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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擇迦

paṇḍaka

律典所說性能力有障礙的一類人。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我們從一個可能讓你皺眉的詞開始。

它在很多當代漢譯佛典的腳註或釋義裡偶有出現,但很少有人專門停下來問:這個詞到底在指什麼?它為什麼會在一部討論心靈脩行的論典(《瑜伽師地論》)裡,被拿出來反覆推敲?

讀懂它不是為了讓我們去重拾一套古老的分類標準——那早已與現代人對身體的理解相去甚遠。讀懂它,是為了明白:當一個修行共同體試圖劃定"誰能做什麼"的時候,它必須做怎樣的取捨、依據怎樣的邏輯、付出怎樣的代價。今天我們遇到很多關於身份、歸屬、制度的困惑,其結構其實和這種取捨同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半擇迦(梵文 paṇḍaka)是《瑜伽師地論》用以指稱男根、男勢或性能力有所障礙的一類人的梵語音譯。"半"在這裡並不意指"半個男人",而是表達"在男性功能的某方面有所欠缺"。論中把它的所指說得相當直接,並不是要羞辱誰,也不是要獎勵誰,而是要處理一個具體的管理難題:這一類人能否進入比丘僧團?能否受具足戒?能否取得"近事男"(優婆塞)的正式身份?

論中沒有把這一類人看作鐵板一塊——它細緻地區分出三種情形。不把這三種區別開來,就只能看到一片模糊;看到了,才會明白這個分類其實是針對具體遭遇的體貼。

一、全分半擇迦:生便不成男根

第一種被稱作"全分半擇迦"。原典說得很簡潔:"生便不成男根"——即一出生就不具備通常意義上的男根。這指的是先天層面的身體差異。在當代語境裡,這會涉及我們今天所稱的間性(intersex)、染色體或性腺發育異常等情況。古代論典並不用這些現代醫學術語,但它把這種身體差異單獨列為一類,說明他們觀察到了這種現實,並選擇把它寫進制度討論。

二、一分半擇迦:男勢在特定條件下方起

第二種叫"一分半擇迦",意思是並非完全沒有,而是功能在某些條件下才出現。原典具體列出三種情境:

1. 每半月能夠生起男勢作用——在每半個月的某個時段功能能正常出現,其餘時段不能。 2. 須由他人對自己"為過"方起——只有當他人對自己發生不當行為時,自己的男勢才會發生作用。這是一種由人際行為觸發才顯現的被動反應。 3. 見他人行非梵行時男勢方起——只有目擊他人進行性行為時,自己的男勢才會發生作用。

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功能存在,但不是自主、獨立、穩定的存在,而是被某些外部條件所觸發、所限制。"一分"二字因此很有分寸——它承認功能的部分在場,沒有把這一類人推入"完全缺席"的全分一類。

三、損害半擇迦:先得而後失

第三種是"損害半擇迦"。原典說得很直白:原先生理功能正常,"今被刀等、病藥、火呪等之所損害,男勢不轉"——因刀傷、疾病、藥物、火災、咒術等原因而受損,功能不能再起作用。

這一類與全分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先有而後失"。身體原本具有此項功能,是在生命的某個階段遭遇了某種變故。論典把這種情況單獨標記出來,是承認"身體的不幸可以發生在任何時間點"——它不是隻有出生時刻的判定,它會在生命的中途闖入。

把上述三類並列起來看——"全分""一分""損害"——分別對應先天全部缺失、先天部分缺失、後天受損這三種生命經驗。把它們籠統譯作"陽痿"或"性無能",是把不同身體史的人壓成了同一句話。


四、三種稱呼的交錯:半擇迦、扇搋迦、男形損害

如果你在《瑜伽師地論》裡再走得深入一些,會發現這個詞並不是孤立出現。它常常與另一個音譯詞"扇搋迦"並稱。但這兩個名字並不完全重疊——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交錯的、部分的、依情境而定的。這一點是整個討論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啟發性的部分。

