著任何名稱都同樣合理。

第四,誤讀為“事物真正的本質藏在語言後面,只要找到那個神秘實體就好”。

《瑜伽師地論》並不是在隨言自性背後另設一個可被概念捕獲的“真色”“真人格”或“真本體”。論中說,不但由名言執取的色等自性無所有,也不存在另一個可以由言說如實把握的色等性法。所謂離言義性、勝義自性或法性,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不是給舊實體換上“勝義”這個新標籤。

第五,誤讀為“離言”就是拒絕思考、停止說話。

如果只是沉默,未必離執;一個人完全不說話,也可能在心裡牢牢抓住種種自性。四尋思恰恰包含細緻考察:先分辨名與事,再觀察自性和差別如何假立。“離言”不是語言行為的機械停止,而是所通達的義性不被名言自性所窮盡。

第六,誤讀為“尋思就是不斷進行哲學推理”。

推理可以幫助發現矛盾,例如同一事可立多名,不能因此擁有多個對應實體;立名以前已有所依事,也不能說事完全由名字創造。但尋思的目的不是贏得概念辯論,而是讓觀察深入當下經驗,最終引生如實智、如實遍知。若只會講“標籤不是本質”,遇到批評時仍立刻抓住“我被否定了”,說明道理還沒有成為觀照。

第七,誤讀為“一切只有語言,語言之外什麼都沒有”。

這恰好落入《瑜伽師地論》所防止的損減邊。論中否定的是“隨言自性”,同時肯定離言義性、勝義自性或法性為真實有,並說明它是無分別智所行。不能把本論硬改造成“一切都是文本”或“一切只是社會建構”的理論。

第八,誤讀為“勝義自性是另一種固定自性”。

這是最細微也最危險的回彈:剛放下世俗標籤,又把“法性”抓成語言背後的終極東西。可是法性之所以稱為離言,正因為它不是一個能由概念劃定、由分別心佔有的實體。若心裡出現“我已經抓到真正本體”,就仍應回頭觀察:這個“真正本體”是否又成了隨言安立的自性。

第九,誤讀為“看破假立即可壓掉情緒”。

情緒發生時,直接告訴自己“都是假立”,可能只是用佛學概念迴避疼痛。正確的走查要先承認所依之事:身體緊張、受傷感、記憶、期待和現實後果都需要被看見;然後才觀察“我不值得被愛”“他永遠不會改變”等自性如何被安立。智慧不是越過經驗,而是不再把經驗凍結為實體。

歸根到底,自性假立尋思教我們的,不是懷疑每一個詞,而是在使用詞語時保留一份不被詞語俘獲的清醒。

我們仍然說“我”“你”“成功”“失敗”“善”“惡”,也仍然作判斷、負責任、修正行為;但在這些名稱背後,不再匆忙製造一個固定本質。看到假立,只把它如實看作假立;看到世俗作用,也如實承認其作用;對於離言法性,則不以新的概念增益,也不以虛無見加以損減。

這份清醒起初只是一瞬間的鬆動:在“他就是這樣”“我完了”“這件事定義了我”之後,稍稍停一下。可沿著這一停頓深入,便會觸及解脫道上一件根本的事:苦往往不只來自發生了什麼,還來自我們把依緣發生的事命名以後,又把名字誤認成了不可改變的真實。自性假立尋思,就是在這個誤認發生之處,點亮如實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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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自性假立尋思(svabhāva-prajñapti-vitarka)是菩薩對諸法自性之名言設施所作的如實尋察:面對被安立於事上的某種自性,只見其為假立,不把隨名言顯現的自性誤認為事物本身固有的自性。《瑜伽師地論》將它列為四種尋思之一,與名尋思、事尋思、差別假立尋思並列。菩薩既可將名與事分開觀察,也可將二者合併觀察;依名、事合相而觀,便進一步通達自性假立與差別假立兩種設施。

這裡所謂“假立”,並非簡單否認一切所知,而是辨明名言所安立的自性與離言之事並不等同。自性假立雖然並非彼事自身的自性,卻會顯現得彷彿就是彼事自性;尋思的要點,即在如其所是地識別這一顯現及其限度。

二、主要闡述

《瑜伽師地論》以名、事關係說明此義。名是為了使世間有情於事起想、起見、起言說而安立;事本身則性離言說,不可由言說如實規定。若將“隨言自性”認作實體,同一法事既可安立眾多名稱與假說,便應隨之具有眾多彼此相異的實體自性,遂成過失。反過來,若說事物自性完全由名稱的勢力而生,那麼在尚未立名以前,就應當沒有任何事可以作為立名所依。由這兩方面考察,論中判定隨言所立的自性“於一切種皆無所有”,諸相併不會由於某一名言的安立,便取得與該名言相稱的實體性。

這一尋思所知的具體情形,是在色等“想事”之中,色等自性僅依名而被設施,卻顯現為事物本有。論中以變化、影像、嚮應、光影、水月、焰水、夢、幻等為喻,說明所顯之相雖似真實存在,其體卻並非如其所顯。能夠如實通達這一甚深義境界,稱為“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

