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諍法
araṇa-dharma
指遠離極端、斷盡煩惱、追求內樂、言語真實且不執著世俗名相,從而息滅爭端、趣向涅槃的修行與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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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tra
T0026 · 阿含部
《中阿含經》中對「無諍法」與「有諍法」進行了系統且詳盡的對比論述。首先,在根本原則上,經中指出「以諍止諍」是無法平息爭端的第一原則,唯有「忍」才能真正止息爭諍,這才是尊貴之法 [chunk:3121]。其次,經中從行持、心境、言語及對待世俗的態度等多個維度,嚴格區分了「有諍法」與「無諍法」:第一,在中道與極端方面,凡夫追求與喜樂相應的下賤欲樂,或者走向極端的自身苦行(非聖行、無義相應),皆屬於「有諍法」,因為這些行徑伴隨著「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而遠離這兩種極端的「中道」,能成就眼、智與定,趣向涅槃,則屬於「無諍法」,其特徵為「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 [chunk:4333]。第二,在煩惱的斷盡方面,凡是「有結不盡」即為有諍法,而「有結滅盡」則為無諍法 [chunk:4333]。第三,在內樂的追求方面,不求內樂或追求凡夫之樂(被視為病本、癰本、箭刺之本,有食有生死)屬於有諍法;而「求於內樂」,即追求「聖樂、無欲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無生死,可修習廣布)則屬於無諍法 [chunk:4334]。第四,在言語與導說方面,引導之說若不真實、虛妄、無義相應,或者雖真實卻無義相應,皆為有諍法;唯有「真實、不虛妄、與義相應」的導說,以及有所節制的「齊限說」,才屬於無諍法 [chunk:4334]。第五,在對待國俗的態度方面,經中以各地對器皿的不同稱呼(如「甌、𣟁、杅、椀、器」)為例,若執著於自身方言而「一向說此是真諦,餘者虛妄」,即是「隨國俗法,是及非」,屬於有諍法;若不執著、不一向判定真偽,即「隨國俗法,不是不非」,則屬於無諍法 [chunk:4333, chunk:4335]。最後,經中強調修行者應當在知曉兩者區別後,「棄捨諍法,修習無諍法」,並以「須菩提族姓子」為典範,指出他正是通過「無諍道」而得以「於後知法如法」 [chunk: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