論中給出了一個清晰的對應表:

| 類別 | 是否稱半擇迦 | 是否稱扇搋迦 | |------|-------------|-------------| | 全分半擇迦 | ✓ | ✓ | | 一分半擇迦 | ✓ | ✗ | | 損害半擇迦(未被他於己為過) | ✗ | ✓ | | 損害半擇迦(被他於己為過) | ✓ | ✓ |

這裡的關鍵判據是"被他於己為過"——即,是否曾發生過他人對自己施加不當性行為這一事實,會改變此人在分類體系中的標籤歸屬。這一交叉表給我們兩個提醒:

第一,半擇迦和扇搋迦並非簡單同義詞。古代僧團的分類體系,遠比"兩個詞指同一群人"要精細。一個一分半擇迦的人是"半擇迦但不是扇搋迦",一個未遭遇過侵犯的損害半擇迦是"扇搋迦但不是半擇迦"——這兩個標籤之間有實實在在的人群區別。

第二,古代論典把"是否遭遇過性侵害"這一事件作為分類時的一個標記點。這意味著:分類不僅是看身體的物理狀態,也看身體所經歷的事件。事件會留下痕跡、改寫歸類。

除了這兩個音譯詞之外,還有一類意譯的表達——"男形損害"或"根器損傷"。這是概括性的描述語,而非嚴格的分類名稱。論典在討論不應當授具足戒的六種原因時,用它來統攝所有上述情形。但要注意,"男形損害"聽起來像是指"被刀劍所傷"這種後天損傷,可論中三類半擇迦裡,"全分"和"一分"都不是刀傷——這是常見望文生義的入口。


五、為什麼《瑜伽師地論》要不厭其詳地講這件事

理解半擇迦,不只是知道它指什麼。它在論中的位置——為什麼被討論——同樣重要。它主要出現在三處制度討論裡:

1. 出家資格——為什麼這一類人不被允許出家,也不被允許受具足戒? 2. 具足戒授受——什麼人不應當被授予比丘戒? 3. 在家修行身份的認定——這一類人能否成為正式的"近事男"?

論中給出的理由有三層。

第一層:不宜共住。 若把這一類人安置在比丘眾中,他們可能會"參女過"——即與女性發生不當關係;若安置在比丘尼眾中,又可能因摩觸等事"參男過"。無論放在男眾還是女眾,共住的安全安排都難以執行

第二層:修行能力。 論說這一類人"煩惱多故、性煩惱障極覆障故"——其性方面的煩惱極為深重,覆障心識,使他們難以發起純淨的思擇(即清明如理觀察的意志活動),更難證得"勝過人法"(即超勝凡夫的聖道境界)。

第三層:好人難得,亦難觀察。 論認為,從這一類人中很難找到品行可靠的人,其具體狀況也難以觀察清楚。

這三層理由——共住安全、修行能力、行為可觀察性——代表了一個古代僧團在 1500-2000 年前,思考"誰能進入什麼樣的修行共同體"時所做的具體判斷。今天看,我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它的具體結論,但它在做判斷時引用了可被討論的依據,而不是單純的身份標籤。這與"你就是不能進來,因為你的身體令人嫌惡"的邏輯是不同的。


六、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學處可得,名稱不可得

論典在討論完"不應當出家受具足戒"之後,話鋒一轉:

這一類人雖然不被允許出家,但可以受三歸依——即歸依佛、法、僧三寶;並可以隨學近事男的所有學處——即在家居士應當遵守的基本戒律(不殺、不盜、不妄語、不飲酒、不邪淫等)。

更重要的是,論明確說:"當知福德等無差別"——他們這樣做所獲得的福德,與一個正式受持近事男律儀的人沒有任何差別。

但是,"不得名為近事男"——他們不能獲得"近事男"這個身份名稱。

論所給的理由是:近事男有一個隱含的功能,即能夠"親近承事"比丘、比丘尼眾——即走入僧團、提供供養、請求指導、參與法會等。但半擇迦、扇搋迦一類,根據論典的制度安排,不應當頻繁親近承事出家二眾;反過來出家二眾也不應當親近攝受、摩觸這一類人,亦不應當如近事男般與之親善。

