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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咒律儀

mantra-saṃvara

密咒律儀,指入密咒門受灌頂者應受持防護之身語意行儀與學處。機器生成

類型 行門難度 進階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一、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1. 名相的釐清:密咒、三昧耶、律儀,三個詞如何疊在一起

「密咒律儀」(mantra-saṃvara)這個複合詞,本身就壓著三層意思:

- 密咒(mantra):進入這個法門的標記——不是「秘密的咒語」,而是「以真言為門而入的修行軌道」。這個軌道之所以稱「密」,不是故弄玄虛,而是強調它需要經過特殊傳承,不能像閱讀公開書籍那樣自學。 - 律儀(saṃvara):約束、護持、防護。「律」是有規則,「儀」是有莊重。合起來是「以莊重的態度守護防護」。這不是壓抑,而是「把身心守住」——守住已有的,不讓它漏失。 - 三昧耶(samaya):這個梵文詞在密續傳統裡直接成了「誓言」「盟約」的代名詞。《密宗道次第廣論》中,「密咒律儀」「三昧耶」「咒三昧耶」「學處律儀」幾個詞彙反覆互見,可見三昧耶是這個律儀最核心的精神——它首先是一種誓言,而不僅是行為規範

所以「密咒律儀」一句話說完:入密咒門、受過灌頂的修行者,所應受持防護的身語意行儀與學處。它不是一個孤立的戒律系統,而是一整套「立誓—受持—守護—還淨」的紀律生命。

2. 戒律的階梯:建立在前階之上,而非另起爐灶

這是這個概念最容易被現代讀者忽略、也最關鍵的部分:密咒律儀不是從零開始的。它是一棟樓的頂層,必須先有下面的樓層

按《密宗道次第論》與《密宗道次第廣論》的次第,這棟樓從下到上是這樣的:

- 最下層:斷十不善的戒與五學處的鄔波索迦(近事)戒。在家居士至少要守五戒,斷身三口四意三的十惡。這是「人」這一級的基本倫理。 - 次下層:近圓別解脫戒。出家人所受的比丘、比丘尼戒。這是「出離」這一級的出家紀律。 - 中間層:菩薩律儀(菩薩戒)。發菩提心、受菩薩戒。這是「菩薩」這一級的利他紀律。原文極嚴:「未生菩薩戒者,定不能生密咒律儀」——沒有菩薩戒這一階,就根本生不起密咒戒。 - 最上層:密咒律儀(密咒戒/三昧耶)。受過密續灌頂後所受的不共誓言。

這個次第決定了一件事:密咒律儀不是給「最厲害的高人」的特權獎賞,而是建立在「最紮實的基礎」之上的頂層設計。換句話說,能進入頂層的人,必然已經走過了所有下層。這也回應了一個常見誤解:密乘不是「跳過前方便的神秘捷徑」,恰恰相反,它是對前方便要求最嚴的階位。

3. 受持的方式:什麼叫「如法受取」

密咒律儀的「生起」有三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密宗道次第論》):

第一,先有菩薩戒。而且菩薩戒的受持本身也是儀軌性的——受者要在灌頂之前先「憶念受菩薩戒之義」,隨師三誦末句完時,戒體在相續中引生;如果不憶念其義,戒體不生,將來犯了也不能還淨。

第二,得到灌頂(abhiṣeka)。灌頂是進入密咒法門的入門儀式,原文說:「故生密咒律儀,雖定觀待灌頂,然非觀待具受一切灌頂」——必須有灌頂,但不一定要受齊所有灌頂。論中以「比丘戒須白四羯磨,然前三羯磨圓滿即得戒」作比,意思是隻要在儀軌關鍵節點上完成,就算條件具足。

第三,「猛利慾受、護心」而正受取。原文強調:受戒時心裡要有強烈的「我要受持」「我要守護」之心,並且在儀軌進行的細節上不能出錯——不得與師齊誦、不得較師先誦;入壇時要在心裡觀想曼陀羅本尊與傳戒上師無二無別。

這三點合在一起說明:密咒律儀不是「被動領取」的一張證書,而是「主動立誓」的一場盟約。儀軌只是外緣,真正發生在受者心相續中的那個「我願意」——而且是願意到「寧捨命根」的程度——才是戒體的來源。

