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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īpa

象徵智慧破除無明黑暗之物。機器生成

類型 事相難度 入門諦層跨度 四重二諦框架外共學初判 · 隨使用進化

當代解讀機器生成

這個概念在說什麼

“燈明”通常容易讓人想到“智慧如燈,照破無明”。但這裡談的不是這種正面譬喻,而是《中論》與《十二門論》裡一場極精密的中觀論辯:把人們習以為常的“燈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別處”“燈以自身力量破除黑暗”拆開檢驗,看這種說法能否在勝義上成立。

先校正一處文獻歸屬:T1564是《中論》,相關偈頌見〈觀三相品第七〉;T1568是《十二門論》,相應討論見〈觀生門第十二〉,不是《中論》的“觀燃燈品”。《中論》確有〈觀燃可燃品第十〉,但這裡的燈喻不在該品。[《中論》卷二目錄及〈觀三相品〉](https://zh.wikisource.org/zh/%E4%B8%AD%E8%AB%96_%28%E4%BD%9B%E6%95%99%29/%E5%8D%B7%E7%AC%AC%E4%BA%8C)、[《十二門論·觀生門第十二》](https://ctext.org/wiki.pl?chapter=644406&if=gb)

這場論辯原本服務於一個更大的問題:有人主張,“生”可以像燈一樣,既生自己,也生其他事物——燈不是既照自己、又照別人嗎?中觀論者於是暫不急著談“生”,而先檢查這個被當作證據的燈喻。如果連“燈自照、照他”都無法作為一個具有自性的作用關係成立,它就不能替“自生、生他”提供證明。

這裡的“破”,不是拿另一套實體理論取代原理論,而是使用歸謬:暫時接受對方的定義和前提,再顯示這些前提會推出矛盾或荒謬結果。論證大致有五層。

第一層,是追問“燈究竟照什麼”。

《中論》說:

“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無闇則無照。”

——《中論·觀三相品第七》

“照”在這組論證裡被嚴格理解為“破闇”。燈本身若沒有黑暗,便沒有可以由它“自破”的黑暗;光所住之處若也已無黑暗,又有什麼東西正在被破?所以,“燈具有一個獨立自存的自照功能”並不像日常語言聽起來那麼不證自明。[《中論·觀三相品第七》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AD%E8%AB%96_%28%E4%BD%9B%E6%95%99%29/07)

這不是說我們看不見燈,也不是說開燈以後房間仍舊漆黑。它所質疑的是:在燈、光、黑暗、空間、眼根與“照”這一命名之外,能否找到一個獨立存在、自己攜帶全部成立條件的“照”。

第二層,是追問燈怎樣“及闇”。

《十二門論》說:

“云何燈然時,而能破於闇?此燈初然時,不能及於闇。”

——《十二門論·觀生門第十二》

如果燈要先到達、接觸黑暗,才能將它破除,那麼燈初燃而尚未“及闇”時,不能說已經破闇。可是再仔細看,一處空間顯出光明時,黑暗已經不在那裡;要找到一個燈光與黑暗作為兩個自性實體正面交手的時刻,反而找不到。

這層詰難抓住的是“作用關係”:能作者燈、所作用者闇,以及從燈到闇的“到達”,是不是三個各自先已成立的東西,然後才結合起來?一旦這樣設想,結合發生在何時、何處,便成了難題。

第三層,是檢驗“不及也能破”的補救。

若說燈雖然沒有到達黑暗,卻能隔空以力量破闇,《中論》便推出歸謬:

“燈若未及闇,而能破闇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

——《中論·觀三相品第七》

如果“不接觸”不妨礙破闇,那麼桌上這盞燈與隔壁的黑暗、遠方山洞裡的黑暗乃至一切世間的黑暗,同樣都是“不及”。它既能破一個未及的黑暗,就應能破所有未及的黑暗。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因此,“雖不到而以自力破除”的解釋也不能成立。

第四層,是把“自照、照他”的結構反轉過來。

《十二門論》說: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闇亦應如是,自蔽亦蔽彼。”

