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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

ṣaḍ hetavaḥ

阿毘達磨建立的六類因機器生成

類型 見地難度 深研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六因”不是在尋找宇宙的第一因,也不是把一件事簡單歸咎於六個原因。它是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用來分析有為法如何生起、如何彼此支持、如何延續其性質、如何形成煩惱與業果的一套因果分類。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六說:

“且因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

頌文則是:

“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這裡的重點不是“萬事剛好都有六個原因”,而是:從六種不同關係觀察,法為什麼能夠發生。六因像六個觀察窗口,有的看周邊條件,有的看同時協作,有的看前後延續,有的專門分析煩惱,有的專門分析業報。原文可參見《阿毗達磨俱舍論》[卷六](https://zh.wikisource.org/zh/阿毘達磨俱舍論/卷006)。

還要先限定它的歷史和義理位置:這是以說一切有部論書為代表的阿毗達磨分類,不宜不加說明地說成“一切佛教共同採用的唯一因果體系”。《瑜伽師地論》主要依不同“因依處”建立十因,其結構、數目和用意都不相同,不能把其中任取六項,拼成《俱舍論》的六因。

一、能作因:使它能夠發生,至少沒有妨礙它

能作因的範圍最廣。對某一法而言,除它自身以外,凡是在它生起時不構成障礙的法,都可以從“不障礙”這一面稱為能作因;其中有些只是沒有阻擋,有些則有更積極、更強的助成力量。

例如,一粒種子發芽,土壤、水分、溫度有明顯的助成力;沒有被石板壓住、沒有被火燒掉,則是從“不障礙”立論。兩者強弱不同,卻都可從能作因的範圍觀察。

因此,不能把能作因窄化成“最主要的原因”,也不能簡單翻譯成現代口語裡的“有能力製造結果者”。它包括積極助成,也包括廣義的不障礙。

能作因所得稱為“增上果”。這裡的“增上”不必總理解為強力推動;不障礙本身便是其基本意義,此外才有較強的增上生力。

無為法不會像有為法那樣生起、變滅,也沒有取果、與果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六因五果意義上的自身果;但無為對某些有為法的生起不作障礙,仍可從“不為障”這一面假立為能作因。這正表明“作因”在這裡不等於“親手製造”。

二、俱有因:同時生起,彼此支撐

俱有因是同時存在、相互助成的一組法之間的因果關係。經典論書常以三根杖互相支撐而立為譬喻:不是第一根先造出第二根,第二根再造出第三根,而是三者在同一結構中互相支持,結構才能成立。

論中討論的典型包括四大種彼此之間,以及心與相應心所之間等關係。地、水、火、風四大種不是四顆肉眼可見的小元素,而是堅性、攝持性、暖性、動性等色法基本功能;它們共同支持一組色法的成立。論中還進一步分析:大種對大種具二因,對所造色具五因;所造色對所造色具三因,對大種僅具一因。可見六因不是模糊地說“一切互相依賴”,而是精細分判不同法之間究竟具有哪幾種因性。

俱有因所得稱為“士用果”,突出的是共同作用所成辦的結果。

需要注意:“同時出現”不自動等於俱有因。兩輛車恰好同時經過路口,並不因此互為俱有因;必須有共同生起、彼此助成或互為果的關係。

三、同類因:前面的同類法,使後面的同類法繼續生起

《俱舍論》的核心界說是:

“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例如,先前的善法可以成為後來相似善法之因,染汙法成為後來染汙法之因,無記法成為後來相似無記法之因。它說明一種“同類相續”:反覆生起的法,會使同一性質的法更容易繼續流轉。

但這裡有三重限制,不能把它講成泛泛的“相似事物互相影響”。

第一,它是前法對後法立因,不是後法倒過來製造前法。第二,它限於自地:欲界、四靜慮、四無色所成九地,異地法不直接依此立同類因。第三,它還限於自部,即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等五部中的相應範圍;異部相望不能一概立同類因。