所以這是一種制度安排上的三層區分:

- 行為上可學:可以隨學在家居士的所有學處; - 福德上平等:所獲福德與正式近事男無別; - 名稱上不可得:不能取得"近事男"這一身份稱謂。

身份名稱意味著某種雙向的、穩定的、長期的共同體關係;如果這種關係本身不被允許,則對應的名稱不應賦予。這種"學處可得,名稱不可得"的細分,揭示出古代僧團在身份與功能之間做了細緻的區分——能做什麼和能叫什麼,是兩件事

我們今天的人會覺得這個區分很生硬,但它的邏輯是清楚的。它告訴我們,古代僧團並未把這群人當作"不可接觸者"推到門外——他們被允許參與、修行、積累福德;只是不被賦予那個隱含著親密共同體關係的特定名稱。


生活裡的走查

半擇迦是一個在日常生活裡幾乎不會出現於職場表格、健身房表格、醫院初診表的詞。當代讀者之所以要關心它,主要不是因為它會直接出現在我們的日常裡,而是因為它在理解古代文本、思考共同體設計時很有用。

但是它背後的結構性邏輯——"一個共同體依據身體的某種功能來劃分參與權"——在當代生活的很多角落裡其實是常見的。我們用幾個虛構但貼近現實的小場景,把這段古代分類邏輯走一遍,順手點破幾個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場景一:週末禪修營的報名表

某禪修中心辦了一個為期三天的禪修營。報名表上有一欄問:"是否有影響集體生活的身體狀況?請勾選:a) 無;b) 有,請說明。"一位想報名的中年朋友在某次手術後恢復情況不理想,對"是否有影響集體生活"這個問題感到不確定——他既能照常行走、不影響禪修活動,但某些隱性的身體狀況讓自己也忐忑。他填寫了 b),並寫了一段說明。

禪修中心處理這份報名時,面對的是三件事:

a) 判斷風險的可預測性——這個人的狀況是否可觀察、可預測、可在緊急情況下應對?對應到《瑜伽師地論》的語言,是"亦難觀察"。禪修中心的運營者並不具備像醫生那樣的判斷能力,因而傾向於諮詢專業意見或要求體檢證明。

b) 判斷共住的兼容性——這類活動在居住安排上是雙人間還是單人間?是否共用衛生間?這些問題在《瑜伽師地論》裡也是共住邏輯的核心——不是為了道德評價,而是為了具體安排的可執行性。

c) 判斷可見的行為影響——這位朋友雖然有不確定的健康狀況,但只要他在禪修期間行為表現穩定、不會頻繁出入醫務室、不會讓同住營員感到不安,從"行為可觀察性"上來說,他是合格的。

走查告訴我們:一套古老的佛教分類落到現代日常時,最痛的問題不是"他是不是半擇迦",而是"我們用什麼標準來判斷他能否安心參與集體生活"。那三層判據——共住兼容性、行為可觀察性、修行能力——其實是任何群體的成員資格評估背後都會涉及的元問題。


場景二:寺院社區的邊界設計

一位長期在家修行的居士,向常住寺院提出希望來做幾個月的"淨人"(即幫忙寺院雜務、暫未正式出家但參與寺院生活的人)。寺院的執事師父在評估時,會考察幾個方面:

- 此人能否獨立料理日常生活(飲食、如廁、洗漱),不會因為身體上某些狀況而頻繁需要他人協助?這對應到共住安排的可負擔性。 - 此人在共住期間,能否持續遵守戒律、避免在性、財、語方面的過失?這是修行能力的評估。 - 此人此前是否有可在寺院查證的行為記錄?這是行為可觀察性的延伸。

現代寺院處理這些事務時,並不會先去查此人是否"半擇迦",但底層思考的邏輯骨架與 1500 年前是相通的:共同體邊界的設計需要"可預測性""可觀察性""可負擔性"三根支柱