4. 內容的層次:隨續部而有差別

這裡要插一個關鍵概念——續部(tantra)的四分框架。密咒傳統把修行法門依深廣分為四部:事部(事行部)行部瑜伽部(瑜伽續)無上瑜伽部(無上續)。這四個層級不是「高低優劣」的比較,而是「所攝境界與行儀」的深淺差別。對應到律儀上,差別是這樣的(《密宗道次第論》):

- 只受事部或行部灌頂者:除了菩薩戒之外,沒有額外的「密咒律儀」可守。但因為菩薩戒的成立又依賴於下層的別解脫戒或近事戒,所以這類修行者事實上持二戒(別解脫戒+菩薩戒,或近事戒+菩薩戒)。 - 受瑜伽部、無上續中金剛阿闍黎以下灌頂者:必具三戒——別解脫戒、菩薩戒、密咒戒。其根本罪攝兩類:菩薩戒的根本罪,加上密咒的十四根本墮。

《密宗道次第廣論》進一步補充了密咒律儀的具體內容,這些內容遍及日用:

- :遠離粗惡身業。 - :遠離粗語、離間語、無義語。 - :不貪、不瞋、不痴;尤其不能對諸咒、諸天、持咒者起瞋恨。 - 飲食威儀:唸誦時防護飲食。 - 衣著行住清潔:日用行持。 - 交往:不與不應交往者共處。 - 傳法持誦:未經師長許可不得持咒;未承事者不授咒;未入壇者不傳咒、印、儀軌;不得臆造咒軌;不得毀謗開壇師;不得以明咒壓縛、損害他人。 - 用途限定:除修成就外,不得將咒用作其他用途。

這一連串「不」字看起來嚇人,但要讀出它的精神:這不是束縛清單,而是「保持清淨的護欄」。每一條禁令的背後,都是對「修行場域不被汙染」的保護——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5. 毀犯與還淨:守護的紀律

任何戒律都面對一個問題:犯了怎麼辦?密咒律儀的處理方式有兩條線索:

舍戒的根本罪:原文說「其能捨戒之根本罪,即菩薩之根本罪」。也就是說,能讓密咒律儀整體失效的,是菩薩戒的根本墮。這意味著:密咒律儀的「生死」系在菩薩戒上——菩薩戒一破,密咒戒隨之而失。

還淨的方式:對於未達根本罪的違犯,論中給出幾條出路—— - 依《密宗道次第廣論》:可依持誦、總持(陀羅尼)、息災護摩、重新入壇等方式淨除。 - 對非根本罪不可擱置,應依「晝犯夜悔,夜犯晝悔」之法,及時悔除令淨。

最值得當代讀者停下來讀一讀的是這一句:「寧舍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寧可丟掉性命,也不破誓言。這不是要人去死,而是揭示誓言的份量:它不是可以隨意退還的合同,而是刻入身心的誓言。論中更進一步:受灌頂後若不守護,即使多劫精勤修習也不能成就。這是把守戒放在修法成就之前——紀律優先於技藝。

6. 術語與宗派差異:一個概念,多個名字

在寫作時還需注意:兩部論典的用詞略有出入—— - 《密宗道次第論》主用「密咒律儀」「密咒戒」「三昧耶」,不稱「密乘戒」「真言行者律儀」。 - 《密宗道次第廣論》直接用「密咒律儀」,並以「二種律儀」一語特指「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並列。

在根本罪數量上,論中也點出宗派間的差異:「別解根本罪四、菩薩十二、事部三十、行部十四、瑜伽部十四」——這是阿底峽尊者《攝三昧耶論》的數法,與《密宗道次第論》自身對事部僅攝菩薩根本罪的說法存在張力。論中保留這個出入而不強行統一,本身就是一種學風:尊重不同傳統的表述,不以一套話語壓平另一套話語


二、生活裡的走查

對於大多數當代讀者而言,灌頂、曼陀羅、三昧耶這些詞彙屬於「聽說過、但沒經歷過」的範疇。這一節,我不去假裝我們都進過壇場,而是用一個更接近現代人經驗的比喻結構,把這個概念的層次走一遍,並點破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走查場景:一位年輕人決定成為某專業領域的深度從業者

