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學經藏 · AI 解讀

相似

sādṛśya

形態、性質或境界近似而不全同之相,與同異、分別相關之法相。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我們每天都靠“相似”生活。

看到一個圖標像信封,便知道它大概是郵件;聽見伴侶的語氣像上次爭執前的語氣,心裡立刻警覺;算法發現你與另一群用戶行為相似,就向你推薦他們喜歡的內容。沒有辨認相似的能力,經驗幾乎無法組織:每一張臉、每一句話、每一次遭遇,都會成為全然陌生的新事物。

但許多誤判也恰恰從這裡開始:像,不等於就是;作用相近,不等於性質相同;結果相似,不等於原因相同;語言相似,更不等於義理相同。

佛教法相所說的“相似”,就是諸法在某一方面可以互相比擬,卻並非完全同一。它不是一個孤立實體,也不是說萬物“本質上差不多”,而是一種依觀察角度建立的關係:究竟在哪一方面相似?相似到什麼程度?差別又在哪裡?若不說清比較所依據的方面,“這兩個一樣”往往只是含混的直覺。

《瑜伽師地論》在不同語境中使用“相似”“相似法”和“似轉”等詞:有時把相似列為可獨立辨認的品類,有時談到“養育眾生相似法”“藏竄相似法”“險難相似法”,有時又在釋經分別法中列出“總義、自類別、似轉、後三求”。這些段落主要是隨具體論題立名,並沒有把三種“相似法”抽離原有語境,定義成一套無所不包的固定分類。因此,不能只憑名稱,把“養育”“藏竄”“險難”隨意解釋成某些心理狀態或修行階段;可靠的結論只是:相似關係會隨所討論的主題而有不同所指,法義近似之處也必須繼續簡別。

對此說明最系統的是《顯揚聖教論》。論中以“同類”統攝相似之義,分為四種。四種不可混成一句籠統的“看起來差不多”,因為比較的根據各不相同。

第一,自體相似。

論中說的是“相貌更互相似”,即就事物呈現出來的形貌或相狀比較。例如雙胞胎容貌相近、兩款應用程序界面相像、仿製品與原作外觀接近,都是容易理解的例子。

這裡的“自體”不能草率理解成現代哲學所說永恆不變的“本體”;在這項分類中,重點是所比較之物本身呈現的相貌。相貌相似只能支持“看起來像”,不能自動推出來源、作用、價值與真實性也相同。

第二,業相似。

這裡的“業”是業用、作用,不限於善惡業報,也不是專指外在行為。兩個事物外貌完全不同,只要在特定條件下發揮近似作用,就可以建立業相似。例如紙質地圖與導航軟件形貌不同,卻都能幫助辨認路線;人工客服與聊天程序構造不同,卻可能都能回答某些標準問題。

然而,作用相近仍不等於機制相同,更不等於在所有情境中可以互換。導航軟件能指路,不表示它具有人的空間經驗;生成式人工智能能產出近似人類語言的文字,也不能僅憑輸出相似,就斷定其理解方式、經驗結構或主體性與人相同。這個類比可以幫助理解“業相似”,卻不能用來聲稱科學已經證明或否定了某種佛教心識理論;相關科學與哲學問題仍有大量爭議。

第三,法相似。

這是最容易被講窄的一項。論中說“法門差別展轉更互相似”,並列舉無常與苦、苦與無我、無我與生、生與老、老與死,以及有色與無色、有見與無見、有對與無對、有漏與無漏、有為與無為等許多法門差別。

這裡不是說這些概念彼此相等。例如“無常”並不就是“苦”,“苦”也不就是“無我”;有為與無為更不能因為被並列討論,就抹去根本差別。所謂“展轉相似”,重在不同法門之間可以依某種相關義、差別結構或觀察方面互相比擬,同時仍須保存各自的定義與邊界。

這正是佛教論典反覆分別名相的原因:修行不能滿足於“意思差不多”。觀察無常,是看因緣所生法遷流變壞;觀察苦,是看其逼迫性與不可完全任意支配;觀察無我,是在其中找不到可獨立主宰、恆常不變的我。三者在觀行中緊密相關,卻各自擊破不同層面的錯認。若把它們壓成一種模糊的悲觀感受,法相似反而成了混淆法義的藉口。