場景三:辦公場所的物理空間劃分

一棟寫字樓裡,大部分衛生間是無性別廁所,但有一兩個標著"男"或"女"。前臺告訴一位員工:"我們按法定證件上的性別標識來安排,請出示您的證件。"這位員工的證件在過去幾年間做過調整,過去是另一種標識,現在是另一種。但他並不想解釋這段經歷。

這是身體與社會標識之間的常見摩擦點。古代僧團的"半擇迦"分類觸及的也是這一類摩擦:身體、行為、社會標識三者如何對齊。在一千五百年前的印度北部,社會對"男""女"二元標識的默認遠比今天更緊,因此需要專門給那些邊界情形一個名字。在標識更寬鬆的當代社會,類似的邊界情形更多被吸收為光譜,而非被標記為"半"。

但光譜化的處理並非沒有代價——它有時反而讓那些原本需要具體支持的、特定的、實際的身體狀況失去了可見度。《瑜伽師地論》對三種情形的細分——先天、後天、有無被侵犯史——其實保留了這種必要的可見度:不同情境對應不同的現實處境,精準支持需要精準識別。


順手點破幾個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

映射一:把半擇迦等同於"陽痿"。 點破:錯。論中三種情形遠比"陽痿"複雜——它包括先天全部缺失、間歇性功能、被動觸發式功能、後天損害。把它壓成"性無能",等於把人體生理學的整個複雜性抹掉。

映射二:把古代分類直接投射到現代身份政治。 點破:錯。古代論典討論的是一個出家僧團的成員資格,它的標準與今天的性少數權益、跨性別權益、間性人權益話語沒有直接對應。盲目投射會造成雙重誤讀——既錯讀了古代,也錯讀了現代。

映射三:把"半擇迦、扇搋迦、男形損害"當成可以互換的同義詞。 點破:錯。這三個詞在論中是有明確分工的——兩個是音譯、一個是意譯,兩個音譯詞之間還有基於"是否被他人侵犯過"的細分交叉表。把這三個詞當成一種東西,就丟失了論典最精細的那一層。

映射四:把古代的制度結論當作佛法的核心教義。 點破:錯。不允許這一類人出家、不授予其"近事男"名號——這是具體制度在具體歷史條件下的決定,不是佛法修行的根本教義。佛法的根本教義涉及緣起、無常、慈悲、中道、不傷害等更根本的問題,這些問題並未因分類細節而動搖。

映射五:以為場景一那位禪修營報名者就是"現代版半擇迦"。 點破:錯。場景一隻是借來說明古代分類背後的結構性邏輯,並不意味著我們應當對那位中年朋友啟動古代的標籤體系。邏輯上的同構不等於具體處置的同一化。我們能不能用禪修營的例子來反思制度設計?完全可以。我們能不能把禪修營報名者類比為半擇迦?不可以。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一個看上去如此遠離日常的古代分類詞,為什麼要花力氣去讀懂它?

第一,是為了讀懂文本本身

任何要嚴肅研讀《瑜伽師地論》或相關律藏的人,都會反覆遇到這個詞和它的派生討論。如果只是把它當成"古代僧團的怪癖"繞過,等於關閉了自己理解律制精神的大門。讀懂它,是把腳放進律制世界的"門檻費"。別處讀到的註疏常常一筆帶過;這種"一筆帶過"本身就是對讀者不負責的偷懶。

第二,是為了看見制度設計的取捨邏輯

任何共同體——公司、社團、寺院、學校、家庭——都要面對"誰能加入、加入後能做什麼、不加入時如何對待"的問題。古代論典把這套取捨的理由公開說出來(雖然理由本身可以不同意),這種透明度本身就是可借鑑的。當代很多機構的成員資格規則藏在不成文的潛規則裡,反而更不公正。我們今天設計任何一個共同體(比如一個互助小組、一個合租公寓、一個線上社群),其實都在做《瑜伽師地論》做的同一件事——只是我們常常不把理由講清楚。