比方說,有一位年輕人,決定要成為一名外科醫生——或者你換成法官、武術師、釀酒師、研究某個冷門學科的學者都行,因為這個結構在很多專業傳統裡都是相似的。

第一層樓:基本倫理。他必須先是一個不偷竊、不欺騙、不傷人的人。這不是「醫生才需要的倫理」,而是做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倫理。對應到佛教,是五戒、十善、近事戒。

第二層樓:專業紀律。他進入醫學院,受沙彌戒式的入學宣誓。這宣誓不是儀式表演,而是標誌他從「普通人」進到「持特定紀律的學生」。他在學校裡要守各種學處:考勤、實習紀律、病人隱私。這對應別解脫戒(出家戒)——它不是為修道量身定做,而是為「離開世俗、放進修學場域」量身定做的紀律。

第三層樓:利他誓言。他畢業了,發了希波克拉底誓言——「我願意把病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這不是法律要求,而是發自內心的誓言。他如果在這個層次上犯了大錯(比如故意害病人),整個職業生涯的根基就塌了。這對應菩薩戒——「為利眾生願成佛」的菩提心誓言。

第四層樓:專業傳承的不共律儀。他被選入某個頂尖的外科團隊,跟隨一位大師學習某種只有這個團隊才會的手術傳承。入團時有入團儀式,他領到了一把只有團隊成員才有的手術刀——這個刀是「灌頂」的象徵。他同時要守一些只有這個團隊才有的規矩:不得私自把這項手術技術教給外人;不得在沒得到師父同意前就用這項技術;團隊內部有特定的師兄弟倫理。這對應密咒律儀——它不是「比菩薩戒更高的倫理」,而是「在一個特殊傳承中特有的誓言與紀律」。

走查完這個結構,現在點破大眾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錯誤映射一:以為「密咒律儀」是佛教裡最神秘、最特殊的東西,所以最高級。 ✅ 實際上:原文反覆強調「未生菩薩戒者,定不能生密咒律儀」——它是建立在所有前面的戒律之上的頂層,沒有下層就沒有這層。這就像一個外科團隊的內規,建立在這個醫生已經是個合格醫生的基礎上。沒有人會覺得「團隊內規比醫德更高級」,它只是更特定。

錯誤映射二:以為受過灌頂就自動有了密咒律儀。 ✅ 實際上:原文要求「猛利慾受、護心」而正受取——戒體的發生取決於受者內心真實的誓言意願,儀軌只是外緣。這就像一個婚禮的誓言,重點不是那張證書,而是婚禮上兩人內心真實的「我願意」。如果心裡沒有,儀式再隆重也只是手續。

錯誤映射三:以為密咒律儀是「對小錯放任、只管大錯」的寬鬆系統。 ✅ 實際上:原文對「非根本罪」特別強調「不可擱置,應依『晝犯夜悔,夜犯晝悔』之法及時悔除令淨」。它的紀律密度比一般人想像的更細。

錯誤映射四:以為密咒律儀主要管外在行為(唸咒、儀軌)。 ✅ 實際上:論中遍及身、語、意三業,尤其在意地上——不得瞋恨諸咒、諸天、持咒者;唸誦時「不放逸、不散亂、不起貪染」。紀律的真正戰場是內心,外在行為只是內心狀態的外顯。

錯誤映射五:以為「三昧耶破了可以重受,反正能還淨」。 ✅ 實際上:根本罪能「舍戒」,一旦舍了,並非簡單重灌頂就完全恢復。而且「寧舍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這句話本身就否定了「可以隨意犯」的態度。紀律的設計不是假設人會犯錯,而是預備人不會故意犯——所以一旦故意,後果極重。


三、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你可能會想:這是密宗內部的專業紀律,我又不去灌頂,為什麼要懂?