——《十二門論·觀生門第十二》

如果僅憑燈與黑暗相違,便賦予燈兩種主動能力——照亮自身、照亮別處——那麼同樣與燈相違的黑暗,也應當具有“自蔽、蔽彼”的能力:既把自己維持為黑暗,又主動遮蔽其他地方。

但若黑暗真有這種自立、自固並向外擴張的本領,燈就永遠無法破除它。反過來說,若我們不承認黑暗具有一個實體性的“自蔽、蔽他”功能,就不能只憑兩者相違,單方面認定燈具有實體性的“自照、照他”功能。這是嚴格的對稱歸謬,不是把黑暗擬人化。

第五層,是追問燈在“生時”能不能照。

有人可能退一步說:燈未生時當然不照,已經生起後也不需要再生;但燈正在生起時,可以一面成就自己,一面發生照明作用。中觀論者於是追問:“生時”的燈究竟已經生,還是尚未生?若已生,就不是生時;若未生,燈體尚未成立,憑什麼已經具有破闇作用?若說它“半生半未生”,又把互相排斥的狀態合在一個具有自性的階段裡。

因此,這五層不是在教授古代光學。它們共同指出:所謂“燈照”,不能被分析成一盞先已獨立成立的燈,攜帶一個名叫“照”的固定能力,再去消滅另一個先已獨立成立的黑暗實體。“照”只能依燈、燃料、燈芯、空間、遮擋、距離、眼識,以及明暗差別等條件而安立。它在世俗經驗中有效,卻沒有離開這些關係而獨立自存的自性。

這正是“空”的要點:不是沒有現象,而是現象不能憑自己單獨成立;不是取消作用,而是指出作用唯有依緣才可能。若燈真有不待條件的固定照明自性,它應當永遠照、處處照,壞燈也照、無油也照;恰恰因為它無這種自性,添油、點火、移近、遮擋等條件才會產生差別。

生活裡的走查

設想一個很普通的加班夜晚。你走進會議室,感應燈亮了。剛才還昏暗的桌面變得清楚。你隨口說:“燈把黑暗驅走了。”日常這樣說完全沒有問題;中觀走查不是糾正生活用語,而是檢查我們有沒有在語言背後偷偷安放幾個實體。

第一步,檢查“燈中自無闇”。

你看見發亮的燈管,便說燈“照亮了自己”。但按照論中的定義,照是破闇。燈管顯亮之處並沒有一團先已存在於燈管內部的黑暗,等著燈去消滅。所謂“自照”,其實是我們依發光、可見、與周圍形成亮度差等條件所作的表達,並不能證明燈內部另有一個對自身施加作用的“照力”。

最容易映射錯的地方,是把“我能看見燈”直接等同於“燈以一個獨立能力照了自己”。前者是經驗事實;後者是對作用方式的實體化解釋,兩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步,檢查“住處亦無闇”。

桌面顯現出來時,你說光照到了桌面。但在被照亮的桌面範圍內,作為對立實體的黑暗已經不可得。你能指出較亮、較暗,能測量光強,也能說明光源與物體的關係;卻很難指出一個“光已在這裡,同時黑暗仍完整留在這裡,隨後光再把它消滅”的階段。

這也不能被粗暴地解釋成“黑暗根本不存在”。世俗上當然有黑暗,有暗室,也有明暗差別;中觀所破的是不依光源、遮擋、觀察條件與比較關係而自體成立的“黑暗本身”。

第三步,檢查“燈能否及闇”。

你把會議室門關上,走廊仍是暗的。若會議室的燈不必到達黑暗便能破暗,走廊、地下車庫和遠方山洞都應一起亮起來。事實並非如此。燈的作用受位置、距離、牆壁、功率等條件限制,說明“照”從來不是燈單方面攜帶、可以脫離關係發動的絕對能力。

第四步,檢查“自照、照彼”的對稱問題。

若你說:“燈天生主動,既能照自己,也能照桌面;黑暗只是被動挨打。”論者便讓你把同一原則反過來:既然明暗相違,是否也應說黑暗主動遮蔽自己、再遮蔽桌面?若不肯這樣說,就要承認“相違”本身不足以證明某一方具有自立的主動能力。

