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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相有法

kalpita-lakṣaṇa-dharma

由分别假立其相而存在的法机器生成

类型 见地难度 深研谛层跨度 三 · 性空→名言假有共学初判 · 随使用进化

当代解读机器生成

这个概念在说什么

先从一个很日常的问题开始:一辆车究竟在哪里?

是车身吗?拆下车轮以后,车身仍可叫车身,却未必还是一辆完整的车。是发动机、电池、座椅或方向盘吗?这些都只是零件。把零件依特定结构组合起来,能够乘载、行驶,得到法律登记,又被人们共同称作“车”,车才作为一辆车成立。

所以,说“这里有一辆车”并没有错;但若继续追问,是否在所有零件之外,还藏着一个独立、恒定、自成一体的“车本身”,答案又是否定的。

《瑜伽师地论》所说的“假相有法”,正是在辨认这种存在方式:

“若待、若依余所施设自相,可说假有,非实物有。”

“假”不是假的、骗人的;“相”是它被认识、标示和谈论的样态;“有法”是我们所观察、所认识的对象。合起来说,假相有法就是:某物确实可以在经验与语言中成立,但它的自相必须依待其他事物才能施设,并不是一个不依任何条件而自行成立的实体。

这里有三个层次必须同时把握。

第一,它不是全然没有。

车能载人,房子能住,军队能行动,“我”也确实承担经验、责任与业果。假有并不意味着这些名称可以任意乱安,也不意味着世间作用全部失效。把“假有”听成“虚无”,就已经偏离了论义。

第二,它不是独立自有。

车依零件、结构、功能和共同命名而立;房屋依墙、门、梁柱、空间和居住功能而立;补特伽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格个体,则依色、受、想、行、识诸蕴而假立。离开这些所依,找不到另一个独立的“人”或“我”。

第三,它不是随便捏造。

《瑜伽师地论》明确说:

“要有色等诸蕴,方可假立补特伽罗;非无实事而有假立。”

没有所依之事,假名不能凭空成立。桌上没有任何器具,不能只靠宣称就让一辆车出现;若没有色、受、想、行、识的相续,也不能凭空建立一个正在经验、行动和受果的人。因此,本论既反对把假立对象执为独立实体,也反对以“一切是假”为理由,抹去它所依的法与实际作用。

这也是理解本论中“实有”的关键。这里首先是在特定的瑜伽行派分析框架内,依“施设自相时是否待余法”来分辨:不待、不依其余而施设自相,称实有相;待于、依于其余而施设,称假有相。不能不加说明地把这里的“实有”直接等同于日常所谓“绝对真实”,更不能把它偷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本体。

《瑜伽师地论》把假相有法列为五种所观有法之一,与自相有法、共相有法、因相有法、果相有法并列。这说明它首先是一种观察所知的方法:面对经验,既不把有的说成没有,也不把依缘假立的说成独立实体。论中概括为:

“于有法了知有相,于非有法了知无相。”

在这个基础上,论以六种言论具体显示假相有法。这六种不是六个可有可无的例子,而是六个观察入口。

一、属主相应言论

有些相必须配属于某个所依,才可以理解。例如说色、受、想、行、识之“生”,或说老、住、无常等心不相应行。“生”不是脱离所生之法而单独悬在空中的东西;“老”也不是一个从外面钻进人的实体。我们只能依某法的前后变化,说它生、住、老、无常。

比如,“这个念头消失了”中的“消失”,必须依那个念头及其前后相续才能成立;不能把“消失”单独摆到桌上。此类言论显示,一些名称所指的只是某法相续中的位相或关系。

二、远离此彼言论

论中举“宅之门、舍之壁、瓶之口、军之车、林之树、百之十”等例子。这里所说的“门”“壁”“口”“军中之车”“林中之树”“百分之十”,是在部分与整体、个体与集合、数量与数聚的关系中成立的。

所谓“宅之门”,不是在门板之外另有一个“宅门实体”;它因这块构件与整座住宅发生特定关系,才被称为住宅的门。“百之十”也不是一个脱离数聚而独存的东西,而是相对于一百所建立的部分关系。

