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學經藏 · AI 解讀

相應因

saṃprayukta-hetu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而互為因。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俱舍六因之一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一句話:在你每一個心念生起的剎那,「能知的心」與「伴隨的心理活動」之間,有一種極其嚴格的同步互依關係——這就是相應因。

《阿毘達磨俱舍論》把一切因果收攝為六種因: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相應因。相應因居第四,頌文標出它的定義:「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論釋緊接著一句釘死邊界:「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色法(物質現象)、心不相應行法(既非心也非色的抽象存在,如時間、數目、得繩等)統統不在此因的管轄範圍之內。

要讀懂這句話,先要知道「心王」與「心所」是什麼。心王(citta),就是那一個「了別」的主體功能——眼識了別顏色、耳識了別聲音、意識了別法塵,每一次認知活動中,心王只有一個。心所(caitta / caitasika),是伴隨心王而起的種種具體心理作用:感受(受)、辨識取相(想)、意志推動(思)、注意(作意)、觸對境(觸)、慾望(欲)、勝解(決定)……它們不是心王本身,卻從來不離開心王單獨出現。

論中先立了一個前提:「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心王與心所必定同時俱起,缺了任何一方,另一方也生不起來。這不是經驗上的「通常一起出現」,而是結構上的「不可能獨存」——就像火焰與熱度,你找不到一團不熱的火,也找不到不附著於火的熱。

在這個「必俱」的事實基礎上,論進一步追問:心王與心所憑什麼「相應」?答案是五義平等:

「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

逐條拆開——

一、所依平等。 心王與心所必須依託同一個根。眼識生起時依的是這一剎那的眼根,與它同時俱起的受、想、思等心所,也依這同一個眼根,不是依耳根、不是依身根。意識生起時依意根,相應的一切心所也同依意根。論中特別以「同依」二字總攝此義:「此中同言顯所依一。」

二、所緣平等。 心王緣什麼對象,心所也緣同一個對象。眼識緣一朵花的顏色,同時生起的受(領納那顏色帶來的愉悅或不愉悅)、想(取那顏色的相狀而辨識「這是紅色」)、思(推動心朝向或離開那朵花)——它們所面對的,是同一個所緣境,不是各看各的。

三、行相平等。 「行相」是心認知對象時所呈現的方式、面貌。心王以「了別」為行相,心所各有各的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取相為行相),但在同一個相應聚中,它們對所緣境的「朝向方式」是協調一致的——不是心王朝東、心所朝西。論中層層遮詮:「所緣行相別者不得互為相應因」,所緣和行相只要有一項不同,就不構成相應。

四、時平等。 必須同一剎那。不是心王先起、心所後到,也不是心所延續而心王已滅。「異時所緣行相同亦不得為相應因」——哪怕所緣和行相完全一樣,只要時間錯開一剎那,就不算相應。

五、事平等。 「事」指體數。論釋說:「一相應中心體唯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在一次相應活動中,心王只有一個(不會同時有兩個眼識並起),每一個心所也各只有一個(不會同時有兩個「受」並起)。數量上是一對一、一組對一組的整齊對應。

五義缺一不可。論中用層層排除法演示:所緣行相不同?不行。所緣行相同但時間不同?不行。所緣行相時間都同但所依不同(「異身」)?也不行。最後以「同依」一言把所依平等單獨標出,因為這是最容易被忽略、卻是最硬的一條——五義之中,所依平等是「同」字直接指涉的那一條。

相應因與俱有因的關係,是理解這個概念最關鍵的一組辨析。論中明言:「相應因體即俱有因。」體性完全相同,都是「同時互依而存在」這回事。差別在義用——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

這個商隊比喻要一分為二地讀:

- 俱有因的面向:商侶(同行商隊)在險道上互相依靠——你護我、我護你,缺了任何一人,其餘人都走不出險境。重點在「互為果」:甲的存在是乙存在的條件,乙的存在也是甲存在的條件,彼此互為士用果。這個義很寬,遍攝一切有為法——四大種之間、心與心所之間、甚至某些色法之間,只要同時互依,都可以叫俱有因。