這裡也不要把“自蔽蔽彼”誤解為經典在建立一種黑暗能量學說。它只是歸謬:用對方的規則推出對方自己也不會接受的結論。

第五步,檢查燈亮起的“那一刻”。

感應器觸發、電路接通、燈管發光,日常看似是一個明確事件;但若執意尋找一個獨立的“正在生起”,它既不能是完全未亮,也不能是已經亮完。實際發生的是一連串依條件安立的變化。我們為了溝通,把其中一段叫作“燈亮起來”;這個名稱有用,卻不表示那一段內部藏著一個自立不變的“生時”。

同樣的走查也能用於刷手機。一個推薦系統顯示內容後,我們常說:“算法知道我喜歡什麼,所以把這條內容推給我。”世俗層面,這句話可以概括複雜機制;但若進一步想像有一個獨立的“算法主體”,先完整知道你的固定偏好,再以單一力量造成你的點擊,就忽略了訓練數據、當前情境、界面排序、你的疲勞程度、既往點擊與平臺目標等共同條件。

這只是幫助理解緣起的當代類比,不等於《中論》討論過算法,也不表示計算機科學證明了中觀。算法系統可以用工程方法建模和測量;中觀論證所處理的,是我們如何把依賴關係誤認成自性實體,問題層次並不相同。

當代人為什麼需要它

當代人未必執著一盞燈具有神秘照力,卻很容易用同一種思維理解自己和世界:

“我是靠意志力獨自成功的。”

“他就是一個冷漠的人,所以必然這樣傷害我。”

“這個技術天然會帶來解放。”

“只要我想明白自己,就能完全自我驗證。”

這些說法都可能抓住部分事實,問題在於,我們會把一個依許多條件發生的過程,壓縮成某個主體內部固定不變的“能力”“性格”或“本質”。這正像把燈、黑暗和照明關係壓縮成“燈自己擁有破闇之力”。

燈明論證首先訓練的是因果謙遜。事情確實發生,但很少由一個孤立主體單獨造成。工作成果依賴身體狀態、教育、同事、制度、工具與機緣;一次爭吵依賴舊有創傷、當下語氣、彼此期待與誤解;育兒中的失控,也不只是“我是壞父母”或“孩子天生難帶”。看見條件,並不是推卸責任,而是終於找到可以調整的地方。

其次,它拆解“自證循環”。在親密關係裡,我們有時會說:“我之所以確定他不在乎我,是因為我感到自己不被在乎;而我的感受一定準確,因為我瞭解自己的感受。”這很像以“能自照”為無需證明的起點:某種認識既證明自己,又證明對象。但若一個判斷只靠自身擔保,錯誤判斷也可以照樣宣稱自己正確,如同依對稱原則,黑暗也可宣稱能自蔽、蔽他。

這不是叫人懷疑一切感受。感受真實發生,也值得被照顧;但“我感到被忽視”不自動等於“對方確實不在乎我”。把感受、解釋、事實與需求分開,反而更可能減少傷害。

更深一層,這一論證在解脫道上的位置,是幫助我們鬆動對“自性”的執取。煩惱不只來自不喜歡的經驗,也來自我們把經驗釘死:認定“我就是這樣的人”“這份痛苦本身不會改變”“那個傷害我的人具有不可改變的惡性”。一旦把關係凝固成本質,貪著會要求對象永遠滿足我,嗔恨會把對方永遠定格,恐懼會把暫時處境想成命運。

中觀不是用“什麼都沒有”安慰人,而是指出:正因為諸法不以自性成立,處境才可能改變,修行才可能發生。若貪、嗔、恐懼都有固定自性,任何戒、定、慧都無法轉化它們;若凡夫具有固定的凡夫性,也就不可能解脫。

所以,這盞被層層拆解的燈,最終不是要把世界留在黑暗裡。它要破除的是我們對“有一個自立之物正在單方面作用”的迷信。看到作用依緣成立,修行便從控制一個堅硬世界,轉向如實照料條件:在言語生起前多一分覺察,在情緒猛烈時不立即認同,在行動之前看見它將進入怎樣的因果網絡。