所以,“我今天焦慮,別人明天也焦慮”並不因此就是嚴格意義的同類因;“兩件事看起來相像”也遠遠不夠。它是同一法流中具有嚴格部、地與前後關係的相似因果。

同類因所得稱為“等流果”:“等”是性質相似,“流”是從前面的同類法相續流出。習慣之所以越來越像“我的性格”,可藉此得到啟發:一次心行過去了,卻可能成為後來同類心行的條件。但這只是便於理解的生活類比,不能把現代心理學所說的習慣迴路與阿毗達磨的同類因完全等同。

四、相應因:同一剎那的心與心所,共同完成一次認識

相應因專指心與相應心所之間的關係。一次完整的認識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心”單獨工作;受、想、思等心所與心同時活動,共同完成對境的領受、取相和造作。

嚴格說,相應須具共同條件,論書通常從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方面說明:依託相同的根,面對同一所緣境,以相應的認識方式,在同一剎那共同活動。不能因為兩個念頭“意思相近”,便稱它們互為相應因。

相應因是俱有關係中專就心、心所相應而另立的一類。兩者不能完全混同:

- 俱有因的範圍較廣,可涉及色法以及其他同時互助的法; - 相應因專門刻畫心與心所的相應關係; - 心與心所既可有俱有關係,也因其特殊的共同認識結構而另立相應因。

相應因也得士用果,因為心與心所共同成辦一次認知和心理活動。

這項分析有很強的修行意義。所謂“我生氣了”,細看並不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實體“憤怒”突然佔領了我,而是識知對象、苦受或不悅、對對象取相、排斥性的思、注意力黏著等多種心法共同運作。看見它的組合性,便出現了調伏它的可能。

五、遍行因:根本性的遍行煩惱,使不同類別的染汙法生起

遍行因最容易被望文生義地誤讀為“到處存在的原因”。它的技術意義比這嚴格得多:它是在同類因中,就能夠遍及並引生自地染汙法的遍行煩惱特別建立的一類。

說一切有部通常就苦、集二諦下十一種遍行隨眠說明:見苦所斷中的五見、疑、無明七種,以及見集所斷中的邪見、見取、疑、無明四種。它們能夠成為自地其他染汙法的因,所以稱為“遍行”。這裡的“遍”不是遍及宇宙、遍及所有心,也不是說每一種煩惱時時都在場;它是說這些根本煩惱的致染作用可以跨越自地染汙法的不同部類。

這也解釋了它為什麼要從一般同類因中另立:普通同類因受到“自部、自地”的限制;遍行因仍限自地,卻能成為不同染汙部類之因,作用範圍更廣。

例如,根本性的無明或錯誤見取,並不只製造一個孤立念頭。它可能使貪、瞋、嫉妒、慢、自我辯護等不同染汙狀態相繼生起。譬如一個人牢固相信“只有被所有人認可,我才有價值”,這不只是一個抽象觀念:它可能滋養討好、競爭、怨恨、掩飾和傲慢。不過這只是幫助當代讀者理解“根本見解遍染其餘心行”的類比,並不意味著這句現代信念可以直接列入論典規定的十一遍行隨眠。

遍行因與同類因都得等流果,因為果與因在染汙性質上同類相續。

六、異熟因:有漏善業與不善業,招感性質不同的無記果

異熟因專門說明業與果報。“異熟”不能只譯成“成熟得比較晚”,其“異”至少提示:果成熟時與因在性質、形態或時間上有所不同。

依《俱舍論》的嚴格範圍,能夠成為異熟因的是不善法和善有漏法:

- 不善業能夠招感不悅意的異熟; - 世間有漏善業能夠招感悅意的異熟; - 無記法沒有足以招感異熟的善惡勢力,不立為異熟因; - 無漏法趨向離系,不繫縛於生死,也不招感生死中的異熟果。