需要谨慎的是,本论并没有说凡是“甲之乙”的句式都必定是假相言论。材料中特别提到,“地之坚”“石之圆”“眼之识”等说法,还须分别观察它们究竟在实相处还是假相处转,不能只靠语法形式一刀切。

三、众共施设言论

人类共同生活,必须依经验中可辨认的相状建立名称与评价。本论列出六种相状:事相状、所识相状、净妙等相状、饶益等相状、言说相状、邪行等相状;它们分别为识、作意、触、受、想、思所取。

这里不能简单压缩成“大家约定一个名字”。共同施设有具体的认知基础:有所了别的事,有注意所趋向的对象,有接触中显现的可意或不可意,有苦乐与利益损害的感受,有取相辨认和安立名称,也有由意向造作而呈现的正当或偏邪行为。世间据此说某物清净、可爱、有益、危险、合宜或不当。

这些说法并非毫无依据,却也不是对象内部天然镌刻、在任何条件下都完全相同的实体属性。比如一份食物被说成“美味”“健康”“不适合幼儿”,分别依味觉经验、身体关系、使用对象和社会知识而立。名称与评价有其所依,也有其适用条件。

四、众法聚集言论

这是最容易理解、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类:在众多法的和合上,建立一个整体的自性言论。

对内,依色、受、想、行、识诸蕴,建立“我”“有情”“命者”“生者”“数取趣”等名称。这里必须把五蕴的范围讲准:色蕴包括四大及四大所造色,不只是“我的肉身”,也涉及经验中的物质方面;受蕴是苦、乐、不苦不乐等领纳,不是笼统的情绪;想蕴是取相、辨认与标记,不是漫无边际的“想法”;行蕴广摄除受、想以外的诸心所及造作,其中意志与推动性的思尤其关键,不能缩成外在行动;识蕴是依根缘境而起的了别,也不是一个藏在身内、永远不变的灵魂。

依这五类身心过程的聚集与相续,可以合理地说“我正在难过”“他需要负责”;但在五蕴之外,不能再找到一个独立操纵五蕴、始终同一不变的主人。

对外,依色、香、味、触等事的和合差别,建立饮食、瓶、衣、车乘、房舍、军队、树林等名称。一碗汤确实能喝,但“汤”是在液体、味道、温度、材料、容器关系和食用功能上成立的整体名称,并非诸条件之外另有一个“汤体”。

五、不遍一切言论

假立的整体名称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不能无限扩张。

房舍的名称不能遍用于整个村落或国家;军队的名称不能无差别地遍用于其中每一个男女;树林的名称也不能遍用于每一条根、每一片叶或每一朵花。反过来,一棵树也不能单独承担整座树林之名。

这揭示了一个重要判准:若某名称真是组成部分各自本有的自性,它理应遍及每一部分;但整体之名到了部分处便“旋还”,不能继续使用。团队不是任何一名员工,家庭不是任何一个家庭成员,平台也不是任何一行代码。整体有作用,却没有一块可以从部分中割出来的独立整体实体。

六、非常言论

假名会随聚合、加工、作用和形态改变而生灭,并非常住。本论从破坏、不破坏、加行、转变四相来观察。

瓶被打破,舍“瓶”名而生“瓦”名,这是由破坏而改名。杂物虽未必经破碎,却因重新和合而舍原名、得丸或散等名,这是由聚合方式改变而立名。金段经过加工成为环、钏,这是由加行而改名。饮食进入身体、发生转变,后来另立便秽之名,这是由转变而改名。

重点不只是“名字变了”,而是原来的对象身份本来就依一定结构、功能和阶段而成立。所依关系一变,旧名失去适用条件,新名随之生起。若瓶真有一个永恒的“瓶自体”,破碎之后它应当仍是瓶;事实上,瓶名会在条件改变处停止。