三個層次的理由:

1. 它揭示了「誓言」的倫理學——這對所有人都重要

「誓言」(samaya)在當代生活裡被嚴重稀釋了。我們今天立誓言的場景——婚禮、就任、入會——往往被當作儀式。但密咒律儀對待誓言的方式,是把它當作刻入身心的事實:一旦立下,它就住進了你的相續;破了它,就傷了你這個人;守護它,則是「寧捨命根」的事。

這種對誓言的莊重感,在當代是稀缺的。我們刷信用卡時簽名、按同意鍵時勾選框,動作上看起來像立約,但心裡很少感覺到「我正把一件事刻進自己」。理解密咒律儀的莊重,會讓我們重新感受:當我說出「我願意」時,這句話是有重量的

2. 它揭示了「紀律的階梯性」——這對自我教育重要

密咒律儀必須建立在五戒、近事戒、別解脫戒、菩薩戒之上,這個階梯性對當代人的自我教育有深刻啟示:

很多現代人學習任何技藝——冥想、瑜伽、心理治療、武術——都喜歡「直接學最高深的」。密咒律儀的結構恰恰相反:頂層的紀律建立在底層的紀律之上,底層不紮實,頂層就根本不會生起

這也是為什麼無論學什麼,老師都要先考察學生的「基本人格」和「基礎倫理」。密咒律儀把這個常識制度化了:進階的權利取決於你能守護下階的程度。阿闍黎在授灌頂前要先觀察弟子能否護戒,「能否護戒」被說為「最重要的觀察事項」——這條原則對任何深度學習都適用。

3. 它揭示了「內在紀律優先於外在技藝」——這對修行文化重要

論中說:「受灌頂而成為法器後,應立即學習並守護灌頂時所受律儀與三昧耶,再修曼陀羅輪等二次第教授。若不守護,即使多劫精勤修習也不能成就。」

這句話的份量極重:先守紀律,再修技藝。技藝可以慢慢磨,但紀律一旦鬆掉,技藝再高也成就不來。這是修行文化對「以為練得多就會進步」的當代迷信的當頭棒喝。

當代很多人練瑜伽練了十年,仍然暴躁、混亂、不能安住;學心理諮商學了很多技術,仍然在諮商室裡投射自己的情緒;研究佛學研究了多年,仍然把佛法當作智力遊戲——這些現象的根源,往往不是技藝不夠,而是紀律沒有在底層先建立起來。密咒律儀的結構說:紀律先於技藝,護欄先於跑道


四、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把「密咒」理解為「秘密的、不可告人的咒語」

澄清:mantra 在此不是「秘密」的意思。「密」指的是「需要經過特殊傳承才能進入的法門」,其內含仍是真言(真實之語)。把它理解為「藏著掖著、不能說的東西」,是把它神秘化了。論中確實有「未入壇者不得傳授咒、印、儀軌」的規定,但這是傳承紀律,不是「神秘主義的封閉」。

誤讀二:以為「密咒律儀」是密宗獨有的,與顯宗無關

澄清:原文反覆強調密咒律儀建立在菩薩戒、別解脫戒之上,而這兩者是顯密共乘的。論中更明確說:「顯示密咒律儀並非離開共乘戒行而別立」。它不是一套獨立於顯宗的紀律,而是站在顯宗紀律之上的頂層。

誤讀三:以為「受過灌頂就比別人高一等」

澄清:這是對「階梯性」的根本誤讀。階梯性是倫理與紀律的階梯,不是地位與光環的階梯。一個受過灌頂而破戒的人,在密續傳統裡比一個守好五戒的在家居士還要墮落。論中說「寧舍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守戒比受戒重要得多。

誤讀四:以為「密咒十四根本墮」是所有密續統一的數字

澄清:原文坦誠地指出這點——《密宗道次第論》自己的問難中就提到:若事行部除菩薩戒根本罪外無餘根本罪,則與阿底峽尊者《攝三昧耶論》說事部三十根本罪等相違。論中引「別解根本罪四、菩薩十二、事部三十、行部十四、瑜伽部十四」,並說這是宗派間的說法差異。不同傳統對根本罪的數量與內容有不同整理,這在密續傳統裡是公開承認的。

誤讀五:以為「密咒律儀」管的都是大是大非,不涉及日常細節

澄清:《密宗道次第廣論》明確把內容分到「飲食、衣著、行住、清潔、交往、傳法與持誦」——這是日用倫理的細節。密咒律儀的紀律密度比一般人想像的更高。它不是隻管「唸咒時」的紀律,而是管「活著時」的紀律。