常見誤讀與澄清

第一,誤讀為“《中論》否認燈能照明”。

《中論》並不是在世俗層面否認開燈後可以看見物體。如果連日常作用都一概否定,歸謬所依據的“此間一燈不能照破一切世間闇”也無法成立。它所否定的是:燈具有一種不依條件、從自身方面成立的“照性”,黑暗則是一個等待它攻擊的自性實體。世俗上有照明,勝義觀察下沒有獨立自存的燈、闇與照。

第二,誤讀為“黑暗完全不存在”。

論中說“無闇則無照”,是在檢查“照就是破闇”這一界定所帶來的困難,不是在建立“宇宙中根本沒有黑暗”的物理命題。明暗在世俗關係中可經驗、可測量;它們不能作為離開一切關係仍獨立成立的自性被找到。

第三,誤讀為“燈明在這裡象徵般若,闇就是無明”。

其他佛典確實常以燈或光明正面譬喻智慧,但《中論》《十二門論》這一段始終圍繞“燈、闇、照、破闇、及、到”展開,是對物理譬喻的邏輯檢驗。不能擅自把原文中的“闇”改寫成“無明”,也不能說論文本身在這裡建立“般若燈破無明”的象徵系統。可以在更廣的佛法語境中作啟發性聯想,卻必須說明那是引申,不是這幾首偈的原義。

第四,誤讀為“燈、光、黑暗都是假的,所以因果也是假”。

“無自性”不等於“毫無作用”。相反,作用正因為依緣而有:燈要依電力或油、燈芯、空間、距離和無遮擋等條件才能照明。若燈具有永恆固定、無待於緣的照明自性,關燈、斷電、遮擋就不應產生任何變化。中觀破自性,不破緣起;破的是獨立因果實體,不是世俗因果秩序。

第五,誤讀為“歸謬只是抬槓”。

歸謬的目的不是用語言贏過對手,而是檢查一個概念是否偷偷包含無法兌現的承諾。“燈自照、照他”聽起來直觀,但一旦把“自照”“破闇”“到達”“生時”逐項說清,直覺裡的實體結構便不斷產生矛盾。修行中也一樣:一句“我必須證明自己”若被耐心追問——是誰、向誰、證明哪個固定的自己、何時才算證明完——可能顯出我們長期揹負的命題本來就沒有清楚邊界。

第六,誤讀為“既然一切不可得,就無需修行”。

不可得的,是獨立、固定、自成的實體;不是戒除傷害、培養定力、觀察煩惱、承擔業果這些依緣實踐。正因為煩惱無自性,才可以通過改變條件而減弱;正因為人格不是鐵板一塊,慈悲與智慧才可以學習。把空性理解成消極虛無,恰好又把“空”變成了一個吞沒萬物的實體。

最後要記住:這段燈明論證的鋒芒,並不只對著古代論敵。我們每次說“它自己就能說明自己”“這是它內在固有的力量”“只憑這一原因便造成了全部結果”時,那盞燈又被點起來了。中觀並不急著把燈吹滅,只邀請我們靠近一點,看清所謂燈、闇與照,從來是在條件和關係中共同顯現。

看清這一點,人不會因此失去行動能力,反而少了一分僵硬:不再要求自己成為一個全能自足的光源,也不再把眼前的黑暗判作不可改變的實體。能做的,是辨認條件、調整條件,並在每一次執著某種“本來如此”時,輕輕追問:它真能只憑自己成立嗎?

經典條目機器生成

一、定義與核心要義

「燈明」即燈之光明、燈照之作用。一般佛典中常以燈明譬喻智慧破除無明暗昧,然《中論》(《中論》)與《十二門論》(《十二門論》)二部中觀部論書中,「燈明」並非作為正面象徵出現,而是作為待檢驗之譬喻對象,以「燈—暗」關係層層歸謬,顯示世俗所許「燈能自照、亦能照彼」「燈能破暗」之命題於勝義中皆不可成立。全段用語始終圍繞「燈」「暗」「照」「破暗」,未涉「明」「光明」「智慧」「般若」「菩提」等正面倒暗之詞。

二、主要闡述

兩部論書之論述結構極為相近,可合併為以下數層詰難:

第一,燈之所照詰難。燈體之中本無暗,燈明所及之住處亦無暗,而「照」之得名正因「破暗」。既無暗可破,則「照」無所指。此處將「照」嚴格界定為「破暗」,以定義反噬燈之自照義。