異熟果本身是無記性的。這裡尤其容易誤解:所謂“善因得善果”,在嚴格阿毗達磨語境中,不是說善因生出另一個道德上仍屬善性的果。可愛、悅意的感受或生命處境作為異熟果,本身是無記;在這個果位上,人又可能起善心,也可能起貪著。相反,苦的異熟也不是道德上的“惡法”,苦受本身不等於作惡。

因此,異熟因不是宇宙法庭的即時獎懲,更不允許我們見到他人受苦便斷言“他一定做過壞事”。現實果報涉及多因多緣,凡夫也沒有能力從一個眼前結果精確倒推出某一過去業因。拿業果論責備病者、貧困者或受害者,不僅在認識上粗暴,也違背佛法應有的慈悲。

異熟因所得稱為異熟果。論中另記有師家關於異熟因是否也可說有遠隔士用果的不同意見;這提醒我們,阿毗達磨內部也有細密論辯,不宜把後人的一張對應表看成沒有異說的口號。

六因不是六條互不相干的線

以一次染汙心的生起來說,它可能同時接受多種分析:外部環境從不障或助成的角度是能作因;同一剎那共同工作的心、心所可從俱有因和相應因觀察;先前同類染汙心對後來染汙心可能構成同類因;根本遍行煩惱可能構成遍行因;若當下進一步發動有意的善惡造作,則可能成為未來異熟的因。

這不是六個零件排成流水線,而是同一事件從六種因果關係得到觀察。

六因與五果的主要配屬是:

- 能作因——增上果; - 俱有因、相應因——士用果; - 同類因、遍行因——等流果; - 異熟因——異熟果。

六因在三世中的成立也不完全相同:同類因、遍行因隻立於過去、現在,不立於未來,因為它們要求前法對後法的次第關係;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通於三世;能作因通三世,也包括不屬於三世的無為。這就是論中所謂“六因相別世定”。這是說一切有部三世論框架內的技術判定,不宜直接拿現代時間觀去替換。

與《瑜伽師地論》十因的關係

《瑜伽師地論》技術性因論的主幹不是上述固定六因,而是依因依處安立十因: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這十因觀察的是另一套問題:名稱和言說如何成立,需要如何引發追求,業種如何牽引後果,受愛滋潤的種子如何生起現行,其他條件如何攝受,前果如何引發後果,各法功能如何決定差別,眾緣如何共同辦事,以及障礙、不障礙如何作用。

其中另一段又把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別等六種攝入同事因,再加相違、不相違;並把整體統攝為能生因與方便因。這裡的“六種因合攝為同事因”,不能冒充《俱舍論》那一組“六因”。《瑜伽師地論》另有一處“六因者”是六種聽聞佛法的理由,也不是技術性的六因因果論。

所以,當讀到“佛教六因”時,第一步應問:是在說《俱舍論》的六因,還是某段經論中恰好列舉了六項原因?數目相同,不代表體系相同。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當代的場景:晚上加班後,你在地鐵上刷手機,看到伴侶發來一句:“你是不是根本不在乎這個家?”心裡立刻一緊,接著憤怒,想回一句傷人的話。

我們不急著勸自己“別生氣”,而是嚴格按六因逐層走查。

第一步:看能作因——有哪些條件助成或沒有阻止這次反應?

手機、網絡、文字呈現、疲勞、車廂噪聲、注意力正停留在屏幕上,都是這次心理活動得以發生的周邊條件。疲勞可能有較強助成力;網絡沒有中斷,則可從“不障礙”理解。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把“手機”認作唯一元兇。能作因範圍極廣,不等於主要責任,更不等於道德責任。手機只是條件之一;它既沒有單獨製造你的憤怒,也不能替你的後續造作承擔業果。

第二步:看俱有因——這一剎那靠哪些同時因素共同成立?

