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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安樂

hita-sukha

給予眾生利益與安樂。機器生成

類型 行門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一 · 實有→緣生 ⇢ 二 · 緣生→性空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利他行於第一重業果框架內完整教授,般若讀利樂無所得至第二重。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利益安樂”不是“讓人滿意”,也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做好事”。它是菩薩道中判斷自利利他是否真實成立的一條總原則:先給予真實、無罪、能夠使善法增長並導向解脫的利益,由此使自己與他人獲得現世、後世,乃至寂滅的安樂。

《瑜伽師地論》用一句極簡潔的話說明二者關係:“利益如因,安樂如果。”菩薩所求的,也不是一切未經辨別的快樂,而是“有利益品所有安樂”。換句話說:

- 利益,是方向正確的因:它無罪、能攝善、能離惡,最終通向煩惱減薄乃至解脫。 - 安樂,是這種因成熟的果:可以是身心舒適、困苦解除,也可以是禪定輕安,最高則是煩惱畢竟寂滅。

因此,真正的慈悲不等於立即滿足。眼前舒服,未必有利益;眼前不舒服,也未必沒有利益。戒除成癮會難受,接受誠懇勸告可能刺耳,承擔責任也可能辛苦,但若方法適當,這些憂苦可以伴隨真實利益。反過來,無限制地縱容、用消費麻醉孤獨、替一個人遮掩傷害行為,都可能製造當下喜樂,卻把更深的苦推向後來。

不過,“利益優先”絕不是以“為你好”為名強迫別人。論中要求菩薩在饒益眾生以前,先真實希求其利益安樂,並對什麼才是利益安樂“如實了知”,成就無顛倒的判斷。沒有智慧的熱心,可能只是把自己的控制慾包裝成慈悲;沒有慈悲的正確,則容易成為冷酷的道德優越感。

《瑜伽師地論》把“利益”完整分為五相:

1. 無罪利益:自己攝受、增長善法,也以勸勉、調伏、安置、建立等方式,幫助他人攝受、增長善法。“無罪”不只是沒有觸犯世俗規則,還意味著其性質不與貪、嗔、痴及損害相應。勸勉是鼓勵,調伏是對治不善,安置是使人住於善處,建立則使善法能夠穩定;不能一律縮成“勸人向善”。

2. 攝受利益:引發自他無染汙樂、眾具樂和住定樂。無染汙樂是不由染著和傷害而來的樂;眾具樂是衣食、醫藥、居所、工具等生活資具所帶來的適當安穩;住定樂是安住禪定所得的身心輕安。佛法並不排斥物質改善和身心舒適,只是不把它們孤立為終點。

3. 此世利益:在現法中改善有情的處境,例如正命、名譽、財位、資具與現實安全。它確實是利益的一部分,不能因為談解脫便輕視疾病、貧困、失業或無依無怙者的現實痛苦。

4. 他世利益:所作之事未必立刻令人舒服,卻能形成未來的善因與安樂。論中以“四種法受”檢查此世與他世:現樂後苦、現苦後樂、現樂後樂、現苦後苦。佛法的判斷不能只截取當前的一幀畫面。

5. 寂滅利益:涅槃,以及一切能夠趣向涅槃的世間、出世間“涅槃分法”。它是五種利益中無上、最勝者。這裡不能把“寂滅”理解成消沉、麻木或什麼都不在乎;寂滅所指的是煩惱、繫縛與苦因的止息。

“安樂”也有五類,每一類都必須分別理解:[《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五原文](https://www.shidianguji.com/book/SXZ0588/chapter/1kz2tka9w58ur)

1. 因樂:能夠成為樂受之因的諸根、境界、順樂受觸,以及能招感現法或當來可愛果的業。好看的影像、舒適的環境、健康的感官、一次善業,都可能屬於樂的條件;它們還不是樂受本身。因樂若會引生染汙或本身有罪無益,就不應因為“讓人開心”而給予。

2. 受樂:由相應因緣所生、能夠攝益身心的樂受。它可以依眼、耳、鼻、舌、身、意觸而生,可歸為身體之樂與心之樂;論中還區分有漏樂與學、無學的無漏樂。因此,受樂不能窄化成感官享受,也不能反過來把一切愉悅都說成修行障礙。