由这六种言论来看,假相有法不只是“许多零件组成一个整体”这么简单。它至少涵盖配属关系、部分与整体、共同认知与命名、多法聚集、名称的适用边界,以及随破坏、加工和转变而发生的身份变化。

它在解脱道上的意义,也正在这里。

众生的烦恼并不只来自使用“我”“别人”“成功”“家庭”等名称,而是把依缘安立的名称进一步实体化:仿佛有一个独立、固定、必须被满足和保护的“我”;仿佛别人也有一个凝固不变的本性;仿佛一段关系一旦被命名,就应永远保持同样的样子。由此生起占有、抗拒、骄慢、恐惧和怨恨。

观假相不是禁止说“我”,也不是训练自己否认生活,而是学习在使用名称时看见它的所依、边界和变化条件。名称仍可使用,责任仍须承担,苦乐仍须如实照顾;只是心不再把名称误认为一个自存、常住、绝对的实体。这使无我之观不落断灭,也使因果与伦理不被“都是假的”轻率取消。

生活里的走查

设想一个很当代的场景:早高峰地铁上,你看到工作群里主管发来一句:“这个项目又延期了,你作为负责人要好好反思。”你胸口一紧,脑中立刻出现一句:“我就是个失败的人。”

我们按假相有法的六个入口逐步走一遍。

第一步,先看属主相应言论。

“项目延期”必须依项目原定时间、当前进度和两者的关系才能成立。“我的挫败感生起了”,其“生”也依当下的受、想、思等过程而言,并没有一个名叫“生”的独立东西进入心里。

最常见的映射错误,是把“生起了一次挫败感”直接变成“我里面有一个失败的本质”。前者是依特定心法及条件而说的生起,后者却把阶段性的经验实体化了。

第二步,看远离此彼言论。

“项目的负责人”是你与这个项目之间的角色关系,正如“宅之门”依门与住宅的关系得名。你并非在所有情境中都叫“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回到家,你可能是伴侣、父母或子女;独处时,这一职务关系甚至暂不现行。

常见错误是把关系名称搬进整个人格:“我是负责人”悄悄变成“责任就是我全部的自性”;“这次交付失败”又变成“我这个人就是失败”。关系性的称谓被误当成无条件的本质,痛苦便迅速扩张。

第三步,看众共施设言论。

群体依一套共同标准,把某个日期叫“截止日期”,把未达到节点叫“延期”,把承担协调义务的人叫“负责人”。这些施设并非毫无根据:确有排期、任务、资源和承诺作为所依。但它们也依公司的制度、共同语言、评价尺度和具体情境成立。

进一步说,你看见群消息,是识的了别;注意被主管的话抓住,是作意的趋向;文字与心发生接触,随即领纳不适,是触与受;你辨认出“批评”“失败”等相,是想的取相;继而想辩解、逃避或熬夜补救,是思与其他行的造作倾向。

这里最容易映射错的是:把“受”解释成整个心理故事,把“想”解释成胡思乱想,把“行”解释成已经做出的外在行动。严格地说,胸口不适及苦的领纳属于受;认出这是“主管批评我”、标记为“失败”属于想;推动你删消息、反击、加班或逃避的意向造作,才显出行的关键作用。

第四步,看众法聚集言论。

“项目”依任务、人员、代码、文档、预算、时间表等聚合而立;“团队”依许多成员及组织关系而立;“负责人”依一个具体人的五蕴相续、岗位安排和项目关系而立。

眼前这个“我”,也依色、受、想、行、识诸蕴假立:手机屏幕和身体反应属于色法范围,苦受正在被领纳,想蕴不断识别和贴标签,行蕴中的思推动应对,识则随根境而了别。五蕴刹那运作,世俗上可总称“我正在被批评”;但找不到一个离开这些过程、躲在背后被刺伤的固定“我核”。

这不是说“没有人负责”。恰恰相反:正因为这个人是因缘相续,今天的沟通、决策和行为会改变明天的结果,所以责任才有实际意义。若有一个绝对固定、永不可改的失败者,反而不可能学习和修正。

第五步,看不遍一切言论。

“延期”不能遍及项目的每一部分:也许设计已完成,代码完成大半,只是外部审批延误。“项目失败”不能遍用于每一名成员、每一次努力;“负责人”也不能遍用于你的身体、每一个感受、每一段人生。

当心说“我全完了”“我一无是处”,正是在非法扩张名称的适用范围。局部延误被扩成整体失败,工作角色又被扩成整个人生。假相观察会追问:这个名称准确适用于哪里?到哪里就应停止?