眼根、屏幕上的色境以及相應識活動形成認識條件;在心法層面,識與受、想、思等同時協作。身體的緊繃、呼吸變化屬於相應的身心過程,但不能隨便把所有同時出現的東西都判作嚴格的俱有因。技術意義上的俱有因要求彼此共同生起、互相助成,不只是時間上碰巧並存。

這一層帶來的鬆動是:憤怒不是一顆不可分割的“憤怒實體”,而是依多法和合才成立。

第三步:看相應因——這次心是怎樣與心所共同面對同一對象的?

識知那行文字;受領納其不悅;想取出“指責我”“否定我”的相;思推動心採取反擊;注意力持續黏在同一對象上。這些不是先後相隔很久的幾個故事,而是一次心理認識中彼此相應的心與心所活動。

這裡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想”理解成隨意幻想,把“行”理解成已經打字或摔手機的外在行為。就五蘊分析而言,想是取相、標記、識別;行蘊所攝的思則是意志造作。即使手指還沒動,反擊性的意向已經可能形成。

第四步:看同類因——這個反應是不是從過去的同類反應延續而來?

你過去一被質疑,就迅速把對方的話識別成羞辱;每次都在心裡排練反駁。先前染汙心使後來相似染汙心更容易生起,可以借同類相續來理解。

但不能粗暴地說“童年經歷就是同類因”。童年事件可能是遠緣或複雜條件;嚴格的同類因是前生同類法對後生同類法而立,並有自部、自地等限定。生活走查是在借其結構照見相續,不是在給現代心理事件隨意貼阿毗達磨標籤。

第五步:看遍行因——是否有更根本的無明、見取在遍染反應?

在憤怒下面,也許有一種根深蒂固的執取:“只要被批評,我這個人就失去價值”“我的解釋必須被接受”“我的感受絕不能受傷”。這種錯誤見解會滋養防衛、怨恨、嫉妒、掩飾等多種染汙心。

在嚴格論義上,遍行因指特定的遍行隨眠,不等於任何“深層心理原因”。生活中這樣觀照,只是幫助我們找到跨越多種煩惱的根本執著。真正要點不是給自己診斷,而是發現:今天這句消息只是觸發點,染汙反應背後還有更廣泛的無明與執見。

第六步:看異熟因——我現在準備造什麼業?

看到消息、感到難受,不等於已經造下同等程度的惡業;苦受本身也不是不善。關鍵在於隨後帶著怎樣的意樂作出身、語、意造作。

若明知一句話會傷害對方,仍以瞋恨推動,反覆斟酌後發送,這一有意造作可能成為不善業;若暫停片刻,承認自己的疲憊,詢問對方真正的需要,或至少不在盛怒中發送,它便可能轉向善的、有節制的造作。

異熟因提醒我們的不是“這條消息會不會立即遭報應”,而是:當下的意志正在參與塑造未來的生命經驗。結果何時、以何種方式成熟,並不能憑肉眼做機械預測。

走查之後,修行落在哪裡?

可以先不發送信息,把手機放下,感受胸口的緊縮;如實辨認“不悅受”;看見“對方徹底否定我”是心所取的相,不一定是文字本身的全部意義;再觀察反擊之思如何推動語言。等瞋心稍緩,重新讀消息,分辨其中是否確有對方長期被忽略的痛苦。

這一步不是壓抑情緒。它是在因果鏈尚未完全轉成傷害性言行之前,加入新的能作條件,削弱舊有同類相續,不再給遍行煩惱提供無條件的支配,並避免繼續積集不善異熟因。

六因由此從一張分類表,變成了對自由如何可能的說明:凡是依因待緣之法,就不是一個永遠只能如此的自性實體;條件可以被看見,其中一部分可以被調整,造作可以轉向。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人談因果,常在兩個極端之間擺動。

一個極端是單因歸罪:“都是原生家庭造成的”“都是算法害的”“都是我意志薄弱”“都是對方有毒”。另一個極端則是因緣論的濫用:“一切都很複雜,所以誰也不用負責。”六因同時拆解這兩個極端。