3. 苦對治樂:寒、熱、飢、渴等苦被對治、息除時生起的樂覺。口渴時喝水、疼痛得到治療、從酷熱處進入陰涼,都屬於這一結構。它之所以名樂,重點在“苦被解除”,不一定是另有一種獨立不變的快樂實體。

4. 受斷樂:論中明確以“滅想受定”為受斷樂。它不是普通的“情緒平靜”,也不是睡著、發呆或壓抑感受;這裡是特定的深層禪定成就。論以勝義觀察諸受皆有行苦的性質,滅定中這種受的活動暫時寂靜,故安立為樂。

5. 無惱害樂:又分為四層——出離樂、遠離樂、寂靜樂、三菩提樂。出離樂,是由正信捨離居家煩籠而得解脫;遠離樂,是斷除欲及惡不善法、證初靜慮所得離生喜樂;寂靜樂,是第二靜慮以上尋、伺止息之樂;三菩提樂,是煩惱畢竟離系、於所知事如實等覺。前三者隨順、趨向最後的覺悟之樂,所以同攝於無惱害樂。不能把“無惱害樂”泛化成“沒有人打擾,我很清靜”。

由此可以看出,利益安樂在整個解脫道上的位置,是把慈悲的願望、智慧的辨別和具體行動接在一起:

看見苦,不只想使它暫時消失;還要辨認苦因,建立無罪善因,使有情由現實安穩漸次走向離染,最終走向寂滅。

這也說明為什麼論中談布施時設下明確邊界:若所施之物只製造快樂而沒有利益,或者利益安樂兩者皆無,便不施與;若確實能夠產生利益,即使安樂尚不確定,也可依善巧方便施與。即使有人請求菩薩捨身,若其目的在藉此逼迫、損害或欺騙他人,也不應順從。布施不是把判斷力交給索求者,而是“但為眾生利益安樂”。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親子場景:讀初中的孩子深夜仍在刷短視頻,第二天精神不濟,作業拖延;父母發現後,第一反應是沒收手機。怎樣用“利益安樂”走查這件事?

第一步,先看當下發生了哪些“樂”。

短視頻的聲音、畫面和不斷出現的新內容,是眼耳等根所對的境,也可能形成順樂受觸,屬於因樂;觀看時產生興奮、好笑、暫時忘掉壓力的體驗,是受樂。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手機不是樂受本身,畫面也不是人的“貪心”;它們是條件,樂受才是身心當下領納的經驗。

孩子寫作業焦慮,刷視頻後焦慮暫時減輕,其中還夾有一點苦對治樂:原有壓力被短暫遮蔽,於苦減弱處產生輕鬆感。但這不等於焦慮的根源已被解決。最常見的誤判,就是把“暫時感覺不難受”當成“問題已經得到對治”。如果逃避使作業繼續積壓,眼前的輕鬆反而會製造後續更大的苦。

這裡不能把孩子睡著或手機被拿走後的無聊,叫作受斷樂;受斷樂特指滅想受定,與普通的感官刺激中止完全不同。也不能把獨自在房間裡不受父母打擾,叫作無惱害樂;經典所說的無惱害樂有出離、遠離、寂靜、菩提的修道層次,不只是環境清靜。

第二步,檢查五種利益。

- 就無罪利益看,目標不是單純服從父母,而是幫助孩子逐步建立節制、誠實、承擔與自我觀察等善法。若父母以羞辱、威脅或遷怒迫使孩子服從,即使手機暫時放下,也未必建立無罪利益。 - 就攝受利益看,要保護無染汙樂和正當眾具樂。手機本身也是學習、溝通的資具,不必妖魔化;可以保留適量娛樂,同時培養運動、閱讀、朋友交往等不被單一刺激綁架的快樂。 - 就此世利益看,需要恢復睡眠、注意力、學業節奏和家庭信任。這些現實改善本身就有價值,不必把一切都講成遙遠的解脫。 - 就他世利益看,則要觀察這次處理正在塑造什麼習慣與心行:是越來越依賴刺激、撒謊規避,還是逐漸具備節制、正命與照顧後果的能力?若採用業果語言,它所強調的正是行為並不在當下一刻結束,而會繼續成熟。 - 就寂滅利益看,最深的問題不是每天少看多少分鐘,而是能否開始看見“苦悶—抓取刺激—短暫滿足—再次空虛”的循環,並逐步減弱對刺激的黏著。戒與節制在這裡不是懲罰,而是為定與慧騰出空間;最終要處理的是貪著及由貪著而來的不自在。