- 相應因的面向:同一批商侶,不只是互相壯膽,而是「同受同作食等事業」——一起吃、一起住、一起趕路、一起分利,五件事樣樣齊同,「其中闕一皆不相應」。重點在「五義平等共相應」,條件極嚴,只限於心王與心所之間。

所以:相應因是俱有因的一個嚴格子集。一切相應因都是俱有因,但並非一切俱有因都是相應因。四大種互為俱有因,卻不是相應因——因為色法根本沒有「所緣」「行相」可言,談不上五義平等。

論又引《發智論》「無時非因」之答,說明相應因在心心所俱生的每一剎那都在起作用,無有暫廢。只要有心念活動,相應因就在那裡運作——它不是一個偶爾觸發的機制,而是心識活動本身的結構性條件。

最後,論中還立了「心隨轉法」:心所法、二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心的生住異滅四相,都是「隨心而轉」的。這與相應因互為表裡——正因為心所與心王同依同時、五義平等,所以心所才能「隨心而轉」;反過來,心隨轉法的事實,也正是相應因之所以成立的經驗基礎。


生活裡的走查

讓我們用一個極其普通的場景:早晨通勤,你在地鐵裡刷手機,看到一條讓你心頭一緊的消息。

現在把這一剎那拆開,用相應因的五義平等逐步走一遍。

所依平等——同一個根。 你的眼識正在看手機屏幕。這一剎那,眼識(心王)依的是你的眼根。與它同時生起的「受」——那股微微的緊縮感——也依同一個眼根,不是依耳根(你此刻沒在聽什麼)。「想」——辨認出「這是那條壞消息」——也依同一個眼根。它們共用同一條通道、同一個硬體接口。如果此刻你閉上眼睛改用耳朵聽播客,那整個相應聚就換了所依,變成耳識及其相應心所的另一組事件了。

所緣平等——同一個對象。 眼識了別的是屏幕上那行字的顏色、形狀。同時的「受」領納的也是這行字(不是旁邊廣告的顏色)。「想」取相辨識的也是這行字(「這是領導發的消息」)。「思」推動心做出反應(要不要點開、要不要回復)朝向的也是這行字。五義中的所緣平等,就是說這一切心理活動面對的是同一個境,不是各看各的。

行相平等——同一種朝向。 這裡最容易映射錯。很多人以為「行相平等」是說心王和心所「做同一件事」。不是。受的行相是領納(體驗苦樂),想的行相是取相(辨識「這是什麼」),思的行相是造作(推動回應)。它們各有各的功能面貌。但它們對所緣境的「朝向」是一致的——都朝向那條消息、都圍繞那條消息展開,而不是受在領納那條消息、想卻在辨識昨晚的夢。論中說「所緣行相別者不得互為相應因」,「別」不是說功能不同,而是說朝向分裂、各奔東西。

時平等——同一剎那。 這一切不是先後發生的。不是「先看見字→過了一會兒才感到不舒服→再過一會兒才認出是什麼」。在阿毘達磨的分析粒度上,這一組心王與心所是同一剎那俱起的。你覺得「先看到、後難受」,那是粗顯的時間錯覺;細到剎那層面,看見與難受是同一個事件的不同面向。

事平等——各各唯一。 這一剎那只有一個眼識(不會同時有兩個「看」並行),也只有一個受(不會同時既苦又樂地對同一對象)、一個想、一個思。一組心王配一組心所,整整齊齊,不會重影。

走查中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第一個常見錯誤:把「心所」理解成「我的想法」。受不是想法,是領納——那股還沒來得及形成語言的身體感受。想也不是想法,是取相辨識——把一團感覺材料標記為「這是X」。思更不是「外在行動」,是內心的意志推動——心朝向或背離對象的那股勁。把心所全部壓扁成「念頭」,就完全丟失了相應因要刻畫的那種精細的同步結構。

第二個常見錯誤:把「相應」理解成「內容一致」或「邏輯協調」。不是的。相應是存在論層面的同依同時,不是認識論層面的「想法一致」。你可以同時有「看見那條消息」和「不想承認那是真的」——這並不妨礙它們五義平等地相應。相應描述的是「它們在同一個認知事件中共同在場」,不是「它們的結論一致」。