第四,因果相似。

論中以“能成”與“所成”說明因果兩端的相似關係:一端是促成者,一端是被成辦者,二者可在相應關係中互相比擬。這裡不能簡化成“原因和結果長得一樣”,也不能推出果中早已有一個完整的因。它指出的是能成與所成之間具有可辨認的關聯,而不是取消因果兩端的區別。

例如,長期以敵意揣測他人,會不斷選擇、強化與敵意相應的注意和反應,最後形成更穩固的戒備習慣。先前一次次造作是能成,後來較穩定的性格傾向是所成;二者有連續、相應之處,卻並非同一個瞬間、同一個法。反過來,僅僅因為兩個人都焦慮,也不能斷言他們必有同一原因:相似的果可能由不同條件促成。

與“同類”相對,《顯揚聖教論》立“異類”:諸法隨其異義而互不相似,同樣可以從自體、業、法、因果四方面反向辨別。因此,同類與異類不是給事物蓋上永久印章。甲乙可以在外貌上同類,在作用上異類;在一種條件下作用相似,換一個條件便不相似。相似與不相似,都要說明所依的方面。

論中還在另一語境裡把“相似”列為可能造成現見錯亂的條件之一,與幻化所作、相貌差別、目眩、昏夢、悶亂、酒醉、放逸、癲狂等並舉。這裡不是說一切相似判斷都是錯誤,而是說:相似性可能成為誤認的誘因。贗品太像真品,遠處的繩太像蛇,剪輯後的聲音太像某人親口所說,心便可能越過證據,把“像”認成“就是”。

《顯揚聖教論》又有“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之說,並提到“相似境”。至少可以確定,論中注意到心會緣著相似的境相而活動;但所給段落沒有細分相似境的種類,不宜憑想像補出一套隱藏的心識學說。

由此看,相似在整個解脫道中的位置,並不是另立一種終極真理,而是服務於如實知見的辨析工具。眾生的煩惱常常不是完全看不見,而是看見了一點相似,便過早認定:一次失敗像過去的失敗,於是認定“我永遠如此”;眼前的快樂像可靠的幸福,於是認定“它不會改變”;某種修行體驗像寂靜,於是認定“我已經證得”。相似幫助我們從經驗中辨認規律,也可能使分別心把近似誤固化為同一。修行要做的,不是消滅一切比較,而是不讓比較越權。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這樣一個晚上:你加班後坐地鐵回家,打開手機,看見伴侶發來一句:“你又要很晚嗎?”你心裡一緊,覺得這和上次爭吵前的訊息幾乎一樣。幾秒鐘內,委屈、防衛和反擊的話都冒了出來。

我們嚴格按四種相似逐步走一遍。

第一步,看自體相似。

這句話在字面形式、語氣標點或者出現的時間上,可能確實和上次的信息相像。這是相貌層面的比較。承認這種相似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偷偷加上的結論:“既然句子像,上次的衝突就一定會重演。”

最常見的映射錯誤,是把自體相似直接當成事實同一。頭像相同未必是同一個賬號;措辭相近未必有同一種用意;孩子今天皺眉的樣子像上次發脾氣,也不表示他這次一定在對抗你。他可能只是困了。

第二步,看業相似。

這條訊息發揮了什麼作用?它可能在詢問歸家時間,也可能在表達擔心、催促、埋怨,或者只是為了安排晚飯。上一次同樣的句子可能確實起到了責備作用,這一次卻未必如此。要判斷業相似,不能只看字面形貌,還要看它在當前關係和情境中實際發揮什麼作用。

大眾容易犯的錯,是從“讓我產生了同樣感受”推斷“對方做了同樣的事”。你的緊張反應相似,是你這一端的經驗;對方言語的作用與意圖是否相似,仍須調查。感受是真實發生的,但感受本身不是對他人動機的自動鑑定書。

第三步,看法相似。

你可以進一步發現,這次與上次都涉及疲勞、期待落空、溝通不充分,因而在某些關係結構上可互相比擬。這是依相關義建立的相似。但“都涉及期待落空”不等於兩件事毫無差別:上次你沒有事先說明,這次已經通知;上次對方正面臨育兒壓力,這次只是需要確認門鎖;上次雙方都在氣頭上,這次對方可能很平靜。

這裡最容易錯在拿一個抽象標籤吞掉全部事實:“這就是情緒控制”“這就是迴避型依戀”“這就是原生家庭重演。”標籤也許指出某一方面的法相似,卻不能替代對具體因緣的觀察。佛教的分別法相本來是為了看得更準,不是為了用更高級的名詞更快地給人定性。