第三步,再決定如何行動。

若只為孩子當下高興而無限續費遊戲、替他隱瞞曠課,這是給了受樂,卻未給利益。若突然砸掉手機、公開羞辱,可能既沒有安樂,也未必建立利益。較合乎“善權方便”的做法,是先理解孩子藉手機逃避的究竟是什麼,再共同約定時段、保留必要聯絡、逐步降低刺激,並補上睡眠、陪伴、學習協助和其他可持續的樂。必要的限制可能伴隨不滿,但應以比例適當、能夠說明、持續陪伴為前提。

這便是“若苦所隨有利益事”,仍可善巧授與;但關鍵在“有利益”和“善巧”,不在“讓對方受苦”。痛苦本身從不自動等於教育,更不自動等於佛法。

同樣的走查也適用於成年人:

- 加班後報復性購物,商品與界面提供因樂,拆箱是受樂,暫時忘掉疲憊近於苦對治樂;但是否有利益,要繼續檢查債務、依賴和長期心行。 - 親密關係裡,替伴侶遮掩成癮行為可能換來暫時和氣,卻未必是利益;清楚設立邊界可能一時憂苦,卻可能為雙方保留真正康復的條件。 - 通勤中給疲憊者讓座,同時反觀自己的煩躁,兼有現實饒益與自心善法增長;小事也能具足自利利他的方向。 - 面對貧困者,只談“放下執著”而不提供食物、醫療、正命機會,是跳過此世利益;只給一次消費品而不顧依賴、尊嚴與後續生計,也可能停在短暫受樂。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生活特別擅長生產“因樂”,卻不一定擅長生產利益。推薦算法不斷優化聲音、圖像、消息和購買入口,使根境相接更加迅速;績效系統則容易把人的價值壓縮成即時反饋。我們因此很容易把“我想要”“我喜歡”“數據上漲”誤認成“這對我有益”。

利益安樂提供了一張比“快樂或痛苦”更完整的判斷表:

- 這是樂的條件,還是樂受本身? - 它是在解除真實痛苦,還是暫時遮蔽痛苦? - 它會不會增長貪著、欺騙或傷害? - 它只在當前有效,還是未來也能承受其後果? - 它有沒有幫助人形成善法和自主能力? - 它最終使繫縛變重,還是使繫縛減輕?

腦科學、行為科學或平臺研究,可以幫助我們描述獎賞學習、注意力競爭和習慣形成,但這些研究仍有方法、樣本與解釋邊界,也不能由神經活動直接推出什麼是善、什麼通向解脫。它們可以輔助說明人為何容易受刺激牽引,卻不能被說成“科學證明了佛法”。佛法這裡提出的是一套倫理與修道判斷:快樂必須連同其成因、染淨、後果及解脫方向一起觀察。

這一概念也修正了兩種常見的慈悲疲勞。

一種是“別人開口,我就必須答應”。利益安樂告訴我們,拒絕可能也是慈悲。若對方索求的錢將用於傷害、欺騙或成癮,不隨順其求並不等於吝嗇。布施須由智慧節制。

另一種是“只要長期有益,當下感受可以不管”。這同樣不完整。論中不僅談寂滅利益,也承認眾具樂、現法利和苦對治樂。菩薩為無依無怙、有苦有貧者作依怙,授以正命,指示善趣,並依根機教授三乘。真正的解脫道不以終極真理取消一頓飯、一處安全住所或一句溫和的話。

四攝事正好顯示了這種完整性:以布施提供所需,以愛語使真話可以被聽見,以利行實際成辦利益,以同事進入對方處境、共同實踐。四者可以給利益、給安樂,也可以同時給利益安樂。只有愛語而沒有利行,容易成為安慰;只有利行而沒有愛語和同事,正確也可能無法攝受人心。

所以,利益安樂不是功利主義式的“為了更大結果可以犧牲眼前的人”,也不是享樂主義式的“讓大家感覺好就夠了”。它要求同時照看行為的染淨、現實需要、時間後果、眾生根機和解脫方向。其尺度很高:既不放棄究竟,也不遺漏眼前。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利益就是實用好處,安樂就是開心。

