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人法
asatpuruṣa-dharma
指修行者因世俗優勢、修行功德或禪定境界而產生「自貴賤他」傲慢心態的非法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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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小结
T0026 · 阿含部
在《T0026》中,世尊在勝林給孤獨園為諸比丘系統地宣說了「不真人法」與「真人法」的區別[chunk:3293]。該經對「不真人法」的核心定義,在於修行者因自身擁有的某種世俗優勢、修行功德或禪定境界,而產生「自貴賤他」(自我尊貴、輕賤他人)的傲慢心態[chunk:3293, chunk:3294, chunk:3295]。 具體而言,經中將「不真人法」的表現歸納為以下四個維度: 第一,世俗身份與個人天賦的執著。修行者若因出身於「豪貴族」、長相「端正可愛」、具備「才辯工談」的口才,或是身為「長老」且「為王者所識及眾人所知,而有大福」,便以此「自貴賤他」,即屬於不真人法[chunk:3293]。 第二,經教知識與學問的執著。經中使用了獨特的術語,指出若修行者因「誦經、持律、學阿毘曇,諳阿含慕,多學經書」等教理上的博學,而產生「自貴賤他」的心,這也是不真人法[chunk:3294]。其中「諳阿含慕」與「學阿毘曇」為該譯本特有的術語表達[chunk:3294]。 第三,苦行與戒律儀軌的執著。修行者若因實踐特定的頭陀行,如「著糞掃衣,攝三法服,持不慢衣」,或「常行乞食,飯齊五升,限七家食,或復一食,過中不飲漿」,又或居住於「無事處、山林樹下,或住高巖,或止露地,或處塚間,或能知時」,並因這些苦行而「自貴賤他」,皆是不真人法[chunk:3294]。 第四,禪定境界的執著。修行者若因「逮得初禪」乃至「得第二、第三、第四禪」,或證得「空處、識處、無所有處、非有想非無想處」等四禪八定,便以此「自貴賤他」,同樣屬於不真人法[chunk:3295]。 與之相反,「真人法」則是修行者在擁有上述條件時,能作如是觀:「我不因此……故,斷婬、怒、癡」,從而不自貴、不賤他[chunk:3293, chunk:3294]。對於禪定,真人法更認識到「若有計者是謂愛也」[chunk:3295]。世尊最後強調,比丘應當知此二法之別,從而「捨離不真人法,學真人法」[chunk:3295]。