第六步,看非常言论。

项目会因人员调整、需求变化、追加资源和重新排期而改变;“延期项目”完成以后,可能被称为“已交付项目”;团队重组后,原团队之名不再适用;你离任后,也不再是该项目负责人。

这不是用“都会过去”安慰自己,而是准确看到:这些身份依条件而立,条件改变,名称和作用也会改变。就像瓶破后舍瓶名而得瓦名,项目与职业身份也没有一个不随条件变化的常体。

走查到这里,我们仍可以诚实地说:“项目确实延期,我需要核查自己的责任,和团队重新排期。”但不必再附加:“所以我有一个不可改变的失败自性。”前一句尊重事实、因果与责任;后一句则是对假名的实体化增益。

当代人为什么需要它

当代生活的一大特点,是名称比过去更快地生成、传播并反过来支配人。算法不断给人分类:高价值用户、低活跃用户、潜在风险、优质创作者;职场给人贴上绩效标签;社交平台把复杂的人压缩成头像、简介和几项数据;亲密关系中,我们也很快把一次行为总结成“控制型”“冷漠的人”“不值得信任”。

这些标签有时具有统计、沟通或管理作用,不能一概说成虚假。但假相有法会提醒我们问四个问题:

它依什么资料、行为和关系而立?它只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它是否把整体名称错误地遍加于每个部分?条件改变后,它是否仍然适用?

一个推荐系统可以根据点击记录建立“偏好画像”,但画像依有限数据、模型目标和特定时间段而立,并不是人的内在本质。今天反复点击某类内容,不等于“我天生就是这样的人”。反过来,也不能说画像是假立的,所以推荐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存在:它仍可能改变注意力、情绪和后续选择。

这正是“不执实”与“不拨无”的平衡。

假相观也能松动亲密关系中的僵局。伴侣一次忘记约定,事实是某个承诺未被履行;若立刻说“你就是一个不在乎我的人”,便把一次行为、当下动机和整个人格聚成一个固定实体。看见假立,并不是替对方逃避责任,而是把问题还原到可改变的条件:他记得什么、忽略了什么、双方如何沟通、以后如何安排。只有不把人钉死,责任才可能导向改变,而不是导向相互定罪。

育儿中也一样。一个孩子此刻无法安坐,可以描述为“注意持续时间较短”;若直接凝固成“他就是坏孩子”“她天生不自律”,便把特定行为扩张成全部人格。假相观帮助照顾者区分孩子、行为、条件与名称,使教养既有界限又不伤害孩子对自身可发展的信心。

对修行而言,它更直接指向我执的松动。

人往往以为“无我”要求找出一个叫“我”的东西,再把它消灭。其实,被执取为实体的我,本来就是依诸蕴建立的名称。修行不是毁掉五蕴,也不是让一个真实的我变成虚无,而是如实观察:身体、感受、辨认、造作、了别各依因缘而起;“我”可以作为相续的通称使用,却不是诸蕴之外的主宰。

由此,痛仍可能是痛,却不必增生“为什么偏偏是一个固定的我受这种痛”;赞誉仍可接受,却不必据此制造一个必须永远维持的成功者;过失仍须忏悔、补救,却不必把过失铸成不可改变的罪人自性。

《瑜伽师地论》甚至在十二有支的判别中,把“有、生及老死支”判作假有法,其余有支判作实有法。这表明“假有”并非只是一套语言哲学,也用于缘起支分的精细分析:某些支是在多法和合、相续位相上建立的总名。修行者由此学习更准确地观察缘起,而不是把“生”“老死”想象成几个能够独立行动的实体。