利益固然包括此世的名稱、財位、資具與正命,但不止於此;它還包括善法增長、後世善果及寂滅。安樂也不只是情緒開心,而包括因樂、受樂、苦對治樂、受斷樂和無惱害樂。把二者縮成“有用而快樂”,會消失整個修道維度。

誤讀二:凡是快樂,佛法都反對。

論中明確承認無染汙樂、眾具樂、住定樂,也承認身樂、心樂和苦對治樂。需要檢查的不是“有沒有快樂”,而是它是否生染、本性是否染汙、有罪無罪、有益無益。問題不是樂本身,而是無明地執取樂、以傷害換取樂,以及把短暫受樂錯認成究竟安樂。

誤讀三:只要將來有益,就可以讓別人現在受苦。

“雖兼憂苦,應授與之”有嚴格前提:該事確有利益,而且必須依善權方便。論中還要求先具備真實的利益安樂意樂與無顛倒覺。未經求證的自信、羞辱、暴力和控制,不能靠一句“為你好”變成菩薩行。凡夫更應承認自己判斷有限,傾聽當事人,考察後果,並採用傷害更小、可調整的方法。

誤讀四:滿足對方要求,就是慈悲布施。

求取之物若會被用來逼迫、損害、欺騙他人,即使施者願意犧牲,也不應給予。布施的中心不是“我多麼能捨”,而是眾生是否真實獲得利益安樂。沒有智慧的舍,可能同時增長求者的惡行和施者的自我形象。

誤讀五:寂滅利益太高,普通人的現實困難不重要。

恰恰相反,論中把此世利益、眾具樂、正命扶助、貧苦救護都納入菩薩行。區別只在於:這些現實幫助不應停留在製造依賴或維持染汙,還應儘可能成為尊嚴、善法和解脫的條件。一頓飯不能代替解脫,但飢餓者此刻確實需要一頓飯。

誤讀六:無惱害樂就是躲開人群,保持心情平靜。

經典的四層定義不可壓平:出離樂、初靜慮的遠離樂、第二靜慮以上的寂靜樂,以及煩惱畢竟離系、如實等覺的三菩提樂。普通休息有其價值,卻不能冒充這些修證層次。

誤讀七:利益與安樂是兩個可以任選其一的目標。

二者是因果相屬,不是彼此競爭。利益之所以值得給予,在於它能成就安樂;菩薩之所以“樂利益”,歸根結底是“樂安樂”。若所謂利益永遠只使人僵硬、恐懼、依賴和煩惱增長,就應重新檢查它是否真是無罪利益;若所謂安樂持續增長染著和傷害,也應檢查它是否屬於“有利益品”。

誤讀八:利他就是犧牲自己,直到耗盡。

《瑜伽師地論》在“自利利他處”討論這一概念,五種利益與五種安樂都貫通自他。菩薩不是以自我毀壞證明慈悲,而是在修習自身戒、定、慧的同時成熟有情。沒有穩定、清明和能力,利他很容易變成怨懟、控制或長期失衡。

歸根到底,“利益安樂”要求我們把善意再向前推進一步:不僅問“我願不願意幫助”,還問“我給予的究竟是什麼”;不僅問“他現在高不高興”,還問“這會把他的生命帶向哪裡”。

它從一頓飯、一句愛語、一次拒絕、一份正命開始,卻不在這些地方停止。它要使未成熟的善得到成熟,使已經成熟的有情走向解脫;使當下的苦有人承接,使未來的苦因不再被反複製造,最終使煩惱與繫縛真正寂滅。這才是“利益如因,安樂如果”在菩薩道上的全部分量。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利益安樂(hita-sukha)」是《瑜伽師地論》統攝菩薩自利利他行的複合語,指菩薩以真實、無罪而能導向善法及解脫的利益為先導,使自他獲得現法、後法乃至寂滅之安樂。其核心關係是「利益如因,安樂如果」:利益是招致安樂的因,安樂是利益成熟之果。因此,菩薩所希求的不是順從眾生一切當下欲樂,而是「有利益品所有安樂」。凡事雖暫時引生憂苦,只要確有利益,仍應以善巧方便授與;反之,雖能帶來眼前喜樂,若實無利益,也應方便削奪,使眾生後來決定獲得安樂。