它告訴我們,一件事通常有廣泛條件、同時協作、歷史延續、根本染汙和業力造作等多個層面;但多因多緣並不取消當下意志的倫理分量。理解條件,是為了更準確地承擔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

算法推薦就是一個好例子。平臺根據停留、點擊與互動繼續推送相似內容,可以類比理解某些“同類相續”與條件強化:越看憤怒內容,越容易繼續看到憤怒內容;越被刺激,越容易繼續點擊。但算法不是佛教意義上的同類因本身,也不能完整解釋人的心。它只能處理被記錄和建模的數據,人是否認同、是否造作、是否反省,還涉及模型之外的經驗、倫理和修行。科學與技術研究能夠說明部分行為機制,卻不能由此證明六因論,更不能替代佛法關於苦、煩惱、業與解脫的規範性問題。

六因真正重要之處,是它在解脫道上的位置。

苦不是無因出現,也不是由一個永恆主宰決定;煩惱依因緣生,業依煩惱與造作而積集,果依條件成熟。既然染汙法有其同類相續和遍行根源,修行就不能只在情緒爆發後做表面安撫;必須從見地、注意、習慣、善行和智慧多個層面改變條件。

- 戒,先截斷會造成傷害的身語造作,減少新的不善異熟因; - 定,使心不再自動隨境奔逐,削弱染汙法不斷相續的力量; - 慧,照見心與世界皆依因待緣,沒有一個獨立、固定、必須被捍衛的“我”;並從根本上對治無明與錯誤見取。

因此,六因不是讓人變成因果分類專家,而是幫助人看見:所謂“我就是這樣”,其實是許多條件暫時和合的結果;所謂“我非這樣做不可”,往往只是舊的同類法正在要求再次延續。看清因,才可能不再機械地給它同樣的緣。

同時也應避免從緣起直接跳到一句空泛的“一切皆空”。六因所做的是先把因果關係辨明:哪些法同時互助,哪些前後相續,哪些是根本染因,哪些能招異熟。空性不是否定這些關係,而是否定諸法脫離條件、憑自性獨立成立。正因無自性,因果和修行才有轉變的可能;若一切都有不可改變的固定本性,解脫反而無從發生。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六因就是任何結果都有六個原因。

不是。六因是六類因果關係,同一法可以從數種關係觀察,不表示每件事都能機械點出六個彼此獨立的原因。

誤讀二:六因是佛陀在某部經中親口給出的統一標準答案。

更準確地說,這是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發展並系統化的因果分類,《俱舍論》對它作了集中整理。它具有重要佛學價值,但須尊重其論書體系和部派背景。