第三個常見錯誤:把相應因理解成「心王命令心所、心所服從心王」的上下級關係。不是。相應因是互為因果——心王是心所生起的因,心所也是心王生起的因。沒有受、想、思的伴隨,那個「了別」根本不會以我們經驗到的方式呈現。論中「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說的就是這個:缺了心所,心王也起不來。

再走一個場景:深夜加班,你盯著代碼,突然「靈光一閃」找到了 bug。

這一剎那的相應聚:意識(心王,注意這裡不是眼識,因為關鍵的「理解」發生在意識層面)依意根而生。與它俱起的有:受——一股輕微的喜悅(「啊,通了」);想——取相辨識(「這個結構是這樣嵌套的」);思——意志推動(「現在改這一行」);作意——注意力的指向(從散漫收攝到那個具體位置);觸——根境識三者和合的那個「碰上了」;欲——想要立刻動手的衝動。這六個(或更多)心所,與那一個意識心王,同依意根、同緣那段代碼的結構、行相朝向一致、同一剎那、各各唯一——五義平等,構成一個完整的相應聚。

那個「靈光一閃」的體驗,在相應因的框架裡,不是一個神秘的「靈感降臨」,而是一組條件極其嚴苛的同步事件恰好在那一剎那全部到位。

第三個場景:親密關係中的「話不投機」。

你和伴侶坐在同一張沙發上,看同一部電影(所緣似乎相同),但你心裡想的是「他為什麼不跟我說話」,對方心裡想的是「這個鏡頭拍得真好」。在阿毘達磨的粒度上,你們各自的相應聚是獨立的兩組事件——你的意識緣的是「他的沉默」,他的意識緣的是「鏡頭語言」。你們物理上在同一個房間,但心理層面的所緣不同、行相不同,根本不在同一個相應聚裡。相應因的「同」是極其嚴格的同一剎那、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不是「大概在看同一個東西」那種鬆散的「同」。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第一,它提供了一種對抗「心理活動混沌化」的精細語法。

當代人談自己的心理狀態,最常用的詞是「感覺」「想法」「情緒」,而且往往把它們混成一團:「我感覺不好」——這到底是受(純粹的苦樂領納)?是想(把情境標記為「不好」)?是思(心在迴避)?還是三者的某種混合?相應因背後的五義平等框架,逼著你承認:哪怕在一個極其短暫的「不舒服」裡,也有好幾個不同功能在同時運作,它們各有各的行相,各有各的役割。

這不是文字遊戲。當你能把「不舒服」拆成「受在領納苦、想在取『被否定』的相、思在推動退縮」,你對那個不舒服的關係就變了——它不再是一團鐵板一塊的「我很糟糕」,而是幾個可以分別觀察的過程。當代正念練習中常說的「命名情緒」(affect labeling),在機制上與此有結構性的相似:把混沌的感受分解為可辨認的成分,前額葉對杏仁核的調控效應在神經影像上可觀察到。但必須說明:腦科學的「情緒成分」與阿毘達磨的「心所」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操作性的功能劃分,後者是存在論層面的法體安立;腦科學也遠未解決「意識的困難問題」(hard problem of consciousness),不能聲稱證明了心王心所的實有。兩者是不同層次的描述,可以互為參照,不可互相替代。

第二,它揭示了「同步」的嚴格性,對抗當代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偽多工」。

五義平等中的「時平等」和「事平等」合在一起說的是:在一個剎那裡,只有一組相應聚。你不可能同時有兩個「看」。當代生活鼓勵我們「一心多用」——邊開會邊回消息邊聽播客。相應因的框架告訴你:在每一個最小時間單元裡,你的認知系統只能完成一組五義平等的同步事件。所謂的「多工」,其實是極快速的切換——一剎那緣會議內容,下一剎那緣手機屏幕,再下一剎那緣播客聲音。每一次切換都是一組新的相應聚生起、舊的滅去。