由此,「樂利益」所以成立,是因為菩薩實為「樂安樂」;「與利益」所以成立,是因為利益最終能夠「與安樂」。然而,並非凡稱為樂者皆可授與:受樂以及根、塵、觸所攝的因樂,仍須考察其是否引生染汙、其性有染或無染,以及有罪無罪、有益無益,不能只憑當下感受判斷。

二、主要闡述

本論先分別建立利益與安樂的種類。利益有五相,即無罪利益、攝受利益、此世利益、他世利益與寂滅利益。攝受善法、增長善法,並以勸勉、調伏、安置、建立等方式令他人住於善法,屬於無罪利益;引發自他無染汙樂、眾具樂與住定樂,屬於攝受利益;涅槃以及能夠證得涅槃的世間、出世間涅槃分法,則是無上、最勝的寂滅利益。安樂亦分五類:因樂、受樂、苦對治樂、受斷樂與無惱害樂。

布施是利益優先原則的具體體現。對於內施、外施之物,若施與後只能造成安樂而不能產生利益,或利益與安樂二者皆無,菩薩便不施與;若能確定產生利益,則無論安樂是否確定,皆可施與。即使菩薩願以身命布施,若求施者意在藉此非理逼迫、損害或誑惑他人,也不應隨順其求。菩薩施身的目的,被明確限定為「但為眾生利益安樂」,並由此令布施波羅蜜多迅速圓滿。

在「一切利行」中,本論又從有情成熟與解脫的次第說明利益安樂:一方面使未成熟有情趨於成熟,另一方面使已經成熟的有情獲得解脫。依時間可分為現法利、後法利及現法後法利。現法利能使眾生獲得名稱、財位及資具之樂;後法利雖然未必伴隨現法安樂,卻能引向後法安樂;兼顧現法與後法者,則使有情漸次趣向離欲,現世身心輕安而住,後世或生淨天,或進入無餘依涅槃界。

「饒益」從實際救護與教導的角度展開同一利他方向,包括授予正命,隨順能夠引生義利之事,為無依無怙、有苦有貧者作依怙,指示趣向善趣之道,並授以三乘法門。但菩薩在實行這些事項以前,須先真實欲求眾生的利益安樂,並對何者確為利益安樂如實了知,成就無顛倒覺,不能以錯誤認識行饒益事。

四攝事則顯示利益與安樂可以分別給予,也可以同時給予。菩薩依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攝受有情時,隨具體情形給與利益、給與安樂,或同時給與利益安樂。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瑜伽部《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同經異譯本,故不能據此列舉跨部類、跨譯本的詞語分歧。本論的明確用語是「利益安樂」,沒有另立其他同義複合名目取代它;但在不同論述脈絡中,又分別使用「義利」「饒益」「現法安樂」「後法安樂」等語。「義利」著重能引生正當利益之事,「饒益」著重對有情的扶助、救護與教導,「現法安樂」「後法安樂」則分別標示所得安樂的時間向度。這些是同一論內依語境展開的相關用詞,並非所據材料能夠證明的異譯差別。

本論以三學解釋時,用語又有特定配屬:依增上戒說「利益」;不依弊苦、艱難、不自在之行說「安樂」;離欲者的增上心行與增上慧行,則合稱「利益安樂」。在這一解釋中,「此行善故」名為利益,「能饒益故」名為安樂。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利益與安樂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目標,而是因果相屬:利益著重行為、善法或教導本身的無罪、有益及導向解脫;安樂著重由此所得的無染樂、輕安、後世善果或寂滅。正因如此,眼前受樂不必然等於利益,暫時憂苦也不必然違背安樂;判斷關鍵在於該事能否使眾生後來決定得樂。

「利行」是利益安樂在成熟有情、令得解脫及貫通二世方面的實踐;「饒益」是正命扶助、依怙救護、善趣指示與三乘教授;四攝事則是給與利益與安樂、攝受有情的具體門徑。布施波羅蜜多受同一準則節制,不能以滿足求者慾望代替真實利益。三學中的增上戒、增上心與增上慧,則顯示利益安樂也可用來說明菩薩自身所行之善及其饒益作用。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本論最能概括二者關係的表述是:「利益如因,安樂如果。」對於菩薩所求安樂的範圍,則說是「有利益品所有安樂」;並以「樂利益」即「樂安樂」、「與利益」即「與安樂」,說明利益以導向安樂為義。