誤讀三:能作因就是直接生產結果的主因。

不對。能作因範圍極廣,以“不障礙”為基本界說,也包括有較強助成力的條件。它不等於唯一原因、直接原因或道德責任者。

誤讀四:俱有因就是兩件事同時發生。

不對。必須有同時共同生起、彼此助成的結構。偶然同時發生,不足以成立俱有因。

誤讀五:同類因就是“相似的東西互相吸引”。

不對。它有前因後果、自部、自地等嚴格限定;不是流行文化所說的吸引力法則,也不是看起來相像便互為因。

誤讀六:相應因就是我對某件事有所回應。

不對。相應因是心與心所共同依託、共同緣境、同時活動的技術性關係,不是日常語言裡的“回應”或“適合”。

誤讀七:遍行因就是無所不在的宇宙原因。

不對。它特指能夠遍為自地染汙法之因的遍行煩惱,仍有明確的範圍和部派論義。

誤讀八:異熟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而且應當立刻兌現。

異熟可能隔時而熟,果與因在性質上也有差別。善有漏、不善之業為異熟因,所感異熟果為無記。因果絕不是即時結算系統。

誤讀九:受苦就是過去作惡的證據。

這是危險而且不嚴謹的推論。一個結果涉及複雜因緣,凡夫不能憑眼前遭遇倒推出確定業因。業果觀首先應用來約束自己的造作,不應用來審判受苦者。

誤讀十:既然都是因緣造成的,我便沒有責任。

恰好相反。你的選擇當然也是有條件的,但有意造作本身會進入新的因果關係。因緣性消解的是孤立、絕對的作者,不消解身語意行為的倫理後果。

誤讀十一:《瑜伽師地論》的六項因可以直接替換《俱舍論》六因。

不能。《瑜伽師地論》的主幹是依因依處所立十因;其中某段將六種攝入同事因,是內部歸攝方式。數目偶合,不代表名稱、定義和理論結構相同。

誤讀十二:懂得六因,就已經懂得緣起與解脫。

六因提供的是精密分析工具,不是解脫本身。若只會背“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異熟”,卻不能在貪瞋將起時看見取相、感受與造作,知識仍停留在名相。

六因最終要帶人看見的是:苦與煩惱不是命定的實體,它們有條件、有結構、有相續,也有可以被截斷和轉化之處。能作條件可以調整,同類相續可以改向,遍行煩惱可以由智慧對治,新的不善業可以停止積集。因果不是一張把人釘死的命運之網;正因為諸法待因緣而起,解脫道才有真實的下手處。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六因(ṣaḍ-hetu)系佛教因果論中以「六種因」統攝諸法生起之因性的分類框架。「因」指能使果法生起、親辦果事的條件性因素;「六因」之說則是在問「何法名為因緣」之後,以六項範疇予以歸攝。

二、主要闡述

《阿毘達磨俱舍論》承接「生相生所生時,非離所餘因緣和合」之說,進而明言「且因六種」,以六因為此處所論之因。其六因名稱及次第為: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頌文作「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為「對法諸師」所許,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就同類因而言,以「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為核心界說,如善五蘊與善五蘊、染汙與染汙、無記與無記相望。其成立須限於自部(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等五部)、自地(欲界及四靜慮、四無色所成九地),異部異地相望皆無此因義;且須是前生法對後來相似的已生或未生法而立,並非一切相似法皆可互為因。

六因在三世中的分佈各異:遍行因、同類因唯居過去、現在,未來世無;相應因、俱有因、異熟因遍於三世;能作因通三世及不屬世攝者,總結為「六因相別世定」。

在因果範圍上,唯有為法有六因、五果,諸無為法無六因、無五果。無為於他法生起時不作障礙,仍可依「不為障」立為能作因;其自身無果,因離於世法,無取果、與果之作用。擇滅雖非由道作為生因,仍可由道力證得而稱為道果。

六因與果的配屬:異熟因得異熟果;能作因得增上果,「增上」首在無障,亦可具有較強之增上生力;同類因、遍行因得等流果,因與果相似;俱有因、相應因得士用果。論另載異說:有說其餘諸因亦有士用果,唯除異熟因;另有師認為異熟因亦有隔越而遠生的士用果。

色法關係中,大種對大種具二因,對所造色具五因;所造色對所造色具三因,對大種僅具一因,顯示六因亦被用來分判不同色法之間因性之多寡。

《瑜伽師地論》在所錄原文中,並未以一組固定的「六因」直接建立六類因,而是依不同「因依處」施設十種因: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其論述形式常作「依某因依處,施設某因」。

各因之要義:隨說因依語因依處,先施設名,由名而想轉,由想而語轉;觀待因依領受因依處,說有情為求得欲界、色界、無色界及不繫之樂或遠離苦而有所觀待;牽引因依淨不淨業習氣因依處,能於愛、不愛趣牽引自體;生起因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愛為能潤、種子為所潤,使先前牽引之各別自體得以生起,原文並引「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攝受因依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及真實見等依處;引發因依隨順因依處,善法引發更勝善法乃至無為作證,不善法能引勝不善法,無記法亦能引善、不善、無記法,並明用「阿賴耶識」一詞,稱「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定異因依差別功能因依處,指諸法自性功能有別;同事因依和合因依處,總說法之生、得、成、辦、用皆須和合;相違因是現前障礙法之生、得、成、辦、用者;不相違因則無此障礙。