這不是道德訓誡(「你應該專心」),而是結構描述(「你的認知系統在最小粒度上就是串行的」)。AI 的類比在此有啟發性:一個 transformer 模型在一次前向傳播中只能處理一個 token 序列;所謂「並行處理多任務」,底層仍然是時間片輪轉或批次拼接。但類比止於此——心識的「一剎那唯有一組相應聚」是阿毘達磨通過內觀分析得出的法相判定,不是計算機科學的定理,兩者的「串行」不在同一個論述層面。

第三,它把「互依」推到了一個比日常直覺更深的位置。

我們通常理解的「互相依賴」是:A 需要 B,B 需要 A,像合作伙伴。相應因說的互依比這更徹底:心王離開心所就不是心王(一個沒有感受、沒有辨識、沒有意志推動的「純粹了別」,你甚至無法經驗到它的存在);心所離開心王也不是心所(一個不附著於任何認知活動的「感受」,根本不會出現)。它們不是「先各自存在,然後決定合作」,而是「只有在共同出現時才各自成其為自身」。

這對理解「自我」有深遠意涵。我們習慣覺得有一個「我」在感受、在辨識、在決定——好像先有一個主人,然後派各種心理功能去幹活。相應因的框架裡沒有這個主人。心王不是心所的老闆,心所也不是心王的下屬。它們是五義平等的共在結構,互為因果,同時生滅。《心經》「照見五蘊皆空」所觀照的,正是這種「沒有獨立自存的主體在背後操控」的實相——五蘊(色受想行識)各自是過程,不是實體;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相應、是互依,不是隸屬。《心經》屬般若部,與俱舍論的阿毘達磨分析進路不同,但所指向的「無獨立自體」這一洞見,在結構上互相呼應。

第四,「無時非因」意味著:你每一個心念的品質,都在被相應因的結構即時塑造。

論引《發智論》「無時非因」,說相應因在心心所俱生的每一剎那都恆為因、無有暫廢。這不是一個「有時候起作用、有時候不起作用」的條件,而是心識活動本身的底層結構。這意味著:你此刻的認知品質——是清明還是昏沉、是寬廣還是狹隘——不是「碰巧如此」,而是那一剎那相應聚中各心所的配置決定的。如果與貪相應,整個聚都被貪的行相浸染;如果與慧相應,整個聚都呈現為照見。修行中所謂的「轉識」,在相應因的語言裡,就是改變與心王相應的心所配置——不是壓制心王(那做不到,因為心心所必俱),而是調整伴隨它的心理成分。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相應因就是『心靈與身體的互動』。」

不是。相應因嚴格限定在「心王與心所」之間,即心理活動內部各成分之間。色法(身體、物質)完全不預此因。身體與心理的關係,在俱舍論的框架裡由其他因(如俱有因、能作因)和其他門(如四緣中的所緣緣、增上緣)來處理。把相應因擴大為「身心互動」,是把它最硬的邊界條件(「唯心心所是相應因」)直接抹掉了。

誤讀二:「相應因就是『因果報應』的一種。」

不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才直接關涉業報(善惡業招感異熟果)。相應因描述的是心識活動內部的同步互依結構,它本身是無記的(不善不惡的結構性事實),不直接產生業報。當然,相應因與異熟因可以同時運作——一個善心所與心王相應的那一剎那,那個善心所同時也作為異熟因在熏習未來的果報——但這是兩個不同的因果面向,不可混為一談。

誤讀三:「相應因和俱有因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論中明言「相應因體即俱有因」——體性完全相同。它們是同一個事實的兩種描述角度:從「互為果」的角度看,叫俱有因;從「五義平等共相應」的角度看,叫相應因。就像同一個人,從「他是父親」的角度和「他是兒子」的角度看,是同一個人,但關係面向不同。俱有因的外延更寬(遍攝有為法),相應因的外延更窄(唯心心所);但凡是相應因所及之處,俱有因必然也在。

誤讀四:「五義平等是說心王和心所『做同一件事』。」

不是。心王的功能是「了別」,受的功能是「領納」,想的功能是「取相」,思的功能是「造作」——它們做的事完全不同。五義平等中的「行相平等」不是說行相相同(那就不需要安立不同心所了),而是說對所緣境的朝向一致、不分裂。商隊比喻裡「同受同作食等事業」的「同」,是「一起」的意思,不是「做一樣的事」——有人做飯、有人打水、有人搭帳篷,但他們是在同一個營地、同一個時間、為同一個目標一起做。