誤讀六:以為犯了可以拖著不管

澄清:對非根本罪,原文明確說「不可擱置,應依『晝犯夜悔,夜犯晝悔』之法及時悔除令淨」。紀律系統假設人會犯小錯,但不容許人對小錯採取「等等再說」的態度。懺悔的速度是這個系統對人的基本要求

誤讀七:以為「密咒律儀」是一種特殊的「魔法戒律」,能讓人擁有神秘力量

澄清:這是把密咒律儀徹底降格為「奇幻設定」。密咒律儀的核心是誓言與紀律——它的力量不在於神秘,而在於守護者的誠實與莊重。論中那句「若不守護,即使多劫精勤修習也不能成就」說明:它的「力量」恰恰是它強制要求你成為的那種人——一個能守住誓言的人。


結語

密咒律儀這個概念,初讀起來像是給密宗內部人士的專業手冊。但細讀之後你會發現,它其實在回答一個跨越時代的問題:一個人如何讓自己的承諾長進到骨頭裡,而不是停留在嘴唇上?

它的回答是:

- 把承諾分出層次,先低後高,每層都紮實; - 用莊重的儀軌標記這個承諾的份量; - 以內心的猛利願心作為承諾真正的發生點; - 以日用倫理的細節讓承諾在生活裡被持續守護; - 以對小錯不擱置的態度,讓承諾不被時間磨損; - 以「寧捨命根」的莊嚴,讓承諾成為身心的方向而非可以隨意違反的合約。

這不是密宗獨有的智慧。每一個對自己認真的人——無論是醫生、武者、釀酒人、學者、父母、伴侶——其實都在不同程度地實踐著這個結構。密咒律儀只是把這個結構明確化、儀軌化、誓言語言化了。

當你下次在某個時刻說出「我願意」——無論是對一個職業、對一段關係、對一個志向——你都可以用這個概念問自己:我這句「我願意」,下面那幾層樓穩嗎?我的心裡有沒有真正的「猛利慾受、護心」?我準備好在日用裡守護它嗎?

這就是密咒律儀給當代人的真正遺產:不是咒語,是誓言的倫理學;不是神秘,是紀律的莊重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密咒律儀(mantra-saṃvara),又名密咒戒、三昧耶,指入密咒法門、受灌頂之修行者所應受持防護之身語意行儀與學處。

二、主要闡述

《密宗道次第論》明示密咒律儀之生起須具足多重條件:第一,必先有菩薩戒——「未生菩薩戒者,定不能生密咒律儀」;菩薩律儀之生起又須以儀軌受行,未灌頂前應先憶念受菩薩戒之義,隨師三誦末句完時乃於相續引生戒體,若不憶念彼義則不能生菩薩律儀,犯者亦不能還淨。第二,必得灌頂——「故生密咒律儀,雖定觀待灌頂,然非觀待具受一切灌頂」,並舉生苾芻戒須白四羯磨、然三說中前二分圓滿即生其戒為喻。第三,須如法受持——受戒時須有「猛利慾受、護心」而正受取,不得與師齊誦或較師先誦;入壇時須想曼陀羅正尊與本師無異。

就隨續部層次而言,未得瑜伽續、無上續之灌頂,唯得事行部或行部灌頂者,除菩薩戒外別無可護之密咒律儀;下至若無斷十不善之戒及護五學處鄔波索迦戒、上至若無近圓別解脫戒,則定不能得菩薩戒,故得事行兩部隨一灌頂者必具二戒。得瑜伽續及無上續中金剛阿闍黎以下灌頂者,則必具三戒——別解脫戒、菩薩戒、密咒戒;其根本罪攝菩薩根本罪及密咒十四根本罪。

密咒律儀之舍由菩薩根本罪決定,即「其能捨戒之根本罪,即菩薩之根本罪」。別解脫戒與菩薩學處所未能攝之事行兩部,尚有眾多應護不共之三昧耶。

《密宗道次第廣論》則廣述密咒律儀之具體內容,遍及身、語、意三業,以及飲食、衣著、行住、清潔、交往、傳法與持誦。修行者不得瞋恨諸咒、諸天與持誦者,不得臆造咒軌、毀謗開壇師,不得以明咒壓縛損害他人;未經師長隨許不得持咒,未承事者不可授咒,未入壇者不得傳授咒、印、儀軌。又須遠離粗惡身業、粗語、離間語與無益語,唸誦時防護飲食威儀,不放逸、不散亂、不起貪染,除修成就外不得將咒用作其他用途。