第三,是為了不被古代話語綁架到現代判斷裡

知道這個詞的來歷、看清它當時所針對的問題,是為了在遇到類似形態的現代話語時不被催眠。比如,看到一份資料用"完全女人""半女人"這樣的二分法描述某種身體狀態,可以第一時間識別出這一思路的古代血緣,並選擇是否接受它的預設。詞本身是中性的,但用它的人可以是有預設立場的——識別預設需要先認識詞。

第四,是為了反思我們對身體的分類衝動

我們這一代人對身體差異有更多的尊重和更多的語言。但"尊重差異"很容易變成"不去看",放棄分類時也放棄了精準支持的可能性。古代論典的細分強迫我們看到:不同的身體史對應不同的現實處境。貼標籤有標籤的代價,但放棄標籤也可能讓具體的援助落空——一個想在禪修營提供特別支持的運營者,必須能講清楚自己面對的具體是什麼,否則只能籠統地說"特殊需要"。

第五,是為了練習一種古代-現代的對照閱讀

這個詞是練手的好材料:它看起來敏感、複雜、遠離日常,但只要按"是什麼人、為什麼這麼分、後果是什麼"的順序走一遍,就能看清一個制度的骨架。這種閱讀能力是可以遷移的——下次遇到"瑜伽士"、"阿闍梨"、"式叉摩那"等術語時,我們就不會再把它們當成古董裝飾,而是嘗試去還原它們當年在制度中的角色。


常見誤讀與澄清

誤讀一:半擇迦是帶有道德汙名的貶稱

澄清:半擇迦是中性描述詞,不是道德貶低。古代論典用這個詞時,附隨的是制度安排的討論(誰能出家、誰能受什麼戒),而沒有在道德層面貶低此人。它在《瑜伽師地論》語境裡是一個功能性、技術性詞彙,與"罪人""惡人"完全不在一個層面。

這並不是說古代社會沒有歧視——歧視的現實常常超越文本——但就文本本身而言,這個詞並不是一個汙名工具。把它讀成貶義,是把後世的或外行話語強加回原文。

誤讀二:半擇迦=同性戀或跨性別者

澄清:古代梵語詞彙裡的 paṇḍaka 通常不是指現代意義上的性取向。它指的是某種性別特徵或性功能的狀態。這種狀態在現代醫學話語中,部分對應到"間性人""性腺發育異常"等情況,部分對應到"性功能後天受損"等情況,部分對應到論中提到的那些"特定情境下功能才顯現"的情況。

現代的"同性戀"和"跨性別"既不在這個概念之內,也不被它直接覆蓋。把古代分類強行翻譯為現代身份話語,是對古代文本和現代人群的雙重不尊重。

誤讀三:古代制度等同於佛法精神,所以這部分是普世不變的規定

澄清:具體制度——包括出家資格的具體條件、具足戒的具體要求、近事男身份的判定方式——都是因時因地因文化背景而變的"製作"(即人為建構、可被重新調整的安排)。佛法的根本——緣起、無常、慈悲、不傷害、心的解脫——才是這些制度試圖服務於的東西。

不同的佛教傳統在不同的時代對成員資格的具體規定有相當差異。一個當代的禪修中心可以接納傳統上不被允許的對象,一個當代的比丘尼傳承可以對具體規條做不同的安排。這都是合理的——只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取捨。不講明白自己改了什麼、改的理由是什麼,那才是問題。

誤讀四:因為這是古代的、不合時宜的,所以不必讀它

澄清:古代的話語確實在很多層面已經過時。但把它推開之前先讀懂它,仍然是有價值的。讀懂是為了理解那種話語當時在做怎樣的取捨,是為了看清我們自己今天做類似取捨時哪裡有進步、哪裡還有盲點。