若借用脑科学或人工智能作对照,我们可以说:当代研究也常把人格、决策或自我经验分析为多个过程的协同,而不是由一个简单的中央小人完成。这可以帮助当代读者理解“整体名称依多种过程而立”。但这只是启发性的类比,不等于科学已经证明佛教的无我或假有。脑科学如何解释主观经验、自我意识如何形成,至今仍有大量理论分歧;佛法的分析则服务于烦恼止息和解脱实践,两者的问题意识、方法与判准并不相同。

假相有法真正提供的,不是一句“万物都是标签”,而是一种可训练的智慧:看见名称背后的所依,看见整体与部分的界限,看见关系与角色的条件性,看见身份如何随聚合与变化而转,也看见因果和作用并未因此消失。

如此观察,语言仍然运转,世间仍然成立,心却不必住在语言制造的硬壳里。

常见误读与澄清

一、“假有”就是不存在。

不对。不存在的东西与依缘假立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车是依零件、结构与功能假立,但它可以载人;人格依五蕴相续假立,但行为仍会产生后果。假有否定的是独立自有,不是否定世俗存在和实际作用。

二、既然是假名,怎么叫都可以。

不对。假立必须有所依,也受到结构、功能、因果和共同规则的限制。一堆散落零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都直接称为正在行驶的汽车;没有诊断依据,也不能随意给人安立疾病名称。“非无实事而有假立”正是对任意主义的限制。

三、假相有法等于“一切只是语言”。

不对。语言和共同施设固然重要,但六种言论还涉及多法聚集、部分与整体、配属关系、适用边界,以及破坏、加工、转变所带来的名称更替。更重要的是,假立依事而有,并不是语言凭空创造全部经验。

四、假相有法只是在说组合物。

不够。众法聚集只是六类之一。“老”依有为法的相续位相而立,“百之十”依数量关系而立,“宅之门”依部分与整体关系而立,“美好”“有益”等又涉及共同认识和评价。把假有缩成“零件组成整体”,会遗漏它丰富的关系性和过程性。

五、“我是假有”意味着不用负责。

正相反。固定、绝对的我虽不可得,因缘相续却并未中断。先前的意向和行为会影响后续的身心与处境,所以戒、定、慧的训练才可能成立。若什么都不存在、行为也没有后果,修道便失去依据;若人格是完全固定的实体,修道同样不可能改变它。正因为依缘而有,人才既须承担后果,也能够转变。

六、观察假有,就是反复告诉自己“这都是假的”。

不对。这往往只是用一个新概念压住真实感受。若受到伤害,应先承认苦受、辨认事实、保护边界;假相观所松动的是在事实之上追加的实体执著,而不是取消事实。它不会要求受害者把伤害说成没有发生,也不会用“空”或“假”替加害者免责。

七、既然论中说假有,便可断言一切法都只是假的。

这正是本论明确防范的偏差。《瑜伽师地论》反对拨无假立所依的实事:要有色等诸蕴,才可假立补特伽罗。增益虚事是错,损减实事也是错;把假有宣说成独立实有固然偏差,把所依及因果作用一并抹去,同样不是正见。

八、实有相就是永恒本体。

不能这样直接推论。本条目的判准是:施设自相时是否依待其余法。这是《瑜伽师地论》特定法相分析中的“实有—假有”分别,不应未经论证便套入西方实体论,或理解成永恒、自在、绝对不变的本体。

九、“众共施设”意味着多数人同意就是真理。

不对。共同施设说明某些名称和评价如何在世间成立,并不保证共同意见永远正确。群体可能误认、偏见可能制度化,施设也可能随着知识和条件改变。修行不仅要知道名称由共同使用而有,还要检验它是否如实、是否有益、是否夹带颠倒与邪行。