關於犯戒之還淨,《密宗道次第廣論》明言:未於四部任一曼陀羅受灌頂者,不可僅依隨許而修諸尊或傳授諸咒;若有毀犯,則依持誦、總持、息災護摩或重新入壇等方式淨除。即受無上瑜伽部者亦不得違越相關三昧耶;對非根本罪,也不可擱置,應依「晝犯夜悔,夜犯晝悔」之法及時悔除令淨。

關於守護律儀之嚴格要求,《密宗道次第廣論》強調:受灌頂而成為法器後,應立即學習並守護灌頂時所受律儀與三昧耶,再修曼陀羅輪等二次第教授。若不守護,即使多劫精勤修習也不能成就。其要求嚴至「寧舍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尤其根本罪能損壞身心、使功德難生,故須勇猛防護,其餘罪過若有毀犯,亦應懺悔並如法出罪。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部論典之用語略有差異。《密宗道次第論》用「密咒律儀」、「密咒戒」、「三昧耶」並見,不稱「密乘戒」或「真言行者律儀」;續部分類採「事行部/事部」、「行部」、「瑜伽部/瑜伽續」、「無上續」之四分框架,灌頂數量則引集密派瓶灌頂十一、上三灌頂共十四之說。

《密宗道次第廣論》直接使用「密咒律儀」,又常與「三昧耶」、「咒三昧耶」、「學處律儀」、「咒律儀」並列或互相聯繫;並以「二種律儀」一語指「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

兩部論典在根本罪數量等問題上亦存出入。《密宗道次第論》自設問難:若事行部戒除菩薩戒根本罪外無餘根本罪,則與阿底峽尊者《攝三昧耶論》說事部三十根本罪等相違;並引彼論「別解根本罪四、菩薩十二、事部三十、行部十四、瑜伽部十四」為據,提示宗派間說法差異。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密咒律儀須與菩薩律儀(又稱心戒、菩薩戒)、別解脫戒、近圓別解脫戒、事行部戒等術語區辨層次。《密宗道次第廣論》指出,密咒律儀並非離開共乘戒行而別立:灌頂以前,先受別解脫戒、發菩提心並受律儀;在家者依近事戒等,出家者則須清淨沙彌戒等。又須先學願、行菩提心及六度等佛乘共道,而後學密咒新乘。

就授受關係而言,阿闍黎須安住三昧耶與律儀,尤其不得犯根本罪;弟子若不能受持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只能令其入壇投花、示以本尊,不應授予相應戒法與灌頂。若只能守護菩薩共律而不能守護密咒律儀,授灌頂亦有所限制;能否護戒,因而被說為最重要的觀察事項。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未生菩薩戒者,定不能生密咒律儀。」

「故生密咒律儀,雖定觀待灌頂,然非觀待具受一切灌頂。」

「其能捨戒之根本罪,即菩薩之根本罪。」

「別解根本罪四。菩薩十二。事部三十。行部十四。瑜伽部十四。」

「寧舍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密宗道次第論B0057 · 藏傳論典部

《密宗道次第論》論「密咒律儀」之要點,可歸納如下:

一、概念定位與術語 本論以「密咒律儀」一語為主稱,亦用「密咒戒」、「三昧耶」互通。須與「菩薩律儀」(又稱「心戒」、「菩薩戒」)、別解脫戒、近圓別解脫戒、事行部戒等術語區辨層次。

二、生起條件 本論明示密咒律儀之生起須具足多重條件:(一)必先有菩薩戒——「未生菩薩戒者。定不能生密咒律儀」;菩薩律儀之生起又須以儀軌受行,未灌頂前應先憶念如上所說受菩薩戒義,隨師三誦末句完時乃於相續引生戒體,若不憶念彼義則不能生菩薩律儀,犯者亦不能還淨。(二)必得灌頂——「故生密咒律儀。雖定觀待灌頂。然非觀待具受一切灌頂」,文中並舉生苾芻戒須白四羯磨、然三說中前二分圓滿即生其戒為喻。(三)須如法受持——受戒時須有「猛利慾受、護心」而正受取,不得與師齊誦或較師先誦;入壇時須想曼陀羅正尊與本師無異。