第四步,看因果相似。

上一次,你帶著防衛回覆,對方也轉入防衛,衝突因此升級。現在,相似的語句又觸發相似的身體緊張、記憶與反擊衝動。這顯示當前反應與過去習慣之間可能有能成、所成的連續關係:過去反覆的應對,促成今天較自動化的反應;今天若照舊造作,又會繼續鞏固明天的習慣。

但因果相似並不等於命定重複。你可以先停一下,回覆:“會晚四十分鐘。看到你這句話,我有點擔心你是不是生氣了;你是在確認時間,還是有什麼需要我處理?”這一停頓沒有否定過去的經驗,而是拒絕讓“相似”替你完成未經查驗的判斷。

同一套走查也適用於刷手機。某條短視頻的標題、配樂和剪輯與爆款相似,是自體相似;它們都能激起停留、轉發或憤怒,是業相似;它們都藉助“製造緊迫感”“劃分敵我”等結構,是法相似;你過去的點擊促成算法繼續推送類似內容,推送又強化下一次點擊傾向,則可借因果相似來觀察其中的能成與所成。

但不要映射錯:算法把兩個人歸進同一畫像,只說明他們在所選數據特徵上相似,不說明他們是同一種人;兩段內容都令你憤怒,也不說明它們陳述的事實同樣可靠;推薦結果相似,更不能證明背後的全部原因相同。

修行上的走查尤其重要。一次靜坐中身心輕安,與另一次輕安經驗在相貌上可能相似;睡眠不足導致的恍惚,也可能在“念頭減少”這一點上看似相近。但作用是否相同、所依法義是否相同、形成原因是否相同,都須分別考察。舒服、空白、麻木、專注、輕安乃至放逸,不能僅憑主觀上“很靜”便判為同一種境界。《顯揚聖教論》把相似列入可能造成錯亂所見的條件,正提醒我們:越像重要修行境界的經驗,越不能只靠自我認證。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的一大特徵,是機器和人都在進行大規模的相似性判斷。

搜索引擎尋找相近詞義,平臺尋找相近用戶,影像系統尋找相近面孔,生成式人工智能根據統計與結構上的關聯生成相似文本。另一方面,人也在以極快速度辨認模板:像騙局、像真愛、像職場打壓、像某種人格、像某種疾病、像覺醒、像開悟。

相似判斷本身不是敵人。沒有它,我們無法學習、推理和預警。真正危險的是三種越界:把局部相似說成全面相同,把相關相似說成必然因果,把表面相似說成真實功德。

古典論典把“相似”與“實功德”對舉,所引段落雖未詳釋二者全部差別,卻給修行者留下一個很要緊的警覺:像功德,不等於已經具備真實功德。

一個人言辭柔和,可能有慈悲,也可能只是擅長維持形象;能熟練講“無我”,可能具有聞思所得的理解,卻不等於我執已經鬆動;暫時遠離刺激而覺得清淨,也不等於貪嗔痴的種種條件已經被如實照見。反過來,一個人的表達不夠漂亮,也不能據此斷言他沒有善意。外相、作用、法義與因果必須分層觀察。

這對自我認識尤其有幫助。我們常把相似經驗鑄成一個堅硬的“我”:我幾次在公眾面前緊張,於是“我就是不善表達的人”;幾段關係以相似方式結束,於是“我註定不值得被愛”;今天的念頭與昨天相似,於是彷彿有一個始終不變的思想者藏在背後。

佛法並不要求否認經驗中的連續與相似。若全無連續,業果、學習和修習都無從談起。但連續相似不等於恆常同一:習慣可以由相似造作逐漸形成,也可以由不同的如理作意與行動逐漸轉變。相似讓我們看見條件的延續;緣起則提醒我們,只要條件改變,後續也並非只能複製過去。

因此,相似之辨可以進入戒、定、慧的訓練:

在戒的層面,它幫助我們分辨“看似無害”與實際作用。玩笑的外貌相似,是否都起到同樣作用?一次令雙方輕鬆,一次卻借幽默羞辱弱者,業用已經不同。

在定的層面,它幫助我們分辨相近心境。穩定的明淨、昏沉造成的少念、壓抑造成的麻木,表面都可能顯得安靜,卻有不同成因與作用。

在慧的層面,它防止把概念模型當成所觀實相。名言可以依相似經驗建立類別,類別也有世俗功用;但諸法在具體因緣中並不會因為共用一個名稱,就成為毫無差別的同一實體。能夠同時看見相似與差別,才較接近如實分別,而不是在“一切都一樣”和“彼此毫無關聯”兩個極端間搖擺。

這也說明它與解脫的關係:相似不是解脫道的終點,卻是辨認錯認機制的一把細刀。它幫助修行者發現,執著常在一個極短的跳躍中完成——從“像”跳到“就是”,從“曾經如此”跳到“永遠如此”,從“有這種經驗”跳到“這就是我”,從“境界近似”跳到“已經證得”。看清這一跳,執著便有可能在尚未凝固時鬆開。

常見誤讀與澄清

一、“相似”就是“相同”。

不是。相似必須以差別為背景;如果在所論方面完全同一,就不需要用“近似而非全同”來提醒。判斷相似時,至少要追問:比較的是相貌、作用、法門關係,還是能成與所成?

二、“同類”表示事物具有一個固定、共同的實體本質。

不能這樣推出。《顯揚聖教論》所說同類,是諸法隨特定方面更互相似。它是依義、依觀察方面建立的關係。同一對事物可以在一個方面同類,在另一個方面異類;不能把關係性的分類實體化。

三、自體相似等於本體完全相同。

不是。該項的經典界定是“相貌更互相似”,重點在事物自身呈現的相貌。外觀相似尤其容易成為錯認條件,不能據此包辦作用、來源與真偽判斷。

四、業相似就是造了相同的善惡業。

這裡不宜這樣窄化。“業相似”的界定是“業用更互相似”,即作用相似。它當然可以應用於對造作及其作用的分析,但在這套四分法裡,“業”首先應按業用理解,而不是看到“業”字便只想到業報。

五、法相似表示無常、苦、無我其實是一回事。

不是。論典強調法門差別“展轉”相似,正因為法門之間既有關聯,也有差別。無常、苦、無我可以相互發明,卻不能互相替換;有為與無為、有漏與無漏等也不能因可對照、可比擬,就被說成沒有界限。

六、因果相似表示相似結果一定來自相同原因。

不是。因果相似著眼於能成與所成之間可辨認的相應關係,不是“見果猜因”的萬能公式。相似結果可能由不同條件形成,同一條件組合在變化後的環境中也可能產生不同結果。佛教因果分析重視眾緣,不應被壓縮成單因決定論。

七、相似既可能造成錯亂,所以應停止分類和比較。

這也走向了另一端。沒有適當分別,便無法辨認善不善、正見邪見、有漏無漏,也無法學習經典。問題不在分別本身,而在無視範圍、條件與證據,把暫時建立的類別執成絕對實有。成熟的智慧不是模糊地說“都一樣”,而是能分別而不僵化,能使用概念而不被概念綁住。

八、相似境說明我們的經驗全是虛假幻覺。

所引論句只能支持“心會依相似境而轉”等有限結論,不能據此斷言一切經驗都是虛無,也不能憑這一句話建立完整的認識論。佛教所要破除的是錯認與執著,不是否定世俗層面一切有效辨認。

九、像開悟就是開悟,像慈悲就是慈悲。

這是修行中尤其應慎重的一類誤認。寧靜的感受、漂亮的言辭、超然的姿態,都可能具有某些功德的相貌或作用,卻不能只憑相似便認定真實功德已經成就。應進一步觀察:貪嗔痴是否減弱?遇到逆境時是否仍能如實、柔軟而負責任?這種改變是偶然出現,還是由持續修習所成?

歸根到底,“相似”教我們的不是多記一個術語,而是養成一種既敏銳又謙遜的看法:承認事物之間確有可以學習、推理和修行的關聯,同時不把關聯誇大成同一。

當心裡再次升起“這跟以前一模一樣”“這種人都一樣”“有這種感覺就一定是那個境界”時,可以暫緩裁決,問四個問題:相貌像嗎?作用像嗎?法義或結構像嗎?因果上的能成與所成像嗎?然後再問最後一個更關鍵的問題:它們究竟在哪裡不像?