誤讀五:「相應因是一個『偶爾觸發』的因果機制。」

論引《發智論》「無時非因」,明確指出相應因在心心所俱生時恆為因、無有暫廢。只要有心念活動(而根據「心心所必俱」,有心王就必有心所),相應因就在運作。它不是一個需要特殊條件才啟動的機制,而是心識活動本身的結構——就像「有火就有熱」,不是火偶爾決定熱一下。

誤讀六:「心王是主角,心所是配角,相應因說的是主角帶動配角。」

相應因的核心義是「互為因果」,不是單向的主從。論中「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缺了心所,心王也生不起來。心王不是先存在然後「召喚」心所來配合;心所也不是被動地「響應」心王的號令。它們是同時、同依、同緣地共同湧現。用商隊比喻:不是隊長帶著隊員走,而是「這群人一起走」這件事本身構成了商隊——抽掉任何一個人,商隊就不成其為商隊。

最後一點澄清:關於「事平等」中「心體唯一」的意涵。

「一相應中心體唯一」不是說「只有一個心王存在於宇宙中」,而是說在一個相應聚(一次認知事件)中,心王只有一個。你不會在同一剎那同時有眼識和耳識作為同一個相應聚的心王——如果眼識和耳識同時生起(這在阿毘達磨中是允許的),那是兩個不同的相應聚,各有各的心王、各有各的心所組,各自五義平等,互不混濫。這就像同一個商隊裡只有一個「這支商隊」的整體身份,但路上可以同時有好多支商隊各走各的。


相應因這個概念,在整個解脫道里的位置是這樣的:它是阿毘達磨對「心識如何運作」的最精細的結構分析之一。你看不到「心」,摸不到「心」,但阿毘達磨告訴你:每一個你以為渾然一體的「我現在在經驗」,拆開來是一組條件極其嚴苛的同步事件——同依、同緣、同行相、同時、同事,五義缺一就不成其為一次認知。而這個結構本身,無常、無我、無主——沒有誰在「操控」相應,相應只是條件具足時的必然呈現。看見這一層,就是從「我在感受」走向「感受在發生」的起點,也是從執取走向觀照的起點。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阿毘達磨俱舍論》將相應因列為六因之第四,與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並舉,謂「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其核心定義以頌「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標出,論釋明言「唯心心所是相應因」,即相應因的體性僅限於心王與心所法之間的互為因果關係,色法、心不相應行法等不預此因。

二、主要闡述

論中對相應因的成立條件層層遮詮:所緣行相別者不得互為相應因,必須所緣行相同;異時所緣行相同亦不得為相應因,必須所緣行相及時同;異身所緣行相及時同亦不得為相應因,故以「同依」一言總遮諸難。所謂同依,論釋謂「此中同言顯所依一」,如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心所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

此「同依」要求與前文所立相應五義一脈相承: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其中事平等者謂一相應中心體唯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

論中特別辨析相應因與俱有因的關係:「相應因體即俱有因」,二因體性相同而義用有別——「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俱有因取互為士用果之義,遍攝有為法;相應因則唯就心心所五義平等共相應而立,範圍較窄而條件較嚴。論又引《發智論》「無時非因」之答,謂此乃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密說,以明相應因於心心所俱生時恆為因,無有暫廢。