把一個詞視為過時就拒絕閱讀,等於把判斷的機會拱手讓給那些只把古代話語裝飾性地擺出來的人。他們可以掛羊頭賣狗肉,而我們連識別羊頭的能力都沒有,那就糟了。

誤讀五:半擇迦、扇搋迦、男形損害是同義詞

澄清:這是最常見也最隱蔽的誤讀。它們不僅不是簡單同義詞,而且在《瑜伽師地論》裡是按層次分工的——兩個音譯詞之間有基於"是否被他人侵犯過"的細分交叉,意譯詞"男形損害"是概括性的描述語而非嚴格分類名。

把它們當作同義詞使用,會丟失原典對這個議題最精細的那一層討論。建議任何要嚴肅引用這些術語的研究者,都先把那個交叉對應表背下來:哪一類人叫哪個名,命名背後是什麼判據,判據的依據又是什麼。


讀懂半擇迦的最終收穫,不是記住一個陌生的梵語詞,而是養成一種面對古代制度時既能走進去又能走出來的閱讀姿態。走進去,是去還原當時在做怎樣的具體取捨;走出來,是看清哪些取捨是時代的侷限、哪些是觸及本質的洞察。

我們的時代有自己的分類難題——疾病診斷、身份標識、能力評估、社群歸屬——每一項裡都隱隱響著"這個能加入嗎""這個能叫什麼""誰來決定"這些古老的問題。讀一份 1500 年前的僧團成員資格文件,並不會給我們現代的答案,但它會訓練我們把問題問得更準

這本身就是一種修行。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1. 定義與核心要義

半擇迦(paṇḍaka)是《瑜伽師地論》用以指稱男根、男勢或性能力有所障礙者的梵語音譯名。論中常將「半擇迦」與「扇搋迦」並舉,又以「男形損害」概括相關體性;但二名所指並非完全重合,而依障礙的先天或後天、恆常或間歇,以及是否「被他於己為過」等情形交錯使用。此概念主要出現在出家資格、具足戒授受、近事男身分及戒律共同生活的討論中。

2. 主要闡述

《瑜伽師地論》首先從僧團安處與戒律生活說明為何不許扇搋迦、半擇迦出家及受具足戒。論稱,此類若安置於苾芻眾中便可能「參女過」,若安置於苾芻尼眾中,又可能因摩觸等事「參男過」;由於不宜與二眾共同居住,故不許出家和受具足戒。論中另從修行能力立論,稱二者煩惱多,且為「性煩惱障」深重覆蔽,不能發起足以令戒蘊清淨現行的思擇,更遑論證得勝過人法。又說此類人中「好人難得」,其情形亦難觀察。

在授苾芻律儀的論述中,論列不應授戒的六種原因,並以「男形損害」統攝半擇迦、扇搋迦一類,其具體因緣則承接前述不得與二眾共居、煩惱障重及難以觀察等理由。

論中又將半擇迦略分三種。第一,「全分半擇迦」,指出生時便不成就男根者。第二,「一分半擇迦」,其男勢並非全然不起,而表現為三類情形:或每半月能夠生起男勢作用;或須由他人對自己「為過」方起;或見他人行非梵行時男勢才起。第三,「損害半擇迦」,指原先已得男根,後來為刀等、疾病、藥物、火或咒術等所損害,以致男勢不再發生作用者。

半擇迦、扇搋迦雖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仍可受三歸依,並隨受近事男的所有學處;論明確說其所得福德並無差別。然而,此類不得因此取得「近事男」之名。論所給理由是:近事男應能親近、承事苾芻與苾芻尼眾,而半擇迦、扇搋迦不應頻繁親近承事二眾;苾芻、苾芻尼等亦不應親近攝受此類,不應與之發生摩觸,也不應如對待近事男一般與其親善。

3. 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現有材料僅涉及瑜伽部《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論》),未提供其他部類經典或同經異譯本,故不能據此列出跨部類、跨譯本的用詞分歧。就本論內部而言,相關表述至少有三種層次:其一,以音譯名「半擇迦」指稱核心類別;其二,以另一音譯名「扇搋迦」與之對舉,但二名外延並不相同;其三,在概括不應授苾芻律儀的原因時,採用意譯性質的「男形損害」。