但《瑜伽師地論》並不因此說一切皆無。論中分別指出:色等想法中由名言所執取的色等自性無所有,也不存在另一種可由言說把握的色等性法;然而,其中離言的義性真實是有,名為“勝義自性”,亦稱“法性”,屬於無分別智所行的境界。因此,修習者一方面不應對本來實無的隨言自性作增益執,另一方面也不應對真實有的離言法性作損減執。

由此,自性的表述呈現兩個層次:依世俗言說,可以說名言所安立者是某法的自性;依第一義,則不可說它就是彼法自性,因為一切法義法爾離言、不可說。自性假立尋思的作用,正是在不廢世俗設施的同時,辨認其適用界限,不以假立自性取代離言之事。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瑜伽部《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本論異譯本的對應文句,故不能據此列出跨部類或異譯之間的詞語分歧。就本論內部用語而言,完整術語作“自性假立尋思”;由此尋思生起的認識作“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另一處又作“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知”。後兩處主要列舉名稱,並指示詳細分別應依前文“真實義品”。三種說法各有層次:“尋思”指如實觀察的過程,“所引如實智”與“所引如實遍知”指由該尋思引生的認識或遍知。忠於本論用語時,宜分別記錄,不應任意互換或改造成未經原文使用的同一術語。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自性假立尋思與其餘三種尋思共同構成四尋思。名尋思著重觀察能詮之名,事尋思著重觀察名所依之事;在名與事合相的觀察中,則顯出自性假立與差別假立。前者考察被設施為“此法是什麼”的自性,後者考察依名言安立的差別。因而,自性假立尋思以名、事辨析為基礎,又與差別假立尋思同屬對名言設施方式的觀察。

它與如實智、如實遍知的關係,則是因與果、觀察與通達的關係:尋思如實考察自性設施,由此引生對假立顯現及離言義性的如實智或如實遍知。 它也直接關聯“隨言自性”與“勝義自性”:前者是依言說而設施、於一切種無所有的自性,後者是離言而真實有的法性。論中以增益執與損減執說明應遠離的兩端,既不把隨言假立執為實體,也不否認無分別智所行的離言法性。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瑜伽師地論》對這一尋思的直接界說為:“於自性假立,唯見自性假立。”此句表明觀察時只如實見其為設施,而不越過假立去執取實體自性。

論中用以判定名言自性者,可概括為:“隨言自性,於一切種皆無所有。”它所否定的是隨言設施與事體固有自性的等同,並非否定離言義性。

對於離言層面,論中指出其中有“離言義性”,並以“勝義自性”“法性”稱之,說明其為無分別智所行境界。 在世俗與第一義的分別上,則依世俗可說名言所立者為彼自性,依第一義不可作此說,因為“一切法義法爾不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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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以「四尋思」為菩薩觀行核心,其中「自性假立尋思」居第三,與名尋思、事尋思、差別假立尋思並列。其定義極為簡要:「謂諸菩薩於自性假立,唯見自性假立,是名自性假立尋思」——即推求諸法所謂自性唯是假立,於中不見實有自性可得。

此概念之理論基礎在於「離言自性」說。論雲:「一切法假立自相,或說為色,或說為受……當知一切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若隨言說即有自性,則一法一事應有眾多自性,以於一法上制立眾多假說故;又若假說詮表皆無自性,則一切假說於一切法皆非有體、有分、有其自性。論中更以「先未制立假說時,彼法彼事應無自性」之歸謬,及「離色假說詮表,於色想法應起色覺,而實不起」之經驗反證,成立諸法離言自性。

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為此觀行之果。論雲:菩薩「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立非彼事自性,而似彼事自性顯現」;又了知彼事自性「猶如變化、影像、嚮應、光影、水月、焰水、夢、幻相似顯現,而非彼體」。此處以八喻形容假立自性之「似有非體」,為本論獨特之修辭。

論中又指出二種失壞:於實無事起增益執(謂假說有自性自相),於實有事起損減執(謂離言自性一切皆無)。自性假立尋思正是離此二邊之中道觀:非謂全無,乃謂「離增益實無妄執,及離損減實有妄執,如是而有;即是諸法勝義自性」,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

於決擇分中,論重申四尋思為得四種如實遍知之方便,並列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知為四遍知之一。又於問答中明「諸法自性不可言說」,以幻事喻廣破「名言依相而立」及「名言能顯自性」二計,結雲「隨言自性於一切種皆無所有」。此與自性假立尋思所觀完全相應:所破者即執假立自性為實有,所顯者即離言法性。

末後,論以三無自性性(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統攝諸法無自性之密意,並明五事(相、名、分別、真如、正智)次第:由事施設名,由名施設自性與差別,由分別顯雜染品,由正智觀真如而得清淨。自性假立尋思即於此「名→自性」施設環節中起觀,照見所謂自性不過依名假立,非事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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