關於布施目的,本論說菩薩施身「但為眾生利益安樂」;關於三學的語義,則以「此行善故」說明利益,以「能饒益故」說明安樂。這些表述共同顯示:利益以善、無罪及導向正果為要,安樂則是由此善行所成就的饒益與果報。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大智度論T1509 · 釋經論部

《大智度論》論「利益安樂」,以菩薩憐愍眾生、隨其根機施與今世、後世及出世間之利樂為核心。論中先以「安穩多眾生」「無量眾生得樂」「安樂、饒益」「利益事」等語,分別申明菩薩令眾生離煩惱、得安穩樂,並以善法攝取、教化眾生;其用詞不僅是合稱「利益安樂」,亦常分說為「利益眾生」「安穩」「得樂」「安樂、饒益」及「利益事」。

一、所謂「安穩」,不是順從眾生對常、樂、實、我的執著,而是對著常者教無常,著樂者教苦,著實者教空,著我者教無我。凡夫初聞或不喜樂,然而日久能滅除煩惱而得「安穩樂」,如服苦藥,當時雖苦,後能除患。由此可見,本論所說安樂包含以正法對治執著、最終解除煩惱的安穩。

二、菩薩利益眾生所施與的樂,依其修證階段而有差別。求般若波羅蜜而尚未成就時,以今世樂、後世樂利益眾生;得般若波羅蜜、斷諸煩惱後,則以世間樂與出世間樂利益眾生;得無上道時,但以出世間樂利益眾生。論中因而明確使用「今世、後世樂」「世間樂、出世間樂」等分層語彙,呈現利樂由世間福益進至究竟解脫的不同範圍。

三、「安樂、饒益」的根本動機是憐愍心;「饒益」特別說為多利益天、人,因其餘道所得饒益較少,故未特別舉說。這裡「饒益」與「安樂」並舉,凸顯菩薩不是抽象談論眾生之樂,而是由悲愍發起實際教化與助益。

四、論中把「利益事」具體界定為四攝法,並先舉布施、愛語與利益的實行方式。菩薩以財施、法施攝取眾生;「愛語」分為隨意愛語,以及隨眾生所愛、所應受之法而說。未得道時,菩薩自破憍慢,隨意說法;得道後,則觀眾生所應度之法而說,例如對高心富人讚歎布施,使其能得物利、名聲與福德。利益安樂因此亦表現為契合對方情況的善巧說法。

五、本論又明言「利益」有二種:其一,為眾生說今世利與後世利,並教其以法治生、勤修利益之事;其二,以善法轉變眾生,使未信者生信、破戒者持戒、寡識者多聞、不施者布施、愚痴者得智慧。利益不僅指外在資益,也包括信、戒、多聞、布施與智慧的增長。

六、並非一切名為「利樂」者皆屬清淨利益。破戒者雖得供養利樂,此樂仍被判為不淨;睡眠蓋亦能破壞今世的欲樂、利樂、福德,乃至今世、後世與究竟樂。這些反面說明顯示,本論辨別利樂的清淨與否,並重視持戒、除蓋等修行條件,不能僅以眼前所得之樂判定真實饒益。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以「利益」與「安樂」為一對相須概念,貫穿菩薩地與聲聞地之自利利他論述。其核心命題為因果關係:「利益如因,安樂如果」,故「於諸眾生若與利益,必與安樂」。據此,菩薩念與眾生「有利益品所有安樂」,終不念與「無利益品所有安樂」;若苦所隨而有利益之事,眾生雖無樂欲,菩薩依善權方便「設兼憂苦,應授與之」;若樂所隨而無利益之事,眾生雖有樂欲,則「設兼喜樂,應削奪之」。此即本論獨特之「善權方便」面向:利益安樂非順眾生一時好惡,而以「決定於後得安樂」為判準。

本論以五相攝「利益種類自利利他」:一、無罪相,二、攝受相,三、此世相,四、他世相,五、寂滅相。其中此世相與他世相配合「四種法受」——現在受樂當來受苦、現在受苦當來受樂、現在受樂當來受樂、現在受苦當來受苦——形成四句分別,故有「利益非安樂」等四種組合。寂滅相指涅槃及得涅槃之世出世間涅槃分法,「望餘一切,無上最勝」。安樂種類則以五樂攝之:因樂、受樂、苦對治樂、受斷樂、無惱害樂。菩薩於因樂、苦對治樂、受斷樂、無惱害樂「不應思量,一向授與」,唯於受樂及根塵觸所攝因樂須簡擇其染淨有罪無罪。