本論對二名的對應關係作了細分:全分半擇迦亦名扇搋迦;一分半擇迦只名半擇迦,不名扇搋迦;損害半擇迦若未「被他於己為過」,只名扇搋迦,不名半擇迦,若有「被他於己為過」,則兼名半擇迦與扇搋迦。因此,「半擇迦」「扇搋迦」及「男形損害」不可在所有語境中視為完全同義。

4. 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半擇迦與扇搋迦的關係,是部分重合而非簡單異名:全分類兼具二名,一分者只有半擇迦之名,損害者則依是否「被他於己為過」而只名扇搋迦或兼具二名。

它與「男形損害」的關係,則是具體分類名稱與概括性體性用語的關係。論在說明不應授苾芻律儀的六因時,以「男形損害」攝取相關情形;但三類半擇迦之中既包括生來不成男根者,也包括男勢間歇生起者及後天損害者,不能把該語僅限於刀傷等後天損害。

它與苾芻、苾芻尼及近事男的關係體現為身份資格的區別:半擇迦、扇搋迦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雖能受歸依及近事男學處,福德亦無差別,卻不得名為近事男。由此可見,受持學處、所得福德與取得特定身份名稱,在本論中分別判斷。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關於出家資格,論中設問:「何故不許扇搋迦、半擇迦出家及受具足戒耶?」繼而從不宜與二眾共居、煩惱障重以及「好人難得,亦難觀察」等方面作答。

關於分類,論稱:「半擇迦略有三種」,即「全分半擇迦」「一分半擇迦」與「損害半擇迦」;全分者「生便不成男根」,損害者則先得男根,後為「刀等、病藥、火呪等」所損害而「男勢不轉」。

關於名稱對應,論述全分者亦名扇搋迦,一分者「唯半擇迦,非扇搋迦」;損害者若未被他於己為過,則「唯扇搋迦非半擇迦」,若有此事,則「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關於在家學處,論說此二類可受歸依並隨受近事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但因不應數數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故不得名為近事男。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半擇迦」的論述主要見於有關授受律儀的問答中,從男形損害的角度立論,並常與「扇搋迦」並稱以辨析其同異。

一、不許出家受具足戒的因緣。論中以問答說明,不應授予扇搋迦、半擇迦出家及受具足戒,理由有三:一是若置於苾芻眾中便參女過,若置於苾芻尼眾中因摩觸等便參男過,不應與二眾共居;二是此二煩惱多故,性煩惱障極覆障故,不能發起思擇以令戒蘊清淨現行,何況當證勝過人法;三是彼眾中好人難得,亦難觀察。

二、列為六因中的男形損害。在論述不應授彼苾芻律儀的六因(意樂損害、依止損害、男形損害、白法損害、繫屬於他、為護他故)中,「男形損害」為其一。論中指明:「若扇搋迦及半擇迦,名男形損害,不應出家受具足戒,當知因緣如前已說。」

三、三種半擇迦的分類。論中將半擇迦略分為三種:(1)全分半擇迦——生便不成男根;(2)一分半擇迦——有半月起男勢用,或有被他於己為過,或復見他行非梵行,男勢方起;(3)損害半擇迦——先得男根,今被刀等、病藥、火呪等之所損害而斷壞,男勢不轉。又就名稱交叉辨析:初半擇迦名半擇迦,亦扇搋迦;第二唯半擇迦,非扇搋迦;第三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非半擇迦;若被他於己為過,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四、不得名近事男而福德無別。論中問:何以此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答:近事男名能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彼不應數親近承事二眾,苾芻尼等亦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故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福德等無差別。

五、授近事男律儀的二因。在論述不應授彼近事男律儀時,總括為二因——意樂損害及男形損害。若意樂損害,一切不應為受;若男形損害,或有為受,然不得說名近事男,因緣前已具辯。

關於術語:本論以「半擇迦」為主名,並與「扇搋迦」並稱區辨;又設「男形損害」一詞作為不應出家受戒的法定分類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