此外,論於因門之前先立心心所必俱之義:「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謂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此為相應因成立之前提。又立心隨轉法,謂心所、二律儀及心諸相為心隨轉法,與相應因同依同時之義相表裡。論中又明心意識「義雖有異而體是一」,心心所「名義雖殊而體是一」,為相應因體即俱有因之說提供本體論依據。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本條目僅依《阿毘達磨俱舍論》(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一種部類之論述撰寫。論中一律用「相應因」一詞,未見「共因」「俱因」等異名;以「五義平等」「同依」為相應因的限定語;以「商侶」喻貫通俱有因與相應因之別;六因之「因」字與四緣之「緣」字分用,增上緣即能作因,所緣緣攝一切法望心心所,因緣二門各有分齊而不相濫。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相應因與俱有因體性相同而義用有別:俱有因取「互為果」之義,遍攝一切有為法;相應因唯取「五義平等共相應」之義,侷限於心心所之間。又與同類因、遍行因之別在於:後二者就因果相似、遍計前後而起立,通於色、心、非色非心;相應因則唯依心心所同依同時而立。相應因與心隨轉法相表裡——心隨轉法謂心所、二律儀及心諸相隨心而轉,正顯示心心所同依同時之必然結構,亦即相應因之所以成立的事實基礎。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 - 「唯心心所是相應因。」 - 「此中同言顯所依一。」 - 「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 - 「相應因體即俱有因。」 - 「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 - 「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 「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 - 「心意識義雖有異而體是一,心心所名義雖殊而體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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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T1509 · 釋經論部

《大智度論》論「相應因」,以心與心數法之關係為核心。經文明言心法從內外處因緣和合而生,其性如幻、如夢、虛誑、無有定性;心數法亦復如是。論主接著指出,心與心數法「同相、同緣」,故得名為「相應」。在此基礎上,經文正式定義相應因:「心以心數法相應為因,心數法以心相應為因,是名相應因」,強調二者同所依緣、互為因果之理。

為令義理易曉,《論》以世間事為喻:「譬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借人際間朋友熟人共成一事之象,譬顯心與心數法相依互持、互為所緣之關係。

值得注意者,相應因並非孤立之說,而是《論》中所立五因之一。經文總標五因——相應因、共生因、自種因、遍因、報因——合稱「因緣」,並一一界說:共生因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濟;自種因指過去善種為現在、未來善法之因;遍因是苦、集二諦所斷結使為一切垢法之因;報因則由行業因緣得善惡果報。

於四緣之配屬,《論》開示「心心數法從四緣生」,並因法之類別而於五因中作遮遣:報生心心數法除遍因從五因生,諸煩惱除報因從五因生;報生色及心不相應諸行除相應因、遍因從四因生;染汙色及心不相應諸行除相應因、報因從四因生;諸餘心心數法除初無漏心,皆除報因、遍因從四因生。由此可見,相應因之適用範圍僅限心、心數法,其因數之多寡則視法之有報無報、染與不染而有差別。

術語方面,本段以「心數法」一詞指陳心之伴隨作用,具列「受、想、思等」為其例,並以「同相、同緣」四字概括心與心數法間同依同緣之理。

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本論將因分為六種(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相應因為其中第四位。論中對相應因的界定極為精嚴,核心頌文為「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意即:唯有心與心所(心隨轉法)方為相應因,且必須「同依」——共用同一所依根,方可成立互為因義。

論中先破三種過寬之執,層層收緊條件:一、僅以「同類」為據則過寬——「唯心心所是相應因」,故所緣、行相各別者不能互為相應因。二、加同所緣行相仍過寬——異時同緣同相者亦非相應因,必須所緣、行相及時三者皆同。三、再加同時仍過寬——異身同時同緣同相者(如眾同觀初月)亦非相應,故須別說「同依」以總遮眾多妨難。論主明「同」字顯所依唯一:若眼識以某剎那之眼根為依,相應之受等心所亦即以此眼根為依;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亦復如是。

本論又辨相應因與俱有因之關係:二者在體性上完全等同——「相應因體即俱有因」。但從立義門則有別——俱有因從「互為果」義而立,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相應因從「五平等共相應」義而立,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闕一即不相應。由此兩門共成「極成互為因義」。

前文另以頌文指出「心心所必俱」、「心意識體一,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相應義有五」,強調心與心所恆共相應,其五義(所依、所緣、行相、時、事之平等)即為相應因成立之具體內涵。於俱有因章中亦先舉「心於心隨轉」明心與心隨轉法更互為因,此為相應因所依之前說。

本論所用術語,以「心心所」並稱為主,「心隨轉法」為心所之異名;以「同依」為相應因之決定條件;並以商侶雙喻顯示俱有因與相應因之同體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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