這一點差別,常常正是從習慣性錯認轉向如實知見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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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要義

「相似」(sādṛśya)指諸法在形態、性質或境界上近似而未全同之相,乃佛學中辨別同異、分別法相的重要概念之一。此概念並非全然同一之判斷,而是依所觀察的義與方面,呈現可相互比擬之關係。

主要闡述

在《瑜伽師地論》中,「相似」主要以三種面貌出現:

其一,作為品類名目,與無顛倒加行、退墮、與勝進、實功德、善調伏有情等並列,為可獨立辨識之法相。

其二,作為具體法義分類,即「相似法」,論中列舉三種:由養育眾生相似法故、由藏竄相似法故、由險難相似法故。此三種相似法各自指向不同情境下與某種根本法相近似而未全同之法,可見論中以「相似法」一詞涵攝多層應用範疇,並非單一指向某一固定對象。

其三,作為釋經分別法之術語,即「似轉」,與總義、自類別、後三求並列,用以辨析法義轉解時近似而非全同之層次。

在《顯揚聖教論》中,「相似」有最為詳備之界定與分類。論中以「同類」統攝相似之義:所謂同類,即諸法在特定方面更互相似;相似並非全然同一,而是依所觀察的義與方面,呈現可相互比擬的關係。據此分為四種:

一、自體相似:彼此相貌更互相似,此取事物顯現或形貌上的近似。

二、業相似:彼此作用更互相似,依作用層面而立,不論形貌是否相同。

三、法相似:在自體之上的法門差別展轉相似。論中列舉無常與苦、苦與無我、無我與生、生與老、老與死,又列有色與無色、有見與無見、有對與無對、有漏與無漏、有為與無為等無量法門差別。其重點在「展轉相似」與「更互相似」,即不同法門雖各有差別,仍可依相關義相互比擬。

四、因果相似:因果之間的「能成」與「所成」更互相似。

此外,「相似」在《顯揚聖教論》中亦被列為造成現見錯亂的惑障情形之一,與幻化所作、相貌差別、目眩、惛夢、悶亂、酒醉、放逸、癲狂等並舉。此處之相似不是同類分類本身,而是可能使所見不真確、妨礙「非錯亂所見相」的條件。

偈頌部分另以「相似、實功德」並列,將相似與真實功德相對舉出;又偈言「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明言心法依相似境而轉,顯示相似亦涉及心識所緣之對境。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部論典同屬瑜伽部,然用語形式有所不同:

- 《瑜伽師地論》所用術語涵蓋「相似」、「相似法」、「似轉」三種形式。 - 《顯揚聖教論》以「相似」為核心詞形,並以「自體相似」「業相似」「法相似」「因果相似」「展轉相似」「更互相似」「相似境」等形式分層表述,未見以另一譯名取代此詞。 - 《瑜伽師地論》以「似轉」立名區辨近似而非全同之釋經層次,此一用語未見於《顯揚聖教論》之相關論述中。 - 兩論雖同以「相似」立義,但《瑜伽師地論》多以名相羅列之方式呈現,並未作系統分類;而《顯揚聖教論》則以四種相似建立系統框架,並與異類相對舉。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 同類/異類:《顯揚聖教論》以「同類」統攝自體、業、法、因果四種相似,以「異類」表示諸法隨其異義互不相似,二者依自體、業、法、因果翻轉相對而立。 - 實功德:《顯揚聖教論》偈頌將相似與實功德並列,以相對方式呈現。 - 錯亂所見/惑障:《顯揚聖教論》將相似列為可能使所見不真確、妨礙「非錯亂所見相」的惑障條件之一。 - 相似境:《顯揚聖教論》偈頌提及心法依相似境而轉,顯示相似亦涉及心識所緣之對境。 - 無顛倒加行、退墮、勝進、善調伏有情:在《瑜伽師地論》中,相似與諸德目並列為善法功德之差別品類。 - 似轉:在《瑜伽師地論》之釋經分別法中,與總義、自類別、後三求並列,專指法義轉解時近似而非全同之層次。

代表性原文引用

- 《瑜伽師地論》:「無顛倒加行、退墮、與勝進、相似、實功德、善調伏有情」。 - 《瑜伽師地論》:「由養育眾生相似法故、由藏竄相似法故、由險難相似法故」。 - 《瑜伽師地論》:「總義、自類別、似轉、後三求」。 - 《顯揚聖教論》:「自體相似,業相似,法相似,因果相似……相貌更互相似,業用更互相似,法門差別展轉更互相似,因果更互相似」。 - 《顯揚聖教論》:「相似、實功德」。 - 《顯揚聖教論》:「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中論及「相似」一詞,主要以三種面貌出現:

其一,「相似」作為品類名目之一,與其他德目並列羅舉。在一段列舉善法功德差別的文字中,論中提出「無顛倒加行、退墮、與勝進、相似、實功德、善調伏有情」等項目,「相似」即為其中一項獨立品類,指形態、性質或境界近似而非全同之相。此處之「相似」並非另立專章詳釋,而是以名相形式存於品類清單之中,顯示其作為一種可獨立辨識之法相地位,與其他德目並立。

其二,「相似法」作為具體法義之分類。論中以「由養育眾生相似法故」、「由藏竄相似法故」、「由險難相似法故」三句並列,列舉三種不同面向之「相似法」:一者關於養育眾生之相似法,二者關於藏竄之相似法,三者關於險難之相似法。此三種「相似法」各自指向不同情境下與某種根本法相近似而未全同之法,可見論中以「相似法」一詞涵攝多層應用範疇,並非單一指向某一固定對象,而是因所配合之主題不同而有不同所指。

其三,「似轉」作為辨義之術語。在論述釋經分別法的脈絡中,論中提出「總義、自類別、似轉、後三求」之項目,其中「似轉」一詞與「相似」概念直接相關,為辨析法義轉解時近似而非全同之層次名稱。此處以「似轉」而非「相似」立名,呈現論中對此概念在不同脈絡下所用術語形式之彈性,亦顯示在釋經方法中,與法義相近而須再加簡別之情況,另立專名以資區分。

綜觀上述三處原文,「相似」在《瑜伽師地論》中並未作為獨立專題深入闡發,而是散見於品類列舉、法相分類及釋經方法等不同脈絡。論中所用術語涵蓋「相似」、「相似法」、「似轉」三種形式,意義皆指向形態、性質或境界之近似而非全同,足見此概念在論中以名相而非系統論述之方式呈現。至於此概念之深義與其他法相之關聯,論中原文僅止於上述名相層次之羅列,並未進一步詳加詮釋。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論「相似」,最明確的界定見於對「同類」的分析:所謂同類,即諸法在特定方面更互相似;相似並非全然同一,而是依所觀察的義與方面,呈現可相互比擬的關係。論中將此分為自體、業、法、因果四種,顯示「相似」不是單一籠統判斷,而可依相貌、作用、法門差別及因果關係分別成立。

一、自體相似,指彼此相貌更互相似。此處所取的是事物顯現或形貌上的近似,論文用語即為「相貌更互相似」。

二、業相似,指彼此作用更互相似。這裡的「業」依原文是作用層面的比較,不涉及形貌是否相同;只要作用可以互相比擬,即名業相似。

三、法相似,指在自體之上的法門差別展轉相似。論中列舉無常與苦、苦與無我、無我與生、生與老、老與死,又列有色與無色、有見與無見、有對與無對、有漏與無漏、有為與無為等無量法門差別。其重點在「展轉相似」與「更互相似」,即不同法門雖各有差別,仍可依相關義相互比擬。

四、因果相似,指因果之間的「能成」與「所成」更互相似。論文以能成、所成標示因果兩端,將相似關係落在成辦與被成辦的關聯上。

與同類相對者,論中稱為「異類」:諸法隨其異義互不相似;異類亦有四種,依自體、業、法、因果翻轉上述相似之義而知。因此,本論的術語配置是以「同類」統攝四種相似,以「異類」表示依異義而不相似。

此外,「相似」亦被列為造成現見錯亂的惑障情形之一。惑障可由幻化所作、相貌差別、相似,以及目眩、惛夢、悶亂、酒醉、放逸、癲狂等內在狀態而起。此處的相似不是同類分類本身,而是可能使所見不真確、妨礙「非錯亂所見相」的條件。

偈頌中另以「相似、實功德」並列,將相似與真實功德相對舉出,但該偈在所引文字內未再展開二者的具體差別。 又有偈言「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明言心法依相似境而轉;所引原文僅作此概括表述,未在該段細釋相似境的種類。 綜合而言,本論採用的核心詞形就是「相似」,並以「自體相似」「業相似」「法相似」「因果相似」「展轉相似」「更互相似」及「相似境」等形式分層表述,未見以另一譯名取代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