第二,燈能否及暗詰難。以「及」(到達、接觸)為關鍵:燈初燃之剎那尚未觸及暗,既未及則不得言破。《十二門論》明言「此燈初然時,不能及於暗」「若燈然時不能到暗,若不到暗不應言破暗」。論中用「到」「及」二字表達燈與暗之間之作用關係,強調若無空間上之到達,即無功能上之破除。

第三,不到而破之歸謬。若敵方轉計「燈雖不到暗而力能破暗」,則以「此間然燈應破一切世間暗」歸謬:若不到亦能破,則一燈應遍破十方一切暗,以俱不到故;現量既不然,則「不到而破」之計不成。《中論》偈頌直說:「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暗。」

第四,自照與照彼之對稱詰難。若因燈與暗相違,便說燈能「自照」且能「照於彼」,則同樣因暗與燈相違,亦應說暗能「自暗」並能「暗於彼」(釋文作「自蔽蔽彼」)。此以對稱歸謬收束:若許燈有自照、照他二用,則暗亦應有自蔽、蔽他二用;如此則暗能自固其體、復蔽餘處,燈永無破暗之期。

第五,燈生時之詰難。《中論》進一步從「生時」破析:燈生時被說成「半生半未生」,燈體尚未成就,因而不能破暗。此處論證重點在追問燈尚未完成之際,此種作用如何可能。

三、不同部類與譯本的表述差異

兩部論書同屬中觀部,皆龍樹所造,論述結構、用語高度相近。惟有以下數端差異值得記錄:

1. 暗之動詞異文。《中論》用「暗於彼」,其釋文寫作「自蔽蔽彼」;《十二門論》用「自蔽亦蔽彼」。兩處「蔽」字皆出於釋文層面,與「暗」字並行,構成全品術語上最整齊之一組對偶。

2. 論證收束語。《中論》明確以「燈喻非也」作結,限定此喻於論證中之不可成立;《十二門論》則未見如此明確之收束語,而以歸謬本身作為論證終點。

3. 經題歸屬之異。源材料於《十二門論》一節之內文自述作「《中論》(《十二門論》)」,然 《十二門論》 號實為《十二門論》,《中論》 號為《中論》;且「觀燃燈品」為《中論》之品名。此處歸屬顯有舛誤,今依原標題歸於《十二門論》(《十二門論》)。

4. 正面象徵之缺。兩論於此段皆未使用「明」「光明」「智慧」「般若」「菩提」等詞,亦未將燈直接比附般若或菩提,純粹於「燈—暗」之物理譬喻層面作邏輯詰難,與一般經中以燈明直喻智慧破無明之正面用法迥異。

5. 用語限定。兩論此段原文形式皆為「燈/暗」及「破暗」,並非直接以「燈明/無明」成對立名相。多譯名歸一時應記錄此點。

四、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此二論之「燈明」概念,與一般佛典常見之「燈明喻智慧」用法形成鮮明對照。在他經中,燈明常被用以象徵智慧、般若光明之破除無明暗昧;而此二論則反其道而行,將燈明置於「燈—暗」之物理層面,以純邏輯方式歸謬其作用關係,使「破暗」之命題於勝義中不可得。

需特別注意者,此處所用術語為「暗」而非「無明」,所用動詞為「照」「破暗」「自照」「照彼」「自蔽」「蔽彼」,而非「破無明」「顯智慧」等正面倒暗之語。因此讀者若以此段內容與他經「以燈明喻智慧」之說相比照,應明辨二者方向相反:此處是破而非立,是遮而非表。

五、代表性原文引用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中論》(《中論》)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暗。」——《中論》(《中論》)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暗亦應如是,自蔽亦蔽彼。」——《十二門論》(《十二門論》)

「云何燈然時,而能破於暗?此燈初然時,不能及於暗。」——《十二門論》(《十二門論》)

「此處然燈應破一切世間暗,俱不及故。而實此間然燈不能破一切世間暗,是故汝說……是事不然。」——《十二門論》(《十二門論》)

各經小結機器生成

中論T1564 · 中觀部

《中論》對「燈」這一概念,並非正面立論以燈喻智慧破無明,而是將「燈」作為譬喻置於「生」之論證中加以層層破斥。原文以偈頌起問,繼以長行反覆推破燈喻在邏輯上的成立。

首先,正文中提出燈與闇的關係式:「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無闇則無照。」 這是核心表述——燈體自身本無闇,所照之處亦無闇;正因為能「破闇」才名之為「照」,若無闇則無所謂照。文中進一步闡釋:明闇相違故,能破闇方得名照;無闇即無照,何得以言「燈自照亦照彼」?