另一段以果因關係作簡明界定: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種子以外諸緣名攝受因;初果望後果名引發因;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此處用「定別因」,而前段作「定異因」,是同論前後段的異文。六種因合攝為同事因,再加相違、不相違;全體又攝為能生因、方便因二類,其中牽引種子與生起種子為能生因,其餘為方便因,並分別配於四緣中的因緣與增上緣。

此外,原文另有「六因者」之語,但其內容是敬報大師恩德、觀自義利等六項聽聞佛法之理由,並非技術性因論中的六類因,須與上述因論區分記錄。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阿毘達磨俱舍論》(毘曇部·《阿毘達磨俱舍論》)使用「六因」一詞,六項名稱為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未另用其他譯名,頌文則作「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

《瑜伽師地論》(瑜伽部·《瑜伽師地論》)雖亦用「六因」一詞,然其技術性因論採十種因(隨說因乃至不相違因),而非六因框架;十因之中又有「定異因」與「定別因」二名,是同論前後段的異文。

兩部論在數目與內容上明顯不同:毘曇部以六為定數,瑜伽部以十為定數;前者分依六種作用或關係而立因,後者依十種「因依處」施設。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六因與五果、四緣密切相關。《阿毘達磨俱舍論》明配:異熟因──異熟果;能作因──增上果;同類因、遍行因──等流果;俱有因、相應因──士用果。《瑜伽師地論》則以能生因(牽引種子與生起種子)配四緣中的因緣,其餘方便因配增上緣。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阿毘達磨俱舍論》:「且因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唯有如是六種。」「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六因相別世定。」「唯有為法有六因、五果,諸無為法無六因、無五果。」

《瑜伽師地論》:「依語因依處,施設隨說因;依領受因依處,施設觀待因;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牽引因;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施設生起因;依無間滅因依處、依境界因依處、依根因依處、依作用因依處、依士用因依處、依真實見因依處,施設攝受因;依隨順因依處,施設引發因;依差別功能因依處,施設定異因;依和合因依處,施設同事因;依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依不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種子以外諸緣名攝受因;初果望後果名引發因;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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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毘曇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論「六因」之說,先泛論因緣和合之義:「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且因六種,何等為六?」()繼以頌文標舉:「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論中明示,此六因之建立歸於「對法諸師」,即阿毘達磨之論師所共許。六因者,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

論於頌後隨即釋能作因之相,並就「果法」展開問答。關於果法之界說,論雲:「果法雲何?謂諸有為及與擇滅。」()此處引出無為法是否為因、是否為果之詳辨。論主作是說:「唯有為法有因有果,非諸無為。所以者何?無六因故、無五果故。」顯示《阿毘達磨俱舍論》站在毘曇部之立場,以無為不具六因、五果故,非有因有果之法。隨即引述經部師之異說:經部師主張「無為非因」,並舉「諸因諸緣能生色者皆是無常」之經證以成立。論主反駁雲:「有契經中說無為法為所緣緣,無契經中說無為法為能作因故。不應立為唯不障因性,雖無經說亦無處遮。」顯示此部論師雖不直言無為為因,亦不遮其為「唯不障」之能作因性。()

於因與果之配屬上,論中先標「後因」、「前因」之別:後因即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得異熟果;前因即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得增上果。論釋增上果之名義:「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同類、遍行二因得等流果,以「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應二因得士用果,以「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並以「鴉足藥草醉象將軍」為喻。論中亦存異說:毘曇部中兩家對異熟因是否有隔越之遠士用果,所諍不同。()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以「因等建立」一節論述阿毘達磨所立之六因,其方法是「依……因依處,施設……因」,即就十種因依處施設六因。