三、隨續部層次之差別 (一)未得瑜伽續、無上續之灌頂,唯得事行部或行部灌頂者:除菩薩戒外別無可護之密咒律儀;下至若無斷十不善之戒及護五學處鄔波索迦戒、上至若無近圓別解脫戒,則定不能得菩薩戒,故得事行兩部隨一灌頂者必具二戒。(二)得瑜伽續及無上續中金剛阿闍黎以下灌頂者:必具三戒——別解脫戒、菩薩戒、密咒戒;其根本罪攝菩薩根本罪及密咒十四根本罪。

四、能捨與應護 「其能捨戒之根本罪。即菩薩之根本罪」,即密咒律儀之捨,由菩薩根本罪決定。別解脫戒與菩薩學處所未能攝之事行兩部,尚有眾多應護不共之三昧耶,引《蘇悉地經》為證。

五、與他說之出入 文中自設問難:若事行部戒除菩薩戒根本罪外無餘根本罪,則與阿底峽尊者《攝三昧耶論》說事部三十根本罪等相違;並引彼論「別解根本罪四。菩薩十二。事部三十。行部十四。瑜伽部十四」為據,提示宗派間說法差異。

六、獨特用詞 本論用「密咒律儀」、「密咒戒」、「三昧耶」並見,不稱「密乘戒」或「真言行者律儀」;續部分類採「事行部/事部」、「行部」、「瑜伽部/瑜伽續」、「無上續」之四分框架,灌頂數量則引集密派瓶灌頂十一、上三灌頂共十四之說。

密宗道次第廣論B0068 · 藏傳論典部

《密宗道次第廣論》所說「密咒律儀」,是入密咒法門、受灌頂及修持密咒者必須受持防護的行儀與學處。其建立有明確次第:灌頂以前,先受別解脫戒、發菩提心並受律儀;在家者依近事戒等,出家者則須清淨沙彌戒等。又須先學願、行菩提心及六度等佛乘共道,而後學密咒新乘,顯示密咒律儀並非離開共乘戒行而別立。

在用詞方面,《密宗道次第廣論》直接使用「密咒律儀」,又常與「三昧耶」、「咒三昧耶」、「學處律儀」、「咒律儀」並列或互相聯繫;並以「二種律儀」指「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因此,整理此概念時,應保留其「密咒律儀」之稱,不宜只以三昧耶概括全部內容。

其具體內容遍及身、語、意三業,以及飲食、衣著、行住、清潔、交往、傳法與持誦。修行者不得瞋恨諸咒、諸天與持誦者,不得臆造咒軌、毀謗開壇師,不得以明咒壓縛損害他人;未經師長隨許不得持咒,未承事者不可授咒,未入壇者不得傳授咒、印、儀軌。又須遠離粗惡身業、粗語、離間語與無益語,念誦時防護飲食威儀,不放逸、不散亂、不起貪染,除修成就外不得將咒用作其他用途。

《密宗道次第廣論》特別強調,未於四部任一曼陀羅受灌頂者,不可僅依隨許而修諸尊或傳授諸咒;若有毀犯,則依持誦、總持、息災護摩或重新入壇等方式淨除。受事部、行部灌頂者固須守護,即受無上瑜伽部者亦不得違越相關三昧耶;對非根本罪,也不可擱置,應依「晝犯夜悔,夜犯晝悔」之法及時悔除令淨。

是否能守護律儀,是授受灌頂與判定弟子資格的重要條件。阿闍黎須安住三昧耶與律儀,尤其不得犯根本罪;弟子若不能受持菩薩律儀與密咒律儀,只能令其入壇投花、示以本尊,不應授予相應戒法與灌頂。若只能守護菩薩共律而不能守護密咒律儀,授灌頂亦有所限制;能否護戒,因而被說為最重要的觀察事項。

受灌頂而成為法器後,應立即學習並守護灌頂時所受律儀與三昧耶,再修曼陀羅輪等二次第教授。若不守護,即使多劫精勤修習也不能成就。其要求嚴至「寧捨於命根」亦不毀三昧耶;尤其根本罪能損壞身心、使功德難生,故須勇猛防護,其餘罪過若有毀犯,亦應懺悔並如法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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