在布施波羅蜜多中,本論以利益安樂為應施不應施之判準:若施物「唯令安樂、不作利益」或「不作安樂、不作利益」,則不施與;若「定作利益、不定安樂」或「定作利益、定作安樂」,即便施與。利行波羅蜜多則分三門:於現法利勸導、於後法利勸導、於現法後法利勸導,各別引生現法安樂、後法安樂、或現法後法俱安樂。四攝事——布施、愛語、利行、同事——總攝為「能與一分有情利益,能與一分有情安樂,能與一分所化有情利益安樂」。菩薩作不虛饒益加行,須先「欲求作利益安樂」,復「如實了知,無顛倒覺」。

聲聞地中,本論將利益安樂配屬三學:「如是能令汝利益者,依增上戒說;如是能令汝安樂者,謂不依止弊苦艱難不自在行;如是能令汝利益安樂者,謂離欲者增上心行、增上慧行」。又云「此行善故,名為利益;能饒益故,名為安樂」,以「善」與「饒益」分釋二詞之語義。世尊制立三學處即名「利益安樂」,讚美杜多功德名利益,聽受百味飲食百千衣服名安樂。恭敬聽法為「現前能證利益安樂」之一因。

術語形式上,本論始終以「利益」「安樂」並舉為固定搭配,又用「利益種類」「安樂種類」標目分類,以「善權方便」統攝利益與安樂之權衡,此為本論特有之論述框架。

攝大乘論釋(無性釋)T1598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無性釋)》論「利益安樂」,以「利樂」為最集中的術語形式,並兼用「利他加行」、「廣饒益」及「有情利樂」等語加以表述。其所指向的對象,明言為「一切有情類」、「有情」與「諸有情」;由此可見,本論不是僅就一類眾生而言,而是以一切有情為利樂所及之範圍。原文說諸佛常遊世間,利樂一切有情類,又說對有情修利他加行,呈現利益安樂乃面向有情而行的饒益之事。

一、就行動方式而言,本論以「利他加行」說明對有情施作利益的實踐。此種加行「不簡有力若無力」,亦即原文不以有力或無力作為揀別條件;又說「於一切時一切施」,並以「隨力所能廣饒益」限定其具體施行。故其重點兼具普遍性與隨力而行兩面:對象不加揀別,時分與布施廣泛,而實際所作則依自身能力所及,務求廣為饒益。

二、就持續性而言,本論說諸佛「常遊於世間」,而其所作正是「利樂一切有情類」。另一處又以「常不捨利樂」表明,利樂有情不是偶爾發起而隨即中止之事,而是恆常不捨的意樂與行持。兩處皆以「常」字凸顯其連續不斷的側面。

三、就內在意樂而言,本論把「憐愍諸有情」與「常不捨利樂」並列,並置於「四意樂」的偈頌表述中;同偈又說「起和合遠離」。依原文可確定的是,憐愍有情、和合遠離以及不捨利樂,同屬此處所禮敬的意樂內容。利益安樂因此不只表現為外在所作,也以不捨眾生利樂的意樂形式出現。

四、就所作的時效與可靠性而言,本論說「諸有情利樂,所作不過時」,指出為有情利樂而作之事不錯過其時;又說「所作常無虛」,表明所作並非空過;並以「無忘失」補充其不失念、不遺忘的特徵。此處從不過時、常無虛、無忘失三方面,刻畫利樂有情之所作具有及時、有效而不忘失的性質。

五、就面對障礙而言,本論在「利樂一切有情類」之後,說「八法熱風邪分別,不能傾動不拘礙」。依偈文,世間八法如熱風,邪分別亦不能使諸佛傾動,且不能形成拘礙;這使利樂一切有情的行動呈現不為相關動搖與障礙所轉的側面。

在用詞記錄上,本論於這些原文塊中不用題目所概括的完整四字詞「利益安樂」,而主要用二字詞「利樂」;涉及對象時作「利樂一切有情類」、「諸有情利樂」,涉及實踐時則用「利他加行」與「廣饒益」。因此,歸一記錄時宜標明:本論以「利樂」作為利益與安樂合說的核心原文用語,並以「饒益」表述其利他實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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