十、理解了定义,就已经完成假相观。

还没有。概念理解只是开始。真正的训练发生在“我是失败者”“他就是恶人”“这个关系必须永远如此”等念头刚刚凝固时:能否看见它依哪些事实、感受、记忆、关系和共同标准而立;能否限定它的适用范围;能否辨认条件已经改变;又能否在不实体化的同时,继续承担责任、照顾痛苦并作出合宜行动。

假相有法最终要培养的,是一种不走两边的眼光:对依缘而有者,不把它说成全无;对依待而立者,不把它执为自有。用名称而不受名称欺骗,见变化而不逃避因果,知无我而仍然慈悲地对待每一段正在受苦的身心相续——这才是它在解脱道上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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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与核心要义

「假相有法」是《瑜伽师地论》所说五种所观有法之一,与自相有法、共相有法、因相有法、果相有法并列。论先以「于有法了知有相,于非有法了知无相」说明观察所知的基本方式,继而在有法之中辨别假相有法。

其核心判准有二。第一,凡随某物而生起六种特定言论,即可知该物「皆是假有」。第二,若某一自相必须待于、依于其余事物才能施设,便是「假有相」,并非不依他物而自立的「实物有」。因此,假有不是全然不存在,而是依实事、聚合、关系、作用或变化而成立的施设。

2. 主要阐述

《瑜伽师地论》以六种言论具体显示假相有法。

一、「属主相应言论」:某法须配属于一主体,方能理解其相,例如说色、受、想、行、识之生,以及老、住、无常等心不相应行。

二、「远离此彼言论」:若既非以此物自身显示此相,也非以彼物自身显示彼相,言论便一向在假相处转,如宅之门、舍之壁、瓶之口、军之车、林之树、百之十。这些名称所指的是某物与整体或数聚之间的关系,并非另有独立自体。至于地之坚、石之圆、眼之识等说法,论中则分别辨明其可于实相处或假相处转,并非一概归入同一类。

三、「众共施设言论」:世间共同依六种相状假立名称,即事相状、所识相状、净妙等相状、饶益等相状、言说相状、邪行等相状;这些相状分别为识、作意、触、受、想、思所取。

四、「众法聚集言论」:在众多法和合之上建立自性言论。对内,依色、受、想、行、识而建立种种「我」等言论;对外,依色、香、味、触等事的和合差别,建立宅、舍、瓶、衣、车、乘、军、林、树等名称。

五、「不遍一切言论」:名称只在限定范围内随转,越出该范围便须旋还。如舍宅之名不遍于村落、国等,军之名不遍于其中各别男女,林之名也不遍于根、茎、枝、叶、花、果。整体之名不能无差别地遍用于其组成部分或更大的集合。

六、「非常言论」:可由破坏、不破坏、加行、转变四相观察。瓶被破坏后舍瓶名而生瓦名;杂物和合后舍原名而生丸、散等名;金段经加工而成为环、钏;饮食转变后另生便秽等名。由此可见,假名随聚合、加工、功能及形态的改变而生灭,并非常住不变。

论又从依待关系总摄实有与假有:不待、不依其余而施设自相者,为实有相;待于、依于其余而施设自相者,为假有相。例如依诸蕴假立我、有情、命者、生者、数取趣,依色、香、味、触假立饮食、车乘、瓶衣、舍宅、军林;生、老、住、无常、时、方、数等,也依有为法而假立。

3. 不同部类与译本的表述差异

现有材料仅涉及瑜伽部《瑜伽师地论》(《瑜伽師地論》),没有提供其他部类经典或同经异译本,故无从逐经列举异译分歧。就本论自身而言,主要术语有「假相有法」「假相有」「假有」;说明其成立方式时,又使用「假立」「施设」「建立自性言论」等语。其构成个体的用语作「诸蕴」,个体名称作「补特伽罗」,并列举「我、有情、命者、生者、数取趣」;现有引文不作「五阴」之称。