接著面對問者的反難:「是燈非未生有照,亦非生已有照,但燈生時能自照亦照彼。」《中論》以「半生半未生」的觀念加以拆解:燈正生之時,稱為「半生半未生」,燈體尚未成就,云何能破闇? 又提出「燈不能及闇」的類比——譬如人得賊乃名為破,若謂燈不到闇而能破闇,此說不然。因此得出偈頌:「燈若未及闇,而能破闇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

論中再推進一步:若燈有力,不到闇而能破,則此處燃燈應破一切處闇,因俱不及故。 最後以「相違」的對稱性破斥燈之自照、照彼:「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闇亦應自闇,亦能闇於彼。」 燈與闇既相違,若闇不能自闇闇彼,則燈亦不應自照照彼;以明闇同屬相違之法,邏輯性質應齊一,故燈喻終究非是。

綜觀《中論》對「燈」的論述,所用術語為「燈」「闇」「照」「破闇」「自照」「照彼」「相違」「生時」「半生半未生」等。獨特之處在於:本經不以燈喻正面成立智慧破無明之義,反而以燈為對象,層層析破其在「生」與「破闇」命題中的邏輯謬誤,由此顯示「生」之不可成立,進而破斥以燈喻說明事物生起的譬論。此一進路與一般以燈喻智慧之用法相反,正是本經用詞與立論之特徵。

十二門論T1568 · 中觀部

《十二門論》對於「燈」之論述,並非單純以燈喻智慧、以闇喻無明而作正面譬喻,而是以中觀的批判性觀察方式,將「燈」置於緣起分析的焦點,反顯「照」與「破闇」等概念皆不能成立於自性之上。

一、破「燈自性照」之執。經文首先發問:「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燈為何所照?」 此處明確指出,燈體自身並無闇,燈之所在處亦無闇;燈之所以被稱為「照」,乃因其能破闇。然若破闇方名照,則所照之對象(闇)必須實在可得。經文以此問難,逼顯「照」必有待於「闇」之預設,無法獨立自存。

二、破「然時即能破闇」之執。次問:「云何燈然時,而能破於闇?此燈初然時,不能及於闇。」 經文進一步追問燃燈與破闇之間的時空關係:燈初然之際,實際上無從觸及闇處。既然「然時不能及於闇」,則「若燈然時不能到闇,若不到闇不應言破闇」,此為第一層推論。

三、破「不到闇而力能破闇」之執。經文更進一層:若主張「燈若不及闇,而能破闇者」,則「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因一切闇對此間之燈而言,皆同樣「不及」。經文接著詳述:「若謂燈雖不到闇而力能破闇者,此處然燈應破一切世間闇,俱不及故。而實此間然燈不能破一切世間闇,是故汝說燈雖不及闇而力能破闇者,是事不然。」 以現實經驗反駁對方主張,說明「不到闇而能破闇」之說於事實不符。

四、以闇例燈,反顯執見之過。末段:「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闇亦應如是,自蔽亦蔽彼。」 經文以對稱方式指出:若承認燈既能自照、亦能照彼,則闇亦應既能自蔽、亦能蔽彼。雙方概念既互為因待,皆無獨立自性。

綜觀《十二門論》此段以「燈」為題之文,其重心在於以緣起分析法破除「照」「破闇」之自性執見,並非以燈喻顯智慧破無明之正面義涵。經中所用術語為「燈」「闇」「照」「然」「及」「破」,未見其他異名。龍樹於此以「不到闇」「力能破闇」「自照」「照彼」「自蔽」「蔽彼」等層層推檢,顯示一切法皆眾緣和合、無自性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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