一、隨說因:依語因依處施設。欲界繫、色無色界繫及不繫法,以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故施設隨說因。

二、觀待因:依領受因依處施設。欲求欲繫樂、色無色繫樂、不繫樂者各觀待所求之具緣而求取受用;不欲苦者亦觀待生緣斷緣而離得用,故施設觀待因。

三、牽引因: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由淨不淨業燻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又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故施設牽引因。

四、生起因: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施設。由三界繫法各從自種子生,愛為能潤、種為所潤,由此所潤種子令先所牽引之自體當得生起,如經言「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

五、攝受因:依無間滅因依處及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實見因依處施設。三界繫法由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攝受故而諸行轉,不繫法則由真實見攝受故而轉,故施設攝受因。

六、引發因:依隨順因依處施設。欲繫善法能引欲繫諸勝善法及色無色繫、不繫善法;色繫、無色繫、不繫善法亦各能引自類勝法及不繫法;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法;無記法亦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如段食能引受生有情令住安、勢力增長,由隨順彼故施設引發因。

本論六因名稱在 chunk:27731 作「定異因」,於 chunk:28668 則作「定別因」,用字微異;其餘諸因名兩處皆同。chunk:28668 另對六因各下精確定義: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觀待、牽引、攝受、生起、引發、定別六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又 chunk:28668 攝一切因為二種:能生因(牽引種子、生起種子)與方便因(所餘諸因);復攝為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其中能生因即因緣,方便因即增上緣。

附記:chunk:29920 另出「六因」一詞,列為敬報大師恩德、觀自義利、究竟離熱惱、善順正儀、易可了見、聰慧者內證所知六項,係聽聞修行之因緣,與本條目所指阿毘達磨六類因果之因同名異義,於此辨明。

顯揚聖教論T1602 · 瑜伽部

《顯揚聖教論》論及「六因」時,首先將它標明為「有一異計」所立,而非逕作本論自宗的因相體系。其六種因的術語依次為「同類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能作因」。這正是本論記錄六因時所用的完整名目;其中「能作因」在原文列舉時另起一句,但仍屬六因之一。

本論對六因的核心判斷是:除「異熟因」之外,其餘五因之性皆「不應道理」,理由歸納為三種過失,即「有已成過」「有不定過」與「言名有虛設過」。論中特別以「同類因」逐層辨析:若解作「同類之因」,善等法的善等體性既已成就,再立一因便有已成之失;若解作「同類即因」,既未指明其果,又有不相似法亦能為因,故其因果關係不定;若既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則「同類因」之名無所主屬,成為虛設。其餘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能作因,原文不再逐項展開,只說三種過失亦應「如理廣說」。

破斥上述「不如理因」後,本論另行建立「如理因相」,先略攝為二種:「繫縛相因」與「和合相因」。繫縛相因指「煩惱隨眠」,依其能生後有而說;和合相因指因緣和合而使彼彼法生,依能生現在時而說。由此可見,本論雖記載六因名目,論述重點卻在檢討其中五因,並轉入自身所說的因相架構。

本論進一步界定「因相」:若以某法為先、為建立,並由和合之故,使諸法得以「生、得、成立、成辦、起作用」,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就「生」而言,以自種子為先,以色或非色的所依及業為建立,以伴與所緣境為和合;就「得」而言,則以聲聞、獨覺、如來種性為先,以如理作意、少欲知足等內因力為建立,以諸佛出世說法、正法伴侶及施主等外因力為和合,從而證得煩惱離繫涅槃。

在因與依處的細分中,本論使用「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等名稱,分別依隨順、差別功能、和合、有障礙、無障礙等因依處建立;又依不同緣依處建立「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並配說「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這些是本論破斥五種六因之後展開的因緣與果相術語,不宜反過來併稱為原先所列的「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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