4.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假相有法首先与其余四种所观有法并列,属于对「有法」的分类,而非等同于非有法。 它与实有的区别,在于施设自相时是否依待他法:实有相不待其余,假有相则依他而立,故称「非实物有」。但假有也不等于毕竟无有;论明确反对「一切唯假」而拨无实有唯事。必须先有色等诸蕴,才能假立补特伽罗;若没有实事作为依处,虚假也不能成立。

因此,增益虚事、损减实事,或在种种假有法中宣说其实有性,均被列为像似正法。 在十二有支的具体判别中,本论又说「有、生及老死支」为假有法,其余有支为实有法,显示「假有」不仅用于一般语言分析,也用于法类分别。

5. 代表性原文引用

「于有法了知有相,于非有法了知无相。」
「若于是处,六种言论生起可得,即于是处说有假相。」
「若待、若依余所施设自相,可说假有,非实物有。」
「要有色等诸蕴,方可假立补特伽罗;非无实事而有假立。」

各经小结机器生成

瑜伽師地論T1579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對「假相有法」之論述,可歸納為以下數端。

一、五種所觀有法之分立

本經將「所觀有法」分為五種:自相有法、共相有法、假相有法、因相有法、果相有法,「假相有法」為其中第三。此五分框架乃本經所獨立之分類。

二、以六種言論界定假相有法

本經定義「假相有法」並非直從法體著眼,而從「言論」入手:若於某處有六種言論生起,當知此處名假相有。六種言論為:

(1) 屬主相應言論:必須配屬於主方解其相。如「色之生」、「受想行識之生」,乃至老住無常等心不相應行,皆隨所應知。

(2) 遠離此彼言論:非以此顯此、非以彼顯彼之言論,一向於假相處轉,如「宅之門」、「舍之壁」、「瓶之口」、「百之十」、「十之三」等。

(3) 眾共施設言論:於六種相狀言說自性假立言論。六相狀為:事相狀(識所取)、所識相狀(作意所取)、淨妙等相狀(觸所取)、饒益等相狀(受所取)、言說相狀(想所取)、邪行等相狀(思所取)。

(4) 眾法聚集言論:於眾多和合建立自性之言論。如於內色受想行識假立「我」等;於外色香味觸等和合差別假立「宅舍瓶衣車乘軍林樹」等。

(5) 不遍一切言論:言論有處隨轉、有處旋還。如「舍宅」之言於諸舍宅隨轉,於村聚落亭邏國等旋還;「盆甕」之言於盆甕等隨轉,於瓶器等旋還。

(6) 非常言論:由破壞、不破壞、加行、轉變四相應知。如瓶破已「瓶」言捨、「瓦」言生;種種物共和合已「丸」或「散」言生;於金段等起加行造環釧等,「金段」言捨、「環釧」言生;飲食等轉變時,「飲食」言捨、「穢」言生。

經文明總結:「隨於諸物發起如是六種言論,當知此物皆是假有。是名假相有法」。

三、假有與實有之辨——施設自相之依待

本經先以二相辨「有」:一者生、已生、現在故應知是有;二者實物故、事故、義故、圓成實故應知是有。

次從「施設自相」之依待與否辨析假有與實有:若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設自相,是實有相;若待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則是假有相,非實物有。本經並明言:「此中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數取趣等,非實物有,唯是假有」。

四、假立之具體例示

依此原則,本經層層列舉諸多假立法:於「色等諸蘊想事」(本經作「想事」,不作「相事」)上假立我、有情、命者、生者、數取趣;於色香味觸想事上假立飲食、車乘、瓶衣、莊嚴具、舍、軍林;於有為諸法想事上假立生老住無常、種子、有表無表、得、命根、眾同分、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及數。又唯以諸色不轉為依假立虛空、虛空無為;唯以名中間不轉為依假立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等。

五、於緣起支上之應用

本經將假實之辨應用於十二有支,明言「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法,所餘有支是實有法」。

術語方面,本經通篇用「假相有法」、「假有」、「假立」等表述,分析進路以「言論」與「施設自相」為樞紐;五聚作「五蘊」(用「蘊」字而非「陰」字),並以「想事」一詞指施設所依之事,與他經用詞或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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